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望经济学园问学区经济史 中国古代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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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制度概述

中国古代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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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封爵制度
中国古代君主授予贵族和功臣爵位的制度。它是历代君主为巩固其统治地位,调整统治阶
级内部关系而实 行的一种封建等级制度。爵位是表示贵族或功臣身份、地位的称号,分
为不同的等级,有些爵位可以世袭。受 爵后通常可得到食邑或相当数量的财富。封爵制
度在中国古代数千年的历史中有相当大的发展变化。   

  中国古代封爵制度起源于何时,学术界尚无定论。传统的看法认为起源于夏代,但这
种看法已被否定。还 有一种看法认为起源于商代。商代疆域分为内服与外服。内服由商
王直接统治,外服则分给侯、伯等,分封就是最初的封爵。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代的分封
并不等于封爵。因为在商代,受封的有商王的妻及子(妇、子),有外围边防之官(侯与伯
),还有近郊耕作之官(男与田)等几类人。侯与男并无严格区分,也无等级之别。即使到
了西周,公、侯、伯、子、男也只是国君的通称,并非爵禄。直到战国时代,才有公、侯
、伯、子、男五等爵。实际上,封爵制度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不同的看法主要由于所
取标准不同。五等爵制到了战国时期方才完备。   

  封爵制度与宗法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最初的受爵者仅是王族。《左传》昭公二十八
年:“昔武王克商,光 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
战国时期,秦国从商鞅变法以后,取消王族 封爵,立二十等爵制以赏功劳(主要是军功
)。从最高的二十等到最低的第一等,依次是:彻侯、关内侯、大 庶长、驷车庶长、大
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
大夫、不更、簪□、上造、公士。西汉以后,皇族封爵与功臣封爵并存,一直延续到清代
。   

  秦以前君主称王,封爵中最高的一等为公。秦始皇称帝,西汉以后最高封爵为王,皆
封与皇子。西晋以后,皇族封爵与功臣封爵名称合并,但最高一级的王、亲王只封与皇族
。至明代,在爵位中加镇国将军、镇国中尉等名称。清朝皇族爵位分十四等,其中贝勒、
贝子是满语“天生贵族”的音译。   

  爵位与官职有一定关系。西周所封公、侯等爵,对周天子称臣,在封国内就是君主,
官爵合一。此后,总 的趋势是官与爵逐渐分离,但在某些时期仍有例外。西汉、西晋及
明朝初期,宗室王在封国内有军事、行政权,势力逐渐膨胀,先后酿成“七国之乱”、“
八王之乱”、“靖难之变”等,严重威胁着皇权。在其他时期,爵位只是一种荣誉称号,
因其与皇帝关系的亲疏(皇族封爵)及功劳大小(功勋封爵)而有高低之分。   

  爵禄在古代往往连称,受爵后必得禄。西周时,公、侯是封国内的君主,封国内的财
政收入全归其所有,但公、侯要对周天子承担镇守疆土、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等义务。以
后封爵都有一定食邑,但不是自己征收,而是由王朝拨给。后来食邑变成了一种虚名,只
有在爵位前加所谓“食实封”若干户,才能享有相应的封户租税,或从国家领得一定封赐


2、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 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
展脉络清晰,有因 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历代立法 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
,统治阶级就开 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 的发展,逐步形
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 体系。

  夏商周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 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
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 了神权思想。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 称为“禹
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 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
”中国古代的 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 经产生。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 “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
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 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 法严酷
,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 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
“罚蔽殷□,用 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 《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
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 《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 时,明
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 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 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
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 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 年》杜预
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 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
年》)。成文 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 产关系的发展,标
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 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
律。其中,魏国李悝在 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 6篇,即《盗》、 《贼》
、《囚》、《捕》、《杂》、《具》。《法经》 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
典。秦国统治者 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 359年,商鞅以《法 经》为蓝本,改
法为律,制定《秦律》 6篇。此外,秦 还颁布了大量法令。   秦汉 秦统一六国后,
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 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 北云
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种》、 《法律答问》、《封诊式》3类法律文
书,其内容涉及农 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 及什伍组织等
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说明秦代“莫不皆有 法式”的说法是信实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
称于世, 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有死刑、肉刑、徒刑、 笞、籍没收孥等,对
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 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
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 宣帝所说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 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
律的理论基础, 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 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
律》18篇,并改汉具律 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 化;保护
贵族、官僚、地主等 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 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
,充分体现了 “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 的重要发展。其后
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 《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
;北魏、 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 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
大影响。

  隋唐 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 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
《开皇律》在封建法典 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 定《唐律
》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 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
把“十恶”特 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 定了社会各等级的
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 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
历史 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 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
影响。

  宋元 《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 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
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 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 依据,诏
□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 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
出现“典卖” 制度的法律规定。

  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颁布了《至元新格》;元 英宗时制定了《大元通制》。元
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 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但改□为“条例”或 “条格”
。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 特点。

  明清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 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
时代特点。明、清法规 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

  明太祖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 以绳顽”,“治乱世用重典”等作
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 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大 明律》是
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它改唐律12篇为7篇,即在 名例律之下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户律、礼
律、兵律、刑 律、工律,改变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明 大诰》共4篇,是
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 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
种刑 法。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上前所未有的。明代还加强 了经济方面的立法,主要有
钞法、钱法、税法、盐法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 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
》相同,在沿用唐、明 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 在刑罚
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 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
定内容的单行法 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随着封建 经济的发展,清
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

  历代行政法规 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用法律作为管理 行政机构和官吏的一种手段。历
代都制定了一些关于行 政机构设置、职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规。中国古代虽然把 各种律令
混合制订在一起,但唐以后也有单行的行政法 典。

  先秦 夏代适应奴隶制的需要,随着权力机构的建 立,产生了最初形态的行政法制
。商代,“齐之以礼,齐 之以刑”,礼法构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夏、 商时期
对政府机构的管理基本是以习惯法为主,“以言 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时期的《周礼》(亦称《周官》)中载有《六 官》、《六典》之篇。《六官》
即《天官冢宰》、《地 官司徒》、 《春官宗伯》、 《夏官司马》、《秋官司 寇》、《
冬考工记》 6篇。《六典》即治典、礼典、教 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
其中,治、教、 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 行政法的基础。


  秦汉 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加强 了对政府机构及官吏的管理。《
秦律》中的《置吏律》、 《效律》等是关于职官建制、任免、铨选、考核之法; 《内吏
杂律》是关于京官政务之法规;《行书律》是有 关公文规定的法规;《傅律》、《田律
》、《金布律》、 《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关经济、手工业的行政 管理法规,内
容十分丰富,充分显示了统一封建国家行 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 制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
六部制度的基础。汉代 对各种机构的员额和职权都有明确规定。如对皇帝的诏 令必须忠
实执行;官吏泄漏机密者,要免职;官吏受贿 或保管官府财物自盗者,定罪后仍再犯者
,要处死等。

  隋唐宋元 行政法的重大发展是在隋、唐。隋、唐 将晋代就正式列为国家法律的“
违制”律改为“职制”。 它是对各级官吏违反编制及失职行为的处分规定。唐代 编纂的
《唐六典》是中国古代最早的较为完整的行政法 典。它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
部分制,明确规 定了国家各级行政机构的规范、官吏的编制、职责权限 以及对官吏选拔
、考核、奖罚等行政管理制度。典律分 野是《唐六典》的一大发展,“律之正罪,典以
范政”, 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发展的结晶。唐以后,宋代有官修法 典《庆元条法事类》,
元代有《元典章》等。宋、元行 政法典仍以六部为例,仿《唐六典》,它与前代有别的
是注重官吏法的修制和民族行政法的制定,因而具有其 特色。

  明清 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高 度发展的时期。它集历代行政法
之大成,对行政法典法 规的制定更为系统化、规范化。明清仿《唐六典》制定 了《明会
典》与《清会典》。“会典”之名始于明代, 即典章会要之意。《明会典》体例以六部
官制为纲,分 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其记载有关章典制度,凡 明史所未载者,会
典均有交待。万历《御制重修明会典 序》中说:“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鸿纲
细目, 灿然具备。”《清会典》记载了清代开国至光绪各级行 政机构的职掌、事例和活
动原则。它采用以官为典,以 职立官,有典有例的分合序列。清代的官员都得以会典 来
执法。正如《续修大清会典序》中所说:“会典所载, 皆百臣奉行之政令。”

  司法审判机关 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 政机关兼行审判权,审判权受皇
权左右,成为中国封建 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先秦 秦以前没有专设司法机关,只是设官理刑。 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因古代
兵刑不分,往往军事长 官又是司法长官。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设置掌握狱 讼的最高
法官,秦称“廷尉”,齐称“大理”,楚称“廷 理”。

  秦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廷尉”列为九卿之一, 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
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 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秦地方无专门的司法机关,郡守、 县令
兼行审判权,可自行处理一般案件。

  汉代 中央仍以廷尉(又称大理)为最高司法长官, 地方司法机关与秦基本相同。
汉在司法制度方面也有一 些变化,尚书台设立后,其中的三公曹(西汉时)、二 千石曹
(东汉时),亦掌有一定的司法权,分割了廷尉 的一部分职权。

  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汉 制,又有所发展。中央司法机关
一般仍称廷尉。北齐沿 称大理寺,机构日趋扩大。这一时期的地方司法机构仍 与行政机
构合而为一,司法权由郡太守、州刺史和县令 等各级行政长官掌握。

  隋唐 以大理寺主管审理、判决朝廷百官犯罪与京 师徒刑以上案件及地方移送的死
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 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 判案件。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 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亦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唐朝时,每 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书、御史 中丞共同审理,称
作“三司推事”。隋唐时期的地方的 司法仍由行政机关兼理。

  宋代 司法机关不断扩大,职权分散。于中央司法 机关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
宫中增设审刑院,掌审 议大理寺上报的案件。宋神宗时,取消审刑院,其职权 划归刑部
。地方司法仍由州(与州同级的有府、军、监) 和县两级行政机关兼理。

  元代 统一全国后,于中央设刑部、御史台,并将 大理寺改为大宗正府。泰定帝时
,将审判权分别归刑部 和地方政府。蒙古人犯罪,只由宗正府审理。元代州县 兼掌司法
,路则在总管府下设立推官,专理刑狱。

  明清 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日益强化,司法 权更趋集中、完善。于中央设都
察院、刑部、大理寺, 合称“三法司”,分典刑狱。都察院掌纠察,刑部主审 讯,大理
寺主掌复核,成为专司驳议的慎刑机关。对重 大案件实行“三司会审”,清称“九卿会审
”,标志着皇 帝对司法权的严格控制。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亦 握有广泛的司法权
。清代专门设立了承审满人诉讼的司 法机构,并将司法管辖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中央
理藩 院专设理刑司,负责对少数民族案件的审判。

  主要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 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 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
命”即法律,封建社会 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 最高立法
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 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
具体完成,但 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 皇帝还可根据需
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 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 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 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
先礼,礼为政本”,礼 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 期大体上是
“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 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
,以其为基 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 系。维护“三纲五常
”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 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
实 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 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
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 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③ 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 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
各种特权。西周法律 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 之制,对
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 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
至隋、唐,封 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 “请”、“减”
、“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 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
各代法 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④ 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 权。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
并用,之后形成诸法 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 唐、宋、
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 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
编纂形式,贯穿 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 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
全归属行政机关,中央 虽设有专门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所左右,监察、行 政机关也
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 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
是皇帝及受皇帝 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 中国延续了几千
年。

3、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地方行政区划、 地方政权机构及其职官设置等
制度。中国古代地方政治 制度的沿革演变,可分为分封、郡县、州郡、道路、行 省五个
时期。其制度既相互继承,又各有发展。

