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金、专有性贡献与分配制度
内容提要: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应“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可以说,这一分配原则,也是我们理解企业分配制度的关键和核心。本文借助“企业租金”这个新的视角和工具,分析探讨了企业中按“贡献”分配的基本内涵和主要逻辑,提出要素按专用性和专有性贡献分别参与“企业基本租金”和“企业净租金”的分配观点,并应用之分析核心竞争力理论和企业分配制度的一些基本关系。
关键词: 企业租金 贡献 专用性 专有性 企业分配制度 核心竞争力
一、企业、企业租金和分配
1、企业与“企业租金”
对企业分配制度的研究显然必须从对企业的理解谈起。新古典理论简单地将企业视作一个生产函数,现代企业理论则认为企业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而区别于市场的一组不完备契约。现有的研究表明,企业同时具有生产性和契约性的双重性质。企业的本质可被看作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通过一系列契约关系而联结在一起所形成的特殊组织(杨瑞龙,周业安,2001)——这种组织不但为各种要素提供了一个发挥某种生产经营作用的场所,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组合能够形成某种“集体生产力”,创造出客观的“企业租金”,为相关当事人获得大于“个体户”生产经营方式的收益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所谓“企业租金”(rent of enterprise)是指企业所创造的总收益在支付了所有成员的参与约束条件(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后的剩余,简单而言,是企业总收益减去各要素参与企业的机会成本收益(即其在市场中的个体收益)的总和。在实际分配过程中,“企业租金”大体可以理解为企业可分配的超额利润或净利润,它意味着只能由“企业”而不能由其他形式带来的那部分真正的“企业收益”。我们认为,“企业租金”的产生和构成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理解:
1)就企业与市场相区别的二重性而言,“企业租金”一方面来自组成企业带来的市场交易费用的节约,另一部分来自“集体生产力”与各要素“个体生产力”之和的差额。
假定“企业租金”为 R,节约的市场交易费用为 C,各要素个体生产力产出分别为 Q1, Q2, Q3……,各要素形成的合力即“集体生产力”产出为 Qt,则“企业租金”可以表示为:
R=C+Qt-(Q1+Q2+Q3……) (1)
2)就特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性质上讲,“企业租金”则可以进一步抽象为“企业基本租金”(basic rent)与“企业净租金(retained rent)”的相加。
从对企业性质和公式(1)的理解,我们可以认识到,对任何一个企业而言,作为“以要素市场取代了产品市场(Cheung,1983)”,并形成了新的“集体生产力”的回报,都可以得到一份不确定的“企业租金” ,这是由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本身带来的,高于一般市场报酬的一种平均收益,只要企业存在就可以拥有,笔者称之为“企业基本租金”。但这显然还远没有揭示出“企业租金”的全部内涵。因为它只反映了要素投入企业或市场带来不同收益的大小,但无法解释投资不同的企业而产生的报酬差异。笔者把这种由于企业之间的差异(如行业差别、经营好坏等等)而带来的不同租金收益,称之为企业的“净租金”。从这个意义上将,所谓“企业租金”便是由上述“基本租金”与“净租金”两部分构成。它一方面来自于用企业替代市场而获得一份基本性报酬,更重要的是它还来自企业的自身差异所创造出的那部分不同的租金收益。
如果仍假设“企业租金”为 R,“企业基本租金”为R1 ,“企业净租金”为R2 ,则“企业租金”还可以表示为:
R=R1+R2 (2)
笔者认为,对“企业租金”的两种构成公式,特别是公式(2)的正确理解,将为企业分配制度的研究提供一种十分有用的视角和工具。
2.“企业租金”与分配
