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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个问题

问一个问题

在任何一本经济学书中,都把广播电视产品列为准公共产品。我觉得只说对一半。广播产品和电视产品都具有非竞争性。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至于非排它性,对于电视产品,由于目前出现了数字电视和付费频道,产生了排它性。但对于广播产品并不存在排它性啊,任何频率的广播我们都可以收听,并不存在付费广播啊。我觉得广播产品是纯公共品。电视是准公共产品。大家怎么认为的呢?
 



引用:
以下是引用raccoon1980在2005-1-19 15:47:28的发言:
电视是准公共产品。


我认为不能作出这样的全称判断。

单就数字付费电视而言,它既有非竞争性——个人的消费(观看)不减少其他人的消费,同时又具有排他性——只有为节目付费的人才能观看,因此准确地说是俱乐部物品,或叫排他性公共物品。
 

顺便选贴一篇牛文,作者自称是供批判用的。

第二节、经济话语中的媒体使用权及其合法诉求
马克斯 韦伯将经济行动视为“工具理性行动( zwecrationale)的通称(马克斯 韦伯,1995:41)。技术上的最优原则只是经济话语中的一个假设,在这个以资源稀缺与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的论证体系之中的核心理念是建立在成本——收益测量方法之上的对等法则。”经济话语就其影响力而言是强大的,足以将一切可以经济手段衡量的事物均纳入其作用之内。然而就其自身而言却远不是一个自足的统一体系。以实证为基本方法的经济学在处理对等或公正这样的基本问题时却为实证中的困境所阻碍。仿照自然科学体系建构的经济学话语逻辑在处理宏观问题时却往往陷于窘迫,其原因正好在于作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无法在理想假设和现实情况之间寻求到自身逻辑上的一致。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措辞严密、力量强大的经济话语自身并不严谨。
就媒体使用权而言,在纯经济领域中并不需要寻求合法性。但正如前所述,在现实中,何来“纯经济领域”?在不一致的经济话语中媒体使用权不得不为己身存在而作合法性诉求。也正因为经济话语自身并不一致。媒体使用权的合法诉求也就必须从各个层次分别进行。而后形成总体。
(1)    商品话语中的媒体使用权及其合法诉求的消解
商品话语以“等价的交换”为核心和唯一的内容,它将一切外在于交换的关系都加以省
略。在理论上说,它是整个经济领域言说方式的基础,也是最理想化的“纯粹”的经济话语。
在这一语境之下,媒体使用权的合法诉求纯属多余,媒体自身的运作:信息产品的生产与交换,并由此获取利润。本身就构成了“合理”的全过程。稍为引起争论的只是在于媒体的经济收益是否与其投入相对等,是否凭借控制的信息采集、制作、发布的资源(德弗勒语)在经济交换中攫取垄断的利润。而在经济学的评价标准之中,垄断并不代表着非法。
正如下文将叙的那样,在古典自由主义新闻理论体系的媒体经济观中,新闻被视为与工业制成品毫无二致。在此层次中,媒体使用自身即具备了“合法”建构的中心也是唯一的要素。“商品”的隐喻在这里是媒体运用规范理论的前提。学者加汉姆叙述了在此情况下媒介商品化的两个方向:“直接生产媒介产品和运用媒介广告完成整个商业化过程”(文森特,2000:44)媒体使用权在此被解释为在信息产品生产过程中管理和监控的权力。主体极其自然被认为是媒体的内部管理人员,而生产企业科层制的授权结构又使媒体使用权的核心——编辑权和传播权被高层主管所最终掌握。显然,在这种观念下组织起来的媒体被完全简化为了生产和销售产品的经济单位。其它的方面都被边缘化的处理掉了。媒体产品的外在性即它通过改变信息的分布状态对受众选择活动产生的影响,也被商品交换的单纯准则所掩盖了。这是因为在商品交换中,不存在时空的维度。而时空之差正是信息产生作用的必要条件。在由一次次信息商品交换构成的,没有时空维度的平面图象之中,媒体产品在时空场景转换之中改变受众信息分布状态的效用由于被技术地处理掉,就失去了自身的特性。交换单单在于它的物质外壳而其效用却正在于其内定特殊性,媒体产品被简化为与一般产品毫无区别。
