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望经济学园问学区传媒与经济学 [讨论]媒介-政治秩序的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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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媒介-政治秩序的研究视角

[讨论]媒介-政治秩序的研究视角

媒介作为治理技术

摘自孙五三《批评报道作为治理技术——市场转型期媒介的政治-社会运作机制》
  http://www.beiw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6&rootid=19198&id=19198&star=2&skin=

自威廉姆森以来,“治理”问题在当代经济学中已经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威廉姆森,2001)。此后,由于政治学和其它社会科学的介入,“治理”问题遂成为社会科学普遍关心的问题。“治理”问题在国内学界也正在引起注意,中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所进行的机构改革,已经被国内某些学者从治理技术的角度进行了讨论。(参见毛寿龙,2002)沿着这一脉络前进便不难观察到:在政府治理技术的变革中,媒介也被纳入了权力结构之中,成为治理技术的一部分。


当代社会学大师福柯首先提出了“权力技术”的概念,并将它与“治理术”连为一体,着重考察随着各种制度安排的设立,如何将统治消弥于无形的过程(参见福柯,1998)。福柯所论说的各个范畴,从“权力”到“权力技术”再到“治理术”,其内在涵义与我们所面对的问题并非一一对应,但他却给予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权力系统及其运作策略是经常发生微妙变化的;在市场转型过程中,媒介发生的演变可能与权力系统的演变直接相关,透视媒介这个窗口,我们也许可以发现权力运作策略的某种演变,并藉此而为媒介研究注入某些新的意义。

其实,媒介与权力系统运作的关联性,早已被哈贝马斯看到了。他将现代媒介称为“舆论管理技术”,提出媒介“有计划地制造新闻或利用有关事件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媒介通过对事实和精心设计的形象展示,“建立使人接受的新权威和新象征,改变公众舆论的方向”。(哈贝马斯,1998)媒介及其运作已经变成了权力对舆论的一种精巧操控,经过对舆论的操控,操控者达到使权力内化于大众内心的目的。

不过,哈贝马斯所描述的“媒介操控”与我们这里讨论的“治理技术”有两点重要的不同。第一,它发生于与中国媒介体制不同的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就其性质而言,“舆论管理”和“舆论导向”几乎可以视为同义语。而中国的舆论管理一直表现得直接、彻底,而且从无隐讳。第二,舆论管理虽然为政府所用,但仍然限于操控舆论,不直接涉及权力的施行,而这里讨论媒介作为“治理技术”时,关注的是媒介如何成为行政权力的一部分。

改革开放后,随着政府行政体制的改革,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的演变,政府开始更为积极地利用媒介。这里所要讨论的就是,媒介如何在权力结构中运作,从而构成权力的组成部分。这一看法的主要内涵是:

--国家越来越自觉地将媒介当作一种治理技术。当媒介作为舆论管理工具时,它旨在规定公众舆论的走向,是面对大众的。它的对象和西方国家的媒介没有什么差别,就像哈贝马斯所描写的那样。而在转型期的中国,媒介正在成为中央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约束地方官员,特别是基层地方官员的一个有效渠道;

--媒介从业人员,特别是接受了西方专业主义思想的从业人员,试图以独立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良知,鞭挞社会丑恶现象,把媒介变成社会道德良心的载体。但是,在国家权力的有系统的策略运作之下,这种鞭挞行为已经落入国家权力的谋略或算计之内,其所实现的乃是国家权力的意志。

--在市场转型条件下,无论媒介自身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话题的微小化、新技术的包装,等等,都不足以改变媒介与权力系统紧密相连,作为权力运作技术的本质。




[此贴子已经被绛枫于2005-3-13 20:28:35编辑过]

 

文化生产中的“国家法团主义”秩序

摘自潘忠党《历史叙事及其建构中的秩序──以我国传媒报道香港回归为例》
  http://www.beiw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6&RootID=12903&ID=12903

以上的分析说明,“香港回归”这一叙事具有“国家主义”的特征,其表现在于本质化中华民族,等同民族与国家,突出国家政治权威代表中华民族的合理性。这种民族主义的话语,正如萧功秦所敏锐观察到的,在我国当代起着政治合法化的巨大作用。以上分析还表明,党和国家的权威,包括意识形态和政治统治的权威,在建构这一叙事的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但是,这一建构绝不仅仅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灌输,而是有着文化生产者的广泛和积极的参与。他们的参与一方面是受市场利益的驱使,一方面也源自真诚的民族情感。在建构这一民族主义叙事的过程中,国家和市场力量的联姻,构成了我国当代文化生产的一个颇具理论意义的景观。“香港回归”这一历史事件就在这样构成的传媒舞台上排演得有声有色。

比较各家传媒对香港回归的报道,比较官方传媒和“民间”文化“商品”所再现的香港以及香港回归,我们也能够感受到一些不同,只是相对于“同”,这些“不同”实在是太微小了。如果说官方的叙事为“香港回归”以及其它涉及民族与国家的事件提供了基本框架的话,其它更靠近市场的文化商品则为这一框架提供了丰富的感性、个体和日常生活的内容。就这一点说,似乎区分“国家”和“社会”的民族主义是有意义的。这不仅从理论上来说是如此,而且从现实方面来说也是如此。譬如说,在举国抗议北约轰炸我驻南斯拉夫使馆的暴行过程中,民众的同仇敌忾的民族主义情绪必须经过党和国家,利用传媒和组织渠道,加以引导和约束。这一实例说明,这两者之间在某时的微小差异却隐含着巨大的潜在政治意义。

但是,更有意义的问题是,在文化生产如此商业化了的今天,为什么不同生产者会生产出如此雷同的民族主义叙事?也就是说,为什么党的喉舌与文化商品生产者能同样青睐民族主义的叙事?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在目前我国特殊的文化生产秩序。对此,我提出一点理论的思考。

目前特殊的文化生产秩序的核心在于,民族主义的话语和利益调适的主导力量都在党及其所领导的国家。这种契合使得国家与市场的力量能够携手、联姻,而联姻的具体方式就是在党-国的基本框架内,国家力量与基于市场的利益集团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通过隐性协议,实现利益的调适。这种文化生产的秩序与上个世纪70年以来甚嚣尘上“新法团主义”(neo-corporatism)理论颇有暗合之处。

“新法团主义”有多种版本,但对我所要阐述的问题来说,最关键的是其中以“利益调适”为核心的关联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秩序安排的观点。 强调“利益调适”也是我对于目前中国研究中占主流的“国家-社会”范式的一些反应,其中包括:

(1) 我们难以确定我国有近乎相互敌对或对抗的国家与社会──如果说我国当代有了具备典型意义的所谓“市民社会”的话──之间的关系;

(2) 所谓社会在我国,至少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并不象国家-社会理论范式中所构想的那样,由一些有如散兵游勇般的社团组成,个人自愿参与这些社团,社团之间在独立于政府干预情况下相互竞争;

