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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12-30 3:07:46
2003焦点事件回溯——新闻知情权及其背后的潜规则
美国传媒经常被称为“政府的监督者”或“公众知情权”的捍卫者。本文显示,由于传媒对信息的需求,2003年,中国公众对“知情权”的要求显得尤为迫切,它意味着甚至包括外国人在内的平民百姓,现在也有机会接触他们以前无法得到的信息;
然而,仅仅从新闻学的视角研究“知情权”,似乎无法解释通透本年度的焦点事件;一边是中国民众对新闻知情权的高涨情绪,一边是新闻事件焦点之后一个个颇为玄妙的不同迷局,大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看来,中国目前的“新闻知情权”,必须引入一个能够进行合理解释的概念——潜规则;
本文试图通过 新闻学中的传统的“新闻知情权” 理论和社会历史学新兴的“潜规则”理论,对2003年新闻焦点事件一一回溯,探讨“新闻知情权”与其背后的“潜规则”之间的博弈过程,为中国公众的“新闻知情权”贡献积极的思维力量。
2003年,在新闻学研究范畴,是一个意义极其重要的年份。“新闻知情权”从来没有像今年这样备受关注;从年初的SARS风波到年末的“刘涌事件”,传媒或多或少城为“政府的监督者”或“公众知情权”的捍卫者,而新一届政府也以其积极的姿态,对“公众知情权”予以高度的尊重,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已经成为了新一届政府的执政理念之一。
然而,仅仅从新闻学的视角研究“知情权”,似乎无法解释通透本年度的一些焦点事件;
龚建平被判十年徒刑,中国足坛的打假扫黑就这样结束?
一连串的演艺界性丑闻无疾而终,演艺圈的性索取、性贿络就不是普遍存在?
刘涌被匆匆处以极刑,沈阳黑社会就被彻底清算?
。。。。。
“新闻背后的新闻”也许是我们永远也无法知道的,也许是无法简简单单用“新闻知情权”来要求的。。。
一边是中国民众对新闻知情权的高涨情绪,一边是新闻事件焦点之后一个个颇为玄妙的不同迷局,大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看来,中国目前的“新闻知情权”,必须引入一个能够进行合理解释的概念——潜规则;
本文对2003年新闻焦点事件一一回溯,探讨“新闻知情权”与其背后的“潜规则”之间的博弈过程,对中国公众“新闻知情权”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于新闻知情权
所谓知情权,是指社会公众(即公民和法人等)知悉、获取社会资讯、公共信息的权利和自由。确立知情权概念的主要贡献及现实意义在于:它以简约、明了的形式表达了社会公众对现代社会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要求和权利意识,从而为当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社会公众权利”建设展示了一个重要的、不容回避的主题。
知情权源于有关国际法及大多数民主国家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它一般被认为是从言论自由权与新闻自由权中引申出来的一项“潜在”的权利。言论自由权亦称表达自由权,意指人们具有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权利和自由。其核心内涵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以及传播某种事实、意见的权利和自由。
1945年前后,美国著名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Cooper)首先使用了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这个概念。它指的是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权利。而新闻媒介对政府行为的报道就成了公众享有和行使知情权的重要途径。20世纪60年代以来,知情权更从作为保护新闻自由的原则依据被众多学者理解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即我们今天广泛讨论的各形各色的知情权。本文所涉及的仅为新闻的知情权问题。
现在已有不少国家对这种知情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如1951年,芬兰颁布《政府文件公开法》,将知情权从新闻报道中的自由权独立出来,加以确认。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Information Act),在原则上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有的信息资料,并规定了保密权的限制条件。1974年,美国对该法的修正中,进一步扩大了政府公开其文件材料的范围,并规定了在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时候公民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法律程序。日本于1981年1月通过《情报公开权利宣言》,并将知情权列为国民的固有权利之一。(参见徐耀魁主编《西方新闻理论评析》第189页)
