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生自发秩序的传统(下)
Norman. Barry (University of Buckingham.)
The Tradition of Spontaneous Order,Literature of Liberty, vol. v, no. 2, Summer 1982, pp. 7-58.
秋风译
卡尔·门格尔(Carl Menger ,1840-1921)
卡尔·门格尔在其出版的第一本经济学著作(1871年)中与杰文斯、瓦尔拉斯一起最早重新发现了主观价值论和边际效用原理。但他对自生秩序理论的贡献体现在他的方法论著作《社会学与经济学若干问题》(Problems in Sociology and Economics,1883)。在这本书中,他批评了德国“年轻的历史学派”经济学家,他试图创建一种“因果-起源学”社会理论,在这种理论中,制度的规则性和可预测性从理论上可以用个人的行为来解释。门格尔实际上把他的研究方法称为“合成的”方法(the 'compositive' method):这种方法主张,谈论社会“总量概念”(aggregates)尽管是有意义的,但这些集体单位的行为只能从个人主义的角度来解释。B.67
门格尔的方法论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描述的是那些永远不会变化的一般规律(timeless generalities),它们被称为“严格”规律(比如需求定律),它们不涉及任何现实的经验现象,但能使我们组织社会知识。从自生秩序理论的角度看,第二部分更为重要,描述那些经验上的规则性,尽管可能没有严格规律那样精确,但也能够作出某种理论的、非历史的解释。B.68
门格尔的目标是要驳斥现在我们所说的“历史决定论”(historicism),也即下面的观念:社会科学的规律就是我们观察到的历史的规则性;在德国历史学派那儿,这些规律通常都是“国民经济”之类的整体主义的(和不可化约的)实体(holistic [and irreducible] entities)的所谓规则性。门格尔并不反对正当的历史学方法,即研究具体的个别事件;他所批评的是试图把这些历史事件的前后次序视为经验规律的做法。在门格尔看来,“经验”规律不是对历史的概括,而是从个人行为的规则性中所作出的推测性解释。这种反归纳主义(anti-inductivism)是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学家、社会哲学家们所从事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他们看来,社会和经济现象高度复杂,这意味着,理论家必须应该运用“抽象”的方法而不是描述的方法。B.69
社会科学家运用抽象的方法所解释的制度包括货币、语言、市场和法律。它们都属于门格尔所说的有机现象(organic phenomena),因为它们都是自然过程的结果。与这些有机的制度相对应的是实用的制度(pragmatic institutions),即人们思考和意志的产物。与18世纪的思想家们一样,门格尔解释了有机的制度虽然不是某种共同意志的产物,但却能服务于公共福利。在一个极具启发性的段落中,他写道:
语言、宗教、法律,甚至国家本身,更不要说不少社会现象、市场、竞争、货币诸现象以及大量我们在历史各个时期所看到的其他社会结构,我们恐怕都不能说它们是共同体有意识地建立起来的。[43] B.70
门格尔所举的最重要的例子是他对货币的解释。下面的事实给他留下深刻印象:人们只不过为了用自己手头的东西交换自己需要的东西,这种自利行为就形成了诸如货币之类的“公共的”制度,看起来简直让人难以置信,因为这些制度显然并不是人们为满足自己眼下的需求所必需的。门格尔指出,很多哲学家被这种反常现象迷惑住了,于是宣称,货币是某些具体的协议或契约或者是国家进行积极的立法的产物。B.71
与这种唯理主义的解释相反,门格尔认为,尽管货币可以、并且确实曾经以这种方法出现,然而,这种制度却可以从自然过程的角度进行解释。在最早的实物交换经济中,很明显,有一些商品可以交换到的东西的范围要比其他商品更广泛,人们就会自然而然地用他们不容易交换的东西用来交换这种商品,即使他们眼下并不需要这种商品,但这种商品可以更方便地满足他们未来的需求:“因此,随着经济活动个体对自己的个人利益了解得越来越多,他们的经济利益会驱使他们把自己手头的东西换成更容易交换的商品,在这里,不需要任何协议,也不需要立法强制,甚至不需要公共利益的考量……”[44]。这一过程会自然而然地导致某种商品具有我们所熟悉的货币的那些属性。B.72
然而,所有的经济活动主体不可能同时掌握有关货币商品的优势的知识。货币的出现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事实上,最开始的时候,只有少数比较敏锐的人能够看到这种优势,他们是先知先觉者。而这些经济活动主体的意图并不是要为公共的利益搞出某个东西,但这个东西也出现了。B.73
不过,门格尔对自生秩序的探讨中最有意思的一点是,他并不像这一传统中的其他思想家们那样过分强调未经可以设计的制度的价值,也不认为,这类制度的价值就一定高于实用制度。在《若干问题》一书的附录八中他确实明确地将演进的法与制订法进行了对比,并得出结论认为前者更优越,这种看法已经成为正统看法了,不过,他马上又继续探讨了某些重要的限定。他特别强调,有机的观点不能被解释为,那些未经设计自发演进出来的规则,就一定要比人为制订的或构想的法律优越。决定法律的价值的,不是其起源,而是有效性。他说,“事实已经证明,普通法经常对公共利益早成危害……而经常改变了普通法的立法,却有益于公共利益。”[45] B.74
因此,门格尔对下面的看法表示高度怀疑:普通法体现了一些“更高级的智慧”,是毋须理性批评的约束的。制度是出于实用目的制订的,并不是我们指责的理由,同样,制度是有机地形成的,也并不是我们赞成它的理由。在自生秩序理论传统中,有一些作家表现出一种倾向,他们仅仅因为某些制度在演进过程中保存了下来,就认为它们是有益的(functional),而门格尔的思想中是没有这种信念的。B.75
哈耶克
在20世纪的自生秩序理论家中,哈耶克是对于亚当·斯密的社会秩序不需要直接指挥和控制而自我矫正的洞见在思想界焕发出新生命作出了最重要的贡献。他一直强调自生秩序的重要性及预测社会秩序未来生长的不可能性,这种思想贯穿于他的涉及方方面面的著作[46]中。他的整个社会哲学可以被归结为对“理性”所提出的自负的诉求的一种批判,是对下面的观念的辩护:我们必须对自然的过程采取一种谦卑的态度,必须“遵守习俗,它们不是才智设计的结果,具体的习俗的正当性可能是无法把握的,它们……常常看起来是难以理解的和理性不及的(irrational)”。[47] B.76
哈耶克确实一直在激烈地批评“唯科学主义”(scientism),也即相信具有预测和控制之优势的物理学的方法可以现成地用于研究社会,不过他也并不否认,社会体系是受“规律”支配的。比如,用罗宾斯爵士的话说,这些规律就是“人的活动必需遵从的”法则。在哈耶克看来,理性主义计划体制的很多错误源于他们企图抗拒稀缺性、供给与需求等等基本原则发挥作用,抗拒人的行为的确定的法则。因此,真正的社会科学就是要描述人如何适应某些无可回避的法则,强调他们何以不能、或者不需要控制他们的社会。B.77
