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望经济学园问学区传媒与经济学 理解公共领域:文本与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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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公共领域:文本与导读

理解公共领域:文本与导读

理解公共领域:文本与导读

肖 滨

如果审视当代中国学术思想和文学艺术界,一个颇为有趣的现象是:“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概念不仅流行于政治学、社会学、传播学等诸多学科领域之内,而且出现在有关文学艺术的话语空间之中。然而,仔细的观察表明,“公共领域”的概念虽然使用频繁,但使用者对此概念的解释却相当歧义,甚至混乱。由此引出的问题是,究竟如何理解“公共领域”的概念内涵及其学理要义?

回答这一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走进思想大师:通过直接阅读他们提供的文本,把握他们的原创概念,领悟他们深邃的思想。基于这种思路,以下文字材料不是着眼于主观的阐释,而是让经典性的文本说话。因此,它主要由文本构成。文本集中选自对公共领域的概念阐释与理论分析富有原创性贡献的当代德国著名思想家尤根·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的经典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同时也包括对公共领域理论多有建树的著名思想家汉娜·阿伦特、查尔斯·泰勒的少量论述;其中第五部分“从文明社会看公共(众)领域”所选的文本虽然不是哈贝马斯、阿伦特和泰勒的作品,而系当代美国学者雅诺斯基教授的论述,但其所阐释的文明社会概念却有助于在更为广阔的视野里把握公共(众)领域的社会定位及其与国家领域和市场领域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为了方便读者对文本的阅读,文本的选编者基于自己的理解,把所选取的文本纳入了一个逻辑框架之中,并适当给予介绍或评点,算是对文本的一种导读或解读。由于任何人的理解都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加之选编文本的时间较为仓促,不当之处,恳请方家指正。

注:(1)为了便于标明文献出处,选编者对文本段落进行了编号。

(2)为了便于阅读以及凸显文本的意义,选编者对个别太长的文本段落进行了分段处理。



一、公共领域的历史缘起:“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



[导读]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公共领域并非自古就存在。事实上,即使在欧洲中世纪,与私人领域明确分离而独立运作的严格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也未出现。不过,既然是一种历史现象,公共领域的形成就必有其历史之缘起:如果说,古代希腊人对“公”与“私”两个领域的初步划分,对后来公与私两个领域的分离以及公共领域的产生具有规范性的文化意义,那么,随着欧洲封建社会后期所谓“代表型公共领域”的分化与终结,逐渐脱离封建君主控制的公共权力(体现为官僚制度、公共财政、立法司法机关以及军队)与私人自律领域之间形成的双峰对峙格局则为公共领域最终浮出水面奠定了初步的历史基础。



(一)古代希腊:“公”与“私”

两个领域的划分

1.在高度发达的希腊城邦里,自由民所共有的公共领域(koine)和每个人所特有的私人领域(idia)之间泾渭分明。公共生活(政治生活)在广场上进行,但并不固定;公共领域既建立在对谈(lexis)之上  对谈可以分别采取讨论和诉讼的形式,又建立在共同活动(实践)之上  这种实践可能是战争,也可能是竞技活动。

2.从(古希腊的)名称来看,私人领域并非仅仅局限于家庭;动产和对劳动力的支配不再是对家庭经济和家庭的支配力的补充,反之,贫困和缺少奴隶,则会有碍于进入公共领域  放逐、没收财产以及毁掉家庭是一个意思。所以说,公共领域里的地位取决于领主(Oikodespoten)的地位。在领主权威这把保护伞下,生命不断繁衍,奴隶从事劳动,妇女料理家务,生生死死,循环往复;必然王国和瞬间世界一直都隐藏在私人领域当中。

3.在古希腊人看来,公共领域是自由王国和永恒世界,因而和必然王国、瞬间世界形成鲜明对比。只有公共领域中出现的一切,才能让所有人看得真真切切。公民相互之间进行对谈,从而把事物表达出来,并使之形象化;彼此差不多的人通过争论,才能把最好的衬托出来,使之个性鲜明  这就是名誉的永恒性。因此,如果说生的欲望和生活必需品的获得发生在私人领域(Oikos)范围内,那么,公共领域(Polis)则为个性提供了广阔的表现空间;如果说前者还使人有些羞涩,那么后者则让人引以为豪。

(1~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上海,1999年,第3-4页。以下只注书名和页码。)



(二)欧洲封建社会:

“代表的公共性”及其分化

4.封建统治下的世俗领域其实就是古代的私人领域。它的特征是将所有的活动都纳入家庭的范畴,在这一范畴内,这些活动只具私人的意义,其结果是不存在公共领域。

(4: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6页。)

5.在中世纪盛期的欧洲社会,没有证据说明已经存在独立的、与私人领域相分离的公共领域。

6.然而,主权的各种特征,如国王的印玺,在当时被称为“公共的”。那时存在的是权力的一个公共表现。在由封建法律建立起来的金字塔的各个层次,封建君主并不在意“公共的”和“私人的”范畴。但是,拥有这个地位的人公开地代表这个地位;他无时无刻不在展示他自己,声称他是一个一直存在的“较高的”权力的化身。这个“代表”的概念一直延伸到晚近的宪政历史。即使在今天,无论最高政治权威的权力已经在怎样程度上与它的先前的基础相分离,它仍然需要国家元首来作代表。但这样的因素源自前资产阶级社会结构。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意义上的代表,如在“代表”国家或特别的委托人时,与中世纪的代表的公共性(representative publicness)毫无关系,后者本质上属于一个君主的具体存在。只要君主及其社会等级等同于其领地,而不仅仅是“代理”它,他们就是自己领地的化身;他们在人民的“面前”而不是受人民之托体现(代表)他们的权力。

7.在一个很长的两极化的过程中,这种代表的公共性所附着的封建权力(教堂、君主、贵族)解体了;到18世纪末,他们已经一方面分化为私的因素,另一方面则分化为公共的因素。宗教改革导致了教堂地位的改变;通向教堂所代表的神圣权力的纽带,即宗教,成了私人的事情。历史地看,所谓宗教的自由保障了私人自主性的第一个领域;教堂作为 个法人团体与其他法人团体一道在公共法律之下继续其存在。君主权力也出现了相应的两极化过程,它的明显征候就是公共财政从封建君主的私人家产中分化出来。官僚政治和军队(以及司法行政的部分),也从君主法庭的私人领域独立出来,公共权力机构成为自主的。最后,在封建等级方面,从统治集团分化而来的因素发展成公共权力机关和议会(部分地成为司法机关);从职业身份集团分化而来的因素  他们已经在城市行会和土地产业的分化中得到确认  发展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领域,这个资产阶级社会将作为一个真正的私人自主权的领域面对国家。

(5~7: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北京,1998年 ,第126、127、128页。)

8.随着等级特权为封建领主特权所取代,代表型公共领域萎缩了,这就为另一个领域腾出了空间,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即公共权力领域。公共权力具体表现为常设的管理机构和常备的军队;商品交换和信息交流中的永恒关系(交易所和出版物)是一种具有连续性的国家行为。对于那些完全服从公共权力,最初只是从否定的角度去寻找其定性的人来说,公共权力凝聚成了一种可以把握住的对立力量。因为,这些人是纯粹的私人,他们没有公职,被排除在公共权力范围之外而无法参与其中。这样一种狭义的“公共”和国家是同义词;其特征不再涉及到靠权威建立起来、具有代表性质的“宫廷”,而是和用合法的垄断统治武装起来的国家机器的运转潜能有着联系。封建领主所有制变成了“公共治安”,所属的私人作为公共权力的受众组成了公众。

9.作为政府的对应物,市民社会建立了起来。迄今为止一直局限于家庭经济的主动性和依附性冲破了家庭的藩篱,进入了公共领域。熊彼特曾经断言:“那些把整个个人都放到超越个人的目的体系当中的陈旧形式消失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经济成了他们的生存核心,于是,私人领域建立起来,它和公共领域相互对应,也可以相互分离”。

(8~9:《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17、18页。)



二、公共领域的历史形态: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



[导读]公共领域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其典型的历史形态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

从社会前提来看,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形成的基础是市民阶级与公共权力的对立。随着市民阶级逐步意识到自己是公共权力的对立面,他们成了对公共权力进行讨论(批判)的主体  公众。

就社会定位而言,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介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一块中间地带:一方面,它不仅与公共权力相对立,而且是针对公共权力的批判空间;另一方面,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也不同于私人领域,它虽然立足于不受公共权力管辖的私人领域,它却跨越个人和家庭的藩篱,致力于公共事务。

在内部结构上,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包括文学公共领域和政治公共领域两大部分:前者的机制体现是咖啡馆、沙龙和文学艺术的俱乐部等,它是公开批判的练习场所,是公共舆论的萌芽之地;后者则是公共舆论与公共权力直接较量的活动空间。

在运作机制上,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采取平等交往、关注世俗和公开讨论的方式。

在功能体现上,形成以资产阶级利益为基础的公共舆论并最终转换为意识形态,则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发挥其功能的要害所在。



(一)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社会前提:

市民阶级与公共权力的对立

10.随着现代国家机器的形成,出现了一个新的阶层,即市民阶级,他们在“公众”范围内占据核心地位。他们主要由政府官员,特别是法官组成。此外还有医生、牧师、军官和教授、“学者”等  他们处于最顶层,通过教师和撰稿人而和“民众”发生联系。

11.在这个主要由重商主义政策激发并应运而生的阶层当中,政治当局引起了反应,从而使作为公共权力的抽象对立面的公众意识到自己是公共权力的对立面,意识到自己是正在形成当中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中的公众。……这样,政府当局和广大民众之间也就真正形成了公共管理和私人自律的紧张关系。

12.资本主义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压缩个人必须品,当地市场对国内市场越来越依赖,结果就是广大民众,特别是城市居民作为消费者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为商业政策所左右。最终不是围绕众所周知的衣着规矩,而是围绕价格和税收,形成了一个批判空间。

13.由于社会是作为国家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一方面明确划定一片私人领域不受公共权力管辖,另一方面在生活过程中又跨越个人家庭的局限,关注公共事务,因此,那个永远受契约支配的领域将成为一个“批判”领域,这也就是说它要求公众对它进行合理批判。只要新闻媒体这样一个工具的功能有所转换,公众就完全能够接受这一挑战。借助于新闻媒体,政府当局已经把社会变成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公共事务。

14.遭到禁止的是对公共领域的“公开”评论,这个公共领域无疑就是公共权力领域,但是,作为私人聚集以迫使公共权力在公众舆论面前获得合法化的场所,这个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又是相分离的。“Publicum”演化成为“Publ-ikum”、“Subjectum”则成了“Subjekt”,政府当局的受众却变成了其对立面。

(10~14:《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1、22、23、24页。)

15.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获得了市民社会自我调节机制的规范地位,并且具有一种适合市民社会需要的国家权力机关。对于这种“成熟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来说,其社会前提条件在于市场不断获得自由,尽力使社会再生产领域的交换成为私人相互之间的事务,最终实现市民社会的私人化。

16.有了私法体系规定的各种基本自由,一种普遍法律地位范畴  个人合法地位保障  也就明确了;法律地位不再用等级或出身来确定。“自由身份”、“公民身份”和“血缘身份”让位给一种现在适用于一切法律主体的“自然身份”(国籍),  而这是与市场中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基本平等、公共领域中受过教育的人之间的基本平等相一致的。

17.有了庞大的资产阶级民法法典,一套严格意义的私人领域的规范体系发展了起来,从而确保私人相互交往,彼此都越来越不受等级和国家的干涉。这些法典保障了私有财产制度以及相关的订立契约、进行贸易和继承财产的基本自由。

(15~17:《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84、85页)



(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社会定位:

在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

18.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这种政治讨论手段,即公开批判(das oeffentliche Ra-esonnement)的确是史无前例,前所未有。

19.18世纪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基本轮廓可以用下面的社会结构图来加以表示,但这样描述并不排除有简单化的问题:

20.对于我们的讨论来讲,国家和社会的分离是一条基本路线,它同样也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区别了开来。公共领域只限于公共权力机关。我们把宫廷也算作公共权力机关。私人领域当中同样包含着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因为它是由私人组成的公共领域。所以,对于私人所有的天地,我们可以区分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包括狭义上的市民社会,亦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也包括在其中。政治公共领域是从文学公共领域中产生出来的;它以公众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加以调节。

(18~20:《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32、34、35页)



(三)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内部结构:

文学公共领域与政治公共领域

21.公共领域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紧张地带获得明确的政治功能之前,源自家庭小天地的主体性可以说无论如何都建构起了其自己的独特空间。犹在公共权力机关的公共性引起私人政治批判的争议,最终完全被取消之前,在它的保护之下,一种非政治形式的公共领域--作为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前身的文学公共领域(Literar-ische Offentlichkeit)已经形成。它是公开批判的练习场所,这种公开批判基本上还集中在自己内部  这是一个私人对新的私人性的天生经验的自我启蒙过程。除了政治经济学之外,心理学是18世纪出现的另一门特殊的资产阶级科学。心理学旨趣同样也引导着发生在已经向公众敞开的文化产物,如阅览室和剧院、博物馆和音乐厅中的讨论。由于文化具有了商品形式,而且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称得上是“文化”,因此,就要求它作为成熟的讨论对象,对于这个对象,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主体性自身有着清楚的认识。

22.但是,文学公共领域也不是什么地道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它和王室的代表型公共领域(reprasentuntive Offentlichkeit)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联系。成熟市民阶级中的资产阶级先锋派通过与“上层社会”,与王公贵族社会交往掌握了公开批判的技巧;随着现代国家机器越来越独立于君主政体的个人领域,“上层世界”自身也在不断地摆脱宫廷,在城市里构成了一种平衡势力。“城市”不仅仅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生活中心;在与“宫廷”的文化政治对立之中,城市里最突出的是一种文学公共领域,其机制体现为咖啡馆、沙龙以及宴会等。在与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相遇过程中,那种充满人文色彩的贵族社交遗产通过很快就会发展成为公开批评的愉快交谈而成为没落的宫廷公共领域向新兴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过渡的桥梁。

23.参与讨论的公众占有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并将它建成一个公共权力的批判领域,这样一个过程表现为已经具备公众和论坛的文学公共领域的功能转换。以文学公共领域为中介,与公众相关的私人性的经验关系也进入了政治公共领域。私有化的交换经济领域中的利益代表问题可以借助从家庭私有天地里生长出来的观念获得澄清,真正属于人性活动场所的正是家庭私有天地,而非像其希腊蓝本所说的那样是公共领域本身。随着社会领域  围绕着它的治理问题,公众舆论和公共权力展开了争论  的产生,相对于古代公共领域而言,现代公共领域的主题由本来的市民的共同政治使命(对内是自我判断,对外则是自我维护)转变成了进行公开讨论的社会的市民使命(保障商品交换)。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政治使命在于调节市民社会(和国家事务不同);凭着关于内在私人领域的经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敢于反抗现有的君主权威。

(21~23:《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34、55页。)



(四)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运作机制:

平等交往、关注世俗、公开讨论

24.尽管宴会、沙龙以及咖啡馆在其公众的组成、交往的方式、批判的氛围以及主题的趋向上有着悬殊,但是,它们总是组织私人进行一定的讨论;因此,在机制上,它们拥有一系列共同的范畴:

25.首先,要求具备一种社会交往方式。这种社会交往的前提不是社会地位平等,或者说,它根本就不考虑社会地位问题。其中的趋势是一反等级礼仪,提倡举止得体。所谓平等,在当时人们的自我理解中即是指“单纯作为人”的平等,唯有在此基础上,论证权威才能要求和最终做到压倒社会等级制度的权威。私人(les hommes,private gentlemen,die Privatleute)构成公众,不仅意味着公共机构失去权力,变得威信扫地,同时也意味着经济依赖关系在原则上不容许继续存在;市场规律和国家法律一道被悬搁了起来。虽说不是有了咖啡馆、沙龙和社交聚会,公众观念就一定会产生;但有了它们,公众观念才能称其为观念,进而成为客观要求,虽然尚未真正出现,但已在酝酿之中。

26.其次,公众的讨论应当限制在一般的问题上。当资本主义的发展已经为某些社会范畴提出越来越以信息为准绳的行为要求时,公众所批判的“一般问题”的解释权被教会和国家所垄断,讲坛上下如此,哲学、文学以及艺术当中更是如此。但是,如果说哲学作品和文学作品,乃至整个艺术作品都是为市场制造的,并且以市场为中介,那么,这些文化财富和所有那种信息便是极为相似的:即作为商品,它们一般都是可以理解的。它们不再继续是教会或宫廷公共领域代表功能的组成部分;这就是说它们失去了其神圣性,它们曾经拥有的神圣特征变得世俗化了。私人把作品当作商品来理解,这样就使作品世俗化了,为此,他们必须独自沿着相互合理沟通的道路去寻找、讨论和表述作品的意义,这样于不言之中同样也可以产生无穷的力量。正如威谦斯(Raym-ond Williams)所指出的,“艺术”和“文化”只是在18世纪才完全摆脱社会生活的再生产领域,而具有现代意义。

27.第三,使文化具有商品形式,进而使之彻底成为一种可供讨论的文化,这样一个相似的过程导致公众根本不会处于封闭状态。不管公众多么排外,他们永远都不会完全与世隔绝,自成一个牢固的小集团;因为,他们一直清楚地知道他们是处于一个由所有私人组成的更大的群体之中,而私人作为读者、听众和观众只要拥有一定的财产和受过良好的教育就能占领讨论对象的市场。值得讨论的是“一般”问题,这不仅是就其意义而言,而且也是指它们可以理解:也就是说,所有人必须都能加入到讨论行列。公众一旦建立起有讨论伙伴组成的稳定的团体,那么,它就不再是这个公众自身,而是要求充当其代言人,甚至充当其教育者,要以它的名义出现,要代表它  这是一种新的市民代表形式。

(24~27:《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40-42页。)



(五)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功能体现:

公共舆论与意识形态

28.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对其功能的自我理解具体表现为“公众舆论”范畴。

29.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当中形成了一种政治意识,针对专制统治,它提出了普遍而抽象的法律概念和要求,最终还认识到应当将公众舆论当作这种法律的唯一合法源泉。在整个18世纪,公众舆论都被当作是那些建立在争论  理性主义概念之上的规范的潜在立法资源。

30.在进入19世纪之初,公众的政治批判已经有相当的组织,以至于作为一个重要的批评者,它已经彻底打破了议会的排他性,从而成为议员的一个正式委任的讨论伙伴。……“他们”,即公众舆论的主体不再被当作可以排除在外的“局外人”。议会专制主义不得不一步步地让出他们的特权。诸如“民意”,甚至“普通人”或“老百姓的意见”等用语也不再使用。此时所用的术语是“公众舆论”:它是在受过教育和知情的公众有能力形成某种意见之后在公众讨论中形成的。

31.阶级利益是公众舆论的基础。但在当时,阶级利益必然在客观上与普遍利益重合,至少阶级观念会被认为是公众舆论,其中介是公众的批判,结果则是合理性。如果公众作为统治阶级自我封闭,如果放弃了公共性原则,那么公众舆论就可能变成强制,批判就会变成教条,缺乏公众舆论的认识就会变成命令。只要前面谈到的那些前提得到认可,只要公共性能够完整的保存下来,并作为一种原则而发挥作用,那么公众的自我想像和个体行为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同时又不仅仅是意识形态。在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持续统治的基础上,统治阶级总会推动政治制度的发展,而这些政治制度作为其客观意义又的确接受了它们所消除的理念:建立法律的是真理,而不是权威(veritas non auctoritas facit legem),即把统治消解为轻松的限制,而这种限制只有在一种强制性的公众舆论的基础上才能盛行开来。

