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公共领域:
哈伯玛斯、女性主义、罗逖、文化研究
戴育贤**
中文摘要
近十年来,有关哈伯玛斯公共领域理论的讨论方兴未艾。 同时政治社会实践的发展也使得这个理论面临考验。本文 辨视了三种相关的挑战与创见,它们分别是来自女性主 义、罗逖的实用主义、以及文化研究。女性主义集中批判 了哈伯玛斯对参与公共领域的男性道德预设;罗逖描绘了 公/私领域的分割如何在不需要共识之余、仍能透过知识 份子对社群团结作出贡献;文化研究借助于它擅长的阅听 人分析,论证公共领域概念必须容纳更多私人领域的视 野。这三种论述虽然千差万别,但却共同地指出公共领域 概念修正的必要方向:即更谨慎地反省公/私二分,并且 加重私领域这一端的平衡力量。
关键词: 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共识,偏差,沟通理性,实践论说
**作者为英国卡地夫大学新闻,媒体及文化研究系博士研究生
英文摘要
Following the publishing of Habermas's classical Public Sphere book, the past decade has witnessed a rising discussion about this concept. Academic discourses, compounded by 'real' socio-politico practices, have burdened this discussion with fatal challenges. Three of them are critically reviewed in this article. They are from some authors of feminism, neo-pragmatism of Rorty, and cultural studies. Feminist's criticism has centered on the 'gender blindness' of Habermas's account of the public sphere. Rorty casts a light on the contribution of intellectuals to societal solidarity in the public sphere without pursuing the 'Consensus'. Media and Cultural studies argues for an emphasis on private domains which impinge on the mapping of the public sphere for ordinary people. While differing with each other in many respects, these three camps point to a significant direction of revisiting the public sphere concept, namely, to recast the dichotomy of public/private spheres and balance the 'impracticability' of Habermas original account against the private sphere.
Keywords: the public sphere, the private sphere, consensus, differences,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 practical discourse
前言
如果说在全球媒体与文化研究的概念地图上,还有一个地方仍然残留 着早期批判理论那种解放蕴涵的话,那里的地名多半就叫做公共领域。故 事要从十年前说起。1989年哈伯玛斯 (Jurgen Habermas) 的Strukturwandel der Offentlicheit一书英译本出版 (Habermas 1989),此后「公共领域」(the public sphere)一词就多少跟着哈伯玛斯不放,摆脱不了「理想化」、「乌托 邦」、「反事实」等或褒或贬的形容词。尤其是在葛兰西 (Gramsci) 的霸 权、傅柯(Foucault)的论说、布迪厄(Bourdieu)的实践批判等概念面前,「公 共领域」的概念更是显得不是那么直接有力。(McGuigan 1998:91)
除了理论的竞争对手外,过去十年的政治社会变迁,更使得公共领域 概念需要重新思考与评估。从1989年至今,台湾正好历经了「民主化」快 速转变的十年。正好,(哈伯玛斯的) 公共领域理论在这年代初辗转自美国 引进台湾,开始在学院内外发挥影响,同时也接受民主实践的考核。它的 影响可以在媒体领域、尤其是公共电视的成立上找出刻痕,但也主要在这 里暴露了这个概念的局限性。
现实政治 (realpolitik) —无论本土的或国际的、官场的或文化的—和 理论对手一起,让哈伯玛斯的概念承受了严苛的批评,但同时也扩大了我 们看待公共领域的理论视野。大体上,这些批评可以分成三大类(Koivisto and Valiverronen 1996: 22) :一是批评他的理论理念与历史事实之间落差太 大;二是批评他并未考虑多数的、甚至对立公共领域(oppositional- or counter- public spheres) 的可能性;三是批评哈伯玛斯对公共与私人领域区分过于粗 率。第一类批评直接冲着Offentlicheit书中的社会历史学研究而来,指出哈 伯玛斯对于十八世纪布尔乔亚公共领域出现的背景分析,并不符合当时的 社会实况。诸如伦敦的国会、报业、咖啡屋,巴黎的沙龙、政治报刊、阅 读会等,不是充斥着非理性的攻讦叫嚣、就是建立在布尔乔亚男性菁英主 义上,这些都是哈伯玛斯高度理想化的分析所忽略的。这类批评很多(Eley), 我将解读公共领域理念做为一种意识型态的乌托邦面向,也就是着重 这个理念的正面的自我理解 (Habermas 1989: 88)。这样做使得上述历史批 评至少变得不是那么要紧。1另一个原因是,随着哈伯玛斯理论事业的进展 (容我提醒Offentlicheit原书出版于1962年),公共领域课题早已从社会历史 学的分析推演至沟通或论说伦理学(discourse ethics)的证立,也因此更贴近 当代民主政治哲学的辩论议程。(参见Sauer 1996; Benhabib 1992) 而我将指 出,相较于这类历史偏差的批评,另外两类批评更能赶上这个进度,其中 又以公共/私人领域的区分最为关键,从中又延伸出对立公共领域的议题。 对于这些课题,女性主义、罗逖(R. Rorty)的实用主义以及文化研究三者各 自提出了独到的创见。我将借着讨论它们来修缮公共领域概念,使后者更 能适合民主化的需求。
