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望经济学园问学区传媒与经济学 [讨论]认真对待新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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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认真对待新闻的权利

[讨论]认真对待新闻的权利

汪丁丁:认真对待新闻的权利

作者: 汪丁丁 | 2005年02月03日08时53分 | 

【内容提要】如果新闻不仅仅服务于特定利益群体,如果新闻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舆论的正当性,那么,就应允许使用多普达手机的消费者们免费链接收看中央电视台的节目 

        一条消息,如果永远不为人知,我们说,它保持了“私人”信息的处境。新闻的技术本质是打破信息的私人处境。把新闻放在具体社会中考察,把新闻的诸多社会条件加以综合,根据几位重要的新闻理论家的看法,新闻的社会本质是对社会对自身看法的不断塑型。

  上述新闻的社会本质,在博弈论的理解框架里,被赋予“行为动机”——谁?为什么?对谁的何种看法加以塑型?对博弈理论家来说,一个人把信息传递给其他人,是基于策略性的安排的——至少,其他人会把这个传递给他们信息的人的动机,推测为是基于他个人的策略选择的;而在其他人的如此推测之下,那个传递信息的人通常就会把自己的信息传递行为看做一种策略选择。

    把私人信息传递给其他人,这一行为的策略性的企图,是要塑造其他人的看法——所谓“塑型”。杜尔(William Duer,1747-1799),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风云人物,1789年被汉密尔顿任命为财政部长助理和联邦财务委员会秘书。借助于他与汉密尔顿的连襟关系,杜尔操纵了纽约的地产和股市,尽管汉密尔顿自己终身保持着廉洁。终于,杜尔的秘密行为为公众所知,并被其他投机者模仿。汉密尔顿对此十分震惊,声称要找到一种能够“区分好人与恶棍的界线”。

  于是,新闻的处境十分尴尬。一方面,它寻求某种能够区分好人与恶棍的界线,从而它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社会良心的承当者。另一方面,它自己未能避免成为特殊利益集团操纵舆论的工具,从而当舆论被诸多不同的利益群体塑型时,它是社会博弈参与者们策略选择的产物。

  这样的尴尬也反映在“央视公众对多普达”案例的报道中。一方面,央视公众是一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容提供商,它对多普达以手机链接方式侵犯它独家垄断的“内容”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中央电视台的产权明明白白地是“全民所有的”,这引发了两个有待回答的问题:(1)全民所有的内容提供,其行为动机应当是怎样的?(2)当全民所有的内容被转让给一家以利润最大化为动机的内容提供商时,后者的行为应当受到怎样的限制?

  对上列第(1)的回答,如前述,涉及新闻的尴尬处境。对上列第(2)的回答,涉及“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最后,一个社会以及它的政府,它们对上列第(2)问题的回答,依赖于它们对上列第(1)问题的回答。如果新闻已经沦为某一特定利益群体的“喉舌”,那么她的内容就可能被允许由某一内容提供商垄断,因为反正都是为那一特定群体牟取利益。

  但是,如果新闻不仅仅服务于特定利益群体,如果新闻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舆论的正当性,那么,允许使用多普达手机的消费者们免费链接收看中央电视台的节目,就可能比让他们向内容垄断者缴纳一笔链接许可费更为正当。

全文见《财经》网络版《新闻的处境》,www.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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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企业家、经济学家与媒体的分工

http://www.clbiz.com  2004-9-8 13:38:54  《财经》 
 
  新闻从业者必须追求“说出全部真相”——倾听并挖掘各种声音,从尽可能多的角度探讨同一事件的含义,尝试最恰当的叙事方式以维护读者独立思考的权利。因此,新闻的价值在于它不服从于任何策略性的动机,健康的市场社会才需要格外宽厚地保护一切媒体的表达自由。

