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笔谈
问题一:传媒体制改革中有哪些至今并在今后都会继续制约进一步改革的举措?它们代表了甚么样的理念?哪些内部和外部的力量的驱使,导致了这些改革(包括市场化、全球化、社会变迁)?我们可以从中展望甚么样的改革前景?会有甚么影响中国社会变迁的影响?
陈力丹:“党管媒体”的基本体制谈到中国的传媒体制改革,就不能不涉及“党管媒体”的基本体制。1978年开始改革进程的时候,“党管媒体”的说法是没有的,在清算“文革”、拨乱反正的背景下,这样的说法显得不合时宜。然而,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这种说法逐渐从内部转为公开,而且说得理直气壮。现在它成为不可逾越的传媒体制改革的最大障碍。这种体制没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但是却比宪法和法律还有权势,而且不容讨论。
与此衔接的是我国传媒的所有权问题,以前一直说是国有,但有时也说得很含糊。2007年12月上海《解放日报》集团上市,宣布其产权所有人是“上海市委宣传部”,这可能是首次公开宣布传媒是党产。但是宣传部只是党的职能部门,不是党本身,怎么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老板?这的确是匪夷所思的事情,然而,它现在是现实。在经济学理论上能说清楚吗?现在大多数市民传媒,都是各级党报的子报,母报是党产,子报当然也应该是党产。还有一些行业报,依据上面的逻辑,就是政府部门所有,算是国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由广电总局管理,广电总局属于国务院,当然也是国产。但是不论属于谁,党的宣传部下达的指令,是一定要坚决执行的,而且往往被执行得过头。
例如我主持的一个关于职业规范的课题,请部分实习同学做了工作日记,下面是其中一篇:
“在台里做新闻的记者,每个人都要接触到一个叫索贝的新闻系统,因为所有的写稿,改稿和播出记录都在这个系统里面。而每次打开这个系统,都会先有一个对话框蹦出来,这个窗口叫做『消息通知窗口』,内容都是来自上级对各种新闻选题和内容的宣传和口径限制,不得违反。每天这些通知的内容涉及到政治、工商、文化等等,五花八门,用红色字体标示,提醒大家注意。如今天我打开系统写稿子时就有一条:『福建省工商局长***涉嫌行贿,并在被调查期间,私自出走到境外一事各档节目一律不报导。』
还有以下是我记录的以前的一些,如:
7月7日,***主任通知:有关姗拉娜的负面消息一律不许报导。
6月29日,接到领导通知: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是一部重要法律,涉及面广,有比较复杂、敏感,社会关注度高,不要擅自报导,听从统一口径。
6月27日,接到领导通知:不得出版、转载、宣传《用新闻影响今天──冰点周刊世纪》。不报导查堵《中国工人阶级状况》等图书。
……
像这样的消息,每个星期出现在系统里很多,这些选题都是不能做的。有意思的是,有一天当我在看这些消息的时候,部里一个老记者对我说道──『这才是真正的新闻。』”
这些内部指令除了包括外部的直接指令,有时也包括新闻媒体的“自觉”禁令,以规避可能的犯规,比如禁止报导福建省某工商局长涉嫌行贿的指令,就是央视根据以往”犯规经验”进行的“自觉”行为。而这种禁令模式也成为央视某些部门谋取利益的工具,比如这里的“姗拉娜负面消息一律不许报导”出自央视的一个主任的通知,可见生产“姗拉娜”产品的企业与这个主任部门或者主任本身存在某种利益关系。
1988年我就谈到过新闻界长期形成的“对表意识”: “我们的体制具有心领神会、闻风而动的机制,可以保证将每一点指示彻底贯彻到连当事人都会惊讶的地步,只要专门端正别人方向的面孔在新闻学界出现几次,就可以保证几十次上百次自觉回到传统轨道上的行动。”又过去了20年,现在怎么样?新闻界的对表意识更加自觉了(因为制度化了),当然其中加上了传媒自身的利益;新闻学界多少有了一点判断问题的意识,但是也挡不住上级要求紧跟快转的指令。
中国传媒体制的改革,从1978年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至今,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这种改革至今在”事业单位”的定性上,没有领导人和档给出过明确的说法,即传媒到底是不是企业。现在出现了“文化产业”的概念,但是似乎不包括传媒,而是指剧团、影视公司之类。因此,目前中国传媒模糊而尴尬的性质,已经成为妨碍传媒改革的最大障碍。此前,能够在原有体制内所做的改革,几乎已经挖尽了潜力。
既然是党产和国产,那么获得的利润该上交党或国家吧,但是现在大都由传媒(当然是母报或母台)自行处理,于是,传媒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便被抛到一边。鉴于许多政治问题传媒没有权利自行报导,对一些敏感问题随时要听从上面的指令,剩下能报导的也就是明星轶闻、家长里短、罪犯新闻之类。于是,中国传媒关于这方面的报导,职业道德之缺乏。
现在中国管理传媒的政策,已经“制度化”了,不再有80年代一左一右的变化和调整。经历了八九政治风波后,中宣部的新闻宣传政策完全形成了一套僵化的模式。就是说,谁在那个位置上,不论他是甚么观点,都必须按照已经变得十分僵化的一套模式来做,除非他不想当这个官。而且,八九以后,首先是中宣部和中组部,现在是统战部,都升格为政治局委员级,这也反映了党对新闻宣传的控制力度大大加强,而且制度化了。精神生活一旦制度化,思想的交流便停滞了。但是,现在中国的传媒政策已经制度化了,扼制了进一步改革的动力。
2003年3月,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改进会议报导和领导人报导的《意见》。该文件规定,除了具有全局性的重大会议外,会议报导不应把中央领导同志是否出席作为报导与否和报导规格的惟一标准,不应完全依照职务安排报纸版面和电视时段。《意见》要求地方党报关于地方领导的报导规格,不得简单比照中央领导,因为中央领导同志担负着国务活动的任务。这个《意见》给予了传媒一定的会议和领导人活动新闻的选择权。然而,这样一个很好的档,至今基本没有媒体在执行。仅有重庆市委2006年12月发布一个贯彻性质的档(共40条,其中26条涉及如何在一般情况下领导人的活动报导不上报纸头条,不上广电新闻头条),其他省级党委均没有反应,传媒依然把主要领导的活动报导,事无巨细地放到最高最前的位置,而且严格按照官位编排新闻顺序。
5月1日起,《信息公开条例》实行。然而,根据此前发生的“3.14”事件的报导和后来关于奥运火炬接力的报导,尽管已有十七政治报告说的保障人民的“四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但我们对信息的控制方式,仍然完全是老一套,没有丝毫变化。我们的宪法关于人权的表述,是世界上颇为先进的,我们的环境法也很不错,但在实践中多被束之高阁。
李良荣:知情权 表达权──迈向新闻改革既定目标的关键一步中国新闻改革的既定目标是甚么?我认为,就是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所赋予的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经过30年来的新闻改革,中国媒体从单一功能转向以传播信息为主的多功能,从单一属性转向双重属性,从单一结构转向多元结构,加上以互联网为中心的新技术的强大推动,在一步步走向新闻改革的既定目标。虽然缓慢,虽然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进步是显着的。
反映这个进步,在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四权”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应有的题中之义,却是中国共产党以最权威的档第一次加以确认。
我以往多次论述过,中国新闻改革已经进入到改革新闻体制的攻坚阶段。而新闻体制属于政治体制的范畴。因此,不启动政治体制改革,新闻改革的制度性壁垒就无法突破。中共十七大的政治报告就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举措,保障人民的”四权”就是其中一项。“四权”的提出真正揭开了新闻体制改革的序幕。或者说,中国新闻改革真正进入了正题,前30年的改革只不过是新闻体制改革的序幕而已。因为,如果中国的新闻改革不能像经济领域那样,在体制上实现突破,那么其他的一切改革都是微不足道的。失去制度上的保障,新闻改革的一切成果都是靠不住的。
