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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新闻舆论回顾

年度新闻舆论回顾

纪宁个人博客专栏  http://www.blogchina.com/new/member/_%BC%CD%C4%FE

■ 2003-12-30 3:07:46   
2003焦点事件回溯——新闻知情权及其背后的潜规则



美国传媒经常被称为“政府的监督者”或“公众知情权”的捍卫者。本文显示,由于传媒对信息的需求,2003年,中国公众对“知情权”的要求显得尤为迫切,它意味着甚至包括外国人在内的平民百姓,现在也有机会接触他们以前无法得到的信息;



然而,仅仅从新闻学的视角研究“知情权”,似乎无法解释通透本年度的焦点事件;一边是中国民众对新闻知情权的高涨情绪,一边是新闻事件焦点之后一个个颇为玄妙的不同迷局,大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看来,中国目前的“新闻知情权”,必须引入一个能够进行合理解释的概念——潜规则;



本文试图通过 新闻学中的传统的“新闻知情权” 理论和社会历史学新兴的“潜规则”理论,对2003年新闻焦点事件一一回溯,探讨“新闻知情权”与其背后的“潜规则”之间的博弈过程,为中国公众的“新闻知情权”贡献积极的思维力量。





2003年,在新闻学研究范畴,是一个意义极其重要的年份。“新闻知情权”从来没有像今年这样备受关注;从年初的SARS风波到年末的“刘涌事件”,传媒或多或少城为“政府的监督者”或“公众知情权”的捍卫者,而新一届政府也以其积极的姿态,对“公众知情权”予以高度的尊重,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已经成为了新一届政府的执政理念之一。



然而,仅仅从新闻学的视角研究“知情权”,似乎无法解释通透本年度的一些焦点事件;



龚建平被判十年徒刑,中国足坛的打假扫黑就这样结束?

一连串的演艺界性丑闻无疾而终,演艺圈的性索取、性贿络就不是普遍存在?

刘涌被匆匆处以极刑,沈阳黑社会就被彻底清算?

。。。。。



“新闻背后的新闻”也许是我们永远也无法知道的,也许是无法简简单单用“新闻知情权”来要求的。。。



一边是中国民众对新闻知情权的高涨情绪,一边是新闻事件焦点之后一个个颇为玄妙的不同迷局,大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势。看来,中国目前的“新闻知情权”,必须引入一个能够进行合理解释的概念——潜规则;



本文对2003年新闻焦点事件一一回溯,探讨“新闻知情权”与其背后的“潜规则”之间的博弈过程,对中国公众“新闻知情权”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于新闻知情权



所谓知情权,是指社会公众(即公民和法人等)知悉、获取社会资讯、公共信息的权利和自由。确立知情权概念的主要贡献及现实意义在于:它以简约、明了的形式表达了社会公众对现代社会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要求和权利意识,从而为当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社会公众权利”建设展示了一个重要的、不容回避的主题。

知情权源于有关国际法及大多数民主国家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它一般被认为是从言论自由权与新闻自由权中引申出来的一项“潜在”的权利。言论自由权亦称表达自由权,意指人们具有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权利和自由。其核心内涵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以及传播某种事实、意见的权利和自由。

1945年前后,美国著名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Cooper)首先使用了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这个概念。它指的是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权利。而新闻媒介对政府行为的报道就成了公众享有和行使知情权的重要途径。20世纪60年代以来,知情权更从作为保护新闻自由的原则依据被众多学者理解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即我们今天广泛讨论的各形各色的知情权。本文所涉及的仅为新闻的知情权问题。

现在已有不少国家对这种知情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如1951年,芬兰颁布《政府文件公开法》,将知情权从新闻报道中的自由权独立出来,加以确认。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Information Act),在原则上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有的信息资料,并规定了保密权的限制条件。1974年,美国对该法的修正中,进一步扩大了政府公开其文件材料的范围,并规定了在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时候公民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法律程序。日本于1981年1月通过《情报公开权利宣言》,并将知情权列为国民的固有权利之一。(参见徐耀魁主编《西方新闻理论评析》第189页)

在中国,知情权虽然并没有被作为一项法定的公民权利加以规定,但是不难看出,在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是有宪法保障的,而且在实践中也逐渐得到重视和推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新闻活动中,《宪法》规定的这条权利的主要内容于是逻辑性地包含:(1)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获得和传播国内外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2)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的重大事务、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利;(4)公民有权获取知识,参加娱乐,满足文化生活的需要。(参见顾理平《新闻法学》第97页)这里显然包括作为权利主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础。因为人们先要知情,才谈得上去行使其他的权利。1990年新闻出版署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报纸“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方针和政策;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职能,可以推理受众有从报纸获取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各种信息、知识的权利。(参见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第53页)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更体现了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对知情权的承认和重视。



知情权的内容基本有以下几种类型:(1)政治知情权,即社会公众依法享有了解知悉国家政治事务及其活动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活动的义务。这一权利内容,现今普遍被称之为 “政务公开化”要求。(2)社会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权知悉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并有权进一步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生产、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资讯。(3)自我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知悉和掌握有关自己的或与自己密切联系的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如公民的出生概况、健康状况、居住环境等基本情况;在不妨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法人有权获得一切对它有用的信息,包括法人对其内部成员的有关情况的以及要求加入其组织的人的基本情况。而采访权的内容则是以知情权的内容为核心,并以不断地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为己任,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地提供各方面的资讯信息。

知情权、采访权概念及其理念的确立,无疑给新闻出版界等舆论单位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了满足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通过自身去接收世界上的形形色色的事件、信息再予以公开化,且由国际法及各国的宪法、法律等作为后盾。行使知情权、采访权不仅是社会公众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也是社会公众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诸如我国1997年颁布施行的《防震减灾法》明文规定: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与灾情。因此,如果今天什么地方即将或已经发生地震,任何组织或官员若要封锁消息或瞒报、漏报、错报震情与灾情,那就是违法的行为必将负法律责任。又如在“非典”时期,我国政府依法每天及时公布“非典”疫情信息,这一做法从根本上讲,是政府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媒体予以大量的采访报道,也是基于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并履行其应尽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潜规则

“潜规则”是历史学者吴思先生在《潜规则》和《血酬定律》两本书中提出来的新概念,吴思在《潜规则》台湾版序中这样解释“「潜规则」这个词,来自我对当代中国的观察和揣摩。我估计每个中国人心里都明白,明文规定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套不明说的规矩,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支配生活运行的经常是这套规矩,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制度,不明白这一点就难免要吃亏。等到钉子碰多了,感觉到潜规则的存在了,尊重这套不明说的规矩了,人就算懂事了、成熟了、世故了。”

吴思先生进一步揭示它的内涵时说:

这本书在大陆出版后,不断有朋友向我追问潜规则的定义,我一直推说书里有。《潜规则》一书中确实有两处类似定义的段落,尽管有点糊弄事。当然糊弄事未必不好,「潜规则」本来就是对一种大家并不陌生的社会现象的提示,这个词可以唤醒各种各样的个人知识,启发有心人继续深入探索,如果给出一个定义倒有僵化之虞。定义不过是一块垫脚石,彼岸莽莽社会丛林中的真实生态,才是真正要紧的关注对象。
不过,想通了这一点,给出定义倒又无妨了。下边姑且说说潜规则的定义。
有一天,一位在美国大学里赶写论文的朋友在互联网上抓住了我,非要我当场给出潜规则的定义不可。急中生智,我列出了五项要点:

(一)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

(二)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加害能力,在具体的社会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

(三)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稳定预期;

(四)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代表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

(五)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利益代理人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理人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我还特别提请那位朋友注意:在潜规则的生成过程中,当事人实际并不是两方,而是三方:交易双方再加上更高层次的正式制度代表。双方进行私下交易的时候确实是两个主体,但是,当他们隐蔽这种交易的时候,就变成与正式制度代表对局的一个联盟。隐蔽本身就是一种策略,这种策略的存在,反映了更高层次的正式制度代表的存在。



用“潜规则”解读2003焦点事件



龚建平事件——足坛无法说破的潜规则

2002年下半年持续半年的足坛打假扫黑风暴,以龚建平最终被判刑落下帷幕。



2003年1月29日下午6点20分,在一辆警车和一辆救护车的前后护送下,龚建平被押离了宣武法院。受贿37万元被判10年,“中国黑哨第一案”在春节前的寒风中落幕。 29日,龚建平的律师王冰拒绝对此案做出评价。他对记者表示,目前他只能公开两个事实,一是龚建平被认定的罪名,即受贿罪,法庭在宣判时没有说是企业人员受贿;二是刑期,被判有期徒刑十年。王冰表示,龚建平目前没有上诉的打算。虽然最终的结果只有寥寥几句,但是此案引起的关注非同寻常。昨天,宣武法院高度戒备,从中午开始,法院门前就布置了数十名警力,禁止行人在法院门前逗留,同时严查进入法院办公区大门的所有人员的身份。法院审判区入处口的安检也异常严格。由于该案众所周知的特殊性,20个旁听席位中只有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的几名记者获得了旁听的资格。虽然早已得知无法进入法庭,但是昨天北京主要媒体和几家外地媒体的数十名记者还是冒着零下11摄氏度的严寒从中午1点30分开始就陆续赶到了法院门前等候,希望能够采访到和此案有关的人士,下午1点40分,龚建平的代理律师王冰和助手侯翼雁走进了法院大门。不过直到下午2点开庭,记者们也没有看到押送龚建平的警车到来。据知情者介绍,龚建平和检察院公诉人员早在上午9时就已到达法院做开庭准备。

  为了捕捉到可能出现的有价值的镜头,电视台的摄像记者将机器架到了马路对面正对法院大门的位置,摄影记者则不时地四处走动,一点儿风吹草动都会引来记者们的一阵紧张。特别是在下午4点左右,一辆乘坐了数名保安的运钞车停在法院门口,这辆护送诉讼费回银行入库的运钞车“不幸”被记者们当成了押送龚建平的警车,各种相机镜头都围了上去,令保安们无比紧张。

  下午6点,法院四周的警车开始调动,几辆车退到法院大楼的门口,做好了随时出发的准备。下午6点10分,参加审理的人员开始陆续走出法院,当庭宣判的结果也随之传出。10分钟后,龚建平被送上警车,三辆警车组成的车队驶离了法院。至此,一波三折的“黑哨”案在夜色的笼罩下低调落幕。

中国的足球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在球迷的企盼中走向了世界,近来中国足球的“黑哨”事件,却在球迷中掀起了轩然大波。中国的球迷关心足球,但他们的任务并不仅仅是看球、侃球和评球,当足球市场化之后,作为体育事业的消费者,他们希望并有权获得更广泛的“知晓”的权利。遗憾的是,“黑哨内幕”几度在媒体上“呼之欲出”,却最终不了了之。据中新社2002年1月20日报道,原定在中央电视台节目中公布的“黑哨名单”,却都由于某些原因没有播出,使广大球迷甚为失望。难怪当网上球迷的帖子由于来势过猛而使网路不堪承受时,发出的最多的声音就是“还我们知情权!”