32.如果说意识形态不仅仅是社会所需要的虚假意识的体现,如果说它们在某一方面能够握有真理,从而能超越现实,建立一种乌托邦形式,不管它们是不是仅仅为了替自己辩护,那么,从这个时期开始,也就有了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根源应该是在角色和公众舆论中把“财产所有者”与“一般人”等同起来;所谓角色,就是资产阶级法治国家政治公共领域中作为公众的私人,而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则是把政治公共领域与文学公共领域等同起来。公共舆论实际上是把统治和它演变而成的纯粹理性等同起来。而在公众舆论里,阶级利益通过公开批判具有了一种普遍利益的表象。

(28~32:《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107、57、76、77、96、97页。)



三、公共领域的内在紧张:

在理想模式与现实转型之间



[导读]作为历史形态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有其内在的紧张:就理想类型而言,自由主义模式的公共领域以私人自律领域与有限的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截然划分为前提,它是公共性的载体、公共理性精神的摇篮;但在现实的运作中,随着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从结构到功能的转型,不仅公私领域的二分结构趋于解体,而且公共领域本身已经被各种利益团体所侵占,特别是作为其运作工具的大众媒体受到公共权力和市场势力的双重宰制,公共领域实际已成为被利益集团操纵的空间,伪公共性替代了真正的社会共识。化解这种内在的紧张有赖于理想模式与现实格局之间的双向调整。



(一)公共领域的理想类型:

自由主义模式

33.在第一批现代宪法中,基本权利条款是自由主义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模式的写照。它们保障社会作为私人自律领域。与之相对的是一个功能有限的公共权力机关,而处于二者之间的似乎可说是一个由私人组成的公众领域。这些私人作为公民是基于市民社会的需求,按照通过这种具有批判精神的公共领域来使政治统治合理化的观念,而与国家发生关系。由于假定了市场机制和等价交换之间有一种内在的公正性(因为它们意味着占有财产的平等机会,亦即私人独立和政治共同参与),因此似乎只要私人在市场和公共领域的交往摆脱了统治,在一个商品能够自由交换的社会里这点似乎就能得到保障。在一个小商品所有者社会里,由于某个领域摆脱了统治,所有的权力关系都会自动地失效。

(33:《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55页。)



(二)公共领域的双重转型:

从结构到功能

(1)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趋于融合

34.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在国家和社会间的张力场中发展起来的,但它本身一直都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作为公共领域的基础,国家和社会的彻底分离,首先是指社会再生产和政治权力分离开来,而在中世纪晚期的统治形式之中,它们原来是整合在一起的。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扩张,“社会”领域出现了。它冲破了等级统治的桎梏,要求建立公共机关的管理方式。生产以交换为中介,于是,生产就从公共权威的职能范围中解放了出来,与此同时,公共权力也从生产劳动中摆脱了出来。民族主权国家中高度集中的公共权力是从私有化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尽管在一开始,公共权力机关总是参与操纵社会交往。当私人领域从重商主义统治之下解放出来时,它才发展成为私人自律领域。即便是相反趋势,亦即19世纪最后二十五年以来渐趋增强的国家干预主义,也无力单独促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相互融合:被称为新重商主义的干预政策或许能在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过程以外限制私人的自主性,但是,它却无法影响私人交往的私人性质。

35.19世纪末,采取新干预政策的是这样一种国家:随着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在德国,这种公共领域当然十分有限)的机制化,这种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利益渐趋吻合。因此,公共权力在介入私人交往过程中也把私人领域中间接产生出来的各种冲突调和了起来。利益冲突无法继续在私人领域内部得以解决,于是,冲突向政治层面转移,干预主义便由此产生。长此以往,国家干预社会领域,与此相应,公共权限也向私人组织转移。公共权威覆盖到私人领域之上,与此同时,国家权力为社会权力所取代。社会的国家化与国家的社会化是同步进行的,正是这一辩证关系逐渐破坏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基础,亦即,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从两者之间,同时也从两者内部,产生出一个重新政治化的社会领域,这一领域摆脱了“公”与“私”的区别。它也消解了私人领域中那一特定的部分,即自由主义公共领域,在这里,私人集合成为公众,管理私人交往中的共同事务。公共领域的消亡,在其政治功能的转型过程中得到了证明,其缘由则在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关系的结构转型。

(34~35:《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170、171页。)

(2)家庭内心领域和文学公共领域走向消失

36.从建筑层面来看,楼房建筑和城市建设也说明了家庭内心正悄悄消失。过去,私人住宅呈现出独立封闭性特征,在外部,屋前花园和篱笆说明了这一点,在内部,这一特征通过诸多空间分隔方式得以表现。现今,这一住宅格局被打破了,正如沙龙与会客室的消失不利于住宅为了公共领域的社交而保留的开放性。

37.资产阶级的理想类型是,文学公共领域从完备的公众主体的内心领域中发展成型。而今天,文学公共领域成了社会力量的入侵口,通过大众传媒的文化消费公共领域侵入小家庭内部。失去私人意义的内心领域受到了大众传媒的破坏,非文学的伪公共领域则转化成为一种超越家庭的亲密领域。

38.随着文化批判的公众转变成文化消费的公众,以往区分于政治公共领域的文学公共领域失去了其独有的特性。

(36~38:《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184、189、200页。)

(3)公共领域中的公众被社团组织或政党所取代

39.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模式的前提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严格分离,其中,公共领域由汇聚成公众的私人所构成的,他们将社会需求传达给国家,而本身就私人领域的一部分。当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发生重叠时,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模式就不再适用了。因为这时出现的是一个再政治化的社会领域,不论从社会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出发,它都无法归于公共领域或者私人领域的范畴之下。在这个交叉区域,国家化的社会领域和社会化的国家领域相互渗透,无需具有政治批判意识的私人作为中介。公众的这一使命逐渐地为其他机制所取代:一方面是社团组织,其中,有组织的私人利益寻求直接的政治表现形式;另一方面是政党,政党曾是公共领域的工具,如今却建筑在公共领域之上,与公共权力机关紧密相连。具有政治意义的权力实施和权力均衡过程,直接在私人管理、社团组织、政党和公共管理机关之间展开。公众本身只是偶尔被纳入这一权力的循环运动之中,而且目的只是为了附和。只要公众是工资或者薪水受领者,并且有权享有社会福利,那么,公众的公共要求就必须以集体要求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只要公众与公共相关,那么,它们作为消费者和选民依然保有的决策权就必定会受到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的影响。如果社会再生产依赖于消费决定,如果政治权力实施依赖于私人的选举决定,那么,对公众施加影响就是必要的,前者为了提高销售额,后者为了通过正式途径,增加这个或者那个政党的选票,或者,通过非正式途径,增强某一组织的影响力。

40.事实上,广大无产者对政治公共领域的占领,导致了国家和社会的交叠,从而剥夺了公共领域原有的基础,却未曾赋予它以新的基础。因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融合所对应的是,曾经作为国家和社会之中介的公共领域发生崩溃。这一中介功能从公众手中转移到一些机制手中,诸如,从私人领域中发展出来的社团,或者,从公共领域中成长起来的政党,这些机制与国家机器一起,从内部推动权力的实施与权力的均衡。通过本身已经获得独立的大众传媒,这些机制力求博得丧失了权利的公众的赞同,或者,至少取得公众的容忍。公共性似乎是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它试图为某些姿态罩上良好意愿的光环。原先,公共性确保公共批判对统治做出合理的解释,同时,对统治的实施进行批判监督。其间,公共性使对非公众舆论的统治的统治这一矛盾现象成为可能:公共性不仅在公众前呈现了统治的合法性,还操纵了公众。批判的公共性遭到操纵的公共性的排挤。

(39~40:《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01、202页。)

(4)公共领域已经成为利益竞争的场所

41.伴随着报刊和宣传的扩散,公共的界域超出了资产阶级的范围。公共群体不仅失去了它的社会排它性,此外它还失去了由资产阶级社会体制和相应较高的教育所创造的协调性。过去被推人私人领域的冲突现在进入了公共领域。群体需求不能指望从自我调节的市场中获得满足,转而倾向于国家调节。公共领域现在必须调节这些要求,它成为一个利益竞争的场所,这些利益竞争常以暴力对抗的形式出现。法律几乎不能理解为产生于进行公共讨论的私人的共识,而明显是从“街道的压力”之下产生的。他们或多或少地以不加伪装的形式在私人利益之间达成妥协。今天,正是社会组织在政治公共领域中处理国家行为,无论是通过政党的作用还是直接介入公共行政。由于公、私两个领域的联合,不仅政治机构在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承担一定的功能;而且与之相反的社会权力也获取政治功能。这导致了公共领域的“重新封建化”。无论何时,大型的组织为与国家以及相互之间的政治妥协而奋斗。但同时,通过公开性的展示式的表演,这些大组织确保从大众那里获得公民表决中的投票通过。

(4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第131、132页。)

(5)公共领域中的大众传媒受到政府权力和私人势力的双重宰制

42.公共领域由于深受社会势力的影响,因而享有权力。国家对此所作出的反应可能结合最初的电报局的历史来加以研究。最初,政府使这些新闻机构处于间接的依附状态,授予它们某种半官方地位,因为政府并没有取消,而是充分利用它们的商业性质。当时,路透社股份有限公司是整个英国报刊业的财产;但是,其章程条款的任何变动都必须得到最高法院的同意,这就使它具有了某种公共权力性质。……在英国、法国和德国,这些新媒体是官方或半官方的组织,因为如果不这样,他们的传播功能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避免受到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功能的侵犯。

43.这样,传播机构最初的基础被彻底颠覆了,至少在它们最发达的地方是这样。按照自由主义公共领域模式,这种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机构应当掌握在私人手中,不受公共权力机关的干涉。但是,过去一百年来,由于商业化以及在经济、技术和组织上的一体化,它们变成了社会权力的综合体,因此恰恰由于它们保留在私人手中致使公共传媒的批判功能不断受到侵害。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报刊业相比,一方面,大众传媒的影响范围和力度所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公共领域本身也相应地扩展了,另一方面,它们越来越远离这一领域,重新集中到过去商品交换的私人领域。它们的传播效率越高,它们也越容易受某些个人或集体的利益的影响。如果说过去报刊业只是传播和扩散私人公众的批判的媒介,那么现在这种批判反过来从一开始就是大众传媒的产物。随着个人的新闻写作向大众传媒的转变,公共领域因私人利益的注入而发生了改变。尽管这些私人利益本身并不完全代表作为公众的私人的利益,但是它们在这一领域却优先得到表现。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意味着,私人利益之间的竞争完全受市场调节,从而与公共舆论的冲突无关。

44.随着商业化和交往网络的密集,随着资本的不断投入和宣传机构组织程度的提高,交往渠道增强了,进入公共交往的机会则面临着日趋加强的选择压力。这样,一种新的影响范畴产生了,即传媒力量。具有操纵力量的传媒褫夺了公众性原则的中立特征。大众传媒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同时又统领了公共领域。于是,公共领域发展成为一个失去了权力的竞技场,共意旨在于通过各种讨论主题和文集既赢得影响,也以尽可能隐秘的策略性意图控制各种交往渠道。

(42~44:《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24、225页、1990版序言第15页。)

(6)公共领域的批判功能受到破坏

45.粗略说来:过去,人们为了书籍、剧院、音乐会和博物馆是要付钱的,但是,为了讨论所读的、所听的和所见的,在讨论中才真正获得的信息,却无需花费。今天,讨论本身受到了管制:讲台上的专业对话、公开讨论和圆桌节目  私人的批判变成了电台和电视上明星的节目,可以圈起来收门票,当作为会议出现,人人可以“参加”时,批判就已经具有了商品形式。讨论进入“交易”领域,具有固定的形式;正方和反方受到事先制定的某些游戏规则的约束;在这样的过程中,共识成为多余之物。提问成了成规;原本在公共辩论中解决的争执挤入了个人摩擦层面。如此组织起来的批判讨论当然也具有重要的社会心理学功能,尤其是作为行动替代品的绥靖功能。与此同时,批判的公共讨论功能则不断遭到破坏。

(45:《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191页。)

(7)社会共识与公众舆论被精心策划

46.所以,组织和政党基本上还是私人联合体;有些甚至从来都没有合法的组织形式,却也在公共领域当中占据一席之地。由于它们同时也承担着政治公共领域的功能,并且承担着政治公共领域的使命,使社会向国家权力机关施加的压力合法化,当然,社会和国家之间并不单纯是一种权力关系。因此,各种组织实际上已经超越了资产阶级结社法的限制;它们公开要求把许多个人的私人利益变成一种共同的公共利益,把各种组织的特殊利益令人信服地表现和证明为普遍利益。当然,在此过程中,组织拥有极其广泛的政治权力,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它们并没有违背,而恰恰是由于其私人性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它们能够操纵“公众舆论”,而本身却不受公众舆论的控制。

47.公共领域变成了一座宫廷,公众可以瞻仰其所展示出来的声望,但不能对它自身提出批判。

(46~47:《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34、235页。)

(8)公共领域的公共性被操纵

48.过去,只有在反对君主秘密政治的斗争中才能赢得公共性;公共性力图使个人或事情接受公开批判,让政治决策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并按照公众舆论的要求进行修正。今天则相反,公共性是借助于利益集团的秘密政治而获得的;公共性替个人或事情在公众当中赢得声望,从而使之在一种非公众舆论的氛围中能够获得支持。

49.作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没落形式,它允许各种组织凌驾于被夺了权利的公众头上,发挥展示或操纵的公共性。另一方面,只要社会福利国家和自由主义法治国家之间保持连续性,它就会遵守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的要求,因此,被各种组织剥夺了权利的公众应当通过这些组织推动公共交往的批判过程。

(48~49:《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35、264页。)



(三)公共领域的前景展望:

批判的公共性如何抗击操纵的公共性?

50.被社会组织强占的,而且在集体性私人利益的压力下被权力化的公共领域,只有在它本身完全满足公共性要求的情况下,即在它重新变成严格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情况下,才能发挥超出纯粹参与政治妥协之外的政治批判功能和政治监督功能。在情况已经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如果借助于非正统的公共性要求,把公共性推广到那些迄今靠其他组织的公共性维持自身生存而本身不受公众监督的组织,主要是政党,接着又推广到具有政治影响的大众媒体和公共组织,那么要求公共性的传统意图就会得到保护,不会受到反动的误导。所有这些都是与国家密切相关的社会权力机制,都是社会私人组织,它们在政治秩序中发挥公共功能。

51.为了充分实现通过民主形成舆论和共识的功能,它们的内部结构首先应该按照公共性原则加以组织,而且应该在制度上允许有一种政党内部或组织内部的民主存在  即允许顺利交往和公开批判。此外,还必须用政党内部和组织内部事务的公共性来保障这些组织的公共领域和全体公众的公共领域之间的联系。最后,组织本身的活动  它们对国家机器施加的压力,它们彼此之间的权力运作以及多重依附关系和经济纠葛  也需要一种广泛的公共性,包括组织向公共领域提供有关它们财政来源和运用的情况。

52.不仅国家机关,而且一切在政治公共领域中具有公开影响的机构,都要求具有公共性,因为社会权力转变为政治权力的过程就像政治权力在社会中的正当运作一样需要加以批判和监督。

(50~52:《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43、244页。)



四、公共领域及其公共性:

对一种历史现象的理论解释



[导读]作为对一种历史现象的抽象和概括,“公共领域”概念既有基本的指称对象和学理涵义,也有明确的价值规范导向。就前者而言,“公共领域”概念描述的是一个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它是一个向所有公民开放、由对话组成的、旨在形成公共舆论、体现公共理性精神的、以大众传媒为主要运作工具的批判空间。从后者来看,“公共领域”概念的价值规范集中体现在它对公共性的高扬与彰显,而公共性不仅以批判与开放为其特征,更重要的是,它以自由、民主、正义为其基石。



(一)从“公共”、“公众”到“公共论”:

语词的演变

53.在英国,从17世纪中叶开始使用“公共”(Public)一词,但到当时为止,常用来代替“公共”的一般是“世界”或“人类”。同样,法语中的“公共”(Le Public)一词最早也是用来描绘格林字典中所说的“公众”,而“公众”一词是18世纪在德国开始出现,并从柏林传播开来的;到这个时候为止,人们一般都说“阅读世界”,或干脆就叫世界(今天来看就是指全世界)。阿德隆(Adelung)把在公共场所围绕着一位演说家或表演家而形成的公众和从事阅读的公众区别了开来;但无论是哪种公众,都是在“进行批判”。公众范围的公断,则具有“公共性”。17世纪末,法语中的“publicite”一词被借用到英语里,成了“publicity”;德国直到18世纪才有这个词。批判本身表现为“公众舆论”,而德语的“公众舆论”(Offentliche Meinung)一词是模仿法语“opi-nion publique”在18世纪下半叶造出来的。英语中的“public opinion”大概也是在这个时候出现的。不过,在此之前,英语里早就有“general opinion”这个说法了。

(53:《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4页。)



(二)公共领域的概念内涵与基本特征

54.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

55.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

56.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

57.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

58.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之区别于例如文学的公共领域)。国家的强制性权力恰好是政治的公共领域的对手,而不是它的一个部分。可以肯定,国家权力通常被看作是“公共”权力,它的公共性可以归结为它的照管公众的任务,即提供所有合法公民的共同利益。只有在公共权力的行动已经从属于民主的公共性的要求时,政治公共领域才需要以立法机构的方式对政府实施一种体制化的影响。

59.“公共意见”这一词汇涉及对以国家形式组织起来的权力进行批评和控制的功能,这种功能是在定期的选举时期由公众完成的。有关国家行为的公众性(或原初意义上的公共性)的规章,如法律程序的公开性(原文为the public acces-sibility,直译是公众的可进人性  译注),也与这种公共意见的功能相关。

60.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的载体的公众形成了,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  这种公共性一度是在与君主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获得的,自那以后,这种公共性使得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

(54~60: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第125、126页。)

61.从隐私而非国家的观点来看,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别如同要暴露的东西和要隐蔽的东西之间的区别。

(61: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第54页。)

62.在公共领域中,整个社会透过公共媒体交换意见,从而对问题产生质疑或形成共识。

63.公共领域是政治外的公共活动空间,政治权力在此必须倾听。

(62~63:查尔斯·泰勒:《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载《文化与公共性》,第200、202页。)



(三)公共舆论的界定

64.所以对于公众舆论只能给出一个相对的定义。一种意见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公众舆论,取决于如下的标准:该意见是否从公众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中产生;以及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与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的交往程度,而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是在传播过程中,通过大众传媒在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之间形成的。

65.米尔斯(C.W.Mills)在比较“公众”与“大众”之后,为公众舆论的定义提供了经验标准:“在公众当中,(1)事实上有许多人在表达意见和接受意见。(2)公众交往有严密的组织,其结果是公众所表达的任何一种意见能立即得到有效的回应。(3)由这种讨论所形成的意见在有效的行动中,甚至是在反对(如果必要的话)主导性的权威体制中,随地可以找到一条发泄途径。(4)权威机构并不对公众进行渗透,因此公众在其行动之中或多或少是自主的。”

66.相反,当意见陷入“大众”交往之中时,意见就不再是公众舆论了:“在大众当中,(1)表达意见的人比接受意见的人要少得多;因为公众群体成了受大众传播影响的个人的抽象集合。(2)主要的交往有了严密的组织,其结果是个人很难或者不可能马上或者有效地回应。(3)运转中的意见能否实现,掌握在那些组织并且控制这一运转渠道的权威人士手中。(4)大众无法从机构中获得自主性;相反,权威机构的代理人渗透到大众当中,从而削减了大众通过讨论形成意见时任何自主性。”