媒体使用权的合法诉求在这样虚构的,无时空差、信息对等的纯粹环境下被完全技术性的消解了。
(2)    产权一交易成本话语中的媒体使用权及其合法诉求
不同于极为理想化的商品话语,以产权和交易成本为内容的话语方式更接近于现实的
状态“经济人行为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ralily)道德危机(moral hazard),交易成本”(蒋自强,1995:110)的概念被引为论证的前提,取代了新古典模型中的绝对理性与信息全知的假设。时、空维度被视为内在的参照量度。在此语境之中对媒体使用权的合法诉求的分析便成了必要,因为使之在商品话语中被消解的前提因素已被取消,“个人对资产的产权是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与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2,巴泽尔,1999)产权以对资产的占有为前提,通过使用实现,并以获取收益的目的。以经济方式运行的媒体自然可被纳入产权分析的框架之内。
在商品话语中,制度被视为外在因素,而在此却是反思的对像。在将交易成本引入分析的情况下,所有权也成为了动态的变量,媒体使用权的归属在所有与使用并不当然一致的情况下了成为了变量。
产权一交易成本话语是对新古典范式的商品话语的修正。核心的理念发生了转变,经济实体自身的行为不再具有自然而然的合法性。诉求的标准可以认为体现在科斯第一定律之中。;“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状况不影响最终的产权分配结果”。但产权一交易成本话语在以此为核心而组织的同时自觉其为不可能。于是将其修正为两条现实(is)原则:产权尽可能完全界定,交易成本在承认为正的情况下尽量趋于最小。
媒体使用权的合法诉求在此为依归的情况下了发生了自在而自觉的转变。
就媒体使用权的归属而言,并不要求与所有紧密结合,而要求其在授权过程中尽量的明确即可。编辑权与传播权由自然归属于内部管理者变为在现实上归属于内部管理者。这是一个将神圣原则纳入技术化构建的“脱魅”的过程,也就是说将其归属内部人员而非外部人员只是为了这样做可以避免制度变更的成本而已,同样的的逻辑也适用于解释何以在媒体内部权力分布之中为何媒体使用权最终属于决策层。
经济学家威廉姆森认为“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在于设想一些预先给定的在技术上可以分开的单位。对这些单位之间的交换加以组织、管理。经济机构要设法使组织资源分配成本为最小”。(威廉姆森,1985:5),作为经济结构的媒体在交易成本分析之中由于其产品——信息的性质兼具普遍性及特殊性的两重性质而兼具有两重地位。产权一交易成本话语在取消商品话语假设前提的情况下,仍然以商品的交换为其外在表现和分析对象。在商品交换中,信息产品的外形被视为与一般商品无异。作为经济机构的媒体在运作中只须从管理技术上进行改进,使信息产品完成传布的成本趋于最小化即可,在此媒体被视为一般的经济经构,媒体使用权的归属及内部分配体系只须遵循交易成本最小及产权明晰界定这两条原则,即可获取合法性的承认,虽然此处所获的合法性承认是有条件的。
至于第三方面;决策与外在的问题又如何处理?将在完成以下的论证之后自明。
交易成本被引为内在分析尺度本身即源于对信息分布的现实考察。“信息对等”这一新古典模型前提在此被“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的论断所代替,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决策呈现现出搏弈的状态。
