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與效率?嘿嘿嘿事件法律判決的經濟思維[原创]
王光旭 博士班研究生 台灣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
副總統呂秀蓮控告新新聞「嘿嘿嘿」事件的官司,最高法院於四月二十九日判定新新聞因未盡查證義務,又未能證明呂副總統確有傳播陳水扁總統緋聞的事實,其報導鮮有過失,敗訴定讞。然新新聞卻認為判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是對台灣新聞自由的最大傷害,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傷害。
很明顯的,針對此判決的討論,社會輿論均聚焦於以下幾點論述:其一、此判決是否符合釋字第五0九號合理確信原則;其二、公眾人物必須接受較一般人更嚴苛的監督,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思維,新聞媒體有監督政府的權利和義務,在討論公眾問題時,應該不受任何的拘束;其三、雖然此次判決在媒體報導侵權行為的過失認定上,是採取較為寬鬆的尺度,從輕酌定媒體的注意義務,然對於台灣新聞界今後挑戰大人物時,是否會因為此判決而產生寒蟬效應,進而扼殺了未來媒體與公眾批判政府的呼吸空間,對民主造成無以估計的傷害。從上述可知,對於此案的判決,社會上的論述仍是以法規、道德規範的合理性為思考問題的原則,所側重的是判決是否公平、正義的問題。然筆者以為,若這個判決從經濟的觀點來思考,也許更能突顯出一些價值上的問題。
學經濟的人來思考問題,免不了要針對成本和效益做出解釋,然何謂以經濟的思維來思考法律的問題,浦士納法官便曾經為此做了很好的註解:對於公平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於代價。換言之,追求公平正義時,不能只注意事件的結果,而是要考慮該事件所付出的成本和獲得的效益。以法來思維,是希望能尋求出一個客觀的公平正義,然若公平正義的價值,並非是如此輕而易舉,或是在判定上需付出相當大的社會成本,在判決上,便容易為了合理的解釋而忽視付出的成本。進言之,法律對於公平正義的論述是訴諸於抽象的理念以套用到真實的世界,然經濟對於權利的思考,卻是從真實的世界中來尋找解釋的材料。若從經濟的思維而言,客觀的公平正義並不存在,特定時空下的公平正義,明顯的是由環境中相關條件所烘托而出,相對而言,對於正確的解釋就比法律來得有彈性。
就寇斯的理論而言:一樁行為的施與受雙方,有其交互性質。譬如,若有一河川的上下游各有一個工廠和農田,若說工廠的污水影響了農田的收益,表示工廠是因,農田收益是果。然這樣的現象,也可以說是因為農田的存在,才使得工廠的污水成為問題,因此,釐清是非和判斷責任,就不是那麼的想當然爾。另一方面,若考慮到何者的判決才是促進社會總體福利極大的選擇,假設若工廠的運作能替社會創造200分的產值,然農田的耕作卻僅能替社會創造100分的產值,很明顯的,將產權界定給工廠,社會總體福利就增加200分,若產權界定予農田,相對來說社會所獲得的總體效益就比工廠少100分,對於社會而言,明顯來說選
擇工廠要比選擇農田所達至的社會總體效益更高。一般的法律思維,皆從所謂的損害賠償來著手,也就是針對外部性賦予判決依據,然就經濟的思維而言,並沒有所謂的外部性或外部效果,問題的關鍵,仍是在於如何界定兩者之間的產權,在於如何判決能使社會總體福利相對獲致較為有利的結果。也就是判決的重點在於鼓勵資源往高經濟效益的方向分配,抑或損害的成本應該由能以較便宜的方式防止損害的一方負擔。
回到嘿嘿嘿一案的爭議,該案顯然是因為新新聞的報導明顯的造成了呂副總統的負外部性而造成,表示新新聞的報導是因,呂副總統的名譽受損是果。由外部性的觀點來看,言論自由的界限,是在於言論自由所造成外部性的大小,倘若媒體監督公眾人物或政府機關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健全民主法治的展現,那新新聞的報導,是否是一種負面的外部性呢?還是一種民主權利的運用與伸張?當中的因果關係是否成立?如今新新聞敗訴的判決,可能引發未來媒體或公眾批判政府的呼吸空間相對壓縮,是否又是該判決下社會所需負擔的成本?在本案中,如果我們將民主法治的健全視為等同於社會中言論自由的展現,言論的自由度便是反映了社會總體效益的多寡,法律的規範與判決便是要維護社會福利極大,也就是判決的結果要對民主法治的精神的維護創造相對較高的價值才是一個正確的判決。由此可知,問題的關鍵,首要便是要釐清在產權的界定上,如何界定才能促使社會總體福利達至較有利的狀態。在此效率界定的思考基準下,若判新新聞敗訴,雖然在某種程度上解決了呂副總統的負外部性,然而卻造成爾後媒體監督政府的寒蟬效應,反而會使由論自由的空間受到某種程度的壓制,那這樣的判決便會降低社會總體的效益;倘若判新新聞勝訴,言論自由與監督政府獲得了法律更進一步的保障,政治人物更容易承受來自於媒體言論所附予的高道德標準監督,對社會整體而言,這樣的判決便具備了較高的效益。另一方面,基於言論自由為維持民主法治的基本權利來解釋,若以判決敗訴兩造所承擔的成本來估算,呂副總統若敗訴的話,成本的承擔便是個人名譽的損失,然新新聞敗訴的成本,卻有可能是言論自由的扼殺與民主法治的低落,那明顯而言,判決呂副總統敗訴社會所承擔的成本較低。
反過來說,倘若產權界定的關鍵,認為維護個人名譽比保護言論自由帶給社會的總體福利更為豐厚,那當然就是另一種不同的解釋了。進言之,雖然言論自由與監督政府獲得了法律更進一步的保障,也許爾後言論自由就會被無限上綱,政治人物更容易承受來自於媒體言論所附予的負外部性,相對而言便容易遭致惡意侵權的危害。若兩者判決所造成的影響輕重,並無差別,那判決任一結果,皆不會影響社會的資源配置,然我們都知道,現實環境中兩者也許可以在某幾個指標性的基準上,判斷出何種判決對社會的總產值有增進或削減的作用。因此,我們要透過法律來伸張正義時,相對來說便成為增進或削減社會總體效益的關鍵。
言論自由的權利,普遍受到各法治國家的保障,筆者並非要為此事件的判決結果良窳做一評判,只是法律有時而窮,基於抽象的思維未必能體現完全的公平與正義,有時反而更容易墮入意識型態的紛爭。筆者嘗試將正義與效率的概念作一連結,由效率的角度來闡釋正義,在道德和正義的標準外提供一個也許是一個更單純、更合乎社會正義的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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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光旭在1999年從台灣中正大學歷史學系畢業,2002年獲得東海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學位,並於同年考上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博士班,其有興趣且計畫進一步專攻的領域為新制度論、網絡分析、社會資本理論。他曾於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多次擔任國科會及衛生署的專案研究助理,目前他擔任國立政治大學經濟論文索引資料庫建制計畫的專任研究助理,協助主持人童振源博士進行相關研究及行政工作。更多個人資訊資訊請參考他個人網站:http://home.pchome.com.tw/personal/ccuh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