(64~66:《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95~296页。)

67.公共领域所产生的“公共意见”是经由公共的讨论而来的,即使参与者从未在同一时间地点集合。但在那些面对面的小团体中,印刷资料相互流传,而散布其间的交流也会形成讨论,进而形成共识。要产生这种分散的“公共意见”,必须有一项基本条件,那就是参与者必须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的意义。

(67:查尔斯·泰勒:《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载《文化与公共性》,第203页。)



(四)公共领域的公共性

68.举凡对所有公众开放的场合,我们都称之为“公共的”,如我们所说的公共场所或公共建筑,它们和封闭社会形成鲜明对比。但“公共建筑”这种说法本身已经不仅仅意味着大家都可以进入,它们也从来都不是用于公共交往的场所,而主要是国家机构的办公场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们是公共的。国家是“公共权力机关”。它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因为它担负着为全体公民谋幸福这样一种使命。  反之,当我们说“公共招待会”时,“公共”一词则是另一层意思;这些场合发挥的是一种代表的力量,进入其“公共领域”中的是得到公共认可的东西。不过,当我们说某个人出了名的时候,意思则又有了变化;名誉或荣誉的公共性和“上层社会”的公共性不是发生在同一个历史时期。

69.公众舆论、专制或开明的公共领域等范畴最常用的意思和公众、公共性以及公开化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和上文所说的那些用法几乎毫无关系。这种公共领域的主体是作为公众舆论之中坚力量的公众。公共性  如法庭审判时的公开性  所发挥的主要是评判功能。到了大众传媒领域,公共性的意思无疑又有所变化。它从公众舆论所发挥的一种功能变成了公众舆论自身的一种属性:公共关系和共同努力  新近被称作“公共劳动”  就是想建立这样一种公共性。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众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有些情况下,人们把国家机构或用来沟通公众的传媒,如报刊也算作“公共机构”。

(68~69:《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页。)

70.本来意义上的公共性是一种民主原则,这倒不是因为有了公共性,每个人一般都能有平等的机会表达其个人倾向、愿望和信念  即意见;只有当这些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众舆论(opinion publique)时,公共性才能实现。

(70:《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252页。)

71.“公共”一词表明了两个密切联系却又不完全相同的现象。

72.它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对于我们来说,展现  即可为我们,亦可为他人所见所闻之物  构成了存在。

73.其次,就对我们所有人都一样而言,就不同于我们在其中拥有的个人空间而言,“公共”一词表明了世界本身。然而,这个作为人类活动的有限空间以及有机生命存在的一般环境的世界,并不等同于地球或自然。它更多地与人造物品以及人类双手的创造相连,与共同生活在这个人造世界中的人类的事务相连。共同生活在这个世界,这在本质上意味着一个物质世界处于共同拥有它的人群之中,就像一张桌子放在那些坐在它周围的人群之中一样。这一世界就像一件中间物品一样,在把人类联系起来的同时,又将其分隔开来。

74.作为一个共有的世界,公共领域可以说把我们聚在一起,又防止我们彼此竞争。使大众社会难以忍受的并不是这一社会中的人口数量(或至少这不是难以容忍的主要原因),而是人群之间的这个世界已经丧失了使人们相聚、相连而又相离的力量。

(71~74: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第38、39页)



五、从文明社会看公共(众)领域



[导读]如果把一个社会区分为私人领域、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和公众(共)领域四个运作空间,那么,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就取决于这四个领域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此意义上,介于私人领域与国家领域和市场领域之间的公众(共)领域,如何一方面通过自我规范、自我约束,体现其公共理性的批判精神,另一方面,如何避免公共权力和市场力量对它的宰制与操纵,从而保持其相对的独立与自治,这是决定公共(众)领域之命运不可回避的两大问题。

除此之外,在公共(众)领域内部,为文学艺术的公共领域(诸如美术馆、学术沙龙之类)留下相对独立的空间,也是公共领域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当然,这同样有赖于对公共政治权力的有效约束和对市场势力清醒而有力的抵制。

总而言之,社会的文明和公共领域的前景取决于社会诸多领域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大体平衡。



75.依照哈贝马斯对公众领域的见解,以及科恩和阿拉托对文明社会的结构分析,社会可以区分为四个领域,它们彼此以颇不相同的方式发生作用。为了避免文明社会理论在说明良好社会时过分咬文嚼字而在叙述思想史时又理论性过重的倾向,本书将侧重于解释文明社会的运作,分析它的四个领域  私人领域、市场领域、公众领域和国家领域  相互之间的关系,然后将文明社会联系到公民身份。

76.像公民身份一样,文明社会也没有成为社会科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因此,文明社会有着三种不同定义并由此而在概念上具有不同的涵义。早期的文明社会定义来自马克思等人,侧重于从资本主义和工业化所出现的非国家影响领域。一种规范的文明社会定义则是侧重于评价国家对其公民的行为,以及各国是否形成了一种能保护个人和群体不受国家滥用权利之苦的有效的文明社会。文明社会的社会科学定义,即本书所用的定义,强调非国家领域中的志愿群体的相互作用。文明社会表示国家领域、由志愿组织组成的公众领域以及涉及私营企业和工会的市场领域这三者之间一种有活力的和相互作出反应的公开对话领域。文明社会的这一概念可适用于所有的在国家和家庭之间存在着私立组织的国家。

77.这一定义与文明社会概念的某些表述不同,但也许类似于哈贝马斯的见解,是将社会划分为四个相互起作用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域、私人领域、市场领域和公众领域(见图一)。然而,它们不是像哈贝马斯似乎所认为的那样彼此分开,相反,各领域之间有相互重叠。这种重叠对于文明社会理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78.前两个领域,即国家和私人领域,不是像后两个领域,即市场和公众领域那样复杂。国家领域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依法律和宪法作评定)的组织。私人领域包括家庭生活、亲友关系及个人财产的处理。私人领域的存在有赖于隐私权利,但国家、市场和公众领域如今都对私人领域有侵犯(即哈贝马斯所说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国家现在执行反虐待儿童法律,可以把孩子从父母身边领走。它还规制法庭中的离婚诉讼,常常使私人的事情受到痛苦的公开审查。媒体也可能将某些公民私生活的隐私细节公开出来。社会运动和公众领域的公开辩论直接对家庭和个人有影响。(例如,一位少女想在节制生育诊所做人工流产时,就可能遇到反人工流产示威者的巨大压力。)尽管如此,主要由家庭和亲友构成的私人领域依然存在,大多数公民可以在其中平静地生活。

79.私有财产大体上是在私人领域,但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它也在市场领域占重要位置。从理论上说,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公民有权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其私有财产。国家也让公司作为一个“人”(法人)有权做同样的事情。然而,私有财产相对于私营组织和企业的地位如何,却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当这些组织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时就更是如此。因此,私营组织的财产放在市场领域,也许比放在私人领域更合适。

80.第三,市场领域包括那些通过商品生产和服务而实际创造收入和财富的私营组织及若干公营组织。这一领域包括从事工商活动的企业和公司,当然也就包括直接参与这一过程的机构。它还包括证券市场、雇主联合会、专业联合会、消费者团体及工会。然而,后两类组织通常位于公众领域和市场领域的重叠区,因为它们也履行群体之间的自我规制或谈判功能。

81.最后,公众领域是需要加以说明的最重要的一个项目,但也最难说清楚。至少有五种类型的志愿联合组织活动于这一领域:政党、利益集团、福利协会(它本身即是一个复杂的类别)、社会运动及宗教团体。政党显然与国家有关,但它们竞选国家职位的活动是植根于公众对话的。在民主国家中,政党通常是不被纳入国家的。利益集团以类似政党的方式开展活动,但它们的功能主要是对社会以及与它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有关的立法施加影响。它们照例不会像政党那样对社会发表全面的看法。

82.福利协会包括各种志愿联合组织:慈善组织提供经费支援公共福利;救援组织(红十字会或联合之路协会)提供直接的社会福利服务;自助团体(嗜酒者互诫协会或唐氏综合症患儿家长互助会)为有同样需要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咨询。更直接参与社会福利的组织,有学校、医院以及在公共生活中起很大作用的社会福利机构。社会运动不像别的团体那么有组织,不像利益集团那样采用游说策略,也不像政党那样利用媒体发动宣传,而是采用比较非正式的行动方法,如游行示威、抵制和抗议。宗教团体在神权政治体制中是与国家完全结成一体,但在多元社会中,它们通常都是在私人领域活动,例外的情形是它们企图通过志愿活动或公共对话,对整个社会的福利事宜施加影响(例如许多天主教会和原教旨主义教会由于反对堕胎而在文明社会中变得突出显眼)。工会联合会、教会、大学、体育运动俱乐部等等组织是在公众领域活动,尤其是当它们在自己成员范围之外还向公众提供某种服务或政策建议时,就更是如此。

83.公众领域还包括某些私营组织和私营管理机构。一家公司,作为使用私有财产的所有者而言,当属于市场领域。然而,当公司企图左右舆论或影响立法,尤其是通过代表企业界的利益集团这样做时,该公司就是自愿地进入了公众领域。当公司威胁到社区或社会的福利时,它也进入了公众领域,也许是非自愿地进入了公众领城。例如,公司的劳资关系政策在大多数情况下肯定是公司的内部事务,但在20世纪前期,劳资纠纷曾使得这种公司劳资关系政策成为公众领域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在20世纪后半期,污染和环境问题使公司的生产和技术政策又进入了公众领域。种族平等和男女平等问题起了同样的作用,在美国出现了一些正式的组织来办理种族和性骚扰及性别歧视方面的申诉。当然,私人领域与公众领域之间的界线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84.最后,媒体作为私营公司或公有机构,从本性上及绝大部分活动上来看,是在公众领域内,尽管它们可能与市场领域或国家领域有重叠。很大部分的公众对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媒体解释、操纵,甚至由媒体来构成的。当媒体组织是国有机构时(例如美国的公共广播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国有,德国的国有电视台和联邦邮电局更明显属于国有),它们是一只脚在国家领域,一只脚在公众领域。当媒体组织是私营机构时,它们和别的公司一样,是立足于市场领域。但是,媒体不论是私有或公有,它们的活动位置都显然在公众领域。

85.可见,各群体在保护民主的意愿上是有强弱之分的,而这一点又关键性地与各个领域的公开性和隐私性相关联。公开程度与隐私程度不等地分布于四个领域之间(见图二)。私人领域并不是惟一的隐私领域,因为市场组织大多是建立于私有财产基础之上,其运作有若干保密性。甚至在国家领域,许多部分实质上也有隐私  间谍活动、秘密警察、军队和外交谈判都是。许多志愿协会的理事会和教会理事会的会议亦需保密。

86.对文明社会的这种看法在两个互有关联的方面对过去的文明社会理论有所贡献。第一,公私领域之间的重叠特别重要。公众领域之外的三个领域,每一个都与公众领域有所重叠,这就产生了一个正在发展中的文明社会理论的重要方面。重叠幅度和每一领域的大小,构成一个框架,可用来对多元国家、传统国家和社团国家中的文明社会加以比较。这一框架还可用来评估这些领域会使公民权利与义务以及公民参与其社会群体事务的程度有何区别。文明社会的这两个方面  重叠与大小  对于进行国与国的比较是尤其有用的。

87.第二,这一看法包含了一个理论,即四个领域的抑制与平衡。在别的文明社会理论中,国家的势力通常被看作是一个危险。文明社会,尤其是公众领域,能与市场领域一起对国家的权力起重要的抑制作用。然而,市场领域可以创造就业与社区,也可以摧毁它们,它还可以利用它的财富及其它资源在政治中起强大作用,通过这些方式,它也可能对民主构成威胁。公众领域和国家领域都会试图对失去约束的市场权力加以抑制(例如在美国,这样的公共机构包括司法部和经济机会委员会,私立机构则包括美国公民自由权联盟和大学生非暴力协调委员会)。但是,对于民主来说,甚至公众领域也会成为一种危险,因为在这一领域中会出现反民主的社会运动(例如美国的三K党以及德国20世纪20年代的国家社会主义运动,即纳粹运动,显然都不是来自国家领域或市场领域)。

(75~87: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  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与义务框架》,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6、17、18、19、20、21、22页。)
 

从公共领域理论及多元化报导观点探讨台湾选举新闻报导
以78年,81年,以84年选举新闻中的统独议题为例
张锦华

中文摘要
本研究一方面在理论上厘清媒体提供公共领域及多元化观点的意义与重要性,同时选择统独议题为例,采用质的论述分析方式,长期追踪评估媒体报导的观点变化,与其实践多元化报导的表现。本研究分析六家报纸民国七十八、八十一年和八十四年选举有关统独议题的报导。研究发现台湾媒体大体上已从单面的报导趋向较多元观点的呈现,新闻专业的品质也有较明显的进步。当然这也反映了台湾民主政治与媒体环境的发展,以及社会对于不同观点接受的程度较以往提高。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之一,透过自由媒体对候选人以及议题的充分报导,选民方得据以做出明智的判断,选择适当的候选人,推动合理的公共政策。因此,民主社会的媒体虽然是民营的商业企业,但是,媒体的天职必须担负维护发展民主制度的功能,否则,独裁专制的霸权魔掌必将第一个伸向影响民智的媒体,而腐败崩颓的社会,也就不再能有效维护自由媒体生存的空间。
民主社会的媒体功能,固然可区分为提供信息、解释、监督、教育、与娱乐等等,但是德国法兰克福学派当代大师哈伯玛斯所提出的「公共领域」理论,则一语道破当代民主政治的核心精神,也提纲契领的勾勒出媒体如何促进民主政治的深意,但是哈氏对于「公共领域」的讨论是以「对话沟通」的模式为基础,其实并不完全适用于大众媒体。论者以为大众媒体在版面及时间的限制下,无法真正提供连续的讨论或辩论;其主要功能应是提供「能见度」,也就是在媒体的公共论坛中呈现「多元化」的观点,尤其应该容许挑战威权的不同意见,才能够防止任何单一霸权的独占,促进自由、理性、公开的公共领域。本文即将在理论部分简要的讨论相关的争议。
其次,台湾的媒体是否体现了上述「公共领域」或「多元化」观点报导的原则呢?尤其是在选举期间,不同政党的观点,尤其是主要的争议观点,媒体是否提供挑战主控论述的空间和能见度?「统独议题」是反对党挑战执政党的一项主要议题,我们是否可以运用多元观点来检验媒体历年来对于台独议题报导的变化?这就是本文探讨的第二个重点,我们先从理论的探讨开始。
 

英文摘要
The Notion of Public Sphere and Multiperspetive News The Case Study of Newspaper Coverage of Taiwan Independence Issue in Three Campaigns: 1979、 1992、1995
Chin-Hwa Flora Chang
ABSTRACT
This paper reviews the theory of Jurgen Habermas's study of public sphere and the Herbert Gans' notion of multiperspective news. It is argued that the major function of the mass media is to publicize the multiperspective aspects of events rather than to offer an interpersonal dialogue forum. The paper also applies the theory to examine how the issues of Taiwan Independence have been reported by different newspapers during three campaigns ranging from 1979 to 1985. It is found that Taiwan's newspaper have shown developments in terms of multiperspective coverages and professional performances. It is also noted that this progress should be understood from the context of the democratic movement in Taiwan.

壹、文献回顾及理论架构
一、公共领域的理论:公共领域的发展与堕落
公共领域的观念应可溯源自希腊雅典时代的「polis」的概念,强调公民对公共事务能够开放自由的讨论或辩论,因此而形成共识和公共政策。不过当时得以参与「公」领域讨论的是「私领域」中掌有经济权力的男性,并不是完全自由开放平等的。对于近代公共领域发展的研究,哈伯玛斯则是主要的学者,他希望探讨「自由社会」(liberal society)的公共领域的模式,解析公共领域的出现与转变,以及其结构与功能,以了解自由社会「民主」素质的发展(Habermas, 1989, cviii)。
自由社会的公共领域早期的雏形是所谓的「布尔乔亚公共领域」,其中又可分为「艺文领域」与「报业」,前者即为1680-1730年间在巴黎和伦敦等大都市因应商业发展而普遍兴起的咖啡屋和沙龙,中产阶级男性,知识分子,和贵族在此自由聚会社交,谈论文学艺术,自然也旁及政治事务。后者则以欧洲各地兴起的报业,以传递商业信息批评时政为主,这两种型式的对话与讨论虽然只开放给少数人,但哈氏认为基本上已体现「公共领域」的精神:也就是以较平等的地位,多元、公开、而理性的对公共事务进行论辩。
 
哈氏因此定义公共领域为:市民可以自由表达及沟通意见,以形成民意或共识的社会生活领域。其要件是市民应有相等的表达机会,并且自主的形成公共团体,讨论的主题则以公共事务的评论为主(Habermas, 1989, p.136)。
 
根据以上对「公共领域」理想型的定义,哈氏认为报业自十八世纪后期进入大量产制的商业化时期,原有做为公共领域提供自由多元时政论评的功能却逐渐腐蚀,主要原因是当代媒体属于高度的财力、科技、和组织集中,商业利益介入过深,公关和广告技巧的大量运用,信息被有意识的操作,政治人物和大型商业机构刻意的在媒体中「经营民意,制造共识」;例如许多运动,宗教,动物,儿童等活动,表面上以「公共利益」为合法化的外衣,骨子里则是商业与政治利益。
 
哈氏因此认为公共领域已被「再封建化」(refeudalisation),民众自主的意见表达权利被巧妙的移花接木,政治人物被塑造为明星,市民变成消费者,公共领域化身为秀场和舞台,批判与理性论辩消失,权力再度落入财团和政治霸权者手中,成为新型的封建特权。媒介沦为维系现有社会优势权力的帮凶,窄化公共论述,仅提供琐碎的信息;民众无法接受到批判性质的信息,因此接受当前制度,视为理所当然,不再质疑既有统治的正当性;当代社会乃成为「去政治化」(depoliticized)的殖民世界(Habermas, 1986, p.325; 1975, p.37)。
 
哈伯玛斯一方面提出对商业媒体严厉的批评,另一方面,则提出「沟通理性」的假设,企图重建免除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及既有霸权势力压迫的沟通模式,也就是透过理想的沟通过程,来恢复公共领域「平等、多元、公开」论辩公共政策的功能。
 
沟通理性是假设人类有效的沟通行为是基于四项基础:在日常生活沟通活动中,参与者必须使用互相理解的语言系统,以及在互相承认对方的沟通诚意的前提之下,依据言辞内容的正当与否、真实与否,不断进行论辩的过程。而这个过程若能免于外界的政治经济权力的干预,便可以算是「理想的沟通情境」,其所达成的沟通结果,自然也就可以免于意识形态的压迫,也就是「理想的」公共领域的沟通境界。
 
哈氏的用意显然是企图借用沟通理性以及理想传播情境的假设,挽救当代商业化的媒体,重建民主的公共领域,追求真正的自主与解放。而据此推论大众媒体的功能,就是提供免于压迫的沟通情境,培养公开,平等,理性的对话空间,让公共政策得以自由论辩批评,才能体现「公共领域」的实质意义。
 
但是哈氏对当代商业媒体的批评,虽然不无警示性的解释功能,但显然太过悲观和片面,忽略了许多其它面向。而其所提出的沟通理性与理想的沟通情境的假设,基本上是基于人际沟通的「交互方式」,大众媒体是否适合以「人际沟通」的模式做为实践公共领域的目标也颇有争议。为了厘清公共领域的特质与意义,以下将先从公共领域的本质开始讨论。
二、对哈氏「公共领域」理论的批评与反思
 