女性主义:伦理偏向
女性主义长期以来努力的目标之一,就是鼓励女人跨出私人领域,走 进公共领域。它主要是基于一个质朴的社会学观察:女性长期封闭在家庭 情感与道德责任的私人空间里,而男人则活跃于法律等国家制度与总体经 济所构成的公共空间。因此,要挑战男性支配,女人第一步就是要参与公 共事务。弗芮瑟(Fraser 1992: 110)正确指出这个想法不够充份,原因在于它 所依赖的公/私划分使得公共领域概念过度泛滥,无法敏锐地用在性别批判 上。例如:当女人走进公领域,反对公共空间中流传的色情信息或性交易 时,是否会赋予国家机器行使言论检查或粗暴地废娼扫黄的借口?当女性 拒绝家庭内无酬劳动这种对女人的剥削时,是否必须以养育活动的商品化 做为代价?这类问题提醒我们,公共领域不能泛指超出个人隐私、家庭、 社交圈以外,涵盖一切「公开」事物的那个庞大空间。概念上,这种泛滥 有碍于我们设想解决性别宰制的合理方法。
因此,为了有用地划分公共/私人领域,必须将公共领域跟作为公共权 威空间的国家、以及自营私有经济的市民社会区分开来。在哈伯玛斯(1989) 的分析中,这正是欧洲十八世纪布尔乔亚公共领域出现时的背景。当时, 布尔乔亚白种男性首度集合起来,透过公共论说,监督并对抗专制王权, 以保护新兴布尔乔亚社会的自主性。这样的公共领域概念将公共论说 (public discourse) 的讲台与政治、经济或私人的利益隔离,藉此规范地要求 一个容许平等、理性的批判讨论的空间。它提醒女人,在将性别议题带入 公共空间时,必须提防它们被来自国家机器、商品市场等的论说掩盖或扭 曲。
接下来我们回到原来的问题:女人能否走出私人领域,进入这样的公 共领域?哈伯玛斯明白承认布尔乔亚公共领域出现时,借着财产与教育两 个判准排除了女性及其它无财产者的参与,但是他坚称在意识型态上布尔 乔亚公众基于「私有财产者」与「纯粹的人」两种角色间的虚构同一性, 预见(anticipate)所有人类都可进入这个领域,只是在一开始它的普遍通路无 可避免要由市民社会的结构 (也连带由当时古典政治经济学关于平等的基 本预设) 所决定。(Habermas 1989: 56, 85-6) 但无论如何,当时的乌托邦预 见最终促成了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及民意统治原则得到成文宪法的承认与 保障。在为Offentlicheit一书1990年德文新版写的一篇前言当中,哈伯玛斯 承认女性主义者(如Fleming 1995)指出的:排除女人至今是政治公共领域的 构成部份,但他强调这不是不能转变的,只要上述乌托邦的自我理解确使 这个领域内的公共论说得以提供共同据点,让不同的社会运动进来利用, 包括女性主义运动在内。 (Habermas 1992: 428-29) 这样的回答并不能让女性主义者满意。她们认为,即使同意公共领域的力量在于它那乌托邦式自我理解,这个自我理解的内容本身还是有问题 的。于是,问题的焦点不再是对社会历史有不同的诠释,而转向公共/私人 领域的区分所依赖的伦理与道德预设。
话说这个公共领域的自我理解的核心,在于所有人都可以进来公开地 使用他们的理性。这个普遍主义的宣称稍后在哈伯玛斯的沟通行动理论和 论说伦理学中得到进一步的理论发展。(Habermas 1979, 1984, 1987a, 1990) 这中间经过三个阶段。首先是在1)普遍语用学(universal pragmatics)当中, 哈伯玛斯发现说话者在发话时普遍且隐含地提出三种有效宣称(validity claims),分别主张她的言语举动(speech act)符合真相、立场正当且真诚可 靠。随着提出效力宣称,说话者预期一个理想言语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 ISS),希望自己可以跟听者就她所说的内容达成不受外来束缚的理解。ISS 指向沟通理性的作用,亦即当真相与正当宣称出问题时,确使说者与听者 愿意进入论说程序来消弭彼此歧见。为此,哈伯玛斯透过2)修改康德(Kant) 的道德普遍主义,提出可普遍化原则("U")做为指导实践论说(practical discourses)追求道德规范的证立(justification)的规则。按照 "U" 原则,只有当所 有受影响的人都可以接受遵守某一规范所带来的可预期后果时,这个规范才是有 效的。(亦即对所有人的行动有约束力。) 哈伯玛斯用 "U"来规则化ISS,说明后 者不只是语用结构的预设,也可用在实践论说中当作指导规则。但他强调,"U" 并非全然反事实的,它在现代社会的后传统道德(post-conventional morality)中具 有一定的基础。于是,哈伯玛斯又3)透过道德发展理论及重建的社会演化理论, 说明后传统的社会如何让个人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人生目标,同时进入不限主题 的沟通网络,主题化(thematize)并质疑各种公共论说原先隐含的宣称,集体透过 论说意志形成(discursive will-formation)行使平民主权。2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共 领域自我理解中的理性成份在于所有能够沟通且道德自主的主体被保证能够加 入实践论说,共同为约束彼此不同甚至对立的人生计划找出每个人都能接受的道 德规范。
如前所述,女性主义的批评集中在道德自主性(autonomy)概念的性别预 设上,因此有必要对阶段3稍作讨论。在道德自主主体的构成上,哈伯玛 斯跟随郭尔堡(Kohlberg) 的本我发展心理学,主张个人从依赖他人的幼儿长成 道德自主的成人,这整个过程反映了一个从特殊主义到普遍主义的发展:个人认 同的参照对象逐渐从具体他人扩大为概括他人(generalized other),个人愈来愈能 将道德原则的效力抽离该原则所属的团体和个人的权威,在面临道德判断时单独 诉诸抽象普遍的正义原则;个人掌握沟通行动普遍结构的竞争力也经历相应的发 展,逐渐学会使用不限定脉络的语言,透过可普遍化的观点来辨视传统或强加的 规范以及原则上可以证立的规范之间差异。(Habermas 1979:78-87)哈伯玛斯认 为,民主制度必须承认每个道德自主的成熟主体都能负责地进入公共领域,参与 理性批判的公共论说。
