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理论(四)
四)、产权效率与企业规模
李教授对传统的技术上的规模经济和包括“哈特定理”在内的产权效率理论进行了发展,将哈特的关系专用性资产与生产要素的稀缺性理论相结合,改造成了“关于实物资产产权效率的哈特定理”和“关于知识要素产权效率的哈特定理”。
其中“关于实物资产产权效率的哈特定理”告诉我们:
1、在企业制度中,对于互相之间不存在稀缺关系的实物资产,应当分别所有(企业规模不变)。
这是因为互相之间不存在稀缺关系的资产,其合作是偶然的,非持续的,运用市场制度足以解决;
2、在企业制度中,对各自成为对方稀缺要素的实物资产,应当单独所有(企业规模扩大)。
这是因为:一:各自成为对方稀缺要素的实物资产,企业之间的合作是必然而持续的;二、运用市场制度解决持续合作必然导致高的事前制度成本;三、运用市场制度解决持续合作,由于机会主义和哈特所说的“套牢问题”等,必然导致高的事后制度成本;四、在具有相对稀缺性的资产之间的合作中,应当联合所有。在联合所有中,相对最稀缺的资产将拥有最终所有权。
总之,既有企业的规模,取决于合并的产权效率。而合并的产权效率,与合并另一方的资产对合并这一方资产的稀缺性密切相关。企业首先需要对本企业核心资产运行中最稀缺的资产进行投资或合并,而后向相对稀缺程度较低的资产进行投资合并。当存在这样的机会,即合并后产权效率上升时,企业规模就会扩大;随着合并后的产权效率逐步下降,直到合并的产权效率为零,企业规模停止扩张;而当原来对核心资产具有稀缺性的资产变得不再稀缺时,企业分立或缩小规模则更具有产权效率。
“关于知识要素产权效率的哈特定理”主要讨论当知识作为一个稀缺生产要素形成后企业规模问题:在企业制度中,对于互相之间不存在稀缺关系的知识要素,应当分别所有;对于严格互补的稀缺知识需要一个人拥有;对于各自成为对方稀缺要素的独立知识,应当联合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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