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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激励理论和制度安排的现成案例!——招标破案

一个激励理论和制度安排的现成案例!——招标破案

本报记者 张双武
 
    一起杀人命案,警方成立办案专班进行查处,却历时3个多月仍无结果。“命案招标”后,仅仅20天,案件即被侦破。
 
    9月7日晚8时,湖北省首例通过招标破获的命案———“4·20”杀人案的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罗某和周某被押解回汉。
 
    继今年3月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公安分局发出“命案招标”一号标书之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也于近日公布了其“命案招标”举措。
 
    据了解,襄樊市樊城区公安分局“命案招标”的内容是:奖励对破获命案有功之人1000元,对其他提供有价值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奖励2000元;通过招标侦破的疑难命案奖励5000元,对提供有价值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个人同样奖励5000元。
 
    而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命案招标”的内容是:破案期限为两个月,对被招标的两起案件分别给予4万元和6万元的办案经费。中标者可自行挑选探员办案,破案前要向分局缴纳数额为中标经费5%的保证金。如在规定期限内破案,中标人可报请提升刑侦副中队长,办案经费如有剩余,则可作为对办案民警的奖励;如未能如期破案,中标人的保证金将被扣,并且年内不得开展其他工作,须继续侦破中标案件,在此期间只保留基本工资。破案所需费用中,超过规定经费部分由中标人自掏腰包。
 
    今年4月20日晚22时许,男青年张某因与一发廊发生纠纷,被对方邀人殴打致死。武昌警方立即成立办案专班调查这起“4·20”杀人案。查知凶手是4名湖南省汉寿县青年,便先后5次前往湖南追捕,3个多月后仍无结果。
 
    8月18日的招标会上,武昌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重案队两位探长陈刚和张俊辉竞标获得该案侦破权,并与局长夏建中签订破案责任状。
 
    他们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身为独生子的犯罪嫌疑人罗某一定会和家人联系。于是张俊辉挑选了3名刑警组成小组赶赴湖南展开调查。调查至第3天时,有群众举报罗某回家了。
 
    张和组员秘密包围其住所,伺机抓捕。可罗某一连7天都没出门。直至第7日晚9时,张发现罗某与另一嫌疑人周某出门。他们悄悄跟上。趁周等人在县城宵夜时,张等4名民警冲上去将两犯罪嫌疑人擒获。
 
    “命案招标”举措因其在刑侦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引起了很大反响。武昌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命案招标”的目的,就是让有能力的刑警脱颖而出,同时敦促民警高效破案,解决破案经费严重不足的老大难问题。同时对于这一制度的不足之处,他们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据悉,2001年10月,广西柳州市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调动刑侦力量投入到大案要案的侦破工作中来,也制定过招标投标制度,规定凡市局级以上尚未侦破并具备一定破案条件的督办案件,均可实行招投标方式破案;凡在该局从事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专业队伍或个人,都可自由组合参加竞标。
 

好案例!有人写过理论性的文章吗?
原报道出自那里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2-10-25 14:17:53编辑过]

 

那个网站没有写出处。
我也是抱着提供论文素材的目的帖出来的。
 

10.25日的东方时空————时空连线就是说的这个案例,有时说电视的对人的智力的摧毁,已经近3个星期没看电视的我,感到了生活的滋味和原生态。
 

呵呵,很巧,我也是看完东方时空才上网找这个报道贴过来的。高山兄,握握手:)
 

招标破案是个好方法,但须确属疑难案件,本案疑难?疑?难?所以能否看做为一个激励的好案例,似乎缺乏评测标准,如果将一般案件办成疑难案件,那是不是也要看成一个创举?从本案的梗概看不应是疑难案件。
 

1、这个方法是否仅仅是公安部门内部实施的一项管理措施?
2、案件会不会因为招标的实施而改变了自身客观的疑难程度?怎样的疑难程度才能列入招标?疑难程度由谁而定?
3、招标的实施,高额的奖金,会不会产生暗箱和营私舞弊的现象。比如:明知案件的线索,却不说,(案件的线索的偶然性是常规),非等招标,耽误了时间,放纵了罪犯,损害了受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又如:中标的警员与上司勾结,把线索和利益分清共享。
人性善恶不定,不得不防。
4、警员作为公务人员,破案本是分内事,却要招标,没有利益激励,破不了。公安的职业道德如何讲。
5、作为公务人员,拥有固定报酬,却要通过招标破案,政府需要再拿出一部分的纳锐人的前来支付,作为换得一个安宁的社会环境的成本。
6、政府公安部门如果在招标行为中成为与警员对等的主体,同时这个部门又与社会公众成为用金钱和额外的报酬来交换安宁和破案能力的对等主体,那么,政府的形成起源和权力的来源又是由谁赋予的,常此以往,延伸到其他部门,现代的民主政治构架岂不是变了味。
      先说这些,聆听高见。
 

陈兄与高山兄的确问的有道理。如果常此以往,招标破案很有可能导致对犯罪的纵容,导致犯罪率上升,使得招标破案这项制度安排成为负效率的制度。因此,招标破案只能是针对特别的案例(又存在一个定性问题)采取的暂时性的特殊性制度安排。
请高手们发言!
 

有效却可悲的CASE,如果有朋友看国吴思先生的“潜规则”,你会发现其中有一个古代案例与此惊人相似:老百姓在正常交税后还要要花钱雇官府捉拿凶犯。我的问题就是,公安局的-额外奖金是否超出财政预算,如果超出如何贴补?如此激励是否会扭曲角色?
 

afeiwu兄,同感,同感,祝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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