在中国,知情权虽然并没有被作为一项法定的公民权利加以规定,但是不难看出,在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是有宪法保障的,而且在实践中也逐渐得到重视和推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新闻活动中,《宪法》规定的这条权利的主要内容于是逻辑性地包含:(1)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获得和传播国内外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2)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的重大事务、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利;(4)公民有权获取知识,参加娱乐,满足文化生活的需要。(参见顾理平《新闻法学》第97页)这里显然包括作为权利主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础。因为人们先要知情,才谈得上去行使其他的权利。1990年新闻出版署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报纸“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方针和政策;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职能,可以推理受众有从报纸获取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各种信息、知识的权利。(参见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第53页)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更体现了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对知情权的承认和重视。
知情权的内容基本有以下几种类型:(1)政治知情权,即社会公众依法享有了解知悉国家政治事务及其活动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活动的义务。这一权利内容,现今普遍被称之为 “政务公开化”要求。(2)社会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权知悉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并有权进一步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生产、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资讯。(3)自我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知悉和掌握有关自己的或与自己密切联系的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如公民的出生概况、健康状况、居住环境等基本情况;在不妨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法人有权获得一切对它有用的信息,包括法人对其内部成员的有关情况的以及要求加入其组织的人的基本情况。而采访权的内容则是以知情权的内容为核心,并以不断地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为己任,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地提供各方面的资讯信息。
知情权、采访权概念及其理念的确立,无疑给新闻出版界等舆论单位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了满足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通过自身去接收世界上的形形色色的事件、信息再予以公开化,且由国际法及各国的宪法、法律等作为后盾。行使知情权、采访权不仅是社会公众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也是社会公众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诸如我国1997年颁布施行的《防震减灾法》明文规定: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与灾情。因此,如果今天什么地方即将或已经发生地震,任何组织或官员若要封锁消息或瞒报、漏报、错报震情与灾情,那就是违法的行为必将负法律责任。又如在“非典”时期,我国政府依法每天及时公布“非典”疫情信息,这一做法从根本上讲,是政府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媒体予以大量的采访报道,也是基于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并履行其应尽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潜规则
“潜规则”是历史学者吴思先生在《潜规则》和《血酬定律》两本书中提出来的新概念,吴思在《潜规则》台湾版序中这样解释“「潜规则」这个词,来自我对当代中国的观察和揣摩。我估计每个中国人心里都明白,明文规定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套不明说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支配生活运行的经常是这套规矩,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制度,不明白这一点就难免要吃亏。等到钉子碰多了,感觉到潜规则的存在了,尊重这套不明说的规矩了,人就算懂事了、成熟了、世故了。”