理论上的问题是:这样的普遍主体是否能够成立?它是否真能适用于 公共领域的自我理解?姬利根(Gilligan 1982)首先质疑郭尔堡的道德发展是把 父系社会男孩的社会化经验做为典范,套用在所有人类身上。比起女孩,男孩在 成长过程中,更容易被要求学习独立、客观、抛弃情感,这使男人更适于扮演公 共空间的角色。女孩的社会化却更着重情感依赖、身体敏感度、关怀他人…等。 男性经由社会化形成的「去身体化」(disembodied) 自我,似乎更容易诉诸形式 的、抽象的原则问题,而女性的关怀的、系属的自我却倾向于对个别道德问题的 不同内容做出反应。于是郭尔堡与哈伯玛斯的典范很容易造成女人在道德自主性 方面次于男人的印象,也因此不利于女人进入并利用公共领域。3中国社会里常 见的一句话「妇人之仁」,往往就是出自这样的印象。
如果真如女性主义者所称,公共领域的自我理解当中预设的理性是以男人的 性别经验为准,那么它就不可能保证所有道德主体都能参与—除非要求女人复制 男人的形象、连同男人的「理性经验」。但这样做只是再度迫使大部份私人领域 里的性别议题被排斥在公共领域之外,或至少遭到轻视。举例而言,周玉蔻与黄 义交的「绯闻案」在公共空间流传时,大半被媒体和民众当作一男一女(或两女) 的八卦新闻看待。后来在一次回想中,周说当初披露这件往事,无非是因为黄是 公众人物,所以它应该属于公领域的范畴。我想周这么说多少是无奈的:她必须 复制男性的理性定义—黄是政府官员,所以应接受更高标准的公共道德监督—才 能为自己行动合理化。
这个例子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哈伯玛斯对姬利根的响应(Habermas 1990)。哈 伯玛斯重提他的社会演化命题 (前述阶段3),强调现代人不必再像中世纪时那样 遵循传统 (如宗教) 的规范来设想并安排个人生活计划,这意味着后传统道德使 得符合伦理的良善生活(the good)以及原则上正当的道德规范(the right)区分开 来:个人可以自由选择那一种生活是良善的,只要他或她不违背正当的规范。普 遍主义伦理学的精髓就在于:为了避免大家在实现个人的生活计划(良善)时发生 冲突,人们必须一起透过实践论说找出大家都能接受的规范(正当),以协调彼此 的行动。(前述阶段2) 透过实践论说,道德规范的证立是可以普遍化的(按照"U" 原则),也就可以完全理性化;但是基于个人选择的良善生活却不能普遍化,最 多只能在将道德规范应用于特定脉络时,得到部份的理性化。哈伯玛斯辩称,姬 利根的关怀与责任的伦理其实属于规范应用的范畴,它的理性化空间比不上规范 证立的问题,因此「绝不会质疑支持 [郭尔堡的] 普遍主义立场的优先决定」 (Habermas 1990:180)
回到公共/私人领域划分的讨论,哈伯玛斯似乎是在重述他在1962年提出的 看法:即只有可以普遍化的利益才可以进入公共领域讨论。(Habermas 1989) 比 方说,「家庭育儿的责任是否应单独由母亲承担?」这是可以普遍化的公共领域 议题;但是沈时华要求她女儿的父亲出来承担责任,这就变成在私人领域里如何 将道德规范—例如「父女关系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强制关系」—应用在关怀与责任 的伦理生活上的特定脉络的问题。遗憾的是,这样的区分在现实政治上很可能带 来反效果。现代社会对于女性(及其它弱势)议题的讨论,多半是从私人领域的这 种「应用」问题开始。研究己经指出,大众媒体在报导女性议题时,往往避开意 识型态等广泛、一般化的宣称,而是集中在个人或团体之间的戏剧化冲突上。在 这种现实下,如果我们按照论说伦理学要求公共领域遵守上述良善与正义、规范 证立与规范应用之间的僵硬区分,我们势必会丧失大部份扩大女性议题、普遍化 女性利益的机会。
斑哈比(1992: 184-89) 提出了类似的批评。尽管论说伦理学要求我们挑 战社会、经济场域里各种不公不义的规范,但这不能否认我们平常最执着 的道德问题多半来自有关「亲属、爱、友谊、性」的个人生活圈里。因此 道德领域不能只限于正义议题,它必须容许个人的道德经验。她指出,女 性主义者如姬利根带给普遍主义伦理学的挑战就在于:如何在主张程序主 义的道德证立原则的同时、如何在强调每个人参与实践论说所必须的平等 与自主以外,仍能关心具体个人的需求与福祉?我认为这在公共领域的实 践上,要求我们从关心周玉寇、沈时华和其它相关人士的情感遭遇开始, 在公共空间中流传的各种关于这些个案的论说之间,辨认哪些是不利于这 些个人同时又不利于性别议题的道德宣称,据以提出企图普遍化女人利益 的反驳论证。
这种情感的转折,意谓着公共领域的自我理解不再只凸显理性、自主 的普遍道德主体,转而承认具体他人也可以带着关怀、关系与责任等个人 议题进入公共领域。麦奎根(McGuigan 1998)从媒体文化的角度响应这个说 法。他指出有时候媒体动员的情感传播 (affective communication)—例如英 国行之有年的「快乐救济」(Comic Relief)活动—可以使一般大众跨出原本 封闭的生活经验,感受不同于平常制式的政治宣示或疏离的新闻报导的文 化政治。虽然他语多保留,麦奎根还是确信认知的、理性的理想公共领域 这种自我理解,跟诉诸娱乐、影像、瞬时性的现代大众媒体实践极不搭调, 尤其是在评鉴电视媒体如何再现远方他人的苦难以及阅听人对此的反应 时。我同意麦奎根用情感传播来指向关怀、责任的伦理—以及这个伦理失 败时产生的罪恶感—在公共领域里的作用,但他并未指出远方他人的苦 难—例如衣索比亚的饥荒或贝尔格勒的轰炸—不只与关怀有关,也与正义 有关。也因此他未能看见沟通伦理学在公共领域理论发展中的重要性。 (McGuigan 1998: 98)容我引用姬利根的话:
正义与关怀之间的区分… 让我们注意到一个事实:所有人类关系—包 括公共的与私人的—皆可用平等与依附两者来凸显其特征,而且不平 等与疏离两者都会构成道德关切的根据。由于每一个人都怕受到压迫 与抛弃两种伤害,因此两种道德视野—一个正义的,一个关怀的—总 是重复出现在人类经验中。(Gilligan 1987:20)