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当然不仅仅局限于大众传媒,它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但这“四权”与大众传媒的关联是最密切的。没有大众传媒,人民的”四权”的实现是不可想象的。这“四权”中,在当前,与大众传媒关系最密切的是知情权和表达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就是言论自由的另一种表达而已。
保障人民政治权利的“四权”加载十七大档,这具有里程碑意义,但真正要实施,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与十七大政治报告相呼应,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5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人民的知情权有了一个制度上的保障。但这一权利的真正实现还有一个行政障碍。《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就给了行政机关信息设密的自由裁量权。现在,各级政府处级以上官员就有设密权力。按照中国学者的普遍认识,中国内地80%以上的信息都掌握在政府手里,如果各级政府以安全、稳定为借口处处设密,那么信息公开就成了一句空话,人民的知情权与过去就不会有区别。
在人民的表达权的实行中,一个基本问题是公众有没有权利发表不同意见、反对意见甚或被认为错误的意见。意见,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利益的公开表达。市场经济承认并保护不同的利益群体。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公共事务的意见必然是多元的。如果以为只有符合主流的意见、只有所谓正确的意见才可以公开表达,那么公开表达的永远都只能是正确的废话。如果以为只有和政府一致的意见才能自由表达,那么歌颂皇恩浩荡的言论在任何时代都是畅行无阻的。公民的表达权,说到底,就是公民拥有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反对意见、甚至错误意见的权利,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当然,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新闻改革也好,言论、出版自由也好,都将按照中国的国情来实施,而不会按照西方的逻辑亦步亦趋。这倒不是一句废话。
赵月枝: 国内和国际传播的民主化──中国传媒改革的未来方向谈论传媒体制改革至今和今后“制约进一步改革的举措”离不开对改革方向与目标的默认。按照自由主义的改革理念,国家结束新闻审查,并通过立法开放”报禁”-即允许私人经营新闻媒体,改革的目标应该就实现了。但是,由于30年的改革议程一直明确反对把实现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当作目标,而这一过程又恰好与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同步,中国传媒体制改革实际上是在无意或无法抛弃国家社会主义遗产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实施了新自由主义策略。国家社会主义遗产的核心是新闻媒体的“喉舌性质”,而新自由主义不仅是通常所指的“华盛顿共识”,即市场化、私有化和放松管制等,而是在广义上把政治问题技术化,依靠市场知识和算计来的”驯化”主体的一种“政治理性”或“治理术”。
从80年代初广东珠江经济广播电台对商业广播模式的引进,到都市报和”电视湘军”的崛起;从1980年与IDG集团(International Data Group)建立中美合资项目,发行信息技术出版物以服务于中国日渐崛起的数字精英,到1997年收复香港主权之前允许香港凤凰卫视在大陆有限落地,逐步覆盖珠三角和其他地区的“三高”(高收入、高教育水平和高官衔)观众,传播领域的“改革开放”实际上是政治控制强化条件下市场理性和资本逻辑不断深入的过程。在把中国纳入全球资本主义生产和消费体系的同时,这一过程构建了社会话语权和传播资源在不同群体中的特定分配模式,并为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定的阶级、民族、社会性别和其他社会主体身分的形成提供了基本的传播框架。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提出推进整个媒体和文化产业的体制改革,不仅将媒体和文化产业作为深化市场化改革的新领域,而且要将其提升到增强“综合国力”(包括经济实力和文化影响力,即“软实力”)的战略高度。然而,传媒体制改革在有选择地推进新自由主义策略的路径中也遇到了关键的制度障碍。
首先,中国在希望按照国际资本媒体集团的组织模式争取“做大做强”本国媒体集团方面遇到了困境。虽然改革已通过引入市场理性将附属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媒体机构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本积累主体,但是媒体作为官方喉舌的性质和行政管理边界阻碍了以资本为纽带的媒体产业跨区域、跨媒介市场整合。而媒体系统从地域或部门逻辑到资本逻辑的重组将意味着中国从一个将媒体的政治属性摆在首位的国家彻底转型为一个将媒体的资本逻辑放在首位的国家。
其次,媒体私有权的底线成了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改革理念无法逾越的障碍。公有制曾经是定义中国社会主义的关键特征,而改革恰恰是中国经济中私有产权的显着扩张和国有企业的大规模私有化。然而,在核心的媒体领域,国家对私营资本的开放非常谨慎,更遑论国有媒体和文化机构产权的全面私有化。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官方媒体和文化政策在明确地将国内外私人资本作为合作伙伴的同时,重新强调禁止它们进入传媒的一些关键领域。这既有经济原因也有政治原因。从经济民族主义的角度,对外资的限制被认为是培育国内媒体产业的基础;在政治上,虽然私有媒体在常态下不一定会对国家政权发起政治挑战,但这不能保证国它们不会在政治危机时期支持对抗性政治力量。更何况,媒体私有制威胁着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意识形态基础:它意味着接受一种独立于党国之外的、将创造私人利润放在首位的媒体,而社会主义的理论遗产将“新闻自由”界定为首先是免于私人牟利的自由。这两种理念显然背道而驰。因此,接受独立的私人媒体所有权意味着进一步走向“资本主义复辟”。对于仍然宣称是中国革命传人的当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来说,这绝不是可以轻易迈出的一步。因此,新自由主义策略与中国的社会主义遗产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但是,如果超越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改革理念而实质性地对待”完善社会主义人民民主”、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乃至促进“和谐世界”的改革目标宣称,那么,国内和国际传播的民主化问题就应成为传播体制改革的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就不一定是市场逻辑的深化和赋予已是强势社会势力的国内外私营资本更多传播权利。相反,话语权和传播资源在民族国家之间和民族国家内部的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公平分配问题就成了改革的关键。在国内层面,这意味着自由主义理念中的负面“新闻自由”的实现新闻审查和“报禁”的解除必须与建立相应的平等和多元的传播体制(尤其是所有权和媒体资助机制)同步进行,以防止“新闻自由”被私人资本这一特殊利益所劫持,从而在一个极不平等的社会中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与此相呼应,在国际层面,在提升国家“软实力”过程中,中国传媒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国际事务的是非正义问题上取得舆论和道义制高点,从而在重构新的、可持续发展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中成为代表人类和平与全球正义的声音。虽然30年的有选择的新自由主义改革所形成的国内外既得精英利益联盟会千方百计使这种改革理念成为不可想象,事实上,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认同和生态危机的存在和由此引发的阶级、民族等矛盾的深化,社会正义的呼声和各种致力于国际与国内传播民主化的努力已经和正在影响着改革的议程。