知识与社会
哈耶克在对自我调节的体系的描述中,最主要的成就在于揭示了,市场中分散的决策乃是源于下面的事实:市场仅仅是人们探索出来的用以应付无所不在的无知和不确定性这一客观事实的机制而已。这是因为,社会领域不是由简单的因果律所支配的物体构成的,而是一个由具有心智的个体组成的“千变万化的”世界,他们幽深的内心世界是外部观察者所无法了解的,知识并不是现成的(fixed),不是某一单个人或某一机构可以掌握的。[48]B.78
协调零散的知识:需要市场与自由的理由
之所以会出现知识问题,是因为社会和经济体系中的“事实”分散在成千上万甚至数以百万计的活动主体的心智中;因而,如果我们要为了人们的利益而利用这种知识,就必须得进行协调。在哈耶克看来,这种知识分工是任何具有一定复杂性的社会过程的特征,同样是促进进步的机制,其重要性不亚于劳动分工;透过市场过程进行的这种分散的知识的协调能使我们比在其他体系下更多地利用知识。因而,亚当·斯密和他的追随者认为。市场就是协调经济主体的自利行为从而形成不在任何人预期之中的有益的结果,而哈耶克谈论的则是必然无知的人们的活动之协调问题。因此,自生秩序理论之所以是真理,并不取决于传统经济学理论所说的“自私自利”假设,而是因为,不管人们是自利的,还是利他的,总是存在着协调问题。尽管如此,我们不应该忽视“低俗的”动机在经济关系中的重要性;经济体系中互相依赖的组成分子通常是出于自利目的而聚拢到一起的。B.79
因此,个人自由的理由主要是工具性的,我们之所以需要自由,“主要在于认识到追求我们的目标和福利所依赖之大量活动主体不可避免地是无知的”[49]。并不是自生秩序理论非要排斥计划,而是分散的市场中的个人所制订的计划将趋向于知识的最优利用。中央计划制订者只能掌握他所获得的知识,而他所掌握的知识是不足以用来协调市场过程的全部主体的。而且,由于未来是不可知的,因而依赖自由的制度为偶然和自发的事件留出了空间。哈耶克对理性主义自由理论的主要批评在于,理性主义者把知识的成长就等同于预测性和控制力的增长,然而,能够预测和控制的事情只是社会和经济现象中的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B.80
在哈耶克的认识论中,关于社会的科学知识就是关于自发地形成秩序的知识:我们拥有的关于人造(made orders)的秩序的知识,不可能是真正的科学知识。因此,当代社会学和政治学的大部分知识并不是科学知识,毋宁是当代历史,因为,这些学科研究的现象都是人的意志和意图的产物:而唯一可以用科学的、因果-起源学法则揭示的现象是市场和法律体系。B.81
解释法律秩序时的含糊:是自生秩序还是相对论的演进
本节旨在揭示,一方面,哈耶克解释市场的自生秩序的努力基本上成功了,其中也确实包含着自亚当·斯密以来对于经济过程的性质的某些非常深刻的洞察,但他用同样的方式解释法律过程的努力却不怎么成功。这主要是由于他混淆了两种具有微妙区别的解释:一种涉及的是自生秩序的形成,而另一种则涉及的是自然淘汰形成的规则和制度的进化过程。哈耶克本人在谈论“两种相近的”进化观,谈论秩序的自发形成,却没有指出,两种进化观之间可能存在着某些重要区别。然而,对于规则和惯例的演进和文化传播的强调,使他的理论具有某种历史相对主义的气息,而这并不总是与他在解释经济秩序之形成时所体现的普适论自由理性主义保持和谐。B.82
自由交换体系:“交换”还是“经济”
市场协调对新古典的均衡
哈耶克用来描述自发市场秩序的词是“交换体系”(catallaxy),而交换体系是与经济体(economy)相对立的。经济是追求一个“单一序列的目标”(unitary hierarchy of ends)的社会实践,在这里,关于如何实现这些目标的知识是给定的。单个一家企业(或一个家庭)是一个经济体,我们可以用某种工程的科学方法来评估其实现已知目标、也即共同目标的成功程度。然而,交换体系则是很多企业和家庭组成的网络,它本身并没有具体的目标:它是众多企业和家庭透过交换过程互动而自然形成的结果:“市场秩序不依赖共同的目标,而依赖互利互惠;依赖于互利的参与者实现其各不相同的目标之协调活动”。[50] B.83
在哈耶克看来,正统新古典理论的错误在于把交换体系视为经济体。这是由于新古典强调静态的均衡。这是唯理主义的一个例证,因为它假定,“有效率的”经济秩序,通常意义上被认为是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不可能把一种资源从一种用途转移到另一种用途而依然能获得净收益,新古典理论认为,这种经济秩序是可以在不借助传递有关趣味、成本之信息的市场过程的情况下设计出来的。而这就需要假定完备信息,然而,现实世界的特征却是无知、变动和不确定性,因而,这些知识是不可能“客观化的”,不可能被用于追求给定的目标。我们所能期望的,只能是个人通过价格机制进行协调的行为所导致的趋向均衡的趋势。由此,哈耶克把主观主义从价值理论范围扩展到市场过程理论中。B.84
分散的交换体系中存在某种趋向均衡的趋势的理论当然是某种经验性理论,可以被证伪。逻辑上存在着一种可能性,某种内生的“冲击因素”猛烈冲击体系,导致参与者的计划无法实现协调。事实上,有一批激进“主观主义者”,他们不仅拒绝新古典关于静态均衡的正统理论,并且进而提出,由于“预期”的是离散的,因而,市场参与者不可能充分利用未来的赢利机会,因此,根本就不存在经济主体的行为趋于协调的趋势。在沙克尔(G. L. S. Shackle)和拉奇曼(Ludwig Lachmann)的著作中,他们暗示,秩序的自发出现可能仅仅是一种偶然撞大运的现象,而并不是参与者相互依赖的经济体系的理论属性。换句话说,市场并没有以协调知识的方式来协调人们的预期。[51]在哈耶克论述市场过程理论的早期著作中,他主要关心的是某些外生因素导致不均衡的效应,比如政府对货币的干预,它扰乱了经济主体的行为;他并没有认真地思考无知和不确定性导致自发的紊乱的可能性。而且,尽管哈耶克是将他的理论作为经验理论提出的,他却没有说明,在什么样条件下,该理论可以被证伪。交换体系是在趋于均衡而不是被内生因素推动偏离均衡,是个假设。B.85
协调市场知识:竞争与企业家精神
不过,我们应当指出,存在着某些可以确认的因果因素,它可以推动这种趋势,这些因素就是竞争和企业家精神;哈耶克这一重要看法已经被其他学者予以深化[52]。他的看法是,在严格的一般均衡模型中,是不存在竞争的,因为,如果存在均衡,竞争就不复存在,进一步交易的机会已经穷尽了。一般均衡模型中没有考虑到的是,这种静止状态是如何实现的,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机制导致了这种最优状态。哈耶克的理论主张,在不确定的世界上,竞争的“发现程序”自发地协调地分散的信息,从而形成了趋向均衡的趋势。[53]正统理论所提出的那组“正确的”价格是虚幻的;在现实中,价格在某种程度上总是“不正确的”,因而总是提示着人们透过竞争性过程重新配置资源。B.86