  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素来被我们尊为“保守自由主义大师”,他把资本主义启蒙时代叫做“诡辩家、经济学家和统计师”的时代。今天,资本主义在全球蔓延,向一切人灌输关于“贪婪有理”和“开明自私”的启蒙知识。所以,伯克的这一称呼依然贴切。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蔓延和它在非西方世界的野蛮化趋势,当然会激发对它自身的批判。同时,公众舆论当然也可以继续用伯克的语言来批判那些丧失了批判精神的经济学家。

  经济史家告诉我们,19世纪末叶是美国资本主义发展走向规范和法治的关键时期。1892年12月,《政治经济杂志》创刊。拉夫林教授,第一篇文章的作者和芝加哥大学经济系的创立者,这样描述美国社会的道德觉醒:“我们似乎正在经历一种非常特殊的或许可以被称为没有相应的头脑发育的良心发育阶段。全国各阶层的人民,看上去都患了来自真正高尚德性的传染病。每一位具备常识、教养和有智慧的人,都被一种从未有过的欲望所感动着,要去帮助更低下阶层的人们。这一运动背后的毫无疑问如此细腻与高级的动机,使得任何试图改善这一运动的建议显得即便不是非义的也是不光彩的。”(J. Laurence Laughlin,“the study of political economy in the United States”,《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 1,no. 1,pp. 1-19)

  拉夫林是美国制度主义大师凡伯伦的老师,他指定凡伯伦主编《政治经济杂志》,虽然他本人以坚信“市场自由主义”著称于世。在上引文章里,拉夫林教授首先由衷地赞美了社会良知的觉醒,其次试图改进这一仅仅基于良知的社会运动。就这样,在赞美和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论争中,诞生了今天被公认为主流经济学权威刊物的《政治经济杂志》。

  100年之后,1992年,我和一位政治学朋友在回顾当代美国学院派知识分子的政治倾向时,注意到大多数学院派知识分子在大多数场合发表的言论,都具有“左”的倾向。对思想史研究者而言,这是一类比较普遍的现象。理由在于:当资本主义逐渐从弱小状态发展到占据了社会主导位置时,斯密在晚期作品里表示了极大担忧的资本的贪婪性质所产生的弊端,就越来越抵消了资本的积极作用。所以,为了保持社会的健康发展,社会演化过程好像很了解自己的目的那样,通过竞争机制,把那些具有批判意识的知识分子打发到校园里——反正他们的志向和气质都不适合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把那些更适合于通过创立和经营企业以实现个人价值诉求的高校毕业生送到大公司里去。社会的主导部门——也叫做“主流”,也就是给大多数社会成员提供着“饭碗”的那些社会部门,于是被大公司的经理们控制着。社会的边缘部门——包括大学和研究院,则被那些保持着对社会主流的福柯所谓“永恒的批判姿态”的教授们控制着。

  从西方的大学研究院里走出来的教授们,如果还没有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社会生活表现出他们的批判精神,可就真有些令人惊讶了。我承认,作为中国的经济学家,我的许多朋友都还保持着这种令人惊讶的心态。审时度势,他们觉得中国的市场经济——按照它目前的发展趋势肯定不会超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立足未稳,还需要经济学家为之鼓吹。

  可是,另一方面,中国的市场经济显然已经表现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主要特征,典型如“劳资关系”。更进一步,由于改革在某些领域严重滞后,中国至今无法引进成熟市场社会行之有效的协调各阶层利益冲突的机制和手段。于是,在我们这里,市场运行带来了效率也伴随着社会代价,利润获取方式在许多情况下涂上了“原始积累”的阴暗色调。

  多年以来,我们始终在试图说服我们的经济学家朋友,提醒他们:由于“发展是硬道理”,当代中国经济学家的话语权力在相当长时期内大大超过了其他各学科知识分子的话语权力,正因如此,他们有义务讨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问题,也有义务在人文知识分子的话语被经济学话语遮蔽的情况下,注意约束经济学理性的狂妄。

  改革是极端复杂的社会演化过程。只要这一过程依然在进行,任何一项改革政策的最终合理性就是可以讨论的。当“改革派”早已成为社会主流甚至早已开始分享改革带来的巨大利益时,正确的态度,首先就包括允许和倾听来自一切角度的对改革政策的批评——包括对以往和既定的改革政策的重新评价与修正建议。