(3) 国家和社会在我国都属于过于凝固化了的超大概念,难以用来分析中央与地方、地区与地区等之间的千差万别。

如果简单地运用“国家-社会”这一范式考察我国传媒体制的变迁,就更容易离题万里,因为,尽管传媒已经基本上依靠市场赢利而生存,并因此获得了作为行为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但是,它们仍然存活于党的新闻事业这一基本体制内,我们只能说它们获得了“双重身份”。 这种双重身份使传媒成为特殊的利益团体。一方面,它们是活跃于市场的经济实体,在这点上,它们与任何其它参与市场的经济实体没有区别。另一方面,传媒作为经济实体的身份又来自国家的特许,来自它们作为国家机器,或国家意识形态设置(state ideological apparatus)的一部分,它们的行政级别、服务对象由国家管理部门所确定。这一定位,使它们能够享受一定的国家资源(譬如,获得特许派记者赴港报道回归,派记者赴国外报道奥林匹克运动会,或派遣驻外记者),也具备在一定范围内的市场垄断(譬如中央电视台为唯一面向而且覆盖全国的电视台,《广州日报》为唯一面向以广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市场的都市日报等),同时,它们也因此承担与其定位相适应的服务国家政治利益的责任。这种经济利益集团和国家意识形态设置的双重身份,使得它们在运作中,服务国家所代表的“公益”(public interests)与满足本团体的“私益”(private interests)相互掺杂,难分你我。

传媒之获取这种双重身份,也在于党-国下放了作为传媒业主(proprietor)对传媒的经营权,而改换成与传媒之间通过协议(bargain)确认传媒的双重身份这样一种关系。这种协议自然不表明二者是平等对手,因为党-国确定协议过程的游戏规则,具有批许(license)、审查、和合法化传媒的垄断权。但是,于此同时,党-国也必须在使用自己的权力时考虑传媒的经济利益,譬如,它要求传媒同时采用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标准;党-国还必须愿意为了调适传媒的集团利益而修改游戏规则,譬如,原广电部一方面要求各省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一台的节目,以保证国家电视台的覆盖,另一方面,逐步允许省台上星,形成至少各电视台的信号在全国的重复覆盖,以帮助省台能在省会城市台竞争面前,通过扩大本省和跨省的覆盖而提高广告收入。

在党-国主导的这种利益调适过程中,党-国也不是单一的机构,它有各个部门和中央与地方各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也赋予传媒一定的讨价还价的筹码。譬如,新华社与广电总局虽然级别相同,为着集团利益,新华社希望自办电视台,广电总局就会因为自己需要保护的集团利益而反对。再譬如,广东省以《南方周末》作为本省的骄傲之一,因为该报具有全国性影响,因此,省委和省政府在各个方面保护甚至纵容该报对省外部门或单位的大胆批评。但是,在外省不断向中宣部抗议的情况下,中宣部不得不限制该报的做法,甚至要求该报领导班子改组,以平衡各省的利益。

通过类似的讨价还价,党-国及利益集团之间,以及利益集团各自之间才能达到利益的调适。文化生产的秩序也就是参与各方遵循一定的规则,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各自都能接受的利益调适。为了这个游戏能够不断继续下去,各方都需要特别把守自己的筹码。对于传媒(可以直接推广到其它主要的文化生产机构)来说,也就是要严格圄于官方的意识形态框架,而在官方意识形态中最能引起文化共鸣的就是民族主义。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当今的政经环境下,民族主义能够成为党-国和市场两股力量联姻的主要基地,成为双方共同青睐的文化生产领域。

更进一步来说,“公益”与“私益”重叠的传媒生产秩序与当代民族主义话语中的“家”“国”互释,具有逻辑上的相通之处。以“家”的框架和“家”所基于的血缘关系来本质化民族,为的是建构民族整合的话语,而民族的整合是政治实体统一的合法化基础。这种民族主义的诉求,随着改革的日渐深入,随着原有政治意识形态日渐失去其相关,日益显示出它作为政治合法化资源的不可替代作用。民族主义话语中的“整合”与“统一”也成为党-国在调适各方利益的协议中最为有效的砝码,成为它直接干预市场甚至代理某些集团利益的合法化资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电视台,新华社作为国家通讯社,以及《人民日报》作为党中央的喉舌的政治地位不可动摇,它们的市场垄断地位也就不可面临直接的挑战。对于其它文化生产者来说,顺服和维护这种“整合”与“统一”则是它们保持自己由党-国所批许的市场占位的前提条件,能够为这种“整合”和“统一”提供自己独特的服务是它们在利益调适的协议中所持的重要筹码。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作为一个群体所共享的民族文化资源,由于它凝聚群体情感和激发群体归属之想象的内力,市场价值也日益提高。因此,虽然生存于市场,传媒和各家文化生产者都会自愿加入民族主义的大合唱,在被党-国确认为关系到民族整合和国家统一的历史时刻尤其如此。

“法团主义”首先是一种实践方式,包括政府政策制订和利益集团利益表达的实践;其次是指通过这种实践所达成的利益集团的利益相互渗透,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牵扯网络;再次是指这种网络及实践所构成的社会秩序。既然这种秩序依赖利益集团之间的讨价还价,它们之间利益的调适就只能是暂时的,由此形成的秩序也就具有可变性,并且可能向自由主义的民主秩序或向集权主义秩序转变。 在我国,如施密特(Philippe C. Schmitter)所论述的,由于强势中央政府统领下属的部门和地方单元(也即条条块块的分割),以及这一体制内的集权于中央的倾向,我们所分析的“法团主义”秩序应当属于“国家法团主义”,与有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多元意识形态和联邦型中央和地方关系安排的“社会法团主义”秩序有明显区别。 “国家法团主义”的制度安排更难直接向自由主义的民主制度转变,在实际发展上的走向如何,要看很多因素,其中最主要的是要看政府职能之转变是否会走向严格区分公益和私益的分别代理,比如传媒不再作为党-国权威体制的一个装置,政治改革过程中各种社会团体是否会逐步摘掉半官方的帽子。

需要指出的是,我在这里绝不是说我国已经具有了理论意义完整的“国家法团主义”政经秩序。我只是采取“法团主义”的分析视角和工具,分析党-国和市场力量在传媒运作中的联姻,并说明在这联姻中党-国力量的主导。这种联姻当然不具备政治学家们所概括的“法团主义”政经秩序的全部特征。如果说这种联姻存在,并且在建构民族主义叙事和话语方面有着天然的合适场所,也反过来特别有益于建构作为政治资源的“国家民族主义”,那么,在目前以及最近的将来,我国传媒的历史叙事都将会在这种联姻的逻辑框架内被建构,历史也将会继续在由此构成的局促的传媒舞台上登场。同样地,由于有这样的特殊联姻,民族主义话语也将继续具有政治资源的价值,并同时具有市场销售的价值。
 

