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介绍产权分析方法兴起的过程和原因,说明产权分析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方法?并用产权分析方法阐释几个现实经济问题,以说明产权分析方法的现实意义。
一、产权分析方法的产生
产权分析方法产生的标志是科斯于1960年10月发表的一篇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在这篇论文中,科斯使用了一种不同于常规经济理论的分析方法。
科斯是这样提出问题的:一个工厂的烟囱排出来的烟尘给临近的居民造成了经济损失。比如说,由于烟尘的污染,居民要增加维护健康的费用、保持环境优美的费用,等等。对于这一类问题,通常的做法是:有关部门要求工厂对居民给予赔偿,或者为此对工厂征税,最严重的是法院责令该工厂迁走。在科斯看来,这些并不是很好的办法。因为,这些措施虽然保护了居民的利益,但是同时损害了工厂主的利益。如果,受到损害的工厂主的利益大于被保护的居民的利益,从效用最大化的角度说,上述做法就是得不偿失。科斯认为关键是要避免较严重的损害。他指出:“我们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地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1>
如何才能避免较严重的损害?科斯用农夫同养牛人的著名案例给以了说明:一位种植谷物的农夫同一位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由于牛有随便走动的习惯,就可能践踏或吃掉谷物,给农夫造成经济损失。这样,在种植谷物的农夫同养牛人之间就产生了利益纠纷。 为了解决这个纠纷,并且使双方都能满意,农夫同养牛人之间进行了一轮又一轮的讨价还价。结果怎样呢?科斯分两种情况作了讨论:第一种情况是交易费用为零,第二种情况是交易费用不为零。
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农夫和养牛人可以进行不断的讨价还价,经过多次讨价还价,最终形成了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即养牛人和农夫的产值都达到了最大化,土地的使用效率也达到了最优。科斯在分析时分别假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养牛者无权损害农民的利益,必须对农民的损失作出赔偿;二是养牛人有权损害农民的利益,不必赔偿,而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主动对养牛人进行“赎买”。分析表明,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双方能够自由地讨价还价,无论是养牛人有权还是无权损害农夫的利益,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双方都能找到符合自身利益的,产值最大的方案。如果存在交易费用,结果就不同了。由于存在交易费用,讨价还价就要付出代价。因此必须对权利做初始界定。因为,如果不对权利做出初始界定,责任和利益关系不明确,同谁谈判?同谁交易?这些起码的问题都不清楚,谈判就无法开展,也就不可能产生资源的最优配置。也就是说,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
效率产生影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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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分析结论后来被斯蒂格勒概括为著名的“科斯定理”。<3>
本文不去分析和评价科斯定理及其重要意义。对这个问题国内学术界已有不少介绍。本文所关注的是推导出科斯定理的这种分析视角、方法以及它们的实用价值。因为,在笔者看来,作为一个科学结论的科斯定理和产生这个科学结论的研究方法,对于我们理解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现实问题同样重要。
从前面的简单归纳中,了解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人已不难看出,科斯在这篇著名论文中,使用了不同于以往经济学家们------无论是主流还是非主流派的、传统的和惯用的分析方法。由科斯所开创的这种分析方法的核心,就是把生产要素视为权利,把产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正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最后的总结性文字中所指出的:传统经济分析方法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来自关于生产要素的错误概念。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使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力。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当作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4> 后来,他在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奖仪式的演说中更加明确地指出:“我在《社会成本问题》论文中表明: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并不是像经济学家经常所认为的那样,是物质实体,而是采取某些行动的权利,这些权利是由个人所拥有的、并由法律制度所确定的。”<5>至此,我们不难看出:所谓产权分析方法,其实质就是研究并揭示产权配置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
在理论上,可以说科斯是一位开创者。然而,同任何理论创新一样,这项开创性的工作,是反映了传统的主流经济理论所面临的困惑。
我们知道: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中,产权从来没有受到重视。不关注产权的新古典经济学,在解释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现象时还有一些说服力。因为,一般来说,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国家从十八世纪开始就逐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对于他们来说,在经济发展的主要方面和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产权制度不是太大的障碍。然而,在把不关注产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用于解释和指导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时,就很有一些捉襟见肘了。