  况且,法治社会从来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正是通过利益冲突的群体之间的无数斗争与妥协,各市场社会才建构了形态各异的立法和司法体系和相应体系基础上的法的治理。如果我们只“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只赞美那些先富起来的“英雄”,只保护那些“既得”的利益,就肯定会断送在中国确立法治的任何希望。因为,法治的前提之一,它的有效性的最重要的保证,早已被通俗地概括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我们就“平等”能够达成何种共识,它不可能被等同于“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如果说“平等”是弱势群体所提出的法治社会的最低纲领,那么,“每一个人都是目的”则是康德提出的法治社会的最高纲领。

  更何况,上一世纪末叶发生在“自由派”知识分子与“新左派”知识分子之间的那场论战表明:中国社会已经饱受“权力腐败症”的折磨,它似乎宁可牺牲“改革成果”也不愿继续忍受权力的腐败。面对如此危重的权力腐败症,我们看到了两条出路:(1)效仿“廉政公署”和所谓“新加坡模式”,自上而下地清除腐败。柏拉图的“哲学王”理想和钱穆先生考证的“贤均从众”中国传统社会模式,可为这一出路的理论依据;(2)鼓励和保护一切社会成员自由表达和自由对话的权利,让媒体通过竞争,实现人民的知情权。

  大众媒体——它们被正确地叫做“mass media”,往往因媒体之间的激烈竞争而分化为各种“声音”——弱者的、强者的、清高的、无赖的、小布尔乔亚的、低级趣味的,甚至杂乱无章的,只要能找到读者和创造足够养活它自己的市场,就有存在的理由。所谓“人言可畏”,正国为蕴含着如此巨大的影响力,获得充分自由的大众媒体才可能抗衡和抑制社的各种病症,包括权力腐败症。

  在阿多诺批判过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大众媒体的纷乱舞蹈中,还有一类,可以称为“新闻从业者”的舞蹈——带着镣铐的舞蹈。新闻,特指那些以“说出全部真相”而不是仅仅容易地以“说出真相”为新闻价值之诉求的新闻从业者的活动——所以被正确地称为“journalism”——按照字源学考证,直译为“记录主义”,更早则意指“每日祈祷”。

  由于社会分工的限制,多数学者理性地满足于“说出真相”这样一种专业化要求。同样由于社会分工的专业化要求,新闻从业者必须追求“说出全部真相”——倾听并挖掘各种声音,从尽可能多的角度探讨同一事件的含义,尝试最恰当的叙事方式以维护读者独立思考的权利。

  因此,新闻的价值在于它不服从于任何策略性的动机——注意,媒体的任何策略之于新闻价值都如同报纸的评论之于它对事件的客观报道那样,处于从属地位。

  因此,健康的市场社会才需要格外宽厚地保护一切媒体的表达自由。“逻各斯”(真理),如赫拉克立特在2600年前所论,由大众分享且通过对话揭示它自身。你尽可以看不起“大众”,如赫拉克立特那样,把他们视为“无知的群氓”。但正是他们从不同角度发出的无数不同的声音,决定了你所能获得的真理的样式。

  在上世纪末叶的那场中国知识分子之间的论战中,我批评过一位“新左派”朋友的下述断言:“在自由主义(在他的字典里,自由主义被等同于资本主义)取得胜利的地方,民主不能生存。”今天,我真诚地劝告我的经济学家朋友们,如果我们放弃自由主义者对社会现实的批判精神和对人民的自由表达权利的尊重,那么,不久之后,我那位“新左派”朋友的断言或许要变为真确的呢!
 

1楼“央视公众对多普达”案例回放:
  http://tech.163.com/special/A/20050114dopod.html
北京央视公众资讯有限公司诉武汉多普达通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商标侵权纠纷案一审
  http://www.civillaw.com.cn/jszx/elisorcase/content.asp?id=9069

刚刚没查到有关二审的报道,不知此案后事如何?
 