正是在这儿,企业家的作用就变得很重要的了,因为协调过程取决于作为一种特殊活动的企业家精神之存在。企业家精神的概念可以用“预测”予以较准确的解释。因为一般均衡模型假设市场主体了解有关趣味、成本等等,这也就是说,有可能自动地预测怎样就算达到了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如果果真如此,企业家就是多余的了。B.87
然而,在不确定的世界上,未来是不可知的。可以预报某种结果,从认识论上说是荒唐的。企业家尽管是受自私自利的指导,但却意外地发挥了某种有益社会的作用,他们协调了经济知识,由此而形成的结果看起来仿佛是由全知全能的立法者精心设计和准确预测到的。当然,事情显然不是如此。[54] B.88
因此,根据这种竞争性过程观点,垄断之类的市场不完备并非失常,应该通过立法予以取缔以减少社会的所谓“福利损失”,相反,它恰恰是自生秩序形成的必然因素。理由在于,垄断反映的是出众的效率,或者如果人们预期不能获取垄断收益就根本不会去生产某种商品。在这些情况下,存在着企业家活动。不管怎样,只要不存在政府设置的进入障碍,垄断者就总是在某些约束下活动的,因此,与其通过立法或人为创造什么抽象的“完全竞争”概念,不如让自然的竞争过程自己发挥作用。哈耶克指出,“自然”垄断是非常罕见的大,多数垄断都是政府刻意干预的产物;如果存在垄断,市场本身会自然地生成其矫正机制。B.89
价格体系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它可以有效地利用知识。每个参与者只需要了解整个体系的一小部分,就能成功地实现协调,“每个生产者可能只知道体现在价格变动中的市场情势的变化而对其他一无所知”,但这种价格信号“使得每个生产者只需要注意几个指数的变动即可,就好象工程师只需要注意几个刻度盘上的指针即可”。[55] B.90
交换体系的瓦解
那么,哈耶克是如何解释这种经济秩序的崩溃的?简而言之,他认为,我们所经历过的市场体系的绝大多数无序状态是错误的干预措施导致的,这些措施扰乱了本来在该体系中发挥作用的自然的自我矫正过程。因此,对于经济过程的这种理论研究必然要强调这些制度的结构是对自生秩序的一种破坏。当然,后来哈耶克提出了一种社会理论,探讨了如何矫正修复陷入失调状态的制度,而在早年的经济学著作中,他还是把制度视为给定的,由此而得出某些经济学推论。只是在这一意义上,他的经济学理论不同于他的一般社会理论。B.91
作为纯粹经济学家,哈耶克一生所关注的制度因素,主要是政府对货币工具的控制。这种控制扰乱相对价格体系,导致经济失序和失调,而相对价格体系本来是可以引导经济主体形成某种平稳的秩序的。同时,由成文法规赋予工会组织的专断的特权也抑制了劳动力市场的自然运转,从而导致资源扭曲,形成非自愿性失业(involuntary unemployment)。不过,在考察这类失序之前,我们应当略微关注一下自发的失序状态,哈耶克自己也承认,在市场没有受到控制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这种状态。B.92
这种状态出现在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公共品和外部性领域。在哈耶克写作他的论述自生秩序的开创性论文中,还几乎没有关于这些领域的讨论[56]。不过,他一向反对无政府资本主义的主张,他认为,市场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警察和国防体系等“公共品”,按照公共品理论的说法,没有一个经济主体会觉得提供这种服务是合算的。对于逻辑上与此相同的“负的外部性”,也即市场中的每个主体都有足够的动机把外部成本强加于社会,比如污染,哈耶克同意,在这里,某种集体行动可能会具有一定作用。B.93
我们比较熟悉的防止后一类自发性失序的办法是明确一正套恰当的产权关系,从而遭到外部损害的财产持有人可以起诉施加损害的人,要求获得损害赔偿。这种办法可以把外部“损害”内部化。尽管这种办法与哈耶克所设计的制度并无对立,哈耶克设想的制度也意味着某种权威要扮演积极的角色,以确定新的产权规则,也意味着经济活动主体要明确达成遵守这些规则的同意。不过,在这一领域,还有一些别的领域,哈耶克(在很多批评者看来)过多地依赖自发演进的方式来形成适合于竞争性过程的恰当的产权规则:[57]而这正是由于他拒绝考虑在某些领域理性可以改进自然过程的可能性。B.94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透视政府干预:扰乱经济知识的协调
不过,对这种失序,哈耶克作出了很多解释,认为它是由政府在“宏观”层面上对交换体系进行干预造成的。当然,哈耶克从来不承认无法追溯至个人的意志的宏观经济学理论(整体论的总量不过是“虚构”而已,它们并没有揭示不可化约的规则性),不过,他对商业周期的分析却集中在作为一个整体的交换体系的行为上[58]。他的经济理论主要是针对那些拒绝承认下面的基本命题的人士的:不受任何干预的市场经济(或交换体系)能够实现所有资源的充分利用。这些理论中最为臭名昭著的是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哈耶克的经济学经常是针对它的,尽管在凯恩斯发表其《通论》之前,哈耶克就形成了自己的货币理论和商业周期理论。B.95
在人们熟悉的奥地利学派商业周期理论中,失衡和经济知识的失调是乃是由于货币体系向市场交易者发出了扭曲的信号。储蓄者和投资者的意图的协调,可以实现所有资源的大致充分的利用,而操纵货币,则会系统地破坏这种协调,从而导致资源扭曲,随之而来的则是一个痛苦的重新调整时期。一般情况是,在部分准备金(fractional-reserve)的银行体系中,持续增加的信用会将货币市场上的利率压低到“自然”利率(也即由个人的时间偏好所决定的利率)以下,从而导致在拉长的生产过程中投入过量投资。B.96
在奥地利学派的理论中,生产结构[59]包括一系列一环扣一环的阶段,即时消费品位于最近的阶段,而资本品位于最遥远的阶段。如果最远阶段的投资是由公众当前的消费-储蓄比率所决定的,则这种“秩序”就基本上是平稳的,因为,此时,储蓄转化成补充性资本品,满足完成生产结构之所需。然而,在只有部分准备金的银行体系下,该结构就不再稳定。在这一体系中,长期投资是廉价的信贷资金形成的,而不是公众降低时间偏好所导致的。由于个人仍按信贷资金注入之前的比例进行消费,劳动要素获得的额外收益将花费在消费品上,于是会转回最近的阶段以满足这些新出现的需求,于是,就出现了资本结构的收缩。在较远的阶段,会出现暂时性失业。由此而导致的衰退要一直持续下去,直到正常的市场过程清除掉扭曲的价格信号所造成的过量投资。B.97
这是奥地利学派商业周期的基本框架,其具体形式则取决于发生于什么样的制度结构中。1930年代,正是不断增加的银行信贷导致了商业周期,其后果可以在投资品行业的失业现象中看得出来。当代的特征是大规模政府干预,资源扭曲现象更广泛地分布在整个体系中[60]。而且,今天,自然的重新调整过程更加缓慢,在英国尤其如此,因为,福利法案、工会特权、住宅供应政策等等因素合在一起增加了劳动力的不可流动性。B.98
哈耶克论货币失序(Disorder)