点评:足坛无法说破的潜规则就是假球黑哨的普遍存在,如果纠缠下去,就要损害一大部分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因此,替罪羊龚建平成为了结束本次风暴的唯一出路,但是,如果龚建平当初不是良心发现自我检举的话,如何收场这场风波呢?龚建平被判刑不冤,一方面他违反了法律,另一方面把足坛内部的潜规则主动说破。至于球迷的新闻知情权,只要中国足坛的潜规则还有影响力,只要当局不想彻底说破,这是根本不可能达到的事情!





抗击非典事件——公共危机颠覆传统潜规则

“非典”让人们重新审视生命意义的同时,也让人们比以前更热切呼唤信息公开、知情权的实现。2003年4月17日,在北京出现沙斯疫情蔓延,而官方仍声称北京安全的情况下,胡锦涛主持中共政治局常委会,要求如实报告并定期对社会公布疫情,不得缓报、瞒报。会议结束后不久,卫生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长孟学农因防治SARS不力被免职。2003年4月29日,胡锦涛在中共政治局集体学习上强调,能不能取得防治沙斯工作的胜利,是对中共和中国人民的考验。他号召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打赢防治沙斯的攻坚战”。从此媒体对中国民众通报每天SARS疫情,直至抗击非典取得胜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李林教授说,从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获得的最大启迪是,证明了民知多而不乱。按照原先的政府管理思想,认为民众知道多了,就会引起社会不稳定。结果证明,民众知道越多,行为越理性。“非典”期间,人们看到政府信息一步步走向“阳光”。事实证明,因为公开,民众对“非典”高峰期每天攀升的病例并没有表现出太大的恐慌,而且对政府的信赖度渐渐回升。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的一项调查表明,4月20日之前,北京市民平均给政府打46分,4月20日后上升到74分,60%的市民对政府的信赖度提高。“让媒体和公众参与,最大限度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应该成为未来政府管理的一个新形式。这种方法可以举一反三,运用在反腐等社会事务中。”

  国家行政学院袁曙宏教授则感叹:“公众对知情权的需求从未这样强烈过,知情权对政府的要求从未这样高过。”袁曙宏说,“非典”给政府上了一课。政府应该知道现代社会信息渠道多元化,信息是瞒不住的;也不能瞒,公开是政府运行的原则,是建立诚信政府最基本的要义。

  中国对知情权的保障增加了新的内容。继1989年出台的《传染病防治法》后,不久前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举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袁曙宏指出,知情权是联合国1946年人权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之一,已被很多国家写进宪法,目前中国宪法尚无此规定,应该把中共十六大报告中说到“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扩大到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同时要高层次立法,比如修宪时把知情权明确写进宪法,更好地保障公民获得知情权。

  另一方面,媒体成为“非典”时期安定民心的一个重要载体。各类媒体刊发了很多与“非典”有关的信息,内容丰富,包括医学知识、心理咨询等,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文章引述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教授评价说,“‘非典’给中国媒体改革提供了一个契机,可以说创造了一个奇迹。”

  喻国明认为,一开始媒体无所作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权发布疫情信息的卫生部门与作为发布载体的媒体之间渠道不畅。“非典”过后,应该考虑理顺传播管理体制,使之责任化、法制化。

点评:中国的官方曾经有的“为稳定大局不能说”的潜规则,在公共危机前被颠覆,可是,如果不是SARS这样肆虐的传染病怎么会让张文康、孟学农等小心谨慎遵守规则的官员改变观念,就连抗击非典有功的卫生部副部长高强,不也是因为新闻发布会上说张文康不是因为非典而免职,看来打破潜规则尚需时日!至少,公共健康的知情权我们以后应该拥有,幸运阿!



孙志刚事件——立法能否消灭潜规则

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东被收容致死,引起全国哗然。随后,旧的收容遣送制度废除。

2003年3月17日到20日之间,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转到收容站收容之后,被殴打致死。此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收容遣送制度已走到尽头。

  2003年5月14日,一份题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由三位公民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该建议书的内容大致是这样的: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使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旧的收容遣送制度废除。

点评:利用收容遣送制度“吃、拿、卡、要、打”恐怕是不得不说地潜规则,如果不是孙志刚的惨死引发了民众的愤怒,如果不是政府果断地废除收容遣送制度,那么,执行收容遣送制度的权力集团如何消除,收容遣送制度后面的潜规则如何消除,所以,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在利益层面上破坏了潜规则下的利益群体,他们会善罢甘休吗?对于这个制度的新闻知情权,我相信,如果中央政府不废止的话,还是无法做到透明。





孙大午事件——潜规则与法理的冲突

广受关注的河北首富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1月17日在河北徐水县开庭审理,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孙大午创办的大午集团是一家民营的农业企业,由于向银行贷款遇到困难,就动员本企业职工及附近的乡镇村民将钱存在大午集团,用于企业经营。今年7月5日,徐水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式批准逮捕孙大午。但法律界对孙大午的行为到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存在争论。今天下午,两点四十分,法院作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大午集团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经孙大午决策,大午集团招收代办员,设立代办点,于2001年1月至2003年5月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0多万元,涉及611人。由此,徐水法院认定大午集团及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

孙大午案的判决结果让所有为关心这位在当地受人尊重的民营企业家的人如释重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意味着孙大午又可以恢复自由回到他所热爱的企业中去了。以缓刑的方式来结束这场备受争论的案件,无疑是一种“皆大欢喜”的结局,但对于一位企业家来说,这个代价又是非常巨大的。且不说5个月的“牢狱之灾”对孙大午身心的打击,光这个有过刑事纪录的“污点”就够一直崇尚阳光和正直的孙大午“受用”一辈子。

  有人说孙大午很冤,孙大午案究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外界不敢妄加评论。但有一点却是无疑的,就是如果这件事发生在民间借贷盛行的江浙地区,根本算不上什幺。当然孙大午在银行市场化程度很高的江浙地区也不可能几年来一次也贷不了款。对于大午集团这样的优质客户,许多家银行会为争取客户跑断腿而不是孙大午为贷款跑断腿。尽管不能说是由于当地银行和信用社将孙大午逼得走投无路“铤而走险”,但贷款无门绝对是孙大午使用“潜规则”向当地老百姓求援的一个直接动因。

  这种“潜规则”是中国目前所有制度环境中最让企业家觉得如履薄冰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和地方政府关系好、各方面玩的转说你没事就没事,如果一朝出事“泰山压顶,万劫不复”。“潜规则”的普遍性使企业家生存的阳光地带越来越小,导致法律的刚性受到严格挑战。许多企业家也许今天从“潜规则”得到某种好处,但明天就会觉得身边到处是陷阱一不小心就掉去了。

  孙大午案发后,经济学家茅于轼曾发表评论说:“过去制订的一些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亟待修正甚至废止,如果违反了这样的法,未必是一件坏事。孙大午错就错在干了一件‘违法’的‘好事。”也只有明晰需多法律法规清理清理“潜规则”,缩小寻租空间,企业家的生存环境才能得到充分保证。

  我们希望人们上周听到孙大午受到法律公正判决的同时,还能注意到另一则新闻:“徐水县银行金融部门相关负责人受到处分,当地银行登门致歉并正式批准大午集团几年来申请的第一笔企业贷款。”而不是当地银行接受CCTV《经济半小时》采访时表现出来的那种推诿的态度。

  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出现第二个孙大午。不管如何,孙大午毕竟是违反了法律规则,所以他付出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代价。但是谁来为非市场化付出代价呢

点评:利用潜规则进行融资是孙大午们不得不面对的困境,只是,造成这种潜规则的根源是什么,如何避免潜规则的生成,是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一边有法理,一边有道理,新闻知情权也会带给我们一些困惑与思索。





