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理论

试论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理论

周濂
对他人的意念所做的任何有意义的评价只能从自己的“世界观”中引出批判,反对其它价值所做的斗争同样的只是植根于自己的观点中。

--马克斯·韦伯

我们知道,按韦伯的观点,在一个后基督教-形而上学时代,所有伦理和道德意识的基础都被抽空,世界从此进入“诸神之争”的时代,哈贝马斯对韦伯的不满在于,即使道德意识被抽空了宗教基础,人类依然可以依据自己的理性来为道德意识奠基。如果说现代性是理性化的过程,那么韦伯所描述的理性化过程在哈贝马斯看来就是一个片面化的过程,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是一个未完结的、有待进一步发展的历史过程,而他所依傍的就是所谓的“沟通行动”理论,以及关于三个世界(主观的、客观的和社会的世界)的划分。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从分析社会行动类型入手。本文的思路如下:1,分析哈贝马斯对韦伯的行动理论的批评,幷指出哈贝马斯所说的沟通理性如果可能,乃是建立在沟通行动可能的基础上;2,通过对了解、理解以及谅解等概念的辨析,指出沟通行动几种可能的后果;3,由于哈贝马斯对沟通行动与策略行动的区分是建立在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的区分上,因此沟通行动是否可能的问题就转化成以言行事与以言取效这两种言语行为能否清楚区分的问题;4,如果沟通行动是可能的,则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沟通行动的有效性是如何被保证的,我们将分析和评介哈贝马斯对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批评与借鉴;5,最后,在勾勒出哈贝马斯对韦伯、奥斯丁以及塞尔理论的分析思路的基础上,我试图对其中的若干问题给出自己的立场和论点,以期与哈贝马斯的理论构成对话与讨论。

关键词:理性化 现代性 理解 同意 沟通行动 策略行动 以言行事行为 以言取效行为 有效性宣称

一,理性化的可能命运
韦伯之后,任何对“现代性”(modernity)做严肃思考的学者,无论赞成或者反对,几乎都无法绕过韦伯提出的问题。韦伯的问题,简言之,就是现代性与理性化(rationalization)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⑴ 不过正如哈贝马斯在《现代的时代意识及其自我确证的要求》一文中所指出的:“到韦伯为止,现代性与理性化之间的内在联系还一直是不言而喻的,今天却成了问题”。⑵ 之所以成为问题,按哈贝马斯的观点,乃是因为自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所发展的现代化理论比韦伯的“现代”概念更加抽象,这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首先,它把现代从近代欧洲的起源中分离了出来,幷把现代描述成一种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发展模式;就时空而言,这种模式是中性化的。此外,它还打破了现代与西方理性主义和历史语境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不能再把现代化过程看作是理性化过程和理性结构的客观历史。”⑶由于这种现代化理论打破了理性概念和现代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有关现代终结的观念,也即所谓的“后现代”理论开始在社会科学家中间流传开来。哈贝马斯认为后现代主义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所谓“新保守主义”以及“无政府主义”,这两种有关后现代理论的解释尽管存在极大差别,但却有着一个至为重要的共同点,即“都远离了欧洲现代的自我理解形成于其中的基本概念系统”,幷且都要求“走出这个概念系统,幷认为它已过时,因而对它不予理睬。” ⑷以持新保守主义立场的阿诺德·盖伦为例,他就曾一言以蔽之地指出:启蒙的前提已经死去,惟有启蒙的后果仍在奏效。这句话的意思是,尽管社会现代化的进程(启蒙的后果)仍然处在不可阻止的加速进行之中,可是作为社会现代化源泉和前提的文化现代性(启蒙的前提)却已经处于一种枯竭和“凝固化”的状态。