大体来说,交换过程的不稳定,是由于货币的“非中立性”所致。由于信用的增加不是均匀地影响所有的价格(这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理论所隐含的),因而在资本主义经济传统的货币发行体制下,必然会出现失序状态,因为相对价格的变动会误导市场交易者。问题是,这样的失序是不是交换体系的必然组成部分,或者说它是否总是由外生因素导致?B.99
于是,哈耶克把货币描述成某种“松散的接合点”(loose joint)[61],在这一过程的其他方面显示的是某种自动趋于均衡的趋势。部分准备金制度,由于具有信用弹性,会形成误导性的价格信号,但它本身是自发发展出来的,因而哈耶克在30年代宣称,如果取消它,并用100%准备金制度取代它,可能会带来更多问题。自我调节过程要能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乃是金本位制之类(或固定汇率)的制度,让政府退出经济领域:这样做,即使不能完全消除、也可以减轻周期的影响。而在实际经济中,正是政府对货币管理不善,导致了交换体系的严重失调。B.100
这时候的哈耶克还没有提出政府应当放弃其对法定货币的垄断权。相反,他认为,可以通过制度性程序减轻法定货币破坏均衡的效果。不过,近年来,哈耶克开始探讨下面的思想:有必要完全取消政府对货币的垄断,让各家银行和政府发行的各种货币互相竞争,这样就可以自发地形成货币稳定。[62]有意思的是,这一提议与以前的自生经济秩序理论家的看法刚好相反,这些理论家一直认为,政府不管货币,会导致以某种商品为基准的货币(事实上,这一点是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货币理论的根本特征,他认为,货币的价值功能最终可以追溯到其使用价值上)。而哈耶克却似乎认为,纸币之间的竞争会形成稳定。他对用黄金作货币是否可行表示怀疑,因为根据正统理论,“似乎没有足够的黄金可供使用”,于是,他就提出了建构主义的提议:各国应当承诺遵守一项正式的条约:彼此都不妨碍其他国家或银行发行的货币在本国之自由使用。[63] B.101
不管哈耶克针对货币失序所导致的种种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的细节有何不同,但在50多年时间哈耶克一直坚持的看法是,政府控制货币导致了没完没了的通货膨胀,进而扰乱经济秩序。历史事实已经详尽地证明了他的这一观点。即使他的社会科学研究仅限于此,也应当算是作出了重大贡献。B.102
法律秩序的结构
社会秩序(Social Cosmos):自生秩序对建构理性主义
哈耶克方法论思想整体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他试图用他解释经济现象的那些知识工具来解释法律和社会制度的本质:这些工具强调过程而不是理性和技巧。在一篇题为《自由主义社会秩序的原理》的文章中,哈耶克说:
透过强制执行正当行为之普遍规则,保障个人获得认可之私域,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的行为会形成某种自生秩序,它要比透过任何刻意安排而形成的秩序要复杂得多…… [64]
这里的问题是解释“正当行为的普遍规则”(universal rules of just conduct)之起源。它们是自发形成的吗?在这些服务于交换体系的规则中,是否也有某些建构理性主义因素?哈耶克一直青睐普通法,而反感成文法。在《自由宪章》中他确实曾经提出,只有在界定自由之条件的综合性法典的背景下,交换体系才能生长、发育。[65]而在三卷本的《法、立法与自由》中,他所强调的几乎全是自发地发育出来的法律和制度的优点。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尽管哈耶克承认,法典化的法律比法官所造之法确定一些,但如果由此而形成一种观念,“只有在成文法规中规定的东西才具有法律的效力” [66],则它的这种优势就被抵消了。自发的法律秩序会包容那些尚未形之于文字的规则。哈耶克并不认为社会体系(或社会秩序)完全是自我调节、自我矫正的,他认可强制性政府在规则的执行中发挥作用,他承认有必要进行“立法”,对那些不适当地发育形成的“法律”进行矫正。但在解释真正的法律时,演进的使命显然相当于在解释市场经济的和谐时“看不见的手”的地位。B.103
不过,很多当代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哈耶克的这种类比是错误的:仅仅由于某些法律是被“发现的”,是意外事件的产物,而不是“被制订出来的”,并不能保证这些法律是具有效力的法律,不一定能为市场秩序提供某种恰当的框架。从经济体系的规则之建构过程中取消理性,使哈耶克在面对某些无可逃避的历史变动时,具有某种保守主义和无所作为(quietism)色彩,尽管他本人献身于经济自由主义,并提出过一些十分激进的制度改革方案。B.104
自发的规范对唯理主义的法律(Spontaneous 'Nomos' vs. Rationalist Law)
普通法与成文法规
在《规则与秩序》中,哈耶克认为,“秩序”就是
……某种状态,在这里,众多形形色色的因素彼此紧密相关,因而,如果我们掌握了该整体之某些空间或时间片断,我们就可以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解释……[67]
这意味着,社会秩序是相互关联的部分的某种结构,由于其行为受某些规则之主导而呈现出可预测性和规律性。在法律秩序中,这样的规则可能是命令的产物(哈耶克坚持认为,在任何社会制度中都会有一些规则必须采取这种形态)。但他认为,当主宰人们相互关系的大量规则系自发形成时,该规则会更具有规律性和可预测性,因而也会更为复杂。这里,他强调的是反唯理主义的规则观,即规则不是霍布斯所设想的那样是某种天才人物从经验中抽象出来的。相反,像佛格森等18世纪学者所坚持的那样,规则和社会在同步发育成长。因而,“法律”(即指导个人处理相互关系的正当行为规则)不同于“立法之法”,也先于“立法之法”(即旨在为实现特定目而刻意发布的命令之总和,“发现出来的”法律被称为规范(nomos)[68],是与自由社会的秩序相容的。这是因为,规范本身没有任何目的,所以它能使大量事先无从得知的个人去实现自己的目标。规范的作用就是保障人身、财产,执行合同。B.105