吴思先生进一步揭示它的内涵时说:
这本书在大陆出版后,不断有朋友向我追问潜规则的定义,我一直推说书里有。《潜规则》一书中确实有两处类似定义的段落,尽管有点糊弄事。当然糊弄事未必不好,「潜规则」本来就是对一种大家并不陌生的社会现象的提示,这个词可以唤醒各种各样的个人知识,启发有心人继续深入探索,如果给出一个定义倒有僵化之虞。定义不过是一块垫脚石,彼岸莽莽社会丛林中的真实生态,才是真正要紧的关注对象。
不过,想通了这一点,给出定义倒又无妨了。下边姑且说说潜规则的定义。
有一天,一位在美国大学里赶写论文的朋友在互联网上抓住了我,非要我当场给出潜规则的定义不可。急中生智,我列出了五项要点:
(一)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二)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加害能力,在具体的社会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
(三)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稳定预期;
(四)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代表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
(五)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利益代理人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理人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我还特别提请那位朋友注意:在潜规则的生成过程中,当事人实际并不是两方,而是三方:交易双方再加上更高层次的正式制度代表。双方进行私下交易的时候确实是两个主体,但是,当他们隐蔽这种交易的时候,就变成与正式制度代表对局的一个联盟。隐蔽本身就是一种策略,这种策略的存在,反映了更高层次的正式制度代表的存在。
用“潜规则”解读2003焦点事件
龚建平事件——足坛无法说破的潜规则
2002年下半年持续半年的足坛打假扫黑风暴,以龚建平最终被判刑落下帷幕。
2003年1月29日下午6点20分,在一辆警车和一辆救护车的前后护送下,龚建平被押离了宣武法院。受贿37万元被判10年,“中国黑哨第一案”在春节前的寒风中落幕。 29日,龚建平的律师王冰拒绝对此案做出评价。他对记者表示,目前他只能公开两个事实,一是龚建平被认定的罪名,即受贿罪,法庭在宣判时没有说是企业人员受贿;二是刑期,被判有期徒刑十年。王冰表示,龚建平目前没有上诉的打算。虽然最终的结果只有寥寥几句,但是此案引起的关注非同寻常。昨天,宣武法院高度戒备,从中午开始,法院门前就布置了数十名警力,禁止行人在法院门前逗留,同时严查进入法院办公区大门的所有人员的身份。法院审判区入处口的安检也异常严格。由于该案众所周知的特殊性,20个旁听席位中只有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的几名记者获得了旁听的资格。虽然早已得知无法进入法庭,但是昨天北京主要媒体和几家外地媒体的数十名记者还是冒着零下11摄氏度的严寒从中午1点30分开始就陆续赶到了法院门前等候,希望能够采访到和此案有关的人士,下午1点40分,龚建平的代理律师王冰和助手侯翼雁走进了法院大门。不过直到下午2点开庭,记者们也没有看到押送龚建平的警车到来。据知情者介绍,龚建平和检察院公诉人员早在上午9时就已到达法院做开庭准备。
为了捕捉到可能出现的有价值的镜头,电视台的摄像记者将机器架到了马路对面正对法院大门的位置,摄影记者则不时地四处走动,一点儿风吹草动都会引来记者们的一阵紧张。特别是在下午4点左右,一辆乘坐了数名保安的运钞车停在法院门口,这辆护送诉讼费回银行入库的运钞车“不幸”被记者们当成了押送龚建平的警车,各种相机镜头都围了上去,令保安们无比紧张。
下午6点,法院四周的警车开始调动,几辆车退到法院大楼的门口,做好了随时出发的准备。下午6点10分,参加审理的人员开始陆续走出法院,当庭宣判的结果也随之传出。10分钟后,龚建平被送上警车,三辆警车组成的车队驶离了法院。至此,一波三折的“黑哨”案在夜色的笼罩下低调落幕。
中国的足球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在球迷的企盼中走向了世界,近来中国足球的“黑哨”事件,却在球迷中掀起了轩然大波。中国的球迷关心足球,但他们的任务并不仅仅是看球、侃球和评球,当足球市场化之后,作为体育事业的消费者,他们希望并有权获得更广泛的“知晓”的权利。遗憾的是,“黑哨内幕”几度在媒体上“呼之欲出”,却最终不了了之。据中新社2002年1月20日报道,原定在中央电视台节目中公布的“黑哨名单”,却都由于某些原因没有播出,使广大球迷甚为失望。难怪当网上球迷的帖子由于来势过猛而使网路不堪承受时,发出的最多的声音就是“还我们知情权!”
点评:足坛无法说破的潜规则就是假球黑哨的普遍存在,如果纠缠下去,就要损害一大部分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因此,替罪羊龚建平成为了结束本次风暴的唯一出路,但是,如果龚建平当初不是良心发现自我检举的话,如何收场这场风波呢?龚建平被判刑不冤,一方面他违反了法律,另一方面把足坛内部的潜规则主动说破。至于球迷的新闻知情权,只要中国足坛的潜规则还有影响力,只要当局不想彻底说破,这是根本不可能达到的事情!
抗击非典事件——公共危机颠覆传统潜规则