对于“凝固化”这个意象,阿诺德·盖伦有一个颇为精到的解释,他说:“现代文化中所固有的可能性都已得到充分的发挥。其反面可能性和反题亦已被挖掘出来和接受下来,以致于从现时起改变前提变得越来越难以想象……要是你有这种印象,你在像现代绘画这样一种如此活跃和复杂的领域中也会感觉到凝固化的存在 。” ⑸不过新保守主义虽然认为现时代已经进入到“后历史”的状态,但他们幷不是想抛开社会现代化的无穷动力,而是要摆脱现代的自我理解的文化外壳。与之相比,无政府主义的立场则要更加极端,他们不但承认启蒙已然终结,而且还要告别整个现代。哈贝马斯对上述两个立场无疑都持保留意见,在他看来,不仅启蒙的前提依然活着,而且现代性作为一个尚未结束(unfinished)的过程,也依然存在继续发展的可能性,而这所有的可能性都隐藏在对“理性化”概念的重构上。
解铃还须系铃人,哈贝马斯重构理性化的工作始自对韦伯的理性化概念特别是行动理论的清算。在《沟通行为理论》第一卷第三章“居中反思:社会行动,目的行动和沟通行动”中,哈贝马斯指出:“通过他的行动-理论的基本假设,韦伯把这个问题导向了偏谬的方向,即社会理性化的进程只能从目的理性的角度进行思考。而我则愿意讨论他的行动理论中的这个概念瓶颈,幷且利用这个批判作为我进一步分析沟通行为概念的出发点。”(vol 1,273) 哈贝马斯认为韦伯虽然建立了四种不同的社会行动类型:工具理性取向、价值理性取向、传统取向以及情感取向,但在论及西方社会理性化的进程时,韦伯却片面地强调了工具理性(或曰目的理性)的扩张与建制化,之所以会产生这种偏谬,是因为韦伯将社会行动限制在“由孤立的行动者产生的原子式的行动模式上,而不考虑通过主体之间的关系产生的协调行动的机制。”(vol 1,273) 这种行动理论是建立在由现存诸种事态组成的一个世界(exactly one world of existing states of affairs)的基础上,而忽视了那些对于社会互动行动(interaction)而言更为本质的行动者-世界的关联。哈贝马斯批评道:“当行动被还原为客观世界中的目的性干涉时,理性中的手段-目的关联就被放在了首要的位置。”(vol 1,274) 哈贝马斯的工作就是要改变这种对社会行动的狭隘化理解,指出除了以获得成功为目的的策略性行动之外,还有以达致理解为目的的沟通性行动,而正是后一种行动模式保证了在这样一个后宗教-形而上学时代中重建道德意识的可能。
哈贝马斯对韦伯的批评首先反映出双方理论立场与抱负的不同。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有一段著名的话:“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⑹作为一个社会科学者,韦伯秉承描述社会学的基本方法,以“解释世界”为己任,注重对事实做无价值判断的描述;相反,哈贝马斯作为批判理论的继承人,当然不会满足于只是简单地描述或者解释世界。如果说韦伯与哈贝马斯都试图对现代性给出自己的“诊治”(diagnosis),则韦伯更多地倾向于“诊”,⑺而哈贝马斯更多地倾向于“治”。需要指出的是,说韦伯倾向于“诊”幷不是说韦伯不想提出救治的方法,而恰恰是韦伯对由工具理性宰制的现代性前景十足悲观,以至认定无法给出疗治的方药;与此相对,哈贝马斯之所以认定现代性有“治”,也正是因为他虽然部分认同韦伯对现代性的论断,但始终不满于韦伯对工具理性的片面强调以及由此衍生的悲观态度,换言之,在哈贝马斯看来,韦伯对现代性的诊断虽然不乏洞见,但就根本而言却是一个“误诊”,因为韦伯预言的“铁笼”幷非是密不透风无处可逃的绝地,身处其间的现代人依然有出逃的可能性。而这个出逃的可能性则正蕴藏在对“启蒙的前提”,也即理性化概念的重新整塑之中。
哈贝马斯重塑理性化概念的主要动作是,比照工具理性,提出沟通理性的概念与之分庭抗礼。事实上,整部《沟通行动理论》的任务就是“在日常实践和沟通实践自身中,在沟通理性被压制、被扭曲和被摧残之处,发现这种理性的顽强声音” (vol 1,12)。而工具理性与沟通理性之间的区分,在哈贝马斯看来,又可以转化为策略行动与沟通行动的区分问题。我个人认为,如果哈贝马斯能够成功地证明作为言语行动类型之一种的沟通行动的(相对于策略行动的)独立性乃至优先性,则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就已成功大半。因此如果借用康德式的提问方式,本文将主要检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1,作为言语行动类型之一种的沟通行动是否可能?2,如果可能,如何可能?