正如前文对企业本质的理解,既然“企业租金”是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共同作用(即团队生产)的结果,那么,各要素的产权主体都有获得“企业租金”的某种索取权利,“企业租金”的分配成为必然。问题在于,我们对“企业租金”的分配应该如何认识,其分配又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以有效分配“企业租金”为目的的企业分配制度作为企业治理结构的一个子集,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相关当事人相互博弈的均衡战略组合(Dow,1993,p.120),它首先取决于各当事人谈判力(power)的对比。从这个意义上,“企业租金”成为团队成员争夺的对象;但同时,“企业租金”的配置又影响到相关当事人的工作积极性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作态度,即影响到“团队”的协助程度和“集体生产力”的大小,从而影响到“企业租金”的规模。这时,“企业租金”又成为了团队成员争夺的结果。可见,“企业租金”不是一个确定的事先给定的外生变量,而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一个内生变量。所以,那些具有谈判力绝对优势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也将主动让出一部分“企业租金”给其他当事人,以此激励他们自愿努力工作,同时也达到节约监督成本的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企业的分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种合作博弈的性质,最大馅饼原则(the max pie rule)和权重原则(weighting rule)同时发生作用。(Aoki,1980,1984)
从上面我们可以得出有关“企业租金”分配的一些基本判断:1、由于“企业租金”本身既是分配的对象,又同时是分配的结果,因而企业分配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其分配的原则也变得十分关键。2、“企业租金”分配的应与“企业租金”的产生有所关联,以保证分配制度的激励效率。3、分配原则应体现企业合作博弈的特性,当建立在客观的判断标准基础之上,易于博弈各方接受并有利于形成合作。
正基于此,笔者认为十六大提出的“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十分符合以上的判断,充分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是我们理解企业分配制度的关键和核心。进一步的问题在于:怎样理解“贡献”一词?怎样理解按“贡献”分配的确切涵义?
二、专用性贡献、专有性贡献与“企业租金”的分配
1、贡献、贡献的专用性和专有性
在《美国传统辞典》中,“贡献”(contribution)一词的涵义是Something to help bring about a result; something acting as a factor。显然,根据这一定义,要理解企业中按“贡献”分配的确切涵义,有两个问题是必须搞清楚的,“what is the something ?”and“what is the result or factor ?”。换句话说,必须要搞清楚在企业中,参与分配的主体为什么事情作出了贡献?它们究竟贡献了什么东西? 笔者认为,对这两个问题的问答必须相互有机联系,不可割裂。
根据前文的论证,投入企业的各要素的产权主体之所以能够“按贡献”进行分配,是因为企业存在“企业租金”,对“企业租金”的追求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动力。可以说,在这个意义上,企业的本质在于“企业租金”的创造和分配。因此要判断某种要素是否对特定企业形成了贡献,首先就要看它是否有助于该企业 “企业租金”的获得或形成。依据公式(2)的理解,这一“企业租金”自然同时内涵了“企业基本租金”和“企业净租金”两层含义。当然,由于按贡献分配的企业分配制度必须要能保证企业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和避免短视的投机行为,因此,我们在“企业租金”前还应加上“长期的”这一定语。所以说,判断是否对企业形成贡献的标准,在于各种投入企业中的要素是否参与了长期“企业基本租金”或是“企业净租金”的形成。换言之,只有它作出的“贡献”与该企业长期“企业租金”的形成之间具备了某种因果联系,这样的要素才有资格分享“企业租金”。
那么,要作出什么样的贡献,才能使要素获得上述的资格?