周璇张铁林事件、张默打人事件、黄健中事件——娱乐圈的潜规则

2003年6月29日,《成都商报》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一文,文章副标题为“周璇昨在签售现场突曝曾遭某影视大腕骚扰”。该文称,成都女歌手周璇在举行其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担当签售嘉宾,但对方却提出以性作交易,并称该影视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7月4日,《成都商报》又刊登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一文,该文称,周璇在记者会上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阿玛”就是张铁林。周璇复述了当晚她和张铁林在北京名人饭店相会的情景,并提供了她和张铁林在该饭店相会的合影作为证据。上述文章刊登后,全国众多媒体纷纷转载。张铁林认为周璇和成都商报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8日上午,备受媒体关注的张铁林诉周璇、成都商报社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璇因侵害名誉权,被判赔偿原告张铁林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在《成都商报》发表致歉声明。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由张铁林负担一万四千八百六十元(已交纳),由周璇负担一百五十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中戏学生张默殴打女友一事被曝光之后,相关报道不断深入,让人眼花缭乱。媒体之所以对此事表现得如此“兴致盎然”,一来是由于张默是著名演员张国立的儿子,算得上是“名人之后”,二来,据说中戏表演系系主任黄定宇教授也被牵扯了进去,而且他在传闻中的角色是“第三者”。有了这两个因素的介入,一个普通的治安事件立即有了不同寻常的色彩。张默的特殊身份只是让“打人事件”增添了几分娱乐性,并没有改变事件的本质。其父张国立本人多次诚恳地表达了自己的立场,不仅谴责了张默的错误行为,也向当事人童瑶表达了歉意,只是希望中戏能够保留张默的学籍,所以,从理论上说,张默的名门背景并不会干预到事情的定性与处理,中央戏剧学院应该能够本着惩前毖后的原则,对张默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无论媒体怎样报道,中戏也不应该对此感到惶然。然而,黄定宇教授的“出场”就没有那么简单了。与普通“第三者”不同的是,黄教授不仅是教育界和演艺圈的著名人士,而且还担任着中戏的重要职务。如果他真的与此事有涉,那么,“打人事件”就会演变为对现行教育机制的质疑,进而让公众怀疑我们的艺术人才培养体制,甚至有可能引发整个社会对教师品德的讨论。所以,黄定宇教授到底是否与此事有关,关联的程度如何,已经成为张默打人事件的中心问题,也是中戏迫切需要加以调查并应该尽快表态的问题。

2003年12月初,女演员张钰向多家媒体声称她手头拥有两盒录音带和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著名导演黄健中在2002年6月1日,在黄的家中当着她的面与她的一位“朋友”小霞发生了性关系。张钰说,她最后决定公开此事的原因,是黄健中在之后的一年多内没有按照“规矩”在其所导演的影视作品中,给她安排角色,“根本就忘记了她和那回事”而黄健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那天确实和张钰吃过饭,但喝了两瓶啤酒后他就开始神志迷糊,完全不记得那天发生了什么

点评:今年娱乐圈内发生的几起事件,已经证明,由于某种所谓的“潜规则”的存在及泛滥,已经伤害了娱乐圈内的很多人。公众对一个群体信心的丧失,是难以挽回的。“潜规则”的存在及泛滥,意味着所有“圈”内人的品德都受到自然而然的质疑,虽然事实远非如此。大众的新闻知情权可能仅仅局限在“性、丑闻、录像带”的娱乐层面上,毕竟,我们不是这个圈子里的,无法知道在潜规则真实存在的情况下,丑闻里谁是谁非。



刘涌事件——死刑背后的潜规则

2000年7月,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被沈阳公安局抓捕。
  2001年8月28日,刘涌案在辽宁省铁岭市中院正式开庭。
  2002年4月17日,铁岭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刘涌、宋健飞死刑。

  然而,时至2003年8月15日,刘涌案突然风云逆转,辽宁高院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改判刘涌为死缓。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辽宁锦州中院开庭,提审刘涌。然而,庭审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让人存疑的地方。
  更让人惊异的是,仅仅在开庭的第三天(中间有两个休息日),最高院便草草宣判此案。刘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午10点左右宣判,中午12点左右即被执行死刑,12:50刘涌家属就拿到了刘涌的骨灰,整个过程的“效率”之高,速度之快,不仅在新中国的法制史上从未有过,在世界范围内的法制历史上,也极其罕见。   

沈阳黑帮刘涌案的提审以罕见的速度终结了,但公众对此案的一审、二审再到最高院的三审过程和双方控辨的详细情况仍然一无所知。

点评:也许给他足够的时间说话要比匆匆处死有意义,然而,这是不可能的,人死了就不会再说话,就不会把潜规则公布于众,这才是事实的根本,至于新闻知情权,也许我们只能了解这么多。





木子美事件、人造美女事件——利益炒作的潜规则

木子美,女,25岁,广州某杂志编辑、网络写手、性专栏作家,在圈内以体验式性爱写作闻名。今年8月以来因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性爱日记而迅速走红。红到什么程度,我虽然无法用具体的数字表述,但可以告诉您的是:性爱日记《遗情书》出版后虽被全国各地封杀禁卖,仍有书店铤而走险进行销售,还有不少人高价购买其盗版,木子美的《遗情书》如今已经颇有洛阳纸贵的味道;北京某公司更是提前抢注“木子美”商标,“木子美”已被申请注册成第十大类,包括束腹紧身胸衣、矫形带、拘束衣等十种商品,“木子美”成为商家眼中的摇钱树。

  有人是这样描述木子美的:一个把自己打扮成拿到哈佛学位的潘金莲又兼备着璩美凤一样大无畏精神的姑娘。木子美的行为和木子美的性爱日记对人们传统的性爱观和道德底线无异是一个挑战。木子美在整个华语互联网掀起了一场风暴,无关饮食,只关男女。许多人在网上把她骂得一塌糊涂,骂完之后却一如既往地来看她的日记。

  木子美的存在只是一种现象。即使你坚定地批判它,也以承认它的存在为前提。作为里程碑式事件,“木子美”这个名字恐怕不仅仅与中国的性解放历程写在了一页上,更会写进媒介发展史。还有一点要说的是:她让我们明白,原来成名可以很容易,写本日记就可以……

        历时近200天,耗资30万天价,全身十多处进行全面整形的中国第一“人造美女”、北京姑娘郝璐璐,26日晚悄然来到济南。她在济南电视台演播室录制了专题节目,并接受了记者专访。至此,她已经接受了美国、日本等多国及中国上海、江苏、浙江、重庆、广州、深圳、济南、香港等多省市特区电视台的专访。此次济南之行,日本NRK电视台全程跟踪,并将推出专题报道。

自从北京打造的“中国第一美女”郝露露以崭新形象出现后,四川、云南、上海等地相继开始打造‘人造美女’。“人造美女”该不该进行如今已经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

  在不久前结束的上海“国际科技美容专家高峰论坛”上,统计资料显示,短短几年里,美容整容已成为继买房、买车、旅游后的第四个消费热潮。据国家工商联的统计数字,到去年底,中国大陆有美容院154万家,年产值1680亿元人民币,占全中国GDP的1.8%,推动相关化妆品行业消费1600亿元人民币,并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看来,如今的中国,甘愿为美而吃苦的女孩,眼下不在少数。什么四川第一人造美女、湖南第一人造美女,一时间人造美女成了一个最大的时尚。

点评:木子美成就了博客、书商要出书、商家要注册,一时间热闹非凡;人造美女郝璐璐自己功成名就,更给中国的美容事业作出巨大贡献,新闻知情权的背后,除了满足大众的窥私欲望之外,潜规则就是商业利益,这永远是第一位的。



关于博弈

第一,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矛盾

在进行人物报道的时候,知情权和隐私权经常是一对矛盾。西方国家由于媒介业存在巨大竞争,因此揭露名人私生活的消息报道已成为争夺受众的一种手段和习惯。最出名的事件应属1997年在法国巴黎,一群小报摄影记者开车追拍戴安娜王妃,直到亲眼见到戴妃命丧黄泉。事后这些记者遭到公众谴责,甚至被认为是事故的帮凶。在这里,记者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进行揭露,显然已经远远超越了“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行为”的意义。当然,以公众利益为着眼点,对政府成员及其他公民的相互了解(当涉及到公众利益时)也在知情权的范畴之内,但是目前西方国家有关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其范围却比知情权受到的保护更多。而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在实践中有时划分是比较模糊的,即到底谁可以被归为公众人物,而谁又不能算作公众人物;对公众人物的行为来说,哪些是公众应该并需要知道的消息,哪些又是绝对的“隐私”,即隐私权退缩之后仍旧保有的那些权利。这里存在着两个极端,即如果过分强调知情权,那么就很可能鼓励新闻媒介假“知情权”之名,不顾社会道德和他人权益,逐臭挖私,最终导致戴安娜式的惨剧重演;如果过分强调隐私权,让隐私权无限扩大,则新闻媒体对公众人物的关注与监督则势必受到限制,而公众也就无法了解到那些人究竟是否做着对公众有意义的事情。

第二,知情权与既得经济利益的矛盾

1999年在美国有一部引起轰动的由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知情者》(the Insider)。说的是一家著名的烟草公司(实际上就是著名的生产万宝路等香烟的菲利浦·摩里斯公司)受利益驱动,不肯改变将会导致肺癌的一种烟草配方,对公众利益造成威胁。该公司内部一名科学家由于良心不安,在著名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的著名节目《60分钟》(60 Minutes)中讲述了内情,但该集节目却迫于各方压力遭到禁播。最后经过一系列的冲突与斗争,CBS才得以播出节目的大部分内容,而不是原有节目计划中的全部内容。原因是:首先,该烟草公司有个内部的保密法规,要求员工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引起官司纠葛。而菲利浦·摩里斯所聘请的大律师从来没有打输过此类官司。其次,财大气粗的烟草公司曾要挟CBS要将其收购,即使像《60分钟》这样的以揭露性报道而著称的节目,也只得把嘴闭上。在西方的新闻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已是屡见不鲜,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媒体的编辑部不得不顾及来自本集团内部特别是高层的态度,媒体也不得不顾及自己的报道是否威胁到与自己相关的广告主利益。一句话,就像一句西方谚语所讲的,“钱才是真正说话的人”(Money talks,也就是中国人的“有钱能使鬼推磨”),一旦当知情权与集团自身利益特别是既得的经济利益产生冲突,那么知情权则多半要流于空谈,或至少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第三,知情权和权利利益集团的矛盾

按照潜规则理论,知情权不仅会把某些既定的权力集团或者利益集团的黑箱公布于众,这就等于破坏了权利利益集团的最大利益,因此,新闻知情权经常会受到权利利益集团的设法阻挠,而无法到达公众,因此,新闻知情权实际上不仅仅是知情权那么简单。

