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望经济学园问学区制度经济学 招标破案、公共产品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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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破案、公共产品及其他!

招标破案、公共产品及其他!

关于公共产品问题的讨论好象已经有过很多人发表过高见了,只是遗憾得很,我未来得及参加。浏览过诸位的高见后,我总觉得还有些问题尚未深入。前两天听说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面向所辖机关、人员就一些难破案件进行招标,如能竞标成功并顺利破案将予以重奖。此例不由我又想起些关于公共产品的一些问题。公共产品如何界定?所有权的排他性OR消费的非竞争性?好象都存在片面性![em26]
 



引用:
以下是引用youhuax在2002-10-29 0:30:45的发言:
公共产品如何界定?所有权的排他性OR消费的非竞争性?好象都存在片面性![em26]


我想问一句:这种片面性到底表达在什么地方?或者具体到这个案例,你觉得现有的公共产品界定存在什么问题?
 

我所说的局限性主要在于,从物品所有权的排他性或消费的非竞争性好象都无法涵盖“公共产品”的应有之意。具体到所提的案例,如果公共安全是一种公共产品的话,那么本应该提供该产品的部门又额外以竞标的方式再次购买,这岂不是让本该消费产品的消费者再次付费。这样,我们所普遍认同公共产品不就变成了由竞标方提供的私人物品了吗?
另,如果我们换一种思路,从外部效应的角度来理解一些副产品,它们的所有权(作为一种权利)应该是非排他性的而其被动的消费也具有非竞争性,但据我所知,它们好象不应该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对否?请方家指教!
 

竞标破案的额外支出费用可以理解为公共安全的提供成本增加,似乎还不足以成为youhuax兄所讲的成为竞标方提供的私人物品,竞标方不也是公安吗?即使竞标方不是公安,比如私人侦探,但成本以税收的方式支付,公共产品可以由私人生产是公论。youhuax兄提到“本应该”,说得当然有理,可见,在“安全”产出质量的监督成问题的时候,单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分析就不够了,就必须考虑政治决策了。你说的另外一种思路,我不是很明白,可不可以解释得更详尽些。
 

这个问题在公共经济学版前些日子的讨论不是已经搞清楚了吗?
 

按照Z兄所提供的思路倒也确实可以分析案例中“公共安全”的公共产品性质(虽然其应该提供者未征求消费者意愿而慷他人之慨再度付费)。不过Z兄也提到了一个公论,即公共产品可以由私人生产。那么,请教一下:私人生产的公共产品的所有权主体是谁呢?或者其产权如何分布呢?
至于我所说的另一种思路,我可能是没有表述清楚,但看K兄的帖子,估计他是成竹在胸的,我们是不是请K兄给我们一种答案!(兼复K兄)[em09]
 

y兄看漏了,我说的公论是:私人生产,但由税收来支付。
 

果然是看漏了Z兄的前半截话了,抱歉的很!如果全面理解Z兄的意思,是不是可以将Z兄的观点理解为以所有权的排他性来判定是否为公共产品(希望没有再次误读!),等你确认!
 

y兄,如果不考虑拥挤问题,按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可以用所有权的排他性来定义公共产品(参看公共经济学的相关帖子),但定义问题本身较复杂,怎样下定义要取决于你的研究目的与方法。
 

那就难怪了!这也就是说,就“公共产品”本身而言,公共经济学的相关帖子从物品所有权的排他性或消费的非竞争性就确实无法涵盖“公共产品”的应有之意了。如果这样的话,或许能够消除我在看了公共经济学的相关帖子后所产生的一些疑惑。这倒也不枉我发这一帖子。[e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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