问题二:在中国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和目前状况下,新闻法或传播法立与不立的症结何在?得与失在哪里?与此关联的新闻自由在实践中面临着甚么样的问题?今后会如何发展?孙旭培:新闻法:中国最难制定的法律从1984年初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开始筹备新闻立法起,至今已经有24年多了。如果从新闻学界和业界发出新闻立法的呼声算起,则将近30年。可是新闻立法好像仍然遥遥无期。面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提出制定新闻法、舆论监督法的要求,有关方面的答复很简单,新闻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近年则干脆回答,新闻立法安排在远期规划中。
80年代我开始进行新闻立法研究时,就不讳言,新闻法是中国最难制定的法,比宪法还要难得多。但我认为,研究新闻立法给我们提供了研究中国新闻制度的合宪性问题的机会。我国新闻刊物甚多,但过去都是研究采写编评,现在既然要研究新闻法,就要涉及制度设计,就要谈及新闻自由及其制度化等问题。但我的想法到底还是有点幼稚。至少在进入90年代以后,新闻立法的文章很难见诸刊物。三年前我的《论作为信息产业的传媒业》好容易发表于一家学术刊物,但我被告知,因为我的论文的最后一段是“对传媒业管理法制化”,不符合“上面精神”,再三掂量,只能删去;否则就没法发表。“上面精神”是甚么?白纸黑字的精神应当体现于宪法和党的决议。“八九政治风波”以后邓小平讲“一个字不能改”的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抓紧制定新闻法、出版法;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一个从未见诸文件的潜规则的“上面精神”否定了宪法和党的决议的精神。
那么,新闻立法的困难在哪里呢? 最根本的难点是协调新闻法治和党的领导的问题。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规定使得新闻法很难规定所有媒体都必须服从政党或及其宣传部门的指示。所以有些人担心新闻法治以后,党的宣传部门的法外指示不灵。陈云说得更直率:我们不能制定《新闻法》、《出版法》……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我们就是钻了国民党的《出版法》的空子,办了我们的《新华日报》,揭露国民党的腐败黑暗……有了这样的说法以后,90年代初起新闻立法就处于实际上的停顿状态。
1997年,国务院发布《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这些条例着眼管理,只讲从业者的责任、义务,不讲从业者的权利,更没有权利损害的法律救济。但是有了管理条例以后,权力阶层就更加感受不到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了。
但是新闻立法是大势所趋。特别是我国在联合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字已经10年,我国领导人多次表态要尽快通过这一公约。为了与这个公约的第19条接轨,我国势必应该由立法机关制定新闻媒介的法律,使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得到具体的规定,而不是仅由政府制定那种缺乏授权性规范,只有禁止性规范的条例。
不过我认为,我国已经起草并修改过多遍的新闻法草案(实际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没有体现现代的全民参与立法的精神),离一个成熟的草案还相距深远。特别是与其他转型中国家的新闻法(如俄罗斯大众媒介法、越南新闻法及其实施细则)相比,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很不够。
我认为,新闻法规建设,应以民主法治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国情原则、渐进原则为指导思想,切实保障新闻自由权所应包含的媒体创办权、采访权、报导权、批评建议权;应当设计出中国特色的新闻评议会,用以协调法治、党治、社会监督和媒体自律。这些想法的主导思想是,我们不以制定最自由的方案为目标,只能以尽量使各方都能接受为目标,以便尽快开启新闻法治的门缝。因为我们已经获得的经验是,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都是将门缝越挤越大的过程。新闻法治为甚么不也这样挤门缝呢?
吴飞:表达自由在中国大陆的困境表达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权利。它包括:(1)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2)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3)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它既包括思想、言论和出版自由,也包括知情权、传播权、沉默权以及用采用表达性行为(expressive conducts)来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等等。但在中国大陆,进一步普及表达自由理念还很艰巨,而相应的制度建设则更任重而道远:
其一,公民的表达自由权无法保证。中国宪法有涉及表达自由的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公民真正享有表达自由,相反时有人因言获罪。2007年11月1日施行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亦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但中国公民知情权保障方面进步不大。比如,西藏事件一发生,中国政府就关闭了境外媒体的采访渠道,并驱逐香港新闻采访团就是最好的证明。
其二,司法实践落后。对普及中国公民的表达自由理念来说,经典的案例的出现是有标示性意义的。但改革三十年以来,司法界似乎还未在涉及表达自由权的案例中提供很好的范例。同时,基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国公民甚至无法利用宪法条文来保护自己的表达自由权利。比如,你在博客或者BBS上发表了所谓的”政治敏感性”(这个词本身就有问题)文章被删除,你就无法为自己的发表权进行辩护,因为法院基本不受理此类诉讼。
其三,民众在盲情之下的非理性行为和对异端言论的不宽容,表明中国民众虽然大多数都承认新闻自由、表达自由是一种重要的权利。但似乎并没能真正理解其含义与价值,是以在他们面对与自己不同观点时,仍然流行采用文革式的谩骂而不是进行理性的辩论,足见中国民众知与行之不统一。如《南都周刊》副总编长平发表了〈西藏:真相与民族主义情绪〉一文后被网民谩骂,一些人直指其为“汉奸”、 “卖国贼”。4月4日,中华网论坛出现了一篇名为〈警报!南方都市报正在蜕变成反华媒体反华势力的国内代表人〉的帖子。文章称《南方都市报》是中国的CNN。该帖一出即在中华网引起强烈的讨论,在该网发出的投票数据显示,超过了总投票人数的94%支持作者的观点,由此可见”民意”之所在了。
基于以上基本事实,我认为当下最重要的工作有两点:
一、推进表达自由思想的研究和相关的知识普及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公民的表达自由权的保护有一定的进步,相关研究也具有了一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检索中国知网(CNKI),笔者发现自1979年–2008年间,中国大陆8,200种主要学术期刊上共发表了有关言论自由的文章175篇、表达自由文章74篇、新闻自由文章460篇、思想自由文章65篇、出版自由文章67篇,与之相关的宗教信仰自由文章202篇。文献显示,虽然1953年《世界知识》发表了《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在日本》的介绍性文章,理论上意义不大。之后相当长的时间,未见这方面文章。直到1988年才有几篇,约占相关文献总量的65%左右的文章发表于近十年间。近几年,还出版了几本研究专着。但与外国汗牛充栋的研究成果相比,中国的研究显然只是刚刚起步。
从已经发表的文献看,一些相对前沿的研究问题研究的深度不够。比如商业性表达、象征性言论(如焚烧国旗)、更明显的行为表达(如上海市民“散步”)、手机短信、“段子”、以及色情信息是否享有表达自由等方面的研究,几乎还没有起步。
从研究队伍看,法学界只有贺卫方、邱小平、陈欣新等极少数学者关心这一领域,这导致相关研究理论深度和普及度严重不足。新闻学界虽然关心新闻自由的人不少,但因为法学理论功底不足影响了研究的力度,更严重的是一些人只热衷于撰写类似于政治口号的随感性文字,诸如”论述”“西方新闻自由如何假”, “自由如何不是绝对的”之类的伪问题,鲜有学术贡献。真正严肃深入研究的,惟魏永征、孙旭培等少数专家而已。
二、推进宪法司法化和违宪制度检查。
新闻法的建设将必然面临两重困境:其一是新闻法必然要基于保护公民的表达自由为前提,如此,又肯定与当局当下的执政思维──以控制为常态思维──发生冲突,而这正是新闻传播法近期不可能出台根本原因;其二,就算出台了新闻法,它也可能与宪法一样,成为一个没有效用的空文,媒体在操作中,还得依据大量的政策、指令来运作。基于这两点考虑,我认为推进宪法的司法化比重新制定一个新的新闻法更为关键。另外,如果中国也形成违宪检查制度,那么违反宪法精神的各种政策和指令就无法获得合法性,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的司法建设和公民的法律意识。
魏永征:公民有自由 ,媒体归国家中国大众媒体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体制,从法的角度说,可以归结为十个字:“公民有自由,媒体归国家。”
公民有自由,是《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出版管理条例》第23条对出版自由作出这样诠释:“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2004年的中国人权白皮书,特别引用这一条款,证明国人出版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法律保障。
媒体归国家,首先是指媒体一律属国家所有。2005年,国务院以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规定了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的范围,包括: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还有信息网络的视听节目、报刊版面和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等。媒体国有虽然一向如此,但以法律作出规定还是第一次。
媒体归国家还有一层意思是指,大众媒体、特别是新闻媒体,必须隶属于一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共产党机关)之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的电台、电视台必须由政府部门设立。《出版管理条例》则规定设立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等出版单位必须有符合国家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这里说的主办、主管机关,当然也是国家机关。近年来还用“事业单位”的概念来表述媒体对国家机关的这种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是“党管媒体”的保证。按照一个著名文件的表述,新闻媒体的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配置控制权、宣传业务审核权、主要领导干部任免权,必须始终掌握在党的手中。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深化和科技发展,有些传播载体不能纳入这种“媒体归国家”的体制,国家会通过政策和法规作出调整,以确保掌握住最重要的新闻媒体。例如互联网实行多元所有,但主管机关设计出网上新闻发布制度,规定只有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可以发布自行采编或制作的新闻。非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在取得许可后,只可转载、发送中央和省级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再如随着制播分离的推行,影视节目制作向民资开放,但规定新闻节目除外。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实行事业体制。这是大众媒体的核心部分,绝对不容外部力量染指。
无疑,这种体制保证了党和国家可以得心应手地发挥媒体的喉舌功能,可以根据需要随机调控媒体的内容以保证正确导向,大至决定一些重大新闻事件是否和如何报导,小至从广播电视上撤下某个演员的广告。同时,这种体制还可以避免媒体的主管机关受到个别公民的挑战。有的书,主管机关不准出版社出版、发行,作者说这是禁书,主管机关说没有禁书,作者有创作自由,而可否出版是作者同出版社之间的事情;作者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说主管机关并没有对作者实施任何行政行为,诉讼没有依据。
这十个字,有助于理解中国现行媒体制度。例如,通常认为,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那么媒体自然也享有这种自由。这样理解在别的国家可以,在中国不可以。由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不包括创设媒体的自由,所以中国媒体的合法性并非来自《宪法》第35条,而是来自国家特别授权。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官方文件肯定过媒体享有某种“自由”。所以国家无论怎样调控媒体都不会发生宪法问题。
再如,人们往往把中国“新闻舆论监督”等同于西方的“第四权”(the forth estate,正确说法应该是“第四机构”)。且不说中国并不实行“三权分立”,而且由于媒体都隶属于一定国家机关,所以媒介的监督功能只能说是国家权力体制内部的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手段,同西方独立于公共权力之外的watchdog是有根本区别的。
又如,人们往往回忆20年前轰轰烈烈制定“新闻法”没有成功,期待如今还要就此立法以保障媒体权利。其实中国的媒体法已经有了,甚至可以说相当完备了,它的主要功能就是保证把媒体、特别是新闻媒体置于党和国家机关的隶属之下。而党和国家机关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是上级对下级、领导对被领导的关系,是以内部纪律来规范的。说要保障媒体的权利,非但媒体有甚么权利在法律上至今悬而未决(媒体不是宪法上的自由主体),而且权利是制约权力的,一旦肯定了媒体某个法定权利,就会影响国家对媒体的调控,干扰前面说的四个”权”的实施。这就是为甚么至今不乏制定“新闻法”、”舆论监督法”等建议,但是却不获采纳的奥秘所在。
单波:直面自由的挑战,择善而从改革之初,对曾深陷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新闻观二元对立的中国新闻界来说,导入西方新闻传播观念是件离经叛道的事情。1978年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初步破除了思想僵化与思想奴役,确认了实践的优先性。这便是思想解放,其要义,如梁启超(1919)所说,“在于『 择善而从 』”。