第四,知情权和媒体商业化的矛盾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新闻界突然出现了一种新现象,那就是媒体一方以各种利益相诱惑,买断他们认为能吸引"眼球"的新闻信源或者新闻线索。商业化和娱乐化是媒体赖以生存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商业化和娱乐化不是媒体存在的目的,媒体存在的目的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如果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在新闻报道中因为垄断而失去竞争。商业化不仅在中国,在全球也成了一种趋势,但趋势并不意味着对公众有益。拿美国来说,在20世纪前半叶,它的媒体还是相对比较正常的,还勇于批评政府,但是90年代以来,随着媒体的融合上市,媒体认为最重要的是满足商业利益,满足股票、股民的利益,结果导致一切为了利润。现在美国媒体在一些重大问题,比如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上,媒体都不敢和政府唱反调,为什么呢?因为一唱反调就触犯受众、触犯政府,触犯政府和受众就触及媒体的利益,美国老百姓现在是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情绪高涨,他们是被一面之辞煽惑起来的。一九九八年揭露的克林顿性丑闻,那是为了娱乐,并不是为了政治,因为根本没有触动克林顿的一根毫毛,在政治上已经不是水门事件的时代了,那个时代的媒体还在为维护一种正气和正义而勇敢和无畏的战斗,是一种精神境界,现在的勇敢和无畏即使有也是为钱而奉献的,是一种物质驱动。现在美国媒体在政治上,特别是国际报道中不敢与政府唱对台戏,这就是娱乐化带来的一种对新闻本质的亵渎,对公众知情权的侵害。



关于互联网

互联网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回顾在2003年内发生的几乎所有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不论国际国内,互联网已成为当今民意表达最汹涌的场所,这一点已成为不争事实。广大网民能够通过新闻跟贴、论坛上贴等方式在网上迅速形成舆论,而近两年来,网上签名又成为一种新的形态,它可以视为网上舆论的升级行动,在2003年众多事件、案件发生后得到广泛使用,少则数百人,多则数千数万人。其中规模最大的当数“爱国者同盟”等7 家网站发起的“对日索赔百万网民签名活动”。此举是“8.4事件”(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在齐齐哈尔泄露)导致的,历时一个月的网上签名活动最终征集到1119248个网友及12518个网站签名。9月18日,活动组织者将4000多页的网民签名递交日本驻华大使馆。种种事件显示,网上网下活动的结合与互动,今天已达到相当规模。

在五月的一天,新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广州对一位参与防治SARS第一线的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巧的是在4月26日,新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北京大学考察时对学生说,“我看到同学们在网上写的一些话,我挺感动。大家对政府的信心越来越强了。”胡锦涛和温家宝在不同的场合承认自己是“网民”,上网了解舆情,当然不是巧合,这在一定意义上标志着高层对网络舆情予以承认和关注,也标志着中文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在舆情反映、舆论监督方面开始实质性地发挥作用。

同样引人注目的是,《深圳,你被谁抛弃?——从“候鸟北飞”看深圳的危机意识》于2002年11月17日发表于人民日报强国论坛。该文以对深圳“爱之既深”,也就“恨之愈切”的心情历数深圳的缺陷与危机,《南方都市报》公开披露《抛弃》一文并引发各界进行广泛深入讨论,并用两周的时间以连续报道的方式关注这一话题,在1月19日,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与网文《深圳,你被谁抛弃?》(下简称《抛弃》)的作者呙中校(“我为伊狂”)的对话在广州举行.。2003年1月26日的南方都市报发表评论员流尘名为《直面《抛弃》方显深圳排头兵本色 》的文章说:“从宏观的角度看,这场对话当会留下更深刻的历史印迹,那就是,这应当是首次互联网上的“声音”引起中国官方的高度关注并正面公开回应。此番对话为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以及日益显示的作用写下了浓重一笔,这场事件让当代中国人进一步认识了互联网这个开放的平台,也进一步消除了许多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网”的过分敏感。网上固然有流言蜚语,却也不全是洪水猛兽。对于各级政府充分搞好电子政务,也会带来莫大的启示。”7月29日,以原国务院体改办综合试点司司长范恒山、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副司长李海岩两人牵头的七人调研小组到达深圳,并于当晚与官民两个层面的深圳问题研究者们座谈。网文《深圳,你将被谁抛弃?》的作者“我为伊狂”、《珠三角失掉竞争力了吗?》的作者“金心异”,也应邀参加了座谈会。

对孙志刚事件的关注,对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互联网成为了民意的窗口,新闻知情权的阵地;因此,在新闻知情权与中国诸多潜规则的博弈过程中,互联网使信息更透明、新闻更公开、监督更有力,成为了中国政治生活和民主生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结语

新闻知情权不仅仅是公众对新闻知晓的权利,脱离了中国实际情况去空谈新闻知情权是不切实际的,有时候我们不得不面对新闻知情权背后的潜规则,这一切才是知情权的本来面目,他决定了现阶段你能否知、怎样知、知多少的诸多问题。因为, “谁在说,怎么说,说什么的背后,隐匿着社会权力结构及经济利益如何分配的深刻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绛枫于2005-1-29 11:26:20编辑过]

 

2003:“新民权运动”的发轫和操练

  王怡

  民权在经验中的接续

  回顾中国一百年的政经变迁,似乎是一部千方百计求新、尚新的,反传统的变革史。任何一种整全性的社会变革诉求,都无可避免的带着对经验现实的一种否定色彩。所以我们看到在上一个世纪各种以“新”为名的运动,新文化(20时代),新生活(30年代),新启蒙(30年代-40年代),新民主(40年代),等等。“新”总是意味着对传统的断裂和弃绝,和对理想的、乌托邦式的社会制度与生活的义无反顾。但是当2003年的政治社会生活因为一系列维护民权、伸张个人权益的个案的涌现,而被称为一场“新民权运动”的发轫时,这个 “新” 却具有了相反的意味,它不是对旧的弃绝,而和民权在过往经验中的生长遥相呼应,是对一种传统的接续和延伸。

  如果也用一种整全性的眼光看,我们似乎并没有民权与个人自由的传统可言。但在分散的视角下,“民权”在一百多年的变革中、在20年市场化历程中的滋长,同样也构成了一种难能可贵的经验,一种微弱的传统。任何一种传统都含有个人权益的内涵,含有无数个体在私生活中辛苦获得的权益,对这一点的尊重和确信是“民权运动”反对任何激进主义变革的前提。“民权运动”的实质,是在任何大传统中都勇于去保守个人权益这一内涵,伸张和辩护这一内涵,让它在法治化的框架下通过无数个体的选择和效仿一步步生长。

  2003年,我们频繁看到独立候选人的涌现,看到深圳独立候选人肖幼美的自发竞选活动,北京独立候选人许志永、聂海亮的成功当选;看到北京涌现大学教师舒可心、许志永,大学生明亮、殷俊、陈俊豪,律师张星水,业主陈俊超等21位自荐参选人,其中殷俊、明亮等6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学生自荐参加海淀区人大代表竞选。这伸张公民政治权利的一幕,无疑是对1980年北京区人大选举,和当年北京大学第一次被单独划为选区、第一次学生竞选浪潮的接续。23年前的那个冬天,北京大学十六位学生自荐参选,北京十三所高校共8名通过全体选民投票预选产生的学生候选人,当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今天尚在大陆的如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袁红兵、知名法学家刘大生、独立学者张祖桦、作家吴思、王康等,都是当年积极参与学生竞选活动的各地高校学子和学生人大代表。

  2003年,我们也看到张先著、周伟因政府“乙肝歧视”进行的行政诉讼;看到公民李健为“公民维权网”因被关闭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看到在四川自贡违规征地“坑农”大案被央视曝光后,当地3万农民走上艰难的“民告官”之路,以及学者俞梅荪等人对此案长达近一年的维权关注;看到蒋彦永、钟南山大夫在SRAS时期凭借良知与道义“搬倒”卫生部长,郭光允8年的举报和受害“拉下”前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这也让我们想起1925年那一场著名的“民告官”诉讼,即教育部佥事鲁迅(周树人)状告教育部,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其的免职令。那是国人有史以来第一次凭藉法庭与政府平等对抗,并能破天荒获胜的“民告官”案。

  法治是一种连续性的统治

  2003年,我们也看到无数的网络签名运动;看到民间频频向全国人大等机构提交的质疑收容遣送、劳动教养、乙肝歧视、城市房屋拆迁、互联网出版管理、计算机软件保护等法律合宪性的违宪审查建议书和公开信,以及看到针对一系列个案的类似文本,如在周一超杀人案中1000多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交给法庭的签名声援信;看到为抗议恶性拆迁,杭州公民刘进成身穿白大褂在街头宣传宪法,北京公民徐永海、华惠奇等人、上海公民愚文等人到公安局正式申请游行的举动;也看到各地一批网民纷纷穿上自制的印有“自由、平等、人权”的圆领衫去上班、上学。

  我们也会回想起清末民初以“兴民权”和走向共和为宗旨的宪政运动,想起1895年1300举子公开签名的公车上书,民初频繁的公开通电,1910年第二次国会请愿运动中全国各省共30万人的公开签名,等等。但今年的民间维权浪潮在特征上却并非上述历史的一种简单重演。

  其一,这些民间维权都与整全性的社会政治诉求无关,而与在市场化进程中得到滋长但尚未得到保障的各种个人权益相关。80年前,胡适曾告诫青年说“为自己争自由,就是在为国家争自由”。对个人权益的维护和保守无疑具有眼下的正当性,同时也是在为更重要的政治制度的变迁,奠定一种心平气和的社会道义与心理基础。