(一)「公共领域」的论述是权力抗争的场域
 
Calhoun在其1991年编着的《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一书中即有多篇论文指出,「理性、自由、平等」的精神是布尔乔亚族群的公共领域霸权,对于弱势、边缘族群而言,他们缺少「平等」资源得以「自由」的参与;而「理性」的标准是由霸权者界定,并用来排除其它社群参与的机会。例如,同性恋及女性可能被认为不理性,少数民族经济及社会地位上的边缘与弱势根本难以分享布尔乔亚的公共领域。
 
如果我们从哈伯玛斯的沟通理性所依据的四种有效性声称来检验,即可发现,所谓共同的语言,沟通的诚意与情境的适当性,均已经预设了既有社会秩序的权力关系与内涵。例如:沟通情境中必然会区辨「公/私」领域的不同,但是这样的二分法,其实已预设了什么样的议题值得公共领域重视与讨论,什么样的议题则被认为是属于私人的领域,不适合公共领域讨论,也因此无法得到公共规范的对其权益应有的维护或公共资源的分配,而造成严重的排他性与权力的差别待遇。例如Joan Landes、Geoff Eley等女性主义学者均发现,在法国、英国、德国等地,所谓的「公共领域」,其实均排斥女性参与,认为女性仅属于「私」领域,只有男性才被视为「理性」,拥有「公共领域」的发言权。台湾的情况也很类似,以往传统家庭中的男性暴力被认为是「家务事」的范畴,法律规范不宜介入,更无需公共领域的「理性」讨论。

Robbins在《The Phantom Public Sphere》一书中比较了各种类型的公/私区分理论。(1) 结论指出,公私领域的区分是由权力关系的妥协与转变,并没有与生俱来的公共性,「公共性」其实是权力策略的「划界政治」;历史上并未曾出现真正开放给全民并免于控制的公共领域,劳动者、女性、同性恋、其它弱势族群向来都被排除在外(Robbins, 1993, viii)。「公共」云云,其实根本是镜花水月幻影一个,所以他的书名就是《公共领域幻影》。
 
因此,强调「公共领域」的政治意义对于弱势者而言,是对抗主流社群私己的利益维护,要求更广的利益分享,反对官僚与封闭,争取弱势认同的空间(Robbins, 1993,x)。Robbins更进一步指出,哈伯玛斯所认同的公共领域黄金时代,其实正是一个民主革命的时代,中产阶级要求贵族政治释放权力,报纸献身于批评专制争取言论自由(Robbins, 1993, xx),因此,探讨公共领域的本质应探讨权力抗争的意义,重视弱势者如何争取文化认同,特定社会社群如何争取发言机会(Fraser, 1991, p.69)。
 
不过,以上的批评并不能完全否定「公共领域」此一概念的重要性,批评者的主要论点是:公共领域所应依据的「自由、公开、与理性」,其实并未真正实践,权力的轨迹贯穿在各种所谓的「公共领域」之中;但是批评者并未针对「自由、公开、理性」的目标及其本质加以讨论,因此,我们可以说,对于公共领域的讨论有助于进一步在检讨如何实践公共领域,而非公共领域的目标是错误的。
 
Geoff Eley于是扩充哈氏对公共领域的定义,认为公共领域不但应是公开、理性、平等表达意见的空间,而且应是权威受到挑战的领域,是文化与意识形态认同与抗争的场域(quoted from Fraser, 1991, p.68)。公共领域是一个永远无法真正达到的理想,但讨论它的意义是在于追求「自由平等」的过程中,如何开启对话的空间,如何开拓出社区发展的空间(Robbins, 1993, xxiv)。
 
(二)「公共领域」与媒体
 
将公共领域界定为媒体传播的概念也太过简化,弱势团体所运用的争取权益的方式,例如各种社会运动即不被解释为公共领域。Fraser即指出,修正历史学研究(revisionist historiography)发现,女性、劳工、有色民族、和同性恋者,常拥有自己的另类团体,分享他们不同于主流公共领域的认同、需要与价值观。最明显的例子,是廿世纪末的女性主义者创办各种刊物,书店,电影,影带发行管道,会议,聚会处所等。她们成功的推出新的名词,例如性骚扰,熟识强暴,性别主义,家庭暴力等,表达她们的观点与立场,成功的开拓了公共领域的空间(Fraser, 1991, p.67)。
 
哈氏的体系因此被批评为缺乏对父权体制的反省、缺乏历史观、过于单面化、不能解释多样的公共领域存在的事实。
 
不过,以上的讨论并不能否定媒体作为公共领域的重要意义。社会上确实存在许多弱势团体或社会运动与主流霸权抗争,这些团体确实具有「挑战霸权」的能力,也应纳入民主社会发展过程的讨论;但是媒体作为公共领域的重要性仍然不应怀疑,而且不论是任何团体的决策沟通过程,即使是在地的反对论述,恐应同样应经历哈伯玛斯所谓的「自由、理性、公开」的论辩过程,否则即可能形成小规模的霸权宰制。
 
同时,在地的抗争也必须逐渐纳入大社会的公共议题,否则即无法说服社会大众改变既存的制度。因此「公共领域」观念固然应该重视反抗主流霸权的各种型式及团体,但「公开、平等、理性」之意见表达仍具有重要性,关键在于唯有更公开平等的容纳不同意见,才能不断挑战既有的观念或共识,检讨其是否为霸权的型态之一,因此,如何真正开放「多元的」公共领域,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以上对公共领域的批评与讨论很明显的指出,理想的公共领域绝非单一、普同的公共概念;而是能够开放给所有的弱势者,容纳多样的意见表达,丰富公共论述的品质,这个理想虽然不太可能但却值得加以讨论(Derrida, 1991, quoted from Robbins,1993, xii)。因此,我们不必慨叹公共领域的崩溃,相反的,面对所谓后现代民主社会的趋势,全球化的媒体科技与商业化扩张,社会异质性增大,面对面的沟通形式愈发不易,更重要的课题是:如何肯认不可简化的多元化认同,如何解构公/私区隔的权力运作,如何在全球的趋势中找寻未来(Robbins, 1993, xiii)。而如何重新界定媒体所能发挥的「公共领域」的素质就值得进一步探讨。
三、媒体公共领域的特质
 
 
哈氏在公共领域的讨论中,认为商业媒体全面的沦为公关和广告的禁脔,其实过于悲观。另一位法兰克福学者班杰明就曾经指出,媒体的大量生产对民主政治也有重要贡献,因为其促成信息普及,以往仅及于上层阶级之「高级文化」也可让一般民众接触。民众知识的普及,当然有助于信息与权力的民主化(Benjamine, 1969)。
 
其实,对媒体「商业化」的疑虑,其更积极的意义应在于:媒体如何提供公共领域?事实上,媒体在社会中所享有的合法地位,并非仅基于其「私人企业」的性质,而是社会期望媒体发挥「公共沟通」的功能,这也是媒体发展的历史社会事实之一。因此,媒体如何发挥其「公共领域」的特质,不但值得探讨,更是民众争取发言位置的重要抗争。但是,哈氏依据沟通理性的假设,要求媒体提供对话式的沟通领域,其实并不甚符合当代大众媒体的传播特质,同时,当前的媒体还面临其它诸多问题,如全球化的媒体扩张,恐怕也不是哈氏的模式所能够解决。
 
美国重要的批判理论研究者John B. Thompson即指出,以往的公共领域是基于希腊城邦式的市民集会和近代的沙龙交互方式,但是当前大众媒体的特质,由于传播新科技的运用,早已不受时空的限制,亦非「对话式」的沟通情境。即使刊登读者投书和接受叩应电话,毕竟亦只能容许极少数阅听人的反应与交流。对大数人而言,并没有直接互动的沟通产生(Thompson, 1995, p.248-9)。
 
哈氏的「交互方式」是一个人际沟通的理想,但如何更确切的解释大众媒体的公共论坛功能呢?虽然当代大众媒体不可能完全基于对话型的沟通模式,但毫无疑问的,大众媒体仍具有全国性的公共政策论坛的角色与功能,因此,我们仍必须加以进一步的探讨反省媒体应发挥的功能(Calhoun, 1992a, part III; Curran, 1991a & b)。
 
Thompson指出当代大众媒体特质应是提供能见度(visibility),对于公共事务的讨论,媒体虽不能真正提供人际对话空间,但却能够藉由报导使事件的能见度大幅提高。例如社会抗议活动的报导,虽并不能让所有参与者互相讨论,但却能让代表者意见曝光。
 
Thompson认为,基于对话式的「参与民主」,虽然理论上可以提供平等的社会地位,共同而开放的进行无压迫的辩论过程,但是这些优点事实上是难以落实的,在小社区中尚有部分实践的可能,但在全球化的媒体管道上,实在难以适用(Thompson, 1995,p.254)。
 
大众媒体的功能如果主要是提供信息的「能见度」,而非充分「对话」,民众可依据信息,自行对话讨论,做出合理判断。不过,此处所指的大众媒体仍以电视报纸等传统型态的大型媒体为主,虽然目前计算机网络媒体逐渐受到重视,但是传统大众媒体的能见度仍然较高,较容易受到普遍的讨论与重视。而其它正发展中的全球化的信息网络,虽然许多大众媒体也正在尝试与其结合,发展高度个人交互式的双向传播,人际对话的传播模式可能较适合分析,也有学者应用分析的实例(Fang, 1995),但目前的网络媒体恐怕尚难以取代传统大众媒体,两者在互动性的沟通能力上实有明显的差异(陈文生,1996)。因此,本文探讨的重点仍以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体为主。
 
至于大众媒体应如何提供多元的信息呢?以下即进一步讨论。
四、媒体与多元化报导
 
从公共领域与多元化报导角度讨论媒体实践的论著甚少,目前仍以Herbert Gans早在1979年所提出的「多元化」新闻报导的做法为主,他认为新闻媒体必要呈现对社会事件不同的认知和理解,资本家和工人看待罢工事件的角度定然不同。多元报导提供不同角度,至少可以平衡单元报导对事实的片面认定和扭曲(Gans, 1992, p.194)。
 
Gans并进一步说明多元新闻报导的最重要的意义,便是促进民主政治,这可以从下列几方面来看:
1.    民主政治需要充足而正确信息,协助民众(选民)做良好的判断和选择。
2.    但民主政治更需要平等的参与,多元报导可以让更多社会社群、族群本于其自身立场、利益、和政治目标参与公共事务。
3.    多元新闻报导本身并不特定支持某一党派,但多元报导应减少宰制者的符号垄断,重新分配符号的权利资源。多元报导尤其应呈现反对者及弱势者的不同的观点,包容不同社群的立场。
 
其实,多元报导的观念并不是什么创见,但要做到幅度较大的多元报导,Gans 认为必须对现有新闻制度做较根本的转变,例如:
1.    在「新闻报导」中应容纳较多新闻来源的意见,因此新闻较长,版面较多;
2.    为了说明各观点彼此之间的关联性,新闻分析与评论较受重视;
3.    记者本身的立场可能因此而较鲜明,媒体应允许记者在「评论」中明显表达的意识形态,以取代以往隐含偷渡的意识形态立场;
4.    新闻记者的背景亦应多元化,以报导各阶层的新闻来源;
5.    新闻客观性仍然非常重要,虽然绝对客观在认知上是不可能的,但是媒体工作者必须容纳更多的观点,在这个过程中检视自己的观点,并超越个人的偏好,容许较多的观点,这样做也算是趋近客观的努力。客观的定义因此有所修正:客观不是没有自己的观点,而是能够选择较多以及较不同的观点(Gans, 1992, p.196)。
 
在做法上,Gans则建议采取「双轨」制的多元报导:亦即在报导国家社会事务上,尽量采用多种不同的观点;同时,也能考虑更多不同阅听人的需要,例如种族,宗教,年龄,阶层等(Gans, 1992, p.198-9)。也就是说在对「事」的报导层面是,应尽量采取多元不同的观点;在对「人」的报导层面时,应考虑种族,宗教,年龄,阶层等多元文化的需要。
五、小结
 
 
综合以上的讨论,可以得知媒体的角色应为:
1.    媒体对民主政治的贡献在于提供「多元」的公共论坛──尤其应检视原有之「理性、自由、公开」的原则是否仅符合主流霸权者的观点,应注意弱势团体的观点呈现。
2.    大众媒体对于公共领域的贡献,并不在于提供完全的对话领域,而在于提供「能见度」,而多元观点的报导可以呈现不同社会群体对社会事件不同的认知与理论,免于单一霸权观点的主控。
3.    多元报导可以促进较平等的参与,提供较充分的信息,协助民主社会的民众做较合理的判断。
4.    新闻报导应容纳较多新闻来源的意见,新闻的绝对客观在理论上虽不可能,记者亦可在评论中表现自我的立场,但是媒体工作者必须检视并自觉本身的观点,并尊重和容纳其它观点;客观不是没有自己的观点,而是能够选择较多的其它观点。
 
在媒体实践上,为了解台湾媒体是否呈现多元化的观点,本研究采用论述分析的策略,来探讨并评估不同报纸呈现不同观点的情形,本文将选取一项国内重要的政治议题──统独争议──为例,讨论台湾的媒体是否以及如何呈现多元化的报导,是否提供公共领域,容忍不同观点,发挥媒体公器的精神,以促进民主政治的功能。
贰、案例分析
 
一、样本
 
分析资料收集的时间是民国七十八年的台北县县长选举、八十一年第二届立委选举和八十四年的第三届立委选举。这些资料是出自研究者针对这三次选举,由国科会资助所进行的论述分析研究。
 
首先简要说明各次选举的背景。七十八年是以台北县县长选举的资料为主,因为不是全国性的选举,所以台独议题并不是主要议题。但是重要的候选人之一:尤清,由于是民进党的候选人,以往被指为台独支持者,因此,仍有台独相关论述。在选举前数天,三家无线电视台同时播出尤清接受美国公共电视台有关台独立场的访问,以及其后所引起之相关报导。八十一年的立委选举,有关台独之议题甚多,资料来源是选取多项相关事件,如中共的恫吓,各种党政活动,候选人活动,政见会,外国选举采访团等等。其中,被视为代表大中国意识的行政院长郝伯村,同时成为民进党与部分国民党候选人攻击的目标,也由此引发许多相关的台湾意识争论。八十四年的立委选举,则由于紧临总统选举造势,候选人统独立场逐渐因区隔的需要而鲜明,再加上中共采取文攻武吓并数度以演习威胁,相关事件众多,各种观点也更多。
 
同时,新党于八十二年八月成立,在此之前,除了执政的国民党和主要的反对党民进党之外,其它党派的候选人甚少,报导也相当少。因此,七十八年与八十一年的选举中,主要是两党对峙的局面;而八十四年的立委选举中,有了新党的强烈造势,打出「三党不过半」的口号,因而有了三党竞争的态势。此外,自八十二年七月有线电视法通过,有线新闻频道也大量投入传播市场,因此,八十四年的立委选举时,许多新兴有线电视频道标榜客观公正的报导各党派候选人,以争取观众,以往电视媒体方面三台垄断,国民党独大的现象大幅度改变,媒体报导选举的生态开始以「三党并陈」的方式呈现。
 
本研究选取的报纸均为早报:中央日报、联合报、中国时报、自立早报、自由时报与台湾时报。期间则是在选前十五天的竞选期限;分析的新闻论述样本则是在此一期间内所有与统独议题相关的报导。
表一 七十八年、八十一年及八十四年六份报纸在选举期间有关统独议题相关报导之数量统计
 
年度报别    78年    81年    84年    合计
中央日报    3    13    8    24
联合报    4    13    6    23
中国时报    2    9    18    29
自立早报    N/A    5    3    8
自由时报    0    1    5    6
台湾时报    N/A    12    5    17
合计    9    53    45    107
 
二、分析方法:论述分析法
 
本研究目的为分析选举期间所出现的统独新闻报导,了解各报之报导内容是否呈现多元观点,尤其是论点中是否能兼容并蓄,除了优势观点之外,也能容纳其它不同的论述观点。本研究在研究理论的讨论中曾指出,多元化的观点,其主要精神就是容忍对权威的挑战。媒体若能提供不同社会群体对社会事件不同的认知与观点,才能免于霸权观点的主控与排他性。
 
不过,各报由于立场不同,所提供的优势论述或主流论述亦可能并不相同,例如中央日报或联合报所倾向报导的优势论述,与自由时报或民众日报所倾向的优势论述可能并不相同。这也就是说,本文认为「优势论述」并非定于一尊,尤其台湾社会目前由于统独意识形态的争议甚为强烈,即使执政党内部亦因统独立场不同似乎有不同流派(媒体往往加诸所谓主流与非主流的称号),因此,本研究并不认为各报的优势论述(亦即各报偏好的论述)会完全相同;同时,虽然社会一般对各报立场有一定的观察,但是本研究认为所谓各报的「立场」也会随着议题与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本研究横跨七年的时间,各报更有可能发生偏好论述上的转移。
因此本研究的分析将针对媒体新闻论述的内容,采取质的分析导向,并以论述分析为主要分析策略,从具体的经验分析中了解各报是否以及如何呈现不同的论点。
 
质的研究法(qualitative research)其实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名词,Strauss and Corbin在《质化资料分析》一书中曾提出质化的分析是:"只要不是量化研究统计分析者都是。"(Strauss and Corbin, 1990, p.17)。因此,从民俗学研究法( ethnomethodology),符号互动研究(symbolic interaction),现象学研究( phenomenology),符号学分析 (semiotics)等等均是质的研究法可能依据的理论观点。而研究的面向则涵盖了媒介产制过程、阅听人以及媒介文本、传播意义等方面的领域(Lindlof, 1995, xi)。
 
其实,一般质化研究所指的往往是研究特定人群(human subject)的行为及其意义,多数质化研究的书藉也是针对以「人」为研究对象的讨论,而对「文本」的讨论则并不多见。前面所提到的Lindlof(1995)以及Strauss(1987)等著作,均未讨论如何以质的研究方法进行文本分析。但是文本分析其实有相当深厚的理论基础,从社会建构理论对语言制度的分析,到结构主义符号学对符号的结构意义分析,到批判理论的意识形态批判,以及到后结构主义所发展的论述分析策略,均提供了文本分析丰富的理念与策略,而新闻论述的分析则进一步在Teun A. Van Dijk(1983; 1985; 1988),Klaus Bruhn Jensen (1987a & b; 1990a & b),等人的发展下,有较完整的分析架构与策略。
 
本研究的原始分析数据则是就叙事结构(包括标题与新闻叙述,以及新闻叙述中所呈现的新闻来源分布、新闻用辞是否带有价值判断等)加以分析,再解析叙述中所显现的意义构连(包括反对台独的主张或赞成台独的主张),并进一步解构新闻论述中所隐含的二元对立式的论证结构与意识形态。

但是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无法详细说明研究方法相关的理论与文献,亦无法详细呈现所有的原始分析资料。本文仅撷取原研究的部分内容,主要是新闻论述是否带有价值判断、新闻来源是否平衡、意义构连结构,以显示台湾报纸实践多元化的情形。而由于数据过多,也不可能一一呈现各报每一则报导的叙事结构、新闻来源、新闻用辞分析、与意义构连等,仅能就分析结果加以列表简要说明。有兴趣的读者请参看国科会的研究报告。 (2)
 
三、分析结果
 
本文分析的重点是说明各报(本研究的样本是六份报纸)如何针对选举期间的统独议题,呈现不同的统独论述观点。以下首先列出在各次选举中,各报论述呈现的情形,接着即就各报的论点呈现情形分别加以讨论说明。
表二 七十八年立委选举各报对于一中一台报导的意义构连分析
 