在交易成本分析方法的运用中,时、空成为内在于分析的量度。值此,媒体信息产品的效用特殊性被认识,因而使媒体使用权的合法性判别在产权一交易成本语境中具有了重要的位置。如前所述,信息产品的特殊性并不在于其物质外形,而在于其内容即为减少不确定状态的信息。信息储量的多少与内容对初次博弈中的受众/经济人的决策效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初次搏弈的结果影响着后续的搏弈过程。媒体的力量在经济领域中被重视就正在于它的信息产品——新闻,评论等等在剥离其文体形式之后经过“再度的抽象(刘建明语)与其物质外形剥离,其内容——信息被纳入受众认知之中从而影响搏弈的结果,在当前社会已高度信息环境化(郭庆光语)的情况下。除了少数信息可直接通过非媒体传播获取外,大多数信息,特别是有关社会宏观形势及重大的事件都是通过媒体发布于众。获取信息的早晚与多寡于决策效果影响极大。
从属于经济话语的产权----交易成本话语仍然遵从经济话语的总的合法判别的原则(对等与成本收益测量)。虽然对“对等”理解各有分歧,但成本收益的对等以及事先机会的对等则是被承认的公论。商品话语的自证原则及产权---交易成本话语的两条原则均是在不同前提之下的具体规范。在产权一交易成本话语中的媒体使用权除遵循一般经济运行的两条合法性准则之外,还须由于其特殊性遵循以下一条原则:同时将同样的信息产品传递给付出相同代价的受众/经济人。使其在此媒体所报道的问题上有获取相等信息的机会,同时,作为经济结构的媒体自身不能凭借与其它经济机构之间的“信息势差”攫取经济租。在此初步提出了对媒体的外在限制和其应持的公正立场。媒体的使用往往会造成机会的不平等,由此也必须对其有所规范。认识到信息产品的特殊性是媒体使用权在产权一交易成本乃至经济话语中进行合法诉求的前提和依据。然而认识到这个前提的先决条件在于时空成为认识的维度,因为媒体信息产品与其物质外壳剥离,内容纳入认知结构必须以时空转换为前提。产权一交易成本话语对商品话语的修正也正在于此。因此在产权一交易成本的语境之中,媒体使用权的合法诉求成为了有意义的事情。
但在此种语境下媒体使用权的合法诉求也并不完整,其原因就在于并不视“外在”与“公共”为必然,只是因为“不完全的分离使一些属性成为公共的”(巴泽尔,1999:5)在理论上完全可以通过产权明晰化的重组而消除。虽然产权一交易成本话语自身即有前提认为这不可能作到,但这只是因为“界定产权的固定困难”而已。原因只是因为消除外在性而付出的交易成本大大。外在性在必然的层次并无意义,在技术上也可以通过产权归属者自身排它性的活动而进行消除。
在此语境下,媒体使用权合法诉求的第三个问题在被承认为在技术上不可完全解决的同时被边缘化的消解了。媒体使用者在行使媒体权力时的排它性仍被视为是当然的。媒体与受众之间仍被视为契约简化下的经济关系。在产权一交易成本话语的“企业”譬喻中,媒体使用权的归属及内部分配具有建构的,有条件的而非自然,与自身合一的合法性。它们已被认为是反思的对象。之所以与商品话语中的诉求结果并无表面的不同。然而原因并在于反思的结果是现存状况符合判别原因。并且这种反思也并非完整,媒介使用权外在性与排它性的矛盾也被消解了。
(3)    公私物品话语中的媒体使用权及合法诉求
公私物品话语的讨论范围与产权一交易成本话语重合甚多(在提到范围时,或说是“公共物品场”更为合适)。它们同样都关注经济活动的溢出效应和“非私人物品”的分配。然而两者在本质上却截然不同:公私物品话语在接受产权一交易成本话语“信息不对等”,“时空差异”两个现实前提时,却放弃了作为其公共政策见解的理论基石:即“外在性可通过重新分配产权解决”(斯蒂格里茨,1998:497)的论断。公共物品不再作为产权不明的结果。不再因此外在于理论核心,只能获得“偶然存在”的边缘地位,而是进入话语的中心位置,与‘“私人物品”分庭抗礼。
“公共物品”的概念外延甚广,举凡不能在产权一交易话语中明确界定的事物可纳入
其中,从“公共物品”自身产生的过程来看,它是外在任何所有权的“中性”状态。增加一外在影响受作用者的成本远远小于排斥一外在影响受作用者的成本。在整个经济话语之中,“公共物品”话语由于其不能在精确的量度上确立每一经济人成本收益的对比以及其自身运作往往凭借于经济之外的力量,(例如政府)。因而在表面上与整个经济话语若即若离,然而,倘若视角从应然(ought)转入现实( is),则可知其实这是经济话语的最高形式:其仍遵循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与“对等”原则使其仍属于经济话语。而它抛弃了经济领域内的一切前提而对现实作出最贴近的描叙使其在实证性上高于其它凭借假设方存在的经济话语。正如凯恩斯所认为“古典的假设条件只适用于特殊情况,而不适用于一般通常的情况(凯恩斯,1999:7)。假设越少,其结构力量愈强。