斑哈比 (1992: 188)由此申论:对一个身兼女性主义者的论述理论家来 说,概括他人的平等价值跟具体他人的需求福祉是同样重要的。我认为这 不仅限于理论家,其实对于任何要进入公共领域的人来说,避免不公平地 对待人以及避免背弃需要帮助的人这两者都是参与实践论说前必需服从的 道德准则。它们缺一不可。如果我们只同情周、沈等人的遭遇,我们可能 会对其他那些承受相同甚至更大苦难、但却没有办法(资源)像她们那样诉诸 公共论说的女性不公平,因为我们没有抓住机会试着普遍化女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只顾着较抽象层次的规范论证—例如那些法律的、政 策的修正,甚至站在(郭尔堡和哈伯玛斯)普遍道德自主性的要求高度上而轻 忽或批评周、沈的「不成熟」行为,我们将会摆脱不了缺乏手足情谊、「男 性中心」的指控。
罗逖:实用主义转折
相较于斑哈比等多多少少同情哈伯玛斯的女性主义批评,罗逖用的语 言则是完全不同版本。罗逖从未提出任何完整的公共领域理论,但是他确 实设想了一种公共/私人领域的区分,而且强调这是他的整个理论「成功或 失败之所系」。(Rorty 1989a: 83) 因此,在以下讨论中,我将解说罗逖如何 及为何提出此一区分。然后我将指出他的区分并不成功,因为他错估了它 在他的实用主义里的作用。但这并不表示他白费心力,相反的,罗逖的公/ 私领域概念,及其与人类团结(solidarity)的关系,仍然在我们检讨公共领域 理论与现实时,值得借镜。
罗逖并不像哈伯玛斯或弗芮瑟那样担心公共领域如何从私人世界里独 立出来的问题,他也不管如何保证每个人进入公共论说空间。这要归功于 他那「坦白的」种族中心立场:任何人的任何判断都不可能跳出所属社群 的历史社会条件。例如,某人要描述自由沟通的概念时,他找不到任何无 历史的、形而上的、或普遍的立足点,他只能拿他所属的社群—比如说西 欧或北美民主社会—跟其它政治体制下的自由沟通比较。(Rorty 1989b: 37, 43)这样他会发现自由沟通已经在他的社会里实现:
「自由讨论」在此并不意谓「免于意识型态」的自由,而仅仅是指当 新闻界、司法、选举、大学都是自由的,社会流动是频繁且快速的, 识字率高的,高等教育是普及的,且和平与财富已使得有闲阶级必须 聆听很多不同人在说什么的时候,我们所进行的那种自由讨论。(Rorty 1989a: 84)
也许这并不符合美国或西欧国家实况,但这根本不是罗逖的重点。对他来 说,只要实现了上述社会条件,无需任何沟通理性、或普遍道德主体的理 论证立,一般人自然就可以跨过公共领域的门坎,参与自由的、共识的讨 论。
相对于「如何」,罗逖更关心的是为何公共领域要跟私人领域区分。 罗逖主张将公共与私人领域截然划分,并不是为了所有人,而是为了某一 社会阶层:即现代知识分子。知识分子对社会进步及人类团结起着积极的 作用,而此一作用需要该社会的公/私领域截然划分在背后支撑。因此分割 公/私领域既对知识阶层有用,也就对整个社会有用。必须强调的是:罗逖 的知识分子并非泛泛之辈,她能够创造新的语汇(vocabulary),用它来重新 描述这个世界,让世界变得更新、更有用;这种现代知识分子的典范就是 罗逖所说的「强健诗人」(strong poet)。
「强健诗人」是从罗逖的语言哲学里衍生的特殊概念。此一语言哲学 是以反对「真相的对应或媒介理论」著称。(Rorty 1980) 根据罗逖,人类不 可能跳出语言来描述真相(truth),所以根本没有所谓独立、纯粹、做为事物 内在本质而存在的真相,等着我们用语言来对应或媒介它。既然真相总已 经是心灵(语言)的创造活动,我们便不可能在某处找到事物或世界内在的本 质来决定哪一种语言更接近真相。我们只能实用地决定哪一个语言描述的 世界更有用,甚至同意那就是真的描述。因此,创新语言,就是创新描述; 藉由被重新描述,任何东西都可以弄得看起来真或假、重要或不重要、有 用或没有用。(Rorty 1989b: 37)例如牛顿的天文物理语汇比哥白尼的真,或 者洛克的政治学语汇比亚理斯多德的真,并不是因为前者更接近(天体世界 或人权本质的)真相,而是他们的重新描述刚好对当时的社会更有用。罗逖 主张,大部份促成艺术、道德与政治思想、乃至科学领域里革命性成就的 历史人物,都是能够认识这种语言的偶然性(contingency),进而从互相干扰 的旧语汇当中创造新语汇,用它来隐喻式地重新描述前人曾经或未曾描述 过的更多东西。就像诗人一样,这些人最强有力的工具就是隐喻—打破文 本形式、不服从字面意义、甚至拒绝传送讯息,「就像在交谈中…突然朝 对话者脸上掴一巴掌」那样。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各种隐喻不断推陈出新 的叙事体,而创造新语汇、促使这个叙事前进的强健诗人便是全人类的先 锋。(Rorty 1989a: 20)
罗逖指出,要达成这项任务,强健诗人必须既是反讽主义者(ironist)又 是自由主义者(liberal) 。她必须反讽,因为为了创造新语汇,她必须颠覆自 己出生后所继承的那个最后语汇,而反讽正是颠覆字面意义的快捷方式。由于 那最后语汇构成、刻划了她的自我,因此颠覆它意味着诗人对自己的认同、 存在反讽;由于这个语汇属于社会共识的语言游戏,因此真覆它也意味着 诗人对一般人所说的话一样要反讽。(ibid.: 73, 88-89)同时,她必须是自自 派,因为她知道只有理想的自由社会能够容忍她这种性情古怪又疏离的人 存在,只有理想的自由社会—一个同意语言的偶然性、不再视民主的哲学 证立为必要的社会—才会支持新旧语汇之间自由且开放的碰撞。(Rorty 1990, 1989a: 52-53)
为了让反讽主义与自由主义和平共存,强健诗人的社会必须维持公/私 领域的截然划分。在这样的社会中,诗人可以在私人空间里安全地从事她 那尼采(Nietzsche)式的自我创造活动(Rorty 1989a: 27-28);她不用也不能宣 称她的创造成果符合公众所需(她必须反讽此类共识宣称),因为她不知道在 一切偶然的历史条件下,她的新语汇能否或何时产生公共效益。她预设在 自由社会的公共空间里她的同胞可以选择加入哪一个语言游戏,但除此之 外,她无力决定她的新语汇的公共命运。(ibid.: 101-2)正是这种公共/私人领 域的截然分割,使得罗逖承认:反讽几无公共效用可言。(ibid.: 120) 但是一旦诗人的最后语汇偶然地被一般人接受时,它却可能促成人类 社群的团结。罗逖解释:当反讽主义的诗人企图扫除一切阻碍自我创造的 坏事时,她最终发现残忍或羞辱(humiliation)是我们做的这种坏事当中,只 会对人类—使用语言的动物—造成伤害的最糟糕的事。因此,强健诗人会 透过重新描述来减轻我们社群里人对人之间的羞辱,藉此改善被羞辱的人 的境遇,这将是增进人类团结的最大动力。(ibid.: 94-5)