二,沟通行动的可能后果:理解、了解与谅解
回答沟通行动是否可能之前,首先要辨明何谓沟通行动。
所谓沟通行动,按哈贝马斯的解释,就是导向达致理解(oriented to reaching understanding)的言语行动。哈贝马斯从三个层面来解释“达致理解”这个概念:1,在最低限度上,对话双方至少以同样的方式了解(understand)字面表达的意思;2,要理解(understand)说话人想通过这个言说做什么事情,听者就得知道在什么条件下这个行动是可以被接受的;3,当听者接受一个言语行为时,说话者和听者是在三个方面达成了同意:规范正确性,命题真理性以及表达的真诚性。(vol 1,p307)
我把第一层面的“understand”翻译成“了解”,把第二层面的“understand”翻译成“理解”,是因为从义理上说,沟通行动理论要达到的目的是相互“理解”而非相互“了解”。虽然对应于中文的理解与了解,英文统统用“understand”表达,但凭着我们的语言直觉,这中间存在义理差别却是显而易见的。不过,如果仅仅停留在语言直觉的层面,那还不是哲学工作,哲学的主要工作是概念分析,而哲学所要分析的概念,按陈嘉映的说法,是那些处于日常使用和理论建构结合部的概念。⑻ “理解”与“了解”正是这样一对概念。我相信对“理解”和“了解”这两个中文概念的做经验语用学(empirical-pragmatics)的分析会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入领会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
日常对话中,我们说“理解万岁”不说“了解万岁”,说“因了解而分手”不说“因理解而分手”,粗粗看来,似乎没有道理可言, 但是仔细捉摸就会发现这里其实蕴含着我们对于世界的理解模式。
张三和李四离婚,作为朋友,我们当然要询问究竟。张三给我说了一二三点理由以及各种前因后果是是非非,我“了解”到足够的信息,可是依然不“理解”:为什么就非得离婚不可呢?——我还是无法在这些信息之间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关联(这种关联不是因果性的或者形式逻辑的,而是一种生活逻辑);可是对于你来说,也许张三刚刚列举了一个理由,你就理解了:没错,是得离婚——你了解的信息还没我多,可是仅有的信息已经足够让你建构起一种逻辑。这里我想说的是,理解是一种带有亲和性的建构能力,理解者把握建构信息与信息之间的勾连,在追寻被理解者的逻辑与思路时驾轻就熟,对一个有理解力(恰当的说法也许是,对一个在某件事情上有理解力的人)的人,也许你只说出若干个信息,他便理解了,在此意义上,理解所基于的共同背景(background)和深层情绪(deep mood)要深广许多;而了解则不然,多数情况下,了解只是对信息做量上的掌握,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平面的。
分析至此,我以为可以达到以下几个初步的结论:
1,虽然我们暂时还不能在理解与同意之间直接划上等号,但是这两个概念之间的亲和性却已是昭然若揭。事实上,比较哈贝马斯的观点就会发现,他的表达比这还要强,他说“达致理解被认作是在言说和行动的主体之间达成同意的过程。”(vol 1,p286-287)哈贝马斯给出这么强的一个论断,背后自然有一整套的理据在支持,这一点后文将做详细分析。
2,理解的达致与对话双方对共同背景的定义以及深层情绪的共享程度关系密切。相对于此,哈贝马斯反复谈到,为了理解一个沟通行动的表达,解释者就必须熟悉它的有效性条件,知道在什么条件下这个表达是可以被接受的。换句话说,听者“能够理解沟通行动的意义,唯当这些沟通行动是深嵌在以达致理解为导向的行动的脉络之中”(vol 1,p115),哈贝马斯指出这正是后期维特根斯坦意义理论的出发点以及主要洞见所在。正是从这条思路出发,使得哈贝马斯将生活世界作为沟通行动理论的补足概念引进来。
“达致理解是主体间达成同意的过程”,撇开哈贝马斯的后续理论不说,单就理解与同意的关系看,这句话似乎在说理解是为同意而服务的工具。这么说对理解稍显不公。因为有时候理解所包含的意蕴远比同意丰富,我们甚至可以说它本身就是一种终极性、目的性的东西。对此陈嘉映有很精彩一段论述,他说:“理解本身就是一种终极的东西。在深重的生活中,理解要比同意重要多了。我甚至想说,同意是平面的,理解是历史-纵深的(当然有好多维度的理解)。……你不能无动于衷地理解……当你理解一个朋友的奇特行为时(只有特立独行才需要理解),理解他的‘不得不’的时候,你就不只是在那里,更不只是仍然在自己这里,你被一种命运的东西打动。同意在这里就显得有点轻飘飘了。”⑼正是因为人们不肯下心去实实在在的相互理解,而是对同意不同意给予太多关注,所以人们才到处签协议。“人们想生活在表面上,摆脱深度的纠缠,可纠缠不肯摆脱人们。”⑽
虽然沟通行动的导向(orientation)是理解而非了解,但是沟通行动的后果(consequence)却往往是了解而非理解。
张三和李四离婚,流俗的解释是“因了解而分手”。了解可能弥补差异,也可能加深差异。如果对话的双方始终停留在了解的层面而非理解,甚至过于了解但仍不理解,那么结果很可能是灾难性的。类似的情况不仅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在异质文化的交流中更是司空见惯。因此在沟通行动的可能后果中,引进谅解这个概念也许是必要而且适当的。哈贝马斯没有论及谅解,可是理解太难达到,了解又流于表面,也许更加具有现实性和建设性的沟通结果恰恰正是谅解。⑾限于篇幅与主题,本文不可能详细分析谅解的结构,在此只简单勾勒一下这个概念的理论位置以及可能的条件:谅解居于理解和了解之间,它是在沟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又有足够了解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积极态度,谅解要求对话双方在保留各自意见的同时,对彼此的观点、人格以及背景抱以尊重。

三,作为言语行动类型之一种的沟通行动是否可能?