“合作主义”专辑
  http://www.bjsjs.net/news/newsList.php?columnId=31

附:一位教授关于“国家—社会”理论与“法团主义“的回信片断

西方社会的形成(特别是市场力量)是针对国家而言的。公共领域是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协调它们之间的矛盾。但中国市场的形成是国家主导和控制的,虽然市场形成以后,也开始有自己局部的能动性,在特定的程度内可以制约国家,但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力量毕竟还是更大的。我不喜欢“法团主义”的译法,但我一时忘记台湾的译法(比较贴切)。这个理论来自拉丁美洲,解释右翼独裁政权的统治秩序。有人说,中国逐渐从左翼独裁政权转型为右翼独裁政权,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个理论就逐渐适用。不过这个理论也有不少说不清楚的地方,还待厘清。


[此贴子已经被绛枫于2005-4-17 11:29:25编辑过]

 

这个所谓教授白痴啊。
corporatism,要说来源,可是指墨索尼尼的意大利。
而且有新旧之分,就新法团主义而言,世界上相当数量的国家都可纳入其中,特别当我们只指某一层面时,而不是想当然以为可以指代整个国家形态,所以,它又以多元主义的面目出现,很有迷惑性。
再者,理论的适用与否并不是如这位教授想当然的,拿状况的可比性混淆理论分析的适用和某种政治主张的适用。
 

老k,我没读过这方面文献,临时搜索了一下中文的网页,拉美的法团主义的确比意大利早啊。

发展模式探讨译稿(中)拉丁美洲的新潮流 


作者:chinabard 提交日期:2004-07-13 02:42 

新潮流:实证主义(Positivism)、西班牙主义(Hispanismo)、职团主义(Corporatism)、马克思主义(Marxism)

到了19世纪中期,大部分拉美国家开始稳定下来。它们解决了早期的边界纠纷,政教关系争议较少,原先走向崩溃的趋势也终止或得到了解决。(69页完)与此同时,拉美各国人口不断增长,土地得到垦殖,外国投资也开始涌入。12各种新的经济组织(银行、各种金融机构等)开业了,军队和官僚机构走向现代化和专业化,政府也逐渐取得了对本国领土的有效控制权。这是拉美历史上第一次发展契机,新的思想体系和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组织方式也悄然兴起,其中有的就对现存的秩序和行为方式发出挑战,有的则适应了拉美的社会传统。于是困境出现了:当威权主义不再为人们接受时,自由主义在拉美情境中也屡屡受挫。因此,整个南半球的美洲都开始寻求新的发展道路。
最早在拉美新兴哲学思想中脱颖而出的是实证主义,这种思潮自19世纪70年代起就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直持续到19世纪结束,因而与拉美第一次大推进的发展期相对应。13实证主义是从法国传播进来的一种社会和政治哲学,其创始人是法国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实证主义对拉美的影响远远大于对美国的影响,甚至到今天还以“秩序与进步”的标识形式体现在巴西国旗中。简言之,实证主义主张以“科学的”组织和社会与政治的理性化去实现国家的发展目标。社会应该是秩序井然、等级分明的,应该由教养良好的精英引导走正确的方向。实证主义代表了变革的要求和进化型的进步潮流,而且应该以可控制、有秩序的方式推进。
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实证主义会对拉美的知识精英和政治精英有这么大的吸引力。实证主义主张变革与进步,但避免了革命,而且是由有教养的精英来领导变革,而不用把权力移交给大众;它以发展为己任,却又不用实行真正的民主化,回避了民众参与的内容;它不是美国意义上分裂式的个人主义,而是中央集权化的、有机的、组织管理严密的、与根深蒂固的拉美传统相适应的职团主义。实证主义要求走向现代化,不过是在现存社会和权力结构下的现代化道路。对拉美的精英们和初生的中产阶级来说,这些都是很有吸引力的特征。
接下来在拉美形成重要影响的思想体系是“西班牙主义”,或者说是仰幕西班牙文化的一种潮流。14 19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拉美都在憎恨和咒骂其前殖民宗主国西班牙,责备西班牙榨干了拉美的财富,给拉美套上了封建和落后的组织制度枷锁,不肯让拉美走向独立。但是自从西班牙退出拉美后,特别是它在1898年战争中被“暴发户”美国击败以后,拉美开始以比以前更为同情的眼光和仰慕的态度来看待这个前殖民宗主国,(70页完)其中包括了对西班牙艺术、舞蹈、文学、宗教、法律、语言甚至社会和政治制度的新的仰慕之情。西班牙主义最经典(同时也是最畅销的)的体现是乌拉圭作家何塞·恩里克·罗多(José Enrique Rodó)的著作《阿列尔》(Ariel),在这本书中他把形而上的、有教养的、精致的、富有艺术美感的西班牙世界与想象中粗鲁的、物质主义的、贪婪无厌的、缺乏教养的美国做了对比。15此外,西班牙主义也很重视西班牙的天主教和保守主义传统。
在西班牙主义包罗万象的内容中,有一项就是人们称为职团主义(corporatism,又译统合主义、法团主义或组合主义等)的新政治哲学。现代职团主义在19世纪中期的欧洲、特别是欧洲天主教国家中就显露出来了,在19世纪80年代演变成为群众运动,到了1892年又得到了教皇通过著名的“劳工通谕”(Rerum Novarum)给予它的祈福。职团主义与实证主义一样,在西班牙影响所及的国家(包括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拉丁美洲)要比在美国更为流行。职团主义一方面反对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冲突论,主张劳资双方要保持团结与和谐,因此赢得了不少新的支持者;另一方面也反对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主张按照“有机的”、主观认定为“自然的”的职能单位(或者职团)对社会和政治进行重组——这些单位包括有家庭、教区、邻里、企业家团体、工人、农民、渔民、士兵、宗教组织等等。职团主义还很偏好强大的政权、有序且整合了的社会、以及资方、工会和政府之间的三头合作。因此,职团主义由于强调宗教与历史连续性,自然就成为了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成了特别适合于供伊比利亚半岛和拉美国家选择的思想体系。16 20世纪的第一个10年,职团主义增长缓慢,但是在一战和俄国布尔什维克革命以后得到了新的拥护者,在20世纪20-30年代很可能是拉美最为流行的政治哲学了。
如同实证主义一样,人们可以很容易地理解为什么职团主义在拉美社会、特别是在精英阶层中大受欢迎。职团主义所代表的也是变革的呼声,不过是受制约的、有节制的变革,它把资方和劳工都包容进精英主导、国家控制的政治过程之中。而且由于职团主义的政治主张也赞同有机的、组织管理严密的、中央集权型的、整合性的政治制度,因此能够与拉美许多历史悠久的价值观保持一致。它主张拉拢劳资双方,这样当它以职团或团体为中心的方式来避免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互相仇视的心理时,也防止了马克思主义的蔓延。也许,在精英阶层看来,职团主义最为重要的作用是在精英们的支持和控制下形成了对变革的适应能力。在这一时期里,职团主义在欧洲和拉美不少地区极为流行,以至于被吹捧为未来的发展潮流:就像自由主义思潮主导了19世纪一样,职团主义也梦想成为20世纪的主流哲学。(71页完)
职团主义者还宣称,由于这种哲学具有有机的、整合的(integral)、国家主义的特点,因此是最适合于拉美社会的,把它作为拉美社会的新型政治哲学,完全可以与在北美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相媲美。而且他们还认为,虽然职团主义起源于欧洲,不过确实更适合运用于伊比利亚半岛和拉丁美洲,它其实就是拉美社会长久以来孜孜以求的本土的或者国产的(至少也是在适应于本土的)政治哲学;它看起来更能反映本身所处其中的西班牙式的社会现实,而不是反映美国式的社会模式。但是,由于在二战期间与法西斯主义搅和在一起,职团主义成了一种声名狼藉的政治哲学,二战后这个术语也很少使用。不过,在实践中(例如阿根廷的庇隆、巴西的瓦加斯以及其他很多人),拉美大部分地区一直到战后很久还在遵循这样或者那样的职团主义形式。这个问题我们后文还会回过来讨论。
20世纪20-30年代,职团主义在拉美最大的对手和“威胁”是马克思主义。17实际上,我们可以把职团主义的崛起看成是在南欧和拉美的社会情境中对所谓的“社会问题”的一种更为保守的、更具天主教特色的反应:如何应付组织性强、政治化程度高的工人阶级的崛起。职团主义、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分别对此问题做出的自己的回答。马克思主义在拉美有形式各异的表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工联主义、托洛茨基主义、土地均分论激进主义,甚至还有游击运动和马克思主义依附理论等。马克思主义在拉美的多样性特征其实对自身起了分裂和削弱的作用,而劳工组织、农民协会的软弱和工人阶级自觉意识的淡薄又进一步削弱了马克思主义运动的发展。拉美马克思主义的力量很少能强大到夺取政权或上台执政的地步,每次当它威胁到现存制度的时候总是被武装力量给残酷镇压下去。
本书特别关注各种推动马克思主义适应拉美现实的因素,以及因此形成本土化马克思主义的因素。例如,由于工业化的落后和工人阶级的弱小,拉美几乎没有出现真正无产阶级革命的希望,不过拉美还有农民、边缘群体和土著居民。因此,秘鲁马克思主义者何塞·卡洛斯·马里亚特吉(José Carlos Mariátegui,1895-1930)努力重写马克思,想让农民和印地安人而不是工人阶级成为革命的先锋。18 同样在秘鲁,维克多·劳尔·哈雅·德·拉·托雷(Victor Raúl Haya de la Torre)开创了一个大众型的民主社会主义政党(the Apristas,阿普里斯塔),在其他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提出了一种主张变革和涵有“具体历史时空”特性(不管这个术语含义如何)的理论,它更多的是根基于印加式的而非欧洲式的无产阶级之上的。19 在墨西哥也有类似的例子。在1910-1920年革命中崛起的新政治主张,重新关注本国的印地安传统,颂扬印地安人和梅斯蒂索人(印地安人和白种人的混血后裔),(72页完)力图组成一个新的“普遍的人种”(cosmic race)。20 但是,这些运动很少有获得政治上成功的,在印地安人口占少数的国家中就更没有政治前途了。当然,这些运动也确实有成功的例子,不过这种成功更多的是建立在社会民主的政治平台之上的,倒不是靠他们口口声声所说的对土著人民权利的伸张。