 
意义构连    台独是不爱国    台独违反现行法律    台独危害国家社会安全    台独会使中共犯台    支持台独者是不理性的    民众不支持台独    台独言论终将淘汰    台独应以开讨论    台独意涵被扭曲    民众会接受台独真意涵
 
报别                                       
中央日报    ˇ    ˇ    ˇ    ˇ    ˇ    ˇ                    
联合报    ˇ         ˇ    ˇ         ˇ                    
中国时报              ˇ    ˇ         ˇ    ˇ    ˇ          
自立早报              ˇ              ˇ         ˇ    ˇ     
首都早报                                       ˇ    ˇ    ˇ
表三 八十一年立委选举各报对于一中一台报导的意义构连分析
 
 
意义构连    台独是不认同国家    台独造成社会动乱    台独会使中共犯台    台独挑起省籍情结    民众不支持台独    台独是文字游戏    台独温和理性    台独是认同台湾    台独对社会有利    台独有利国际发展    台独获得普遍支持
 
报别                                           
中央日报    ˇ    ˇ    ˇ    ˇ    ˇ    ˇ                         
联合报         ˇ    ˇ    ˇ    ˇ                              
中国时报         ˇ    ˇ    ˇ    ˇ    ˇ    ˇ                    
自立早报                                  ˇ                   ˇ
台湾时报                                  ˇ    ˇ    ˇ    ˇ    ˇ
 
表四 八十四年立委选举各报对于一中一台报导的意义构连分析
 
 
意义构连    台独造成社会不安    民众不支持台独    台独造成台海紧张    台独主张是落实言论自由
      台湾本为独立国家    台独应由全民决定    台湾问题国际化    台独得到民众支持    民进党以行动实践理想
 
报别                                   
中央日报    ˇ    ˇ    ˇ    ˇ    ˇ         ˇ          
联合报    ˇ         ˇ         ˇ                    
中国时报    ˇ    ˇ    ˇ         ˇ    ˇ    ˇ          
自立早报              ˇ              ˇ    ˇ          
自由时报              ˇ         ˇ    ˇ         ˇ     
台湾时报         ˇ    ˇ         ˇ    ˇ    ˇ    ˇ    ˇ
 
1.    中央日报:这三次的相关报导有着显著的不同,观点逐渐多元化。七十八年和八十一年的报导,均是明显的「反台独」立场,而且排除任何对台独较有利的观点;但八十四年的报导则大为不同,采纳了多项对台独较有利的观点。
 
七十八年所引述的论点中,除了强调台独的效应是危害国家安全、会使中共犯台之外,而且对台独论述及支持者做了严重的道德价值判断,例如指台独是「不爱国」的,支持者是「不理性」的,并且评估现况,认为台独是「不受民众支持的」,更预测未来指出台独「终将被淘汰」的。
 
到了八十一年,中央日报对台独的负面报导程度已较为减轻,除了继续强调台独可能带来中共犯台危及国家安全的后果之下,另外并更进一步的指出台独易造成「省籍情结,破坏建设」;至于在道德价值上则无明显的「不爱国」和「不理性」的指控,仅指出台独是「不认同国家」和「文字游戏」;在现况评估上则仍报导「民众不支持台独」,但无台独「终将被淘汰」的预测说法。
 
而八十四年的转变则更为强烈,新闻中首度报导民进党的台独观点,认为台湾本为独立国家,以及台湾问题应国际化以确保安全等。同时来自国民党的新闻来源,虽然仍强调台独不受支持,但已去除了对台独的任何价值判断,甚至表示,台独主张的出现是表示台湾落实言论自由,隐含台独主张也是人民基本言论自由权的一部分,也是可以诉诸「理性」讨论的范畴。
 
从这三次的报导趋势来看,中央日报的报导,一方面逐渐减少了价值判断,另一方面则较能容纳反对党的观点,甚至开始承认民进党一向主张的台独主张也属于理性的言论自由范畴。但报导中则几乎没有新党观点的报导。
 
2.    联合报:联合报的报导也以反对台独的论述为主,但比起中央日报则较少做负面道德价值的指控,同时基本上也较遵守新闻专业规则,新闻用辞以及消息来源均能维持表面结构的中立平衡。七十八年的报导,曾出现引述「台独是不爱国」的报导,但此后八十一年以及八十四年就未出现类似的报导。
 
联合报反台独的报导主要重点是强调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如威胁国家安全、易致中共犯台借口、挑起省籍冲突、造成社会不安定等、以及民众不支持台独等也均在历年的报导中出现。同样的,联合报甚少报导支持台独者的主张,仅在八十四年的相关报导中,联合报引述了台湾本为独立国家的论点,以多元报导的幅度来看,联合报的报导广度仍是明显不足的。
 
3.    中国时报:时报的观点涵盖面向历年来都较他报为广,新闻来源与论述虽稍仍稍显偏向执政党,但基本上仍然在历次的选举中均涵盖了台独论述的消息来源。在七十八年的报导中,除了强调台独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以及民众不支持台独外,时报并无任何明显的负面道德指控的报导,虽然时报报导了「台独言论终将淘汰」的论点,但也纳入了「台独应公开讨论」的观点。
 
八十一年的报导,重点多在强调台独所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定、族群和谐等的负面影响,但在报导中也凸显了一中一台支持者温和理性的走入眷村的造势活动,给予台独支持者不同于以往暴力刻板形像的呈现。
 
而八十四年的报导,时报除了依然引述反对台独的相关主张外,但同时报导了较多民进党的基本台独主张,包括台湾本为独立国家、台湾问题应国际化之外,还报导了另一项民进党的主要诉求──即全民投票公投决定台湾的未来。这是联合报和中央日报的报导似未出现的观点,却是所有支持台独论述的报纸均刊载强调的论点。
 
因此,中国时报的报导面向,虽然仍倾向反台独,但确实反映了较多的正反面的不同观点。
 
4.    自立早报:自立早报对于台独论述的报导在三次选举期间均不甚多,七十八年甚至并无相关报导,与其它前述三家甚为不同的是,自立的报导选择显然是较支持台独立场,八十一年的报导重点有两个,一是一中一台走入眷村宣传,温和理性;另一是台独获得民众热烈支持;在八十四年的报导中,亦呈现台湾本为主权国家、台湾问题应国际化、以及台独应全民公投决定等论点。不过,除了支持台独的相关报导外,自立早报也报导了「台独造成台海紧张的论点」。
 
自立早报的论点及新闻来源均以支持台独者为主,反对台独者的说法报导得甚少,就多元化的观点来看,仍是甚不充分的。
 
5.    自由时报:自由时报也并未以大篇幅报导统独议题,其选择报导的角度与自立类似也是较倾向支持台独的立场,但每一次的变化并不相同。七十八年的报导兼有两方面的报导,一方面报导台独危害国家社会安全与民众不支持台独,另一方面,则亦认为台独应公开讨论,并且指出台独意涵被扭曲。
 
八十一年自由时报在研究选样的期间,仅有一篇新闻报导,内容为应先追求两岸稳定,不应追求一时统独,自由时报似乎也因此搁置统独议题,而无其它报导相关事件。八十四年的选举,除采用台独造成台海紧张的论点外,主要则是报导支持民进党的立场,包括台湾本为独立国家、台独应由全民公决、以及台独得到民众支持等。
 
就多元化的表现来看,自由时报基本上报导了此次选举三党的意见。但新闻来源的选择,则是民进党最多,国民党次之,新党最少的情况。
 
6.    台湾时报:在本研究选样的六家报纸中,台湾时报报导民进党台独主张的篇幅最多,内容也最广。由于七十八年的研究并未纳入台湾时报,以下仅分析其八十一年及八十四年的相关报导。
 
八十一年的台湾时报与自立早报相同,均未选择任何反对台独的执政党的意见,自立早报的报导强调一中一台的候选人受到选民支持,而台湾时报则以大量的篇幅引述台独的主张,并明显针对主控立场批评台独主张的说法加以反驳,不但强调台独主张受到群众支持,而且强调其受到外省第二代的支持;不但肯定台独主张对台湾发展有利,而且认为唯有台独才能带来子孙福祉与国际生存空间;所引述执政党的观点,则并非其反台独的言论,而是凸显出执政党同意「台湾自主」的观点,藉以合法化台独论述。
 
八十四年的报导,较能兼顾三党并陈的新闻处理方式,也纳入了执政党和新党认为台独带来台海危机的论点,不过,台湾时报主要还是以报导民进党的台独理念为主,包括台湾本为独立国家、台独与否应由全民公决、台湾问题应国际化、台独得到民众热烈支持、以及台独目前不仅是言论而已,民进党已进行具体修法落实台独理念等等。另外,台湾时报也在记者特稿和社论中表达支持民进党台独立场并且质疑反台独者的理念。
 
基本上,台湾时报这两次的表现,虽均显现强烈的报社意识形态立场,但八十四年的报导也较八十一年来得平衡并兼顾不同党派的立场。

参、结论
而总体来看,我们提出下面四点结论:
1.    本次研究的六个台湾主要报纸,对于台独议题这个高度政治敏感的话题而言,所选择报导的角度是颇不相同的。尤其是七十八年与八十一年的选举报导,区别更是明显。中央日报,联合报,与中国时报较偏向对台独不利的观点论述,而台湾时报则仅刊载较有利的论述,呈现几乎两极化的报导趋势,在新闻来源的选择上明显的未能做到两面并陈的要求;甚至在两个极端的报纸(中央日报和台湾时报)更出现了负面的道德价值判断的指控,完全违反新闻专业要求表面结构中立客观的规则,强烈的显现单一的意识形态立场,根本无视于在民主社会中,媒体应提供自由意见论坛,容忍不同意见的多元化报导的职责。
 
2.    但是民国八十四年的报导,则有较明显的多元化倾向,原来强烈反台独的中央日报和联合报均报导了部分台独论述,而原来强烈支持台独的台湾时报也报导了其它两党的反台独论述,双方报纸的新闻来源较能兼顾三个主要政党,新闻内容方面也不再对不同意见者做出非理性的道德价值判断。而在观点呈现上则有了较多元的分布。因此各媒体在多元报导的表现上均有明显的进步。
 
当然,造成各报趋向多元化报导的因素,其实与整个政治及媒体环境应有密切的关联,一方面台独论述已逐渐从解严前的政治禁忌,到执政党也同意部分台独主张,甚至国民党主席李登辉被强烈怀疑发表多次支持台独的主张;不论这些怀疑是否确实,做为执政党机关报的中央日报确能改弦易辙,开始容纳原为民进党的观点,这样的做法从多元化的观点来看,则是一种进步,不再像过去意识形态鲜明的排斥其它论点。事实上,从葛兰西的争霸理论来看,统治者为维护领导权,会吸纳收编部分反对者的意识形态观点,以争取支持,当然这样的收编仍有其限度,例如,执政党的立场绝不会报导反对党观点得到民众支持,也不会肯定反对党的奋斗成果。
另一个重要因素则是在八十四年的选举中,由于有线电视媒体的大量加入,以往少数媒体垄断的情况大幅度改善,相关的电视选举监看报告皆显示,整体而言,电子媒体较能够让三个主要政党有平等的机会面对媒体,整体的媒体竞争环境让多数媒体的报导不再过分单面,而较能容纳不同党派的观点。
 
3.    以下对本研究的限制略作说明。由于本研究仅能针对法定选举期间(十五天)的内容加以分析,当然未能解释媒体全面的表现;不过,由于此一阶段通常是最激烈竞选期间,因此各报新闻论点的呈现,应有其一定的代表性和意义。
 
此外,由于本文篇幅的限制,无法呈现对于论述分析法的详细说明,亦无法容纳三个选样期间大量的报导分析数据,而仅能以总结的方式说明研究结果,有兴趣的读者,只能请进一步查阅国科会的研究报告。(张锦华,1991 & 1996)至于在研究内容上,本文也因为篇幅限制,尤其是同时涵盖七十八年至八十四年七年之间的三次重要选举,因此仅能集中讨论各报的新闻论述,而论述分析亦仅能限制于与台独观点直接相关的正反面意见,至于媒体其它的观点选择与表现,则无法兼顾。例如传统的量化研究使用的主要变项都无法在本论文中一一说明,虽然本研究对媒体报导内容有深度的质化分析,但在解释媒体整体表现上,则稍嫌不足。
 
例如,刚开始的研究发现,各报论点呈现趋向两极化,但并未针对论点出现的数量以及版面多寡加以分析,仅做论点出现与否的分析;从八十四年的分析中则发现各报较能容纳不同的论点,但份量实有所不同,若能进一步再加以分析数量的差异,则较能进一步的看出各报的立场偏向。
 
4.    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则为:一方面在理论上厘清媒体提供公共领域及多元化观点的意义与重要性;同时选择统独议题为例,首度采用质的论述分析方式,长期追踪评估媒体报导的观点变化,与其实践多元化报导的表现。
 
本研究发现台湾媒体大体上已从单面的报导渐趋向较多元观点的呈现。新闻专业的品质在用词中立与新闻来源的平衡上也有较明显的进步,虽然并未臻理想,但这个趋势应是甚为可喜的现象。当然这也反映了台湾民主政治与媒体环境的发展,社会对于不同观点逐渐接受的程度较为提高。
 
最后,本研究虽凸显了媒体呈现多元观点的重要性与发展趋势,但并未能分析目前报导中所呈现的台独相关论点的品质,也未能一一针对每一种观点的变化加以说明,例如,为什么在八十四年的报导中,中央日报能够采纳民进党「台湾问题国际化」的论点,其实很可能是由于执政党大力推动的元首外交等活动就是实践此一观点,由此可见,各报每一观点的变化,其实都不是偶然的,而与该报立场和当时的环境紧密互动。但本文由于篇幅和讨论重点的限制,实无法进一步析论,希望日后的研究能再做深入的探讨。

注释
1.    Robbins引用Jeff Weintraub 对公/私领域的讨论分类为以下四种:
 
1.    自由主义经济模型(liberal-economistic model):公领域是国家行政,私领域是市场经济。
 
2.    共和政体道德模型 (republican virtue model):Habermas a即属于此类型。公领域是社区性和公民实践,政府行政与市场经济并不属于公领域。
 
3.    社会交往模型 (socialility model):公领域是戏剧性的自我再现的场域,但无乎政治与国家权利力。
 
4.    女性主义模型 (feminist model):反对将家务劳动视为私领域,并将工作场定义为公共领域。(Robbins, 1993, xiii) 

2.    详细内容请参考张锦华, 1996,该研究为国科会专题计划。

参考书目
 
中文部分
 
1.    陈文生(1996):《网络化互动媒体知觉特性与应用需求关系之研究──以台湾国际网络为例》,台大商学研究所博士论文。
 
2.    张锦华(1991):《电视及报纸选举新闻报导意义分析──以七十八年台北县长选举为例》,国科会专题研究:NSC79-0301-R032-08。
 
英文部分
 
1.    Benjamine, Walter. (1969). The Work of Art in the Age of Mechanical Reproduction. Illuminations, New York: Schocken.
2.    Calhoun, Craig (eds.) (1991).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Cambrige: M. A.: M. I. T. Press.
3.    Curran, J. (1991). Rethinking the media as a public sphere. In P. Dahlgren & C. Sparks (ed.).Communication and Citizenship: Journalism and the Public Sphere in the New Media Age. London: Routledge.
4.    Fang, Nien-Hsuan. (1995). The Internet As a Public Sphere: A Hobermasian Approach. A Dissertation of Univ. of New York at Buffalo.
5.    Fraser, Nancy. (1991). Rethinking the publics sphere: 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actually existing democracy. Social Text, 25(16):67-69.
6.    Gans, Herbert J. (1992). Multiperspective news., in Elliot D. cohen(ed.). Philosophical Issues in Journalism, pp. 194, 196, 198-9. Oxford: Oxford Univ. Press.
7.    Habermas, Jurgen. (1989).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 Cambridge, Mass: M. I. T. Press.
8.    Habermas, Jurgen. (1986).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Boston: Beacon.
9.    Habermas, Jurgen, (1975). Legitimation Crisis. Boston: Beacon Press.
10.    Jensen, Klaus Bruhn. (1987). Qualitative audience research: Toward an intergrative approach to reception, CSMC 4, the Center for Mass Comm., Univ. of operhagen.
11.    Jensen, Klaus Bruhn. (1987). News as ideology: Economic statistics and political ritual.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37(1)-27.
12.    Jensen, Klaus Bruhn. (1990). The politics of polysemy: Television news, everyday consciousness and political action. Media, Culture and Society, 12(1):57-58.
13.    Jensen, Klaus Bruhn. (1990). Television futures: A social action methodology for studying interpretive communities. Critical Studies in Mass Communication, 7(2): 129-146.
14.    Lindlof, Thomas R. (1995). Qulitative Communication Research Methods. Thousands Oaks: Sage.
15.    Robbins, Bruce. (ed.) (1993). Introduction: The public as phanton. In Bruce
16.    Robbins (ed.). The Phantom of Public Sphere, pp. viii-xxvi., Minneapolis: Univ. of Minnesota Press.
17.    Strsuss, Auselm. (1987). Qulitative Analysis For Social Scientists. Cambridge Univ. Press (Reprinter 1988, 1989, 1990).
18.    Strauss, A and Corbin, J. (1990). Qualitative Data Analysis. Beverly Hills, C. A.: Sage.
19.    Thompson,John B. (1995). The Media And Modernity: A Social Theory of the Media. Cambridge, UK: Polity Press.
20.    Van Dijk, Teun A. (1983). Discourse analysis: Its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to the structure of news.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33 (spring):20-43.
21.    Van Dijk, Teun A. (ed.)(1985). Handbook of Discourse Analysis, Vol. 1: Disciplines of Discourse. London: Academic Press.
22.    Van Dijk, Teun A. (1988).News As Discourse. New Jersey: Lawrence Erlbaurn Associates.