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经济发展取决于土地、资本和劳动三大要素的投入量。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经验,并没有给这个原理提供普遍的、有说服力的证据。事实证明:那些资源禀赋条件较为优越的国家(最突出的代表是前苏联和中国),并没有取得最好的经济绩效。同样,那些一味注重引进外资而忽视自身的改革的国家,如七十年代的印度和南美的一些国家,同样未能摆脱困境;而取得令世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的,恰恰是那些资源禀赋条件差,注重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并为产权提供完备的法律保护的国家和地区。
正如《发展经济学的革命》一书中所指出:“与其说发展依赖资本积累,不如说经济发展创造了资本。”<6>“良好界定的产权带来竞争的繁荣”。<7>而那些包括计划经济在内的经济体制失败的教训“不在于经济中缺乏物资资产,而在于经济中损坏了或未能培育出成功的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整套制度。” <8>
上述这些对战后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发展经验和教训的反思,是产权分析
方法受到普遍重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科斯的开创性研究很快引起了经济学同行的兴趣。美国经济学家诺斯用产权分析方法研究了经济史,从而创立了制度变迁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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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香港大学国际金融学院院长的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运用产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亚洲和台湾地区农业中的土地租佃问题,开创了合约理论研究的先河,极大地提高了经济理论对现实经济问题的解释力。<9>这些都说明了产权分析方法的使用价值。
二、产权分析的意义
在笔者看来,产权分析方法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产权分析为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失灵”的原因提供了一个科学的解释。
“市场失灵”是人们批评甚至否定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原因。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就是针对“市场失灵”而言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批评者的眼中,“外部性”是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克服的困难。在哪些批评者看来,对于“外部性”,只能借助于市场经济体制外的手段,即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去解决。而科斯的分析却告诉我们:只要产权被界定,当事人之间能够自由地讨价还价,“外部性”是可以解决的,根本无需法律或行政手段的介入。
除了“外部性”之外,从经济运行的角度看,所谓“市场失灵”还指市场无法形成均衡价格,以及经济主体拒绝对价格讯号作出理性的反应。从产权分
析的角度看,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由产权没有被界定或者没有被充分界定引起的。道理很简单:产权制度首先是一种自负盈亏的责任制度,没有对“盈”
的追求,对“亏”的恐惧,当然就不会对价格的起伏作出积极的反映。因为,“由竞争和价格信号所带来的利益结局只有建立在有效的产权基础上才能实现。”“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它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10>
否定市场经济的又一个根深蒂固的重要理由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必然导致垄断,为了防止垄断,必须借助国家干预。对此,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肢解”微软公司所引发的争论很值得我们思考。以弗里德曼、张五常和P.克鲁格曼等一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们认为,由自由竞争引起的垄断并不可怕。因为,只要产权归谁所有是清楚的,产权交易是自由而无障碍的,垄断者就会时时处于竞争者的威胁之下,不可能形成垄断价格。而对于市场竞争者来说,有主导未来市场的可能,恰恰是企业发展的推动力。<11> 这就是说,真正可怕的垄断只是那种由政府管制实施的垄断。道理很简单:政府并不是一个与自身行为的经济后果休戚相关的责任实体。
第二,产权分析尤其适用于分析非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的决策问题。
产权分析方法的实质在于它把权利看作为一种资源。这也是它区别于其它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基本特性。
我们知道:在非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主体没有或不完全具有定价权,资本的流动转移也受到限制。从而价格对资源配置的调控不起决定性作用。这就决定了以分析价格运动为核心的传统的均衡分析方法难以发挥作用。因为,均衡分析模型只能在“价格机制对经济生活起着决定性作用时,才可以为经济运行中的许多问题提供满意答案。”<12> 而在这种情况下,产权分析方法却可以
大显身手。 如果价格机制不起作用,决定资源配置的往往就是各种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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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利和行政权利。而产权分析方法正是考察权利结构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因此,产权分析方法是“分析非市场条件下资源配置的特别有效的工具。”<13> 产权分析在这方面的特长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集中给以说明。