“非典”让人们重新审视生命意义的同时,也让人们比以前更热切呼唤信息公开、知情权的实现。2003年4月17日,在北京出现沙斯疫情蔓延,而官方仍声称北京安全的情况下,胡锦涛主持中共政治局常委会,要求如实报告并定期对社会公布疫情,不得缓报、瞒报。会议结束后不久,卫生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长孟学农因防治SARS不力被免职。2003年4月29日,胡锦涛在中共政治局集体学习上强调,能不能取得防治沙斯工作的胜利,是对中共和中国人民的考验。他号召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打赢防治沙斯的攻坚战”。从此媒体对中国民众通报每天SARS疫情,直至抗击非典取得胜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李林教授说,从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获得的最大启迪是,证明了民知多而不乱。按照原先的政府管理思想,认为民众知道多了,就会引起社会不稳定。结果证明,民众知道越多,行为越理性。“非典”期间,人们看到政府信息一步步走向“阳光”。事实证明,因为公开,民众对“非典”高峰期每天攀升的病例并没有表现出太大的恐慌,而且对政府的信赖度渐渐回升。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表明,4月20日之前,北京市民平均给政府打46分,4月20日后上升到74分,60%的市民对政府的信赖度提高。“让媒体和公众参与,最大限度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应该成为未来政府管理的一个新形式。这种方法可以举一反三,运用在反腐等社会事务中。”
国家行政学院袁曙宏教授则感叹:“公众对知情权的需求从未这样强烈过,知情权对政府的要求从未这样高过。”袁曙宏说,“非典”给政府上了一课。政府应该知道现代社会信息渠道多元化,信息是瞒不住的;也不能瞒,公开是政府运行的原则,是建立诚信政府最基本的要义。
中国对知情权的保障增加了新的内容。继1989年出台的《传染病防治法》后,不久前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举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袁曙宏指出,知情权是联合国1946年人权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之一,已被很多国家写进宪法,目前中国宪法尚无此规定,应该把中共十六大报告中说到“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扩大到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同时要高层次立法,比如修宪时把知情权明确写进宪法,更好地保障公民获得知情权。
另一方面,媒体成为“非典”时期安定民心的一个重要载体。各类媒体刊发了很多与“非典”有关的信息,内容丰富,包括医学知识、心理咨询等,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文章引述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教授评价说,“‘非典’给中国媒体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可以说创造了一个奇迹。”
喻国明认为,一开始媒体无所作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权发布疫情信息的卫生部门与作为发布载体的媒体之间渠道不畅。“非典”过后,应该考虑理顺传播管理体制,使之责任化、法制化。
点评:中国的官方曾经有的“为稳定大局不能说”的潜规则,在公共危机前被颠覆,可是,如果不是SARS这样肆虐的传染病怎么会让张文康、孟学农等小心谨慎遵守规则的官员改变观念,就连抗击非典有功的卫生部副部长高强,不也是因为新闻发布会上说张文康不是因为非典而免职,看来打破潜规则尚需时日!至少,公共健康的知情权我们以后应该拥有,幸运阿!
孙志刚事件——立法能否消灭潜规则
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东被收容致死,引起全国哗然。随后,旧的收容遣送制度废除。
2003年3月17日到20日之间,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转到收容站收容之后,被殴打致死。此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收容遣送制度已走到尽头。
2003年5月14日,一份题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由三位公民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该建议书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使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旧的收容遣送制度废除。
点评:利用收容遣送制度“吃、拿、卡、要、打”恐怕是不得不说地潜规则,如果不是孙志刚的惨死引发了民众的愤怒,如果不是政府果断地废除收容遣送制度,那么,执行收容遣送制度的权力集团如何消除,收容遣送制度后面的潜规则如何消除,所以,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在利益层面上破坏了潜规则下的利益群体,他们会善罢甘休吗?对于这个制度的新闻知情权,我相信,如果中央政府不废止的话,还是无法做到透明。
孙大午事件——潜规则与法理的冲突
