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生产中的“国家法团主义”秩序
摘自潘忠党《历史叙事及其建构中的秩序──以我国传媒报道香港回归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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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分析说明,“香港回归”这一叙事具有“国家主义”的特征,其表现在于本质化中华民族,等同民族与国家,突出国家政治权威代表中华民族的合理性。这种民族主义的话语,正如萧功秦所敏锐观察到的,在我国当代起着政治合法化的巨大作用。以上分析还表明,党和国家的权威,包括意识形态和政治统治的权威,在建构这一叙事的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但是,这一建构绝不仅仅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灌输,而是有着文化生产者的广泛和积极的参与。他们的参与一方面是受市场利益的驱使,一方面也源自真诚的民族情感。在建构这一民族主义叙事的过程中,国家和市场力量的联姻,构成了我国当代文化生产的一个颇具理论意义的景观。“香港回归”这一历史事件就在这样构成的传媒舞台上排演得有声有色。
比较各家传媒对香港回归的报道,比较官方传媒和“民间”文化“商品”所再现的香港以及香港回归,我们也能够感受到一些不同,只是相对于“同”,这些“不同”实在是太微小了。如果说官方的叙事为“香港回归”以及其它涉及民族与国家的事件提供了基本框架的话,其它更靠近市场的文化商品则为这一框架提供了丰富的感性、个体和日常生活的内容。就这一点说,似乎区分“国家”和“社会”的民族主义是有意义的。这不仅从理论上来说是如此,而且从现实方面来说也是如此。譬如说,在举国抗议北约轰炸我驻南斯拉夫使馆的暴行过程中,民众的同仇敌忾的民族主义情绪必须经过党和国家,利用传媒和组织渠道,加以引导和约束。这一实例说明,这两者之间在某时的微小差异却隐含着巨大的潜在政治意义。
但是,更有意义的问题是,在文化生产如此商业化了的今天,为什么不同生产者会生产出如此雷同的民族主义叙事?也就是说,为什么党的喉舌与文化商品生产者能同样青睐民族主义的叙事?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在目前我国特殊的文化生产秩序。对此,我提出一点理论的思考。
目前特殊的文化生产秩序的核心在于,民族主义的话语和利益调适的主导力量都在党及其所领导的国家。这种契合使得国家与市场的力量能够携手、联姻,而联姻的具体方式就是在党-国的基本框架内,国家力量与基于市场的利益集团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通过隐性协议,实现利益的调适。这种文化生产的秩序与上个世纪70年以来甚嚣尘上“新法团主义”(neo-corporatism)理论颇有暗合之处。
“新法团主义”有多种版本,但对我所要阐述的问题来说,最关键的是其中以“利益调适”为核心的关联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秩序安排的观点。 强调“利益调适”也是我对于目前中国研究中占主流的“国家-社会”范式的一些反应,其中包括:
(1) 我们难以确定我国有近乎相互敌对或对抗的国家与社会──如果说我国当代有了具备典型意义的所谓“市民社会”的话──之间的关系;
(2) 所谓社会在我国,至少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并不象国家-社会理论范式中所构想的那样,由一些有如散兵游勇般的社团组成,个人自愿参与这些社团,社团之间在独立于政府干预情况下相互竞争;
(3) 国家和社会在我国都属于过于凝固化了的超大概念,难以用来分析中央与地方、地区与地区等之间的千差万别。
如果简单地运用“国家-社会”这一范式考察我国传媒体制的变迁,就更容易离题万里,因为,尽管传媒已经基本上依靠市场赢利而生存,并因此获得了作为行为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但是,它们仍然存活于党的新闻事业这一基本体制内,我们只能说它们获得了“双重身份”。 这种双重身份使传媒成为特殊的利益团体。一方面,它们是活跃于市场的经济实体,在这点上,它们与任何其它参与市场的经济实体没有区别。另一方面,传媒作为经济实体的身份又来自国家的特许,来自它们作为国家机器,或国家意识形态设置(state ideological apparatus)的一部分,它们的行政级别、服务对象由国家管理部门所确定。这一定位,使它们能够享受一定的国家资源(譬如,获得特许派记者赴港报道回归,派记者赴国外报道奥林匹克运动会,或派遣驻外记者),也具备在一定范围内的市场垄断(譬如中央电视台为唯一面向而且覆盖全国的电视台,《广州日报》为唯一面向以广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市场的都市日报等),同时,它们也因此承担与其定位相适应的服务国家政治利益的责任。这种经济利益集团和国家意识形态设置的双重身份,使得它们在运作中,服务国家所代表的“公益”(public interests)与满足本团体的“私益”(private interests)相互掺杂,难分你我。