第三,产权分析有助于我们认清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关键,从而增强操作的科学性。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其实质是权利结构的调整。由于传统经济学(包括马克思的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没有把生产要素看作为一种权利,更没有把权利视为一种生产要素,因而我们当初对于改革的实质并不是很清楚。所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转入城市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关注的是利润如何在政府同企业之间分配。在利润留成的弊端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后,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末,又发生了“改价格还是改企业制度?”的争论。事实证明,没有产权结构的改革,放开定价权限而无产权约束,下放定价权的结果必然是“比价复归”,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经过了这样一个曲折的过程,直到1992年以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逐渐成为共识。党的“十五大”把国营企业改革的目标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可以说,如果我们能够比较早地用产权分析的视角来看待和研究我国的经济体制,尤其是国营企业的改革,并以此进行社会动员,也许我们改革的成本将会大幅度降低。
三、产权分析对我国几个现实经济问题的阐释
从产权分析的角度看,任何经济体制的转轨本质上都是权利结构的调整和转换,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也不例外。如果说有什不同的话,只是这种转轨比其它经济体制的转轨更加艰巨。因为,即使在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也难免发生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何况把原来就持有的权利交给法人或自然人。从权利结构转换这个角度,我们就不难理解:产权分析方法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更加清晰地看清楚我国改革和发展中的若干现实问题。笔者试图使用产权分析的几个基本原理对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几个现实问题做一些分析:
1、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是培育出产权主体,管理和调控方式只能针对产权主体的行为方式来设计,从实证逐步走向规范。
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这是产权分析方法所揭示的一个重要原理。从本文第一部分所分析的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养牛人和耕种土地的农民不是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的主人,没有对于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和收益权,即使交易费用等于零,他们也不会有讨价还价的动力和热情,
从而就不可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由此可以看出,不可设想能够建立起一种
没有产权主体,却可以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市场经济。
事实上,我们过去搞的承包制,现在所进行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管主观上是否意识到,其实质都是在寻找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哪个“产权主体”。所谓“产权清晰”,其核心就是要使产权归属于一个明确的主体:这个主体愿意而不是拒绝进入市场,愿意服从市场的“游戏规则”;能够而且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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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承担由“外部性”所发生的成本;能够节约交易费用。
明确上述问题的重要意义是:我们应该懂得,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整顿经济秩序,实行政府管制,一切管制措施都必须有利于而不是阻碍产权主体的发育。否则,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将会遥遥无期。
然而,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这恰恰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因为,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脱胎出来的政府,其管制意识比较强,管制机制也比较健全,这一切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已经习以为常,驾轻就熟;而市场主体生命力稚嫩而脆弱,发育缓慢。面对这种局面,政府的管制应该有节制。如果由于管制而抑制了市场主体的发育,从长远来看是得不偿失。
人类文明史表明:“人类社会的经济秩序,并不是像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条
理井然的和由人类理性构设或设计的产物,而是人类行动的结果。”<14>然而,这个道理并非所有人都懂得,一百多年前亚当·斯密就揭示过一种现象:“在政府中掌权的人,容易自以为非常聪明……他似乎认为他能够像用手摆布一幅棋盘中的各个棋子那样非常容易地摆布若大一个社会中的各个成员;他并没有考虑到:棋盘上的棋子除了手摆布时的作用之外,不存在别的行动原则;但是,
在人类社会这个大棋盘上每个棋子都有他自己的行动原则……”<15>
其实,冷静分析,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大量经济问题产生的根源与主体不到位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去年上半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16>就不难看出,象“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的弄虚作假……”以及“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等等,都是同主体缺位有直接的关系。对于这些问题,靠管制恐怕难以奏效,甚至适得其反。
说到界定产权的重要性,有必要回顾在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曾经发生过的那场“以价格改革为中心”还是“以企业制度改革为中心”的激烈争论。历史上的这场争论,用今天产权分析的语言来说,就是“以调控手段的改革为中心,还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事实证明,无视产权主体是否存在,以为放开定价权就可以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想法实在是太幼稚。“价格具有衡量收益大小的能力。而产权的实现程度对这种能力的高低又会产生重大的影响。”<17> 也就是说价格的调控能力取决于产权的实现程度,不可能离开产权制度来讨论价格机制的作用。
从产权分析的角度看:“每一个定价问题都是一个产权问题”, <18>没有产权制度的改革,没有产权的激励与约束,放开价格不仅是无用的而且是危险的。直到今天,我国一些城市的房地产价格长期偏高,商品房大量闲置也无动于衷,其根源正在于这些经营者不是产权所有者,他们用不着去考虑资金周转速度。