广受关注的河北首富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1月17日在河北徐水县开庭审理,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孙大午创办的大午集团是一家民营的农业企业,由于向银行贷款遇到困难,就动员本企业职工及附近的乡镇村民将钱存在大午集团,用于企业经营。今年7月5日,徐水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式批准逮捕孙大午。但法律界对孙大午的行为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存在争论。今天下午,两点四十分,法院作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午集团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经孙大午决策,大午集团招收代办员,设立代办点,于2001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0多万元,涉及611人。由此,徐水法院认定大午集团及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
孙大午案的判决结果让所有为关心这位在当地受人尊重的民营企业家的人如释重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意味着孙大午又可以恢复自由回到他所热爱的企业中去了。以缓刑的方式来结束这场备受争论的案件,无疑是一种“皆大欢喜”的结局,但对于一位企业家来说,这个代价又是非常巨大的。且不说5个月的“牢狱之灾”对孙大午身心的打击,光这个有过刑事纪录的“污点”就够一直崇尚阳光和正直的孙大午“受用”一辈子。
有人说孙大午很冤,孙大午案究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外界不敢妄加评论。但有一点却是无疑的,就是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民间借贷盛行的江浙地区,根本算不上什幺。当然孙大午在银行市场化程度很高的江浙地区也不可能几年来一次也贷不了款。对于大午集团这样的优质客户,许多家银行会为争取客户跑断腿而不是孙大午为贷款跑断腿。尽管不能说是由于当地银行和信用社将孙大午逼得走投无路“铤而走险”,但贷款无门绝对是孙大午使用“潜规则”向当地老百姓求援的一个直接动因。
这种“潜规则”是中国目前所有制度环境中最让企业家觉得如履薄冰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和地方政府关系好、各方面玩的转说你没事就没事,如果一朝出事“泰山压顶,万劫不复”。“潜规则”的普遍性使企业家生存的阳光地带越来越小,导致法律的刚性受到严格挑战。许多企业家也许今天从“潜规则”得到某种好处,但明天就会觉得身边到处是陷阱一不小心就掉去了。
孙大午案发后,经济学家茅于轼曾发表评论说:“过去制订的一些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亟待修正甚至废止,如果违反了这样的法,未必是一件坏事。孙大午错就错在干了一件‘违法’的‘好事。”也只有明晰需多法律法规清理清理“潜规则”,缩小寻租空间,企业家的生存环境才能得到充分保证。
我们希望人们上周听到孙大午受到法律公正判决的同时,还能注意到另一则新闻:“徐水县银行金融部门相关负责人受到处分,当地银行登门致歉并正式批准大午集团几年来申请的第一笔企业贷款。”而不是当地银行接受CCTV《经济半小时》采访时表现出来的那种推诿的态度。
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出现第二个孙大午。不管如何,孙大午毕竟是违反了法律规则,所以他付出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代价。但是谁来为非市场化付出代价呢
点评:利用潜规则进行融资是孙大午们不得不面对的困境,只是,造成这种潜规则的根源是什么,如何避免潜规则的生成,是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一边有法理,一边有道理,新闻知情权也会带给我们一些困惑与思索。
周璇张铁林事件、张默打人事件、黄健中事件——娱乐圈的潜规则
2003年6月29日,《成都商报》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一文,文章副标题为“周璇昨在签售现场突曝曾遭某影视大腕骚扰”。该文称,成都女歌手周璇在举行其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担当签售嘉宾,但对方却提出以性作交易,并称该影视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7月4日,《成都商报》又刊登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一文,该文称,周璇在记者会上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周璇复述了当晚她和张铁林在北京名人饭店相会的情景,并提供了她和张铁林在该饭店相会的合影作为证据。上述文章刊登后,全国众多媒体纷纷转载。张铁林认为周璇和成都商报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8日上午,备受媒体关注的张铁林诉周璇、成都商报社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璇因侵害名誉权,被判赔偿原告张铁林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在《成都商报》发表致歉声明。