  其二,这些以“民权”为诉求的维权活动,都主动遵循法治化的渠道,同时也在利用和拓展着法治化的空间。法治是一种最具有连续性的统治,它不用社会的刚性断裂来寻求变革,也不通过对个人既得权益的否定和藐视来重新界定起点。从法治的角度看,“新民权运动”恰恰是一种在社会变迁中最有利于强化和弥补社会连续性的争自由方式。当越来越多的人在维权活动中,将自己的蝇头小利或者身家性命放进来,这种公民权利与个人利益的投入正是社会稳步前行的最可靠的保障。因为维权是民众信心的表现,维权是人们对未来的投资。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这是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经验在这里意味着一种活生生的传统对于法律正当性的支持。法律如此,民权也是如此。

  权利就是保守既得的权益

  在某种意义上,一个“民权运动”的到来也是对“改革时代”的一种矫正。维权浪潮的实质意味着大规模的社会经济层面的改革时代的终结。80年代初期,“改革”为几乎每个社会成员打开了获取未来权益的近乎无限的可能,人们失去的只是锁链与贫困。因此“改革”在当时是一个具有充分政治与道义正当性的概念。但是,当人们在改革中开始分化并各自获得不同的既得权益之后,就有了“权利意识”的新觉醒。一无所有者是没有权利意识的,在一个“改革”可能拿走我一百块钱,但却可能因此带来一千块钱收益空间的时代,人们看重未来收益的可能性,也远远超过看重法律对他们眼前利益的保障。因此这时也不可能出现高涨的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不完全是一个需要被启蒙的概念。对相当数量的社会群体而言,只要当“改革”的边际收益开始下降,并下降到人们可预期的未来收益开始等于甚至小于人们可能因“改革”而失去的既得权益时,“权利意识”就会猛然觉醒。“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本质是英式保守主义的。人们要求一种权利,就是要求对那些在经验中滋长出来的、具有正当性的既得权益的保守和确认。在当代社会“既得利益”是一个贬义词,人们用它来形容一部分人在“改革”中利用公共权力和非法途径非正义换取的利益。但既得的利益有不正当的,也有大量正当的。每个公民在20年的市场化历程中其实都是既得利益者,维权的实质就是维护那些分散在每个人、每个家庭手上的正当的既得利益,并要求国家权力在这些既得的个人利益面前正式退让,并给予不得侵犯的允诺和司法的保障。我把这种具有正当性的、具有权利本质的个人既得利益称为“既得权益”。

  2003年,我们看到无数维护和争取民权的事件,其实质都是促使民众既得权益“权利化”的努力。因为民权不是写在纸上的抽象概念,争取民权也不是简单把纸上权利落实为事实权利的过程,而也是一个争取对经验中的既得权益给予法律认同的过程。如在废止收容遣送制度中,人们维护的不是静态中的人身权利,而是动态中的人身权利(迁徙和流动的自由),与其把权利理解为一种抽象的天赋人权,不如理解为民众尤其是农民工群体长期在改革时代逐步赢得的一种事实上有、但法律上不保护的既得权益。城市房屋拆迁的泛滥,也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既得权益的大规模事件。南京市之所以出现引火自焚的惨烈事件,正是自焚者翁彪对自己二十年间获得的既得权益的一种绝望的捍卫。拆迁户要求政府给予起码尊重的,就是长期居住于此的事实上的权益。拆迁户要求政府承认他们享有一种正当、合法的权利。无论中国的城市房地产制度曾有多大天翻地覆的变迁,有多少法律上复杂的问题,但拆迁户的权利说到底不是一部冷酷的法规可以赋予或否认的,而首先是在长期的居住事实中形成的。

  这是对权利的一种保守主义的解释,每个人在游戏规则下的正当行为选择形成权利,而不仅是立法形成权利。这是“民权运动”的一个起点,也是民权可以去“运动”的前提。民权运动不仅是维护那些已经在法律文本上写得很清楚的“权利”,民权运动更是一场把正当的个人既得权益变成一种“权利”的法治运动。这种权利概念既包括通过司法去赢得救济和确认的维权方式,也包涵了参与、影响立法的争民权方式。如在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的民众参与,就体现出立法环节中对尚未“权利化”的业主权益的争取。这样的运动将慢慢产生一种渐进的社会自生秩序,并最终依靠这种秩序去抗衡政府权力秩序的不恰当的扩张。

  2003年轰动思想文化界的一场争论,是围绕北大“教改方案”展开的。北大教改方案的问题和无数民间维权浪潮中凸现的问题一样,即是否应在“改革”的名义下去尊重大量中青年教师在过去5年或10年中形成的既得权益。改革是否必须从对这一权益的断然否定开始?“民权意识”的觉醒,意味着“改革”不再是一个天然具有正当性的公共政策选择的旗帜,“民权”浮出水面,在对公共政策的权衡中将成为一个取而代之的支点。

  重塑一个公共政治生活

  2003年,我们也看到公共知识分子浪潮般的涌现。知名学者、作家逐渐在维权事件和签名运动中频频出现,律师、法学家和其他知识分子也在个人和弱势群体维权中开始发挥巨大作用。如高耀洁、万延海之于河南艾滋病人群,李昌平之于农民群体,周伟之于乙肝带菌者人群,贺卫方、萧瀚、许志永等人之于2003年一系列个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公共知识分子借助维权运动,经过90年代人文知识分子在商业时代的边缘化之后,开始以一种温和的改良姿态,重新参与介入广泛的社会政治生活。这一场景与几年前知识界陷于自说自话的“人文精神”或“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争”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2003年,一个雏形的公共政治空间也开始从网络向平面媒体延伸。全国一百多家媒体开辟和扩张了“时评”版面,开始尝试为公共知识分子从事社会与政治批评提供数十年来前所未有的平台。这也使我们回想起民初林立的报业、知识分子的自由写作,和当时民间对一种公共政治生活的苦心经营。

  某种程度上也因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大量参与,才使一场保守个人权益的“民权运动”从一开始便具有法治化的理性姿态,这样的“新民权运动”的发展,也使我们看到一种可能性,能够逐步化解和融合近年来社会尖锐矛盾所诱发和潜伏的社会变革危机,能够最大程度的去掉一种民粹主义的激进风险。在政治制度的宪政转型到来之前,一场“民权运动”的继续操练,是唯一能够自我减压、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与连续的渐进方式。只有容纳和鼓励民权运动的良性发展,我们才可能在未来不再看到维权者引火自焚的悲剧,不再看到危害公众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和骚乱层出不穷。

  一场维护民权的运动,也有助于改变民众被一个狭窄的政治过程边缘化、尘埃化的现实,涵养一种真正的公共政治美德。借助民众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让他们逐步回到社会政治生活的中心,让“政治”除去它缠绕国家权力的狭隘和低俗的定义,重新成为一个与每个人切身权益密不可分的空间。成为在法庭、在媒体、在一切非商业的公众场合中得到滋长的公共生活,并尝试着重新给出一个政治共同体之于私人的意义。

  民权运动的分散化和个案特征,还有望为一种多中心非集权的政治秩序涵养一种新的规则,涵养民间的自治和政府的节制。2003年可称为一个开始发轫的“民权年”,一个争自由的民权运动看似低调,但最终将比任何其他方式更有可能通向一个政治民主化的结果。一百年前的严复先生曾说,“自由为体,民主为用”,这是对宪政民主制度最好的一个概括。体者,气也。维权就是为民主养气,为干枯而悬空的法条培养经验值,为民间的自由传统养丹田之气,为未来的制度变迁养中庸之气,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养浩然之气,同时也为我们的政府养宽容之气。

  原载:中国新闻周刊,2003,12,22,年终特刊“2003:新民权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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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权运动和有声的公民
文章作者:秋风(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未来的历史学家书写2003年的历史,如果说有什么必须写上一笔的话,那一定会包括过去一年中所发生的一连串公民维护个人权利的事件,在这些事件中,以一种悲剧的方式“中国人的权利”逐渐地从纸面凸现出来,并在制度层面产生了震动。

