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实质是一个如何提高效率的同时保持公平的问题。
如果弱势群体保持不变(不发生分化、人力资本存量不提高),且由于弱势群体在与强势群体的谈判中难以克服的搭便车的制约,弱势群体的福利将永远难以得到体现,甚至有可能变得更坏。
既然是放在制度变迁的框架下来探讨问题,我们只有寻求制度的变迁来改善弱势群体的福利。而这仍然取决于弱势群体的谈判能力,因为宪政改革无非就是要使程序公正,既使制度的实施机制(本身也是制度)公正。但是,程序公正了,社会公正问题并不一定能够实现(柯武刚等,第四章)。也就是说宪政不是社会公正的充分条件。当然我并不是认为宪政不重要。同时还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宪政,也还得需要弱势群体去谈判才能获得。宪政是谈判的结果,也是弱势群体进一部谈判获得社会公平的前提。所以,要实现弱势群体的的利益,还得想办法去增强他们的谈判力。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要增强他们的谈判力,只有使人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由此制度才会发生变迁。从这个意义上看,舒尔茨的观点很有现实意义。而这归根到底又是个知识问题,教育问题。政府在这方面大有所为,这也是政府为了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所不得不做的。
综观以上的分析,弱势群体的利益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在弱势群体的经济价值得不到提高的情况下,政府要做的是两件事:长期来看,抓好教育问题;短期来看多增加一些转移支付,以使弱势群体的对社会不公正的承受能力能够维持到他们的经济价值提高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