附:  從多元文化觀點檢視新聞採寫教科書──以原住民族群相關報導為例
  張錦華、黃浩榮、洪佩民
http://www.jour.nccu.edu.tw/Mcr/007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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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返公共领域:
哈伯玛斯、女性主义、罗逖、文化研究
 
戴育贤**

中文摘要
近十年来,有关哈伯玛斯公共领域理论的讨论方兴未艾。 同时政治社会实践的发展也使得这个理论面临考验。本文 辨视了三种相关的挑战与创见,它们分别是来自女性主 义、罗逖的实用主义、以及文化研究。女性主义集中批判 了哈伯玛斯对参与公共领域的男性道德预设;罗逖描绘了 公/私领域的分割如何在不需要共识之余、仍能透过知识 份子对社群团结作出贡献;文化研究借助于它擅长的阅听 人分析,论证公共领域概念必须容纳更多私人领域的视 野。这三种论述虽然千差万别,但却共同地指出公共领域 概念修正的必要方向:即更谨慎地反省公/私二分,并且 加重私领域这一端的平衡力量。
关键词: 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共识,偏差,沟通理性,实践论说
 
**作者为英国卡地夫大学新闻,媒体及文化研究系博士研究生

英文摘要
Following the publishing of Habermas's classical Public Sphere book, the past decade has witnessed a rising discussion about this concept. Academic discourses, compounded by 'real' socio-politico practices, have burdened this discussion with fatal challenges. Three of them are critically reviewed in this article. They are from some authors of feminism, neo-pragmatism of Rorty, and cultural studies. Feminist's criticism has centered on the 'gender blindness' of Habermas's account of the public sphere. Rorty casts a light on the contribution of intellectuals to societal solidarity in the public sphere without pursuing the 'Consensus'. Media and Cultural studies argues for an emphasis on private domains which impinge on the mapping of the public sphere for ordinary people. While differing with each other in many respects, these three camps point to a significant direction of revisiting the public sphere concept, namely, to recast the dichotomy of public/private spheres and balance the 'impracticability' of Habermas original account against the private sphere.
Keywords: the public sphere, the private sphere, consensus, differences, 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 practical discourse