传媒之获取这种双重身份,也在于党-国下放了作为传媒业主(proprietor)对传媒的经营权,而改换成与传媒之间通过协议(bargain)确认传媒的双重身份这样一种关系。这种协议自然不表明二者是平等对手,因为党-国确定协议过程的游戏规则,具有批许(license)、审查、和合法化传媒的垄断权。但是,于此同时,党-国也必须在使用自己的权力时考虑传媒的经济利益,譬如,它要求传媒同时采用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标准;党-国还必须愿意为了调适传媒的集团利益而修改游戏规则,譬如,原广电部一方面要求各省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一台的节目,以保证国家电视台的覆盖,另一方面,逐步允许省台上星,形成至少各电视台的信号在全国的重复覆盖,以帮助省台能在省会城市台竞争面前,通过扩大本省和跨省的覆盖而提高广告收入。
在党-国主导的这种利益调适过程中,党-国也不是单一的机构,它有各个部门和中央与地方各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也赋予传媒一定的讨价还价的筹码。譬如,新华社与广电总局虽然级别相同,为着集团利益,新华社希望自办电视台,广电总局就会因为自己需要保护的集团利益而反对。再譬如,广东省以《南方周末》作为本省的骄傲之一,因为该报具有全国性影响,因此,省委和省政府在各个方面保护甚至纵容该报对省外部门或单位的大胆批评。但是,在外省不断向中宣部抗议的情况下,中宣部不得不限制该报的做法,甚至要求该报领导班子改组,以平衡各省的利益。
通过类似的讨价还价,党-国及利益集团之间,以及利益集团各自之间才能达到利益的调适。文化生产的秩序也就是参与各方遵循一定的规则,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各自都能接受的利益调适。为了这个游戏能够不断继续下去,各方都需要特别把守自己的筹码。对于传媒(可以直接推广到其它主要的文化生产机构)来说,也就是要严格圄于官方的意识形态框架,而在官方意识形态中最能引起文化共鸣的就是民族主义。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当今的政经环境下,民族主义能够成为党-国和市场两股力量联姻的主要基地,成为双方共同青睐的文化生产领域。
更进一步来说,“公益”与“私益”重叠的传媒生产秩序与当代民族主义话语中的“家”“国”互释,具有逻辑上的相通之处。以“家”的框架和“家”所基于的血缘关系来本质化民族,为的是建构民族整合的话语,而民族的整合是政治实体统一的合法化基础。这种民族主义的诉求,随着改革的日渐深入,随着原有政治意识形态日渐失去其相关,日益显示出它作为政治合法化资源的不可替代作用。民族主义话语中的“整合”与“统一”也成为党-国在调适各方利益的协议中最为有效的砝码,成为它直接干预市场甚至代理某些集团利益的合法化资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电视台,新华社作为国家通讯社,以及《人民日报》作为党中央的喉舌的政治地位不可动摇,它们的市场垄断地位也就不可面临直接的挑战。对于其它文化生产者来说,顺服和维护这种“整合”与“统一”则是它们保持自己由党-国所批许的市场占位的前提条件,能够为这种“整合”和“统一”提供自己独特的服务是它们在利益调适的协议中所持的重要筹码。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作为一个群体所共享的民族文化资源,由于它凝聚群体情感和激发群体归属之想象的内力,市场价值也日益提高。因此,虽然生存于市场,传媒和各家文化生产者都会自愿加入民族主义的大合唱,在被党-国确认为关系到民族整合和国家统一的历史时刻尤其如此。
“法团主义”首先是一种实践方式,包括政府政策制订和利益集团利益表达的实践;其次是指通过这种实践所达成的利益集团的利益相互渗透,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牵扯网络;再次是指这种网络及实践所构成的社会秩序。既然这种秩序依赖利益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它们之间利益的调适就只能是暂时的,由此形成的秩序也就具有可变性,并且可能向自由主义的民主秩序或向集权主义秩序转变。 在我国,如施密特(Philippe C. Schmitter)所论述的,由于强势中央政府统领下属的部门和地方单元(也即条条块块的分割),以及这一体制内的集权于中央的倾向,我们所分析的“法团主义”秩序应当属于“国家法团主义”,与有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多元意识形态和联邦型中央和地方关系安排的“社会法团主义”秩序有明显区别。 “国家法团主义”的制度安排更难直接向自由主义的民主制度转变,在实际发展上的走向如何,要看很多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要看政府职能之转变是否会走向严格区分公益和私益的分别代理,比如传媒不再作为党-国权威体制的一个装置,政治改革过程中各种社会团体是否会逐步摘掉半官方的帽子。
需要指出的是,我在这里绝不是说我国已经具有了理论意义完整的“国家法团主义”政经秩序。我只是采取“法团主义”的分析视角和工具,分析党-国和市场力量在传媒运作中的联姻,并说明在这联姻中党-国力量的主导。这种联姻当然不具备政治学家们所概括的“法团主义”政经秩序的全部特征。如果说这种联姻存在,并且在建构民族主义叙事和话语方面有着天然的合适场所,也反过来特别有益于建构作为政治资源的“国家民族主义”,那么,在目前以及最近的将来,我国传媒的历史叙事都将会在这种联姻的逻辑框架内被建构,历史也将会继续在由此构成的局促的传媒舞台上登场。同样地,由于有这样的特殊联姻,民族主义话语也将继续具有政治资源的价值,并同时具有市场销售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