在哈贝马斯看来,虽然沟通理性一直处于“被压制、被扭曲和被摧毁”的境遇,但是沟通理性之存在却是不言自明的事实,因此问沟通理性或者说沟通行动是否可能,就如同我们问知识是否可能一样荒谬。不过我个人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沟通理性或者沟通行动是否可能,而在于“作为言语行动类型之一种”的沟通行动是否可能,说得更清楚一些,我们追问的是在言语行动分类中沟通行动能否取得与策略行动对等乃至优先的地位?惟其如此,我们才可以将沟通行动作为言语行动类型中的一个独立的、具有自主性的类型,幷在此基础上发展沟通理性,以对抗工具理性的挑战。
要区分以成功为导向的策略行为和以达致理解为导向的沟通行为,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方面,沟通行为常常被用作策略行为的手段,两者经常发生混淆;另一方面,幷非所有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行为都是以达致理解为导向的行为的案例,也就是说存在着无数非直接理解的言语行为。要克服上述两个困难,哈贝马斯认为必须证明以下这个观点:“在语言使用中,达到理解是源初的模式,而在此基础上的非直接理解以及对语言的工具化使用则是寄生的产物。”(vol 1,288)而这个观点的澄清,则有待于援引奥斯丁的理论,也即对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s)和以言取效行为(perlocutinary acts)的区分。
奥斯丁三分言语行为类型,除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外,还有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s)。⑿ 以言表意行为是陈述某个事态,比如下雨了;以言行事行为是通过陈述某事做事(其公式是In saying X,I was doing Y),比如我向你道歉;以言取效行为则是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后通常还能对听者、说者或者其它人产生相应的确定后果(certain consequential effects),以言取效行为的公式是“By saying X,I did Y”。奥斯丁虽然区分了三种基本的言语行为,但实际上他幷不很关心这三种行为的严格界定,也不完全拘泥于三种行为的字面意思,而认为“In saying X,I was doing Y”和“By saying X,I did Y”这两个公式幷不可靠。⒀
奥斯丁的理论引起后人许多争论,问题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的区分,一是以言行事行为与以言取效行为的区分。哈贝马斯显然更看重后一个区分,因为在他看来,沟通行动对应以言行事行为,策略行动对应以言取效行为,所以要论证沟通行动的源初性,就得首先论证以言行事相对以言取效的源初性。
奥斯丁本人对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做出了三个区分:首先,以言行事行为是约定俗成的,而以言取效行为则不是约定俗成的;其次,以言行事行为可以通过显式的以言行事公式得以澄清,而对以言取效行为不能使用这个公式;再次,以言行事行为实质上仅仅是说话带来什么效果的问题,是实际上发生了什么的问题,而以言取效行为不是说话的效果问题。⒁
哈贝马斯在奥斯丁的基础上,将以言行事行为与以言取效行为之间区分扩展为四种标准:
1,在一个以言行事行为里,说话者只要求听者理解这个言语行为明白晓畅的内容,他没有任何超出内容意义以外的企图;而一个以言取效的行为则不然,说话者希望听者明白的不只是言语行为的内容,而是说话者本人的意图(intention),就此而言以言取效行为等同于目的行动(teleological action)。(vol 1,290)
2,一个以言行事行为要获得成功,我们完全可以从这个言语表达中推论出其条件;而一个以言取效的行为是否成功,则无法从这个言语表达中推论得出。(vol 1,290-1)比如,我向你承诺从香港带化妆品给你。就其为一个以言行事的例子言,只要你明白了这个表达的内容,它就成功了;但是就其为一个以言取效的例子言,或许我说这句话是为了博你欢心,然而结果却是你惶惶不安。
3,根据第二点,我们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以言行事的结果是和言语行动存在着约定俗成(conventionally regulated)的关系或者说内在(internal)的关系,而以言取效行为的后果和所表达的意义的关系却是外在的,一个言语行为的可能的以言取效后果取决于偶然的脉络,而不是如以言行事那样具有约定俗成的性质。(vol 1,291-2)
4,Strawson用别的区分标准来替代约定俗成这个标准。一个说话者,如果想使他的行动成功,就不应该暴露他的以言取效的目的,相反,要想达成以言行事的目的却只能把它表达出来。以言行事是被公开地表达出来的;以言取效则不太可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承认”。(vol 1,292)
比较奥斯丁和哈贝马斯的观点,我们发现二者都认为以言行事与以言取效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以言行事的言语行动与其结果存在“约定俗成”的关系,而以言取效则不然。事实上,也正是这一点引发的争议最大。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第五部分予以澄清。
通过区分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哈贝马斯进一步区分策略行为和沟通行为,他说:“我把这些言语行为称为沟通行为,在其中所有的参与者追求的是以言行事的目的,而且只追求以言行事的目的;另一方面,我把这些言语行为视作策略行为,在其中至少有一方的参与者试图通过他的言语行为对对方造成以言取效的后果”(vol 1,295)策略行为和沟通行为之间的区别对于形式语用学的发展非常重要,因为它表明一个言语行为既能用于相互理解也能用于策略性的目的。哈贝马斯批评奥斯丁没有发现这个重要的区别。哈贝马斯称:“奥斯丁没有把这两个例子区分为不同类型的互动,因为他倾向于把沟通行为,也就是达致理解的行为,等同于用言语行为协调的行动。他没有看到沟通行为或者言语行为可以用作其它行为的协调工具。‘沟通的行为’(也就是用言语行为协调的行动)不能和我所介绍的‘沟通行为’相混淆。”(vol 1,p295)