前言
如果说在全球媒体与文化研究的概念地图上,还有一个地方仍然残留 着早期批判理论那种解放蕴涵的话,那里的地名多半就叫做公共领域。故 事要从十年前说起。1989年哈伯玛斯 (Jurgen Habermas) 的Strukturwandel der Offentlicheit一书英译本出版 (Habermas 1989),此后「公共领域」(the public sphere)一词就多少跟着哈伯玛斯不放,摆脱不了「理想化」、「乌托 邦」、「反事实」等或褒或贬的形容词。尤其是在葛兰西 (Gramsci) 的霸 权、傅柯(Foucault)的论说、布迪厄(Bourdieu)的实践批判等概念面前,「公 共领域」的概念更是显得不是那么直接有力。(McGuigan 1998:91)
除了理论的竞争对手外,过去十年的政治社会变迁,更使得公共领域 概念需要重新思考与评估。从1989年至今,台湾正好历经了「民主化」快 速转变的十年。正好,(哈伯玛斯的) 公共领域理论在这年代初辗转自美国 引进台湾,开始在学院内外发挥影响,同时也接受民主实践的考核。它的 影响可以在媒体领域、尤其是公共电视的成立上找出刻痕,但也主要在这 里暴露了这个概念的局限性。
现实政治 (realpolitik) —无论本土的或国际的、官场的或文化的—和 理论对手一起,让哈伯玛斯的概念承受了严苛的批评,但同时也扩大了我 们看待公共领域的理论视野。大体上,这些批评可以分成三大类(Koivisto and Valiverronen 1996: 22) :一是批评他的理论理念与历史事实之间落差太 大;二是批评他并未考虑多数的、甚至对立公共领域(oppositional- or counter- public spheres) 的可能性;三是批评哈伯玛斯对公共与私人领域区分过于粗 率。第一类批评直接冲着Offentlicheit书中的社会历史学研究而来,指出哈 伯玛斯对于十八世纪布尔乔亚公共领域出现的背景分析,并不符合当时的 社会实况。诸如伦敦的国会、报业、咖啡屋,巴黎的沙龙、政治报刊、阅 读会等,不是充斥着非理性的攻讦叫嚣、就是建立在布尔乔亚男性菁英主 义上,这些都是哈伯玛斯高度理想化的分析所忽略的。这类批评很多(Eley), 我将解读公共领域理念做为一种意识型态的乌托邦面向,也就是着重 这个理念的正面的自我理解 (Habermas 1989: 88)。这样做使得上述历史批 评至少变得不是那么要紧。1另一个原因是,随着哈伯玛斯理论事业的进展 (容我提醒Offentlicheit原书出版于1962年),公共领域课题早已从社会历史 学的分析推演至沟通或论说伦理学(discourse ethics)的证立,也因此更贴近 当代民主政治哲学的辩论议程。(参见Sauer 1996; Benhabib 1992) 而我将指 出,相较于这类历史偏差的批评,另外两类批评更能赶上这个进度,其中 又以公共/私人领域的区分最为关键,从中又延伸出对立公共领域的议题。 对于这些课题,女性主义、罗逖(R. Rorty)的实用主义以及文化研究三者各 自提出了独到的创见。我将借着讨论它们来修缮公共领域概念,使后者更 能适合民主化的需求。
女性主义:伦理偏向
女性主义长期以来努力的目标之一,就是鼓励女人跨出私人领域,走 进公共领域。它主要是基于一个质朴的社会学观察:女性长期封闭在家庭 情感与道德责任的私人空间里,而男人则活跃于法律等国家制度与总体经 济所构成的公共空间。因此,要挑战男性支配,女人第一步就是要参与公 共事务。弗芮瑟(Fraser 1992: 110)正确指出这个想法不够充份,原因在于它 所依赖的公/私划分使得公共领域概念过度泛滥,无法敏锐地用在性别批判 上。例如:当女人走进公领域,反对公共空间中流传的色情信息或性交易 时,是否会赋予国家机器行使言论检查或粗暴地废娼扫黄的借口?当女性 拒绝家庭内无酬劳动这种对女人的剥削时,是否必须以养育活动的商品化 做为代价?这类问题提醒我们,公共领域不能泛指超出个人隐私、家庭、 社交圈以外,涵盖一切「公开」事物的那个庞大空间。概念上,这种泛滥 有碍于我们设想解决性别宰制的合理方法。
因此,为了有用地划分公共/私人领域,必须将公共领域跟作为公共权 威空间的国家、以及自营私有经济的市民社会区分开来。在哈伯玛斯(1989) 的分析中,这正是欧洲十八世纪布尔乔亚公共领域出现时的背景。当时, 布尔乔亚白种男性首度集合起来,透过公共论说,监督并对抗专制王权, 以保护新兴布尔乔亚社会的自主性。这样的公共领域概念将公共论说 (public discourse) 的讲台与政治、经济或私人的利益隔离,藉此规范地要求 一个容许平等、理性的批判讨论的空间。它提醒女人,在将性别议题带入 公共空间时,必须提防它们被来自国家机器、商品市场等的论说掩盖或扭 曲。
接下来我们回到原来的问题:女人能否走出私人领域,进入这样的公 共领域?哈伯玛斯明白承认布尔乔亚公共领域出现时,借着财产与教育两 个判准排除了女性及其它无财产者的参与,但是他坚称在意识型态上布尔 乔亚公众基于「私有财产者」与「纯粹的人」两种角色间的虚构同一性, 预见(anticipate)所有人类都可进入这个领域,只是在一开始它的普遍通路无 可避免要由市民社会的结构 (也连带由当时古典政治经济学关于平等的基 本预设) 所决定。(Habermas 1989: 56, 85-6) 但无论如何,当时的乌托邦预 见最终促成了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及民意统治原则得到成文宪法的承认与 保障。在为Offentlicheit一书1990年德文新版写的一篇前言当中,哈伯玛斯 承认女性主义者(如Fleming 1995)指出的:排除女人至今是政治公共领域的 构成部份,但他强调这不是不能转变的,只要上述乌托邦的自我理解确使 这个领域内的公共论说得以提供共同据点,让不同的社会运动进来利用, 包括女性主义运动在内。 (Habermas 1992: 428-29) 这样的回答并不能让女性主义者满意。她们认为,即使同意公共领域的力量在于它那乌托邦式自我理解,这个自我理解的内容本身还是有问题 的。于是,问题的焦点不再是对社会历史有不同的诠释,而转向公共/私人 领域的区分所依赖的伦理与道德预设。
话说这个公共领域的自我理解的核心,在于所有人都可以进来公开地 使用他们的理性。这个普遍主义的宣称稍后在哈伯玛斯的沟通行动理论和 论说伦理学中得到进一步的理论发展。(Habermas 1979, 1984, 1987a, 1990) 这中间经过三个阶段。首先是在1)普遍语用学(universal pragmatics)当中, 哈伯玛斯发现说话者在发话时普遍且隐含地提出三种有效宣称(validity claims),分别主张她的言语举动(speech act)符合真相、立场正当且真诚可 靠。随着提出效力宣称,说话者预期一个理想言语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 ISS),希望自己可以跟听者就她所说的内容达成不受外来束缚的理解。ISS 指向沟通理性的作用,亦即当真相与正当宣称出问题时,确使说者与听者 愿意进入论说程序来消弭彼此歧见。为此,哈伯玛斯透过2)修改康德(Kant) 的道德普遍主义,提出可普遍化原则("U")做为指导实践论说(practical discourses)追求道德规范的证立(justification)的规则。按照 "U" 原则,只有当所 有受影响的人都可以接受遵守某一规范所带来的可预期后果时,这个规范才是有 效的。(亦即对所有人的行动有约束力。) 哈伯玛斯用 "U"来规则化ISS,说明后 者不只是语用结构的预设,也可用在实践论说中当作指导规则。但他强调,"U" 并非全然反事实的,它在现代社会的后传统道德(post-conventional morality)中具 有一定的基础。于是,哈伯玛斯又3)透过道德发展理论及重建的社会演化理论, 说明后传统的社会如何让个人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人生目标,同时进入不限主题 的沟通网络,主题化(thematize)并质疑各种公共论说原先隐含的宣称,集体透过 论说意志形成(discursive will-formation)行使平民主权。2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共 领域自我理解中的理性成份在于所有能够沟通且道德自主的主体被保证能够加 入实践论说,共同为约束彼此不同甚至对立的人生计划找出每个人都能接受的道 德规范。
如前所述,女性主义的批评集中在道德自主性(autonomy)概念的性别预 设上,因此有必要对阶段3稍作讨论。在道德自主主体的构成上,哈伯玛 斯跟随郭尔堡(Kohlberg) 的本我发展心理学,主张个人从依赖他人的幼儿长成 道德自主的成人,这整个过程反映了一个从特殊主义到普遍主义的发展:个人认 同的参照对象逐渐从具体他人扩大为概括他人(generalized other),个人愈来愈能 将道德原则的效力抽离该原则所属的团体和个人的权威,在面临道德判断时单独 诉诸抽象普遍的正义原则;个人掌握沟通行动普遍结构的竞争力也经历相应的发 展,逐渐学会使用不限定脉络的语言,透过可普遍化的观点来辨视传统或强加的 规范以及原则上可以证立的规范之间差异。(Habermas 1979:78-87)哈伯玛斯认 为,民主制度必须承认每个道德自主的成熟主体都能负责地进入公共领域,参与 理性批判的公共论说。
理论上的问题是:这样的普遍主体是否能够成立?它是否真能适用于 公共领域的自我理解?姬利根(Gilligan 1982)首先质疑郭尔堡的道德发展是把 父系社会男孩的社会化经验做为典范,套用在所有人类身上。比起女孩,男孩在 成长过程中,更容易被要求学习独立、客观、抛弃情感,这使男人更适于扮演公 共空间的角色。女孩的社会化却更着重情感依赖、身体敏感度、关怀他人…等。 男性经由社会化形成的「去身体化」(disembodied) 自我,似乎更容易诉诸形式 的、抽象的原则问题,而女性的关怀的、系属的自我却倾向于对个别道德问题的 不同内容做出反应。于是郭尔堡与哈伯玛斯的典范很容易造成女人在道德自主性 方面次于男人的印象,也因此不利于女人进入并利用公共领域。3中国社会里常 见的一句话「妇人之仁」,往往就是出自这样的印象。
如果真如女性主义者所称,公共领域的自我理解当中预设的理性是以男人的 性别经验为准,那么它就不可能保证所有道德主体都能参与—除非要求女人复制 男人的形象、连同男人的「理性经验」。但这样做只是再度迫使大部份私人领域 里的性别议题被排斥在公共领域之外,或至少遭到轻视。举例而言,周玉蔻与黄 义交的「绯闻案」在公共空间流传时,大半被媒体和民众当作一男一女(或两女) 的八卦新闻看待。后来在一次回想中,周说当初披露这件往事,无非是因为黄是 公众人物,所以它应该属于公领域的范畴。我想周这么说多少是无奈的:她必须 复制男性的理性定义—黄是政府官员,所以应接受更高标准的公共道德监督—才 能为自己行动合理化。
这个例子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哈伯玛斯对姬利根的响应(Habermas 1990)。哈 伯玛斯重提他的社会演化命题 (前述阶段3),强调现代人不必再像中世纪时那样 遵循传统 (如宗教) 的规范来设想并安排个人生活计划,这意味着后传统道德使 得符合伦理的良善生活(the good)以及原则上正当的道德规范(the right)区分开 来:个人可以自由选择那一种生活是良善的,只要他或她不违背正当的规范。普 遍主义伦理学的精髓就在于:为了避免大家在实现个人的生活计划(良善)时发生 冲突,人们必须一起透过实践论说找出大家都能接受的规范(正当),以协调彼此 的行动。(前述阶段2) 透过实践论说,道德规范的证立是可以普遍化的(按照"U" 原则),也就可以完全理性化;但是基于个人选择的良善生活却不能普遍化,最 多只能在将道德规范应用于特定脉络时,得到部份的理性化。哈伯玛斯辩称,姬 利根的关怀与责任的伦理其实属于规范应用的范畴,它的理性化空间比不上规范 证立的问题,因此「绝不会质疑支持 [郭尔堡的] 普遍主义立场的优先决定」 (Habermas 1990:180)
回到公共/私人领域划分的讨论,哈伯玛斯似乎是在重述他在1962年提出的 看法:即只有可以普遍化的利益才可以进入公共领域讨论。(Habermas 1989) 比 方说,「家庭育儿的责任是否应单独由母亲承担?」这是可以普遍化的公共领域 议题;但是沈时华要求她女儿的父亲出来承担责任,这就变成在私人领域里如何 将道德规范—例如「父女关系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强制关系」—应用在关怀与责任 的伦理生活上的特定脉络的问题。遗憾的是,这样的区分在现实政治上很可能带 来反效果。现代社会对于女性(及其它弱势)议题的讨论,多半是从私人领域的这 种「应用」问题开始。研究己经指出,大众媒体在报导女性议题时,往往避开意 识型态等广泛、一般化的宣称,而是集中在个人或团体之间的戏剧化冲突上。在 这种现实下,如果我们按照论说伦理学要求公共领域遵守上述良善与正义、规范 证立与规范应用之间的僵硬区分,我们势必会丧失大部份扩大女性议题、普遍化 女性利益的机会。
斑哈比(1992: 184-89) 提出了类似的批评。尽管论说伦理学要求我们挑 战社会、经济场域里各种不公不义的规范,但这不能否认我们平常最执着 的道德问题多半来自有关「亲属、爱、友谊、性」的个人生活圈里。因此 道德领域不能只限于正义议题,它必须容许个人的道德经验。她指出,女 性主义者如姬利根带给普遍主义伦理学的挑战就在于:如何在主张程序主 义的道德证立原则的同时、如何在强调每个人参与实践论说所必须的平等 与自主以外,仍能关心具体个人的需求与福祉?我认为这在公共领域的实 践上,要求我们从关心周玉寇、沈时华和其它相关人士的情感遭遇开始, 在公共空间中流传的各种关于这些个案的论说之间,辨认哪些是不利于这 些个人同时又不利于性别议题的道德宣称,据以提出企图普遍化女人利益 的反驳论证。
这种情感的转折,意谓着公共领域的自我理解不再只凸显理性、自主 的普遍道德主体,转而承认具体他人也可以带着关怀、关系与责任等个人 议题进入公共领域。麦奎根(McGuigan 1998)从媒体文化的角度响应这个说 法。他指出有时候媒体动员的情感传播 (affective communication)—例如英 国行之有年的「快乐救济」(Comic Relief)活动—可以使一般大众跨出原本 封闭的生活经验,感受不同于平常制式的政治宣示或疏离的新闻报导的文 化政治。虽然他语多保留,麦奎根还是确信认知的、理性的理想公共领域 这种自我理解,跟诉诸娱乐、影像、瞬时性的现代大众媒体实践极不搭调, 尤其是在评鉴电视媒体如何再现远方他人的苦难以及阅听人对此的反应 时。我同意麦奎根用情感传播来指向关怀、责任的伦理—以及这个伦理失 败时产生的罪恶感—在公共领域里的作用,但他并未指出远方他人的苦 难—例如衣索比亚的饥荒或贝尔格勒的轰炸—不只与关怀有关,也与正义 有关。也因此他未能看见沟通伦理学在公共领域理论发展中的重要性。 (McGuigan 1998: 98)容我引用姬利根的话:
正义与关怀之间的区分… 让我们注意到一个事实:所有人类关系—包 括公共的与私人的—皆可用平等与依附两者来凸显其特征,而且不平 等与疏离两者都会构成道德关切的根据。由于每一个人都怕受到压迫 与抛弃两种伤害,因此两种道德视野—一个正义的,一个关怀的—总 是重复出现在人类经验中。(Gilligan 1987:20)
斑哈比 (1992: 188)由此申论:对一个身兼女性主义者的论述理论家来 说,概括他人的平等价值跟具体他人的需求福祉是同样重要的。我认为这 不仅限于理论家,其实对于任何要进入公共领域的人来说,避免不公平地 对待人以及避免背弃需要帮助的人这两者都是参与实践论说前必需服从的 道德准则。它们缺一不可。如果我们只同情周、沈等人的遭遇,我们可能 会对其他那些承受相同甚至更大苦难、但却没有办法(资源)像她们那样诉诸 公共论说的女性不公平,因为我们没有抓住机会试着普遍化女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只顾着较抽象层次的规范论证—例如那些法律的、政 策的修正,甚至站在(郭尔堡和哈伯玛斯)普遍道德自主性的要求高度上而轻 忽或批评周、沈的「不成熟」行为,我们将会摆脱不了缺乏手足情谊、「男 性中心」的指控。
罗逖:实用主义转折
相较于斑哈比等多多少少同情哈伯玛斯的女性主义批评,罗逖用的语 言则是完全不同版本。罗逖从未提出任何完整的公共领域理论,但是他确 实设想了一种公共/私人领域的区分,而且强调这是他的整个理论「成功或 失败之所系」。(Rorty 1989a: 83) 因此,在以下讨论中,我将解说罗逖如何 及为何提出此一区分。然后我将指出他的区分并不成功,因为他错估了它 在他的实用主义里的作用。但这并不表示他白费心力,相反的,罗逖的公/ 私领域概念,及其与人类团结(solidarity)的关系,仍然在我们检讨公共领域 理论与现实时,值得借镜。
罗逖并不像哈伯玛斯或弗芮瑟那样担心公共领域如何从私人世界里独 立出来的问题,他也不管如何保证每个人进入公共论说空间。这要归功于 他那「坦白的」种族中心立场:任何人的任何判断都不可能跳出所属社群 的历史社会条件。例如,某人要描述自由沟通的概念时,他找不到任何无 历史的、形而上的、或普遍的立足点,他只能拿他所属的社群—比如说西 欧或北美民主社会—跟其它政治体制下的自由沟通比较。(Rorty 1989b: 37, 43)这样他会发现自由沟通已经在他的社会里实现:
「自由讨论」在此并不意谓「免于意识型态」的自由,而仅仅是指当 新闻界、司法、选举、大学都是自由的,社会流动是频繁且快速的, 识字率高的,高等教育是普及的,且和平与财富已使得有闲阶级必须 聆听很多不同人在说什么的时候,我们所进行的那种自由讨论。(Rorty 1989a: 84)
也许这并不符合美国或西欧国家实况,但这根本不是罗逖的重点。对他来 说,只要实现了上述社会条件,无需任何沟通理性、或普遍道德主体的理 论证立,一般人自然就可以跨过公共领域的门坎,参与自由的、共识的讨 论。
相对于「如何」,罗逖更关心的是为何公共领域要跟私人领域区分。 罗逖主张将公共与私人领域截然划分,并不是为了所有人,而是为了某一 社会阶层:即现代知识分子。知识分子对社会进步及人类团结起着积极的 作用,而此一作用需要该社会的公/私领域截然划分在背后支撑。因此分割 公/私领域既对知识阶层有用,也就对整个社会有用。必须强调的是:罗逖 的知识分子并非泛泛之辈,她能够创造新的语汇(vocabulary),用它来重新 描述这个世界,让世界变得更新、更有用;这种现代知识分子的典范就是 罗逖所说的「强健诗人」(strong poet)。
「强健诗人」是从罗逖的语言哲学里衍生的特殊概念。此一语言哲学 是以反对「真相的对应或媒介理论」著称。(Rorty 1980) 根据罗逖,人类不 可能跳出语言来描述真相(truth),所以根本没有所谓独立、纯粹、做为事物 内在本质而存在的真相,等着我们用语言来对应或媒介它。既然真相总已 经是心灵(语言)的创造活动,我们便不可能在某处找到事物或世界内在的本 质来决定哪一种语言更接近真相。我们只能实用地决定哪一个语言描述的 世界更有用,甚至同意那就是真的描述。因此,创新语言,就是创新描述; 藉由被重新描述,任何东西都可以弄得看起来真或假、重要或不重要、有 用或没有用。(Rorty 1989b: 37)例如牛顿的天文物理语汇比哥白尼的真,或 者洛克的政治学语汇比亚理斯多德的真,并不是因为前者更接近(天体世界 或人权本质的)真相,而是他们的重新描述刚好对当时的社会更有用。罗逖 主张,大部份促成艺术、道德与政治思想、乃至科学领域里革命性成就的 历史人物,都是能够认识这种语言的偶然性(contingency),进而从互相干扰 的旧语汇当中创造新语汇,用它来隐喻式地重新描述前人曾经或未曾描述 过的更多东西。就像诗人一样,这些人最强有力的工具就是隐喻—打破文 本形式、不服从字面意义、甚至拒绝传送讯息,「就像在交谈中…突然朝 对话者脸上掴一巴掌」那样。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各种隐喻不断推陈出新 的叙事体,而创造新语汇、促使这个叙事前进的强健诗人便是全人类的先 锋。(Rorty 1989a: 20)
罗逖指出,要达成这项任务,强健诗人必须既是反讽主义者(ironist)又 是自由主义者(liberal) 。她必须反讽,因为为了创造新语汇,她必须颠覆自 己出生后所继承的那个最后语汇,而反讽正是颠覆字面意义的快捷方式。由于 那最后语汇构成、刻划了她的自我,因此颠覆它意味着诗人对自己的认同、 存在反讽;由于这个语汇属于社会共识的语言游戏,因此真覆它也意味着 诗人对一般人所说的话一样要反讽。(ibid.: 73, 88-89)同时,她必须是自自 派,因为她知道只有理想的自由社会能够容忍她这种性情古怪又疏离的人 存在,只有理想的自由社会—一个同意语言的偶然性、不再视民主的哲学 证立为必要的社会—才会支持新旧语汇之间自由且开放的碰撞。(Rorty 1990, 1989a: 52-53)
为了让反讽主义与自由主义和平共存,强健诗人的社会必须维持公/私 领域的截然划分。在这样的社会中,诗人可以在私人空间里安全地从事她 那尼采(Nietzsche)式的自我创造活动(Rorty 1989a: 27-28);她不用也不能宣 称她的创造成果符合公众所需(她必须反讽此类共识宣称),因为她不知道在 一切偶然的历史条件下,她的新语汇能否或何时产生公共效益。她预设在 自由社会的公共空间里她的同胞可以选择加入哪一个语言游戏,但除此之 外,她无力决定她的新语汇的公共命运。(ibid.: 101-2)正是这种公共/私人领 域的截然分割,使得罗逖承认:反讽几无公共效用可言。(ibid.: 120) 但是一旦诗人的最后语汇偶然地被一般人接受时,它却可能促成人类 社群的团结。罗逖解释:当反讽主义的诗人企图扫除一切阻碍自我创造的 坏事时,她最终发现残忍或羞辱(humiliation)是我们做的这种坏事当中,只 会对人类—使用语言的动物—造成伤害的最糟糕的事。因此,强健诗人会 透过重新描述来减轻我们社群里人对人之间的羞辱,藉此改善被羞辱的人 的境遇,这将是增进人类团结的最大动力。(ibid.: 94-5)
讨论至此,我已经说明罗逖为何主张公/私领域的截然划分:如果要让 知识分子扮演社会进步的先锋,就得容许他们放弃积极的公共角色,在没 有公共效用压力的情况下,专心于私人的自我创造活动。他们创造的新语 汇因此不用服从社会的共识语言,甚至可以重新描述那些往往被共识语言 羞辱的「偏差」认同,使后者重新容纳进「我们」社群的一份子。 可惜的是,至少有两个相关连的问题使得这种理想的公/私领域划分很 难成立:分别是知识分子能否分割他或她的公私生活,以及一般人民在公 共领域里的角色与地位。传统上,我们认为知识分子—尤其自由派知识份 子—的公共/私人活动应该是一贯的。她在私人领域里的阅读、著述、讲学 等等一切乃是她的公共角色的基础或来源。现在罗逖要打破这个连贯,他 心目中理想的知识分子是在私领域里执迷于用各种声音、记号创造她个人 癖好的世界幻像,后者可能偶然地在某个历史时机里攫取我们其它人,使 得原先私人的执迷巧合地跟某个公共的需求结合起来。(Rorty 1989a: 37) 如 弗芮瑟(Fraser 1990: 312)批评,像这样把公/私领域分割,然后把知识分子剪 裁成适合私领域的大小,不可能成功。比方说,知识分子真能待在自己的 象牙塔里,借着再描述其它人的最后语汇来创造自己的,但却拒绝或免于 被别人再描述吗?或者,换个方式问,知识分子真能孤单地创造她的私人 自我,独立于或绝缘于她的另一个公共的自我?(Haber 1994) 这就牵连着一般人在公共领域里的地位问题。罗逖坚决反对哲学家藉 着找出所有最后语汇的公分母,来同时描述个人公/私领域目标—即政治效 益与自我创造,并由此促成人类团结。(Rorty 1989a: 92, 120) 哈伯玛斯以及 姬利根等人—他称之为「自由派形上学家」—就是企图证立所有道德主体 普遍的道德语言——不管是正义还是关怀。反讽的知识分子却只需要知道 人类和动物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会受到语言羞辱的伤害。问题是,如 果我们放弃证立所有人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论说,同时又免除知识分子的 积极社会责任,我们届时该如何防止那些较会玩语言游戏的知识分子在重 新描述中对一般人残忍或造成羞辱?罗逖承认,诗人的重新描述对一般服 从共识语言的人来说很可能是残忍的。为了减轻这种可能,他要求一方面, 诗人在公开活动中用到的最后语汇必须留意避免羞辱受它影响的人(ibid.: 91-92);在另一方面,他又将理想自由社会中的一般人提升到仅次于反讽主 义者的高度:即服从共识的名目主义者(nominalist)与历史主义者 (historicist)。换言之,他们理解自己的存在与遭遇都是偶然的,他们用来掌 握世界的共识语汇都是单靠名称有效的,而不是形而上的。(ibid.: 87)姑且 不论这两项修正是否与他的整个理论有所矛盾,只要设想这样一个知识等 级不平等的主张,在现实社会里可能带来的后果,就知道它们并不能解决 上述的问题。
比方说,一家自居知识分子立场的报纸可能不断地对某一族群构成羞 辱,但却以新旧语言的自由碰撞为借口拒绝修正。这时那个族群可能束手 无策。他们可能缺乏实际的发声管道可以与之抗衡,4也可能受因于罗逖的 理论,而无法要求这家报纸负担积极的社会责任。这第二种可能让我想起 哈伯玛斯所说的作言冲突(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按照普遍语言学,任 何人都不可能认真地说:「我拒绝跟你沟通」,因为当她说这句话时,她 已经预设某个普遍的言语结构了。但是罗逖企图描绘的那个(那群)知识分子 却很可能躲在象牙塔里不肯出面,由于他(她)们具有较高的知识等级,又掌 握重新描述的力量,这种结果在政治上可能是很危险的。
我认为,自由社会确实有必要允许知识分子从事她的反讽事业,足够 的「非常态论述」(Fraser 1990)使得我们的自由呼吸不会被常识完全窒息掉。 但我看不出这样做有必要在现实政治社会中主张公共/私己领域的断然划 分,或者主张理论的完全私人化或美学化。知识分子—不论是科学家、文 学家、大学教授、还是新闻记者—必须有私人空间创造新的语汇,但也必 须为她的自由创造物提出公开辩解,如果—用哈伯玛斯的话来说—她的宣 称遭到质疑的话。6她不能照罗逖所说,把这些问题丢给她的追随者、读者、 学生、政策制订者、或者被她描述的人等等,说声「祝好运」就一走了之。 为了对她课以适当的责任,我们有必要主张知识分子跟一般人一样,即使 在创新语言时,也不能免于与他人达成理解的目标以及随之而来的规范预 设。
这个适度的公共责任不只是消极的避免公开羞辱他人,但也不致于将 知识分子对于人类团结的可能贡献毁于一旦。尤其是,罗逖关于多元差异 的重新描述的论点还是有值得「我们」借镜之处。台湾近十年来的民主化, 似乎慢慢走回罗逖担心的形而上的社会。也就是说,很多人想在我们历史 偶然的生存条件之外,找到某个证立民主化的基础。于是我们有「台湾主 体性」、「旧台湾人(或中国人)vs.新台湾人」、「李登辉路线」、「悍卫中 华民国vs.建立新台湾」、「总统vs.头家」…,甚至很多「知识分子」投身 于这种形而上的政治语汇当中。从实用主义的观点来看,这些东西只是阻 碍进步的祸源。面对这些伪装成新隐喻的旧语汇,整个社会需要更多反讽 的勇气,需要「把它们打发掉,不再习惯性地把这些主题当作一回事。」(Rorty 1990: 293) 与其反复描述这些已死的隐喻,知识分子应该从重新描述我们身 边的人与事着手创造新的语汇。容我引用罗逖:
…试着重新描述对一个人重要的一些小事…并不会导致我们理解任何 比这人自己更大的东西,例如「大欧洲」或「大历史」[或者「大台湾」、 「大中华」]。我们应该停止试图结合自我创造与政治两者,尤其如果 我们是自由主义者。(Rorty 1989a: 120)
如果把「自我创造」理解为知识分子创造新语汇、「政治」理解为官 场上的权力斗争,那么停止结合它们、转向「小事」就等于在建议我们去 重新描述那些公/私领域里不能搭配那些更大的东西(如新台湾人)、但却持 续遭到羞辱的人,例如受到性侵害的女人、从事性工作的男人女人、同性 恋者、原住民、或者不会讲台语或国语的人等等。透过小说家、人类学家、 电影工作者、甚至新闻记者重新描述他(她)们的痛苦与羞辱,公共空间会出 现更多新的语汇来让一般人「把看起来和自己极不一样的人想成『我们』 的一份子」。(Rorty 1989a: 192)
这些论点在我们如今重返公共领域时,显得尤其迫切紧要。随着民主 化的发展,公共领域概念在相当程度上被用来专指政治辩论的舞台。人们 习惯用它来考核这个舞台开放的程度,尤其是大众媒体是否提供足够且公 平的政治参与空间。罗逖的实用主义提醒我们:过度膨涨政治的公共空间, 可能反而伤害社群的团结。这不只是我们如何用公共领域概念的问题,也 是它的理论本身的限制。按照哈伯玛斯的设想,政治空间里所致力追求的 民主共识只能是程序的、而非实质的;它只问什么规范是正当的?而不问 什么生活是好的?在前一节,我们看到女性主义的批评企图透过关怀的道 德主体将良善生活概念引进公共领域理论里。现在罗逖则更进一步声称社 群团结仅仅与实质生活有关,社群团结所依赖的是小说家等知识分子对于 「偏差」认同者的痛苦与羞辱所作的人种志厚实描述。我们虽然不能跟着 他推翻程序的规范原则的重要性(我已经在前述知识分子必须与公众沟通的 例子中说明此一重要性),但公共领域确实也充斥着人们对不同认同、生活 型态等私人空间事务的认知或期许。在下节中,我将讨论若干出自文化研 究立场的作者如何考量这个问题,以及由此衍生的多元或对立公共领域的 概念。
文化研究:「文本化」公共领域
媒体与文化研究对公共/私人领域的态度相当暧昧:有些作者倾向于强 调私人领域的文化经验足够我们掌握文化政治—意识型态、霸权、扺抗等— 的动态;有些作者则倾向主张公共领域才是考察社会经济过程的文化蕴涵 的适当场所。我不打算将两者差异过度夸大(或简化)为文化消费与文化生 产、或者文化研究与政治经济研究之间传奇般的对立。但是对文化研究来 说,公/私领域的问题学确实与这些紧张关系纠缠不清,也由此引起若干有 趣的理论辩论。本节开始将讨论部份文化研究作者如何错误利用这个概 念,导致挖空了公共领域的理论用处;有鉴于此,另一些文化研究主张公 共领域的理解不能脱离私人领域里的个人文化接收活动。我将说明这个看 法有助于讨论对立公共领域的概念,以及想象公共/私人领域的文本化结合 的可能性。
无需讳言,倾向于偏重公共领域的文化研究作者多半关心大众传播的 公共责任、以及公共服务广播与商业电视的制度比较等等课题。理论上, 他们并不注重私人领域里的文化消费本身,因为他们相信大众媒体在公共 空间里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对政治经济资源的占用,限制甚至决定这种文 化消费的范围与内容。再者,除了像这样用做涵盖文化生产的空间概念, 公共领域还被这些文化研究者用作凸显媒体责任的领导或基础理念(pilot or grounding ideal)。例如,岗汉(Garnham 1992: 363-64) 指出,英国左派在媒 体与民主的议题上以往受限于传统的自由报业理论,只能在观念论与科技 决定论的两极间摆荡;哈伯玛斯的公共领域概念打破了这个局面。比方说, 这个概念提供公共广播制度更好的理论基础:频道资源有限或者提供高尚 文化不再是公共广播的生存理由,后者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保留一块不受各 个政治势力、商业利益牵制的公共论说空间。于是,公共领域理念不仅被 用来辩护英国BBC做为公共善事 (public good) 的地位 (Scannell 1992: 318),更积极的来说,公共电视乃是为复苏的公共领域而奋斗的关键场所 (Hoynes 1994: 165; Kellner 1990: 185) 。
台湾的读者对这类理想想必不会陌生。一九九○年代,本地推动建立 公共电视台的运动在相当程度上也是由公共领域理念领导的。7对许多人来 说,1998年公视正式开播,乃是台湾社会公共领域的一个里程碑。但是当 我们如今检讨公共领域的理论与实践时,当我们放眼望向公共广播以外的 广大媒体版图时,我们不得不发现这个里程碑其实十分脆弱。不夸张地说, 公共电视至今只是多数家庭里数十个有线电视频道里的一个次要频道,它 所吸引的观众可能永远是少数。那么其它大多数阅听人呢?他们注定要在 商业电视的「服务」下,与公共领域渐行渐远?当然,这么说并非批评公视 曲高和寡等等——它的建台精神本来就不需要靠收视率来支撑。对我来说,这毋 宁是公共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一旦把它当做领导理想,它在理想所及的范围 之外,就势必失去着力点。
因此我提议:在理想化公共领域概念之前,我们应该先试着让它更有用。这 需要我们回到本节开始时提到的暧昧态度。从某个角度来看,那些强调私人领域 先于公共领域的文化研究者并不信任这种领导理念。这可以溯及杨(Ien Ang)的 《拼命寻找阅听人》(1991)一书。这本书指出,不论是美国典型的商业电视系统, 还是欧洲为主的公共广播制度,都会发展出适合自己的阅听人典范。商业电视开 发的是「消费者阅听人」:顾名思义,阅听人被定义为市场的消费者,他们消费 节目本身,也(可能)消费节目广告的商品。公共广播制度则以「公众阅听人」做 为典范:这个阅听众 ……不是由消费者,而是公民所组成,这些公民必然是改良的、受教育的、 知晓的以及受礼遇的─简单的说,就是被服务─然后使他们更能够履行他 们的民主权利与责任。(Ang 1991: 29)
我们可能以为只有商业电视会为了极大化经济利润而「控制/生产」阅听人,例 如将观众对象化为一组一组的收视率数字。但杨提醒我们,公共服务广播也同样 企图控制阅听人,只是它并不「生产」、而是「启蒙」他们。它把阅听人对象化 为亚里士多德式的「政治人」:肯定自己是国家的一个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具 有道德上、规范上、文化上的理想能力。他们会主动追求利他主义式的公共利益, 实现更为民主的公共生活。而为了启蒙公众阅听人,电视媒体应该制播深度教育 性、信息性、议题性以及非快乐主义至上的娱乐等等内容。
所谓「对象化」,是指媒体制度预设或创造阅听人的分类集合特征,把他们 化约为可以按制度的需要加以再现的对象。这样一来,阅听人被排除掉原来「收 视者」个别流动性与反复无常,从而获得整体趋势性质。(Ang 1991: 37)既然公共 服务广播也不能免于对象化它的阅听人,它的领导理念—公共领域—也就不比利 润导向高明到哪里去:它所看到的阅听人是局限的、偏狭的、甚至顺从的——顺 从于媒体的启蒙事业。8
为了避开对象化,杨及莫利(D. Morley)等文化研究者的策略是回到接收活 动的原点:即家庭私人领域,强调收视者在公/私领域里的多重主体建构,在家 庭内的互动脉络下,对于其使用与接收媒体的影响。莫利的《家庭电视》(1986) 一书可谓这类研究的先驱。近来文化研究的阅听人分析更渐渐不再满足于家庭 内的民族志记录,而开始注意公/私领域之间关系的各种可能性。我认为,与其 为公共领域概念染上过重的理想色彩,这个发展提供的是更有用的思考方向。莫 利(1994: 105, 107)便指出,信息与传播科技的个人使用不只是家庭领域里的事, 它同时也被吸收进公共与私人领域之间关系的社会组合里;因此,家庭内媒体接 收的分析必须同时着眼于接收活动可能给公/私、男/女、生产/消费等平行对偶关 系带来的转变。
基于本文的目的,我不打算深究阅听人分析在这方面的成果。我较感兴趣的 问题是:如果绕回私人领域,再去发掘公/私领域区分的各种可能性,这样做对 于今天检讨公共领域理论—尤其是它与民主化实践的关系—有何帮助?以下,我 将申论这个策略有双重助益:一是对立公共领域的概念化,一是公共领域的文本 化以及它与私领域和平相处。
对立公共领域的概念主要是针对哈伯玛斯原始理论的一元论倾向而提出来 的。许多批评者指责哈伯玛斯在同质化布尔乔亚公共领域时,忽略了其它利益背 景的公众存在。(Fraser 1992) 针对这类批评,斑哈比(Benhabib 1992: 119)辩称公 共领域原则上并不限制论说的主题,因此容许各种互相竞争的对立公众存在。与 此类似,贝恩斯(Baynes 1994: 320)也主张公共领域并不需要先验地排除「特殊」 利益,只是要求后者接受实践论说的检验。像这样的程序主义响应虽然符合论说 伦理学的基本规则,但是并不能解决一个实际政治中会碰到的问题:即私已个人 如何自愿地形成不同的公众?在本文前两节中,我们看到哈伯玛斯的论说伦理学 对规范正义的强调,使得道德关怀的课题受到压抑;他的公共领域模型对共识的 偏重,使得「偏差」认同遭到那些形而上的语汇排挤。这些都使得某些议题难以 进入公共论说空间,遑论不同的个人集合成竞争的公众。
在这种情形下,费思基(Felski 1989)提出的对立公共领域概念就显得十分有 用。为了考量妇女运动在公共空间里做为变迁力量的位置与效果,她界定了一个 与大众媒体的全球同质化趋势相抗衡的女性主义公共领域。(ibid.: 164-66) 它具 有对内与对外的双重角色:对内,它要借着召唤女人间的社群与团结感来建构女 人的集体认同;对外,它必须在社会大众之间普遍化女人的观点与利益。(ibid.: 168)从这个观点来看,斑哈比与贝恩斯的程序主义方案或许能配合对立公共领域 的对外角色;但它的对内角色,则必须深入私人领域才能发挥。换言之,私人领 域里个人多重主体的文化接收活动提供了召唤/被召唤某种乌托邦式集体认同的 机会。一个女人在确定加入女性权利的公共论说之前,可能先看到了报纸上有利 或不利周玉蔻的八卦报导,使她想起她所知道女人都碰过类似的经验。在这一 刻,公共领域的领导理念,或者程序主义的保证,对她都是不相干的。
我认为费思基的内/外角色论点相当有趣:它或多或少承认公共领域也有私 人化的一面。如果说哈伯玛斯的布尔乔亚公共领域是建立在私己个人脱离私人领 域的话,那么对立公共领域则要求利用个人与私人领域的系属关系,这也正好呼 应了姬利根将关怀的伦理引进公共领域的主张。但我打算朝这个方向继续推进, 挑战公共领域概念的极限:即它是否可能完全私人化,成为私人领域的一个特殊 部份?
哈特利(Hartley 1996)提出了一个有趣的方案:他一反以往的社会学定义,而 把公共领域视为人类使用象征符号的生活(semiosphere)的一部份。不但如此,由 于大众媒体主宰了一般人的象征生活,因此公共领域还是媒体领域(mediasphere) 内的次领域。在媒体领域里,公共领域和其它象征生活领域—如私人领域—遭遇 碰撞,而现代新闻学及新闻文本就是这类碰撞的产物。根据这个方案,公共领域 的范围并不超出媒体,当然它不可能用作后者的领导理念;甚至所谓理想的公共 广播也变得无法理解,因为从一开始(在哈特利眼中,是指法国大革命)新闻事业 就是在公/私、神圣/亵渎、高尚/下流等对立范畴之间来回穿梭的文本系统,根本 没有纯粹或本质可言(ibid.: 201)。
将公共领域视为媒体领域的一部份,这只有在同时符号学化或文本化这两者 的前提下才说得通。换言之,媒体领域在此并不指任何文本以外的制度组织、政 治经济、人员科技等,但它涵盖一切出现在媒体文本里的人事物(包括这些制度、 科技…等);同样的,公共领域也是由无数与公共有关的文本堆砌而成,它并没 有一定的本质或界限(界定什么是公共的?),新闻事业可以借着在不同领域解释 或转译文本来改变它的界限,而人们进入公共领域的唯一方法也只有阅读(新闻) 文本。由于公共领域唯一剩下的是文本性(textuality),因此哈特利主张根本没有 哈伯玛斯所谓理性论说的公共领域,后者只会阻碍我们理解「平民媒体在私人消 费途中生产与流通知识、可视化与教导公共事务时扮演的角色。」(Hartley 1996: 156)
最后这段评语透露了一点:公共领域的文本化必然伴随着它的私人化。他强 调一个建立在媒体、家庭与郊区生活圈的后现代、私人化的另类公共领域概念更 能帮助理解现代人如何生产、流通、利用、学习或嘲讽公共政治知识。由这里发 展出来的新政治议是建立在人们对舒适、隐私、自我创造等的要求上,而不是建 立在古典公共领域的模式上。至此,一个完全合并进、或寄生于私人领域的公共 领域诞生了。
尽管我认为哈特利挑战公共领域极限的方案并不成功,但至少他提醒我们公 共领域私人化的可能是正面的。哈伯玛斯担心廿世纪以来私己个人日益退缩回消 费至上的亲密家庭空间,造成公共领域的基础大量流失;这种看法可能太过悲 观。我们虽然不必同意公共领域已完全文本化或私人化,但是只要公共领域不可 能完全绝缘于文本世界,那么某个限度的文本化就是必要的。这个观点承认且呼 应个人在私人领域里的接收—或用哈特利的术语,阅读—可能是他或她「公共领 域之旅」的重要部份(如非全部)。扩而大之,公共领域也因此不必是高高在上的 领导理念,而可以和它的「邻居」密切往来:例如,商业电视擅长的八卦轶闻、 政治炒作、煽情报导等民粹内容可能是一般人随手用来形塑自己的认同、文本化 自己或其它人观点与想法的素材。高度理想化的公共领域可能会轻视这类内容, 进而贬低这些人参与公共论说的程度;这正是我们检讨公共领域理论时所必须避 免的。
结论:后哈伯玛斯公共领域?
本文的目标是回顾并检讨哈伯玛斯Offentlicheit一书英译本出版后,公共 领域理论所遭遇的困难与挑战,它们有的来自理论对手,也有的来自实践 经验。有关公共领域概念以及哈伯玛斯的相关学说的讨论文献,数量之大, 并不是一篇论文能完全涵盖的。本文只选择三个来自不同理论路线的挑战 或创见,分别是女性主义的道德观点、哲学家罗逖的实用主义、以及文化 研究的阅听人分析。它们在公/私领域的讨论上虽然重点不一、目标互异, 但却有一个令人讶异的共通点:即它们都认为公共领域理论需要更多来自 私人领域方面的平衡。女性主义者如姬利根等论称公共领域的论说伦理学 转折暴露了这个理论预设的男性道德观点,这需要家庭社会化中形成的关 怀伦理做为平衡;罗逖指出公共领域概念对共识、理性等的追求无助于人 类团结,更有用的做法是重新描述那些「偏差」私人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部份文化研究者则论证(对立)公共领域的概念化必须从私人领域开始,甚至 以私人领域为依归。
我认为这个共通点并不是巧合,也不仅是从哈伯玛斯理论本身必然导出 的结果,它更多是来自政治社会实践的要求。以台湾的民主化来说,我们 看到的与其说是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Habermas 1989),不如说是媒体领域 的「封建化」。党派的竞争分割了报纸的版面、电视的时段,甚至分占不 同的媒体山头(三台/民视,自由/联合),而这些都可以在新闻自由与公平客 观等原则下进行。我并非否认当前媒体开放带来的多元性,但这种多元性 在很大程度上的确是依循政治派系之争、以及相随的道德规范而界定的。 相对于此,弱势的、或「偏差」的认同议题却得不到媒体同样多的反省与 尊重、缺乏阅听人同样多的识别力(literacy)、激不起同样多元的公共论说。 我们看到主流媒体仍然把性别议题八卦化(周玉蔻)、娱乐化(变装秀)或道德 化(扫黄秀),把反社会行为个人英雄化(陈进兴),把青少年问题从众化或综 艺化(反毒),把社会福利议题爱心化及琐碎化(红白胜利)…。如果我们承认 这些流行文化并不是高举公共领域的理想就能「解决」的(事实也是如此), 那么我们就必须质问:是否我们公共领域实践太过偏重政治的民主化?我 们是否应更注意文化的民主化(不同于「民粹化」)?如果是,我们需要什么 样的公共领域理论来搭配它?毫无疑问,我们会需要一个更谨慎地反省公/ 私领域划分的理论。以同志议题为例,这个理论不但要问:什么样的道德 规范对同志是正义的,还要问什么样的生活对同志是好的?它不但要关心 公共空间里生产与流通的同志讯息,还要关心它们能否在私人空间里帮助 形成个人的集体认同?
或许现在正是设想一个后哈伯玛斯公共领域理论的时机。这个理论不必 放弃对普遍道德规范的追求,但必须在公共/私人、普遍/特殊、正当/良善、 共识/偏差等对偶之间寻求更大的协调。就这项任务的推动而言,本文当然 只是一个初步试探。但可以下结论的是,基于大众媒体同时贯穿公共/私人 领域这个事实,传播研究不能也不应该从这项任务中缺席。