    人身、财产、参与治理
    最引人注目的依然是维护人身自由权利的事件,包括生命权、自由迁徙权、隐私权等。
    案例一: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发出了一篇似乎并不算重大的报道:《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然而,事实证明,它是2003年最具轰动性的新闻之一。
    知识分子也行动起来。政治、法律学术界和律师界组织了多次学术活动,对孙案及其背后的制度因素进行反思。五位学者——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在网络上发表声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贺卫方、姜明安、杜钢建、季卫东等四位法学教授又就孙志刚案致函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向全国媒体公布此案调查的详细过程与调查中所获取的所有重要证据,而不仅仅是结论,并建议高检采取其他法律技术手段,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俞江、腾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则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6月5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白云区、天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致孙志刚死亡的被告人。
    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案例二:成都3岁女孩李思怡被饿死,一个悲惨的故事唤起一场公共事件。2003年6月4日,李思怡的母亲因吸毒被当地警察部门抓走,由于“警察的不作为”,李思怡活活饿死在自己家中,一直到17天之后,邻居才发现孩子的尸体。
    四川媒体记者在采访这起事件后,却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但这篇名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惨剧》的报道却从网络发出,并立即引起关注。从9月到10月份,在网上有300多名网友自愿禁食一天,体验小思怡饥饿的感觉,以此表示纪念一群成人的纪念,希望唤起社会关注此案。
    10月30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金堂县民警王新、黄小兵被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公民们也积极地维护个人财产权,尤其是土地的权利和房屋的权利。
    在政府的主导下,中国各地的城市正在旧貌换新颜,而在这个过程中,城市的土地、房屋的财产权经历着一场史无前例的大转移,普通平民被金钱和权力无情地驱出市中心。大多数民众接受了这个事实,但也不乏坚定捍卫自己合法权利者。由于土地的征用本身就是政府行为,因而,在有关土地、房屋的纠纷中,政府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政府甚至可以动用执法机关来强制拆迁,所谓野蛮拆迁,大多数是政府作为。面对此情,一些绝望的公民,只能以极端的行为——自焚——来主张他们的财产权。他们的死亡似乎也许并非完全无益。2003年秋天,政府部门似乎终于注意到了野蛮拆迁问题。然而,此刻,城市的拆迁历程其实已经接近完成了。
普通公民也开始通过个体的努力,将写在纸面上的政治权利转化成真实的权利。
    似乎是从南国开始,继姚立法首次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人大代表成功后,在2003年5月份的深圳市各区人大代表选举中,涌现出一大批体制外的候选人。到了年底,北京的若干公民——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中心的研究员舒可心、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硕士生殷俊,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明亮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另外4名学生,纷纷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与此次区县人大代表换届竞选。刚在孙大午案件中担任完辩护人的许志永博士,也宣布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加海淀区人大代表选举。
    在政治权力中,还有一种权利:自我治理的权利。随着城市居住形态的变化,而逐渐浮现出来。城市正在不断地向外延伸,而传统的以机关大院、街道集中居住为框架的自上而下的居民管理模式,由于其僵硬性,而无法相应扩展,从而在新的成片商业住宅区中,出现了治理的空白。政府只能借助物业公司来实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则保留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登记、认可、管理权力。然而,大量具备某种背景的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具备服务居民的心态,已经具有权利知识的居民决心实现自治,而网络为他们提供了交流、组织的方便工具。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斗争、政府认可的业主委员会与居民自行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正在围绕小区的治理权,进行着一场又一场争夺。
    社会性权利,比如不被歧视的权利,也被提了出来。10月份,安徽芜湖的张杰在公务员考试合格后,因“乙肝小三阳”被取消考核资格。28日,安徽省人事厅决定“不予受理”张杰的行政复议申请。四川大学宪法学教授周伟,通过旨在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肝胆相照网”联系到张杰,决定免费为他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挑战公务员体检标准对乙肝人群的歧视。此前,周伟教授已经发起过“身高歧视案”、“价格歧视案”等类似的维护公民宪法平等权利的诉讼。“肝胆相照网”和“战胜乙肝网”等民间网站也成为乙肝人群的维权基地,它们也发起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审查书”,要求对公务员录用和体检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自发性、个案性与平民性
    我们上面所提及和没有提及的大量类似事件,完全是自发地、分散的,在个案层面上进行的,但是在其中,我们依然隐约能够看到某种关联,因此,我们将这些事件概括为“新民权运动”。
    新民权运动体现的是在法治初步建立而又不完善的时代,遭到不公正对待的个别民众,在媒体、网络、公共知识分子的参与下,透过与司法、政治部门的互动,维护个人最基本的权利的一种努力,这些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参政权、平等对待权等等。通过个体的维权活动,最普通的公民正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将书写在法律中的纸面上的权利予以确认,变成实际可以行使、并可以获得救济的权利。
    所谓新民权运动,新就新在其自发性、个案性和平民性上。
    近代以来的历史上,中国人争取权利的努力,大部分是以知识分子为主体进行的,因而具有某种强烈的意识形态性质。而知识分子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的诉求是在意识形态的指引下而提出的,这些诉求是整全的,也就是说,要求对政治、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彻底的变革。这些运动的参与者都是社会中的精英,尤其是知识分子和开明商人。这样的运动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与此不同,新民权运动中的主角,都是最为卑微的民众。他们最基本的权利遭到最不义的侵害,于是,他们作为当事人向社会发出诉求。他们只是关注自己权益的普通公民,而不是观念性人物。因而,在新民权运动中,很难找到意识形态的宏大话语。个案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这些当事人提出的诉求也很基本的:在法律框架内解决自己的冤屈。
    据此,我们可以说,法治主义也许是新民权运动的又一“新”意所在。法治主义即是指公民所捍卫的自己的权益本身是合法的,而其程序也是合法的。在2003年发生的众多维权事件中,当事人认为遭到损害、侵犯和践踏的,乃是已被现行法律明文授予公民的权利。在当事人和舆论的努力下,问题大多进入了司法程序及其他合法的程序,透过体制内的博弈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决。被包容在新民权运动中的活动,基本上都是一些司法性事件。

人民遵守法也创造法
    这场新民权运动正悄悄地塑造着我们社会的法治精神,并成为推动司法制度完善的新动力。
法治当然需要法律,然而,法治所需要的首先是合乎法治原则的法律,也即保障人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法治更需要法律之切实执行,需要司法体系能对人民遭受的冤屈提供救济。
    但是,中国在晚清罔顾中华法系的精神,错误地选择了大陆法体系,50年代推行苏联式法律制度,更令司法部门完全沦为政府单方面的方便治理工具。1980年代后的立法中,尽管陆续写入了几乎所有可以设想得到的公民权利,但司法体系却并没有对权利受到侵害者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于是,这些权利在现实中往往成为一纸空文,人民的权利仍在沉睡中。
在新民权运动中,理性的知识分子和法律家推动法律“活”了起来。他们依凭对于自然的正义的信仰,援引优良政体所体现出的宪政原则,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并把这种解释传达给整个社会,包括司法机构。同时,他们也对如何补救现有法律体系,提供了设计方案。在围绕着维权个案所进行的学术讨论和公共辩论中,正义之法的观念,透过个案,影响着立法和司法部门,扩展着现有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边界。
    它意味着,在新民权运动中,本来仅仅作为被治者的人民,自下而上地参与了立法和释法,并通过与司法、政治部门的互动,使法律的执行向着救济受害者、更完善地保护人民权利的方向缓慢演进。
    当然,由于受现有司法制度和司法精神的制约,个案的意义受到限制,不大可能像实行判例法国家那样,法官对个案的判决,可以具有普遍的效力,从而个别的维权努力可以自动地具有立法的效果。但我们可以说,在新民权运动中,每一个自发性个案的“非意图后果”或“溢出效应”,依然推动着法律规则本身发生变革:借助于政治部门的干预,法律体系被渐进地改良了,比如《收容遣送条例》的被废除。法律正在逐渐地改变其单方面治理人民的性质,而具有了约束国家权力的性质。而在观念层面上,通过知识分子的努力,当事人权利被主张、确认的过程,具有了某种普遍的意义,权利意识更深刻地烙印在民众心中,而法治精神也被注入到法律的执行过程中。
    从2002年冬天掀起的宪法讨论则与新民权运动遥相呼应。建立一种保障公民权利、约束政府以立法侵犯公民权利、维护宪法尊严的制度的呼声,随着新民权运动,有力地浮出水面。在孙志刚案中、在乙肝维权案中,学者们都提出了违宪审查问题。
新型政治浮出水面
    由于这些事件涉及的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因而涉及每个人,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因而也具有普遍的政治意义,而正是在这些具有政治内涵的司法活动中,一种自下而上发生、上下互动的新型政治形态正在初步形成。
所有的政治都有观念为基础。经过20多年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自由主义思想的传播,个人权利的观念正在从学界向一般受教育者及普通民众中渗透。人们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本能,与这种观念结合,获得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力量。权利意识给予个人以维护自己权利的勇气和智慧。
    知识分子当然注意到了普通民众的这种个别努力。知识分子在经历了1990年代初的失语和90年代后期对于权利观念的常识性传播之后,一方面致力于理论的深化,另一方面则开始进入更为形而下的层面,透过对个案的关注和参与,渐进地寻求落实权利的现实途径。
正是知识分子的参与,赋予个别事件以某种普遍的意义,从而使零散的事件成为一场社会运动。知识分子也将个别事件的解决与制度层面的改革联系起来,比如,由孙志刚案件提出对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由对农民工的歧视,提出重新设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统一市场等方面的权责划分,等等。
    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律师及法学家。有人曾说,90年代是经济学家的时代,而21世纪的第一个10年,将是法学家的时代。的确,尽管经济改革仍有待于攻坚,但它已经不再是民众和知识分子主要的关注点了。渐进式改革似乎已经进入另一阶段,人民已经不再满足于物质福利,转而要求自己的权利获得保障。新民权运动应运而生,法律家则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让我们记住这些律师的名字:张思之,许志永,李健强,等等。
    一方面,他们积极地充当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和代理人,并因此而冒着一定的职业和政治风险。另一方面,他们也积极参与公共辩论,向公众解释个案所折射背后的司法问题和制度问题。比如,在孙志刚案和SARS期间,律师萧瀚在国内最大的学术网站“中评网”撰写每日评论,连缀不断,引起网民的巨大反响。还有许志永律师为孙大午案所撰写的辩护词,已经不仅仅是一件法律文书,而具有更广泛的意义。这些律师既掌握着如何主张权利的专业知识,又经由法律训练而具有理性的妥协精神,从而确保了新民权运动不致逸出法治的框架。
    日益成熟的传统媒体,尤其是报刊,与新兴的互联网之间的竞争、渗透、互动,则为个人维护权利、为知识分子表达意见搭建起了一块公共空间。尤其是互联网,在新民权运动中发挥了某种枢纽性作用。不少案件是由互联网率先披露出来的,网民们成为最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知识分子们则首先在互联网上表达他们对于各种社会事件的意见。
    网络也发挥了社会自我组织的功能。一位家住东北的普通公民李健所创办的“公民维权网”,持之以恒地关注湖南教师黄静被害案,并在网上成功地为黄静的家属公开募集到所需律师费用。
    传统媒体的编辑记者则从互联网中寻找灵感,并将网上的权利主张改装进传统媒体中。传统正在发生悄悄的变化:时政评论正在得到媒体投资者和总编辑们的重视。
    另一方面,面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面对公众的舆论,司法、行政和政治部门在一些个案中做出了正面回应。一个令人鼓舞的迹象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条款,被写入2003年12月12日公布的宪法修正案建议中。
    总之,在新民权运动中,我们看到了多个层面上复杂、交叉的互动关系,并以互动网络改变着中国的政治生态,并初步形成了一种新型政治,这种政治试图更加理性地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寻求一种妥协。
    这种政治是一种公开的政治。传统的政治仅仅是当权者的政治,因而注定了是少数人的政治,而且主要是有关政治权力的游戏,因而总是具有某种密谋的性质。而新民权运动所生成的,则是一种初具规模的公开的政治:一切都是在公共论坛上进行的,民众是政治博弈的裁判者。
    这种政治也是一种上下交融的政治。传统的政治所涉及的仅仅是控制资源的权力的分配和再分配,因而,它基本上是由上面主导、自上而下地进行的,即使民众参与,也经常是被动的,扮演的只是龙套的角色。而新民权政治,最先的参与者是普通民众,是普通网民和新闻记者。正是他们自发的活动,造成一个又一个公共事件,然后通过舆论扩展开来,引起高层关注,并借助于司法或政治体系推动制度层面上的渐进变革。
    这种政治是一种理性的政治。当事人只是在法治的框架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们并没有神化自己的这种权利,也没有提出意识形态化的要求。知识分子和媒体只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这些当事人,对其权利给予知识上的论证,并给予他们法律技术上的辅导。他们知道底线何在。在这里,发挥影响力是“道理”,理性的讨论构成政治的主要内容。
    新民权运动正在教人们习得一种进行文明的政治游戏的技艺。英国人民正是靠着这种几乎是天赐的政治技艺,发现、确认和维护了“英国人的自由”。那么,新民权运动中人们所习得的政治技艺,能够发现、确认“中国人的权利”,并发展出一套有效的救济和维护体系吗?

