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望经济学园问学区制度经济学 玉石加工、人力资本定价与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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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石加工、人力资本定价与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

玉石加工、人力资本定价与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

北望(未完成)

1.
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虽已叫喊了多年,但只见打雷、不见下雨。就我所在的这个中国著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工资、奖金等的发放完全是按照学历、职务、工作年限等指标计算,这是我们沿用多年的“成本定价”。计划经济时期,价格成为指令性政策,并不是需求、供给双方博弈出来的产物,成本定价便成为一种必然,但是虽着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深入,价格改革成为改革“闯关”的重要内容并最终获得实质性突破,时至今日,政府指令性价格越来越少,市场上多数产品的价格已经不是由成本决定,而是由供需关系决定,但是为何国有企业人力资本的价格还是不考虑产出而一如既往的按照成本定价?

周其仁先生的《真实世界的经济学》一书有一部分讨论了“人力资本的产权问题”,在“能力定价和高科技企业”一文中,他指出:

[face=楷体_GB2312]……投入的资源和产出的“运用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之间,并没有线性的关系。这对于习惯于“成本定价”思维模式的人来说,要按照“能力”的“生产成本”来为能力定价,实在不是一个好消息。越是“高科技”,越是知识含量密集“的地方,简言之,对转化已有知识的创造性要求越高的领域,生产能力与产出结果的关系越难以确定。成本定价法,例如按照学历定薪资和待遇,就越是错误百出。[/face]

科斯关于企业性质的文章现在已经成为经济学说史上的经典文献,张五常也有关于企业合约性质的论述,有关企业的经济学理论在上个世纪尤其是近二十年获得重大进展,到了现在“委托-代理”、“激励约束机制”似乎也成为普通人的常识,但是这些常识却与我们眼中看到的现象相悖—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激励效率似乎根本起不到作用,那为什么“错误百出”的制度在中国搞了十年市场经济改革后还要坚定不移的使用下去呢?

这个看起来不正常的现象背后又隐藏着什么样的规律呢?

2.
今年夏天我有机会在新疆和田工作了一段时间,这个地方是国内有名的玉石产地,市区主要街道上玉器店密密匝匝一家挨着一家,我这般喜好游逛之人自然少不了去看看这些店铺。

记得张五常研究过玉石市场,大概是是从信息角度去分析的,我也听说过缅甸一带“赌玉”的情况,但当我知道店铺屋角看起来似乎随意摆放的大石头居然就是玉器原料还是不免有些意外,看来我在这方面的知识几乎等于零。

好在还是有专家的,一个很偶然的机会我认识了和田市知名的玉石鉴定专家李师傅。李师傅年轻时搞过多年的地质测量工作,自小又喜爱石头,做玉石生意也有二十年了,拿到一块已经雕琢好的玉器他不但可以分清是山料(原生矿)还是子料(次生矿),还能断定产自附近那个矿区,甚至有时候还能说出是哪一年产出的原料,这些功夫已经足以令我瞠目结舌。

但是他也有他的苦恼,他只是识玉的专家,并不是玉雕专家—这是个分工问题。李师傅没有雇佣雕刻玉器的工匠,他总是将玉石原料带到扬州,在那里雕好以后再运回来出售。我很好奇地问他,你放心将那么贵重的东西交给别人吗?他无奈一笑道,那有什么办法呢?前年我几块极其宝贵的石料竟然被一个扬州师傅卷跑了,连人带石头都无影无踪。那为什么不雇人呢?老师傅沉默不语,只是笑笑。

我带着好奇“考察”了一下和田玉器店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式,大致总结为三种,其一如李师傅那样将石料运到内地加工完毕再送回来,其二是雇雕刻玉石的工匠来店里加工,其三是由自己(或者子女)动手加工,尤以前两者居多。但采取第一种形式的店铺多数也会在店里雇佣工匠,所以第二种更普遍一些。我无意中发现雇佣工匠居然都采取每月固定的死工资!这令我感到十分诧异,根据我的经济学知识和社会经验,固定工资几乎没有什么激励效应,而玉石加工这样“计件”非常容易的生产既不用结果度量,也不用行为度量,简直是天大的怪事。我的疑问来了,不理性的背后往往可以找到合理的逻辑,作为 “生意人”的老板心里自有小九九,这种薪酬制度能这样普遍而稳定的实施定有内在的原因。

我对这个问题产生了莫大的兴趣,它和巴泽尔挑选樱桃的故事似乎不同,也和奴隶制“定额制”(福格尔,Fogel)有区别,玉石雕刻的产权明晰,不存在什么“公共领域”,同时,工匠又有流动性,进出自由。我联系到国有企业薪酬改革缓行的现实,觉得固定工资或者说人力资本按照成本定价必然有其合理性。

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希望谈点意见,或者提供有关的理论!
 