 

这些当然是没有错的。旧法团主义原来也就指代19世纪以及20世纪上半叶这些形形色色的集权精英统治。
任何主义都有其具体的运动,思潮,和背景。概念的对应,是以这一概念获得学术界承认的初始文献来划分的。回溯和扩展是另外一件事,跟它们的时间先后有什么关系?
概念的发展更建立在对旧概念的回溯和扩展上。
中国人接触理解一些概念本来就是最晚的,很容易袭用斯大林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阶段论,把此前的研究作如此分期。


[此贴子已经被kielboat于2005-4-17 19:02:58编辑过]

 

而且,所谓理论适用性,他的意思并不是简单的类别,而是指不同的历史情景需要不同类型社会理论来解释。就他擅长的传媒政治经济学而言,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学背后的社会理论属于自由—多元主义,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则是激进马克思主义,如果直接将西方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套用来中国的历史情景,就犯了怀海德所说的“具体情境错置的谬误”。

我认为他的基本思路是不错,但仍有些粗枝大叶,他也承认他的工作还相当初步,下面还有许多分支可以努力。具体到法团主义,他并不是专门研究这个理论的,所以我贴上来,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此贴子已经被绛枫于2005-4-22 19:17:48编辑过]

 



引用:
以下是引用kielboat在2005-3-9 18:12:05的发言:
在考虑所谓适用性和本土化问题前,请不妨先温习一下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基础--什么是实证主义?


来源:文化制度主义版——政治学的制度主义:流派、整合,以及在中国的应用( 导论)

今天干脆在此再问清楚理论试用性的问题。

关于“本土化”问题,可以参考k博士贴的《社会学研究的脉络化》一文。但所谓“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基础”,我还是不甚了了。

我怀疑“社会科学”这个概念容易引起分歧。有人会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人文学科并列,那么这种“社会科学”就应当包括实证主义和阐释主义两大学派。如果“顾名思义”,将社会科学界定为一种“科学”,那么其方法论基础就如k博士所言只能是实证主义了,这似乎也是k博士一直提倡的。但从我个人的学习体会来看,却不是这么简单。

楼上的教授更愿意使用“社会理论”的概念,在方法论是提倡“韦伯主义”,“出入于实证论和现象学之间,从社会演员的意义世界入手,然后由研究者居间引进理论和概念,以便在历史中照明一层层社会演员的意义结构,帮助他们阐释生活的世界,这个方法可以两头兼顾实证的因果(抽丝剥茧,执简驭繁)和现象学的意义(多元、复杂甚至矛盾,殊堪玩味)。”

而我记得在以前的讨论中,k博士说韦伯是典型的实证主义的。实证主义与“本土化”又有什么关系呢?现在我学习许多理论、思潮在方法上都有点“试错”的意思,比如现在学习的“法团主义”,判断其适用性的依据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此贴子已经被绛枫于2005-4-17 20:14:10编辑过]

 

治理转型与竞争—合作主义

  徐勇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内容提要〕治理是当今政治学新拓展的论域,但学界对这一语汇缺乏深入的,特别是以中国为主位的理论分析。本文分别从西方社会和中国不同的历史进程和语境考察了治理的涵义和治理的转型,分析了由于治理转型带来的权力分化和整合,主张以竞争—合作主义的理念分析和处理权力分化和整合问题,重新塑造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并以此对中国正在兴起的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民间组织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提供理论解释模型和分析框架。

  当今,“治理”一词越来越多地出现于学界和日常政治生活之中。但是,治理的涵义是什么,为什么治理会愈来愈频繁地出现在政治社会领域,治理模式正在发生什么转变及其背后的理念支撑是什么,这一系列问题还有待学界的探讨。笔者曾在《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1期发表过《Governance:治理的阐释》,对“治理”作了初步的探讨。其后,笔者所在的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又试图运用“治理”作为研究乡村社会及村民自治的分析框架,并提出了“村治”概念,有关人员发表了若干研究论文。但是,笔者认为,迄今为止,学界对这一语汇还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特别是缺乏以中国为主位的探讨,以至我们在运用这一语汇对村民自治、社区自治、民间组织及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时,没有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解释力。笔者试图在四年之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再思考。