讨论至此,我已经说明罗逖为何主张公/私领域的截然划分:如果要让 知识分子扮演社会进步的先锋,就得容许他们放弃积极的公共角色,在没 有公共效用压力的情况下,专心于私人的自我创造活动。他们创造的新语 汇因此不用服从社会的共识语言,甚至可以重新描述那些往往被共识语言 羞辱的「偏差」认同,使后者重新容纳进「我们」社群的一份子。 可惜的是,至少有两个相关连的问题使得这种理想的公/私领域划分很 难成立:分别是知识分子能否分割他或她的公私生活,以及一般人民在公 共领域里的角色与地位。传统上,我们认为知识分子—尤其自由派知识份 子—的公共/私人活动应该是一贯的。她在私人领域里的阅读、著述、讲学 等等一切乃是她的公共角色的基础或来源。现在罗逖要打破这个连贯,他 心目中理想的知识分子是在私领域里执迷于用各种声音、记号创造她个人 癖好的世界幻像,后者可能偶然地在某个历史时机里攫取我们其它人,使 得原先私人的执迷巧合地跟某个公共的需求结合起来。(Rorty 1989a: 37) 如 弗芮瑟(Fraser 1990: 312)批评,像这样把公/私领域分割,然后把知识分子剪 裁成适合私领域的大小,不可能成功。比方说,知识分子真能待在自己的 象牙塔里,借着再描述其它人的最后语汇来创造自己的,但却拒绝或免于 被别人再描述吗?或者,换个方式问,知识分子真能孤单地创造她的私人 自我,独立于或绝缘于她的另一个公共的自我?(Haber 1994) 这就牵连着一般人在公共领域里的地位问题。罗逖坚决反对哲学家藉 着找出所有最后语汇的公分母,来同时描述个人公/私领域目标—即政治效 益与自我创造,并由此促成人类团结。(Rorty 1989a: 92, 120) 哈伯玛斯以及 姬利根等人—他称之为「自由派形上学家」—就是企图证立所有道德主体 普遍的道德语言——不管是正义还是关怀。反讽的知识分子却只需要知道 人类和动物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会受到语言羞辱的伤害。问题是,如 果我们放弃证立所有人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论说,同时又免除知识分子的 积极社会责任,我们届时该如何防止那些较会玩语言游戏的知识分子在重 新描述中对一般人残忍或造成羞辱?罗逖承认,诗人的重新描述对一般服 从共识语言的人来说很可能是残忍的。为了减轻这种可能,他要求一方面, 诗人在公开活动中用到的最后语汇必须留意避免羞辱受它影响的人(ibid.: 91-92);在另一方面,他又将理想自由社会中的一般人提升到仅次于反讽主 义者的高度:即服从共识的名目主义者(nominalist)与历史主义者 (historicist)。换言之,他们理解自己的存在与遭遇都是偶然的,他们用来掌 握世界的共识语汇都是单靠名称有效的,而不是形而上的。(ibid.: 87)姑且 不论这两项修正是否与他的整个理论有所矛盾,只要设想这样一个知识等 级不平等的主张,在现实社会里可能带来的后果,就知道它们并不能解决 上述的问题。
比方说,一家自居知识分子立场的报纸可能不断地对某一族群构成羞 辱,但却以新旧语言的自由碰撞为借口拒绝修正。这时那个族群可能束手 无策。他们可能缺乏实际的发声管道可以与之抗衡,4也可能受因于罗逖的 理论,而无法要求这家报纸负担积极的社会责任。这第二种可能让我想起 哈伯玛斯所说的作言冲突(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按照普遍语言学,任 何人都不可能认真地说:「我拒绝跟你沟通」,因为当她说这句话时,她 已经预设某个普遍的言语结构了。但是罗逖企图描绘的那个(那群)知识分子 却很可能躲在象牙塔里不肯出面,由于他(她)们具有较高的知识等级,又掌 握重新描述的力量,这种结果在政治上可能是很危险的。
我认为,自由社会确实有必要允许知识分子从事她的反讽事业,足够 的「非常态论述」(Fraser 1990)使得我们的自由呼吸不会被常识完全窒息掉。 但我看不出这样做有必要在现实政治社会中主张公共/私己领域的断然划 分,或者主张理论的完全私人化或美学化。知识分子—不论是科学家、文 学家、大学教授、还是新闻记者—必须有私人空间创造新的语汇,但也必 须为她的自由创造物提出公开辩解,如果—用哈伯玛斯的话来说—她的宣 称遭到质疑的话。6她不能照罗逖所说,把这些问题丢给她的追随者、读者、 学生、政策制订者、或者被她描述的人等等,说声「祝好运」就一走了之。 为了对她课以适当的责任,我们有必要主张知识分子跟一般人一样,即使 在创新语言时,也不能免于与他人达成理解的目标以及随之而来的规范预 设。
这个适度的公共责任不只是消极的避免公开羞辱他人,但也不致于将 知识分子对于人类团结的可能贡献毁于一旦。尤其是,罗逖关于多元差异 的重新描述的论点还是有值得「我们」借镜之处。台湾近十年来的民主化, 似乎慢慢走回罗逖担心的形而上的社会。也就是说,很多人想在我们历史 偶然的生存条件之外,找到某个证立民主化的基础。于是我们有「台湾主 体性」、「旧台湾人(或中国人)vs.新台湾人」、「李登辉路线」、「悍卫中 华民国vs.建立新台湾」、「总统vs.头家」…,甚至很多「知识分子」投身 于这种形而上的政治语汇当中。从实用主义的观点来看,这些东西只是阻 碍进步的祸源。面对这些伪装成新隐喻的旧语汇,整个社会需要更多反讽 的勇气,需要「把它们打发掉,不再习惯性地把这些主题当作一回事。」(Rorty 1990: 293) 与其反复描述这些已死的隐喻,知识分子应该从重新描述我们身 边的人与事着手创造新的语汇。容我引用罗逖:
…试着重新描述对一个人重要的一些小事…并不会导致我们理解任何 比这人自己更大的东西,例如「大欧洲」或「大历史」[或者「大台湾」、 「大中华」]。我们应该停止试图结合自我创造与政治两者,尤其如果 我们是自由主义者。(Rorty 1989a: 120)
如果把「自我创造」理解为知识分子创造新语汇、「政治」理解为官 场上的权力斗争,那么停止结合它们、转向「小事」就等于在建议我们去 重新描述那些公/私领域里不能搭配那些更大的东西(如新台湾人)、但却持 续遭到羞辱的人,例如受到性侵害的女人、从事性工作的男人女人、同性 恋者、原住民、或者不会讲台语或国语的人等等。透过小说家、人类学家、 电影工作者、甚至新闻记者重新描述他(她)们的痛苦与羞辱,公共空间会出 现更多新的语汇来让一般人「把看起来和自己极不一样的人想成『我们』 的一份子」。(Rorty 1989a: 192)