  公共物品语境之下的媒体使用权合法诉求自身变得颇为复杂,与商品话语和产权一交易成本不同,公共物品话语没有统一的“隐喻”。其本身即将经济物品划分为“公共物品”及“私人物品”两部分。各有其诉求标准。“私人物品”的诉求标准与商品话语及产权一交易话语无异,而公共物品交换过程却另有特点:首先其效用不内在于个人经济活动,而是为其提供外在的支持。不干涉过程,而作用于行为的条件(如如军事提供群体安全,警察提供个人安全)。其次由于“搭便车”现象的存在,成本一收益对等的原则不再作用于个人而转移到群体。主要形式是税收及公共财政。再次,在成本一收益衡量中,经济收益不是唯一的计量标准。
此时,首要的问题便在于:媒体产品是私人物品抑或公共物品?还是两者兼而有之。
在媒体公有且完全被视为上层建筑的条件下,媒体不作为经济机构存在,自然无须在此进行合法诉求。因为在此情况下,媒体自身已脱离整个经济领域,遑论公共物品领域?建国后到1978年的中国传媒制度就基本处于这种情况。然而,倘若媒体自身系非公有或者虽属公有,却也同时作为经济机构须要在经济领域内活动,问题就大为复杂了。
如前所论,经济话语的普遍规范要求媒体不直接参与同其它类型企业的竞争,而致力于提供信息支持。将信息以附加物质外形的形式投入交换从而获取收益。从产权一交易成本话语的层次上来讲媒体产品由于其生产和发布过程在技术上已明确的产权划分下进行,并且这种专业化的“生产”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因而媒体使用权的归属及分配在现实上是合法的。然而一旦将外在性引入分析,情况就大为不同。媒体产品的公共性在于它具有强烈的外在性,媒体使用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中受众/经济人的信息分布状态。而任何人的生存都必须凭借对外界的起码了解,倘若将所有的信息产品均纳入商品交换之上而索取代价。对无力或不愿支付代价者的生存不能不说是一种威胁。经济话语的道德底线却正在于在维持每个人生存的情况下给予对等的机会,媒体产品的完全商品化的后果往往是加剧机会的不平等而非相反。在此,发生了产权---交易成本话语下的媒体悖论。
若将此悖论置于公共物品话语中则自然消除。其原因在于可按其交换方式,将信息产品分而处之。外在于经济运行的支持性信息如有关受众/经济人生存或基本决策信息当宣之于众;而不必拘泥于计较于每个人的成本一收益。实际上这部分信息产品的付出也可获取相应补偿。(政府的支持和媒体公信的获得)。而内在于经济决策的信息则应与商品交换采取同样的方式。
由此,公共物品话语之中,媒体产品实兼具两者性质,应视为准公共物品,在此时,媒体使用权的合法诉求了产生了可称为分化的趋势。(在下文论证渐步展开之时,可以看到这种趋势将渐趋明显)。
在分析序列之中,媒体使用权首次分向两种平行的逻辑核心产生合法诉求,。在私人物品方面的诉求与产权一交易成本中无异。而在公共物品逻辑方面的诉求却使媒体使用权的合法诉求在三个层面上都出现明显变化。原因在于“企业”隐喻消解之后,媒体使用做为具有强烈外在性的行为在总成本——收益衡量之中继续向经济领域进行合法诉求。
在自身成本---收益与总体成本---收益很大程度上不一致的情况下。作为经济机构的媒体为了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并不排除利用信息势差进行寻租(seeking rent)活动的可能。经济规范的合法性原则要求在制度上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至善论的美德的前提假设并不适用于现实。唯一能保证遏制“寻租”的只有外部的监督。以权力来制约权力。媒体使用权概莫能外。