季卫东:网络空间也需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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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 14:13 《财经》杂志

  在网络空间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时很可能扼杀技术创新,但是反过来说,如果制裁乏力也可能造成网络空间变成肆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无法地带

  □ 季卫东/文

  最近发生的央视公众诉多普达“电视手机”案,对多普达新款535手机转播中央电视台 节目究竟是否侵犯了央视公众在电信领域的专有使用权,舆论莫衷一是。产生歧义的原因在于这种新款手机在音像播送事业与无线通讯事业的交界处提供新的服务项目,造成了经营范围的融合以及权利边界的模糊。

  根据有关报道,多普达公司主要抗辩理由如下:(1)新增加的视频功能并没有办理转播业务,只设置了一个央视的网址链接,实际上是一个对产品的定位和宣传,而非营利活动本身;(2)CCTV新闻、CCTV9的内容属于公众信息,作为国家新闻机构的中央电视台无权把运用公众资金制作的电视内容在电信领域的使用权出售给央视公众公司牟利,也无权通过任何方式限制人民观看。

  分析此抗辩,首先要指出,即使多普达的广告说有据可查,那也属于一种“寄生广告”,既混淆了广告活动与产品销售业务,还对央视节目内容“免费搭车”,涉嫌违反广告法第25条。当然,把追加视频功能与广告活动等同起来是很牵强的。所以,这里的关键在于链接是否正当。

  就链接而言,应该注意中央电视台网站的内容构成本身就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不能随意使用的。即使在特定条件下容许链接电视台网站,照理那也仅限于该网站的首页,而不能直接键入节目内容。另外还应该注意,虽然链接不等于播放,也没有明显的营利性,但在判断是否侵犯电视节目著作权的方面,最关键的衡量尺度其实并不是营利或非营利,而是面向社会的公共使用或个人的私用。只要是公共使用,哪怕没有营利性,也还是构成侵权。

  在本案,被告链接的是电视节目内容,这种链接是提供给所有购买新款手机的消费者公共使用的,因此侵犯了央视网站的著作权以及与电视节目著作权相关的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再来看央视对新闻等节目的处理权限。的确,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把时事新闻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电视新闻节目包含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进行创作和制作的内容,不能一概归结为时事新闻。特别是著作权法第44条第1项已经明文规定电视台有权许可和禁止将其播放的电视节目进行转播,该条第2款还规定电视台等的权利保护期限为50年。

  信息的确可以理解为一种公共物品,认为由央视提供的节目不应作为财产权来对待、更不能收费营利之类的意见并非毫无根据。但是,我们不能不留意到信息制作的成本远远高于信息传播的成本这一事实,在信息网络时代尤其如此。可想而知,如果不为信息制作者提供适当而充分的法律保护,那么信息就很容易被他人任意复制和传播,结果必然导致信息的制作缺乏必要的诱因而渐趋消沉。鉴于这些因素,对央视提供的电视节目进行著作权保护是完全必要的。

  作者为日本神户大学法学教授,本刊法学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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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听陈志武说过,他看了国内有关媒体侵权的法律和书籍后,发现法学院和传媒系的老师写的东西差别很大,大多法学老师都是首先从名誉权、人格权的保护去思考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而传媒系的老师却大多强调对新闻自由权进行保护。

上面的例子涉及的问题是不同的。但是看汪老师和季卫东的不同分析,似乎又有些印证了陈志武的判断。丁丁的立场主要还是站在新闻理论上的,虽然他用了经济学的分析。而季卫东更强调的是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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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记者节  (http://www.beiw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6&RootID=18860&ID=18860

--  作者:dingding2003
--  发布时间:2003-11-10 16: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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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呀,记者节,对中国的记者,意味着什么呢?读了斑竹的发言邀请,我坐在这里想,却只想起一句话,是获得过普利策奖的一位新闻人说的:“真正困难的,不是说出真相,而是说出全部真相。”我仔细品味,多年来,这是唯一最常打动我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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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牧师羽良
--  发布时间:2003-11-10 16: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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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业的新闻业,对真相是否“全部”报道是趋利的。
作为志业的新闻人,对真相是否“全部”报道是身不由己的。