这些论点在我们如今重返公共领域时,显得尤其迫切紧要。随着民主 化的发展,公共领域概念在相当程度上被用来专指政治辩论的舞台。人们 习惯用它来考核这个舞台开放的程度,尤其是大众媒体是否提供足够且公 平的政治参与空间。罗逖的实用主义提醒我们:过度膨涨政治的公共空间, 可能反而伤害社群的团结。这不只是我们如何用公共领域概念的问题,也 是它的理论本身的限制。按照哈伯玛斯的设想,政治空间里所致力追求的 民主共识只能是程序的、而非实质的;它只问什么规范是正当的?而不问 什么生活是好的?在前一节,我们看到女性主义的批评企图透过关怀的道 德主体将良善生活概念引进公共领域理论里。现在罗逖则更进一步声称社 群团结仅仅与实质生活有关,社群团结所依赖的是小说家等知识分子对于 「偏差」认同者的痛苦与羞辱所作的人种志厚实描述。我们虽然不能跟着 他推翻程序的规范原则的重要性(我已经在前述知识分子必须与公众沟通的 例子中说明此一重要性),但公共领域确实也充斥着人们对不同认同、生活 型态等私人空间事务的认知或期许。在下节中,我将讨论若干出自文化研 究立场的作者如何考量这个问题,以及由此衍生的多元或对立公共领域的 概念。
文化研究:「文本化」公共领域
媒体与文化研究对公共/私人领域的态度相当暧昧:有些作者倾向于强 调私人领域的文化经验足够我们掌握文化政治—意识型态、霸权、扺抗等— 的动态;有些作者则倾向主张公共领域才是考察社会经济过程的文化蕴涵 的适当场所。我不打算将两者差异过度夸大(或简化)为文化消费与文化生 产、或者文化研究与政治经济研究之间传奇般的对立。但是对文化研究来 说,公/私领域的问题学确实与这些紧张关系纠缠不清,也由此引起若干有 趣的理论辩论。本节开始将讨论部份文化研究作者如何错误利用这个概 念,导致挖空了公共领域的理论用处;有鉴于此,另一些文化研究主张公 共领域的理解不能脱离私人领域里的个人文化接收活动。我将说明这个看 法有助于讨论对立公共领域的概念,以及想象公共/私人领域的文本化结合 的可能性。
无需讳言,倾向于偏重公共领域的文化研究作者多半关心大众传播的 公共责任、以及公共服务广播与商业电视的制度比较等等课题。理论上, 他们并不注重私人领域里的文化消费本身,因为他们相信大众媒体在公共 空间里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对政治经济资源的占用,限制甚至决定这种文 化消费的范围与内容。再者,除了像这样用做涵盖文化生产的空间概念, 公共领域还被这些文化研究者用作凸显媒体责任的领导或基础理念(pilot or grounding ideal)。例如,岗汉(Garnham 1992: 363-64) 指出,英国左派在媒 体与民主的议题上以往受限于传统的自由报业理论,只能在观念论与科技 决定论的两极间摆荡;哈伯玛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打破了这个局面。比方说, 这个概念提供公共广播制度更好的理论基础:频道资源有限或者提供高尚 文化不再是公共广播的生存理由,后者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保留一块不受各 个政治势力、商业利益牵制的公共论说空间。于是,公共领域理念不仅被 用来辩护英国BBC做为公共善事 (public good) 的地位 (Scannell 1992: 318),更积极的来说,公共电视乃是为复苏的公共领域而奋斗的关键场所 (Hoynes 1994: 165; Kellner 1990: 185) 。
台湾的读者对这类理想想必不会陌生。一九九○年代,本地推动建立 公共电视台的运动在相当程度上也是由公共领域理念领导的。7对许多人来 说,1998年公视正式开播,乃是台湾社会公共领域的一个里程碑。但是当 我们如今检讨公共领域的理论与实践时,当我们放眼望向公共广播以外的 广大媒体版图时,我们不得不发现这个里程碑其实十分脆弱。不夸张地说, 公共电视至今只是多数家庭里数十个有线电视频道里的一个次要频道,它 所吸引的观众可能永远是少数。那么其它大多数阅听人呢?他们注定要在 商业电视的「服务」下,与公共领域渐行渐远?当然,这么说并非批评公视 曲高和寡等等——它的建台精神本来就不需要靠收视率来支撑。对我来说,这毋 宁是公共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一旦把它当做领导理想,它在理想所及的范围 之外,就势必失去着力点。
因此我提议:在理想化公共领域概念之前,我们应该先试着让它更有用。这 需要我们回到本节开始时提到的暧昧态度。从某个角度来看,那些强调私人领域 先于公共领域的文化研究者并不信任这种领导理念。这可以溯及杨(Ien Ang)的 《拼命寻找阅听人》(1991)一书。这本书指出,不论是美国典型的商业电视系统, 还是欧洲为主的公共广播制度,都会发展出适合自己的阅听人典范。商业电视开 发的是「消费者阅听人」:顾名思义,阅听人被定义为市场的消费者,他们消费 节目本身,也(可能)消费节目广告的商品。公共广播制度则以「公众阅听人」做 为典范:这个阅听众 ……不是由消费者,而是公民所组成,这些公民必然是改良的、受教育的、 知晓的以及受礼遇的─简单的说,就是被服务─然后使他们更能够履行他 们的民主权利与责任。(Ang 1991: 29)
我们可能以为只有商业电视会为了极大化经济利润而「控制/生产」阅听人,例 如将观众对象化为一组一组的收视率数字。但杨提醒我们,公共服务广播也同样 企图控制阅听人,只是它并不「生产」、而是「启蒙」他们。它把阅听人对象化 为亚里士多德式的「政治人」:肯定自己是国家的一个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具 有道德上、规范上、文化上的理想能力。他们会主动追求利他主义式的公共利益, 实现更为民主的公共生活。而为了启蒙公众阅听人,电视媒体应该制播深度教育 性、信息性、议题性以及非快乐主义至上的娱乐等等内容。
所谓「对象化」,是指媒体制度预设或创造阅听人的分类集合特征,把他们 化约为可以按制度的需要加以再现的对象。这样一来,阅听人被排除掉原来「收 视者」个别流动性与反复无常,从而获得整体趋势性质。(Ang 1991: 37)既然公共 服务广播也不能免于对象化它的阅听人,它的领导理念—公共领域—也就不比利 润导向高明到哪里去:它所看到的阅听人是局限的、偏狭的、甚至顺从的——顺 从于媒体的启蒙事业。8