哈耶克的这一看法,实际上是在重述他对普通法制度的一些论述,他在黑尔、柏克及欧洲历史法学派的著述中就已经看出了端倪。不过,毫无疑问,对哈耶克在完成《自由宪章》之后的法学思想产生最大影响的,当属晚年的布鲁诺·莱奥尼的《自由与法律》(Bruno Leoni:Freedom and the Law)[69]。这本书也许是对法律演进理论的最深刻的表述,因为,莱奥尼不仅仅依靠“历史的智慧”,他还在法律与市场之间建立起了直接的类比关系。法律是通过一个一个案件发育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不断地适用、调整现有的法律,使之适应种种环境,从而形成某种整体秩序;从技术的、唯理主义的角度看,这种秩序不是“高效率的”,就好象竞争性市场也不是“完美的”一样,但这样的秩序要比成文法规所创造的秩序更稳定。表面上看起来,成文法似乎具有更高的可预测性,因为它是白纸黑字,而普通法(“法律家”之法)在法官“发现”之前都是未知的,然而,实际上,成文法却更为容易反复无常,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因为成文法规按照立法机构的心血来潮不断地变换。在所有重要的问题上,哈耶克的立场都接近莱奥尼的反成文法思路:由于不可能预测人的(立法)行为,所以,不是出于个人的意志、其本身不能完全确定的法律的结构,反而比成文法典更有规律性。而且,由于未来是不可知的、不可预测的,因此,任何法典都不可能应付种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正是因为这一原因,作为一种“解决难题”的形式的司法活动,在哈耶克的法学思想中占据至关重要的位置。[70] B.106
文化传递行为规则Cultural Transmission of Rules of Conduct
不过,哈耶克在此之外又提出了另外一些观点,这些观点不大为人熟悉,倒是引起了很多争议。他认为,自发形成的规则体系之所以能更有效地满足他所说的“大社会”(Great Society)的需要,就是因为,这些规则在演进过程中生存了下来:在这样的过程中,不是理性,而是自然淘汰过程决定着,什么样的规则和制度是恰当的。[71]制度变迁的历史就是某种达尔文式的斗争史,某些规则和程序会证明自己比其他规则和程序能持续更经久耐用;社会不可能通过为特定目的而设计制度获得进步,而只能通过将那些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形成的制度适应新环境而实现进步。在某种程度上说,社会要进步,更多地得“模仿”已知的成功的规则和惯例,而不是深思熟虑地建构规则和惯例。[72]B.107
这一过程的机制就是哈耶克所说的“文化传递”(cultural transmission)[73]。意思是说,我们所继承的规则和制度(1)既不是可以追溯到遗传结构的生物学的因果关系的产物(而极端的社会生物学家正是这么看的),(2)也不是源于某种绝对的理性。它们是“习得的规则”(learnt rules),尽管可能无法明确地表述,但却能通过文化演进的过程传递。演进秩序是不可预测的,由此我们可以推论,“我们恐怕无法像探究刻意安排而形成的秩序那样探究这种秩序的细节” [74]。B.108
我们不能因为不可能完整地理解或表述这种规则而怀疑其效力,因为它保存下来本身就能证明它的效力。哈耶克希望利用这一论证反驳唯理主义的法律实证论,这种理论错误地认为,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契约,可以随心所欲地修改。不过哈耶克的论述却让我们觉得,似乎只要规则结构是未经设计生成的,我们就必须被动地接受。确实,“在我们制订或修改之前,有些法律已经存在了几个世代”[75],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这样的法律对于古典自由主义的秩序(哈耶克之所以青睐这种秩序也是出于理性的考虑而非因其是演进生成的)来说,肯定是“有效的”或是适当的。而行为规则之文化演进的学说似乎是要人们更坚定地服从经济“规律”,然而这些规律所指示的,不过是人们从事自由而合理的活动的必要界限而已。B.109
哈耶克的传统主义的演进论和自由主义
在《法、立法与自由》第三卷的跋文《人的价值的三大源泉》中,哈耶克的反理性主义似乎沦为某种不加批判的传统主义(traditionalism)。他把法律和道德规则完全视为文化演进而形成的那些规则,他说,“传统并不是某种恒常的东西,而是由成功而非理性所指导之过程的产物。”[76]人的心智的局限性也意味着,“所有的进步都必须以传统为基础”[77]。伦理规则不仅因具体的传统而异,对这样的规则,我们也不能够进行改造,甚至不能进行最低限度的修补,因为未来是不可预知的,因此我们就不可能预测这种改造的后果。这种极端的反理性主义乃是哈耶克下属看法的直接推论:心智本身只能从文化传递的角度角度予以解释:“以至于人脑和社会等等一切行之久远的结构,都是优胜劣汰的进化的产物。”[78]这是他显然不同于米塞斯这样的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由主义,米塞斯的自由放任经济学和政治理论是以人的心智的普遍属性为基础的。B.110
哈耶克的分析的困境在于,社会演进并不必然会臻于他那么向往的古典自由主义:有很多非自由主义的制度,确实也生存了下来。在开放社会占据强势的时期,也许只要有个偶然事件,就可以使市场经济和最小政府逆转向另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演进,成为在一个无情地渐渐暗淡下去的世界中一支摇曳欲灭的火炬。而如果我们的思想完全受制于传统,如果我们的“理性”是如此脆弱的一种工具,根本不能提出令人满意的其他选择方案,那么,我们如何批判性地评估国家统制主义和反个人主义的社会秩序?而有很多人声称,这样的秩序跟其他形态的社会结构一样,也是进化的产物。B.111
问题是,市场的自发形成跟法律体系的演进不是一回事,尽管两者都不是设计的。在市场中存在某种机制,价值体系,它可以协调经济主体的活动,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秩序(尽管在这里外部性也会导致“失序”);而在法律体系中,却没有这样一个机制发挥作用。在哈耶克的分析中,似乎只要规则和惯例保存了下来就是有用的,而不管它们是否能恰当地服务于自由社会。英国历史上就有过一个突出的例子,根据宪法规则,议会是至高无上的。这是演进的产物,但却可能是破坏该国的法律、削弱该国的市场经济的最要命的制度根源。B.112
事实上,哈耶克也隐约地认可理性主义的自由至上主义的部分论证,在他的社会哲学中,他正是据此对反自由主义和反个人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进行理性的批评。他承认,普通法不会自动地沿着可取的方向发展,甚至可能保护“阶级”利益,因而,必须用立法活动对其进行修正。[79]古典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原则大概是同意进行这样的人为的矫正的。但即使在进行矫正时所使用的规范性原则,也必须是活着的传统的组成部分。从认识论上看,人不可能站在行为的传统之外,从整体上评价或拒绝该传统:“伦理不是选择的问题。伦理不是我们设计的,我们也不可能设计它”。[80]B.113
法律与自由:区分自由主义秩序与非自由主义秩序的标准问题
对于一种正在发挥作用的制度必须进行的这些矫正,通常以正当行为的附加规则的形态出现。哈耶克还是没有为评估这类提议提供实质性的标准:他只是说,新规则必须是能在现有制度中普遍适用的。但众所周知,这只是和纯粹形式性的标准,因而,种种截然不同的规则都可以在给定的结构中普遍适用。B.114