  分封制 指夏、商、西周三个奴隶制王朝实行的地 方政治制度。史载夏王朝为当时
各部落的盟主,只能以 “封诸侯、建藩卫”进行统治。商承夏制,西周发展为 全面的层
层分封。当时已出现中央与地方的统属关系, 有的都邑直属中央政权,有的都邑则由诸
侯国管辖,西 周还有“六乡六遂”制度。但这个时期的地方政治制度 尚不成熟,史书所
载也互有出入。

  郡县制 这是古代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出现于 春秋战国之际。最初的郡县互不
统属。后因经济开发, 人口增殖,中原各诸侯国北部边境的郡开始分县而治,中 原腹地的
县逐渐划小,数目增多,于是在县上置郡,形 成郡县两级政区。至战国后期,各诸侯国
除都城外已普 遍置郡。秦统一六国时,将各国都城改为郡治。这样,除 秦都咸阳设内史管
辖外,郡县制行于全国。

  秦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使地方分权而治。郡设郡 守主行政,郡尉主军事,中央派
驻各郡的监御史负责监 察。郡守官秩相当于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为助 手。万户
以上的县置县令,不满万户者设县长。有县丞 掌文书及仓狱,另有县尉主治安。县以下
设乡、亭、里。 其中,乡置三老主教化,啬夫主诉讼和赋税,游徼主治 安;乡辖亭,亭
置亭长;亭辖里。郡县两级地方政府均 有下属办事机构与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称门下,
置门下 主簿,下设文书档案、侍从警卫、财务出纳和谋议等机 构。职能部门称列曹,有
掌民政的户曹、田曹,理财政的 仓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贼曹、决
曹。县还设负责营造交通的司空、将作、桥津、传舍等 部门。各部门主管称椽史和啬夫
。这样,形成宝塔式的 严密统治机构。

  两汉承秦制,但因片面总结秦亡教训而大封同姓诸 侯王以为藩辅,实行郡国并行的
双轨地方行政制度。即 将当时全国60个郡的 3/4分封给诸侯王,中央直辖仅15 个郡。于
是重蹈战国时割据之势,终于爆发吴楚七国之 乱。平叛后,西汉朝廷损黜王国官制及其职
权,并以“推 恩令”分割王国封地,缩小其辖境。从此,诸侯王唯得 衣食租税,郡国并
行制名存实亡,实际已恢复秦的郡县 制。

  州郡制 指东汉末形成的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 制度。州起源于汉武帝所建部刺
史监察制度。由于十三 监察区借用儒家经典内古代州名,故当时即以“州”作 为监察区
的俗称。公元184年爆发黄巾起义后,东汉朝廷 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辖
各郡之军、财、 民力镇压起义民众。从此,州由中央监察区变为地方行 政区,实行州、
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 政机构和长史、司马、东曹椽、诸校尉等官属僚
佐。由 于州牧、刺史手握重兵,并以此为割据资本,使中央集 权陷于瓦解,导致三国鼎
立割据局面。

  魏晋南北朝期间,各王朝大体皆沿东汉末年的州郡 县制。自永嘉之乱后,东晋南朝
还出现侨州郡县这一特 殊制度。当时因北方战乱,大批北人举族南徙长江中下 游定居避
乱,其聚居区仍沿用北方原籍的州郡县旧名,于 是各地出现大量侨州、侨郡、侨县,造成
地方政治制度 混乱。后经长达二百年的九次“土断”,才基本解决这 一问题。与此同时
,南北两朝政权还多次滥设州郡。至 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个州、508个郡、
1124 个县;梁大同五年(539)时,南方也有州107个、郡 586 个。不少地区出现有州而无
可辖的郡,郡无可辖的县;有 的两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两个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 于极
度混乱境地。隋立国后,对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顿。 其措施有:①撤销郡级机构,以州
辖县;同时裁并滥设 的州郡,全国并为311个州。隋炀帝即位后改州为郡,进 一步并县,
使全国有郡 190个,县1255个。②地方人事 权收归中央。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下诏
除授,六品 以下由吏部任命;并提倡科举考试选官,替代魏晋以来 “九品中正”荐举任
官制度。③恢复地方军政分治,并 规定郡县长官由外地人担任,县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调,
不 得连任。④仿汉监察制度,设司隶台大夫、别驾、刺史 等监察大员,分别巡察各地,
也按六条问事。至此,地方 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轨道。

  道路制 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 个、县1573个,为加强管理,按
山川地形分全国为10道, 后增至15道。设道之初仅由中央派监察大员不定期赴多 事地区
视察,未成定制。至开元时始置各道采访使,以 六条检察非法,如汉刺史。后因边患频
增,为加强边帅 权力,使边境节度使兼任道采访使,且兼辖州县事务,重 演东汉末年外重
内轻的局面,最后导致安史之乱。平叛 后节度使制已行于全国,形成道(方镇)、州府
、县三 级政区。割据之势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现五代十国的 分裂局面。

  府建于唐开元时,相当于州。当时凡属京师、陪都 或本朝帝王驻跸地,皆建府以显
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 政长官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属机构府、州大致相 同,均置
司录、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 府(州)学等,但府属官吏的品秩比州
高。从五代至宋、 元,建府地区逐渐扩大。到明代,全国已普遍建府,取 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机构还有都督府与都护府。都督的名称始 于东汉,魏晋以后常兼驻地所在
州的刺史。北周改称总 管,至唐复为都督。景云后凡持节的都督改称节度使,都 督的名称
遂名存实亡。都护府源于汉的西域都护。唐代 沿袭该制于四境置六都护府,成为管理边
境少数民族地 区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都护府下属机构与内地府州大 致相同。

  北宋统一中原后,为改变“方镇太重、君弱臣强” 的局面,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
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 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路以水陆 转运使为
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 掌兵、刑、市场平□与盐铁专卖,恢复秦
汉以来地方分 权而治的状况。府州机构沿袭唐代。军原为五代时的军 区,后因兼理民政
而成为行政区,仍保留军的旧名。监 多半设于工矿地区,以加强矿产开发的管理。为进
一步 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师供职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 政令,其职衔为知府、知州
、知县等。同时在各府州置 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副署,通判并可随时向朝 廷奏
报府州情况。于是各级官吏层层牵制,事事听命于 朝廷,地方无主动性可言,并使机构臃
肿,冗官充塞,行政 费用猛增。县以下行政机构,隋唐为乡里制,北宋一度 推行保甲制,
但因新旧党争而时行时废。

  在宋代,与宋王朝并存的辽、金、西夏、大理等少 数民族政权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
中原文化影响,或仿唐, 或学宋,同时保留其原有制度。如辽仿唐制置五京道,为 道—府
、州、军城—县三级政区。道属行政机构,又仿 宋制,置都总管府、处置使司、转运使
司相互牵制;契 丹族原有的头下军州、斡鲁朵等机构也予保留。金早期 仿辽制置五京道
,入主中原后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 女真族的猛安、谋克制度。

  行省制 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 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
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 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 大区的路
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 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
改称行中书省, 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 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
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 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 其无山川
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 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
割据,故为明、 清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 性很大。有些行
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 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
”,监 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 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
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 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 此
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 义。

  明立国后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元的行省制 加以改革:①改行中书省为承宣
布政使司,废除与中枢 相同的机构与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级。②地方分权,相 互牵制,
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另设都指挥使司主兵 政,按察使司主刑狱,三机构互不统属,各
直隶中枢,凡 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讨。③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 行布政使司、府和
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洪武 十四年(1381),朱元璋废中书省与丞相制,原由中
书省 直辖地区更名直隶,归六部管辖。从此,“省”的机构 不复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
辖境与原行省相同,习惯上 仍以行省称之。但自永乐以后,鉴于地方分权无法应付 农民
起义与边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担任巡抚奔赴出事 地点,总揽军政大权,相机处理。明
中叶后还加派更高 官秩大臣出任总督,跨省区统一指挥。但明朝廷严格规 定督抚为中央
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务,督抚辖境、 治所尽量避免与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虽
听从督抚指 挥,仍为一省的行政首脑。明代县以下为里甲制,110户 为一里,置里长;
10户为一甲,置甲首,以当地丁粮最 多者担任。城区、近郊置坊和厢。后又改里甲为保
甲制, 保辖10甲,甲辖10牌,牌辖10户,分置保长、甲长和牌 头,负责征收赋税并维护
治安。

  清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省。省置巡抚,总揽军政; 撤销都指挥使司,降布政使司、
按察使司为省属机构,使 巡抚成为一省之长。同时置 8总督,统辖除鲁、豫、晋 3省以外
的行省。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总督,两江 总督辖3省,余皆各辖2省。督抚治所除江
苏外,皆在省 城。同治后经逐步调整,凡督抚同在一城的省,存总督而 废巡抚;非总督驻
节的省,巡抚可全权处理军国大事,只 江苏一省因督抚治所不同仍维持原状。至此,行省
制臻 于健全。辛亥革命后仍沿袭,只将督抚更名为督军、督 办、省长而已。清行省以下
机构大都承明制,但其长官 称知府、知县。后因省区太大,政务日繁,又在行省与 府、
直隶州厅之间置道,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称道 台,设四品道员 1人。辛亥革命后废
府存县,道台演变 成省府派驻各地区之行政专员公署。

  清代边疆地区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北 部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乌里
雅苏台、伊犁五将军, 分别统辖从东北到新疆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都保留各少 数民族原
有制度。光绪时还改设奉天、吉林、黑龙江、 新疆 4行省。西藏地区由当地宗教领袖达
赖、班禅与清 驻藏大臣三方共同协商政事,保留其原有地方行政机构。 西南民族地区沿
袭元明土司制,并通过改土归流纳为地 方行政机构。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的地方
政治制 度既保留当地民族习惯,又能统一于中央政令之下,故 能为边疆各民族所接受,
对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曾起 过积极作用。
4、中国古代皇帝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以皇帝为中心,实行皇权至上和皇权 专制的政治制度。它以君权神授学说
为理论基础,用严 格的名位等级、封建礼乐和皇位继承等各种制度和措施, 集中突出皇
帝个人的权威地位,保证皇帝高踞于国家机 器之上,拥有至高无上、不受制约的绝对权
力。这一制 度自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创立,经过历代王朝的不断发 展、强化,直至1911
年清宣统皇帝逊位才被彻底废除,前 后历时2131年。

  皇帝和皇权 “皇帝”这一称号渊源于上古传说中 的三皇五帝。秦王嬴政完成了统
一六国之后,自认为“德 兼三皇,功过五帝”,决定用“皇帝”作为空前统一的封 建大帝
国最高政治首脑的专用称号,并建立起皇权专制 的政治体制。在这一制度下,皇帝是封
建专制主义中央 集权国家的核心和权力主体,法定的国家首脑和最高统 治权力的执掌者
。皇帝一人独治天下,全国的土地、资 源、人民、财富均为他所有,可谓“履至尊而治六
合,执 捶拊以鞭笞天下”,“天下之本无小大,皆决于上”。皇 帝可以决定任何人的生死
荣辱,可以“涂毒天下之肝脑, 离散天下之子女”。“明主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
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

  皇帝是国家政治事务法定的唯一最高决策者,有权 统率和指挥自中央朝廷以至各级
地方军政系统和文武官 吏,要求他们绝对遵照自己的意志和指令办事。一切以 皇帝名义
发出的指示,都被赋予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朕即法律”,不允许有任何违抗或异议
。一切法律的 颁行和解释,所有一定品级的文武官员的任免、奖惩和 升贬,全国性财政
赋役的征调和开支,对外和战与对军 队的调遣指挥,都只有皇帝一人才能决定。