我们说,投入企业的要素包括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等,概括起来,它们都以人力资本或是非人力资本的形式存在,这样,企业便表现为由各种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组成的一组特别的合作博弈契约(周其仁,1996)。从会计学意义上看,各种资本一旦投入企业便形成了企业的资产(即各种人力资产和物力资产)(谢德仁,2001)。因此,要素对企业的贡献实际上表现为各种形式企业资产的投入。这些资产由于自身的特性不同,其中一部分具备了专用性或专用性特征,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资产的专用性特指专门为支持某一特定的团队生产而进行的持久性投资,并且一旦形成,再改作它用,其价值将大跌;或者说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在事后严重依赖于团队的存在和其他团员的行为。而资产“专有性”就是指某些资产,一旦它们从企业中退出,将导致企业团队生产力下降,租金减少甚至企业组织的解体的特性。或者说,“专有性”资产是一个企业或组织的发生、存在或发展的基础,它们的参与状况直接影响到企业租金的大小或其他团队成员资产的价值(杨瑞龙,杨其静,2001)。具有这样一些性质的要素企业为所作出的贡献被成为专用或专有性质的贡献,它们直接关系到企业长期“企业租金”的形成;同时,也为企业分配制度中的按“贡献”分配作了具体的诠释。
2、专用性贡献、专有性贡献与“企业租金”的分配
公式(2)中,我们把“企业租金”看作是“企业基本租金”与“企业净租金”的总和。笔者认为相关要素对企业作出的专用性或专有性贡献,分别与两者 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其中,“企业基本租金”部分主要由相关资产的专用性贡献形成,而“企业净租金”部分则主要由相关资产的专有性贡献形成。
就“企业基本租金”的形成看,它的获得取决于企业是否生存,与企业的生存的好不好并无关系。而在企业中,企业存在的基础在于其拥有一定数量能够承担企业风险的自有资产,而专用性资产的特性决定了它是担负这一重任的天然载体。因为专用性资产的性质在于其移作它用时必然发生贬损,出于对其保值增值的考虑,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者必然缺乏撤资的积极性,这使得专用性资产在企业中一定程度上处于一种被“套牢”的状态,不得不与企业“生死与共”。这样,专用性资产实际上成为了企业风险的真正承担者,同时也成为企业信用的基础,很难相信一个没有专用性资产的企业能够生存下去。所以说,专用性资产是真正意义上企业是否生存的识别符号,为企业形成作出了巨大的专用性贡献,这种贡献直接导致了“企业基本租金”的形成。
而“企业净租金”的形成则主要来自相关资产的专有性贡献。 专有性资产是企业团队生存所必需,同时由难以被替代的资产,它凝结了企业中最为重要和核心的资源,其特性决定了其对企业的至关重要性。一个企业有无专有性资产,拥有什么样的专有性资产,直接决定了企业的生存发展状况,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事实上,正是在这些专有性资产身上,体现了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异质性;而这种这些最为独特和重要的“异质”,往往就是企业超额利润的直接来源。可以说,正是相关资产的不同的专有性贡献,形成了企业之间最重要和最本质的不同,而这种不同,正是造成“企业净租金”乃至于“企业租金”相互差异的最为主要和根本的原因。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在“企业租金”的分配当中,存在以下一些逻辑推论。
1)企业中要素对“企业租金”的贡献主要由投入企业的相应资产的专用性或专有性贡献构成。其中专用性的贡献形成了“企业基本租金”,专有性的贡献形成了“企业净租金”,因此,提供了这两种贡献的要素均有资格参与“企业租金”的分配。
2)“企业基本租金”和“企业净租金”对“企业租金”的贡献权重不尽相同。不同企业“企业租金”的最主要差异,自于企业自身的“异质”性。因此,“企业净租金”在对“企业租金”的贡献中占据了相对较大的比例。
3)鉴于“企业基本租金”对于“企业租金”的贡献率相对较小和自身特性,专用性贡献不是分享“企业租金”的主要谈判力基础,事实上,要素分享“企业租金”的主要谈判力基础在于专有性贡献,专有性资产拥有者在企业中拥有相对强大的谈判力,因此在“企业租金”分享中会占据相对有利的地位。
4)最有生命力的企业分配制度是最能吸引关键性生产要素的企业分配制度,因此企业分配制度的安排应当向提供专有性贡献的要素倾斜。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表现为在可以让企业专有性资产的所有者掌握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利。
笔者认为,以上关于企业分配问题的讨论,可以通过核心竞争力理论得到更好的延伸。
三、核心竞争力与专有性贡献――一个理论的应用