  一

  不可否认,治理一词引起我国学界的重视是由于它在90年代成为国际政治学和经济学界新拓展的一个论域,并发端于西方社会。[ii]为此,有必要首先从西方社会的语境下,将其置于特定的历史进程中探究。

  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为操纵、引导和控制。长期以来,它与统治、管理和政府活动联系在一起,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的政治和管理活动。而统治、管理和公共事务都与公共权力密切相关。实际上,无论中外古今,治理作为政治学词汇,都是围绕着公共权力展开的,反映着国家与社会之间一定的权力关系。它是通过对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用,对社会的统治(领导)、协调和控制,以达到一定目标。

  但是,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治理模式或统治方式。而决定治理模式的则是公共权力资源的配置和运作。公共权力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公共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影响力,人们运用这种特殊的影响力达到对国家和社会的支配和控制。当然,公共权力并不是抽象的理念(如黑格尔所言),它的来源由多种要素所构成,如暴力、土地、资本、职业、身份、地位、关系、知识、信息等。

  传统治理模式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单极化和公共权力运用的单向性。其深刻根源在于公共权力主要依靠暴力或对稀缺性的权力资源(如土地、资本等)的垄断性占有所获取,而不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在这种治理模式下,社会成员被静态地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二者之间的角色不能互换。统治者自上而下单向性运用权力,而无须被统治者的同意和参与。由此会产生以下后果:其一,单极权力造成经济和社会资源配置的非均衡性,统治者可利用公共权力获取更多的财富,由此造成社会差别和社会矛盾;单向性权力运用的随意性会引起差别的进一步扩大,使社会矛盾激化为社会冲突;单极权力配置和单向权力运作的治理模式使被统治者无法在既有的体制下维护和扩展其利益,只得运用反叛和暴力的方式实现权力的更迭。

  使传统治理模式受到严重冲击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公民社会的建立。在传统治理模式下,国家作为“特殊的公共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iii],国家支配或覆盖着社会。但在欧洲中世纪,土地封建制使整个社会陷于分散、分裂状态,并在封建制的夹缝中生长出以商业资本为力量的城市市民社会。[iv]城市市民运用金钱向并无多少实际公共权力的国王购买自治权,进行自我管理,从而成为不受国家支配的自主力量。随着市民社会(在西欧,也可直接称为“资产阶级社会”,参见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力量的强大,市民阶级要求建立自己的国家,以保护和扩展其利益。为了获取统治权,资产阶级革命前的启蒙思想家强调“天赋人权”、“生而平等”、“人民主权”、“契约政府”、“权力制衡”等,从而建立起公民社会的理念,即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同意,国家产生于社会而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并由此建立起基本的制度框架。但是,在相当长时期内,由于资本是公共权力的主要来源(如法国大革命中产生的《人权宣言》以财产占有为标准,将社会成员分为享受政治权利的积极公民或政治权利受到限制的消极公民)且为少数人占有,使权力的配置仍然呈单极化状态,权力的使用也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特点,即韦伯所说的“官僚制”。

  只是到20世纪以后,西方国家的传统治理模式才得以真正开始转型。其原因主要是权力来源的多样性和公民社会日益发育成熟。

  首先是普选制的出现,使政府权力的产生至少在形式上不再只受资本力量的支配。马克思认为,民主的发展程度,社会对国家的制约程度,乃至公民社会的成熟,都可以从社会参加选举的广度和深度中得到反映。他说:“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像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此而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脱离自我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v]所以。恩格期曾经高度评价了19世纪末出现的哪怕是资产阶级社会的不受财富和地位限制的普选制。

  其次是由于过度竞争造成经济大危机和社会严重不均衡造成的社会冲突,使西方国家采取改良措施,限制垄断,强调均衡,支持参与,有着不同利益、具有自治性和自主性的利益团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愈益重要。政府决策实际成为各种利益团体竞争平衡的结果。具有自治性的利益团体对内部事务有自主权,不仅不受国家的直接控制,反而会影响公共权力的运作。

  再次是为了充分反映民意,独立的大众传播日益发达,成为社会参与国家、社会制约国家的重要渠道,进一步强化公民社会的力量,如由于新闻媒介的介入致使美国总统被弹劾下台。由此所造成的结果是公共权力资源配置日益分化[vi],不仅是政府、议会,各种社会自治性组织也成为公共事务的决定者,公共权力的运用不仅是自上而下,同时也是自下而上的双向运用。

  在西方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型是一个自然过程。而治理得到国际社会广泛重视,还是90年代,且有其特殊的背景。就西方社会而言,20世纪30年代以来,政府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强化。随后,政府力量强化基础上的福利国家模式又遭遇危机,使西方国家不得不重拾传统,强调市场竞争的作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成为决策者和学界关注的热点。但是,人们很快又发现,由于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和社会需要的日益多样化,在社会发展中经常发生政府和市场双双失灵问题。在许多领域,非政府组织(相对于政府)或者非营利组织(相对于市场)(如公民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等,通常又称为“第三部门”)可以比政府或者市场的作用更有成效,且通过这些组织还可以改善政府的管理,弥补市场的缺陷。为此,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赋予“治理”一词以全新的含义,认为“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vii]“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viii]当然,即使在西方社会,关于治理的表述也有很大差异,但是有一点可以说是共同的,即强调权力的分化和双向运行。首先是将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由政府扩展到社会。治理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治理比政府管理更为宽泛,在许多领域,可以没有政府统治,但不能没有治理。而这种治理是建立统一秩序必不可少的。其次,与传统自上而下单向权力运行的统治不同,现代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权力双向运行的过程。公共事务管理的成效愈来愈依靠政府与公民团体之间相互影响和良性互动。国际社会从而提出了“良好的治理”(good governance )或译为“善治”的概念。所谓“善治”,就是促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正如俞可平先生所指出的,“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ix]其目的是通过改善政府管理和倡导社会参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7年联合国工作年度会议报告中指出,“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繁荣与和平等目标,善治是一块不可缺少的基石。”“在这方面,没有任何两个国家的情况是完全相同的。不过一般地说,并且考虑到文化上的差异,善治的含义包括法治、有效的国家机构、公共事务管理的透明性和负责制、尊重人权,以及全体公民切实参与本国政治过程和参与作出影响他们生活的决定。”所以,治理的当下含义更强调通过通过民主参与促使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

  尽管治理是在西方社会语境下发展并被赋予不同含义,但作为一个政治学的分析概念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也有其独到价值,只是我们必须将这一词汇放在中国特定的历史进程中加以考察。

  事实上,治理作为政治词汇,在中国也是源远流长。在中国文化语境中,作为政治词汇的治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含义:第一,指统治。这是治理最原始和基本的意思,反映统治者对社会的统治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商君书.更法》:“治世不一道”。《老子》:“治大国若烹小鲜。”《孟子.滕文公》:“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人者食于人。”第二,指秩序、安定。统治者通过其治理活动所达到的政治稳定、社会平安的目标,与“乱”相对应。《诗经》:“烹鲜烦则碎,治民烦则乱。”《墨子.兼爱上》:“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孟子.滕文公下》:“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礼记.大学》:“国治而后天下平。”第三,整顿、惩处。指统治者为达到一定目标对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如治罪、治水、治沙等。第三层含义在当下日常政治社会生活中时常可见,如治理整顿、专项治理、综合治理等。