  皇帝控制和指挥着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他主要通 过奏事、朝议、刺察等形式掌握
全国全社会和军政信息, 进行日常统治活动。奏事有面奏和书奏的区分。面奏是 具有一
定身份等级的大臣和贵族当面向皇帝反映情况、 回答咨询或请示。书奏是具有上奏资格
的官署或官员通 过一定渠道呈递文书请皇帝裁定审批。奏事的文种主要 有章、表、书、
启、议、疏、封事、题本、奏折、状、 册等。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使用范围和作用,不
允许混 淆错用。到清朝康熙和雍正时期,更推行一种密奏制度, 不但具奏人的范围有严
格规定,而且具奏人必须亲手缮 写,奏前或奏后均不准向任何人泄露内容,奉到皇帝的
批示(称为朱批),不许向任何人出示,并且要限期缴 回,亦不准抄存。密奏制度反映
了封建社会晚期皇权的 极端高涨。

  皇帝通过口头或文书下达制令,其形式有谕、旨、 策、制、诏、诰、戒、朱批等,
不同的形式适用于不同 的政务,均具有绝对的权威。   朝议有廷议和集议的区别。皇
帝在殿堂听政,百官 按例朝见,有事皇帝口头提出,有争议的当朝议论,谓 之廷议。有
些事皇帝不在朝会中提出,而“下其议”于 一定范围的官员,如“九卿会议”、“王大臣
会议”,然 后再将意见上奏,谓之集议。举行廷议或集议,都是为 了有利于皇帝决策。


  刺察,即皇帝通过自己控制的监察系统,甚至使用 特种刑狱部门(如明朝的锦衣卫
和东厂、西厂等),对 各级文武官员进行监督和审察,或用以了解社会的政治 情况,加
强对社会和百官的控制。

  皇权的维护和巩固 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运用各种 方法和手段来神化体现、捍卫皇
权。

  神化皇权 君权神授学说是皇帝掌握与运用至高无 上的权力以及中国皇帝制度长期
延续的重要理论依据。 历代统治者都充分利用神权来加强君权的不可侵犯性。 汉武帝时
,董仲舒发展了儒家的君权神授学说,给君权 披上了一层神圣又神秘的外衣。凡取得正
式皇帝名号的 人,便“奉天承运”,成为皇天上帝授权处理人间政事 的最高代表。“王
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天 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
,为 父牧养之之”。

  礼制与严刑 礼乐制度是维护皇权的又一个重要支 柱。历代皇帝大力加强礼的建设
,使礼乐礼仪成为维护 社会和政治秩序,巩固等级秩序,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 种社会关
系及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以礼入法、入政, 提倡“礼本刑辅”,并不断加以完善;
同时,他们还推 行儒家礼治的理论,宣扬“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 妻纲”的“三纲
”和“仁义礼智信”的“五常”,确立 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全国全社会以尊卑上下区
分的等 级关系。   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还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捍卫皇 帝的尊严和权
力,严厉打击对皇权的任何侵犯。从隋、 唐到明、清,各个封建朝廷颁行的法典中都在
首要地位 列有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十恶”,集中打击一切 图谋反对君主统治、侵
犯皇权的思想言论和活动。

  封建官制 历代封建王朝的文武职官设置及其实际 职、权、责的规定也都体现了对
皇权的维护。中国的封 建官制以皇权为核心向全国各级伸展,构成网络式的结 构,历代
皇帝总是极力保持和加强对它的绝对控制,并 为此目的不时进行调整。中国古代官制的
演变轨迹,大 体是皇帝将身边的侍从人员逐步演化为朝廷的正式官吏, 由职秩较低的事
务性官吏提拔为位阶较高、拥有相当权 力的政务官僚,将身边的侍卫人员提拔为军事将
领,其 中少数人甚至一度执掌过重大的军政实权。宦官制度有 时在这方面起着特殊的作
用,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过皇帝 依靠宦官控制军政大权,维护皇权不受侵犯(见中国古 代
宦官制度)。但是,当这些部门或人员掌握的权力已 构成对皇权的威胁或被认为已存在
潜在的危险时,皇帝 便毫不犹豫地采取保留其官衔名称,削弱其实权,再将 新的亲信侍
从或宦官外戚等以新的名义取而代之。   名位制度 是维护皇权的一种重要规定。秦
始皇在 确定皇帝称号的同时,还建立了与之配套的名位制度,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突出正
统并加以神化。汉朝沿用这些 名号,又作了许多修订和补充:皇帝自称朕,臣民称他为 陛
下;皇帝的言曰制、诏;皇帝使用的车马衣服器械百 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
,后宫曰省中;皇帝 的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皇帝的命令一曰策书,二 曰制书,三
曰诏书,四曰戒书等。唐、宋、元、明、清各 朝又在此基础上发展、强化、调整、充实,
围绕皇帝的 名号形成了系统严密的不容僭用侵越的名位制度,并长 期固定下来。皇帝名
号制度还扩大延伸到皇亲国戚。皇 帝的亲属也有特定的尊号,诸如太上皇、皇太后、皇
后、 妃、嫔、皇太子、皇子、公主、皇弟(妹)、皇孙等,甚 至连皇帝同一宗族的人也被
称为宗室皇族,按其亲疏辈 份享有不同等级的特权。

  皇帝的名号制度还包括皇帝生前使用的年号,死后 的谥号、庙号、陵寝号等。①年
号是反映在位皇帝的执 政纪年。自西汉武帝刘彻在公元前 140年定为建元元年 起,至
1911年清朝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的宣统年号 被废止,历朝诸帝皆立年号纪元,亦有
中途改元的。② 谥号是皇帝死后按其生平事迹评定褒贬的称号。早在西 周时期,谥号便
已在贵族之间普遍采用。秦始皇为突出 帝王的尊严,不允许群臣和后人对自己有所评议
和指摘, 下令废去对皇帝之谥。西汉吕后当权时加以恢复,一直 沿用到清末。谥号本应
反映去世皇帝一生的功过,但实 际上多用推崇溢美之词,而且字数越来越多。如清光绪
帝爱新觉罗·载□1908年去世,被谥为“同天崇运大中 至正经文纬武仁孝睿智端俭宽勤
景皇帝”,这是中国封 建社会最后一个皇帝的谥号。谥号一般是在皇帝死后由 礼官拟定
,报请新皇帝裁定公布。在改朝换代之际,也 有由新王朝为前朝末帝定谥号的,如清朝
建立后,曾为 明朝的崇祯帝朱由检定谥为庄烈愍皇帝。③庙号是皇帝 死后在太庙立室奉
祀特起的名号。秦始皇自以为其统治 可传万世,因此以世系为庙号。汉代恢复古礼,以“
祖” 或“宗”作为庙号,在“祖”或“宗”之上再选择一个 符合去世皇帝“功业”的字
眼,如西汉创业的刘邦,其 庙号为“高祖”;唐朝李世民的庙号为“太宗”等,其他 如世
祖、真宗、仁宗等不一。清末光绪帝死后被称为德 宗,此亦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皇
帝庙号。④陵寝是 皇帝死后安葬的地方,其名号一般是根据去世皇帝生前 的功过和世系
而命名。开国皇帝之陵一般称为“长陵”, 其后诸帝则应依其事迹和世系来命名,诸如
康陵、定陵、 显节陵等。也有以所在地命名的,如霸陵、首阳陵等。 为皇帝建陵后,还
要设置守陵奉祀之官以及禁卫和陵户。

  皇位继承制度 皇位继承是皇帝制度的一个核心问 题,它关系到皇权的延续和王朝
的稳定与兴衰。自传说 中的西周到清朝中叶,预立太子制是皇位继承的正统做 法。即沿
用宗法制度嫡长继承、顺序嗣位的原则,皇位 由正后所生的长子继承,如长子早死,有子
即立其子,无 子再由嫡次子顺序继承。只有在正后无子的情况下,才 考虑庶生的长子。
皇帝无子则依照穆亲疏顺序选立继位 人。制订这套制度是为了避免皇族内部因争夺皇位
而激 成内讧,希图借此保持皇位交替的相对稳定。但是,皇 帝制度建立后,围绕皇位继
承的残酷斗争即与之俱兴,宗 法制度不断受到冲击。历史上不断出现骚乱、争议、政 变
、兵变、谋杀、篡位等。直到清朝雍正元年(1723), 雍正下诏宣布废除预立嫡长为太
子的制度,改用“密建 皇储”的办法。即皇帝在自己诸子中物色、选择继承人。 皇帝将
选中的继承人的名字及有关诏旨写好密贮,等到 临去世前或去世后,才将密旨公布,被
选定者立即登位, 一切嫡庶兄弟尽列臣位。选立继位人之权全由皇帝一人 掌握,任何人
不得进言推荐。密建皇储制度,削弱了宗 法制在皇位继承问题上的法定支配作用,扩大
了对皇帝 候选人的选择范围。选立继位人不以嫡、庶、长、幼为 条件,而以是否具有统
治才能和是否符合统治者的根本 利益为原则。这是对皇帝制度的重大改革。

  后宫制度 它是维护皇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仅为 了满足皇帝的各种私欲,而且是
培育皇位继承人,使皇 权世代相传的重要保障。在这种制度下,当皇帝幼小昏 庸、懦弱
或皇嗣中断的情况时,皇后有权以监护人名义, 监督和选立后嗣,甚至临朝称制或垂帘
听政,代行皇权 (见中国古代后宫制度)。

  5、中国古代人事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的铨选和管理制度。铨选主要解决官吏的来源,职官的管理包括对官吏的任
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铨选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铨选的途径很多,有世袭、纳赀、军功、荐举、郎选、恩荫和科举制等
。主要有三个阶段和三种制度,即先秦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荐举制和隋唐至明
清的科举制。   

  世袭制 

  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
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
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
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荐举制 

  是荐举贤才,授以官职的官吏选拔制度。举荐的标准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
,它冲破 了先秦贵族血缘世袭制的藩篱。西汉的察举、征辟制的出现,是荐举制成熟的
标志,而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 制”的施行,表明其走向衰败。   

  察举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
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 官制度。它也是荐举制精髓所在。察举分诏举与岁举。诏举是皇帝
下诏选取特殊人才。岁举是地方长官定期定 员向朝廷推荐人才。察举的科目主要有贤良
方正、孝廉、太学博士弟子及特举特科等。有时皇帝对于贤良方正等用“对策”、“射策
”的方式进行考核。征辟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选拔任用属员的一种制度。皇帝特征、聘召人
才为“征”,公卿郡守聘任幕僚属官为“辟”。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
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征辟制渐趋败坏。   

  曹魏时,魏王曹丕接受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
在州、郡设大小中正 官,负责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并博采舆论,从上上至下下分九
等品评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级授官。九品 中正制是察举制的发展,它将选官权由地方收
归中央,人分九等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种创新,选才标准趋于周密。魏、晋时期门阀统治
的加强,至东晋后此制弊端丛生,中正权重,品评随意,世族门阀把持中正,控制选举,至后
期造成“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族无过进之路”。九品中正制已成为门阀统治的工
具。   

  科举制 

  隋统一全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废九品中正制,设秀才科
。隋炀帝时 又建进士科,以“试第”取士,并创立了以公开考试,择优选才为特征的科举
制度。科举制创于隋代,形成于唐 代,发展完备于宋代,强化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先
后绵延1300多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官吏主要铨选 制度。其主要特点是:①公开
考试,一定程度上的平等竞争。除工商隶皂倡优等人士外,不论门第等级和贫富,只要具
有一定文化知识,均可怀牒于州县公开报考。它冲破了魏晋以来的门阀统治,为中小地主
阶级的士人入仕开辟了途径。②考试制度日趋完备。科举即分科举士,按科目性质又可分
文举、武举。文举又有制科和常科之分。制科是皇帝临时设置考取名士的科目。常科是定
期分科取士的制度。常科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童子等科。各科
考试方法和内容各异。考生来源也趋正规,属京师或州县学馆的士子叫“生徒”;经地方
考试及格的称“乡贡”。考试程序,唐代有州试和省试,宋代增加殿试,明代以后又有院
试、乡试、会试和殿试。殿试三年一考,由皇帝亲自裁定名次,定一甲一、二、三名,称状
元、榜眼、探花。③以文化知识为主要录取标准。科举考试科目不同,内容各异,但考诗赋
、经义、策问、算学、法律等,都以文化知识为主。科举制在前期有一定积极意义。明清
加强了君主专制集权以后,科举制从考试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①
考试内容重经义,不切实用。考试命题必须依朱熹所注儒家经典四书、五经为主,并“代
圣贤立言”,儒家思想成了入仕的必修课目。②以八股取士,形式死板,内容空洞,束缚
人们的思想。③考题割裂,偏、难、奇、奥,加之科场舞弊,请托监临,官场腐败现象日
益滋生。科举制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至清末终于被废止(见科举考试制度)。  
 