注释
1. 这并非意谓我完全同意这类历史批评。我曾在别处试图从一个社会演化 的理论角度提出辩护,主张关于公共领域的历史诠释必须注意该理念的突 破与扩展在人类史上及当时社会里的重要性,而不能只拘泥于个别的事 件。参见戴育贤1995: 27-29。另外,Wach (1996)例示了哈伯玛斯公共领 域概念经过批判解读后,仍能有效地应用在历史研究上。
2. 在这里讨论公共领域理论的发展阶段时,我故意遗漏了哈伯玛斯的生活世界殖 民化理论。(Habermas 1975, 1987a) 简单地说,随着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公 共领域已经在概念上从「国家/市民社会」置换到「系统/生活世界」之间的夹 缝中,并且在金钱、权力等系统媒介的导引下,沦为负责产生足够的行政系统 正当性的伪公共空间。在这里哈伯玛斯已经从社会学角度申论生活世界的合理 化为沟通行动及实践论说备妥基础,但诚如Nick Stevenson (1997: 69)指出,除 非哈伯玛斯能够跳出系统的巨观向度,论证社会主体被赋予建立普遍约束规范 的认知能力,否则他为这个论说基础(或成因)的背书注定显得空泛。因此,我 们可以暂时称这个系统/生活世界理论为阶段3前的准备期。
3. 对于女性在道德自主性上次于男人这种印象的批评,早已得到女性主义在政治 社会方面的研究共鸣。简单地说,按照公/私领域的质朴划分,公领域被视为 政治的,而私领域则是非政治的。男人属于公领域,女人属于私领域,所以女 人不如男人懂政治。女性研究(例如Siltanen and Stanworth 1984)指出这种男女 政治能力落差的迷思部份来自男人不愿承认他们的政治度量其实充满偏狭主 义以及「私人」经验的反映;而要打破这种迷思,女人必须揭露公/私领域的 界限并不标示政治的范围,相反的,这界限本身就是政治过程所建构的。这里 值得厘清的差别是,相对于某些更具政治执着的「女性政治」提法,姬利根认 为她并非旨在提出「女人的道德」;女人道德观点对关怀与责任的着重乃是所 有道德成熟主体应该共享的。
4. 值得一提的是,罗逖偏重知识分子的立场甚至使得他认为这种欠缺发声管道的 问题也不存在。在他眼中,一般人只能使用共识语言做为他们的最后语汇,因 此根本没有所谓「受压迫者的语言」;他们最多只能从知识分子创新的语汇中 找到重新描述他们自我认同的方法——如果够幸运的话。
5. 哈伯玛斯(1987b)主要用作言冲突这个概念来批评傅柯等只看见语言「开显世 界」(disclosure of the world)功能的后现代理论家。他也暗示罗逖也有这个毛 病。(Habermas1996:4) 我认为罗逖的确无法回避这个冲突,毕竟他自己也承 认,即使语言不是再现或表现本质的媒介,它仍然是「沟通的媒介,社会互动 的工具,让某人自己和其它人一起相处的方法。」(Rorty 1989a: 41) 相关讨论 请参见Hoy and McCarthy 1994两人之间的辩论,尤其是pp. 33-40,175-182。
6. 哈伯玛斯批评罗逖把真相重新描述成有用性,因而混淆了「真」与「可证立为 真」两者的差异。在罗逖那儿,只要被一个社群偶然地合理接受为有用的,就 构成真。但哈伯玛斯坚持这还不够称为可以证立的真。「如果有人陈述"p"命 题,他或她就必须准备诉诸用理性跟其它公众促成的合意,来证立“p”,不 能只是我们这个专家的公众,这个由说理的人组成的较大公众,或由『我们当 中说法较好 (better versions)』的人组成的公众」。(Habermas 1996:21)
7. 除了公共领域理论外,我们当然不能忽视另一个影响公视建台运动的理论主 张,亦即反(KMT)霸权。这也使得公视斗争过程更为复杂:究竟文化的民主化 与政治民主化孰先孰后?换个方式问:公视应该以顺应政治的民粹趋势为优 先,还是以服务小众、弱势的精神做为支柱?据我所知,西方媒体与文化研究 无法处理这个问题,例如在英国,政治的民粹主义与文化的民粹主义乃是两个 不同的东西(参见McGuigan 1992: 3-4);而在台湾,两者就像连体婴一样,使 得政治的民粹多少是以压抑文化的多元声音为代价。我预期随着公共电视即将 自筹经费,这个问题终究会凸显出来。
8. 试举一例。Stevenson (1995)用公共领域的领导理念来辩护「公共传播文化」, 他认为在这种文化较能满足高层次的人类需求,例如「美学的而非工具性界定 的文化经验」(ibid.: 200)。但是一旦放弃将人类(或公众)当作需要启蒙的对象, 我们就不免要问:在什么基础上,这种文化经验肯定比消费者快感的文化经验 来得进步或高级?

参考书目
Ang, Ien (1991), Desperately Seeking the Audience, London: Routledge.
Baker, Keith M. (1992), "Defining the public sphere in eighteenth-century France:
variations on a theme by Habermas", in C. Calhoun (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pp. 181-211, Cambridge and London: MIT Press.
Baynes, Kenneth (1994), "Communicative ethics, the public sphere and
communication media", Critical Studies in Mass Communication, vol.11, pp.315-326.
Benhabib, Seyla (1992), Situation the Self: Gender, Community and Postmodernism
in Contemporary Ethics , Cambridge: Polity Press.
Curran, James (1991), "Rethinking the media as a public sphere", in P. Dahlgren and
C. Sparks (eds.), Communication and Citizenship, pp. 27-57, London: Routledge.
Eley, Geoff (1992), "Nations, publics, and political cultures: placing Habermas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in C. Calhoun (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pp. 289-
339, Cambridge and London: MIT Press.
Felski, Rita(1989), Beyond Feminist Aesthetics: Feminist Literature and Social
Change ,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Fleming, Marie (1995), "Women and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 in J. Meehan (ed.),
Feminists Read Haberma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Fraser, Nancy (1990), "Solidarity or singularity? Richard Rorty between Romanticism
and technocracy", in in A. R. Malachowski (ed.), Reading Rorty: Critical Responses
to Philosophy and the Mirror of Nature (and Beyond), pp. 303-321, Oxford:
Blackwell.
Fraser, Nancy (1992), "Rethinking the public sphere: A contribution to the critique of
actually existing democracy", in C. Calhoun (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pp. 109-142, Cambridge and London: MIT Press.
Gilligan, Carol (1982), In a Different Vo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Gilligan, Carol (1987), "Moral orientation and moral development', in E. F. Kittay
and D. T. Meyers (eds.), Women and Moral Theory, pp. 19-33, Totowa, NJ: Rowman
and Littlefield.
Haber, Honi Fern (1994), Beyond Postmodern Politics: Lyotard, Rorty, and Foucault,
New York and London: Routledge.
Habermas, Jurgen (1975), Legitimation Crisis, Boston, Mass.: Beacon Press.
Habermas, Jurgen (1979), 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 Boston,
Mass.: Beacon Press.
Habermas, Jurgen (1984),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on Action. vol.1. Reason and
the Rationalization of Society, Boston, Mass.: Beacon Press.
Habermas, Jurgen(1987a),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on Action. vol.2. Lifeworld
and System:A Critique of Functionalist Reason, Boston, Mass: Beacon Press.
Habermas, Jurgen(1987b), The Philosophical Discourse of Modernity,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Habermas, Jurgen(1989),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Boston,
Mass.: MIT Press.
Habermas, Jurgen (1990),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 in hi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Habermas, Jurgen (1992), "Further reflections on the public sphere", in C. Calhoun
(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pp. 421-461, Cambridge and London: MIT
Press.
Habermas, Jurgen (1996), "Coping with contingencies—the return of historicism", in
J. Niznik and T. Sanders (eds.), Debating the State of Philosophy: Habermas, Rorty,
and Kolakowski, Westport, Conn.: Praeger.
Hartley, John (1996), Popular Reality: Journalism, Modernity, Popular Culture,
London: Arnold.
Hoy, David Couzens, and McCarthy, Thomas (1994), Critical Theory, Oxford:
Blackwell.
Hoynes, William (1994), Public Television for Sale, Boulder, Colo: Westview Press.
Kellner, Douglas (1990), Television and the Crisis of Democracy, Oxford: Westview
Press.
Koivisto, Juha, and Valiverronen, Esa (1996), "The resurgence of the critical
theories of public sphere",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Inquiry, vol.20, no2, pp.
18-36.
McGuigan, Jim (1992), Cultural Populism,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McGuigan, Jim (1998), "What price the public sphere?" in D. K. Thussu (ed.),
Electronic Empires: Global Media and Local Resistance, pp.91-124, London: Arnold.
Morley, David (1986), Family Television, London: Comedia.
Morley, David (1994), "Between the public and the private: The domestic uses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 in J. Cruz and J. Lewis (eds.),
Viewing, Reading , Listening, pp. 101-123, Oxford: Westview Press.
Rorty, Richard (1980), Philosophy and the Mirror of Nature, Oxford: Blackwell.
Rorty, Richard (1989a), Contingency, Irony, and Solidar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Rorty, Richard (1989b), "Solidarity or objectivity?" in M. Krausz (ed.), Relativism:
Interpretation and Confrontation, pp. 35-50, Notre Dame, Indian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Rorty, Richard (1990), "The priority of democracy to philosophy", in A. R.
Malachowski (ed.), Reading Rorty: Critical Responses to Philosophy and the Mirror
of Nature (and Beyond), pp. 279-302, Oxford: Blackwell.
Sauer, James B. (1996), "Discourse, consensus, and value: conversations about the
intelligible relation between the private and public sphere", in S. L. Esquith (ed.),
Political Dialogue: Theories and Practices, (also known as Poznan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the Sciences and the Humanities, vol. 46), pp. 143-66, Amsterdam:
Rodopi.
Scannell, Paddy (1992), "Public service broadcasting and modern public life", in P.
Scannell, P. Schlesinger and C. Sparks (eds.), Culture and Power, London: Sage.
Schudson, Michael (1992), "Was there ever a public sphere? If so, when? Reflections
on the American case", in C. Calhoun (ed.), Habermas and the Public Sphere, pp.
143-63, Cambridge and London: MIT Press.
Siltanen, Janet, and Stanworth, Michelle (eds.) (1984), Women and the Public Sphere,
London: Hutchinson.
Stevenson, Nick (1995), Understanding Media Cultures: Social Theory and Mass
Communication, London: Sage.
Stevenson, Nick (1997), "Media, Ethics and Morality", in J. McGuigan (ed.), Cultural
Methodologies, London: Sage.
Wach, Howard M. (1996), "Civil society, moral identity and the liberal public sphere:
Manchester and Boston, 1810-40", Social History, vol.21 no.3, pp.281-303.
戴育贤 (1995) :《政治商品化—电视收看对民主素质的危害》,辅仁大学大众传播
研究所硕士论文。
 

叶允斌:从公共性到交互主体性——一个Habermas观点的探究
  http://www.nhu.edu.tw/~society/e-j/37/37-29.htm
管中祥:从Habermas的沟通观再思考媒体传播过程的权力意义
  http://www.benla.mymailer.com.tw/study/study-29.htm

杨意菁:公共、公众、民意与媒体再现
  http://www.mediainchina.com/pages/xsyjy/cmywyj/szyj/2003-09-28/389.htm
苏钥机、李月莲:新闻网站、公共空间与民主社会
  http://www.mediachina.net/academic/xsjd_view.jsp?id=1250
陶东风:大众传播·民主政治·公共空间
  http://www.culstudies.com/rendanews/displaynews.asp?id=501

江宜桦:公共领域中理性沟通的可能性
  http://www.beiw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6&RootID=17966&ID=17966
展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传媒
  http://www.beiw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6&RootID=13477&ID=13477
展江:警惕传媒的双重“封建化”
  http://www.beiw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6&RootID=14166&ID=14166

许纪霖: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
  http://www.beiw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6&RootID=14174&ID=14174
闾小波:放大的公共领域与流产的政党营销――以“宋教仁案”为析
  http://www.beiw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2&RootID=10432&ID=10432
清末上海民间报刊与公众舆论的表达模式
http://www.wsjk.com.cn/gb/paper18/16/class001800010/hwz123910.htm

公法评论网站公共领域专题
  http://www.gongfa.com/gonggonglingyuzhuant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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