新闻周刊2003年年终特稿 http://www.chinanewsweek.com.cn/xwzk/16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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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周刊:2004中国社会的冲突与和谐

[年终特稿]  http://www.chinanewsweek.com.cn/xwzk/210/index.html

--2004中国社会的冲突与和谐(1月3日 19:51)
--以民为主是和谐之源(1月3日 19:50)
--新力量 新权利(1月3日 19:48)
--农民工:一个新阶层的权利主张(1月3日 19:48)
--有产者:以权利抵抗权力(1月3日 19:47)
--商会:经济新贵的聚合力量(12月31日 15:52)
--中超:资本夺权元年(12月31日 15:42)
--知识分子挑战行政权力 谁是科学界的主人(12月31日 15:38)
--NGO:为弱者代言(12月31日 15:36)
--“扒粪运动”促建官民互信(12月31日 15:33)
--转型社会中政府的角色(12月31日 15:26)
--新机制 新秩序(12月31日 15:23)
--温岭工资协商:劳资纠纷解决新机制(12月31日 15:21)
--银川出租罢运风波:寻求冲突和解新途(12月31日 15:19)
--剖析铁本:求解中央与“诸侯”之结(12月31日 15:18)
--“郎顾”之争“遗产”:国企改革纠偏(12月31日 15:17)
--听证:构建利益博弈新平台(12月31日 14:57)
--“嘉禾事件”:整肃拆迁中的行政推手(12月31日 14:56)
--信访改制的石狮版本(12月31日 14:54)
--培育社会理性(12月30日 16:20)
--通向和谐社会之路(12月30日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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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公共生活调查:维权平衡点   




回顾2004年,跟任何一年一样,我们既看到了利益分化与冲突的表征,也看到了种种制度变革的趋势。这些变革有助于化解当下的社会冲突,推动法治秩序和民主制度的建立。

令人瞩目的修宪

2004年的政治生活始于修宪。宪法修正案中引起最广泛关注的内容,是人民一项基本权利终于得到宪法的认可:私人财产权。全国人大3月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当代中国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分化,而某些群体产生了相当大的不公平感。其根源在于,民众的私人财产权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和有效的保障。比如,农民对于土地究竟拥有何种权利?城市居民对于其房屋下面的土地究竟拥有何种权利?购买了自有住房的业主究竟拥有何种权利?从县政府那里有偿获得了石油开采权的陕北民营油田业主,又有什么样的权利?

显然,我们缺乏一套完善的产权法律框架。模糊的规则给了政府巨大的自由支配权。地方政府借助于权力,非常廉价地从农民和市民手中获得土地。于是,“圈地运动”在城乡各地此起彼伏。大规模的开发涉及到千千万万人的财产,本来应当有漫长而艰难的谈判过程的事情,却可以短时间内搞定。

其中的奥秘,在湖南嘉禾拆迁事件中显露得一清二楚。县政府打出标语:“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权力在为商业托底。政府和强势企业的权力与民众权利之间的不对称的结果是,在繁华、排场的背后,是大规模的财富转移,城市化的过程与失地农民、拆迁居民的抗议、上访形影不离。

解决之道就在于,使每个人得到其应该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宪法修正案做到了这一点。不过,纸面上的权利要变成现实的权利,需要一整套制度设计相配套。否则,宪法上的权利就仍只是纸面上的权利。

法治的一项基本原理是,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当个人的私有财产遭受侵害的时候,如果不能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救济,则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就是不稳固的。宪法上的权利则应当配合以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这样的救济。

我们看到,2001年的齐玉苓教育权案被形容为中国第一例宪法诉讼,2003年底,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鼓励安徽的张先著提起另一起宪法诉讼案件,即乙肝歧视案。2004年春天法院裁定,原告胜诉。同时,浙江、河南也都有类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这样的案件原告是否胜诉,当然很重要,然而更重要的是,人们已经开始尝试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露出一些端倪。许多侵害民众权利和利益的事,是在地方法规、政令的名义下进行的。比如,不少地方制定了歧视外来人口、实行地方保护的法规,不公平的拆迁标准也是地方政府所确定的。若不废止这样的法规、政令,公民权利是无从得到保障的。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又较为详尽地解释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其核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使违宪审查权,而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审查请求。

学者们在争论这样的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民众最关心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何时真正地行使这种权力?

“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

宪法的基本宗旨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这就需要约束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为此,需要将政府的全部活动纳入到民主与法治的框架中。

法治是今年公共论坛上的一个主题。高层郑重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概念,3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而执政党关于提高执政能力的文件,也将依法执政作为关键。这些文件显示,政府已经能够较为准确地认识到,依法治国,不是以法治民,而主要是依法治官。温家宝总理在3月4日与政协委员座谈时说的一句话概括了法治的精髓:“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

这样的法律,首先为政府的行为划定一个界限。法律将详细列举出政府官员可以行使的权力,除此之外的一切权力,都是非法的;政府官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严格按照程序行使。

而实际情形是,政府通过法律授予自己过多权力。比如,设立诸多审批程序。7月份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正是针对这一点而来的。在此前后,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大规模清理其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收费项目。

不过,中国社会调查所11月份对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哈尔滨、武汉、南宁等地公众进行的电话调查显示,行政许可法不是魔法棒。63%的被访者表示曾对行政许可法抱有很大的期望,希望它能把民众从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中解放出来。然而,57%的被访者表示,在行政许可法实施近半年后,未达到预想的效果。

问题仍然在于救济。仅用法律条文来规范政府的权力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追究。如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给民众造成损害,政府及相应官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给予合理而及时的赔偿。温家宝总理将此概括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另一方面,信访制度如何改革,也引发激烈讨论。这是一条政治性救济渠道。国务院信访局主张强化信访办的权力,使之具有督办权,但这很可能导致信访的爆炸性增长;于建嵘等学者则建议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对信访制度改革,最终目的是撤销信访办,将其受理的各种案件移交法院和各级人大处理。的确,如何在有效地化解社会冲突的时候,使政治性救济方式与司法救济方式相协调,需要政治智慧。

红河试验与业主维权

保障民众权利的另一个手段是民主与自治。

2004年4月份,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悄悄”突破了农民民主自治的层次,在石屏县九个乡镇中的七个实行了乡镇长“直推直选”。也许正是因为这是一次重大突破,所以,一直到11月初《半月谈》杂志报道后,外界才知晓石屏试验。又有消息说,中组部曾委派3名官员于10月到红河州调研此次直选试点工作,并给予“很高的评价”。这让人产生了丰富的联想:石屏试验会不会逐渐推广,从而从村民民主自治发展到乡镇民主自治?

城市也在稳步地推进居民自治。民政部于11月底公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新增和修改多个条款,重新厘定居委会与城市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它规定,城市基层政府可以对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其中包括,不得指定、委派或撤销居委会。

除了居委会之外,城市新兴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也在居民自治生活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承认了业主的自治权利,但对于自治管理机构——业委会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确界定。今年以来,不少地方司法机构先后承认业委会可以在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方面,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代表业主维护权利。这就把近年来自然形成的业主维权活动纳入了制度化渠道中,使得业委会可以在司法体系内理性地主张业主的诉求,维护业主的权利。

民主、自治的发育,有可能逐渐地在人民中间培育出一种公共精神、公民精神,这正是法治与宪政秩序的基础。

公共论坛在嘈杂中浮现

公共生活离不开公共舆论。而在这两年的中国,舆论形成之与网络世界的关联,可能在全世界都是独一无二的。网络正在中国的公共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今年来发生的多起热点事件,都是由网络媒体造成或者放大的,网络汇聚各方意见和观点,并提供了辩论的平台,由此在虚拟的空间中形成了相对比较真实的公众舆论,这样的舆论也引起了高层关注,并对政府产生了一定影响。

2003年10月16日,在哈尔滨,一辆宝马汽车撞死一位农妇。借助于网络媒体,这样一件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成了一次事件,一直到2004年初,都是公众舆论的热点话题,以至于多名省级高官不得不一再出面澄清传闻,黑龙江省甚至派员向中央报告案情。

从2003年延续下来的网络舆论热点,还有黄静事件。网络舆论几乎一边倒地站在黄家一边,促成了多次尸检与司法鉴定。因此,有人把黄静案称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被告方姜俊武则将自己形容为“网络时代的第一个现代窦娥”。