我发现,我从“会计”这样一个尴尬的职业跳出来,又进入了另一个可能更“尴尬”的职业,还好,我是编辑,而且是体育新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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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dingding2003
--  发布时间:2003-11-10 16: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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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师,完全竞争的报业,是否可能实现信息的全部披露呢?如果肯定是,那么,我理解大部分经济学家对新闻自由所持的消极态度。当然,是否可能有完全竞争的报业,那是另外的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10 16:39:0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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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萧敢
--  发布时间:2003-11-10 16: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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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新闻自由,必须引入“政治”维度,唉,公民与哲学家是天然对立的,不能给很多人知道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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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kielboat
--  发布时间:2003-11-10 17: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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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丁丁,哪里有什么真相?所以,不可能有什么全部真相,理论上不可能。
如同并无什么新闻自由一样,新闻自由只是言论自由这个概念的一个具体的制度化或有时可称社会化的形式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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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dingding2003
--  发布时间:2003-11-10 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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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K”,你的看法,多年前我在《财经》创刊聚会时表述过,遭到胡舒立的严厉批判。争论之后,我发现我和你都想错了。你再体会一下吧。可惜,舒立当年的批评,我记不住了。大致一定与新闻的职业操守——“客观性是新闻的生命”这句格言有密切联系。据说,明知道不可能做到,但必须奉持,如同康德道德律令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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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figo
--  发布时间:2003-11-10 2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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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丁丁老师错了!即使——“客观性是新闻的生命,也不可能消除偏见,以及您所谓的“全面的真相”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10 22:06:4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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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michaelchen
--  发布时间:2003-11-10 22: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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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

figo兄的记者,牧师以前的会计,现在的编辑,lwd老师的学者与官僚等等,对文字纯洁的信仰,和媚俗的社会要求之间,谋道与谋食的冲突,几乎每个人都会面临到,

大是大非的问题,相信诸位多会判断得很清楚,但日常总有很多尺度很模糊的事务,缺乏清晰的界线,比如某一不特别重要的新闻的发表与否,未必足以让自己离开这个行业,但却可能让自己觉得很是郁闷,因为与一般这行的人不同,诸位可能会更敏感,放大来思考,变成是非问题的思考。

学者和文人也是这样,谋道与谋食之间,当不愿意为迎合现行体制,而以文谋生时候,比如秋风,比如博士咖啡等,交稿的时间限制,真能做到字字珠玑?量变和质变之间的界限,实在很难说的清楚。

再回到新闻与真相,如果我是从业人员的话,真相全面、片面与否,客观做不做得到,对我来说并不重要,对得起自己内心的评判标准才是重要的。或者说,不管客观做不做得到,都必须去做,这是一种儒家入世的态度。

对我自己来说,谋生的压力和思想的追求被分割的很清楚,所以每一篇文字也对得起自己心中的责问,但这样也丧失了很多专职人员所可能有的资源,更必须付出加倍的努力去学习。

人生,很多事无可奈何,但选择的时候,还是能区分出不同的人,对恪守清贫的学者的尊敬,对冲破压力,说出真相的记者的尊敬,显示了我们心中的道德律。也只是这心中的道德律,使我们得以面对弥留之际,夜静无人之际自己内心的责问。