四,沟通行动的有效性条件以及哈贝马斯对塞尔的批评
目前为止,哈贝马斯虽然已经区分了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幷且给出了沟通行动的基本定义,但是沟通行动的类型和结构仍然处在晦暗之中。
日常语言学派的创始人之一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列举了一系列“语言游戏”的例子,指出语言有各种不同的使用,但维特根斯坦没有对之做出详细的区分,相反他认为言语行为的类型有无数种。对此塞尔颇为不满,他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观点颇值得怀疑,因为既然“没有人会说有无数种经济制度、婚姻制度或政治党派;为什么语言就会比任何其它方面的人类社会生活更难加以分类呢?”⒂塞尔不仅认为事实上不存在像维特根斯坦和其它许多人宣称的那样有无数的或不定数的语言游戏或语言使用,而且指出“在任何语言哲学中最明显的问题之一是:有多少使用语言的方式?”⒃
塞尔用十二种维度来划分言语行为,其中最重要的三个维度是:1,以言行事的观点,以言行事决定了言语行为的主要语用功能;2,适应的方向(direction of fit),意思是言语行为的命题内容是如何与世界相关联的;3,说话者表达时的心理状态。根据上述三个原则,塞尔把以言行事行为区分为以下五种:断言的,指引的,承诺的,表情的,宣告的。
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塞尔的问题在于只使用一个世界的模式,由此导致的后果是许多分类彼此之间界限模糊。为此,哈贝马斯在三个世界的划分基础上,在有效性的宣称以及布勒的语用学功能的帮助下,把言语行为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记事的。对应于客观世界的事态,是关于真理的宣称,其功能是用来表达事态的。例如,老师说“我向你保证窗子是开着的。”如果听者选择要批评这个言语行为,就意味着对由说话者给出的关于真理宣称的批评。听者也许会接受这个关于真理的宣称,如果他认识到说话者有很好的理由宣称他的命题为真。
2,表情的。对应于主观世界,是关于真诚性的宣称,用来表达说话者主观世界中的东西,例如,老师说:“我希望窗子是开着的。”如果听者选择批评这个言语行为,就意味着对说话者的真诚性的批评。说话者可以接受这个关于真诚性的宣称,如果说话者能够向听者确保他的确是在意指他所说的东西。如果听者仍然怀疑说话者的真诚性,那么说话者就只能在他随后的一致性行为中来展示他的真诚性。
3,规范的。与社会世界相关,是关于正当性的宣称。这类言语行为是用来规整社会世界中的行动者的互动的,比如老师说,“我请你打开窗子。”如果听者选择批评这个言语行为,他就是在挑战这个言语行为的规范正当性。听者也许会接受这个宣称,如果听者认识到使这个言语行为有效的规范脉络。
4,命令式。与客观世界相关,是关于权力的宣称。这类言语行为是说话者以听者必须如此这般的方式指称他所欲求的状态。比如,老师命令学生说:“开窗”。使听者接受这个言语行为的原因在于,说话者可以强迫听者去做,比如借助于惩罚。
哈贝马斯特别指出,前三种类型的言语行为属于沟通行为,而后一种类型即命令式则是策略行为。
在一个成功的沟通行动中,听者必须首先理解言语行为,然后必须还把这个言语行为作为有效的行为接受下来。这意味着听者可以根据有效性宣称中的命题内容为真性、真诚性和正当性来批评和控制这个言语行为。还举前面的例子:老师要求学生开窗,这时候老师有两种选择,或者采取沟通行动的方式,或者采取策略行动的方式。策略性的行为意味着,老师可以通过钱或者强力来迫使学生开窗;而沟通行为则意味着,老师首先是以言语行为来协调行动,幷且学生可以对老师让学生开窗这个命令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如果学生理解这个请求、认为它是有效的而且也开了窗,那么这个社会互动就是一种成功的沟通行动;相反,如果老师让学生开窗但双方没有达成相互的理解,则就是一个策略行为的例子,比如老师可以威胁学生去开窗,而这时候强力就是使社会互动协调一致的手段。

五,小结
简述完哈贝马斯的言语行动理论,最后我想从四个方面检讨哈贝马斯的理论:第一,以言行事与以言取效行为的划分是否成立;第二,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谁更具有优先性;第三,哈贝马斯关于三个世界的划分问题;以及最后,哈贝马斯关于命令的言语行为分类所存在的问题。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问题,如前所述,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是否成功,首先取决于他对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的区分是否成功,而这个问题又可以转化为以言行事行为与以言取效行为的区分是否成功。因此,我们首先要考量的就是哈贝马斯关于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之区分的证立是否成功。
如前所述,哈贝马斯与奥斯丁都认为,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的主要区别在于以言行事行为与其后果之间存在着“约定俗成”的关系,而以言取效行为与其后果之间则不存在这样的关系,所以问题的关键集中在究竟什么是“约定俗成”的关系?如果哈贝马斯能够证成上述观点,那么哈贝马斯就可以反推出沟通行动的确与策略行动存在界限分明的区别,幷由此最终证成沟通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的区分。
那么究竟什么是“约定俗成”的关系呢?
