强制性制度变迁、意识形态与经济效率(节选)[讨论]
强制性制度变迁、意识形态与经济效率(节选)
1.强制性制度变迁危害不仅在其对现实经济效率的损失,并且还在于其对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抑制。由于制度与意识形态之间的相互作用,强制性制度变迁势必将产生挤出效应,通过对意识形态的抑制进而抑制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在长期滞后于意识形态的情况下,会抑制意识形态向降低交易成本方向改善,甚至二者之间陷入相互抑制的恶性循环。
2.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损失效率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能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毒品是有害的,但我们戒毒还需要毒品,一些疾病还需要它来治疗。在一个有着浓厚强制性制度变迁气氛的制度结构中,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必要的,并且是永远需要的,因为它有着削弱政府权威性和使制度自我削弱的功用。
并且在强制性制度变迁在损失政府权威性或自我放弃的条件下,能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促进意识形态创新推动诱致性变迁的进行,并带来高于其代价的收益。由于意识形态的弹性是微弱的,从短期而言,一般都将其视为刚性的。但是在对意识形态限制较少的条件下,在教育水平适当的条件下,意识形态随着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引进及推动,实现非线性变迁是可能的。并且这种变迁方式对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是明显的。日本在明治维新和中国的改革开放成功即是这一变迁模式的典型。日本在明治维新的开始,即对其教育制度和教育内容进行了深刻的改革,新式教育带动日本民族意识形态的跳跃性变迁,并在短时期内适应了其它相应的内政改革,使日本在以后20多年中迅速崛起;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在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要求“解放思想”等自上而下强制性意识形态创新推动下迅速开展,也取得了取得明显的收益。这些都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成功的例证。
在此我们还必须注意的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行除需要有前述宽松制度(尤其教育制度)氛围外,还要求社会制度给予推行强制性变迁的行为主体(一般是政府及基主要权力掌握者)以充分的权力并对其有着相当的约束力。没有权力,强制性制度变迁就不可能发生;没有约束,类似“文化大革命”意识形态创新运动,则有可能会发生。日本的明治维新带来了军国主义,中国的改革开放也带来了自由化思潮。因此如果我们要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在这些方面我们必须注意。
3.在维护经济效率的前提下,强制性制度变迁对我们当前市场化取向改革是有益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而言,从奴隶社会有国家机器开始,国家对个人的控制一直趋于弱化。从奴隶到农民,从农民到工人,每一阶段的制度氛围相对而言都是趋于放松的。个人自由一步步的有重新回到了自己手中。从这一程度上而言,在一个已有浓厚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印记的社会中,强制性变迁对其制构有削弱和瓦解作用是符合历史趋势的。因此在我们当前市场化取向改革改革过程中,强制性制度变迁不仅起着推动社会向交易成本较小的方向演进,也肩负着对原有制度瓦解的历史使命。特别是后者,是我们一般所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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