顺便指出:当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视角聚焦于价格,片面迷信价格的调控作
用,以至于出现了“价格闯关”这一类幼稚可笑的口号,与我们对西方经济思想的肤浅理解有关。当时我们只看到经济杠杆有调控作用,却没有看到任何一
种调控手段要收到预期的效果,都必须具备一个相应的制度基础。对于市场经
济的调控手段来说,这个制度基础的核心就是产权。这就是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所证明的重要思想: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而有效率的组织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和产权保障。没有产权制度提供的激励和约束,任何“经济杠杆”都不可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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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公共领域的财产或资源出现稀缺的时候,必须对它们的产权作出界定。没有明确产权主体的财产或资源将遭到各种社会权利的攫取。公共领域的财产或资源被攫取的界限是直到它们的边际价值等于零,可见无论从经济、社会还是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这种攫取都极具破坏力,这就是“公地悲剧”。
根据“公地悲剧”的原理,我们可以解释现实生活中的许多问题。 比如: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以后,我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土地产出率有了极大提高。但是,同时在有些地方也出现了肥力降低,土地品质退化等问题。问题的根源在那里?在笔者看来,问题出在我们是用所有权的分析方法来看待土地承包制的。按照所有权的分析逻辑,归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可以保持不变,只要把土地的经营权承包给农户,就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然而按照产权分析的逻辑,问题就没有这样简单。产权分析认为:土地具有多种属性,从而应该有多种产权。“产出能力”是一种属性,应该具有产权;土地的肥力也是一种属性,从而也应该具有产权;土地的“产出能力”这种属性同“土地肥力”这种属性并不完全等同,从而土地“产出能力”的产权替代不了“土地肥力”的产权。承包制承包了土地产出能力的产权,而使“肥力”这种属性被置于公共领域,农户就可以通过过度使用化肥等手段“攫取”“肥力”这种公共资源。经过一段时间后,土地肥力必然下降。那么,将土地肥力纳入承包的范围是否就能解决问题呢?从产权分析的角度看,问题不在于将那些内容纳入承包的范围,而是在于:产权是很难完全界定的。因为资源的属性会随着人们对资源开发价值认识的不断深化而拓展。因而承包总会使一些资源的使用价值被遗留在公共领域,流失掉了。用这个分析方法,我们也可以理解企业承包中的一些弊端。
事实上,近年来已成为中华民族心头大患的愈来愈严重的西部地区荒漠化问题,其经济根源也可以用“公地悲剧”来解释。
对于土地荒漠化的成因,人们往往把它归结为滥伐、滥垦、滥采、滥牧,等等,其实上述因素是表面现象。问题在于:为什多年来这些现象得不到有效
制止?对此,我们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北部乌珠穆沁草原的退化过程可以看的很清楚:20世纪60年代乌珠穆沁草原山青水秀,牧草过膝盖,当地牧民自豪地说,我们的羊只吃草尖不吃其他,否则品种退化;70年代,牧民的牲畜逐渐增多,嘴多了,草少了,牧民退一步说,我们的羊只吃草梗不吃别的;80年代,牲畜过多,草梗也不够吃了。牧民们则说,我们的羊只站着吃草,不吃躺下草(指干草);90年代,越来越多的牲畜不但把青草吃光了,连干草也不足了,牧民又说,我们的羊只吃草,不吃料;现在,这里的牲畜连料也吃不饱了。<19>
从表面上看,是过度放牧导致了土地荒漠化,其实,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问题在于:草场是集体的,是公共资源(笔者注:最近牧区已经把承包范围扩大到了草场);羊群是牧民自己的,是私有财产,而放牧者的动机是维持最大量的羊群数,至于对草场的影响,因为土地状况与个人没有直接的关系,同时放牧中产生的损失或成本不是完全由本人承担,而是可转嫁他人。过度放牧造成的草场退化,过度砍伐森林造成水土流失的损失,不是由放牧人或砍伐人来承担,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受约束。产权形式的无效性,势必影响到经济发展,事实上,牧民们也饱尝了草场退化、牲畜品种退化、利益下降之苦。但只要土地产权不清楚,牧民们就没有改良草地积极性,原因就在于他们投入的资本收益不完全归他所有,还有可能被他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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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产权不清导致过度放牧、水土流失并不是先例,世界上其他地方也曾发生过。如美国印地安人的那瓦和族,因其土地属公共所有,没有明确的主体,结果出现了过度放牧,土地质量下降;不仅损失了受欢迎的种植品种,还导致了严重的风沙和水土流失,导致了牲畜死亡率升高,产羊率降低、羊毛质量低劣和畜牧收入下降。<20>
3、任何一种形式的社会经济活动都需要激励和约束,而清晰的产权能够把激励和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一个社会,要组织社会经济活动,没有产权制度来执行激励和约束,就必然会用其它办法来替代。问题在于,从社会经济资源耗费的角度看,那些替代办法所起的作用比起产权制度来是成本大还是小?效率高还是低?
我们知道,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我国的大大小小的政治运动很多。过去我们多从政治的角度上来理解这些现象。事实上,回顾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直到改革开放的那一段历史,不可否认,有一些政治运动带有十分明显的经济目的,那就是“激励”。道理很简单:由于没有产权,政治运动就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替代方式,来执行约束和激励。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全出自农民的自发性,并不需要政府花费多大的动员成本就很快推广。在笔者看来,形成这种差异的根源就在于当年的“农业合作化”忽视了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没有产权的激励,就只能通过外力来推动。而八十年代末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正是把土地的产权还给了农民,有了产权的激励,也就用不着其它任何动员方式,用不着讲更多的道理,广大农民就愿意接受这个制度。<21>(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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