看你的这篇未完成稿,感觉很有周其人的风范——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很是佩服,也很是羡慕(我可没有这么多的机会出去啊)。
回到正题。其实人力资本的定价是一种人力资本所有者(劳)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博弈的结果。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工人的新酬安排也是国家与工人博弈的产物。由于国家的暴力优势,所以国有企业采取的是资本独享制;并且为了节约度量成本,“工资、奖金等的发放完全是按照学历、职务、工作年限等指标”决定。所以计划经济时期的定价制度节约了度量成本,但又损害了效率。
到了市场经济时期,国有企业人力资本的定价仍然是博弈的结果,而到底是资本独享制、劳资分享制还是劳动独享制则仍然是取决于劳资(国家)之间的博弈的意愿和能力。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有关企业的任何制度安排实质上都是一种直接或间接的讨价还价的结果。这种结果一是取决于讨价还价双方讨价还价的意愿,二是取决于讨价还价双方的能力。国有企业所以难以大面积、较彻底地推行分享制,劳动者讨价还价的意愿和能力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
首先,国有企业劳动者讨价还价的意愿总体上并不强烈。虽然经营者阶层通过种种机会主义行为间接地表达对企业合作剩余的分享要求,但人数占绝大多数的生产者则仅仅要求提高工资待遇,保持就业的稳定。国有企业劳动者还价还价意愿之所以不强烈,我认为主要是由三个原因造成的:第一是劳动者对自身应该分享国有企业合作剩余的合理性认识不到或不足;第二是出于对强大的讨价还价对手——国家的忌惮,对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缺乏信心;第三是讨价还价这种“团队活动”中存在着的严重的“搭便车”现象抑制了大多数劳动者讨价还价的积极性,因为谁也不愿独担与国家讨价还价高昂的成本,而只获得被别的劳动者平均了的与成本极不相称的收益。
其次,国有企业劳动者讨价还价的能力有限。
劳动者讨价还价能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劳动者人力资本的专有性和专用性程度。而专有性程度则取决于市场上该资本的供求状况。从我国目前的资本状况来看,明显的是非人力资本供不应求,而人力资本则刚好相反。在专用性方面,通用性人力资本过多,且个人的人力资本拥有量少的可怜(可以用受教育的程度痕量),而专用性人力资本则较少。因此拥有的人力资本既专有又专用,则其谈判力最高,这就可以解释一些高技术企业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为什么可以分享企业的剩余。
另外,国有企业新酬制度之所以缓行,也可以用上面的思路解释。
 

北望兄,玉石是艺术性的商品,人们在购买玉石时,除了考虑玉石的质地外,还考虑到它的雕刻工艺。如果对工匠实行“计件工资制”,那么,这种工资制度必然激励工匠在雕刻时以“数量最大化”为目标,而忽视了雕刻的工艺,从而影响玉石工艺品的价格。而“固定工资制”虽然不能激励工匠每月多雕刻玉石,但显然更有利于玉石雕刻工艺,避免粗制滥造的玉石工艺品。
 

说得都有道理,谢谢回应,希望得到更多的批评和建议!
罗波的说法接近我调查的结果,但如何解释固定工资能保证工匠雕刻玉石工艺质量呢?分成制为什么不行呢?(就是卖一件,分给工匠多少,这样的话就有激励在里边了)
 

只要计件工资足够大,就有激励保证质量了。
 

1、罗波兄断言“如果对工匠实行“计件工资制”,那么,这种工资制度必然激励工匠在雕刻时以“数量最大化”为目标,而忽视了雕刻的工艺”,我看未必,因为有监督者存在,如李师傅本身就是鉴定专家,李师傅在和工人们签定合约时不会傻到没有质量方面的条款;同时固定工资制也并不显然更有利于玉石雕刻工艺,如果没有监督的话,质量仍然没有保证。另外,记件工资制也是工资制的一种 ,北望的回复中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北望是把固定工资制和分成制对应的)。
2、北望兄的调查中我没有看到分成制不行的案例,所以北望兄认为分成制不行似乎有些武断。需要指出的是,“几块极其宝贵的石料竟然被一个扬州师傅卷跑了”并不是由分成制导致的,刚好相反,要解决这一委托加工中的激励问题,我看还得分享制才行。
3、毛兄(名字好熟啊,呵呵)认为记件工资足够大就能保证质量的观点也难以立足,这里还是离不开监督,因为如果工人是机会主义者,并且没有监督,那么他们可能还是会偷懒,数量没保证,质量更没有保证。
4、如果假定固定工资制有效率(我之所以假定,因为北望没有给出相应的从事玉石生产而分成制无效率的的案例),那么只能说明在签定合约后的工资满足了签定合约时工人门的工资预期;工人们的工资预期之所以不高,当然还是工人们对自己人力资本的专有性和专用性有一个清醒的了解,同时也对所加入的工作团队的规模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因为团队小且集中生产意味着信息不对称程度低,意味着监督比较容易,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太高,所以,博弈的结果是固定工资制合约。
5、以上的分析都是假定工人们是机会主义者(这是现代企业理论的基本假设之一),因此,如果上面的解释仍然与北望的调查有出入,那么我们只好从工人们的行为假定上找原因,既只能说工人们根本上抛弃了机会主义动机,而这一点,可能要借助意识形态或文化理论了,毕竟落后地区的人民身上所保留的传统美德更多一些,他们的诚信观念更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2-10-8 21:57:55编辑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2-10-8 22:00:56编辑过]

 

但是那里几乎没有分成制,这也是我疑惑的原因
我会认真阅读各位的意见,尤其谢谢断刀!
 