思想解放作为改革的先导,其成果之一是承认社会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就是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得以在市场的环境中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建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为了使不同权利主体以法律机制自决,使其权利得到制度的平等保障。这便构成了中国新闻改革的基础,其中突出的一点是:思想解放带来的思想开放解构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新闻观的二元对立,使得在改革中可能以整个西方新闻业与新闻传播观念为参照。
中国新闻界最初的思想解放由于难以超越意识形态,只是具有思想“解冻”的味道。但改革初期一些学者以实事求是的立场,对新闻价值的客观性和专业性的确认,把报纸功能从“阶级斗争的工具”转变为“向大众传播信息”,都具备了新闻观念解放所应有的超越。只是,当将实事求是变成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的狡黠辩证法,而缺少对本土特殊规律的“自由批评”,以及对观念本身的反思时,“择善而从”亦难做到。
不过,中国新闻界那些以理性、科学和人性反思新闻传播活动的人,还是从西方新闻传播观念的导入中找到了“择善而从”的可能性,发现了既是自主的又是开放的、超越的路径。比如,《冰点》栏目的创办人李大同坦言,他的新闻观是由西方人启蒙的,但在启蒙之后又有自主的思考与选择。按照他的说法,80年代初引入中国的《报刊的四种理论》引领他进入了一个“国际新闻共同体”,开始了解这个行当从诞生起的哲学基础、社会物质条件变革以及与社会思潮的联系和互动。更重要的是,这本书同时也促使他思考中国新闻改革的历史坐标,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和应该采纳的实践。这些都成了他那一代人的新闻改革动力之源。他也从埃默里父子的《美国新闻史》读到,在“先天”自由的环境下,美国的媒体经历了自身成长的剧痛,报纸也曾沦为政党的工具,也曾充满谎言、诽谤和恶毒攻击,也曾低级下流,美国社会对媒体的批评从未停止过。他由此体会到,这正是新闻自由的必经之途。只要新闻从业者有能力思考和应对,有能力自我完善,新闻自由的大厦就永远不会倒塌(李大同,2007)。
改革在大多数时候意为某种修正,即“对现存的弊病加以纠正”。在20世纪,改革主义(Reformism)这一词语指向这样的问题:资本主义的社会是否可以被改变,或者可以用一种渐进的、局部的、特殊的方式自行改变?(雷蒙.威廉斯,2005)但在中国,改革一开始就是限定在体制内的,它所设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邓小平,1980)。改革者始终坚信,完善社会主义制度,超越资本主义制度,建构公正、平等、民主、自由的社会,是更伟大、更具有创造性的工作,比如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干部特权等现象,都不是社会主义所应有的现象,应该革除。但是,一旦反思社会主义,人们又产生“投鼠忌器”式的忧虑。于是,我们一方面在中西新闻比较中反思中国新闻媒介的单一性、封闭性、隶属性等错误,倡导新闻的相对独立性,另一方面惟恐独立性伤害了社会主义,又反过来批判资本主义媒介独立的虚伪性,在西方批判学派和传播政治经济学等理论中寻章摘句,寻找西方理论支撑,但惟独忘了自我反省一下:我们如何实现超越,拥有社会主义的真实的媒介独立性?我们一方面从西方导入了新闻自由权、传播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权利概念,另一方面又无视权力支配现象以及制造这一支配现象的制度的问题。我们一方面引入媒介市场化、产业化等理念,另一方面又在多种权力关系中本能地趋向于权力的垄断,听任经济与政治权力的“合谋”。新闻的公共性理念最适于导入社会主义的土壤,以便在公众的参与、互动中建构伟大的共同体,但我们又担心公众的参与与表达淹没了官方的声音。于是,一个残酷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三十年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们虽然采取了全方位吸收西方新闻传播观念的态势,与世界各主流新闻媒体更加频繁地交流,可是,我们的新闻改革依然举步维艰。
这个困境的关键在于我们没有做好应对自由的挑战的准备。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中国超越西方的目标所在,但自由导致严峻的挑战,一是要抗击封闭、集权的习俗,二是要直面自由交流中人与人、群体与群体、阶层与阶层之间权力关系的不平衡。我们的新闻体制与媒介文化改革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应对自由的挑战,更新社会控制模式及其权力关系。为此,我们必须在更开放的心态下吸纳西方新闻传播观念,并把它纳入自主的创造之中,以真正推动中国的新闻改革。
不过,我们还是看到了另一种希望,在新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的条件下,公众网络新闻参与的活跃成就了一种“先于体制的自由”。近年的一些新媒体事件,包括孙志刚事件中网络舆论的爆发、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中网民的论坛“直播”和博客记录、陕西黑砖窑事件中受害者家人在网络论坛发求助信引起的强大舆论风潮、厦门PX事件中市民通过网络的协商与组织、陕西华南虎事件中网民对虎照真假的讨论等等,显示了生机勃勃的公众参与新闻传播的内涵,冲击着传统的新闻体制。这些事件带来有益的启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公众媒介改革运动的理念,将公众而非新闻界设定为媒介改革的主体,构建公众在媒介社会控制中的主体性,让公民积极参与媒介政策制定,给新闻体制创新带来真正地活力。
一般所说的“新闻改革”是指党和政府对新闻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涉及新闻自由制度的立法与行政管理系统的改革。这样的理解是有根据的,因为新闻自由的基本要素,包括创办媒体的自由、采访的自由、传播的自由都必须得到法律和行政的许可,它们是新闻体制的基本内涵。但是这样一种新闻改革的观念有着严重的缺陷。新闻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新闻传播系统,简而言之就是增进公众的新闻自由,使公众的新闻自由权利(right)成为一种能有效控制社会进程和民主进程的新闻自由权力(power)。因此新闻改革从目标上来看所包含的范围远远大于体制。体制的改革可以为新闻自由打开大门,但是它并不能自动带来新闻自由的实现。而要实现新闻改革的目标必须依赖于各个层级的真实的社会传播过程,包括公众个体的新闻传播使用习惯(usage),群体的新闻传播习俗(custom),从这些新闻传播习俗中硬化出来的新闻传播惯例(convention),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新闻传播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样一个从个体到体制的不断递进、相互适应的动态逻辑发展体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新闻传播制度(institution),让人们真实地共享着新闻自由的意义、遵循其规范,唯有如此我们才可能实现真正的新闻自由。
问题三:如何看待中国媒体改革过程中公共空间的建设(或缺失)?如何看待知识分子的公共性与中国媒体改革进程之间的关系?今后会如何发展?
黄旦:中国媒体的公共空间及其未来