michael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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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dingding2003
--  发布时间:2003-11-10 22: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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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是同意“michael chen”这番心里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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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kielboat
--  发布时间:2003-11-10 22: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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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真相,只有共识,而且共识也是偶然的,所以社会以及社会团结也是偶然的,所以Durkheim才区分了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就人类文明史而言,前者占据了大部分时段,后者却相当的脆弱,于我们至今仍不可得,这种条件下,对客观真相的努力无异水中捞月,一群乌合之众的幻像。
所以,难怪胡主编是专制的ing。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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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萧敢
--  发布时间:2003-11-10 23: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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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的帖子都很真挚,让人感动。所以,我觉得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人都是有历史感的。我这一代人,当然不可能如丁丁这样50年代人经历那么丰富,但生活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各种挫折和压力,各种苦闷和孤独感。看着很多家庭起起伏伏,分分合合。看着熟悉的亲戚去世,看着敬爱的老师去世,看着一起学习的同学去世,怎么可能没有历史感?比如我曾和无知者讨论过自杀的感觉,虽然还远不是边缘体验,但在高楼上长久地向下忘去,那种感觉绝对是惊心动魄的。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这样,但也绝非罕见。比如对价值的追问,然后走向各种信仰。在校园里,遇到过很多次传福音的情况。我只参加过一次团契活动,至今难忘。又比如我以前一个同学,一有空就拉住我讨论周易,因为别人都不愿理他,我还愿意听他说对周易的理解,看他绝望的眼神。
又比如,今天下午,我突然感觉到一阵孤独,令人绝望的孤独感,冷得让人颤抖。我只好读古书,特别是读乙部和丁部。我发现这种绝望的时候,只有乙部和丁部的书能让我平静,甲,丙部的书毫无作用。或者是鲁迅的书,或者是绝望如黑塞,卡夫卡,或者是平静如帕斯卡,蒙田,才能让我平静下来。我知道,我几乎永远无法摆脱这种孤独感,不可能的。在谋道与谋食之前,生与死的问题才是久久困惑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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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kielboat
--  发布时间:2003-11-11 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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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所以新闻从业常碰到的内心拷问是一个普世的问题,作为大众的触角并不更多,也不更少,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丛林中迷失和冲突。
这种背景下,孤独是永远的,所以团结,或哲学上的协同,都是一个词,solidarity,必定是偶然的。
只有彻底的无政府主义下,自由然后真相或许才比较可能,虽然我也不确定是否唯一可能。
但这时,孤独仍然无法排除。然后,上帝才有可能,作为对孤独的回应,所谓因信称义。不过,我更偏向慎独,因为孤独不需要救赎,却是面对社会不可能的时候的关怀和担当,也许这才是真正的入世,如萧敢所说,直面生与死,毫不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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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绛枫
--  发布时间:2003-11-19 21: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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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义利之辩

作者:汪丁丁

四.中国新闻业者的双重职能


  纵论天下而后知己任。转型期中国社会的新闻业者,与经济学家类似,同样历史性地担负着双重职能:(1)作为专业人员,在社会分工中负责冷静客观地报道重大事件和披露重要信息。这是从业人员的敬业精神的具体表现,正如同一个拳击运动员务以击垮对方为己任一样;(2)作为知识分子,在社会分工中负责守护社会良心。这第(2)点又引出两个疑问:(甲)何谓“良心”?(乙)为什么新闻业者负责守护这“良心”?以下分别作答。


  “良心”者,其义有三。一曰“善”,二曰“本心”,第三义出自康德所引拉丁文“sensus commus”,转译到英文就成了“common sense”(常识),迟至1974年阿伦特发表《心灵的生活(The Life of the Mind)》,才正本清源,把它对应到了汉语的“良心”上来。但我们传统翻译把“良心”英译为“consciousness”,其含义颇近“意识”,而全无孟子及王阳明所称“良知”的意思。


  第二义“本心”,指本原之心,非要去除物欲,明镜菩提,方显其本心。仅此一条,便不是一般专业人员所能为或愿为者。再考第一义“善”,出自印度吠陀学派典籍——“Vida”四部总称,而这一名称又源于古代“印-欧”语言的词根“Vid-”,意为“知”、“判断”、“看见”、“明智的行为”等等。此为西方思想源流略考,可见西方思想传统的“善”,与我们自己的“格物明德”相去不远。