  但是,与西方社会所不同的是,统治在中国的政治语汇中使用得更为频繁。其深刻根源是自秦以后,中国就有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强大的专制国家机器。公共权力配置的单极化和权力运用的单向性特别突出。公共权力资源完全为国家所垄断。国家与社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界限凝固化和静态化,不得“僭越”。即孟子所说的治人者与治于人者,治人者食人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无须治于人者的同意,公共权力自上而下的单向性使用而不受社会制约。因此,在传统中国,政治为极少数人所垄断,治理主要反映一种关系,而不是公共决策过程。尽管国家正式权力只达到县(即所谓“王权止于县政”),县以下实行乡村自治,但这种有限的乡村治权是便于国家统治由国家所让渡,自治权不得脱离国家政权。特别是乡村自治是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在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下,乡村自治被结构化于国家中。尽管社会中存在诸如宗教信仰团体等民间组织,国家可以利用强大的统治力将其整合在统治秩序之中。因此,在传统中国,国家控制社会并覆盖着社会,社会的自主空间极其狭小。其结果是被统治的意见无法在体制内得以有效表达,其利益也得不到体制性保护。当社会不均衡积累到严重冲突时,被统治者只得寻求暴力方式推动权力的更迭或者强制剥夺的松动。这即是中国传统中所说的“一治一乱”的历史周期格局。而在权力更迭过程中,分散的农民一般均利用宗教信仰团体等民间组织作为动员和组织性工具。所以,有人将西方的“civil society”译为“民间社会”(而不是“市民社会”或者“公民社会”)在中国历史进程中是有实际意义的,它注意到在中国历史上“官府”与“民间”的界限和对立性。

  至19世纪,中国政治社会开始发生结构变化。随着近代工商业发展,出现了新式的商人团体。这些新兴商人团体与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专制政体在本质上具有排异性。为了维护其利益,他们利用国家政权整合力衰退之机,获得一定限度的自治权,出现了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萌芽。[x]迫于压力,晚清政府试图在治理方式而不是统治结构上作一些改良,如颁布地方自治章程,推行县以下的地方自治。这表明,晚清时期的治权开始出现分散化趋势。而辛亥革命则强调统治权的结构性改造,革命后建立的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在民”的国家,人民享有决定国家权力的公民权利,“公民社会”的理念和体制基础得以确立。但是,晚清以来的权力分化主要是机械性的分散化,所带来的是地方分裂,以暴力为支撑的地方实力派争夺着国家的控制权,人民仍然被排斥在政治以外,而空有“公民”之名。为了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整合,只得进行新的民主革命和战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为将“主权在民”的统治理念变为现实提供了民族国家和基本制度基础,中国传统治理模式的统治主体在性质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与此同时,革命后的制度安排具有多元合作的特点,如包括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可以自愿加入/退出的互助组、合作社、政治协商会议等。但是,治理体制很快在新的基础上出现了权力配置更加集中和权力自上而下单向运行的特点,国有制和“政社合一”体制使整个社会被国家结构化,国家和社会一体化。这就是邓小平所说的“权力过分集中”、“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严重的官僚主义问题”等。[xi]为此,中国自1978年开始了体制改革。

  体制改革的实质是权力结构的调整,由此为治理模式的转型提供了新的基础。中国的改革从经济开始,经济改革又从农村开始,农村改革则是以“下放权力”为特征的。如邓小平所说,“调动积极性,权力下放是主要内容。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xii]农村改革将作为公共权力重要来源的土地经营权下放给农民。“政社合一”的体制为“政经分开”的体制所替代。经济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又推动城市国有企业改革,“政企合一”的体制向政企分开的体制转变,企业开始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团体。伴随经济改革的是政治改革,而政治改革的目标是推动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逐步落实人民的民主权利并以法制的方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经济和政治改革的一个重要后果便是社会自治组织的出现。首先是“政社合一”的公社体制失灵和解体,造成国家管理的“真空”,农民为维护公共秩序自发地组织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xiii]其次是非国有经济的出现和大量国有企业的破产,使大量非国有经济的从业人员和那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xiv]的下岗工人游离于国家直接管治之外的社会。为了将这些人员整合到国家秩序内,城市社区自治组织得以强化。第三是利益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出现。由于利益的分化,特别是非国有经济力量的发展,公民权益意识的增强,一定领域的社会成员组织起来以维护和扩展其利益。如个体私营工商业者协会、商会、消费者协会等。公民根据结社自由原则,出于各种需要组成各种民间组织,如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职业协会、兴趣组织等。为登记和管理迅速增多的民间组织,1998年6月,国家民政部将原主管社会团体的“社团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局”。第四是大众传播开始作为群众喉舌(如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所言)反映民众意见和要求,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参与讨论公共事务。

  以上变化并不能套用西方的“市民社会”或者“公民社会”加以解释,但是它的确说明中国公共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社会基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这就是介于国家与个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社会自治性组织的出现。这些自治性组织都具有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或非官方性,在一定范围行使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府的公共决策。如消费者协会代表参与政府价格政策的听证会。公共权力的配置开始由政府一极向政府与社会自治组织分享权力转变,决定公共事务的主体不仅有政府(在中国语境下指广义政府,包括执政党、人大等),而且有各种国家法定权威认可的自治性组织。公共权力的运作开始由单一的自上而下运用向政府自上而下和公民通过其组织自下而上的双向运用。由此也意味着中国的治理模式正在发生结构性的转型。

  尽管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型才刚刚开始,所显示的积极意义却不可小视。一是社会自治和参与正是在政府行为“失败”和市场行为“失灵”的背景下产生的。在中国这样的超大国家,由政府包揽社会一切事务显然十分困难。传统体制之所以需要改革正说明这一政府行为的“失败”。而当政府难以有效及时提供社会成员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时,社会成员自我组织满足自身特定的需要,显然可以弥补政府行为的不足。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行为不可能考虑公共利益,对关系到公众利益的公共事务负责。在对弱者的保护,对社会福利的追求方面,市场不仅会“失灵”,而且本身可能构成威胁。如市场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企业破产后对员工的安置等。在这一背景下,公众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适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竞争的“失败者”提供某种“庇护”。自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推动和支持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不能不与政府与市场都难以充分满足日益复杂的公共需要密切相关。所以,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型与政府主动下放权力密切相关。1997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和2000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都充分肯定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自己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而公共权力配置机制的变化又会引起公共权力运作的变化,社会对政府的要求更高,需要政府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对公众负责,依法办事等。如由农村村务公开引起的政府政务公开,村民直接选举引起的竞争机制进入政府系统,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等。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变化主要是内生于公民需求并为国家权威所认可的结构性分化,而不是简单的、机械的分散化。