  科举制虽为隋、唐以后官员铨选的主要途径,但世袭制,荐举制以及军功、吏进、纳
赀捐官、荫封等其他 选官制度作为科举制的补充形式仍继续存在。   

  职官管理制度 

  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任用 

  为保证各级官员的政治标准,历代都重视官员选拔后的任用。秦代为保证被荐举官员
的素质,对举 者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睢列传》)。汉代
以后对官员的任用有多种限制,朝廷 对候选官员的家世、职业、财产、资历、民族、体格
及外貌都有一定要求。如秦汉以来,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各代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商人为官。
魏晋时期,限制寒族为高官,十六国、北魏、元及清代又对任用官员有一定的 民族限制
。在等级森严的官僚队伍中,出身和资历是任官时优先考虑的条件,官僚制度越完善,出
身和资历的 限制越严格。   

  为了避免官场中的徇私,自东汉后任官有回避的规定。东汉实行“三互法”,基本精
神是本地人不得为本 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汉代还规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
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 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
明回避。唐代不仅规定官员不能在本籍任职,而且不许在本籍所在的近邻州县任官。唐还
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间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任谏官,兄弟不
可在同省任职等。清代对任官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如明确规定不能在原籍周围 500里内
为官;中央各部中分管各省事务的各司主官,不得用同省籍人士;凡京官三品以上、地方
官中总督、巡抚等大员的子弟,不能在京 中担任御史等。   

  有些朝代对任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唐代任官标准增加了身、言、书、判等条件
,要求入仕的人应体貌丰伟,言辞辩理大方,书法工整优美,判词文理优良。   

  官吏任用后,朝廷要发给他们身份等级的凭信。自战国起就有印绶制,金、银、铜不
同的金属质地和紫、青、黑、黄等不同颜色的绶带,标志着官员的身份等级。   

  任用的官吏,自汉代起有一年的试用期,不称职者或他调、左迁,或罢黜。明代对官员
实授前也有“历事”和“观政”的实习阶段。

  6、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 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
度。监督法律、法令 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 和地方司法
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 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 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
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 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 的发展,
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   秦汉时期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 主义
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 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
为其官署,掌握天 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 御史”,负责
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 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
,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 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 随时委派
“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 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
叫州部,每个 州部设刺史 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 部内所属各郡进行
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 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
。郡 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 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
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 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 称绣
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 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
台,由御史中丞主 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 长官,但职权
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 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
、掌管宫 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 治书侍御史,察疑狱
。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 1个 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
位 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 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
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 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 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 政情
、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 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
政长官,失去监察 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 察制度便基本
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 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
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 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 由皇帝
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 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
,仍以御史中丞 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 现了防范监察官
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 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
构徇私 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 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
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 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 固
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 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
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 成。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 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
治书御史 2人为副;改 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 发展了隋
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 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
设正四品御史 中丞 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 天时,改御史台为
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 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
肃正 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 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
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 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 察
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 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
10个监察区,称10道 (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 1人(先后称为按察 史、采访处
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 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
权力。御史 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 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 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
。至唐代,中央朝廷实 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 以谏诤
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 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
给事中等职,举 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 (即复审之意)
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 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 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
。地方如设通判,与知 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 地方上的
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 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
御史具有较多 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 史之职。按规定,
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 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
,否 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 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
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 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 审理


  元代 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 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
元史·太平传》)。还 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 作为中
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 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
廉访使(即监察 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 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 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
台改为都察院,“主纠 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 佥都御史
。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 110人,负责具体监 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
接受命于皇帝, 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 方的制度。出巡
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 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
要大,有 “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 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 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
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 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 事中1人
,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 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
行驳回;皇帝 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 与各道监察御史合
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 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
严格。 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 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
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 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
,皇太极即下诏:“凡 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 行者,许
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
各级官吏均置 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 与六部尚书、通政
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 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
,专 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 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
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 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 设,
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 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 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
,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 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 销。  
  作用与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 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
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 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 皇权、巩
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 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
发挥正常作用, 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 官吏的阶级本性
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 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 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
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 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 地方
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 “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
,从而为监察制度 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 对官吏的监察
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 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
厚赏、重 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 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
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 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
扩 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 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
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 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 (《
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 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
外,厂卫等秘密的 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7、中国古代中央官制 


  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中枢机构及其职官制度。   

  奴隶社会中央官制 

  夏代时已有辅佐夏王的六卿。司空为六卿之首,后稷掌农业,司徒主教化,大理主刑
狱,共工管营建百工,虞人掌山泽畜牧。此外,夏王朝已初步建立了掌管军事、农事和赋
税征收的机关。商代建立起以商王为中心的中央机构。辅佐商王的主要大臣为尹。其下有
主管力役的司徒、主管工程的司空和主管刑狱的司寇。商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神
权在政治生活中占重要作用,故掌祭祀、占卜和纪事的宗教事务官在当时最为显要。西周
中央机构有较大的发展。辅弼周王的为三公:太师、太傅、太保。三公下有“三事大夫”
:掌地方民事行政的为常伯,又称牧;掌官吏选任的为常任,又称任人;掌政务的为准人
,又称准夫。政府行政事务官分为两大系统:卿士寮和太史寮。卿士寮下有三个事务官:司
徒、司马和司空,分别掌管农事、役徒征发和营建。太史寮是掌管历法、祭祀、占卜和文
化教育的行政部门。西周宗教事务官与商代相比,其地位有所下降。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各诸侯国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
变化。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
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掌都相当于后
来的“相”。中央机构日益完善。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以司徒、司马、
司空及司寇为政府主要行政长官。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
,掌山泽、田猎的虞人等。随着诸侯国间交往增多,各国设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
地位重要,其职责为“记大事,书盟首”。战国初,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进展,建立封建专
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成为此时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
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划一。齐国变化较大,相以
下设五官: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和大司马。楚国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
,上柱国、大司马和大将军是政府高级军事长官。秦国沿三晋,又取东方诸国之长,形成
一套独特的官制,并为汉代所继承,成为封建社会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封建社会中央官制 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帝
国。自此至1840年鸦片战争,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央官制的发展和演变大致经历
了三个阶段。   

  秦汉中央官制 

  秦、汉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掌行政
、监察和军事。九卿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奉常为九卿之首,掌宗庙礼仪及
文化教育;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守卫,为宿卫侍从长官;卫尉为宫门警卫之官;太仆掌皇帝
车马,兼掌全国马政;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典客掌民族事务及朝聘;宗正专管皇室
亲属事务;治粟内史职责为征收盐铁钱谷租税和国家财政收支;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
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九卿之外,尚有掌京师治安的中尉,掌宫室、宗庙、陵寝等
土木营建的将作少府及掌宣达皇后旨意与管理宫中事务的大长秋。秦汉九卿除卫尉、廷尉
和治粟内史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务外,其余诸卿职能主要为皇帝及皇室内廷服务。国事
与君主家事不分,政务与宫廷事务混杂,是秦汉中央官制的特点之一。   

  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建立中朝制,即选用一批地位较低的内廷人员参与
朝政。其中原属少府,为皇帝掌管文书的尚书以及一些内廷人员,地位有较大提高。朝廷
政务往往先与尚书、侍中、大将军等近侍内廷“中朝”人员商议,然后告之以丞相为首的
“外朝”官员。外朝官实际作用被削夺,地位下降,中朝官员受到重用。中朝制的建立既
是皇权与相权矛盾的产物,也是内廷近臣权力膨胀的结果。汉成帝时,大司马(武帝时由
太尉改称)、大司空(成帝时由御史大夫改称)和丞相(哀帝时改称大司徒)三公权力进
一步削弱。尚书 权力扩大,尚书令为主管,设五曹。东汉时尚书权力进一步扩大,尚书机
构称台,有令、仆射各 1人,尚书6人,分掌三公、吏、民、客、二千石及中都官等六曹
,分割或取代了九卿部分职权。东汉至魏晋,中央政务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转移,行政事务
渐由九卿向六部过渡。  

  唐宋中央官制 

  隋、唐时期专制集权中央政体趋于完备,建立起以皇帝为中心的三省六部制。“唐初
,始合三省,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三省长官具有宰相之职,形成三
省分工明确,又相互牵制的机制。这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变化。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
枢,下辖六部二十四司。尚书取联合办公制。都堂居省内中心,为政务活动中枢。尚书省
长官左右仆射、左右丞,俱在此办公,下设左右司,分掌六部。六部由六曹演变而来,以
吏部为首,掌官吏选授、勋封及考课之政,下辖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户部掌人
口、土地、钱谷及赋税之政,下辖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礼部掌礼仪、祭享、贡
举之政,下辖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兵部掌武选、地图、车马、甲械之政,下辖
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及按复谳禁之政,下辖刑部、都
官、比部、司部四司;工部掌山泽、屯田、营建与工匠之政,下辖工部、屯田、虞部、水部
四司。隋、唐形成的尚书六部,无论从名称、职掌权限,还是组织建制,较之秦汉九卿都
是一大进步。六部之外又有九寺五监,它由秦汉九卿演变而来。自魏晋六曹取代九卿部分
职权后,九卿名称虽存,但职责有了很大变化。南北朝改称寺,正副长官称卿、少卿。九寺
中的太常寺仅掌祭祀、礼仪,科举考试归礼部;原掌宫殿守卫的光禄寺(由郎中令演变而
来),专掌酒礼膳馐之事;卫尉寺专管武器和仪仗帐幕,不掌警卫;太仆寺掌一般马政,不
管皇帝车马;廷尉改称大理寺,掌审讯刑狱,司法行政归刑部;鸿胪寺掌赞助礼仪,外族
朝聘归礼部;司农寺管仓储之事,赋税财政归户部;宗 正寺职责未变;太府寺为新设,
掌金帛府藏。五监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分掌学校教育以及国家
和宫廷手工业制造,宫殿、城廊、官衙的修建等。九寺五监形式上独立,实际上是与六部
配合的办事机构。   

  宋朝的中央机构在神宗元丰前后有很大的不同。元丰以前,虽仍有三省六部,但形同
虚设。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真宰相之任,参知政事为副相,总揆行政;又设枢密院
掌军事,转运使司、铁盐使司、度支使司等三司掌财政,这样形成行政、军事、财政三权
分立的局面,宰相的权力大大削弱。六部的权力也被不断增设的机构所侵夺。如吏部,权
归审官东院、流内铨、审官西院、三班院;户部,权归三司;礼部,权归礼仪院;兵部,
权归枢密院;刑部,权归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工部,权归三司修造案等。九寺五监
中部分寺、监权力的转移也有类似的情形。神宗元丰五年(1082),实行中央官制改革,罢
去三司及一切丛杂机构,基本恢复到唐代三省六部的格局。与唐代不同的是以尚书左仆射
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事、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为宰相之任(后改称左右
丞相);此外,枢密院职任得以保留。元朝中央行政制度变唐、宋的三省制为一省制──
中书省,以中书省为最高政务机关,六部为其所属。   

  明清中央官制 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发展到极端。明初朱元璋对中央官制
作了较大的调整。首先废秦汉以来的宰相制为咨询顾问并办理日常公务的内阁制。监察方
面改汉以来的御史台为都察院;军事上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
皇帝负责,并建立庞大的宦官机构及其控制下的厂卫特务组织。其中尤以废丞相设内阁为
政府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内阁由翰林院学士组成,分首辅、次辅和群辅。其职责主要为
“票拟”,即代拟诏书,批答奏折。永乐以后,内阁学士渐参与政事,不仅咨询顾问,且
掌实权。内阁遂由明初的皇帝顾问秘书,变为全国行政中枢。   