接下来是“妞妞事件”。11月初,深圳市委某领导之女、影片《时差7小时》女主角名下有769万元巨额资产的新闻一经披露,即引起广泛关注,各种各样的小道新闻通过网络传出来。深圳市委于11月11日召开全体会议,通报相关调查与处理结果。

当然,影响最大的是郎顾事件。郎咸平肯定没有想到,他炮轰格林柯尔、青岛海尔、TCL集团等企业会引爆一场关于国企产权改革政策之合理性、改革过程之公正性、改革结果之可欲性的大讨论。方方面面具有影响的经济学家也纷纷主动或被动地表示自己的意见和立场。而网络再次成为最重要的论战场所,90%的网友都在支持郎咸平,而张维迎只获得了5%的网上支持率。

这些网络舆论事件具有类似的敏感点:弱者的无权,强者的骄横,缺乏制约的权力,司法的低效率与腐败,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其中既有真实的,也有想象的成分。因而,与纸媒体相比,这样的公共论坛确实是嘈杂的,其中甚至不乏不够理性的表达,但不管网络舆论的品质如何,一个民主社会需要这样的舆论。它确实比较嘈杂,但在嘈杂中,往往传递着较为真实的底层声音,是决策者所不能忽视的。

也正因为网络媒体的特殊性,它在中国已发展成为引导和洞察社会舆论的重要窗口,网络舆论对政府决策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面向公众的公开政治

长期以来,政府的绝大多数决策是关门制订出来的。只有在政府已经作出决策之后,官员才出来告诉公众。至于决策的过程,则无人知晓,公众当然基本上也就无从参与,只能被动地执行已经确定的决策。

这样的局面正在改变,而政府官员也在适应如何应对公众的质疑。从2003年底开始的整个宏观调控过程,始终伴随着大量的争论甚至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专门在11初发表演讲和文章,从八个方面对宏观调控的必要性、手段的合理性、结果的可取性等等进行深入阐述。

官员们已经意识到了,政府的立法、政策设想或项目建议是需要得到民众了解和认可的,因此,它需要向社会作出解释,说服民众。

在市场经济和信息时代面前,每个社会成员包括政府官员都要学习如何适应。从11月26日开始,来自中国14个省、直辖市的党政高官已经或即将在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讲述本省、市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得失和经验。他们的经验固然重要,但他们在电视上出现,以个性化的语言讲述自己执政的得失本身,可能更有价值。官员们用民众能够理解、能够打动民众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立场。人们将这称为一种个性化施政风格。

当然,最为个性化的,当属连续两年掀起审计风暴的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

其实,在李金华掀起审计风暴的背后,我们也许还能看到一点制度变革的迹象。政府是由人组成的,而人的想法肯定是不同的。实际上,政府内部的决策中充满了分歧、辩论,但一直未被公开。一项决策作出后,公众并不知道,谁是提议者,谁是推动者,谁是最终的决策者,又有谁曾经提出过反对意见,或者有没有人提出过替代方案。

责任政府,不仅是指地方政府或某个部门作为一个整体对民众承担责任,更主要地是指具体的官员要承担他个人的责任。负责任的政府官员应当在施政过程中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让民众来判断,他是否恰当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李金华的担当,体现的正是一种政治新风尚:公开的面向公众的政治。

妥协的勇气

当下社会的利益冲突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自1993年以来,信访量连续11年增长。2004年第一季度,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20.2%,某些利益冲突之所以激化,部分群体之所以有不公平之感,不是因为市场交易本身不公平,而是因为政府介入太深,从而使拆迁户、农民、农民工几乎丧失了与相关企业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这样做固然可在短时期内推动GDP增长,但从长期来看,却会危及社会稳定。

政府需要正确地理解自己的利益和角色。显然,政府不应当是企业家,不应当以发展经济为自己的惟一职能。政府的职能首先是维护和平的、公正的社会秩序。为此,政府应当公平地对待社会中的每个群体、每个人。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在政府眼里,都应当是同等重要的。

在这方面,我们已经看到了若干积极的进展。农民工的权利和利益曾普遍遭到忽视和侵害,因为,地方政府多是偏袒企业,而不承认农民工的权利。在总理替农民追讨拖欠工资之后,全国总工会明确支持农民工加入工会,也明确要求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组建工会。没有工会,分散的农民工是没有谈判能力的,不可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个法治的政府,一个尊重民众权利的政府,要有拒绝某些诱惑的勇气,即拒绝利益的诱惑。同时,也要有妥协的勇气。对于民众的诉求,理性地作出妥协。

北京市人大关于新交法的听证会体现了妥协的精神。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机动车负全责”引起广泛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人大召开了立法听证会,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上述条款作了一定修正。

法治本身就需要一种妥协精神,在宪法与法律之下的妥协。法治意味着,政府和民众在法律之下是平等的。法规不合宪,就应当废止;政令、政策不合法,就应当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不合法,就应当受到追究。面对民众的权利,政府知道自己权力的界限,其实有益于增进政府的权威。只有在政府的权力与民众的权利之间形成一个动态的平衡关系,社会才有可能趋于充满生机的和谐。

《南方周末》2005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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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告别2004

孙立平


 
 
      2004年是一个重要的年头。这个重要性不是表现在新的战略、政策和理念的提出,而是表现在2003年提出的一系列战略思想在这一年中开始逐步展示出来。我认为,就目前而言,中国的经济时代还没有被超越,但变化确实已经在发生。更确切地说,也许是一个由单中心的时代向多中心的时代的转变正在发生。在具体的层面上,对于2004 年的社会生活,有三个问题是值得关注的:

    第一,在利益格局上,部分弱势群体状况有所好转,总体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目前相关的信息有点模糊不清。可以肯定的是,2004年农民的收入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农民收入增长在八年徘徊之后,2004年出现较为迅速的增长。但我们必须看到,农民收入的增长主要来自国家的补贴和粮食价格的上涨,其在2005年的可持续性则是个问题。

    但另外一组数据却表明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根据2004年全国5万户城镇住户抽样调查结果,高低收入组人均收入之比为9.5∶1,比去年同期9.1∶1有所扩大。也就是说,不同收入组之间的收入差距在继续扩大。

    农民的状况在改善,全国总体的贫富差距却进一步拉大,究竟谁更穷了呢?这个问题是耐人寻味的。一个可能性是在原来的包括农民的弱势群体中出现了进一步的分化。

    特别要提到的是,除了农民之外,由于通货膨胀因素,城市当中的一部分贫困群体的生存状况在恶化。原来我们调查发现,城市贫困群体的生活之所以还能凑合下去、还能维持,是有几个因素在起作用:一是非正式的就业机会比较多;二是社会支持系统在起一定作用,比如家庭;另一个就是最近几年经济低迷物价在下降,特别是生活必需品的物价。但是2004年的情况却不同了,虽然从总体上来说,通货膨胀的数据不是很高,但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对这部分人影响较大,对这些人来说,这就是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

    第二,在社会结构上,用三句话来概括:利益集团化过程开始,中下层分化加剧,精英与大众的断裂凸现。

    一些关于利益格局的模糊数据也许表明了一个现象:中层和下层之间的分化可能在进一步突出。这种分化与2003-2004年整个社会的背景有关系,这个背景就是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相结合。在这当中,不同群体的损益是不一样的,有的在这个交织中总的收益要更大,或者说没有什么损失。另外一部分群体,它的收益要小于在通货膨胀中的损失,或者说只承受了通货膨胀的代价,但没有从快速的经济增长中获得好处。

    同时,精英和大众之间的裂痕进一步的加深。典型的是郎咸平引起的争论。很难说争论双方谁对谁错,因为这是不同的利益。其中,精英和民众之间的裂痕已经大大地加深。在网络上,人们可以看到对精英的奚落和羞辱越来越多,而精英本身似乎也变得越来越专横和霸道。当房地产商说,我们是给富人盖房子而不是给穷人盖房子的时候;当北京的出租车公司所有者说,换什么样的车型是我们公司的事情与消费者无关的时候;当有知识精英说普通老百姓反对我的观点恰好说明我正确的时候,我们既可以体会到精英的霸道与专横,也可以体会到精英与大众的裂痕在加深。裂痕的加深会导致“上层阶级化、下层碎片化”的结构形成。应当说,这是值得警惕的趋势。

    在这种结构背景之下,我们应当关注利益集团化的问题,即利益集团的生长及其对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的影响。2003年房地产商成功地反对掉了121文件;2004年北京出租车行业在车型更换中体现了自己的意志;足球革命虽然可能失败,但却对行政体制发出了迄今最大张旗鼓的叫板;还有年底民营企业反对成品油经营垄断的呼声等等。这说明,经过20年市场的发育,利益在分化,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在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已经开始进入集团性利益博弈的时代。但目前的问题,一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发育的程度相差太大,制度为两者提供的空间也不一样;二是缺乏规范利益博弈的制度安排。

    第三,在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方面,大体的判断是:政治基本稳定,社会矛盾突出。

    2004年的利益表达事件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工权益,成为导致利益矛盾的基本原因。其中相当一部分增加的上访者是因失去土地而又未得到妥善安排、公正补偿的农民。

    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整个社会政治基本稳定。有一个必须要澄清的概念就是,人们一提及社会矛盾突出就非要说成是什么样的危机,并习惯性地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其实目前的群体事件主要是利益表达,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程度很低,对政治稳定的影响也相对有限。社会矛盾主要通过治安恶化、犯罪增加的方式来体现。我认为,中国目前不存在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我们应当看到,政治稳定的基本机制在开始形成。目前政府掌握的资源,积累的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精英的联盟,还有底层的碎片化,都使得这个社会在政治上趋于相对稳定。而这正好是冒点风险解决社会矛盾的好时机。

    2005年将是促进和谐社会建立的关键一年。和谐的基本涵义就是利益均衡,建立和谐社会就是建立一个以利益大体均衡为基础的社会。从另一个角度说,和谐社会就是利益表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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