在此情况下媒体使用权的归属,内部分配,对外关系的三个层面的合法性被完整地纳入了反思的范围。媒体使用权归属于内部人员,在科层制造内部结构中柄操于上,在使用时的决策对外排它这样三方面的建构在商品话语中自然具备合法性,在产权——交易成本话语中具备现实合法性的秩序建构在公共物品话语之中其合法性发生了根本动摇,它们不能再以自身行为及对自身产生的效果而获取合法的地位。必须转而诉求于“公益”。
这样媒体使用权最终归属于内部人员或公众?内部权力分配体系中上下之间是否有必然的服从?如何取舍决策排它性与影响外在性。总之媒体使用权是否应该视为公有而由媒体人士代行的权力。内部是否应采取同仁制而非科层制,决策时是否应采取开放方式?这一系列的问题均是公共物品语境下引发的问题。媒介使用权的合法性不再固定赋予某种形式的制度,而是转向诉诸于“总成本-总收益”的对等,哪种形式符合了这个标准,即为合法。技术问题的关键也转向了如何进行有效的测量。
值得指出的是,在媒体仍处于经济领域中时,由于媒体产品仍然有私人物品的性质,因此现有秩序的技术合法性在私人物品语境中仍然存在。
这样可知,在公私话语中媒体使用权的合法诉求得到完整的反思,然而却并不存在统一的合法标准。这并非是逻辑上的悖论。而是因为现实就原比理论要复杂。但好在“当一个人只消意识到或感觉到他的限制或缺陷,同时便已超出了他的限制或缺陷了”(148,黑格尔,1980)。人的思维如此,对问题的讨论亦复如此。正如导论所述,本文并不强求总体化的结论。
(4)    经济话语中媒介使用权的合法诉求
以上已分论商品话语、产权一交易成本话语,公私物品话语三种话语方式中媒体使用权的合法诉求。它们按其假设前提的不断实证化而越来越接近于现实。媒体使用权的特性在逐层实证分析之中被逐步发现,其合法诉求的三方面问题也渐次获取理论上的实存地位(existence)并被纳入反思的范畴。在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成本一收益方法与对等原则始终成为媒体使用权在经济领域中合法诉求的最终对象。然而在经济话语视野之中的媒体使用权在同一基本原则推行出的“规范丛”之间却无法找到同一标准,这是话语本身限制,而非论证失败。在经济话语中无法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则是媒体产品在经济关系中的矛盾现象,作为与物质形式相统一的信息产品内在于经济交往之中,而与物质形式剥离之后的信息则是外在于经济关系的支持条件。信息即是商品而又以外在支持因素的方式外在于商品交换。同一信息呈现两种属性必须通过时空转换之差。因此,媒体作为经济机构内在于经济领域,而作为信息生产传播者又外在于经济领域。媒体必须获取经济收益也必须在经济领域中保持相当中立,当然,它的两重属性表现之间也必须存在时空转换。媒体使用权在此情况下的合法诉求也在时空转换的条件下有不同依归:作为进行经济机构为准则。而作为公共事业须外在于现实利益。
  以上的悖论在经济话语内不能消解,因为两方面都是由其准则推衍的结果。由此已可见作为一种结构的经济话语由于自身结构力量的限制无法将媒体使用权的合法诉求完全包容,这与公私话语中的不统一诉求并不相同,因为后者在公/私之间已有明显划分。而在同一条件下,同一语境之中出现此结果只能认为是经济话语的规则力量已经到了尽头。在其范围内无法解决媒体内在与外在的悖论。“下一层的结构须待上一层的强结构而说明”(皮亚杰,1984:29)然而却无法在经济领域之上找到更强的具有普遍规划的话语方式。经济领域原己与公共领域、法律领域等共为社会话语的最上层划分。再欲强行推衍,即成总体化。后果是由于“宰制标准”的强行引入而既无法形成合理的诉求方式,也会因为使经济话语由自觉而论为混沌。因其必须取消它的核心原则将在此时失去组织规划范围的内在标准。
  论述至此,经济话语的结构力量已到极限,故经济济领域内媒体使用权的合法诉求讨论不得不至此而止。其结果在于使我们认识到此问题实非单个领域所能完全包含。
 

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广播的出现,广播的收费将在中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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