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由张铁林负担一万四千八百六十元(已交纳),由周璇负担一百五十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中戏学生张默殴打女友一事被曝光之后,相关报道不断深入,让人眼花缭乱。媒体之所以对此事表现得如此“兴致盎然”,一来是由于张默是著名演员张国立的儿子,算得上是“名人之后”,二来,据说中戏表演系系主任黄定宇教授也被牵扯了进去,而且他在传闻中的角色是“第三者”。有了这两个因素的介入,一个普通的治安事件立即有了不同寻常的色彩。张默的特殊身份只是让“打人事件”增添了几分娱乐性,并没有改变事件的本质。其父张国立本人多次诚恳地表达了自己的立场,不仅谴责了张默的错误行为,也向当事人童瑶表达了歉意,只是希望中戏能够保留张默的学籍,所以,从理论上说,张默的名门背景并不会干预到事情的定性与处理,中央戏剧学院应该能够本着惩前毖后的原则,对张默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无论媒体怎样报道,中戏也不应该对此感到惶然。然而,黄定宇教授的“出场”就没有那么简单了。与普通“第三者”不同的是,黄教授不仅是教育界和演艺圈的著名人士,而且还担任着中戏的重要职务。如果他真的与此事有涉,那么,“打人事件”就会演变为对现行教育机制的质疑,进而让公众怀疑我们的艺术人才培养体制,甚至有可能引发整个社会对教师品德的讨论。所以,黄定宇教授到底是否与此事有关,关联的程度如何,已经成为张默打人事件的中心问题,也是中戏迫切需要加以调查并应该尽快表态的问题。
2003年12月初,女演员张钰向多家媒体声称她手头拥有两盒录音带和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著名导演黄健中在2002年6月1日,在黄的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她的一位“朋友”小霞发生了性关系。张钰说,她最后决定公开此事的原因,是黄健中在之后的一年多内没有按照“规矩”在其所导演的影视作品中,给她安排角色,“根本就忘记了她和那回事”而黄健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那天确实和张钰吃过饭,但喝了两瓶啤酒后他就开始神志迷糊,完全不记得那天发生了什么
点评:今年娱乐圈内发生的几起事件,已经证明,由于某种所谓的“潜规则”的存在及泛滥,已经伤害了娱乐圈内的很多人。公众对一个群体信心的丧失,是难以挽回的。“潜规则”的存在及泛滥,意味着所有“圈”内人的品德都受到自然而然的质疑,虽然事实远非如此。大众的新闻知情权可能仅仅局限在“性、丑闻、录像带”的娱乐层面上,毕竟,我们不是这个圈子里的,无法知道在潜规则真实存在的情况下,丑闻里谁是谁非。
刘涌事件——死刑背后的潜规则
2000年7月,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被沈阳公安局抓捕。
2001年8月28日,刘涌案在辽宁省铁岭市中院正式开庭。
2002年4月17日,铁岭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刘涌、宋健飞死刑。
然而,时至2003年8月15日,刘涌案突然风云逆转,辽宁高院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改判刘涌为死缓。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辽宁锦州中院开庭,提审刘涌。然而,庭审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让人存疑的地方。
更让人惊异的是,仅仅在开庭的第三天(中间有两个休息日),最高院便草草宣判此案。刘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午10点左右宣判,中午12点左右即被执行死刑,12:50刘涌家属就拿到了刘涌的骨灰,整个过程的“效率”之高,速度之快,不仅在新中国的法制史上从未有过,在世界范围内的法制历史上,也极其罕见。
沈阳黑帮刘涌案的提审以罕见的速度终结了,但公众对此案的一审、二审再到最高院的三审过程和双方控辨的详细情况仍然一无所知。
点评:也许给他足够的时间说话要比匆匆处死有意义,然而,这是不可能的,人死了就不会再说话,就不会把潜规则公布于众,这才是事实的根本,至于新闻知情权,也许我们只能了解这么多。
木子美事件、人造美女事件——利益炒作的潜规则
木子美,女,25岁,广州某杂志编辑、网络写手、性专栏作家,在圈内以体验式性爱写作闻名。今年8月以来因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性爱日记而迅速走红。红到什么程度,我虽然无法用具体的数字表述,但可以告诉您的是:性爱日记《遗情书》出版后虽被全国各地封杀禁卖,仍有书店铤而走险进行销售,还有不少人高价购买其盗版,木子美的《遗情书》如今已经颇有洛阳纸贵的味道;北京某公司更是提前抢注“木子美”商标,“木子美”已被申请注册成第十大类,包括束腹紧身胸衣、矫形带、拘束衣等十种商品,“木子美”成为商家眼中的摇钱树。
有人是这样描述木子美的:一个把自己打扮成拿到哈佛学位的潘金莲又兼备着璩美凤一样大无畏精神的姑娘。木子美的行为和木子美的性爱日记对人们传统的性爱观和道德底线无异是一个挑战。木子美在整个华语互联网掀起了一场风暴,无关饮食,只关男女。许多人在网上把她骂得一塌糊涂,骂完之后却一如既往地来看她的日记。
木子美的存在只是一种现象。即使你坚定地批判它,也以承认它的存在为前提。作为里程碑式事件,“木子美”这个名字恐怕不仅仅与中国的性解放历程写在了一页上,更会写进媒介发展史。还有一点要说的是:她让我们明白,原来成名可以很容易,写本日记就可以……
历时近200天,耗资30万天价,全身十多处进行全面整形的中国第一“人造美女”、北京姑娘郝璐璐,26日晚悄然来到济南。她在济南电视台演播室录制了专题节目,并接受了记者专访。至此,她已经接受了美国、日本等多国及中国上海、江苏、浙江、重庆、广州、深圳、济南、香港等多省市特区电视台的专访。此次济南之行,日本NRK电视台全程跟踪,并将推出专题报道。