  所以,就中国政治社会发展而言,治理及治理的转型都有其特殊价值。如果从公共权力的归属、配置与运作的尺度分析,统治更强调权力的归属,强调治者与被治者“不可僭越”的关系;治理注重的是权力的配置与运作,强调政府权威与公民社会的共同治理过程。

  三

  尽管中国与西方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型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都面临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和调整,面临着公共权力配置和运作中的权力分化与整合问题。而在这背后蕴藏着对这一变化的解释框架和面对这一变化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理念。

  治理模式的转型意味着新的治理主体的出现和公共权力的多元化。面对这一变化,西方国家的政治学界先后试图运用多元主义和社团主义的理念加以描述和解释。在多元主义看来,随着社会发展,出现多个利益团体,治理活动实际上是各个自治性的利益集团通过竞争在公共权力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没有自主性,而仅仅是利益集团的工具,政治的主要场所在社会而不在国家。来自于社会的利益团体以其积极行动对政府构成压力,影响政府公共决策。这一解释工具主要来源于强调个人权利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的美国。而社团主义则是作为多元主义的对手出现的。它肯定利益团体的存在,但认为利益团体得到国家认可(如果不是国家建立的话),并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在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相对控制。在治理过程中,国家具有自主性并居主导地位,政治的主要场所在国家而不在社会。这一解释工具主要来源于部分欧洲国家的经验。[xv]

  多元主义和社团主义不仅是描述解释工具,更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的价值取向。多元主义的政治哲学理念是强调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它主张“社会中心”,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明确边界并限制政府权力,建立“强社会,弱国家”的治理模式。社团主义恰恰相反,它的理论源于欧洲天主教义和民族主义,强调整体性和一致性,主张国家权威的主导性和控制力,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模糊性关系。[xvi]

  由于特定的历史进程和制度架构,在中国,无论是作为解释工具,还是制度理念,简单套用多元主义和社团主义都是无效的。中国改革后,有人试图运用这两种理念对转变中的中国治理体制进行解释,但都遭遇极大困难。[xvii]这是因为,以上两种主义都有其特定的经验背景和语境。运用这一特定的分析工具和价值取向来解释和规范中国政治社会发展进程,显然会失灵。

  但是在处理治理模式转型时期公共权力配置与运作中的权力整合问题时,多元主义和社团主义的分析框架和价值取向存在一些“合理的内核”,对中国治理模式的顺利转型不无启发性。

  多元主义强调竞争,主张在结构分化基础上对权力进行多元配置,使国家成为一个合约,反映社会多元要求,社会团体通过政治市场上的多元竞争,有效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和社会权利的侵犯,以达到社会的自动平衡。多元竞争所产生的政治结果是竞争性均衡。[xviii]

  社团主义强调合作,主张对分化的权力进行制度化的整合,强调国家和社会团体的制度化合作,国家和利益团体的关系是互动合作、相互支持的。政府对社会的介入是适当性选择,它能够起到强制的平衡作用。其政治结果是达到整合性均衡。即通过国家主导下的国家与社会的合作达到社会的相对均衡、有序和协调。事实上,社团主义主要是以社会整合的面目出现的,十分强调合作。所以社团主义又经常被译为“合作主义”、“统合主义”。

  在通过考察改革以来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后,康晓光先生就社会自治组织的未来目标模式问题提出了合作主义的主张。[xix]这一提法富有启迪意义。但是,在我看来,对于有着特定历史进程的中国来说,不能只是简单套用某种主义,而应该只是借用某种有用的分析理念。

  就现阶段中国权力格局和治理模式的转型来说,多元主义的竞争仍然是不可或缺的。这主要在于,多元主义所强调的竞争是建立在强化公民社会,防范国家权力扩张和无节制运用国家权力基础上的。这一点对于现阶段中国是有价值的。首先,在中国,权力的结构性分化才刚刚开始,建立在权力分化和公民权利基础上的公民社会远未成熟,甚至尚处于萌芽状态。无论是村民(社区)自治组织,还是民间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基本还处于国家的“怀抱”之中,其自主性和自治性的性质远没有体现出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糊不清。其次,正因为公民社会不成熟,国家与社会的权力界限不明晰,以致于政府行为经常“越界”和政治权力的无节制运用。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国家中心主义”历史传统的国度,国家权力经常会“惯性”或者随意性扩张。如基层政府对社会自治组织领导人选和社会自治事务的直接干预,甚至“逼民致富”。不成熟的社会自治组织对此更多的是无能为力。为此,许多民众只得沿用“习惯”,寻求传统的“上告”或暴力抗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对于建立一个稳定的法治社会,促进治理的改善显然是不利的。

  当然,强调多元主义的竞争价值,并不意味着主张多元主义。这是因为多元主义的前提是有一个发育成熟的公民社会。而这种公民社会又是建立在一系列条件基础上的。首先是没有国家和历史约束的个人自然权利及相应的意识,如“天赋人权”;其次是平等的个人相互交往中自动形成并相互同意的社会秩序,如哈耶克所说的“自生自发秩序”或“自我生成的秩序”[xx];再次是以市场、自治、民主为取向的制度架构;第四是经过公共选择的政府行为模式;第五是共同同意基础上的健全法治。在诸如此类的条件基础上,社会可以通过多元竞争达到自动平衡,而不致于引起激烈的冲突和分裂。然而,这些完备的条件在世界上只有美国所独有。这正是没有美国经验的许多欧洲国家并不同意多元主义的重要原因所在。而且即使在美国,多元主义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遇到不少困难。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多元主义的鼓吹者达尔也认为,多元主义存在着自治与控制、强势团体与弱势团体的平等竞争等难题。[xxi]

  与欧洲国家相比,在中国,公民社会及多元竞争所需要的条件更不充分。这是因为:中国有着长期的强大专制国家的历史传统,在专制政体下,只有依附于国家的臣民,而没有强调个人权利和自主性的公民;长期的小农经济使社会成员处于分散状态,缺乏有机的联系,也缺乏建立在个人自然权利基础上相互同意的“自生自发秩序”;建立在个人权利基础上的市场、自治、民主等基本价值均是“引进”的,不仅尚没有建立起一整套以市场、自治、民主为取向的基本制度架构,即使建立也会有自己的特点;政府行为模式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贯彻而不是自下而上的公共选择;更重要的是缺乏建立在共同同意基础上的健全的法治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多元竞争,不仅难以达到自动平衡,甚至会由于权力的分化而引起新的不均衡、无序、混乱、脱轨、冲突、对立和分裂。20世纪初期,出现了新兴工商团体、地方自治、多党政治等权力多元和分散态势。但是,其结果是专制制度外壳崩溃后造成新的权力资源垄断和社会不均衡、动荡、冲突,以致于不得不依靠一场自下而上的大规模革命进行整合,公民社会的发育也不得不一度中断。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的一个重要积极后果是公民社会在新的基础上萌生,社会自治和自组织力量逐步活跃。但是,由于经济改革和市场化并不能实现社会的自动均衡,反而会引起新的不均衡,使社会出现离散倾向。由于民主的制度化程度不高和法治体制的不健全,使多元的利益和分化的公共权力得不到有机的整合。一些利益难以通过体制加以表达和整合的社会群体就有可能通过民间组织与正式权威对立,造成新的社会冲突。历史上的“民间”与“官方”、“民间社会”与“国家权威”的对立状态有可能以新的形式表现。这无论对于公民社会的成长,国家权威的重塑,还是治理模式的转型,都是不利的。