如果一个言语行为的效力保障来自于外在的社会规范或者强力,那么这个言语行为和以言行事的结果之间的确存在“约定俗成”的关系,比如在加油站里说“不准抽烟”,在公共场合说“不准吐痰”,此类言语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是抽烟者把烟掐了,吐痰者不再吐痰----但是这种约定俗成的关系不仅了无新意,而且由于它所依傍的是外在的规范和强力,而非理性论辩,所以也无助于沟通行动理论的澄清。
哈贝马斯当然不会这么没有创意。相反,他认为,问题恰恰产生在以下这种情况,即如果言语行为的权威既不是直接借自规范的社会力量(比如在加油站里说“不准抽烟”,在公共场合说“不准吐痰”这些与制度化相连的语言行为。),也不属于偶然促使同意的潜能(比如表达意志的命令句中),那么言语行为是从哪里得到力量来调节互动行动的?(vol1,296-7)
哈贝马斯认为,在一个达成理解的沟通行动里,听者接受这个言语行为的过程可分为三个层面:1,听者了解了这个陈述,也就是说,他把握了陈述的字面意义;2,通过回答“是”或者“不是”,听者给出自己的立场;3,在达到一个已经获得的同意的结果里,听者根据约定俗成的义务(conventionally fixed obligation)指导他的行动。(vol1,p297)
为什么一个听者在没有外在规范的强制下,依然能够按约定俗成的方式行动,这种约定俗成的力量来自何方?这是一个问题。
以“窗子开着呢”这句话为例。
如果没头没脑地说一句“窗子开着呢”(就像早期语言哲学家讨论语义真理时所做的那样),它就是一个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ion),或者说是一个记事性(constative)言语行为,表述的是“窗子开着”这么一个事态。
可是,在日常对话中,我们很少这么没头没脑的说话,否则我们就会被指责为“不可理喻”。设想一个场景,屋里都是人,我走进门突然说一句“窗子开着呢”,屋里的人肯定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说:“一般而言,对于记事性言语行为的意义后面幷不跟随特殊的义务(obligation)”(vol1,303-4)但是如果要想使这句原本没头没脑的话成为可理喻的,我们就必须引进情境(situation)这个概念,引进情境的结果不仅是使沟通行为得以成立,更主要的是,它使一个独白变成了对话,使原本是以言表意的行为成为了以言行事的行为,让我们设想如下的场景:
场景1:天气很凉,我走进屋说“窗子开着呢”,这时候我的意思是最好把窗子关上,这显然是以言行事的范例;
场景2:天气很热,你想开空调,可是这时我说了一句“窗子开着呢”,这时候我的意思也许是“窗子开着,如果你要开空调,先关上它。”也许是“窗子开着,已经够凉的了,就不用开空调了”,具体意思是什么,想导致的以言行事行为是什么,全凭当时的语境、对话双方的共同背景、以及听者对这句“窗子开着呢”所具有的字面意思和隐含意思的理解所决定,这里虽然没有一定之规,但也绝非可以进行任意诠释----它是有具体的规定性在里头的,换言之,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约定俗成的“义务”----义务这个字眼太强,我更愿意说成是“习惯反应”。这种“习惯反应”的力量不是来自外在规范的强制约束,而是日常语言。
事实上,对这个场景我们还可以作进一步的构想:假定对话双方是一对夫妻,丈夫是说话者,妻子是听者,丈夫生性节俭,一向主张尽量少用空调以节约用电,两人此前曾为此多次口角,因此当丈夫走进房间说“窗子开着呢!”,此时就不仅意味着“窗子开着,已经够凉的了,就不用开空调了”,而且还有通过这个言语行为谴责乃至激怒妻子的意思在其中:“你怎么又在浪费电?”——很显然这是一个以言取效的言语行为,而且在这个特定的情境里面,我们可以预见到随之而来的“习惯反应”:夫妻再次大吵一顿。
以上分析表明某些言语行为后面的确伴随着约定俗成的结果,但却无法证明只有以言行事行为才具有这种约定俗成的结果;不仅如此,以上分析还证明了奥斯汀本人的一个困惑,即所谓以言表意、以言行事、以言取效的区分也许只是出于方法论上的方便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尽管在概念(逻辑)层面上我们可以勉强加以区分,但是落实到经验层面,尤其是日常对话中,这三种言语行为方式合为一体的例子却是比比皆是。可是沟通理性要想获得与工具理性对等的地位,就必须确保在逻辑层次和经验层次上的双重稳定性。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一句简单的“窗子开着呢”,既可以是以言表意,也可以是以言行事甚至是以言取效行为,遑论其它更为复杂的日常对话?