为了避开对象化,杨及莫利(D. Morley)等文化研究者的策略是回到接收活 动的原点:即家庭私人领域,强调收视者在公/私领域里的多重主体建构,在家 庭内的互动脉络下,对于其使用与接收媒体的影响。莫利的《家庭电视》(1986) 一书可谓这类研究的先驱。近来文化研究的阅听人分析更渐渐不再满足于家庭 内的民族志记录,而开始注意公/私领域之间关系的各种可能性。我认为,与其 为公共领域概念染上过重的理想色彩,这个发展提供的是更有用的思考方向。莫 利(1994: 105, 107)便指出,信息与传播科技的个人使用不只是家庭领域里的事, 它同时也被吸收进公共与私人领域之间关系的社会组合里;因此,家庭内媒体接 收的分析必须同时着眼于接收活动可能给公/私、男/女、生产/消费等平行对偶关 系带来的转变。
基于本文的目的,我不打算深究阅听人分析在这方面的成果。我较感兴趣的 问题是:如果绕回私人领域,再去发掘公/私领域区分的各种可能性,这样做对 于今天检讨公共领域理论—尤其是它与民主化实践的关系—有何帮助?以下,我 将申论这个策略有双重助益:一是对立公共领域的概念化,一是公共领域的文本 化以及它与私领域和平相处。
对立公共领域的概念主要是针对哈伯玛斯原始理论的一元论倾向而提出来 的。许多批评者指责哈伯玛斯在同质化布尔乔亚公共领域时,忽略了其它利益背 景的公众存在。(Fraser 1992) 针对这类批评,斑哈比(Benhabib 1992: 119)辩称公 共领域原则上并不限制论说的主题,因此容许各种互相竞争的对立公众存在。与 此类似,贝恩斯(Baynes 1994: 320)也主张公共领域并不需要先验地排除「特殊」 利益,只是要求后者接受实践论说的检验。像这样的程序主义响应虽然符合论说 伦理学的基本规则,但是并不能解决一个实际政治中会碰到的问题:即私已个人 如何自愿地形成不同的公众?在本文前两节中,我们看到哈伯玛斯的论说伦理学 对规范正义的强调,使得道德关怀的课题受到压抑;他的公共领域模型对共识的 偏重,使得「偏差」认同遭到那些形而上的语汇排挤。这些都使得某些议题难以 进入公共论说空间,遑论不同的个人集合成竞争的公众。
在这种情形下,费思基(Felski 1989)提出的对立公共领域概念就显得十分有 用。为了考量妇女运动在公共空间里做为变迁力量的位置与效果,她界定了一个 与大众媒体的全球同质化趋势相抗衡的女性主义公共领域。(ibid.: 164-66) 它具 有对内与对外的双重角色:对内,它要借着召唤女人间的社群与团结感来建构女 人的集体认同;对外,它必须在社会大众之间普遍化女人的观点与利益。(ibid.: 168)从这个观点来看,斑哈比与贝恩斯的程序主义方案或许能配合对立公共领域 的对外角色;但它的对内角色,则必须深入私人领域才能发挥。换言之,私人领 域里个人多重主体的文化接收活动提供了召唤/被召唤某种乌托邦式集体认同的 机会。一个女人在确定加入女性权利的公共论说之前,可能先看到了报纸上有利 或不利周玉蔻的八卦报导,使她想起她所知道女人都碰过类似的经验。在这一 刻,公共领域的领导理念,或者程序主义的保证,对她都是不相干的。
我认为费思基的内/外角色论点相当有趣:它或多或少承认公共领域也有私 人化的一面。如果说哈伯玛斯的布尔乔亚公共领域是建立在私己个人脱离私人领 域的话,那么对立公共领域则要求利用个人与私人领域的系属关系,这也正好呼 应了姬利根将关怀的伦理引进公共领域的主张。但我打算朝这个方向继续推进, 挑战公共领域概念的极限:即它是否可能完全私人化,成为私人领域的一个特殊 部份?
哈特利(Hartley 1996)提出了一个有趣的方案:他一反以往的社会学定义,而 把公共领域视为人类使用象征符号的生活(semiosphere)的一部份。不但如此,由 于大众媒体主宰了一般人的象征生活,因此公共领域还是媒体领域(mediasphere) 内的次领域。在媒体领域里,公共领域和其它象征生活领域—如私人领域—遭遇 碰撞,而现代新闻学及新闻文本就是这类碰撞的产物。根据这个方案,公共领域 的范围并不超出媒体,当然它不可能用作后者的领导理念;甚至所谓理想的公共 广播也变得无法理解,因为从一开始(在哈特利眼中,是指法国大革命)新闻事业 就是在公/私、神圣/亵渎、高尚/下流等对立范畴之间来回穿梭的文本系统,根本 没有纯粹或本质可言(ibid.: 201)。
将公共领域视为媒体领域的一部份,这只有在同时符号学化或文本化这两者 的前提下才说得通。换言之,媒体领域在此并不指任何文本以外的制度组织、政 治经济、人员科技等,但它涵盖一切出现在媒体文本里的人事物(包括这些制度、 科技…等);同样的,公共领域也是由无数与公共有关的文本堆砌而成,它并没 有一定的本质或界限(界定什么是公共的?),新闻事业可以借着在不同领域解释 或转译文本来改变它的界限,而人们进入公共领域的唯一方法也只有阅读(新闻) 文本。由于公共领域唯一剩下的是文本性(textuality),因此哈特利主张根本没有 哈伯玛斯所谓理性论说的公共领域,后者只会阻碍我们理解「平民媒体在私人消 费途中生产与流通知识、可视化与教导公共事务时扮演的角色。」(Hartley 1996: 156)
最后这段评语透露了一点:公共领域的文本化必然伴随着它的私人化。他强 调一个建立在媒体、家庭与郊区生活圈的后现代、私人化的另类公共领域概念更 能帮助理解现代人如何生产、流通、利用、学习或嘲讽公共政治知识。由这里发 展出来的新政治议是建立在人们对舒适、隐私、自我创造等的要求上,而不是建 立在古典公共领域的模式上。至此,一个完全合并进、或寄生于私人领域的公共 领域诞生了。
尽管我认为哈特利挑战公共领域极限的方案并不成功,但至少他提醒我们公 共领域私人化的可能是正面的。哈伯玛斯担心廿世纪以来私己个人日益退缩回消 费至上的亲密家庭空间,造成公共领域的基础大量流失;这种看法可能太过悲 观。我们虽然不必同意公共领域已完全文本化或私人化,但是只要公共领域不可 能完全绝缘于文本世界,那么某个限度的文本化就是必要的。这个观点承认且呼 应个人在私人领域里的接收—或用哈特利的术语,阅读—可能是他或她「公共领 域之旅」的重要部份(如非全部)。扩而大之,公共领域也因此不必是高高在上的 领导理念,而可以和它的「邻居」密切往来:例如,商业电视擅长的八卦轶闻、 政治炒作、煽情报导等民粹内容可能是一般人随手用来形塑自己的认同、文本化 自己或其它人观点与想法的素材。高度理想化的公共领域可能会轻视这类内容, 进而贬低这些人参与公共论说的程度;这正是我们检讨公共领域理论时所必须避 免的。
结论:后哈伯玛斯公共领域?