  由满洲贵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议政王大臣会议共同议政。雍正年间,西
北用兵频繁,为及时商议军务,设军需房,后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始为临
时机构,后不仅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且权力扩大,成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处理全国军政
事务的中枢辅政部门。其特点为:办事效率高、速度快和保密。清六部职权缩小,已不是
行政管理中枢,不能对下直接发布政令。清代寺监仅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
和鸿胪寺。宗人府的地位则在六部之上。五监仅存国子监,其余四监先后并归工部。鸦片
战争后,清廷为适应外国列强的侵略和维护封建政权的需要,进行官制改革和机构调整(
见清末政治制度改革)。
8、中国古代军事制度 


中国古代统治阶级为夺取和巩固政权,在组织、管 理、使用、发展和储备军事力量的活
动中形成的一整套 制度。

  中国古代军事制度古称“军制”、“兵制”。它随 着国家、军队的产生而产生,并
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政 治制度相适应,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利 益服务。
从夏朝到清朝道光年间,中国军制经历了奴隶 社会和封建社会两大发展阶段,它随着政
治制度的变化, 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发展演变。主要内容包括: 军事体制、编
制、管理教育、训练、军事职官、兵役动 员、军队调发与战时指挥、粮饷兵器与马政保
障等各项 制度。其基本作用在于保障军事建设,以便有效地准备 和实施战争,确保统治
权的稳固与发展。

  奴隶社会军事制度 据《尚书·甘誓》载,公元前 21世纪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
国家──夏产生,作为 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同时产生,并且建立了战 时军队编
组与奖惩制度。夏王掌国家军政大权,主要政 务官“六事之人”,战时便是统军将领。
根据甲骨文记 载,商朝以商王为最高军事统帅,以贵族大臣和方国首 领为高级军事将领
。商军出现了“师”的编制单位,建 立了“登人”、“登众”的兵役、动员制度和以射
、御、 田猎为内容形式的训练制度。军队分车兵和徒卒,以车 兵为主,主要装备是畜力
驾挽的战车。西周军制比夏、 商有了很大发展,中央常备军力量扩大,拥有“西六师”、
“成周八师”和“殷八师”,共22个师。“礼乐征伐自 天子出”,各诸侯国和一些贵族
大臣虽有少量军队,但 要听从周王统一调遣。

  奴隶社会军制的特点是:①与王权为中心的政治制 度相适应,王是最高军事统帅,常
常亲自统军出征,方国 诸侯的军队虽有一定独立性,但战时要听王的调用;②常 备军由王
卫队发展演变而来,并不断扩大,在征战中起 主要作用,战时军队主要靠临时征发;③实
行奴隶主贵族 血缘种族兵役制和军政一体、文武不分的民军制;④军 政官吏实行世卿世
禄制,与宗法制度相适应。

  春秋战国军事制度 春秋战国是奴隶制解体、封建 制形成的大变动时期,代表新兴
地主阶级利益的各诸侯 国君,在改革政治、经济制度的同时,纷纷改革军制,以 适应政治
、经济变革的顺利实现。如齐国“作内政以寄 军令”,郑国“作丘赋”,鲁国“作丘甲”
,晋国“作爰 田”、“作州兵”。尤其是战国时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 变法,建立军功爵
制,健全户籍,什伍编组,向农民征 收军赋等。春秋战国时期还出现了以《孙子》为代
表的 一大批军事专著。在变法图强、争当霸主、进而以武力 统一天下的激烈角逐中,改
革创新者上升,因循守旧者 沉沦,春秋初一百多个国家到战国初只剩十几个,最后 全部
被秦国统一。   春秋战国时期军制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①一些诸 侯国实行改革使国
力军力上升,周王室衰微,失去了对诸 侯国的控制能力,“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大夫
出”。 ②产生了以征发农民为主的郡县征兵制,军赋也由农民 承担,扩大了兵源与军赋
。③军事与行政编制相结合以 利战争动员。军队扩大,建制由“师”发展到“军”。 ④
战争规模和区域扩大,由平原发展到山地和江河水网 地带,车兵之外又有步兵、骑兵和
水兵,步战代替车战 成为主要作战形式。⑤文武明显分职,并产生了凭兵符 发兵和奖励
军功等制度。⑥军政一体化的国家体制转变 为相对独立于行政体制的以国君为中心的高
度集权化军 事体制。

  封建社会军事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由春秋战 国到秦、汉,由三国、两晋、南
北朝到隋、唐,由五代 十国、宋、辽、夏金到元、明、清三次大分裂和三次大 统一。与
此相应,封建军制也经历了初创期、发展期和 晚期。

  初创期 公元前 221年秦统一六国后,为适应君主 集权制封建国家政体的需要,逐
步确立了以皇帝为统帅, 中央军为主力,中军与外军相表里,地方军与边防军相 呼应,
正规军与地方武装相结合,内重外轻、以重驭轻 的武装力量体制,并为历代封建王朝所
继承和发展。

  秦汉军队大体可分为中央军、地方军和边防军三部 分。汉承秦制,其京师兵(中央军
)包括南军、北军。郎 官、卫士和屯兵,分别由郎中令(光禄勋)、卫尉和中 尉(执金
吾)统领,分掌宫廷内外宿卫、警戒和京师卫 戍。武帝时增北军为八校,东汉又改为五
营。地方军有 材官、骑士和楼船(水兵)三个兵种,由郡尉(都尉)和 县尉协助守、令统
管,每年进行射御、骑驰和战阵训练, 秋季进行“都试”。平时维持社会治安,战时凭
兵符应 调从征。东汉光武帝时与民休息,曾下诏罢郡国都尉和 地方兵。秦汉以征兵为主
,男子一般17岁傅籍,23~60岁 服役,役期 2年左右。征兵不足以募兵补充,也征发刑 徒
为兵。东汉罢郡国兵后,遂改以募兵为主,征兵为辅。

  发展期 魏晋南北朝沿东汉军制,因国家处于分裂 状态,军事繁兴,军制复杂多变
。新军制突出者有:① 都督制。统治者为动员地方力量镇压人民的反抗,维系 摇摇欲坠
的中央政权,便扩大地方权力,州牧、刺史多 加将军称号,将军持节都督一州数州军事,
或都督中外军 事,专擅一方军、民、财政大权。人民反抗虽被镇压,但 同时也形成了威胁
中央的地方割据势力。②世兵制。在 地方势力崛起过程中,召募来的大量私属武装家兵
、部 曲等,逐步上升为政府军,军人与其将领保持着封建依 附关系,职业兵增多。统治
阶级为保持一定兵源,将军 人家属编为军籍,成为“士家”,强迫他们世代从军。士 家不
仅成了兵役的固定承担者,而且成了统治阶级控制 军权的人质。世兵制下军人地位低,
素质差,战斗力弱。 ③沿边少数民族的部族兵制。随着中央集权下降,边境 一些少数民
族的武力上升,开始向中原富庶区扩张。军 事上保留本民族特点,并参用汉军制,形成
了独特的部 族兵制。如北魏的兵户制和镇戍兵制,西魏、北周的府 兵制。府兵制创立于
西魏大统十六年(550),设8柱国12 大将军、24开府将军,统24军。早期府兵自相督率,
自 带弓刀,不编户贯,将领无论何族均用鲜卑赐姓,军人 也从主帅之姓,带有浓厚的部
族兵特色。   隋、唐重建和发展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改 革早期府兵制,军户
编入民户,军人受田。府兵在乡为 农,在军为兵,实行兵农合一、寓兵于农制。府兵调
遣、 指挥权均归朝廷,中央设16卫(隋初为12卫府),12卫 下各辖军府。军府按“中外
相维、重首轻足”和“居重 驭轻”方略,分布在京城和冲要地区。府兵每年上番宿 卫京
师,部分驻守军事要地,战时凭符征调。唐代折冲 府分上中下三等,统兵800~1200人不
等,全国最多时设 634府,约60万人。中央禁军除以府兵上番者为南衙禁兵 外,还有来自召
募的北衙禁兵。隋、唐还设有兵部,作为 中央三省六部政府机关的军事部,掌军事行政和
武官选 授。边防军事机构有镇、戍、关、军和守捉。民众武装 有团结兵、土兵等。唐朝
还制定了卫禁律、擅兴律、兵 部式、兵部格等较完备的军事法律,使军制法律化。中 期
后,府兵制崩坏,募兵制兴起。唐末各节度使凭借自 己控制的地方政权,豢养大批军队
与中央抗衡,改变了 “内重外轻”态势,出现了安史之乱和五代十国“兵骄 则逐帅,帅
强则叛上”的分裂混乱局面。

  960年赵匡胤重建统一的封建政权北宋,并吸取晚唐 五代军阀割据的教训,改革军制
,强化皇权亲掌军队建 置、调动和指挥权,其下兵权三分:“枢密掌兵籍、虎 符,三衙
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军队分禁 兵、厢兵、乡兵和边境地区的蕃兵。禁兵
是主力,最多 时达百万以上,实行“居中驭外”的“更戍制”。神宗 时,王安石配合政
治体制改革,改革军制,一度实行保 甲、保马和将兵法。同时设立武学,实行武举以培
养选 拔军事人才。南宋军队主力为屯驻大兵和三衙诸军,体 制基本未变。宋代实行募兵
制,曾实行过依“兵样”选 募和给兵士刺字以记军号的作法。五代、两宋时期北方 地区
出现过辽、西夏、金等少数民族政权,其军制多带 部族特色,如辽朝部族军和两院制,
金朝猛安、谋克制 等。

  晚期 元、明、清为封建军制晚期,因蒙、满族入 主中原,军制上反映出民族大融
合的鲜明特征。元初军 事与社会组织融为一体,各部落按百户、千户、万户编 制,上马
出战,下马牧养,兵牧合一。南下后设枢密院、 行枢密院和兵部等以加强中央集权。军
队包括蒙古军、 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分宿卫和镇戍两大系统,实 行军户制和军官
世袭制。明代实行以屯田制为基础的卫 所军制,全国遍设卫所,控扼要害。军队分京军
和地方 军两大部分。中央设五军都督府掌全国卫所军籍,设兵 部掌征讨、镇戍和训练。
战时命总兵官出征,战罢兵归 卫所,将印归朝,实行统军、调军与指挥权分离的,军 不
私将、将不专军的制度。

  清代前期主要实行八旗、绿营兵制。八旗兵制是以 八种颜色的旗帜为标志编组,兼
有军事、政治和生产职 能的“兵民合一”的满族兵制。太宗时增设蒙古和汉军 八旗,共
为24旗。入关后,八旗兵已脱离生产,并分为 禁旅(京营)八旗和驻防八旗,军队直属于
国家而不再归 旗主私有。绿营兵制是参照明朝卫所制建立的汉族兵制。 绿营兵由招募的
汉人和收编的汉族地主武装组成,以绿 旗为标志,以营为单位编组。八旗兵和绿营兵都
实行薪 给制,按年月发给一定的银饷和米粮。与元代在非蒙古 军中设“达鲁花赤”为监
军官的作法类似。清代以八旗 监绿营,八旗兵薪饷和武器装备都优于绿营兵,这是政 治
上的民族歧视政策在军制上的反映。

  1840年鸦片战争后,封建军制开始全面崩溃,清朝 八旗、绿营兵为勇营和新军取代
。新军和近代海军的出 现,标志着中国古代军制向近代军制的过渡。

  封建军制的特点 封建军制的核心是与君主专制主 义政治制度相配合的军事集权制
,表现在:①皇帝是当 然的最高军事统帅,一般亲掌军队组建、调动、命将与 指挥权。
②统兵、调兵与战时指挥系统三权分离,便于 分而治之。③以皇亲国戚和亲信近臣任监
军,监督将领, 控制军队。④保持一支精强的以宿卫军为骨干的中央军, 藉以居内驭外
,巩固皇帝的独尊地位。⑤以中外相维、 文武相制的手法,来制约和控制军权。⑥关于
集权与分 权问题,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屏藩皇室,分封同姓子 孙,给封国以一定军事
权力,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如西 汉分封与“吴楚七国之乱”,西晋分封与“八王之乱”
。 二是当封建王朝政治腐败,人民纷起反抗,天下大乱时, 为了挽救危局,中央放权于
地方,其结果也事与愿违。地 方实力派在镇压人民起义的同时,扩充自己的实力,与中 央
分庭抗礼,或割据一方,或以武力取而代之。如东汉 末农民大起义与三国的形成,唐末
农民大起义与五代十 国的出现。

  此外,边境少数民族军制和农民起义军军制也独具 特色。少数民族通常实行兵民合
一的部族兵制,进入内 地汉族区后即开始向汉族中央封建军制过渡。从陈胜吴 广起义到
太平天国革命,农民起义军军制体现着农民阶 级内部新型的阶级关系和“均贫富”、“
等贵贱”的思 想。
 

收下,谢谢!
 