哈贝马斯也许会反驳说,以言行事的结果和言语行动之间存在的“约定俗成”的关系是一种内在的关系,而以言取效行为的后果和所表达的意义的关系却是外在的,一个言语行为的可能的以言取效后果取决于偶然的脉络,而不是如以言行事那样具有约定俗成的性质。(vol 1,291-2)譬如上述例子中夫妻之间因为“窗子开着呢”这句话而发生的争执就是在“偶然”脉络之下发生的后果。对此,我的回答是,既然我们都认同“语言的意义在于使用”,则脉络或者情境的引进就是无法避免的。而脉络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 “非普遍必然”也即“偶然”的意味在其中。事实上,哈贝马斯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模棱两可的态度,在《沟通行动理论》第二部中他引入生活世界作为沟通行动的补足概念,恰恰表明了这一点。在经验语用学中,不仅脉络和情境是达成理解的必要因素,说话者的“意图”同样如此。否则如哈贝马斯所说的“在一个以言行事行为里,说话者只要求听者理解这个言语行为明白晓畅的内容,他没有任何超出内容意义以外的企图”,就是从语用学向语义学的倒退。
以上分析表明,在语用学的层面上,以言行事与以言取效即便能够在“形式”上进行区分,但在“经验”层次上却始终无法达到应有的稳定性。虽然这一点对于哈贝马斯的整体理论幷不一定构成致命伤害,但不能不动摇其语用学基础的可信度。
可是哈贝马斯的工作却不仅是要指出沟通行动的独立性,他更要指出沟通行动(相对于策略行动)是更为源初和优先的言语行动。如前所述,哈贝马斯认为 “在语言使用中,达到理解是源初的模式,而在此基础上的非直接理解以及对语言的工具化使用则是寄生的产物。”(vol 1,288)他的论证是这样的:如果一个听者无法理解说话者的意思,则这个有着策略性目的的说话者就无法让这个听者按其所愿望的方式行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那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语言使用”幷不是语言的源初使用,而是包含在以言行事的言语行为之中。(vol1,295)这个论证相当简单,不过也非常有力,我们的确无法想象,如果听者连“窗子开着呢”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是甚么都未曾理解,怎么可能会有其后关窗子等等一系列的结果性反应。所以当哈贝马斯因此得出结论说策略行动(所谓非直接理解以及对语言的工具化使用)是沟通行动的寄生产物时,也幷非没有道理。可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考虑,是不是可以得出几乎相反的结论:以达到理解为目的的沟通行动是策略行动的功能性的结构组成因素。作为目的性的动物,人们在日常交往过程中,不只是为了理解而沟通,我们之所以要达成理解,正是因为我们需要通过理解来达成理解之外的其它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沟通行动不仅难以作为一个自足的言语行动存在,而且作为一种功能性因素附属于策略/目的行动,即使我们能够将其从策略行动中剥离出来,其稳定性也令人担忧,我甚至会认为它随时有滑落到策略行动的可能。换言之,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沟通行为的发生缺乏充足的动机资源,哈贝马斯始终没有说明,在后形而上学时代中,人们通过沟通行动追求的究竟是自我利益、他人利益、群体利益,抑或是什么利益都不追求,只是纯粹的坐而论道,以知识性的相互理解和道德性的相互关怀为目标?有趣的是,在《沟通行动理论》第一卷第101页处,哈贝马斯说过另外一番话:“语言是为理解而服务的沟通行动的媒介,可是行动者与他人达成一致理解是为了协调他们彼此的行动,为了追求他们特殊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目的性的结构是所有行动概念的基础。”这段话显示出哈贝马斯本人对沟通行动独立性地位的摇摆态度。看来不仅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的区分有待进一步的澄清,而且退一步说,即使承认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之间界限分明,它们二者谁更源初在哈贝马斯这里也是语多含糊。
第三,哈贝马斯的言语行动理论及其对塞尔的批评主要根据三个世界的划分,可是这三个世界的划分同样存在问题。哈贝马斯将世界划分为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对应于这三个世界有三种有效性宣称:真诚性,真理性和正当性。这是一种类似本体论预设的假定,然而自始至终哈贝马斯没有给出可信服的理由说明为什么这些假定是普遍的。汤姆逊对此就曾提出批评,幷指出我们可以给出其它一些别的假设,其普遍性和哈贝马斯的一样,比如前期维特根斯坦就强调过以下两种区分:1,可说与不可说的区分;2,由模态逻辑发展导致的区分,即是什么与可能是什么之间的区分。⒄
最后,哈贝马斯关于命令的言语行为分类同样存在不妥之处。在谈到银行劫犯用枪指着银行职员说“举起手来”这个例子时,哈贝马斯后来写道:“我的错误在于把这种纯粹由权力支持的有限的命令式例子作为言语行为本身。但正如齐默曼(Zimmerman)、图根哈特(Tugendhat)和斯克杰(Skjei)所指出的,我陷入了矛盾之中。我已经在回复斯克杰的时候修正了我的立场:我现在把简单的或者非权威规范的例子作为附带的例子。作为一个社会学者我应该知晓在仅仅是作为事实的权力和已经被转化为规范权威性的权力之间存在的连续性。出于这个理由,所有具有以言行事力量的命令都能根据规范权威的命令的模式来分析。我之前在概念上所做的错误区分现在已经缩减成程度上的区分。”⒅
哈贝马斯的形式语用学及沟通行动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道德意识和伦理规范的宗教-形而上学基础丧失的背景下,如何重建我们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规范?哈贝马斯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但是正如威廉斯·奥斯维特所指出的,事实似乎不像哈贝马斯想象的那么清楚简单。⒆但无论如何,哈贝马斯学术气魄之宏大壮观,其理念抱负之高远坚韧让人叹服,尤其是在这样一个后现代理论盛嚣尘上的时代,哈贝马斯依然固守启蒙主义大纛,坚持人类理性的力量,可以说捍卫了人类理性最后的尊严。

参考书目: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 Jurgen Habermas ; translated by Thomas McCarthy.
