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说的局限性主要在于,从物品所有权的排他性或消费的非竞争性好象都无法涵盖“公共产品”的应有之意。具体到所提的案例,如果公共安全是一种公共产品的话,那么本应该提供该产品的部门又额外以竞标的方式再次购买,这岂不是让本该消费产品的消费者再次付费。这样,我们所普遍认同公共产品不就变成了由竞标方提供的私人物品了吗?
另,如果我们换一种思路,从外部效应的角度来理解一些副产品,它们的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应该是非排他性的而其被动的消费也具有非竞争性,但据我所知,它们好象不应该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对否?请方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