本文的目标是回顾并检讨哈伯玛斯Offentlicheit一书英译本出版后,公共 领域理论所遭遇的困难与挑战,它们有的来自理论对手,也有的来自实践 经验。有关公共领域概念以及哈伯玛斯的相关学说的讨论文献,数量之大, 并不是一篇论文能完全涵盖的。本文只选择三个来自不同理论路线的挑战 或创见,分别是女性主义的道德观点、哲学家罗逖的实用主义、以及文化 研究的阅听人分析。它们在公/私领域的讨论上虽然重点不一、目标互异, 但却有一个令人讶异的共通点:即它们都认为公共领域理论需要更多来自 私人领域方面的平衡。女性主义者如姬利根等论称公共领域的论说伦理学 转折暴露了这个理论预设的男性道德观点,这需要家庭社会化中形成的关 怀伦理做为平衡;罗逖指出公共领域概念对共识、理性等的追求无助于人 类团结,更有用的做法是重新描述那些「偏差」私人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部份文化研究者则论证(对立)公共领域的概念化必须从私人领域开始,甚至 以私人领域为依归。
我认为这个共通点并不是巧合,也不仅是从哈伯玛斯理论本身必然导出 的结果,它更多是来自政治社会实践的要求。以台湾的民主化来说,我们 看到的与其说是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Habermas 1989),不如说是媒体领域 的「封建化」。党派的竞争分割了报纸的版面、电视的时段,甚至分占不 同的媒体山头(三台/民视,自由/联合),而这些都可以在新闻自由与公平客 观等原则下进行。我并非否认当前媒体开放带来的多元性,但这种多元性 在很大程度上的确是依循政治派系之争、以及相随的道德规范而界定的。 相对于此,弱势的、或「偏差」的认同议题却得不到媒体同样多的反省与 尊重、缺乏阅听人同样多的识别力(literacy)、激不起同样多元的公共论说。 我们看到主流媒体仍然把性别议题八卦化(周玉蔻)、娱乐化(变装秀)或道德 化(扫黄秀),把反社会行为个人英雄化(陈进兴),把青少年问题从众化或综 艺化(反毒),把社会福利议题爱心化及琐碎化(红白胜利)…。如果我们承认 这些流行文化并不是高举公共领域的理想就能「解决」的(事实也是如此), 那么我们就必须质问:是否我们公共领域实践太过偏重政治的民主化?我 们是否应更注意文化的民主化(不同于「民粹化」)?如果是,我们需要什么 样的公共领域理论来搭配它?毫无疑问,我们会需要一个更谨慎地反省公/ 私领域划分的理论。以同志议题为例,这个理论不但要问:什么样的道德 规范对同志是正义的,还要问什么样的生活对同志是好的?它不但要关心 公共空间里生产与流通的同志讯息,还要关心它们能否在私人空间里帮助 形成个人的集体认同?
或许现在正是设想一个后哈伯玛斯公共领域理论的时机。这个理论不必 放弃对普遍道德规范的追求,但必须在公共/私人、普遍/特殊、正当/良善、 共识/偏差等对偶之间寻求更大的协调。就这项任务的推动而言,本文当然 只是一个初步试探。但可以下结论的是,基于大众媒体同时贯穿公共/私人 领域这个事实,传播研究不能也不应该从这项任务中缺席。
注释
1. 这并非意谓我完全同意这类历史批评。我曾在别处试图从一个社会演化 的理论角度提出辩护,主张关于公共领域的历史诠释必须注意该理念的突 破与扩展在人类史上及当时社会里的重要性,而不能只拘泥于个别的事 件。参见戴育贤1995: 27-29。另外,Wach (1996)例示了哈伯玛斯公共领 域概念经过批判解读后,仍能有效地应用在历史研究上。
2. 在这里讨论公共领域理论的发展阶段时,我故意遗漏了哈伯玛斯的生活世界殖 民化理论。(Habermas 1975, 1987a) 简单地说,随着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公 共领域已经在概念上从「国家/市民社会」置换到「系统/生活世界」之间的夹 缝中,并且在金钱、权力等系统媒介的导引下,沦为负责产生足够的行政系统 正当性的伪公共空间。在这里哈伯玛斯已经从社会学角度申论生活世界的合理 化为沟通行动及实践论说备妥基础,但诚如Nick Stevenson (1997: 69)指出,除 非哈伯玛斯能够跳出系统的巨观向度,论证社会主体被赋予建立普遍约束规范 的认知能力,否则他为这个论说基础(或成因)的背书注定显得空泛。因此,我 们可以暂时称这个系统/生活世界理论为阶段3前的准备期。
3. 对于女性在道德自主性上次于男人这种印象的批评,早已得到女性主义在政治 社会方面的研究共鸣。简单地说,按照公/私领域的质朴划分,公领域被视为 政治的,而私领域则是非政治的。男人属于公领域,女人属于私领域,所以女 人不如男人懂政治。女性研究(例如Siltanen and Stanworth 1984)指出这种男女 政治能力落差的迷思部份来自男人不愿承认他们的政治度量其实充满偏狭主 义以及「私人」经验的反映;而要打破这种迷思,女人必须揭露公/私领域的 界限并不标示政治的范围,相反的,这界限本身就是政治过程所建构的。这里 值得厘清的差别是,相对于某些更具政治执着的「女性政治」提法,姬利根认 为她并非旨在提出「女人的道德」;女人道德观点对关怀与责任的着重乃是所 有道德成熟主体应该共享的。
4. 值得一提的是,罗逖偏重知识分子的立场甚至使得他认为这种欠缺发声管道的 问题也不存在。在他眼中,一般人只能使用共识语言做为他们的最后语汇,因 此根本没有所谓「受压迫者的语言」;他们最多只能从知识分子创新的语汇中 找到重新描述他们自我认同的方法——如果够幸运的话。
5. 哈伯玛斯(1987b)主要用作言冲突这个概念来批评傅柯等只看见语言「开显世 界」(disclosure of the world)功能的后现代理论家。他也暗示罗逖也有这个毛 病。(Habermas1996:4) 我认为罗逖的确无法回避这个冲突,毕竟他自己也承 认,即使语言不是再现或表现本质的媒介,它仍然是「沟通的媒介,社会互动 的工具,让某人自己和其它人一起相处的方法。」(Rorty 1989a: 41) 相关讨论 请参见Hoy and McCarthy 1994两人之间的辩论,尤其是pp. 33-40,175-182。
6. 哈伯玛斯批评罗逖把真相重新描述成有用性,因而混淆了「真」与「可证立为 真」两者的差异。在罗逖那儿,只要被一个社群偶然地合理接受为有用的,就 构成真。但哈伯玛斯坚持这还不够称为可以证立的真。「如果有人陈述"p"命 题,他或她就必须准备诉诸用理性跟其它公众促成的合意,来证立“p”,不 能只是我们这个专家的公众,这个由说理的人组成的较大公众,或由『我们当 中说法较好 (better versions)』的人组成的公众」。(Habermas 1996:21)
7. 除了公共领域理论外,我们当然不能忽视另一个影响公视建台运动的理论主 张,亦即反(KMT)霸权。这也使得公视斗争过程更为复杂:究竟文化的民主化 与政治民主化孰先孰后?换个方式问:公视应该以顺应政治的民粹趋势为优 先,还是以服务小众、弱势的精神做为支柱?据我所知,西方媒体与文化研究 无法处理这个问题,例如在英国,政治的民粹主义与文化的民粹主义乃是两个 不同的东西(参见McGuigan 1992: 3-4);而在台湾,两者就像连体婴一样,使 得政治的民粹多少是以压抑文化的多元声音为代价。我预期随着公共电视即将 自筹经费,这个问题终究会凸显出来。
8. 试举一例。Stevenson (1995)用公共领域的领导理念来辩护「公共传播文化」, 他认为在这种文化较能满足高层次的人类需求,例如「美学的而非工具性界定 的文化经验」(ibid.: 200)。但是一旦放弃将人类(或公众)当作需要启蒙的对象, 我们就不免要问:在什么基础上,这种文化经验肯定比消费者快感的文化经验 来得进步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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