如果“是在中国发现历史”,而不是以西方某一种现成的标准模式来“按图索骥”,在三十年的曲折变革中,中国媒体对于建设公共空间的作用,我是予以肯定的,至少不能说是缺失。这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媒体种类的多样化。都市报的兴盛,意味着原来凝固如铁板的党报体制被撕开了一道口子,后继而起的经济领域的精英报刊,如《经济观察报》、《财经》、《21世纪经济报导》等,其意不在于报导而在于评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多频道制带来了电视的乱象,但也颠覆了“钦定”的一统。诸如此类,无论有意栽花还是无心插柳,对于公共空间的拓宽,其显在和潜在的作用是不能否认的。当然,中国整个媒体管理体制并没有因此而有根本性改变,但从官方不断强调以党报为龙头,并通过集团化的途径,努力把不同的媒介纳入党报的管理范围,从一个侧面可见媒介多样化已经溢出原有的体制边界。
第二, 与之相应,媒体内容的实际呈现趋向多元。“厚报时代”早已成陈词滥调,媒介内容的多元,则也习以为常。新闻的日常化、生活化,固有“一地鸡毛”之憾,老百姓因此有了“讲述自己故事”的可能甚至权利,同样不可轻视。言论不复是社论或者特约评论员专利,以个体身分频频现身于媒体发言的不在少数,一批“媒介知识分子”因此而得以培育。“要帮忙,不要添乱”、 “不要炒作”、以威权的口吻三令五申这些官方指令性话语,不管是就事论事,还是作为总体的宣传管理策略,都在说明中国媒体报导和表达多元的基本状况。试想,在改革开放之前,是不可能有“添乱”一说的。
第三,传─收关系的变迁。我在1990年代初曾写过一篇文章,名为〈逐渐走向大众的大众媒介〉,意在说明受众主体地位在传播过程中慢慢得以重视和确立。 为满足抑或迎合受众,媒体们是绞尽脑汁,他们不仅努力服务党和政府,还需尽力服务于受众,“一仆二主”格局形成,现在的媒体没有高高在上的神圣,身段越来越低,这就为更多关注民众并反映民众声音提供了可能。主持人形式、谈话类节目、热线、关注民生、方言新闻等等,都是此种变化的反映。受众的参与意识也因此得到刺激和高涨。从性质看,这种参与在目前还是低层次的,涉及的也主要是一些和老百姓自身利益相关的琐事,有的甚至带有娱乐的性质,但无论如何,民众利益自我诉求有了表达的机会。不错,改革开放前党报中也有读者来信,但那时的来信,是报社或为推动和促进工作,或为解释某些政策和经验选择而登。借一信而教育众人,是其基本立足点。这与目今媒体所具的受众观念以及受众在媒体中的参与,不可同日而语。官方对之也是有清醒认识,否则,也就无需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三贴近”了。
至于中国媒体这些变化与中国知识分子公共性之间的关系,我立即想到了1956年。其时,北边的《人民日报》酝酿并尝试改版,南面的复旦大学王中教授关于报纸与社会需要之关系的见解,从课堂走到社会。南北之间并无任何联系,更不必说事先讨论约定,但在这呼应中,分明有着内在相通的逻辑:对于时代变化的响应。这个案例,大致可以为知识分子公共性与媒体改革关系做个模拟。也就是说,在总体上,二者之间很难说是一种因果关系。自然,对于这方面我没有研究,不知道二者在时间和逻辑线索上是否存在呼应,倘若真是如此,恐怕更多的也是整个时代大潮和社会变革使然。
不过,这不等于说,在具体表现上,知识分子自主意识的高涨以及对于公共事务的关切,与中国媒体的改革没有任何的互动。粗略而言,此种互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知识分子成为媒体的重要资源。也许没有哪个时候,比之今天的媒体更加重视知识分子或者专家的了。因为知识分子对于公共事件的看法和观点,不仅可以为媒体报导分析提供依据,甚至可以直接成为媒体后续报导的由头。与此同时,一批善于利用媒体的知识分子,已经成为媒体栏目和节目的主角,并由此名闻全国。虽然立场、观点、职业可能都不同,但他们通过媒体这个渠道,影响公共事务和参与公共空间的建构,是显而易见的。同理,媒体也因此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其次,如果把媒体从业者也看成是一类知识分子,那么,媒体从业者职业意识和角色认同,无疑不会甘心于“传声筒”,而是会主动关注公共事务并发出声音,”新闻批评”转换成”舆论监督”,尤其是自发形成的“异地监督”,就是典型表现。
中国媒体公共空间的建构,宏观上源于整个改革开放的情势,制度层面则与“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媒体政策不无关联。迄今为止,媒体的公共空间都是在这一制度框架中力所能及的“即兴表演”。出于现实和历史的对比,我认同并赞赏这样的“表演”,但对于未来,则未敢有太多乐观。无需摆到甚么政治经济批判的理论视角,即便从社会层面,倘若一个行业没有被赋予明确的职业定位,所有的一切不是萌于或基于从业者的自我意识,而是乞于某些政策的空间或者某个具体主政者的开明,是绝对难以支持也是得不到保障的。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媒体不可能自然由量变导致质变,相反,结构上的突变才是关键。假若没有后者,忽紧忽松见机行事的“宽紧带”状态仍当长期存在。
徐贲:从图像到文字:媒介知识分子能够做些甚么?2008年从西藏事件到奥运火炬全球传递这段时间,西方媒体和中国媒体之间出现冲突交锋,剧烈程度前所未有,主要战场便是图像使用特别密集的电视和网络。双方运用的图像都极具选择性。
媒介研究者对文字和图像关系的讨论由来已久,有的涉及电视媒介本身的文字和图像关系,有的则涉及电视图像对其他传统文字媒介的影响。一种观点认为,电视图像根本不适合严肃话语,唯有文字才是讨论公共政治、政策、价值和公民事务的必要话语。他们批评电视传媒信息的传递特征会限制和浅化人的认知和思维,不利于独立思想、多元开放的公共讨论,因此具有保守的政治倾向。另一种观点认为,图像媒介是一种以“提示”为特征的大众文化修辞,而修辞是一种社会作用,并不只是一个文本。不能把言辞仅仅当作一种说“理”辩论,也不能仅仅把在正常有序的过程中的辩论才当作“言辞”。
图像媒介本身是一种以”提喻”为特征的修辞。提喻可以是提示,也可以是暗示。布鲁麦特提出,大众文化图像的基本特征就是这种提示或暗示。提示之所以成为大众文化的基本认知特征,那是因为大众文化认知有“约简” (reduction)的特点,“约简是一种修辞策略,一种象征运作。将复杂而抽象的问题约简为容易把握的简单图像(形象),靠的就是提喻(Brummett, 1991, pp. 27–28)”。 对今天大众认识和了解公共事务,电视媒介起着一种特别重要的图解约简作用。问题不是出在图像本身,而是出在谁用图像提示,图像提示的目的是甚么。电视图像媒介对复杂问题的约简真的会使对复杂问题的讨论和争论就此消失吗?
仅就电视媒介来说,也许确实有这样的可能,因为电视可能完全被权力所控制。但是,图像传媒和约简式话语却不可能完全被权力所控制和垄断。在电视之外的其他传媒空间里,图像或其他约简式话语完全可以用作反抗权力意识形态的手段。既然统治权力可以利用图像和别的约简手段来影响和控制公众想法,批判型的媒体知识分子为甚么不可以用同样的以及其他手段来对抗这种影响和打破这种控制呢?媒体知识分子至少可以在三个方面发挥这样的作用。
第一,媒介知识分子可以帮助图像通过对公共问题的道义价值提示,成为文字对价值讨论的一种“转化” ,而不单纯是一种“退化”。以文字为公共话语的优先方式,或者唯一正当方式,把分析性说明当作为唯一不二的说理方式,都可能忽略媒介知识分子的根本社会作用,这个作用是伸张社会正义,而不仅仅是运用文字。运用文字的能力再好,也未必就能起到媒介知识分子应该起到的社会作用。媒介知识分子公共话语作用不在于为“理”论而理论,”公共话语的真正要点在于在公共讨论中要有明确的(价值)意义判断和立场选择。 (Brummett, 1991, p.28)”例如,“藏独”或”反分裂”本身都不是一种价值,而维系自由群体的人的自由、平等、尊严、人权和公民权利,那才是公共讨论中要有明确的价值基础和原则。
事实上,在西藏/奥运事件期间有很多可以引起人们对事件抗议主题作深层价值思考的图像。例如,在奥运火炬来到旧金山前两天,金门大桥上拉起了两面抗议标语,一面是”自由西藏”(Free Tibet) ,另一面是“一个世界,一个梦”(One World, One Dream)。这两个图像的提示放到一起理解就是,全世界的人都梦想同样的自由,西藏人自然不例外,作为“一个世界,一个梦”的奥运标语,它象征的是所有人类,包括西藏人所向往的和平、自由、平等和反对一切形式的暴力和压制。一切违背人权的政府行为都是在压迫和扼杀奥运的自由、公开竞争精神。奥运火炬到达旧金山的当天,我亲眼见到一位抗议人士的前胸后背各负一个标语,前面是“自由西藏”,后面是“自由中国”(Free China)。有一位记者走过来,拍摄了前面的一张照片,偏偏没照后面的一张。如果这两个标语放在一起,那就一定会向观者提出一个根本的问题:西藏人民不自由,中国人民又何尝自由?中国人民不自由,西藏人民又如何能自由?