也许我们可以解释说,哈耶克的意思是,作为演进的产物的秩序,就是在不存在建构主义的专断干涉的情况下所形成的秩序,以此来“挽救”哈耶克对自我调节的自由秩序之形成的解释。然而,这却可能会通向哈耶克所不赞成的无政府资本主义,在这样的社会中,理性主义的自然法保证每个人拥有“退出”国家的权利,而这显然不是他的本意。自由的秩序包含某种组织(taxis)[81],即国家,它是透过刻意设计的法律(thesis)运转的;而这一制度是负有特定的目的的。这一组织存在的理由似乎是文化的和演进论的,也即按照哈耶克的说法,经验表明,需要某种形式的国家以执行正当行为的规则、并供应公共品。B.115
哈耶克认为,政府的活动要受到法治的元法律原则(the meta-legal principle)的约束,即规则应当是完全普适的,对所有人有约束力,不能溯及既往,不能具体针对任何个人或群体。实际上,他不仅对政治当权者的活动施加了限制,还坚持,他们必须遵守某些形式性条件。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律和自由是一回事,因为普适的规则划定了一个界限,人们可以在其中进行选择,而不是只能接受特定的任务。在哈耶克的法律理论中,自由秩序肯定就是可以作出预测的秩序:只有当人们事先知道法律将如何对待他,他才能够计划他的生活以避开这种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说他是不自由的。[82] B.116
这与基于自然权利的自由秩序理论大为不同,在这种自然权利理论中,个人自由的界线是由他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这一道德要求所划定的,而不是基于某种形式上合法的前提。在哈耶克看来,不需要个人采取任何积极行动的普遍性禁令,可能会大大减少个人进行选择的范围,但奇怪的是,他认为,这却不能算作对自由的限制。因而,有意思的是,施加了大量温和的命令,但几乎没有普遍性禁令的政权,就不能算是自由秩序。事实上,哈耶克自己对法律之下的自由所下的定义使他对征兵的正当性的论证失去效力,因为这显然是一种直接的命令。这种命令是可以预测的,也绝对是普适的,但其对个人自由的破坏却一点都不会减少。哈耶克拒绝支持更具实质内涵的自然法和道德结构,而醉心于不经设计的演进的过程之结果,我们很难根据他的理论区分自由秩序与不自由的秩序。对人们的言论进行普遍的审查,合乎哈耶克要求的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但却根本不是古典自由秩序正常运转的充分条件。B.117
秩序的瓦解
哈耶克最重要的知识贡献在于他对政府干预政策的深刻剖析,这些政策接连出台,不可避免地使曾经构成西方自由社会的自我调节秩序的那种体系陷入瓦解的过程。除这一贡献之外,他几乎无视自己对演进过程的信念,而提出了一整套激进改革方案,旨在阻止这种衰落过程。自由秩序陷入瓦解的根源在于,政府企图用通货膨胀的办法来控制经济;通过“立法”向某些集团、尤其是工会赋予了太多特权,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运转;政府还企图根据完全主观臆造的“社会公正”理论,对市场所形成的非人力所能控制的收入配置进行再分配;还有法律越来越以追求特定目的的命令的形式出现,而不是普适的规则。所有这些措施加在一起,其结果就是根据政治决定,使整体的秩序偏离了其自然的进程(而其终点是永远无人知晓的)。一旦某种“通往奴役之路”的戏剧开演,由于人们自然而然地会想办法回避最初的干预的影响,于是,强制的范围就越来越广泛。B.118
政治干预主义对市场的自我矫正
哈耶克所描述的国家干预必然会导致的那种社会秩序的突然断裂,在现实中并没有出现。尽管承受了福利主义立法及其他形式的干预措施的重压,西方的福利国家迄今尚没有沦落为暴政和奴役。但它们已经变得迟钝、停滞,不能能够像一个开放社会那样最好地利用分散的知识。这是因为,民主政治几乎不受宪政约束,使各个利益集团可以保护自己的特权,使收入在社会中的分配依据的是政治机制而不是经济机制。[83]自由民主制度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比如,每个人都可以从稳定的货币、法治和政府活动的可预测性中获益),而选票竞争则导致了利益集团的合谋,它们是为了获取只有政府才能赋予的某些特权而走到一起的。这样一种政治秩序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为它没有自然的、类似于市场中具有的那种矫正机制。政府不应该是热衷于某些必要但特定的目标的组织,而应该成为解决各种难题、平息种种怨气的机制。不过哈耶克也指出:“实际上,特定的个人或群体的大多数不平,只能通过那些必然会在引起别人不平的措施予以消除。”[84] B.119
除了货币扰乱之外,市场经济可能会陷入不稳定的原因还在于,不断的政府干预已经削弱了它自我矫正机制。在哈耶克看来,在这里,破坏稳定的最主要因素是工会,他们迫使政府将劳动力价格维持在市场出清价格之上,从而会妨碍劳动力市场上的自动调节。在西方国家,由于他们享有某种合法的特权,因为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比如他们可以不受侵权法的约束(在劳资纠纷中),他们也可以利用宽容的纠察法。前一种特权无疑违犯了哈耶克的“法治”原则,因为它妨碍将普适的规则适用于某一群体,法律秩序就不可能做到普遍化了。这种特权是成文法规的产物,我们无法想象,这样的规则能够从普通法的演变过程自发的形成。除了通货膨胀导致的扰乱之外,工会特权、福利措施导致的缺乏劳动积极性、以及住宅供应政策,这些就是失业的主要原因。而对此,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家几乎完全视而不见,他们只知道去鼓捣那些总量数据。这些理论家错误地认为,大规模的失业就证明了经济体系中内在地具有偏离均衡的趋势,其实大规模失业正显示了基于建构心态的政府调控过程本身具有重大缺陷。只要这些缺陷不解决,货币政策就不可能对失业产生多大、甚至根本就没有持续的作用。[85] B.120
社会正义的迷思
哈耶克之所以反对社会正义,其理由在于他认为这些根本就是专断的再分配措施,对于交换体系趋于均衡的趋势会产生扭曲的影响。[86]因此在这里,他所关心的并不是这些措施侵犯了人们对自己正当获取的财产的权利,这是社会正义一词题中应有之义;他的论点是:对收入进行强制性再分配,会降低交换体系的真实产出,因为它会抑制某些不平等现象,而这却是一个信号,可以吸引劳动力和资本到其最有效率的地方。他指出,如果缺乏这样的信号,劳动力和资本就住得不由政府进行发号施令。B.121
人们一般是通过区分所谓的生产与分配来对社会正义予以论证,据说,存在着“给定”数量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按照某种抽象的道德原则,比如“应得”(desert)、“需要”、“功劳”(merit)等等进行分配,而不能按照最初生产这些商品和服务时的原则进行分配。然而,在交换学中,是不存在这样的区分的:收入是按照要素的预期边际生产率进行分配的,使用除此之外的任何办法进行再分配,其结果都是减少商品和服务的产出量。因此,在自由社会中,一个人的收入取决于他的服务对于其他社会成员的价值;从逻辑上看,这与他的活动的“功劳”、“应得”(道德意义上的)之类的东西没有任何关系。[87]哈耶克指出,有些现代社会继续以功劳为收入标准,这是封闭社会或熟人社会的伦理道德的残余。而如果真是这样,则说明,这样的社会还没有自发地生成某种适应于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伦理。B.122