古代的制度看来还是挺全的,扬扬洒洒,历历在目。
 

soso
 

少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土地制度.不知道谁能补上.
在古代,财富的标志往往是拥有的良田亩数多少多少云,而历代之社会动乱也必有土地制度不合理的因素,说清了土地制度的变迁,应足可以给历史一个比较清晰的面目!
 

关于土地制度推荐一本书,《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与地权分配》,中国农业出版社,赵冈
 

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辨析
作者:王家范  主题类号:F7/经济史 【 文献号 】1-1685
【原文出处】史林
【原刊地名】沪
【原刊期号】199904
【原刊页号】1~9
【分 类 号】F7
【分 类 名】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02
【 标 题 】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辨析
【标题注释】本文为作者《中国历史通论·农业产权性质及其演化》中的二小节。另外一些内容曾以《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国有”性质辨析》发表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本文对此前的观点已略有修正。前文凡不同于此处的,均以本文为准。
【 作 者 】王家范
【作者简介】王家范: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 正 文 】
一 辨析产权问题的思路
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问题讨论,长时期沉寂后,现在为什么要旧话重提?
首先想说明这一疑问存在已久,并非心血来潮。向来通史界普遍都接受这样的看法:自商鞅废井田、“民得买卖”,到秦始皇“黔首自实田”,中国土地私有制出现得很早,秦汉以后,地主土地私有形态已占主导地位,并认为这是中国历史区别于西方中世纪的一大特点。
初看这并没有错,确实有大量的事实陈述能够证明这一命题是真。但在通读中国历史时,也仍然会发现同样也有不少事实陈述可以对它证伪——
例如既然中国那么早就接受了私有制,为什么还会一再发生像占田、均田、限田种种国家强制推行土地国有化的举措?统治者按自己的意旨,随时都可以抄没或“收买”民田为公田,凭什么可以如此做?虽说王莽一般认为他是个不可思议的“怪人”,南宋贾似道又是个出名的“奸臣”,但王莽敢于宣布全国民田为“王田”,贾氏敢于付诸实际,强卖民田为“公田”。这些“非常事件”难道就完全是他们个人头脑里生出来的“怪念头”?还是有传统的法权观念在支撑?
对我印象最深的还是许多历史上被认为是正常的事件,史家一般也给予积极评价。一是抑豪强。汉初、明初有过两次规模极大,涉及十万、数十万以上人口的“迁徒豪强”。那些数代土著于此、“发家致富”的“豪强地主”及其宗族,一朝令下,原有田产悉化为乌有,能说他们拥有“私有产权”吗?二是“抄家”。权势财富再显赫的官僚地主,一旦有罪被抄没,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不祗田宅、金银珠宝、奴婢、女眷亦得尽数没入官府。这种做法,现代人完全无法接受,一人作事一人当,怎么可以这样?即使贪污,那么也应当扣除其正当收入部分,家属正常收入?但上述的做法,古代视之当然,没有看到谁提出过异议。联想到“文革大抄家”,我们的银行为配合“红卫兵小将的革命行动”,不顾国际规则公开银行私人存款,看起来也算是有历史根据,古已有之。还值得注意的是,打击豪强,通史界普遍都视之为“明君”、“清官”的德政,评价不低。试问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是一种什么样的观念在起作用?在我看来,史学回避这些事实,不给予一种合理的历史解释,是不正常的。因为这种名为私有的田产没有制度化保障的环境,恰恰是以后中国难以走出“中世纪”的一个症结。
最近又有一“学术新闻”, 触动了这一话题。 海外《百年》杂志1999年年初登载了一组北京中青年学者的座谈实录,挑头的是近来在论坛上活跃异常的清华大学教授秦晖,主题是“反思大跃进”。内中秦晖提出了一个问题,为前人所未发。他说:“苏联搞集体化遇到的农民抵制要比我国大得多。现在我们根据苏联的档案已经非常了解这个过程了。当时苏联消灭富农,把几百万农民都流放了,不是没有缘故的。因为农民造反得很厉害,镇压也很厉害,出动了成万的军队,还出动过飞机、大炮、坦克。甚至一些地方还发生过红军部队的哗变,因为镇压太厉害,而红军大多数是农民子弟。但中国呢……反而比苏联要顺利得多。到底是什么原因,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比俄国的村社社员要更容易被集体化?那跟毛讲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当然是两回事,因为我们讲的是被集体化。但可以肯定,至少中国的农民在这个过程没有表现出捍卫不公有的那种斗志。这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为什么?因为它涉及到我们对传统社会的认识以及对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现在的发展和未来的发展整个过程的很多特点的认识;而且在理论上也是一个需要搞清楚的问题。”
秦晖随后的解释,我不尽同意,但他提出的问题:“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比俄国的村社社员要更容易被集体化”,为什么中国农民没有表现出“捍卫不公有的那种斗志”?确发人深思。
在我看来,秦晖还是固守通史界原有的传统观点,认定中国小农是“小私有者”,因此大惑不解。他只好把问题归结到农民的“小共同体”没有社会地位上去。为什么不可以反问,这“私有”是真,还是假?假若是后者,那么秦晖的全部立论——所谓大共同体压抑小共同体——不就是个假命题?其实,在秦汉以后,中国的农民何曾有过自己的“小共同体”?这恰恰是中国与俄国非常不同的地方。
经过反复斟酌后,目前我的假设是,在大一统帝国时代,农业的产权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说不存在某种形式的私有产权,也不合乎实际。但究其实质都摆脱不了“国家主权是最高产权”的阴影,恐怕是中国所特有的一种历史特征。总体而言,这二千年内,大一统体制内在的产权“国有”底气,仍然或显或隐、或强或弱地在发挥其无所不在的能量。任何名正言顺的国有产权,都会受到各种形式的侵蚀,被“化公为私”;而任何看似私有的产权都会受到国家的限制,历经挣扎,也仍然逃不脱私有产权不完全的困境。中国传统农业产权的“国有”性质,植根于政治强制度化怀与产权非制度化的体制环境,通过政治的、经济的一系列策略,在各个历史时期都表现得无处不在,根深蒂固。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缺乏健全发育和法制保障的社会环境,私有产权的发展是不充分、不独立、不完全的。因此只有把产权问题放在整个历史运动中,对政治与经济的互动关系作动态的观察,才可能透过各种游移不定、反复摇摆的实际运作状态,力求准确地把握住中国传统经济结构的特点。
当然,上面的假设也同样必须经受经验事实的检验。但令人苦恼的是,在对这一假设进行论证之前,先会遇到许多理论概念方面的难题。历史上的产权性质之所以长期悬而难决,这是一个被卡住的重要关口;所有争论,归根到底,还会回到这个难题上来。
无论称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还是今天我们改用“产权”的概念,解释的理论手段无疑都来自西方。这些外洋舶来的“帽子”,对中国不是太大就是太小,因为它原本就不是为中国定做的。那么抛开它们,“以中国解释中国”,可以不可以?很明显,古代中国不是一个法制国家,即使是“法”(律、令)也是以道德化的语言来规则和表述的,民法的传统更为薄弱,因此在历史文献里很难找到我们今天所希望的权利概念。
相反,中国语言的特点就是文字简练而一字多义,极具灵活性。有关产权的史料陈述也往往是概念的模糊和灵活。我觉得这是由中国特有的语言思维方式决定的。在中国的历史语言里,无论是名词概念,还是人们遵循的思考习惯,都跟西方的分析概念不易对号。我们不太喜欢发明新名词,常常是“温故而知新”,往旧瓶里装新酒。一个“道”字,一个“仁”字可以装进历代各种学派的思想。在经济利益方面,“公”与“私”的含义都装在“天下国家”一个大网袋里。就象孟子说的:“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离娄上》)。直到明代,朱元璋做了皇帝,开口还是“农为国本”、“民为邦本”,洪武15年通过户部晓谕两浙、江西老百姓:“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于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者,则保父母妻子,家昌子裕,为忠孝仁义之民;否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这里的“分”是国法,“天道”是意识形态,两者都高于一切。你说得清:这究竟是以国为本,还是以家为本,甚或以人为本?什么都是,什么也不是。这就要求我们尝试在现代经济学概念与中国历史实际之间找到一种合适的切入方法。以我个人的体验,很难。这也就是长期疑惑而我始终不敢去碰的道理。
先说现象。我们的先人很早就有了“公”与“私”两个对应而统一的概念。《诗经·小雅·大田》里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且不论是不是像孟子说的那样“八家共井”,通八家之力共事公田,这里有“公田”与“私田”两种不同性质的耕地,事实是清楚的。然而,必须还注意到其中的“我”字。公田是“我”的公田,私田也是“我”的私田。同一个“我”字,却用在性质明显不同的两种田产上,如何解释?照我们想,公田明明不是我的,却说“我”的公田?里面是不是隐藏着一些有别于西方观念的东西值得推敲?为什么明明是我的“私田”,史家都不认为是一种“私人所有”的田产呢?理由也很简单,“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那么秦始皇不也说“六合之内,皇帝之土”?怎么又说第一次承认土地私有,于是再加一条,“田里不鬻”,不准转让、不准买卖。到了“民得买卖”,私有土地也就成立了。现在流行的通史都这样说。可不可以质疑?暂且搁下不说。
与此相关,先秦文献里还经常有“公作”与“私作”的对应。如《商君书·垦令篇》说:“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则农事必胜”。商鞅在这里的“公作”,从通篇看,含义比《诗经》说得要广,你只要接受了授与的田地,你就必须承担包括赋税、徭役、兵役三类负担在内的“公作”,这也就是上面朱元璋说的“分”。大家知道,这里说的“公作”与“私作”的关系,已不同于《诗经》年代,它已经是众所周知的“废井田,开阡陌”土地政策大变革下的情景,公私还是两相关联,统一在“国以农为本”的指导思想里。但古人并不觉得这里有什么象西方逻辑学上说的“悖论”或“吊诡”存在。
到这里,就想到了西方经济学里的“所有权”概念。什么叫做“私人土地所有权”呢?
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第3卷里, 分析过人类自从把地球表面的一部分看作是他们共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以来,土地这种自然物就具有了社会的意义。经过了许多由浅入深的发展阶段,才产生了纯粹的私人土地私有制。所谓“纯粹私有”,就是人们把土地看成是“排斥一切其它人的、只服从个人意志的领域”,“它是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也就是私有产权应该具有绝对排他的性质。
私有产权具有排他性,应该在情理之内。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古代中国当然就不存在纯粹的土地私人所有制。但是,大家都明白,马克思是在作学理上的抽象化的分析,或者我们后来说的“理想类型”的鉴别。同样可以反问:今天西方发达国家,我们能说土地私有权就完全不受“国家”的“任何影响”?国家作为主权者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各种“国税”,怎么说?马克思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因此在另外的地方,他特别说到东方的“亚细亚形态”,国家赋税与地租“合而为一”是一个重要的特点,“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这就牵出了一个主权与所有权关系的难题。