第二, 媒介知识分子还可以对有争议定事件发表理性而独立的见解,这是知识分子启蒙作用的具体表现。广州《南都周刊》副总编辑长平在博客上发表〈拉萨真相从哪里来?〉文章,提出“达赖喇嘛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能不能允许媒体自由讨论,以进一步揭示真相”。长平一直以坚持法治、自由和平等这些基本价值,并以言论尖锐而受到读者欢迎。这次在西藏问题上他发表文章(长平,2008),一方面明确表示反对分裂,反对暴力,但另一方面他以媒体工作者的身分指出大陆媒体在宣传报导上大有改进的余地,所谓西方报刊的招摇和歪曲事实正是新闻自由受到限制的结果。因此,要让谣言不攻自破,最好的办法是实行新闻自由。上海同济大学教授张闳(2008)在接受《南方都市报》的采访时指出,中国愤青的狂暴已接近病态。他说:“互联网话语暴力,并非仅限于民族主义愤青。这是中国大陆一个普遍化的暴力倾向。话语暴力与民族主义的结合,无非是借助『 爱国』的道义力量,为话语暴力确定合法性保护和爆炸性力量,与『爱国』与否本身关系不大。”在铺天盖地的极端民族主义言论下,这些声音显示了中国知识分子对局势清醒的判断。它们在媒体上的出现也表现了中国公共舆论有限的多样性,虽然这样的理性声音还很微弱,也很边缘,甚至很孤独。
第三,媒介知识分子再还可以鼓励民众担负起帮助和监督公共媒介的责任,当然,这要等民族主义情绪狂热激情冷却下来才有可能。公共媒介涉及的不只是媒介工作者,还有公众和政府。就公众而言,公民应当坚持自己获得公共信息的基本权利,公民还应当对利益势力影响媒介有充分的察觉,”应当破除新闻已经自由、人民已经自由的神话,并以此为出发点,参与公共辩论”(Bennett, 1996, p. 200)。贝耐特对公民提出了五条具体的建议。第一,辨认并怀疑媒体语言中的陈腔滥调、刻板套话、僵化印象和固定情节(如“一小撮人反华” )。第二,要察觉那些看上去是事实,但却是回避本质问题的事实(stray facts),例如,以动机论代替理性的理解,追究言论者的“卖国”动机。第三,要察觉媒体信息明里或暗里受到的控制(审查和自我审查)。第四,要察觉那些用来支持和迎合统治权力的所谓“事实”报导。第五,要主动积极地通过多种信息渠道核证信息的可信度、真实性和复杂性(Bennett, 1996, pp. 201–201)。
公民担负起帮助和监督公共媒介的责任,这是公民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关键在于新闻事件本身要能够公开而自由地报导。在公民政治的环境中,新闻事件的意义是通过民主而多元讨论来获得的。只有在新闻和言论自由的时候,媒体文字和图像的力量才会充分显示出来。这个条件在中国还有待建立。
奥运事件暴露出中、西媒体各执一辞,片面误导各自受众所造成的传媒危机。中国驻英国大使傅莹在伦敦奥运火炬传递后发表的一篇署名文章说:“像我这样身处中西方之间的人,不能不对中国和西方国家公众之间彼此印象向两个不同的方向下滑的趋势深感忧虑。”讨论文字和图像的传媒作用以及媒介知识分子应当如何运用这些传媒手段,都不能脱离具体的制度环境和国情。不同的具体新闻事件报导肯定会对媒介知识分子运用文字和图像有不同的条件限制和提出不同的取舍要求,但这些差别后面还应该有一个共同的传媒职业道德使命,那就是帮助尽量广大的受众变得更宽容、更理性、也更正义。
陈力丹:以“公共”联姻传媒和知识分子需谨慎!90年代起,我国开始出现关于中国传媒作为公共领域如何的文章。我第一次看到的文章,是《新闻大学》叫我评审的文章,我当时就表达了反对意见。但是我挡不住后来这类文章越来越多地出现。哈氏自己就说过,中国基本不存在他论述的公共领域。可是不知道为甚么(可能是为了能够发表文章,解决晋级的问题吧),仍然不断有人写这样的文章,其实说的不过是传媒的民生新闻,这算甚么公共领域呢?公共领域是自由讨论政治问题的领域。中国的传媒只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充当了社会的公共领域,而为了获得这种个别的讨论空间,一些新闻工作者付出了被报复而遭到监禁的代价。
关于公共知识分子,我认为这是个别传媒不负责任地制造的一个话题,把社会上较多地发表了关于社会问题的文章,或发表了维护公共利益文章和讲话的人,归到他们划定的”公共知识分子”的框架内。客观效果是,他们被安全部门过分看重,生活更加不得安宁。所谓知识分子,通常有大学以上的学历。但是,正是这个学历,决定了他们应该是掌握某方面科学(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专家。知识分子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很多专业知识迥异的人组成的人群,他们通常只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形成团队,出了专业的圈子,知道他们的人不会很多。
在我国,有少数知识分子脱离了自己的专业,把主要精力放在监测社会环境方面,这是很少的一些人,他们的选择自有道理,也是社会需要的,因为中国缺少专业公共知识分子。但是,传媒不要过分打扰这些非专业的公共知识分子,因为传媒赋予地位和对信息的放大作用,会把他们放到火上烤。
我国社会缺少的是专业公共知识分子。如果每个学科的专家都不务正业,天天发表对社会问题的看法,我们的社会分工就乱了。我希望中国出现专业公共知识分子团队,这些人应该主要出自学习法律专业(也可以部分包括社会学专业)的人群,出自律师行业;他们也可以成为职业政治家(或不好听的说法:职业政客)。
我国现在的国家领导人,绝大多数出身于工科,具有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的职称。中共十七大是个转折点,开始出现文科出身的职业政治家,但似乎没有一个是学法律和社会学出身的。中国的改革,需要职业政治家,职业政治家原则上不应该从原来所学专业改行而来。从某个很专业的领域走向公共领域,具体到个人,可能每个人都很好。但是,如果整体上都出身于工科,免不了工科思维主导,对人的管理就变成了对物的管理,这对国家的长远发展不利。例如教育部,现在的管理规则,越来越把教师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当作工业生产的流水线来管理,这与教育部的主要领导人工科出身不无关系。
问题四:香港回归、北京奥运等媒介事件显示,媒体在彰显民族身分、建构民族主义话语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并进而影响中国与他国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的崛起和民族主义情绪日益受到国际关注的背景下,改革中的中国媒体能够、应该扮演甚么样的角色?媒体扮演建设性角色的障碍都有哪些?
陈力丹、李霞:应该建构一种甚么样的民族主义话语?媒体确实在彰显民族身分、建构民族主义话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进而影响中国与他国之间的关系。然而,应该建构一种甚么样的民族主义话语?如何影响中外关系,通过3.14事件和奥运火炬接力的中方报导,我们感到要注意很多问题。
面对某些西方国家的传媒带有偏见的相关失实报导,国务院新闻办副局长王丕君表示,中国政府不会因少数媒体对拉萨事件的不实报导改变对媒体的开放政策。这个表态显示了我国面对国际问题的一种成熟的心态。而同时,我们在这个问题上,除了揭露那些指鹿为马的西方传媒的假新闻和偏见评论外,是否也应总结一些我们在及时报导这一事件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呢?