北望兄:你的案例和我的分析其实已经可以成为一篇文章了。我现在最想知道的是文化(或意识形态)因素在这个案例中的作用,不知道北望兄的调查中是否有文化这个变量?
 

[讨论]

北望兄,我上面的解释虽有一定道理,但我连自己也没有说服,因此,昨晚翻阅了一些资料,直至将近凌晨3点,今天,我在试着进行解释。

[1]张五常先生《交易成本、风险规避与合约安排的选择》一文是合约选择方面的经典文献。该题目已经告诉我们作者分析问题的视角。在该文中,五常先生围绕“为什么在同同样的私有产权制度下会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合约的选择?”这一中心问题展开分析。五常先生认为要给出令人信服的经济解释,就必须从风险规避交易成本的角度予以回答。“合约的选择是由分散风险带来的收益与不同和约相关的联的交易费用的这一中心加权来决定的。”也就是说,合约的选择取决于分散风险所带来的收益与不同合约的交易成本之间的权衡,这是该文经济解释的结论。(风险规避是指“一个人在相同的平均预期收入给定时,他宁愿选择一个较小的变化而不是较大的变化。”)
在此基础上,作者讨论了农业中存在的三种不同的合约安排:定额租约,分成租约和工资租约。分成合约的交易成本显然要高于定额合约和工资合约,因为分成合约的谈判成本和实施合约的成本更高一些。但分成合约下,会带来风险的分散,农产品的产量会受到天灾的影响,但这种产量的变化会在地主和佃农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摊。“分成合约下的风险分散将导致参与和约的价格的提高。与之相关的高交易费用则会导致较低的资产价值。”因此,“如果高交易费用至少可由分散风险所带来的收益所补偿,他们就会选择分成合约,而不选择定额合约或工资合约。”
(定额租约是指佃农租种地主的土地,给地主在一个时期内固定的交纳实物或货币;工资和约指由地主雇佣佃农并支付给他们一定的工资;分成合约指地主和佃农之间按一定的比例分配产量。)

[2]北望兄提出的问题可以用交易费用和风险规避很好的进行解释。固定工资制的长期存在是交易成本和风险规避之间权衡的结果。

[3]如果企业的规模较小,所有者可以有效的监督代理方,交易成本较小,因此,更有利于工资和约的选择;而如果企业的规模扩大,以至于所有者很难有效的监督代理方或监督很大,那么就会倾向与选择分成合约。因为分成合约意味着风险的共同承担和利益的共享,也
就使得委托方和代理方的利益统一起来,达到“激励相融”。因此,分成合约的背后实际上是个激励问题。
(推荐大家阅读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如果时间太少,读《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安排的选择》也可以,这对理解北望提出的问题很有帮助。)
 

其实不用死扣书本。我曾经在甘南临夏州呆过,那有家专供出口的纯羊毛地毯生产厂家,全是手工作业,织毯女工的工资是固定的150块(1995年),真正对地毯价格影响大的是地毯花色的设计者。对北望兄的疑问,我认为有几点可以作为以上仁兄的补充:1、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削弱了玉石雕刻工人在工资制定中的讨价还价地位,玉石雕刻工人的人力资本必须依附于玉石的拥有者,如文中的李师傅。假若玉石雕刻工人供大于求,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在工资的谈判中会被“要挟”或“套牢”。2、北望兄说玉石雕刻的产权明晰,不存在什么“公共领域”,我想公共领域还是存在的,只不过更隐秘些。对于一件成品而言,其价格取决于玉石的质量、设计的雕刻图形、雕刻工人的技艺等,这些因素相互影响,但谁也很难判定哪个因素占多大比重,这就是一个公共领域。我觉得可能是北望兄的调查人不够全面。如果工人们有专用技艺但工人们的技艺都没有差别,任谁来做一件玉器区别都不大的时候,玉石的质量和雕刻图形的设计对价格的影响就是决定性的。3、我觉得对人力资本的定价,单纯的从成本与产出来衡量是很片面的,对人力资本的定价要注意到双方的谈判力以及定价过程的成本。对人力资本的成本与产出进行定价的,并不是雇主,而是市场。周其仁先生有时侯也有可被挑剔的地方。
                                                      六号楼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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