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课”这个概念对所有世界上的学生都不应该陌生,
对中国学生而言更是熟悉不过。毫无疑问,
它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坏学生所为,
错误在于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和对老师工作的不尊重。
如果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中的中、小学生,
那么同时这个错误还在于此举与有关法规法律相违背,
是严格意义上的犯法!既然旷课问题的性质这么清晰,
那么还有什么值得讨论的呢?
我们不妨先来看这样一件事:有个人在商店里买了一个苹果,
他买到苹果之后就把苹果扔到垃圾箱里去了。
对这件事人们会有怎样的看法呢?
有人会说:“这个人真造孽,有钱也不能浪费!”
也有人会说:“真是个神经病!”这两种反应都是正常的。
第一种反应是价值判断,说这件事是对是错;而后者是逻辑判断,
讲的是有没有道理去这么做!前者的作用是社会前进中不可缺少的,群体的价值判断形成社会道德标准,从而为制定社会契约,
即法律,奠定一个人文依据;而后者的作用往往被忽略,
人们想制止某一件事的时候,
通常并不一定需要知道别人做这件事的理由!
我们不妨来问一个为什么?为什么他买了苹果却是用来扔掉的?
也许他买了一个烂苹果?可是他为什么会选择一个烂苹果?
也许他没有选择,或者也许他没有足够的信息来做出正确的选择!……等等。当我们搞清这一事件的行为逻辑,
我们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说了这么多似乎无关紧要的话,我们终于又绕回到
“大学生旷课”这个问题上来了!大学教育不受义务教育法的约束,首先肯定的是这种行为违反校规但不违法。
回想那个关于买苹果的讨论,那个扔苹果的人如此暴殄天物,
是否可以绳之以法呢?当然不行。原因也很简单,
因为他已经为购买了这个苹果的使用价值付出了相应的价值
(以一个苹果的价格来表示),那么他对这个苹果的使用价值有了全部的支配权!如果把大学教育也看成一种特殊消费
(其实教育投资就是一种短期支付,长期回报的消费),
那么学生或是学生家长也就对大学教育的使用价值具有完全的支配权(我们暂且不谈国家补贴问题,有关观点请参见弗里德曼
《自由选择》中关于教育的章节)。
换言之,大学生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去上课!请读者注意,
这绝不是笔者的立场观点(不然早就被开除了),
这仅仅说明大学生旷课合法合理但不合情。
(大学制定不准旷课的校规
毫无疑问是正确的!)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来,社会中合情不合理,或是合理不合情的事,
往往是由不合理的制度造成的!我们刚才说,
买了苹果却扔掉很不合逻辑,
难道付了学费不去上课就符合逻辑么?问题在哪里呢?
原因说来也很简单:如果供求双方都没有选择的权利,
那么供求双方就只能在现状下寻求最大收益!
由于没有选择来沟通供求双方的要求,
那么在供求双方在不同平面上的寻租行为最终形成的
制度只能是畸形且效率低下的!而从小到
“大学生旷课行为”,大到整个中国大学生
群体相对缺乏创造力,都能归结在一个“缺乏选择”上!
“缺乏选择”其一:消费者选择的“错位”。
应该说学生和学生家长作为消费者在大学教育中做出的
第一次选择是填报志愿。首先学生家长和学生家长意见未必一致,
其次学生也未必知道自己一生应该投身于哪个行业。
在消费者双重身份且信息不全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岂有不变之理!
我想做一个统计,有多少同学在大学四年之后可以对自己说“
当初的选择没有出错呢”?其实问题不在这里,
问题在于当学生对自己的喜好有了足够了解而想做出选择的时候,
制度没有允许他们去做!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内有如此
多的教育专家呼吁高考不报专业,大二大三定系科的原因。
其二:教学双方的“选择真空”。在选课的时候,
学校又善意地为学生做了主,其实我并不反对学校的定课制度,
我反对的是由于定课制度造成的学生老师无法双向选择的
“副作用”。选择从另一角度而言就是竞争,
为什么选你不选他呢?对被选者而言,
选择者的意向就是他们的竞争方向!对学生而言,
喜欢一门课的原因可能是因为遇到了一位教授方法
“对胃口”的老师,而反之,也可能因为不喜欢一位老师的
上课风格而对该课程产生厌恶情绪。
所以,很多旷课倒未必是不喜欢这门课,
而是对授课老师没有选择的权利!
想象一下学生有权选择老师的结果:
教授方法科学、学识渊博、上课幽默的老师自然门庭若市,
而在这些方面稍逊一筹的老师就可能会“难堪”一下!
这一选择造成的结果是学生为找个好老师而拼命学习
(听课人一多,买方市场就可能变成卖方市场,
老师就有决定哪些学生可以上课的选择权),
而老师为了争得学生,就必须不断研究业务,
在学术上做出更多的成就。现行的听课制度,
无法体现授课老师水平的高低,也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制度缺陷往往是恶性循环的源泉,
不可否认“劣币驱逐良币”原则同样适用于
大学教师队伍的循环中!从这个角度上来看,
大学旷课处罚制度似乎变成了平庸教师的保护伞!
到这里,我们终于可以解开很多大学生缴了费却旷课的逻辑悖论!
如果一个人被人威逼去买一个苹果(家长为学生决定填报志愿),
而苹果店只有一个(学生在某一课程中只可能有一个授课老师),
且这个苹果店里卖的只有烂苹果(由于种种原因,授课老师的讲课“不对胃口”),那么买了苹果又扔掉就合乎逻辑
(旷课的行为也就合乎逻辑)!
可能用苹果来比拟大学教育最终是不合适的,
因为教育毕竟不是一般的消费品。
(比如,教育使用价值的实现在时间上于一般商品的差异;
教育在社会外部效益上的作用的等等)
但是只要教育从严格意义上仍是一种消费,
教育从经济学意义上整体仍构成一种产业,
我们就可以明确地指出“选择”在教育效率上的作用。
可以在某一经济制度的允许下做出应有的选择,
就是该制度下的经济自由。然而,
该反省的不是我们在现有体制下是否给了学生足够的学习自由,
而是我们现有体制能否给学生和老师应有的学习和教学自由。
从这一意义上来看,对中国教育体制和制度的思考将决定我国
“科教兴国”战略实施的步伐!
转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