  以上三义,哪里看得出新闻业者的职能呢?关键在于澄清下面两件事情:(1)上举“良心”第三义“sensus commus”,直译为“公众的感觉”。人有五官,纯粹是私人感官,其感觉亦纯粹私人感觉,而康德以“公众感觉”阐释良心,阿伦特认为直接是秉承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传统——人的最高自我实现是城邦政治。于是,我们必须把良心理解为是从公共领域里生长起来的“共通感觉”,或借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所论智识的澄明境界——“静,以通天下所感”。不论怎样阐释,这“良心”所据,应当是公众的感受,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之义;(2)但在现代分工社会里,专业越分越细,眼界越分越窄,真理越分越小,共通语言越分越少,连时代亦越来越不伟大,要寻找“公众感受”,要维护“公共空间”,要守护“社会良心”,谈何容易!是的,正是在这里,我们找到了新闻业者的使命。


  一个社会的构成原理是这样的:首先,公众达成道德共识;其次,在道德共识基础上承认共同宪法;再次,在宪法规约下运行合法政府;最后,在政治框架内进行资源配置“经济游戏”(参见汪丁丁“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研究”,《通向林中空地》,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前几节的论述只涉及政府的道德合法性,而没有交代这道德合法性的形成过程。其实,现代社会的道德共识几乎无一例外地是在“公共空间”里面形成的。我们很难想象没有报章杂志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所谓“公众舆论”怎么可能形成。充其量,在私人空间里面可以形成的,是小范围内流传的《日知录》、《曾子家训》这类札记,其流传速度及形成社会影响的所需要的漫长时间是现代社会完全不能忍受的。当今世界,能够与大工业的规模和金融运转的速度相匹敌的思想传播工具,“新闻”而已。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看,报纸就好比各种消息竞争读者注意力的大市场,而新闻业者好比这个市场的“market-maker”(造市者),这样,市场竞争机制和规模效益极大地节约了读者的信息费用,这就是新闻业者的专业职能(上列第一项职能),所谓“专业”,就是“饭碗”,这里实行的,是“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


  但是如上述,新闻业者又历史性地担负了“公共空间”的重要提供者的角色,在这个角色的位置上,如果简单地遵从规模经济原则,以市场竞争的胜负为唯一目标,那就很容易陷入“规模与霸权”的泥沼。我们在这篇文章后半部分里不遗余力要说明的,无非是现代社会专业职能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虽然作为经济学家我们又深知分工与专业化是现代社会的根本利益所在。这里的逻辑是:从专业利益出发,规模越大越有利于竞争,竞争越烈,单位成本越低,社会受益越大。但另一方面,规模越大,权力便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权力越集中资源与财富的两极分化便越剧烈,从而权力的道德合法性就越来越弱,而达成社会道德共识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小,著名政治社会学家R.J. Rummel于1979年发表的五卷本著作《Understanding Conflict and War》利用1900-1980期间214个政权的统计数据进行“要素分析”得到的结论是:社会稳定性与权力集中程度成强烈反比。最后,我们还可以从系统理论与数学优化理论的经典结论——“局部最优往往与整体最优发生冲突”——导出类似 (此处原文为乱码,沈浪注)


  在各种专业当中,新闻业的社会批判意识对维护公共空间具有最重大意义,因为它直接就是公共空间的提供者。所谓“社会批判意识”,是指对主流社会的批判姿态。为什么必须保持对主流的疏离姿态呢?因为一个社会的“主流”必定是权势集结的处所,是政治经济资源的控制中心,人来人往,熙熙攘攘,皆为一个“利”字。知识分子的职能恰恰要求他们绕到与主流相对的方面去观察和评价这个社会。不错,如苏格拉底两千多年前所宣布的,哲学的使命是批评,是做雅典市场里的一只“牛虻”。


  为什么一个社会非要有它自己身上的牛虻?因为不如此,它怎么知道生存危机已经降临?它怎么能够鼓励一切人在一切可能方向(而不仅仅是主流的方向)的生存探索从而获得了应付对传统生存方式(也就是主流生存方式)的重大挑战的能力?甚至,它怎么可能从远古延续到今天?