London : Heinemann, c1984-c1987.
Communicative action : essays on Jurgen Habermas's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 edited by Axel Honneth and Hans Joas ; translated by Jeremy Gaines and Doris L. Jones.
Cambridge : Polity Press, 1991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 J.L. Austin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hilosophical papers / J.L. Austin.edited by J.O. Urmson and G.J. WarnockOxford : Clarendon Press, 1961
Max Weber, rationality and modernity / edited by Scott Lash, Sam Whimster.
London : Allen & Unwin, 1987.
On certainty / Wittgenstein, Ludwig,edited by G. E. M. Anscombe and G. H. von Wright. Translated by Denis Paul and G. E. M. Anscombe. Oxford : Blackwell, 1969.
Social theory and modern sociology / Anthony Giddens.Stanford,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韦伯学说新探》 / 顾忠华着。台北 : 唐山出版社, 1992
《西方哲学论集》/陈启伟着。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
《哈贝马斯》/威廉斯·奥斯维特,沉亚生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


注释:
⑴,尽管近来有学者指出从“现代化”与“理性化”的关系这个角度去理解韦伯是否适当的问题,但是多数学者依然坚持这个立场,韦伯专家沃尔夫冈施路赫特在《理性化的矛盾--韦伯论“伦理”与“世界”之关系》一文中指出,以理性主义或理性化的问题作为整体观察韦伯立场的重心,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最恰当的。例如C.Seyfarth就曾在讨论韦伯对基督新教伦理的研究时指出:“惟有将基督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个题目重新在理性化的概念架构终于以扩充及精确化。对韦伯的讨论方才有所建设性,而非只是抄录和反复辩论。”哈贝马斯本人也是从理性化与现代化的关系这个进路来研究和批评韦伯的。
⑵哈贝马斯 《现代的时代意识及其自我确证的要求》/曹卫东译,转引自《公法评论》网站
⑶同上。
⑷同上。
⑸同上。
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第19页,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译,1972年版。
⑺在韦伯研究中,一个容易产生的错误理解是,好象是韦伯一手造成了工具理性在人类社会全方位的宰制,这么说当然一方面近乎荒谬地夸大了作为社会学者的韦伯的功用,一方面又没有体会到韦伯在现代性研究过程中对自我身份的清醒自觉:即韦伯始终认定自己作为一个社会学者,所要做的工作就是进行价值中立的事实描述。尽管韦伯生前提出诸多貌似价值判断的概念,如“自由的丧失”、“意义的丧失”、理性的辩证法以及他那个最著名的关于“铁笼”的比喻,我们还是倾向于认为他是在事实描述的层面进行社会学的理论建构。关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分,我们可以设想这么一个命题:“你没救了”,如果单就这句话,说它是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断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必须把它至于具体的语境中。设若对一个病入膏肓的患者说“你没救了”,话糙理不糙;可是如果对一个健康人说“你没救了”,则百分之百是一个价值判断。
⑻引自陈嘉映与作者的私人通信。
⑼同上。
⑽同上。
⑾谅解概念的提出应该感谢王庆节先生的启发。
⑿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 J.L. Austin Oxford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91
⒀同上,p130
⒁同上,p103
⒂《西方哲学论集》/陈启伟。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p503
⒃同上。
⒄A Generic Communication Model Based on Habermas’and Searle’s Vertions of Speech Act Theory/Owen Eriksson.The Language Action Perspective,1999,p50
⒅同上。
⒆《哈贝马斯》/威廉斯·奥斯维特,沉亚生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p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