交换秩序是一个变动不居的系统,因而,支付给劳动服务的价格必然是因时而异的。企图把某种基于经济因素之外的标准的收入分配模式强加于这一秩序,不仅会导致失去经济效率,还会导致该秩序的崩溃,因为要执行这类分配模式,就需要不断地制订与此相关的法律。B.123
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反驳,完全是结果论式的(consequentialist),就是说,他认为,社会正义必然会导致资源配置扭曲,会对自由秩序产生长期负面影响。哈耶克尽管指出了,“社会正义”之类的说辞是毫无意义的话,但他没有扩展他的哲学论辩,进而探讨财产权的伦理问题。他当然也没有给我们提供一个指南,让我们判断在交换过程开始之前,具体的财产归属是正义还是不正义。推测起来,他的立场肯定会是保守主义的,即,我们不应该用什么自然法的矫正规则扰乱既有的结构,因为这会扰乱既有的预期秩序,而对这种扰乱的后果,是无人可以预知的。B.124
控制政府的难点
很清楚,政治体系不可能自动发展出矫正机制,但引人注目的是,哈耶克并没有指望为了让交换体系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转,需要唯理主义的自然法,对政府可以做什么设定限制,相反,他希望政府的行为必须达到严格的合法性和形式化的要求。因此,在他那复杂、甚至多少有点不现实的宪政改革建议中,他希望实行某种新型的分权制度,即民主选择产生的议会制订和颁布政府活动所需要的公法,而另一个独立选举产生的国民会议(较少受到政治政治影响)则将负责制订正当行为的普遍规则。[88]于是,行政性国会决定税款可以花在哪些项目上,而立法性议会将决定应采取什么形式的征税规则。从原则上说,对政府征税的权力是没有限制的,因而对政府的支出也没有任何实质性限制;当然,货币发行领域的自由市场将防止政府通过损害经济、利用不诚实的通货膨胀等方法来为筹措其资金,但对政府开支确实没有实际的限制。B.125
哈耶克认为,对自生秩序构成主要威胁的,就是现有民主规则下,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利益的合谋,从而将交换体系中的收入流转向受到政治庇护的集团,最终损害所有人的利益。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在这里存在着某种“公共利益”陷阱,根据古典自由主义关于人的行为的一般假设,任何理性的人,都不可能有增进公共利益的动机。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在解释自由社会的秩序时,就必然会出现某种形式的建构理性主义元素。人们不得不设计出某些制度,以自动地鼓励他们去实现其长远利益的最大化。[89] B.126
结语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说,哈耶克的自生秩序理论是源于两股相关的而又不同、并且通常是趋向不同方向的两股力量。作为一位经济理论家,他对交换体系中的交易的协调性的解释,高度侧重于形成秩序的种种机制,这可以说是一种合理的解释。然而,作为法律与社会理论家,他则非常明显地倾向于某种保守主义和传统主义的理路,自黑尔以降,这一理路一向对理性不大信任,甚至教导我们要盲目地服从于我们几乎无法控制的历史之洪流。在后一种理路中,理性可能已无用武之地,因此根本不可能批评性地评估该历史洪流。不过,种种迹象显示,在法律秩序中并不必然存在趋向均衡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在“理性”的权威之下,自发演进就会受到阻碍和扭曲。然而,哈耶克的这种反理性主义的力量如此强大,它既反击了我们熟悉的形形色色的唯理主义的集体主义,矛头也同样指向了古典自由主义对资本主义秩序给出的理性主义的论证(认为资本主义基本上源于某种以抽象的、普遍主义的个人权利结构为基础的道德秩序)。遵照休谟的教导,哈耶克要求“弱化”理性的诉求,对这一点,他可能强调得太过分了,以至于他迷信自发性演进,对评估政府行为只提出形式化的标准,而这恰恰妨碍了他去探寻有益于自由社会的基本规则。从某种意义上说,他对自生秩序理论所作的进化论的阐释,使他有别于于该传统中的其他学者(比如门格尔),他们并没有排斥运用理性对未经刻意设计之过程的产物进行批评性评估。
1. F. A. 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 I, Rules and Order, (1973), pp. 8-11; vol. III, The Political Order of a Free People, (1979), p. xii. It is in the latter that Hayek uses the word 'constructivistic' rather than the more familiar 'constructivist.'
2. See Hayek's essay, "The Results of Human Action but not of Human Design," in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67), pp. 96-105; see also the important article by Edna Ullman-Margalit, "Invisible Hand Explanations," in Synthese 39 (1978): 263-291.
3. Adam Smith, The Wealth of Nations, R. H. Campbell and A. S. Skinner (eds.) p. 456. The reference to the 'invisible hand' occurs also in Smith's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D. D. Raphael and A. Macfie (eds.), p. 58.
4. Hayek, "Principles of a Liberal Social Order," in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Society, p. 167. The only comprehensive treatment of contemporary social and economic problems from a Hayekian standpoint is Thomas Sowell's Knowledge and Decisions (1980).