核心竞争力(core competence)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管理学研究和实践的重要内容,不仅为战略管理的理论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域,而且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关于核心竞争力的定义理论界众说纷纭,一般认为,普拉哈拉德和哈默(PrahaLad &Hamel,1990)提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定义最早,也最具代表性。他们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是 “the collective learning in the organization,especially how to coordinate diverse production skills and integrate multiple streams of technologies” 。对此,国内一般译为:组织中的积累性学识/学说,特别是如何协调不同的生产技能和有机结合多种技术流派的学识/知识(杨忠,2001;许可、徐二明,2002)。实际上,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并没有十分清晰定义核心竞争力,而只是给出了一个描述性的概念。
笔者认为,核心竞争力是竞争力的子集,是竞争力中一些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因素,或是竞争力系统产生的集中和统一的结果。使用竞争力的概念来理解和分析核心竞争力,不仅便于从理论上研究,也为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提供了易于操作的基础。企业竞争力由融入了经营运作战略、外部资源以及信息技术的企业资源和能力所构成(张炜,2002)。企业的资源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但并非所有的资源都可以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同样,一个企业通常具有多种能力,但并不是每种能力都同样重要。因此,不同行业所要求的核心竞争力可能有所不同,不同成功企业背后所拥有的核心竞争力也可能有所不同。既然竞争力是企业资源和能力的综合反映,那么核心竞争力就应该是企业关键资源(key resources)和(或)核心能力(core capabilities)中那些最为关键的、最能使企业获取和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因素(组合)。
至于对核心竞争力特征的认识分歧并不是很大,普拉哈拉德和哈默(1990)提议用三方面的测试来辨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是提供进入市场的潜能。二是对最终产品中的顾客利益有突出贡献。三是竞争对手难以模仿。实际上,这也就是核心竞争力的三个特征。在其后的研究中,多数学者主要关注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竞争力的产出(创造客观价值),二是竞争力的属性(难以模仿)。
从以上对核心竞争力的定义和特征的把握中,我们可以看出,核心竞争力理论完全可被看作是企业专有性资产对“企业租金”的最大贡献理论的一个应用。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核心竞争力就应该是企业关键资源(key resources)和(或)核心能力(core capabilities)中那些最为关键的、最能使企业获取和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因素”。核心竞争力的这一定义反映了它实质上就是企业高专有性资产的一个集合,这种集合以企业的关键资源和关键能力的合力作为其表现形式。
2)核心竞争力这一企业高专有性资产的集合,是产生“企业净租金”的直接原因,对长期“企业租金”的形成具有极大的贡献率,成为长期“企业租金”最为主要和根本的来源。这主要表现为核心竞争力的产出特性,表现为其在企业创造客观价值过程中的巨大且不可替代的作用。
3)核心竞争力的竞争力属性体现了企业专有性资产集合给企业带来的“特质”性。这种和其他企业相区别的“特质”是给企业长期“企业租金”的源泉,它揭示了企业获取和保持长期竞争优势的最终原因。
相应地,应用这一理论来考察核心竞争力与企业分配制度的关系,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和启示:
1)企业以核心竞争力为基础形成了长期的“企业基本租金”,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素理应参与“企业租金”的分配,并且在分配中获得较大的权重。
2)最有生命力的企业分配制度是最有利于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分配制度,企业分配制度的安排应当向构成核心竞争力的要素倾斜。实际操作中可以表现为在可以让这些要素的所有者掌握主要的剩余索取权利。
3)核心竞争力理论是构建企业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撑。不同性质企业的分配制度应有所不同,构建企业分配制度的关键在对该类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及其构成要素进行切实准确的分析。始终保持分配制度对那些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专有性要素具有最强的吸引力,应当认识到,留住了这些专有性的资源,就是留住了长期、稳定的“企业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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