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望经济学园问学区制度经济学 《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和实施的制度性意义(管毅平)[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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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和实施的制度性意义(管毅平)[原创]

《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和实施的制度性意义(管毅平)[原创]

《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和实施的制度性意义

                                  管毅平



2003年10月1日,由中国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得以实施。这不是一件小事。要洞悉它对于当代中国的深刻社会意义,须要从产权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理论的要义说起。

无论东方西方,无论哪一种理论,在当代都达到了这样的基本共识:产权的基础是财产权利,而财产权利的基础是人权。一个国家的公民人权的根本保证,体现为其公民的财产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其公民的产权得到保护。据此我们可以推论说,产权的底蕴是人权,是中国公民在各项活动中结成的生产关系的体现,是其财产权利的具体归属、责任、处置、获益、流转(交易)及其法律保护的一系列规则。

按照现代经济学的理解,产权是一组权利束,是商品交换的实质,体现了一个社会中人们对于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用来界定人们经济活动中的受损、受益和补偿的规则。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可以帮助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和处理其他关系时的理性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表达。(参见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科斯等,1994,第97页)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看,产权起了一种信号及其传递的作用,对于人们的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有着很强的激励和约束效应。因此,人类社会的一切社会制度,都可以放在产权(权利)分析的框架中加以分析。权利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行为,组织的行为最终可以从个人之间关于权利的行为分析中集结整合。个人的任何一项权利的有效性,都依赖于个人之间、他们所在社会和国家为某项权利的分享、交易、损益和保护的努力息息相关。这些努力是有成本的,即存在着权利的转让、获取和保护所必需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关于各种人力与物力资本(资产)的有用性和潜在有用性的信息成本的存在。由于信息成本的存在,任何一项权利都不可能是完备界定了的。产权的界定是一个演进的过程,随着新的信息的获得,各种资本的各种潜在有用性在交易中被技能各异的人们所发现,通过交易和资源配置体现和实现了它们的价值最大化。每一次交易都改变着产权的界定。(参见汪丁丁《中译本序》,载巴泽尔,1997,第2-3页)产权界定的累积效果,不断改变着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安排,改变着经济社会的生产效率、发展速度和方向。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与原有的相关条例大不同。此前,中国已有的相关法规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例如《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规程》。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不再有“管理”二字,意义非同小可。这不仅仅界定了中国公民此后结婚不再要单位或者街道居委会的证明,是否结婚将由当事的本人申明,婚检成为自愿行为,艾滋病人也可能结婚,……更重要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真正尊重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尊重了经济学知识。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保护和实施,严重依赖于公民的个体理性假设和私人信息的重要性。公民个体理性假设和私人信息的要义在于:利己的理性男女个人,比起其他人和集体,会更好地体察、解释、交换和保护自己的情感和婚姻生活,他们之间可以个体地正常交流、获取和处理私密的个人信息,从而决定诸如自己需要和谁结婚?婚检是否必要?婚姻质量如何?是否需要离婚?……这样的人生大事。

上述婚姻规则(制度)变迁看似平淡,实则是静悄悄的权利安排的巨变,是中国人权理论和实践的根本性变革。支撑这一变革的理论逻辑在于:此前,在计划经济体制及其理念的巨大影响下,政府及其组织在信息的获取和处理方面几乎是万能的,关乎个人生活大问题的婚姻信息也不例外。在这样的制度和理念下,实质上存在着这样的假设:组织获取这些私人信息几乎是没有成本的,组织获得的相关私人信息是完备的,因此在个人和组织之间的相关信息是对称的,于是组织对此信息的审查比起本人来更具有正确性。这样一来,婚姻的决策至少要部分地决定性地交给组织——个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居委会——来做出。而今,经过中国二十多年改革历程的濡染,经济学理论和其他个人权利理论的传布,使人们认识到:私人信息在组织和个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组织没有必要花费巨额的成本去获取这些分散于千千万万公民之中的私人信息,个人决策自己的婚姻行为优于组织的决策。这样,组织就不可能、因此不必要、从而不应该掌控和安排个人的情感和婚姻行为。个人与组织之间关于个人私密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导致了个人选择婚姻自由的优越性和至上性。于是,正如本文前述的产权在交易中不断演进性界定一样,婚姻的部分决定权在市场经济的互动性发展中,从组织的手中返回到个人手中,完成了其帕累托改进性质的法律界定,具有了正当性、必然性和可行性,进而落实为《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这标志着一个时代,尊重经济学知识、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时代,名正言顺地开启。这是实实在在的中国人权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巴泽尔,1997:《产权的经济分析》,中译本,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科斯、阿尔钦、诺斯等,1994:《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译本,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http://www.cec.zju.edu.cn/forums/forum.asp?FORUM_ID=54&CAT_ID=15&Forum_Title=其他经济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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