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思想评论论坛
对于“交易费用”或者“交易成本”这个词。看法如下:
1、当科斯使用“交易成本”这个概念时,企业和市场的区分是明确存在的。“成本”是一种会计学上的概念。或者说,可证实的概念。
2、当Arrow用“制度成本“定义”交易成本“时,看起来是在比较不同组织规范(考勤、工资)下常规模收益时的最小单位产品成本。这时,企业和市场的区分仍然存在。但Arrow的定义明显将通向扩大化道路,使人想起大规模制度(比如社会主义)的问题,当张五常说社会主义有更高的交易成本时,明显是滥用,这一点汪丁丁的批评是正确的。只有在企业和市场的区别还存在时,才可能使用科斯的定义。也从这一点,可以看清楚为什么科斯会在获奖时提高张五常的“契约”论。
3、当张五常用“契约”打通了企业和市场。企业和市场的区分不在存在。张五常在好用性和彻底性之间摇摆,用了鲁宾逊世界来定义成本。试图给不可操作的概念寻得一条可操作的道路。这种中间路线是不彻底的。
4、汪丁丁用罗宾斯概念,事实上是遵循张五常所开创的“契约”思想,将交易成本概念推至彻底的道路,这也导向一种彻底的不可操作性,也将其导向引入博奕论思考。从这一角度上看,汪丁丁是交易成本概念的休谟。
这一思考基于我先前对汪丁丁文章的分析得到,如果站在我所持的这一角度看问题的话,很明确汪丁丁是张五常理论的继承者,犹如Jung 和Freud的关系。
我得出的结论是,理性主义的建构和实证主义的操作之间(在我现在看起来)不可调和,希望读者能不停留于张五常的文章,有所教我,让我明白这个问题。
michael chen 2003/8
1、Hellwig(1988)指出:
当信息不完全时,coase的交易成本取决于策略互动(博奕)的准确特征,它无法在对体系作充分分析之前加以评价。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无法清楚的了解整个经济体系(完全信息和完备理性),那么便不知道什么是“合适”的交易成本。而一旦我们清楚的了解整个体系,那么“交易成本”还有什么用?
2、汪丁丁1995年的《交易成本和博弈均衡》将这一批评做了进一步推演。
3、2003 我才想明白这一问题。时距Hellwig 15年,汪丁丁8年。
4、国人继续热炒张五常的理论,汪丁丁的文章没什么人读懂并继续受无知的攻击。
我的结论是,中国的经济学教育,仍需要谨慎和认真的学习和普及。
michael chen 2003/8
对机会成本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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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chen] 于 2003-8-6 12:13:11 加贴在 思想评论 ↑
对于汪丁丁采用“机会成本”以定义“交易成本”,在我先前的文字中,做了以下的批评:
机会成本需要一个一般均衡的视角才能确定,在不知道可能机会下,又如何能得到机会成本?这导致一种不可比较性。
当采用博弈论将制度视为一个可能的均衡时候。一个更合适的基点是经过公理化之后的Arrow-debreu一般市场均衡。正如前面说明的,一般市场均衡可以看作Nash均衡的一个特例。这个均衡,正如Donald A Walker所指出的一样,新古典一般均衡思路中,暗含了一种制度假设,即是私有财产条件下具有充分信息和完全竞争的市场制度(Donald A Walker 1997)。但可以说,经Arrow-Debreu公理化论证之后的这个一般均衡是交换经济中交易费用最低的制度。接着,可以引入福利经济学的剩余概念,将其它制度的交易费用通过比较与这个均衡的不同交易剩余来衡量。那幺可以这幺直接定义:某种制度的交易费用就是此种制度下偏离Arrow-debreu 均衡的剩余损失。或者说,某种均衡状态所代表的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可以用此种均衡状态下的剩余福利与完美一般市场均衡的偏离程度来衡量。在这种视角下,古典的一般市场均衡被看成一个用于衡量不同制度的交易费用的基准点,任何不同于此的制度形式与这一基准点的剩余不同被视为一种绝对比较,而不同制度之间的效率不同则是一种相对比较。
此种定义方式的好处是比张五常的一个人世界来得更现实,也避免了汪丁丁运用机会成本概念导致的不可比较性。同时,可以引入合作博弈论中稳定解的“剩余” 概念进行比较。这样,作为某种博弈均衡状态的制度便可以通过“剩余”这一概念运用合作博弈论进行解释。这将制度经济学引向作为制度真正的本质---“合作”---的回归。
这种以一般均衡为基点的思考方式和杨小凯一致,汪丁丁并不同意这种方式。在他1993年发表的《经济发展和合作秩序》中, 引述了1984年Bazel的说法,认为剩余必须是与一般均衡状态比较,因而仅是一种抽象意义而不具有可操作性,相对而言,机会成本更具备可操作性。
