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上善若水 文章选自,汪丁丁2002浙大讲义

“在外地主”(absentee-landlord)愿意支付费用“Ca”以保护其“法权”(legal rights),可供选择的方案包括“代理人”和“修围墙”等等。

农民i(i =1,2,3)愿意支付费用“Ci”,i =1,2,3,以获取其“法权”之外的收益。可供选择的方案包括“放牧”和“收割”等等。

“可供选择的方案”的集合依赖于当事人的技术性知识与制度性知识。因为这些知识提供了关于方案的“费用”的信息与判断。

均衡时,边际单位土地对地主的价值MRa与地主为保护该价值时所付的费用MCa相等;边际单位土地对农民i的价值MRi与MCi相等,i=1,2,3。
在均衡的边界以外的土地,对一切人而,而言价值“≤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