  正因为如此,合作主义对于当代中国政治社会发展和治理模式的转型似乎更有积极意义。首先,由于历史和传统因素,合作主义对于当代中国政治社会发展更有解释力。在合作主义看来,分享部分公共权力的社会团体的法定地位是国家认可的,而且在某一领域,国家只认可某一分享公共权力的自治性组织,这一自治组织具有垄断性。在中国,改革以来的社会自治组织的发育正是如此。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组织、城市的社区自治组织等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界别群众团体组织,消费者协会等都是国家所认可的正式权威组织,而且在本领域里具有唯一性。尽管在某些领域存在着多个社会组织,但是这些组织一般处于边缘地位,无法与政府分享公共事务的治理权力。我将前者称之为权威性自治组织,后者称之为非权威性的民间组织。其次,合作主义作为制度安排的价值理念,有助于中国治理模式的平稳转型。如果说多元主义强调多元分化和竞争的话,合作主义特别重视在利益分化和权力多元化基础上的有机整合、相对均衡、有序和协调一致。特别是合作主义强调制度性整合,主张政府权威和社会团体进行制度性合作,达到双方受益:“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xxii]在现阶段中国,政府权威和社会自治团体的制度性合作和良性互动,显然更有利于治理模式的转型,推动社会进步。

  必须进一步强调的是,由于特定的历史进程和语境,我们所说的多元竞争和合作主义都是有限度的,都只是以中国为主位,取其有用的成分。针对中国权力格局的变化和治理模式的转型,我主张的是竞争——合作主义。

  竞争是相对垄断而言的。面对日益复杂的公共事务和丰富多样的社会需要,政府作为唯一的治理主体显然难以适应,公共权力资源的配置应适当向非政府组织转移。政府应该从那些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领域退出,从而管那些应该由政府管且只有政府才能管好的事情。随着权力的转移,在政府权威和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应该设置法定的界限,以合理运用政府权力并改善政府的治理。

  合作是相对冲突而言的。在政府权威和社会自治团体分享治理过程中的公共权力时,必须重视相互之间的合作。国家让渡部分权力于社会,并不是要让它取代政府权威,而是为了更好地治理社会。事实上,社会自治团体也不可能替代政府权威,尤其在面临许多紧迫挑战的现阶段中国,更是如此。就当今治理转型的目标模式而言,“善治”的实质就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当然,政府权威与社会自治的合作应该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是互动性合作。政府的治理需要通过社会参与加以改善,社会参与治理需要政府的引导。这种互动又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是制度性合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只是指导关系;同时又规定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因此,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治,才能使公共权力的运作达到依法行政与依法自治的合作。

  竞争——合作主义作为制度安排的价值取向是建立在一系列条件基础上的。其基本条件,一是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自治性的培育,二是政府治理方式的改善,三是扩大民主参与和健全法治体系。

  根据以上设想,对于当今中国治理模式的转型来说,一方面需要政府进一步放权,培育具有自主性和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自治性的成长,政府需要进一步转换角色和职能,由“掌舵者”和“划桨者”转变为主要是“掌舵者”。治理更主要的是引导、协调、控制,而不是单向性的统治和管理;是比较、选择、决策的动态过程,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的静态关系。在这一治理转型中,政府的角色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政府既要有意识地下放或分散权力,同时又要具有较强的控制力,以制定“道路规则”并监督实施,从而实现对权力的整合和一体化。

  总之,治理模式的转型一方面要求多元竞争、权力分化,另一方面又强调多元合作、权力整合,最终达到“和而不同”的“和合”政治哲学境界。这尽管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但却是一个值得努力的目标。竞争—合作主义或许对于推进这一过程有些许意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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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贺雪峰:《村治研究的分层与深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9年春季号。吴毅、贺雪峰:《村治研究论纲——对村治作为一种研究范式的尝试性揭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ii]知贤:《GOVERNANCE:现代“治道”新概念》。《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该文可以说是国内较早见到的介绍“治理”或者“治道”的文章。

  [iii]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14、167页。

  [iv]同上。

  [v]《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96页。

  [vi]权力分化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权力分散化不同。它是指在公共权力有机整体基础上由于功能和范围的不同,公共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和人所执掌。如整体性国家权力分化为立法、行政、司法等三种权力,治理社会的权力分化为政府权威和社会自治等。它实际上是权力的分型化,即将公共权力分为不同类型。而权力的分散化则是缺乏内在关联性的机械性位移,如中央权力衰弱后的地方权力增强。从中国特定的历史进程和语境看,很容易将权力分化和多元化等同于权力的分散化和由此带来的社会混乱。这也是人们常常忌讳使用权力多元化的重要原因所在。

  [vii]参见罗西瑞:《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第5页。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21世纪的治理》,《全球治理》1995年创刊号。

  [viii]引自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第16卷第1期(1998年2月)。

  [ix]参见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x]参见朱英:《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几点商榷性意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总第7期(1994)。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成都:巴蜀书社,1993年。

  [xi]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xii]《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42页。

  [xiii]参见徐勇:《最早的村委会诞生追记》,《炎黄春秋》2000年第9期。

  [xiv]费孝通:《中国现代化城市对社区建设的再思考》。参见:《上海社区发展报告(1996—2000)》,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页。

  [xv]参见张静:《法团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xvi]同上。

  [xvii]同上。

  [xviii]参见[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61页。

  [xix]康晓光:《权力的转移——1978~1998年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夏季号。

  [xx]参见[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

  [xxi][美]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年。

  [xxii]张静:《法团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7页。



文章来源:原刊于《开放时代》2001年7月号

[此贴子已经被绛枫于2005-4-22 19:18:46编辑过]

 

实证主义的原则,韦伯写过,杜克海姆写过,都有书,没有看没关系,网上google也都有: 相对于知识上的经验主义,和观察要求的实证主义方法,还有另一层实证主义的精神,即从具体的研究中抽象出普适的原则,这是韦伯研究中国佛道教,研究印度,研究新教伦理却得出若干普适性原则一样,只是这个普适只是追求,并不代表它当然就普适,大家可以讨论,用更多的例子,更另类的角度来观察,更不同的解释或解经式的方法来转换。所谓阐释只是转换而已,知识建构意义上的转换。我们做中国问题研究,任务也是一样的,要看看现有的普适理论能否解释,不能的话,就去发现新的,只是需从本体出发,用实证的方法,得出来,这样才能够比较和发展。张茂桂的文章里,对此已经讲得清清楚楚,也是我为什么一再贴他的文章用意,并请相关感兴趣同学温习实证主义原意的原因。


[此贴子已经被kielboat于2005-4-21 6:00: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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