这次我国发布关于拉萨事件的新闻,初期是滞后的,只有这样一句话的报导:“近日,拉萨极少数人进行打、砸、抢、烧破坏活动。”关于这个事件的报导之简单,与事件实际上的广泛影响,很不相称,以致造成西方传媒的报导先声夺人,我们在抢占信息传播的制高点上,动作慢了,一步跟不上,以后扭转局面就很困难。虽然接着报导了较为详尽的真相(但是至今我方打死了多少动乱者,始终回避,只强调多少人受害),但那是事件发生后一星期的事情了,西方传媒已抢得先机占居了国际舆论阵地。我们虽然抓住了一些传媒报导不真实的有力证据,但是,实际上担当的是一种被动的揭露、抗议、解释的角色。努力地从被动转为主动,需要我们拿出妥当的应对方案。
除了我方主动、及时的报导,让外国人直接报导其目击的情况,有时比我方的报导更具有说明力。最初可能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也可能就是习惯性的信息控制思维,我方请所有外国记者离开拉萨,结果只有极少外国目击者的叙述传到国外。这些目击者传播的内容,总体上是有利于我方的。后来我方及时做出邀请外国记者采访的决定,这个决策是正确的,但又限定人家的采访,完全封闭人家回去后的报导。这是干甚么啊!其实应该让外国记者留在那里进行报导,他们的报导中可能会带有某些偏见和歪曲,但他们毕竟是专业记者,也会有职业规范的制约。那种对外人永远持怀疑态度的心理,应该克服。“夷夏之辨”的心态,缠绕着我们头脑数千年了。中国已经纳入了世界交往传播体系,我们要努力改变这种信息内敛的民族心理。
我们需要从两种民族主义的特点来思考跨文化传播中发生的种种矛盾。我们越是按照自己的思路去处理国际新闻报导,可能越容易使事情实际上变得恶化。爱国,需要智慧,需要装备良好的全球化的头脑;对个人是如此,对传媒也是如此。4月19日,美国华人在CNN总部前示威喊道“士可杀不可辱”。这是一种怎样的民族主义的表现?它为甚么会渗入到中国人的每个细胞中?我们同时也应该去理解和接受西方3,000年(从荷马时代开始)历史根源的自由民族主义(Liberal Nationalism),一种同样深深烙在欧美人民心中的民族主义。否则,我们就没有办法与对方处于一个通话的渠道。我们更大程度上是在自己的文化背景下,诠释和理解他们的民族主义。只要具有欧美历史背景,就很容易明白一点:西方传统自由主义背景下的民族主义,尤其是文艺复兴以来,一直是世界公民主义(cosmopolite)的,它和中国人的国民心态是很矛盾的。自由主义在他们的心目中的地位,正如道家和儒家在我们文化传统中的地位。
西方传媒并不是铁板一块,它们的传媒制度在细节上有不少差别,而且他们之间也有激烈的利益斗争。但是,他们为甚么在关于中国的问题上,有着惊人类似的立场?这不能不提示我们:可能存在着深层的原因。西方文明是希伯来文明与希腊文明、罗马文明的结合,就是世界公民意识的西方民族主义的源泉。之后,从清教主义的朝圣观念,衍生出殖民主义观念,伴随这些观念的是反对压迫和奴役的、追求独立的现代自由主义;从人文主义精神,衍生出以人为中心的终极关怀。在此基础上,自由民族主义,在18世纪开始逐渐形成明确的理念,历经19世纪,到20世纪中期,已经成为西方主流社会的民族主义精神。中国文化的人伦性特点,使得大部分学者从人文主义理解西方的民族主义传统。国内学界对西方民族主义的理解,更多地从法国大革命、《悲惨世界》和《巴黎圣母院》等来理解的。这样就人为地隔断了西方主流自由民族主义的历史,而且也片面理解了西方的自由民族主义。西方民族是向前看的民族。对他们大多数而言,当他们出生的时候,世界的历史才开始。中国是以历史自豪的民族,总是让老百姓在历史的迷梦中甜蜜。
西方民族主义的弱点主要是在于二元对立极端的思维方式,导致在他们的视野中,除了“黑”和“白”之外,没有第三种立场。这种思维也带来了对其他国家,对其他文化,对自然界,极度的殖民和扩张意识,从而带来很多全球性的问题。这就是他们在主张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同时,干涉其他国家的主权和人权的主要原因。西方国家如果要克服这个深层文化理念带来的巨大的缺陷,需要学习东方文化。否则,全球化带来的许多问题,不仅不会减轻和消失,而且会越演越烈。例如,21世纪刚开始,全球就因为美国的世界警察角色而动荡不安,地区性紧张此起彼伏。
陈卫星:中国对外传播的着力点一个国家的对外传播,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对外关系的一种信息导向并期待达到想象中的效果,基本上是现实国际关系以及外交现状在象征层面上的反映。最早强调舆论传播作为国际竞争要素的说法源自英国学者卡尔(E.H.Carr),那是在1939年。冷战结束后,美国学者约瑟夫.奈(Joseph S .Nye)系统提出软力量学说,成为国际传播研究的路标。从奈的反复阐释来看,软力量是一种左右他人愿望的吸纳能力,基本属于象征机制,即系统表达一个民族国家的文化、政治观念和政策的吸引力。这实际上是把一个国家的对外传播纳入一个国际关系的视角,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就中国当下和未来的对外传播思路提出下列几点思考。
第一,把握价值分配的落差。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政治进程中,一个民族国家的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可以相互转换,从而形成自身的道义权威或者雄厚实力以获得更高的国际地位和更多的国际资源。在传播层面的意义上讲,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的位置决定其在国际传播秩序中的位置。也就是说,国家实力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决定一个国家说话声音的大小与传播内容的多少,也就是关注度的问题。但是,要充分考虑在一个有后现代气氛的时代,全球范围内的政治信仰在不断淡化,也就是说,一个传播议题的政治色彩可能会成为实现传播效果的障碍。再进一步说,我们不得不考虑传播的主观意图与接受的主观选择之间如何接近。在一个具体的民族国家之外,外部社会对一个国家的对外传播的认知也是要审视这种传播体制所处环境的结构及其特点;审视环境对该体制的限制、抑制、或影响的方式,同时审视该体制又在其周围环境上如何运行。一般认为,文化传播是润滑国际关系的黏合剂,但前提是在政治和经济层面上所形成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合作的气氛,从而在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的交换中实现平衡。
第二,强化国际合作的姿态。虽然,国际社会的无政府主义逻辑继续存在并产生着巨大作用,但国际制度的有效运行可以降低信息损耗、节省交易成本和减少不确定性,可以产生均衡博弈的共赢模式。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的构建,需要中国在坚持独立自主的同时,必须理性面对西方价值观所主导的国际体系,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态度之外表明对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共同制度和共同命运的尊重,强调各种合作的互利性和对世界的贡献。体现在国际传播层面的问题是,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合作心态及与此相联的媒体外交行为,需要通过国际传播强化中国参与国际合作的制度性的努力和实质性的进展,要让世界了解中国推进和平发展的诚意和决心。
第三,软实力源于发展观的自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从政治营销学的角度讲,建构软实力就是构建中国是一个国际舞台上的游戏合作者或者说是利益相关者的全球性身分。以温特为代表的建构主义流派认为,国际合作不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国家可以造就一种从根本上就趋于合作的国际政治文化。这种文化的构建体现在单个国家行为体上,就是更新已有的国家观念来重新确定国家的身分,进而界定自身的国家利益及层次。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的国际传播中有意识地凸现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建设性国际角色,凸显自身文化传统的精神、经济参与的能力和政治合作的原则,成为国际公共产品的债权人。这种国家形象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从而在以国际制度与国际政治文化为重要外化形式的国际公共领域中扮演积极角色。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信息革命引导的传播全球化,通过传播流量的扩大来降低信息传播的边际成本。传播成本的降低不仅提高了“信息转化率”(某一特定传播的速率),更加快了“制度转化率”(一个系统及其内在单位的变化速度)。这需要我们不仅控制信息传播的有效性,更要注意因势利导使得信息导向本身有利于社会发展和国家利益的总体收益。
原载:《传播与社会学刊》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