马克思作为一个西方学者,他凭藉许多来自东方的观察报告,对中国土地所有权问题所表现出的历史特点,应当说感觉非常敏锐。这也是旁观者清。但他说的“赋税与地租合而为一”,如同他说的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决定一样,不具经济学的操作性。也因为这个缘故,国内学者一般都把这段话看作只适用于东周以前。这就又把马克思的最精彩的一个判断:“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给丢弃了。
这就不能不涉及到这个问题的西方背景。在西方,“所有权”问题被突出,成为讨论的焦点,据我所知,是在十六至十八世纪。霍布斯、洛克、卢梭在他们关于政治制度的争论里,无不关联到财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起源和认定。了解这些背景有助于我们如何正确移用西方概念。
初读这些书时,我觉得奇怪且疑惑:他们都把所谓的“自然状态”作为论证的起点,由此认定土地所有权是起于谁先占有这块地,并且劳动耕耘,那么他就有权排除别的人,拥有了该地的“所有权”。然而再进入到“社会状态”(卢梭又称“新的自然状态”)的讨论。在我看来,这明显是反历史主义的,不符合产权发生学的历史实际情态。我想,这就是西方分析思维的习惯——必须先找到一个抽象的“元概念”,作为分析的起点,正像马克思先得从商品的两重性假定起。
但根本性的原因不在此而在彼。他们之所以必须认定产权起于“自然状态”,是基于他们对国家性质有一种我们所不熟悉的认定前提——“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洛克《政府论》)。读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同样可以看到类似的表达。前述三个人的分歧,只在于政府组成的体制,是君主制、君主立宪的议会制,还是“公意”(全民政治)制。要说与中国有点相近的,只有霍布斯的“王权来源于父权论”。为此洛克在他的《政府论》里用了上篇11章的力气反驳这一论点,今天读来不免感到有点象“杀鸡用牛刀”。卢梭的两本书也是这样,极力论证“父权”不是一种“统治的权力”。
如果了解了下面的情形,或许就可豁然得解:西欧从14世纪起,以“特权收入”为主的政府财政体制已经转变为以“协议收入”为主体的财政体制(参马克yáo@①《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第3编第14 章),作为政府以国家主权者身份同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公民”之间,应该也必须通过谈判、协议来决定“国家赋税”,这就是“契约”学说出现的现实背景,这也才到了私人所有制可以具体界定的时候。当然这里还有罗马城邦共和的传统作为其历史资源,但那是一种思想资料,现实状态才具决定性的作用。
我认为,上面的这些背景性说明很重要,由此我们才可能对西方经济学关于产权问题的理论概念有一个原本性的理解,然后才谈得上灵活运用。
联系上面的认识,我觉得要想准确地把握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的特点,使理论概念与历史实际之间偏差尽可能缩小,有几个认识前提必须注意:
一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制形态”,实际应正确地界定为“产权形态”。
产权概念,按起源于罗马法的西方经济学概念,不是象我们过去那样只关注“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而应该包括有三个不同意义的层次:①使用权(或可称经营权);②占有权(罗马法称“收益权”);③所有权(罗马法称“处置权”)。无论从世界历史还是中国历史上看,土地私有产权的产生和发展正是沿着这个次序由浅入深地演进,但在大多数历史场合,三权集中的情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这三种权利以不同程度的组合所形成的实际产权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考察产权的历史形态时,必须高度关注三种权利分割与组合的方式,以求作出不同的历史辨析。由此可见,围绕着收益权(过去叫“占有权”),对公共的和私人的分配状态,亦即某特定时代的经济的分配结构分析,就成了判断产权的关键环节。农业的产出是按多少种形态分割的,不同身份的人在这种分配中的收益比例,都是判断产权性质不可忽略的事实依据。
二是考察经济现象时必须考虑许多非经济因素的关联,置于社会的整体背景下,不能脱离整体分析。
人为群居动物,人类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社会动物。因此不能设想可以离开个人在社会体制中的地位,孤立地判断产权性质。私有制这个概念,中国人是在近代由外国人给予我们的。西方希腊、罗马时代的传统虽一度断裂,但毕竟源远流长,“个人本位”观念根深蒂固。但现实的社会体制究竟是根本的。西欧中世纪前期的产权就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形态。没有独立的、自由的个人主体,怎么可能有纯粹的私人所有权或独立的个人产权?因此,国家体制,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方式和控制程度,乃至对人身的控制程度,都不会不作用于产权,影响产权的性质,或私有产权实现的程度。在西方,经济学也注意到了制度与产权的关系,所以有“新经济史”学派、产权学派(如科斯、诺斯等)的出现。他们的解释方法对我们可能更有启发。
三是要透过发生学,从历史动态的演进中去反复寻味“中国特色”。
在西方经济学里,以前是很不注意发生学研究的。到了诺斯一代才有很大的突破(参阅《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但中国的情况同西方有很大的不同,也无法照搬。
钱穆说中国历史如“一首诗”,各幕之间没有截然分明的场景转换,“只在和谐节奏中转移到新阶段”,最能传达“中国特色”的韵味了。明乎此,就可能对中国历史上种种“名称”的模糊,以及新旧反复现象有所警觉。从最早的氏族、部族的“集体(共同体)所有”,到进入国家时期的“王有”、“国有”,其间的演进对基层成员来说,几乎很难有明显的天地大变的感觉——他们始终是在“共同体”名份下从事耕作的土地实际经营者,所变化的只是上头逐渐演进的“共同体”名称。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西欧中世纪那种国王与各级贵族、商人、市民的“协议”关系,所有的关系都必须由各种形态的“家长”来作唯一的“法人代表”。各级“家长法人”之间又构成纵向往上“统一”的从属关系——最后其顶端就是“产权”的最后“家长法人”——国王或皇帝。这种以“血缘宗族家长”为法人代表的“集体所有”关系,发展到“天下一家”。“国有”乃人人皆有的虚拟化,正是“血族”原则始终不曾打破,国与家“一体化”的历史条件之下所特有的情景。
我曾经想过一个最简单的问题:一个中国传统家庭的财产归谁所有?在没有分家之前,或没有遗产继承之前,所有子女似乎都享有部分收益权,但都没有处置权,这是很明显的。但能说父家长拥有所有权吗?从道理上说,他只是代表全家拥有它,必须从全家的整体利益去支配它。似乎只能说是“家庭所有”。一个只管自己消费而不顾一家老小的家长,从情理上,我们不会认可为他是合格的家长。但这样的家长,在中国历史上可惜不少。再说,子女没有所有权,那凭什么分家时他必须取得其中的一份财产呢?其中不是隐含了一个早已预伏的前提:全家的财产里,他也有一份,只是必须按大家认定的习惯法则,由家长来决定时机和份额。
因此,从秦始皇第一次明令宣布“黔首自实田”百年乃至千年以后,仍然可以不断出现“占田制”、“均田制”、“人民公社制”等复古事件,就完全可以从中国历史特色里得到理解。然而,感觉是一回事,对这种中国特色的产权要作历史界定,就需要许多理性的和实证性的分析支撑,才可能被学界认可。
二 “黔首自实田”辨
秦统一后六年,据说秦始皇在全国颁布过“黔首自实田”的法令(注:《史记·秦始皇本纪》裴yīn@②《集解》引徐广语。谓下诏书时为统一后6年,即秦王政31年(前216年)。据云梦秦简《编年记》“十六年七月丁已,公终。自占年。”秦国有让“百姓”(亦称黔首)申报登记人口的制度,但未见登记田地的证据。下面分析就会说到,当时实际上是靠控制“人”来控制“地”的。“自实田”一事是否单独实施尚可存疑。最大的可能是在户藉登记时附载“田宅”。如《管子·禁藏》说“户藉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尽管它没有出现在《秦始皇本纪》的正文里,是一个由后世载述的孤证。但我相信它就是前此实行的“授田制”更大规模的推行,联系到秦王朝全国性的户籍登记和赋役征收制度,不管有没有法令的明文颁布,事实上总是存在着这样一种名义上由国家来授田的举措。
对这一法令,流行的《通史》一般评价极高,称其为“在全国范围内确立(或承认)了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这是一个以讹传讹最典型的事例。造成这种错觉的直接原因,是望文生义。论者只从字面上去理解“登记”的词义,而没有与授田制的大背景联系起来考察。
事情正好相反,从法律上说,授田制是前提,“登记”是一种事后的手续。在国家授田的名分下,“黔首”才被要求将所受之田登记在册,即所谓“黔首自实田”,而且也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权利被“授田”(注:秦时户藉除民藉外,还有各种特殊的户藉,其中商贾有“市藉”,是不给授田的;属于“贱者”的还有赘婿、后父等,也另立户藉。秦时一般民户称“百姓”,多见于秦简,也称“民”、“庶民”、“黔首”。到汉代始称“编户民”、“编户齐民”。)。这正好证明农业耕地的产权具有国有的性质。
我注意到了最近出版的12卷本《中国通史》第5卷, 在直接涉及这一法令时,说法已经有所保留:“这实质上是在全国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封建土地占有权,公开承认土地兼并的合法性。”注意:作者采用了“占有权”一词,是经过斟酌的,但有意地回避了“国有”的话头。在“土地制度”一章里,作者却将“主权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说成是皇帝“享有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皇帝是全国“最高地主,有最高的所有权”,这与马克思的原义不符,完全是为了迎合“地主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不免显得牵强(注:12卷本《中国通史》第4卷(上),第224、489、497页。)。全国产权属于皇帝一人“私产”,是一种没有经济学知识作背景下的愤激说法。这种争论由来已久。我认为,全部的关键就在于:只要有充分的证据揭示,由国家实行“授田”的制度确实在历史上象模象样地实行过,那么土地产权国有的性质,就是一个不容置辩的事实。
所幸有了秦汉简牍的发现,对于基层社会的情况,包括“授田制”,总算有了一些真实的消息透露出来。近20年来陆续在湖北云梦、四川青川和甘肃天水出土了三批秦代简牍,其中尤以秦代法律文书和地方郡县吏治文书,最堪珍贵。汉代简牍,除先前的居延、敦煌、楼兰外,在甘肃悬泉置、山东银雀山、湖北张家山和凤凰山等地又有许多法律文书、契约帐目等重要社会史资料的出土。对这些社会史资料进行研究的学者之中,以劳gàn@③(《居延汉简考释》等)和高敏(《云梦秦简初探》等)两先生的成果最受学界重视。
综合上述资料和相关研究成果,我觉得有几点是值得特别提出来讨论的:
秦国不论在统一前还是统一后,对田制的管理都十分严格。睡地虎秦简《田律》表明对由国家“授田”给农民和农民按授田之数交纳实物赋税给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吏之道》则透露了秦国与魏国一样,都有禁止“假门逆旅”(商人)和“赘婿后父”立户授田的法规,说明授田与户籍的登记是相互配套的,有些人是被排除在“授田”范围之外的。四川青川《秦更修田律木牍》还详列了田亩间修筑阡陌的法定标准,涉及到阡陌宽度和高度的规定,说明当时有法定的统一亩积,而管理的规范着实让人惊讶。《仓律》与《厩苑律》则提供了另一种情景:国家有时还出租一部分“公田”,并为农民提供种子、耕牛和农具等,类似后世的屯田。许多律令显示官吏对相关规定违法事件必须负责,处罚甚重(注:云梦睡地虎秦简,有的写于战国晚年,有的写于秦始皇时期。象《语书》是关于南郡及其所属县的吏治文件,十分重要,其时代即在前227年,大统一前。法律文书, 据研究者称大多修于秦昭王至秦始皇初年。四川青川木牍则为武王时期(前309年)。 有关原始资料详参《睡地虎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文物》1982年第1期。 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关于“匿诸民田”分“租”与“未租”两类。研究者对此情况还说不清楚,“公田”、“官田”名词到汉代始出现于文献。)。授田法也行之于齐国。银雀山汉简《田法》(初步断为齐国之律令)说明授田与规范基层区划也是配套的:“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州而为乡,十州、乡以次授田于野,百人为区,千人成域”,授田按好田与坏田搭配,交纳实物数上田与下田标准也不同,且有授田年龄和免役年龄的规定,说明有“受”、“还”的可能(注:参吴金龙:《银雀山汉简释文》,文物出版社,1973年版。)。过去多认“均田制”为土地国有制的显例。现已证明这种制度至少在战国后期就实行过,诚如前面所说,它的起源很是古老。这些都无不说明,农业产权法定的国有性质在当时是不容置疑的。《商君书》中有“算地”“徕民”两篇,都对秦国的山川、河流、池泽、道路、坏田、好田等各种地形的比例作了估算,测算出可耕田地的比例(坏田2/10、好田4/10),认为目前还未充分开发,主张应依据“为国分田”、“制土分民之律”,按“小亩五百”之数授田给农民;若劳动力不足,甚至可以招徕“三晋之民西来”垦种(注:高亨:《商君书注释》,中华书局,1974年版。《徕民》篇考证写于秦昭王时期。《算地》篇一般也估计写于商鞅死后几十年。)。这里“为国分田”、“制土分民”两句不仅凸显出了土地国有的观念,也揭示了实施土地国有的用意:征发定量的赋税和徭役。秦并天下后,势必将这一制度推向全国。
由此可知,受田的耕种者是以国家臣民,即秦始皇石刻所称“黔首”的身份(必须有农民户籍的),领受耕地的经营权,享有部份的收益权。按其性质,他们是为国家耕种田地,承担法定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在理论上,授田也还有一个按年龄“受”与“还”的问题,经营权仅及身而止。
自然“尽信书,不如无书”。对法律规定的条文亦当如是看。实际运作过程必然会出现的诸多问题,我们也不能不作充分的估计。
授田制的执行,在正常情景下,需要许多条件支撑。首先是可能达到的管理能力与管理者的素质,能不能做到切实令行禁止,秉公办事?何况幅员辽阔之后,这更是个大难题。第二,必须按期授田,长期有田可授。这在地多人少的情况下容易实行,旷日持久能不能长期坚持下去?
这里使我想起了黄仁宇多次使用的“间架性的设计”(schematic design;其实schematic也有示意、图式的意思)。这种设计是用一种数学的概念,夹带着一种几何图案,向真人实事笼罩过去。主要在使人口统计和土地测量技术尚未准备妥当之际,即在一个区域广大的国家内,造成一种人为划一的政治或经济的制度规范。黄先生用这种概念来指称西周的分封制和井田制。他特别对井田制发表了如下评论:“井田制度是间架性设计的代表。间架性设计是来自标准要求,这种方式影响后此中国三千年的政治。它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的结构是可以人为地创造出的,同时也导致上层设计的形式远比下层运作的实质更为重要的统治习惯。”
我觉得黄仁宇强调上层设计与下层运作的不一致性,上层的设计不管下面的实际情况如何,始终具有实质性,表明他对中国国情和历史深层的了解远比一般史家高明。这种认识既来自他切身的社会体验,也得之于对明代税收史研究的心得。因此,下面一段远比上面明白易懂:“明代税收章程一方面包括着一种中央体制,一方面又顾及地方实况,内中有永久的法则,亦有临时条款,总之即不明不白,而系囫囵吞枣的套入,所以外表全国一致,实际当中则千差万别。”(注:黄仁宇:《中国大历史》第2章,第13、15页以及“中文版自序”第3 页。 三联书店,1997年版。)我认为“授田制”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演化,也应当这样看待。
稍需补充的,这种整齐划一的制度规范,说是完全“人为设计”也不尽然。任何统治的设计都有母本,都有存在过的经验作为依据。无论是规划整齐的“井田制”,还是按户丁计算的“授田制”,在部族国家阶段范围不大的共同体内可以做到。在“文革”时,我亲眼见到过江阴华西的“园艺式”河渠和耕地样板,直是直,横是横,井然有序,恍然大悟:在控制力极强的情景下,“井田制”确实是做得到的。正是由于这件事情的启发,我才开始考虑起历史上产权性质问题。
从秦简的法律文书里也依稀感觉得到,授田法在实际操作方面有许多变通的地方。
例如《田律》规定:“顷入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说明国家不管农民受田数足与不足,只是按统一标准数来要求官吏督促农民定量上交国家赋税。从积极处说,这可以督促地方尽力开垦,即所谓“使民尽力,则草不荒”。但到底是说漏了嘴:一国家并不保证按数授足;二所谓授田数,实际只是规定容许垦占耕地的法定数量限制,其中也包括在登记前实际已耕种的耕地。再如《商君书·徕民》篇提到有“彼民狭民众者”,鼓励迁往宽处开垦荒地(“草地”),说明早在秦孝公时就已经出现象唐代那样狭乡与宽乡的区别。在人多地少的狭乡授田不足,是一个明显的事实。国家也承认,并容许在政府规范下实施移民垦荒。秦简《法律答问》即有关于“更籍”即迁出的详细法律条文。
还有一种情况。秦统一前后,历经数百年变迁,社会分层情况也复杂起来。单一聚族而居的乡邑混杂进了外来人。法律上,土著户与外来户的地位、待遇有明显的分化。《商君书·徕民》就提到“令故秦民事兵,新民给刍食”,外来人是不能当兵的,但必须提供粮草等军备费用。秦简《法律答问》完全证实了这一条,并知道秦国的户籍严格区分“故秦民”、“臣邦人(新民)”(“臣邦人”中又区分“真臣邦”与“臣邦父、秦母”生的混血“夏子”)(注:收养外来人的情况在战国时的齐国亦存在。《管子·问篇》列有数十问,亦知非常重视人户是否受田足与不足,且问到“乡之良家其所收养者几何人也?”)。这再次证明重视“血缘”的传统在社会分层中是起作用的,同时也可以推测非统治族人口在授田的待遇上必有重大区别——所谓“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商君书·境内》),这种“庶子”很象东汉两晋的“徒附”。他们是不是由外来人转变过来?而外来人是不是与各国贵族的没落,或者与长子继承制(庶子没有继承权)有关?
我一直猜测,军功受田和“受税邑”几百家,其对象多般针对开垦荒地和外来移民,统一后则转向了被征服区域的贵族采邑和隙地。原土著居民的田宅一般是确保不动的。关于社会基层情形,我们知道得还很少。但应该有一种认识,操作的复杂性是与基层的情形相关的。实际情景可能要比我们想象的更复杂。按情理推测,任何变革都必须在其有基础上进行。因此,这里面既包括承认前此已耕占的田地,也包括新近开辟的田地“登记”在“籍”。云梦秦简已经证实“开阡陌”不是决裂“阡陌”,而是重置“阡陌”,即重立田地的疆界。云梦《秦律》也显示各家田地有多有少,甚至已有雇人(奴隶?佃农?)耕种;偷移耕地的疆界要处予重罚(注:参12卷本《中国通史》第3卷。 除云梦秦简外,四川青川《秦更修田律木牍》还详载了耕地阡陌的法定标准,说明授田制度还相当规范。这再次告诉我们,在中国古代,国家权力实施的强度常超出一般人的想象力。该书第829 页对《封轸书·告臣》中不服从甲命令耕种的“臣丙”,推断为“佃农”,我看明显有误——这正是富裕农户家庭使用奴隶耕种的一例。这种情况,在西汉时代也不少。有相关汉简为证。)。非常有意思的是,我们从《秦律》中几乎看到了北魏“均田制”出现过的同类情景,证明由政府出面按户分配土地绝不仅仅是纸上的东西,曾经确有其事。这也只有在产权国有的前提下才能顺理成章地进行。
我要强调的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授田”,已经与社会分层相关,即由于出现了各级管理阶层,这种耕地的分配已经有了以强凌弱的态势。《商君书·垦令》开首即说“无宿治,则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私利于民”,就是指管理阶层利用“国家代理人”的角色地位,“化公为私”。这种现象在秦简法律文书中也有反映,突出的是把国家“公田”出租时隐瞒数量,侵吞为己有(《法律答问》“部佐匿诸民田”)。再有象云梦秦简《封轸式·告臣》中那位“某里士甲”,劳动人手不够要雇人耕种,他的田地明显超过人地之比。这已依稀看到了孟子所说的“强宗”、“巨室”的身影。土地的占有权份额的不平等,实际也意味着部族成员在收益权的不平等方面的距离正在拉大,但产权处置权方面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它仍然是在“国有”产权的名义下进行的。“化公为私”的亮点总是以权力为背景,在占有权和收益权的不平等状况上才得到明确的反映。这一理解中国历史的秘决必须时常记得。
总之原始的氏族内按人口平均分地的传统,当推行到更大范围之时,操作方法不能不变化,社会分层的因素必须加以考虑。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国家的法规只能以一种“数学模式”即人口与耕地之比(如人均五百周小亩或入汉后人均百亩,方百里应有4/10以上的耕地等), 确定一个数量上的标准,以此鼓励和督促地方开发农业耕地。这就容易理解从秦国起,户籍管理都是一件大事。商鞅起秦国一直就执行“举(登记)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的制度,并强调国家必须把准确掌握13种数据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列在前三项的即是:“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商君书·去强篇》)。
中国古代的赋税征收原则,直到唐中期以前,始终是以人丁为本,就是这个道理。这种制度深层次的意义,显示不仅地是“国有”的,人也是“国有”的。作为国家,授田只是手段,它最终所关心的是严格控制牢人口,按人口将征发赋税徭役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开发这种“综合国力”资源,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因此,所谓“登记”,就是确定你的耕地已被国家承认是合法的,你是“在籍”的合法“臣民”。虽然田是由你开垦的,但在法律观念上必须承认,这是国家授给的。
秦汉国家的“田制”与今天所理解的产权概念最大的差别,就在“田制”是先赋的概念,不顾经济实情及其自然演变,由国家权力强行规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的。这也就是古人常说的“天作之君,天作之民”,一切都是先验的。这个“天”实际就是历史的传统。
联系秦以后历代王朝兴替的历史,大致可以推断:严格的授田制或国家按户允许农民自占一定量的耕地,都只能在建国初期或新开辟的区域才可能被较认真地实施。时间长了,多容易名存实亡,经营权几易其主,“兼并”之弊丛生,政府只好默认既成事实。然而,正如黄仁字所说的那样,上层的规定始终是具实质性的,法律条文和观念依旧会不顾与事实的背离,不可动摇。许多对“私有制”的估计过高,往往不注意这一点,把形似私有的现象看作为根本观念或法律意义的改变。其实这只是法律的松驰或失效,条件成熟或认为有其必要时,国家又会旧态复萌。
授田制不仅是一种历史传统,更是一种法定的观念,所以后世才不断有“限民名田”甚至重新收回国有的尝试(王莽“王田”、隋唐“均田”、贾似道“公田”等)。即使像西晋“占田制”那样,实际做不到,政府至少认定超出限额的田地,国家有权干预,是名正言顺的。这不也是产权国有观念在起作用?否则,它根据什么理由可以这样做?这在西欧几乎是不可理解的。
那么入秦以后民间土地可以买卖、转让与继承,不是说明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所有权具有“软化”的品格(在此之前,颇有点象西欧领主制那种“硬化”的特性,逐级分封,封爵世袭,“田里不鬻”)?有什么理由还要一口咬定“国有产权”仍然是中国传统社会产权的历史本质,而自耕农与私人地主不拥有完全的私有产权呢?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将另文讨论。
【责任编辑】孟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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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原字为马右加因
@③原字为朝的左部右加上人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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