  我们说过:“一个听不到内部批评的社会,恰如一个不会反思的人,是最没有希望的,最危机深重的,也是最脆弱的。”我们说过:“中国知识分子面临的,与西方知识分子不同,是双重的现代危机,是双重的自我认同,也是双重的历史使命。”我们说过:“周虽旧邦,其命惟新。”


  http://caijing.homeway.com.cn/lbi-html/caijing/monthly/2001062/2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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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牧师羽良
--  发布时间:2004-2-25 16:02:46

--  向谎言的遗体沉痛道别:figo
向谎言的遗体沉痛道别
费戈/文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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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绛枫
--  发布时间:2004-12-16 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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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一支算死草作笔(在2005年之前完成新闻事业的最后总结)

——费戈(唐学鹏) 原创 阅读:105 评论:1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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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牧师羽良
--  发布时间:2004-12-17 1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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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唐告诉过我几条做财经记者的原则和技巧,前者我每天都会想一想,看看自己做的到不到位,后者还没有太多实践。

前几天本来象写篇短文,题目拟定“真相的谬误”,后来不了了之。我想写的,大致就是老唐现在写出来的,不同的是我实践太少可能会偏重理论描述,老唐是两者并举,丰满多了。

不过这篇文章我认为更适合跟在去年记者节的帖子后面,因为那个帖子里大家和汪老师争论的话题之一,就是“全部真相是否可能”。我认为老唐今天这篇文章对这个问题做了一个他自己的完整回答。我是完全赞成老唐观点的。

我很感兴趣当初汪老师是如何被胡舒立说服的,以至于汪老师接收了“最困难的是说出全部真相”(困难,但可能)这一信条。我觉得这和汪老师对logos的理解很冲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7 15:29: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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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师羽良:对安替做“常识新闻人”的抽象吹捧  http://priestliu.blog-city.com/read/1270519.htm
或:《新闻:没有客观,没有真相》  http://210.77.146.222/forum_test/p680355.html



[此贴子已经被绛枫于2005-7-30 17:34:54编辑过]

 

表达权,即言论自由在民主社会里是基本公民权,早在17-19世纪即已确立,得到确实保障,所谓新闻自由不过是它的另一种表述,但在专制社会里,却是属于政治权利,有赖政治发展;而著作权,名誉权等属物权和人身权,是即便专制社会近年来也不得不承认的基本民事/公民权利。胡主编所指中国媒体在行使的并非新闻自由,而是基于宣传之公权力,所以酿法则冲突,这是中间论证,前帖包括丁丁并不解其中。

明确说,在专制社会,新闻侵权主体与普通现代社会的不同在于,它并非私有媒体,而是意识形态机器,无论其侵犯何种私权,也无法适用私法范畴的侵权与冲突解决办法。所以,在这一“制度“下,所谓新闻客观性就成了新闻媒体去意识形态化,与意识形态保持距离获得大众认同--而且避免意识形态公媒体有意无意直接挑战私权引发私法机制质疑媒体表达政治合法性的危机--的几乎唯一底线,也是自由媒体人唯一能够坚持的。如此,才能理解胡主编的良苦用心。

逻辑复杂,表达也不得不复杂,且省略极多,见谅。



[此贴子已经被kielboat于2005-7-30 19:36:23编辑过]

 

唉,看来我前几天的有惊无险的背后,真得好好分析一下...

外出采访,曝光类,与个体民众发生冲突,被指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事后很郁闷,想到了宪法、言论自由、个体权利,想到了死活不出现的《新闻法》,想到了国内外此类冲突解决办法,复杂,不愿想了。

当时的直觉是,自己曾经的、现在身后的意识形态背景和官方色彩是这次冲突的直接起因,他们不会想象记者会保持中立立场。所以,如k所言,去意识形态化、与意识形态保持距离获得大众认同,是最终的底线。

难做。




[此贴子已经被高山流水于2005-7-30 22:45:1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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