自从北京打造的“中国第一美女”郝露露以崭新形象出现后,四川、云南、上海等地相继开始打造‘人造美女’。“人造美女”该不该进行如今已经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
在不久前结束的上海“国际科技美容专家高峰论坛”上,统计资料显示,短短几年里,美容整容已成为继买房、买车、旅游后的第四个消费热潮。据国家工商联的统计数字,到去年底,中国大陆有美容院154万家,年产值1680亿元人民币,占全中国GDP的1.8%,推动相关化妆品行业消费1600亿元人民币,并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看来,如今的中国,甘愿为美而吃苦的女孩,眼下不在少数。什么四川第一人造美女、湖南第一人造美女,一时间人造美女成了一个最大的时尚。
点评:木子美成就了博客、书商要出书、商家要注册,一时间热闹非凡;人造美女郝璐璐自己功成名就,更给中国的美容事业作出巨大贡献,新闻知情权的背后,除了满足大众的窥私欲望之外,潜规则就是商业利益,这永远是第一位的。
关于博弈
第一,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矛盾
在进行人物报道的时候,知情权和隐私权经常是一对矛盾。西方国家由于媒介业存在巨大竞争,因此揭露名人私生活的消息报道已成为争夺受众的一种手段和习惯。最出名的事件应属1997年在法国巴黎,一群小报摄影记者开车追拍戴安娜王妃,直到亲眼见到戴妃命丧黄泉。事后这些记者遭到公众谴责,甚至被认为是事故的帮凶。在这里,记者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进行揭露,显然已经远远超越了“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行为”的意义。当然,以公众利益为着眼点,对政府成员及其他公民的相互了解(当涉及到公众利益时)也在知情权的范畴之内,但是目前西方国家有关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其范围却比知情权受到的保护更多。而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在实践中有时划分是比较模糊的,即到底谁可以被归为公众人物,而谁又不能算作公众人物;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来说,哪些是公众应该并需要知道的消息,哪些又是绝对的“隐私”,即隐私权退缩之后仍旧保有的那些权利。这里存在着两个极端,即如果过分强调知情权,那么就很可能鼓励新闻媒介假“知情权”之名,不顾社会道德和他人权益,逐臭挖私,最终导致戴安娜式的惨剧重演;如果过分强调隐私权,让隐私权无限扩大,则新闻媒体对公众人物的关注与监督则势必受到限制,而公众也就无法了解到那些人究竟是否做着对公众有意义的事情。
第二,知情权与既得经济利益的矛盾
1999年在美国有一部引起轰动的由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知情者》(the Insider)。说的是一家著名的烟草公司(实际上就是著名的生产万宝路等香烟的菲利浦·摩里斯公司)受利益驱动,不肯改变将会导致肺癌的一种烟草配方,对公众利益造成威胁。该公司内部一名科学家由于良心不安,在著名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的著名节目《60分钟》(60 Minutes)中讲述了内情,但该集节目却迫于各方压力遭到禁播。最后经过一系列的冲突与斗争,CBS才得以播出节目的大部分内容,而不是原有节目计划中的全部内容。原因是:首先,该烟草公司有个内部的保密法规,要求员工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引起官司纠葛。而菲利浦·摩里斯所聘请的大律师从来没有打输过此类官司。其次,财大气粗的烟草公司曾要挟CBS要将其收购,即使像《60分钟》这样的以揭露性报道而著称的节目,也只得把嘴闭上。在西方的新闻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已是屡见不鲜,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媒体的编辑部不得不顾及来自本集团内部特别是高层的态度,媒体也不得不顾及自己的报道是否威胁到与自己相关的广告主利益。一句话,就像一句西方谚语所讲的,“钱才是真正说话的人”(Money talks,也就是中国人的“有钱能使鬼推磨”),一旦当知情权与集团自身利益特别是既得的经济利益产生冲突,那么知情权则多半要流于空谈,或至少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第三,知情权和权利利益集团的矛盾
按照潜规则理论,知情权不仅会把某些既定的权力集团或者利益集团的黑箱公布于众,这就等于破坏了权利利益集团的最大利益,因此,新闻知情权经常会受到权利利益集团的设法阻挠,而无法到达公众,因此,新闻知情权实际上不仅仅是知情权那么简单。