看起来,汪丁丁和张五常一样,很重视可操作性,不愿意将制度经济学发挥成一种不可实证的哲学概念。因而采用了“机会成本”而不是剩余作为分析工具。但事实是,用机会成本分析交易费用同样不具备可操作性,而且使交易费用的定义不再存在。
当以一般均衡作为基点时,极其重要的一点就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实际上是一种完全不可证实的哲学和信仰。因而,经过张五常-汪丁丁这一路线的推演之后,“交易成本”从科斯可证实计算的成本变成一种纯粹的经院哲学概念。这正是我所说的理性主义建构和实证主义的操作之间不可调和的原因。
如果秉承这一观点继续推演下去,那么包括天则、周其仁在内的中国很热闹的“制度经济学”直面案例的研究会变得很可笑。因为其范式核心的基点是不可证实的,这注定所有这一切的研究只能是从案例到案例,而不是从案例到一般规律,所有从案例推导出来的所谓一般规律其实只是适用于这些案例的规律而已,这便是张五常所指出的从事实到事实。正是这一点,我认为汪丁丁的思考,已经接近于休谟对于归纳法的思考,只是经济学的变化比物理学更快,归纳出来的东西更不可靠而已。
这一结论是我极不愿意做出而又不得不做出的,等同于否定中国制度经济学家在经济学思考上的成就。但就目前的结论来看,如果思考范式没有突破的话,那么中国的经济学家们,在重复美国90年代以来新制度经济学的停滞之后,将是没有任何成就的。
也从这一点,得以理解Aoik的《比较制度分析》为何采用一种不同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以及汪丁丁为何引入博弈论思考制度。
先前“辉格党人”的恢复中的解释,我认为并不恰当,Furubotn, Eirik G. and Rudolf Richter 已经做了批评:“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谈判过程并无法事先确定或准确预测。在没有对组织的基本产权结构事先说明时,甚至不可能确定谁在谈判,谈判者的目标是什么,而且,除非假设长期竞争均衡,够则成本最小化并不意味着利润最大化。当涉及集体决策时,集体效用最大化更显得不伦不类了。”
就是说,确定的产权先于成本最小化。而封闭系统、宪政、自由这些字眼通通无涉于所讨论的纯思辩的话题,这就是我极不愿意在思辩中引入其他无关的价值判断及话题的原因。
对于先验予设的产权,汪丁丁作出的回应便是资源配置(产权)和制度同时由博弈决定,即是没有所谓先验的产权。这便是他的《产权博弈》中举的那些例子。我对此的注解便是引证了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提供了大量的例子,说明在法律判定中,产权的界定也同样需要从公共领域中界定出来。同时说明,反过来说,假如产权的界定已经明晰而且是完备的话,那幺法庭对于市民诉讼而言,便不再是一个判决机构,而是一个执行结构而已。
做上述这些说明,是我极不愿意做的事情,作为文本的作者应该等待文本自身做出回应,而不是强行干涉进来表达自己的立场。但从论坛上对于汪丁丁的评价以及讨论的话题,可以断定的是不是太多人理解汪丁丁的文章,更不会去读我所做的重新解读。文本由此被忽视。
我们离经济学传统太远,而不愿意踏实去学习和思考。这是一个很可悲的事情。不经过深刻沉淀和积累而急于发表看法是一种无知的狂妄。这一看法同样指向今日所帖这些文字自身。
yours michael chen 2003/8/6
附:
关于“可观察性”的论述十分精辟,但老头在关键时候自己却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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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格党人] 于 2003-8-4 2:21:28 加贴在 思想评论 ↑
“三、原则上,交易费用是可以观察到的!不一定容易观察,往往不易量度,但重要的是原则上可以。”
科斯的“交易费用”,可以说是“原则上可观察”的,但经过张五常扩展后的“制度费用”,是原则上不可观察的,原因是:我们不能估算一个封闭的、独一无二的社会系统的机会成本,除非维持这一系统的费用是某种周期性交易的结果,并且与生产和消费行为充分分离。不难看出,这两个条件其实就是宪政和自由。在其它类型的社会中,你甚至无法确定一项特定的开支是否应该列入成本,比如,某些人是决不会承认工人花在跳忠字舞和阅读毛选上的时间是一项成本而不是一种最高的享受,在没有交易发生的条件下,要确定这一点,必然会陷入价值观的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