5. Adam Smith, The Wealth of Nations, p. 456.
6. See Edna Ullman-Margalit, "Invisible Hand Explanations," pp. 282-286.
7. Joseph Schumpeter, A History of Economic Analysis, p. 98.
8. See especially Marjorie Grice-Hutchinson, The School of Salamanca; Raymond de Roover, "Scholastic Economics," in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69 (1955): 162-190; and "Joseph Schumpeter and Classical Economics," in Kyklos 10 (1957): 115-146. See also Murray N. Rothbard, "New Light on the Prehistory of the Austrian School," in E. Dolan (ed.) The Foundations of Modern Austrian Economics, pp. 52-74.
9. Quoted in Grice-Hutchinson, The School of Salamanca, p. 48.
10. See appendix VII in Grice-Hutchinson, The School of Salamanca, pp. 112-115.
11. Quoted in Grice-Hutchinson, The School of Salamanca, p. 94.
12. Grice-Hutchinson, The School of Salamanca, p. 115. [N.B.: "that where and when it is abundant" must be a typo for "than where and when it is abundant". The Literature of Liberty copy reads "that".—Econlib Ed.]
13. De Roover, "Scholastic Economics," p. 185.
14. Grice-Hutchinson Early Economic Thought in Spain, pp. 147-148.
15. Schumpeter, A History of Economic Analysis, p. 112.
16. For a concise exposition of Hale's jurisprudence see J. G. A. Pocock,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Feudal Law, pp. 170-81.
17. 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ol. V, p. 505.
18. 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ol. V, p. 504.
19. 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ol. V, p. 509.
20. Bernard Mandeville, The Fable of the Bees, edited by Philip Harth (1970).
21. Mandeville, The Fable of the Bees, p. 85.
22. Mandeville, The Fable of the Bees, pp. 138-9.
23. Quoted in Hayek's essay "Bernard Mandeville," in 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Economics and the History of Ideas (1978), p. 261.
24. See Jacob Viner, "An Introduction to Bernard Mandeville, A Letter to Dion (1732)," in The Long View and the Short (Glencoe: The Free Press, 1958), pp. 332-42.
25. Thomas Horne, 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 of Bernard Mandeville (London: Macmillan, 1978).
26. Mandeville, The Fable of the Bees, p. 371.
27. Maurice Goldsmith, "Public Virtues and Private Vices," Eighteenth Century Studies 9 (1976): 510.
28. Tucker's major work on political economy was the unfinished Elements on Commerce and Theory of Taxation (1754). See R. Schuyler (ed.), Josiah Tucker, A Selection of His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ritings. For a recent biographical essay on Tucker, see G. Shelton, Dean Tucker and Eighteenth-Century Economic and Political Thought.
29. Review of Schyler's Josiah Tucker: A Selection from His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ritings, in Viner's The Long View and the Short, p. 407.
30. Josiah Tucker, Josiah Tucker: A Selection of His Economic and Political Writings, p. 31. [N.B. R. Schuyler, ed. See preceding two footnotes.—Econli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