第四,知情权和媒体商业化的矛盾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新闻界突然出现了一种新现象,那就是媒体一方以各种利益相诱惑,买断他们认为能吸引"眼球"的新闻信源或者新闻线索。商业化和娱乐化是媒体赖以生存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商业化和娱乐化不是媒体存在的目的,媒体存在的目的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如果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在新闻报道中因为垄断而失去竞争。商业化不仅在中国,在全球也成了一种趋势,但趋势并不意味着对公众有益。拿美国来说,在20世纪前半叶,它的媒体还是相对比较正常的,还勇于批评政府,但是90年代以来,随着媒体的融合上市,媒体认为最重要的是满足商业利益,满足股票、股民的利益,结果导致一切为了利润。现在美国媒体在一些重大问题,比如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上,媒体都不敢和政府唱反调,为什么呢?因为一唱反调就触犯受众、触犯政府,触犯政府和受众就触及媒体的利益,美国老百姓现在是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情绪高涨,他们是被一面之辞煽惑起来的。一九九八年揭露的克林顿性丑闻,那是为了娱乐,并不是为了政治,因为根本没有触动克林顿的一根毫毛,在政治上已经不是水门事件的时代了,那个时代的媒体还在为维护一种正气和正义而勇敢和无畏的战斗,是一种精神境界,现在的勇敢和无畏即使有也是为钱而奉献的,是一种物质驱动。现在美国媒体在政治上,特别是国际报道中不敢与政府唱对台戏,这就是娱乐化带来的一种对新闻本质的亵渎,对公众知情权的侵害。
关于互联网
互联网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回顾在2003年内发生的几乎所有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不论国际国内,互联网已成为当今民意表达最汹涌的场所,这一点已成为不争事实。广大网民能够通过新闻跟贴、论坛上贴等方式在网上迅速形成舆论,而近两年来,网上签名又成为一种新的形态,它可以视为网上舆论的升级行动,在2003年众多事件、案件发生后得到广泛使用,少则数百人,多则数千数万人。其中规模最大的当数“爱国者同盟”等7 家网站发起的“对日索赔百万网民签名活动”。此举是“8.4事件”(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在齐齐哈尔泄露)导致的,历时一个月的网上签名活动最终征集到1119248个网友及12518个网站签名。9月18日,活动组织者将4000多页的网民签名递交日本驻华大使馆。种种事件显示,网上网下活动的结合与互动,今天已达到相当规模。
在五月的一天,新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广州对一位参与防治SARS第一线的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巧的是在4月26日,新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北京大学考察时对学生说,“我看到同学们在网上写的一些话,我挺感动。大家对政府的信心越来越强了。”胡锦涛和温家宝在不同的场合承认自己是“网民”,上网了解舆情,当然不是巧合,这在一定意义上标志着高层对网络舆情予以承认和关注,也标志着中文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在舆情反映、舆论监督方面开始实质性地发挥作用。
同样引人注目的是,《深圳,你被谁抛弃?——从“候鸟北飞”看深圳的危机意识》于2002年11月17日发表于人民日报强国论坛。该文以对深圳“爱之既深”,也就“恨之愈切”的心情历数深圳的缺陷与危机,《南方都市报》公开披露《抛弃》一文并引发各界进行广泛深入讨论,并用两周的时间以连续报道的方式关注这一话题,在1月19日,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与网文《深圳,你被谁抛弃?》(下简称《抛弃》)的作者呙中校(“我为伊狂”)的对话在广州举行.。2003年1月26日的南方都市报发表评论员流尘名为《直面《抛弃》方显深圳排头兵本色 》的文章说:“从宏观的角度看,这场对话当会留下更深刻的历史印迹,那就是,这应当是首次互联网上的“声音”引起中国官方的高度关注并正面公开回应。此番对话为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以及日益显示的作用写下了浓重一笔,这场事件让当代中国人进一步认识了互联网这个开放的平台,也进一步消除了许多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网”的过分敏感。网上固然有流言蜚语,却也不全是洪水猛兽。对于各级政府充分搞好电子政务,也会带来莫大的启示。”7月29日,以原国务院体改办综合试点司司长范恒山、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副司长李海岩两人牵头的七人调研小组到达深圳,并于当晚与官民两个层面的深圳问题研究者们座谈。网文《深圳,你将被谁抛弃?》的作者“我为伊狂”、《珠三角失掉竞争力了吗?》的作者“金心异”,也应邀参加了座谈会。
对孙志刚事件的关注,对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互联网成为了民意的窗口,新闻知情权的阵地;因此,在新闻知情权与中国诸多潜规则的博弈过程中,互联网使信息更透明、新闻更公开、监督更有力,成为了中国政治生活和民主生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结语
新闻知情权不仅仅是公众对新闻知晓的权利,脱离了中国实际情况去空谈新闻知情权是不切实际的,有时候我们不得不面对新闻知情权背后的潜规则,这一切才是知情权的本来面目,他决定了现阶段你能否知、怎样知、知多少的诸多问题。因为, “谁在说,怎么说,说什么的背后,隐匿着社会权力结构及经济利益如何分配的深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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