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望经济学园问学区传媒与经济学 市场经济的必要制度机制:新闻媒体[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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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必要制度机制:新闻媒体

陈志武 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终身教授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

  一、中国媒体法律现状

  首先,中国新闻媒体目前得到的法律保护到底有多少?从我最近作的一项实证研究看,当中国新闻媒体被企业或个人以名誉侵权起诉时,媒体在一审的败诉率是69.27%。这还不包括由于行政干预而没有走完一审的以及庭外达成和解的案件。

  我们也可对中国和美国的情况作简单对比。第一,媒体遭起诉时的败诉频率在中国是69.27%。也就是说法院得到诉讼案后,要权衡原告的名誉权和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在中国,至少从这些有一审结果的案件看,法院给原告名誉权的权重是将近70%,而给媒体的言论自由权仅仅30%多一点点。相比之下,在美国,媒体的败诉频率仅为8%。学法律的同学会知道,这跟美国历史上最有名的1963年的沙里文案有关,那次案件中沙里文诉《纽约时报》名誉侵权,结果迫使美国最高法院重写对新闻媒体的名誉侵权诉讼的司法程序与规则,从那之后,美国对新闻媒体的保护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几乎是绝对地保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经过沙里文案件后,人们都知道法院对媒体言论自由的保护很强。那么,如今当任何人想起诉媒体时,就会再三权衡,只有在证据足够充分时,只有估计到打赢官司的概率比较大的时候才会起诉。但是尽管这样,在今天的美国,当个人或法人起诉媒体时他们的败诉频率还是高达92%,也就是说,法院给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权的权重是92%,这跟中国情况的差别真是太大了。

  另外,我们也可从赔偿金额的角度作比较。如果有一天我觉得媒体写的文章对我的名誉有损害,而我又掌握了足够的证据,那么就要考虑:我要不要起诉?起诉的话,赢的概率有多大?官司赢了我得到赔偿金的概率又有多大?这些都是原告要衡量的问题。在中国,企业打赢官司并获得赔偿金的概率是61%;而在美国仅为6%。就是说,在美国,即使你原告打赢官司,也只有很小的概率能够获得赔偿金。最后,你还要考虑到律师费以及其它诉讼费,在考虑进去这些支出后通过起诉媒体还能挣一点钱的概率是多少呢?在中国是36.5%,在美国仅为1.2%。

  这些对比让我们看到中国新闻媒体所处的景况有多糟,一方面在记者作采访调查时到处是障碍、是阻力;写好文章后又要受到各种行政干预、约束。另一方面,等你的文章终于发表了,被负面曝光的企业又要对你起诉。这时,按照宪法,法院应该保护你的言论自由权。可是,上面的统计数据告诉你,在法院你的败诉概率很高。在中国,法院受理对新闻媒体的名誉侵权诉讼的门槛也很低。比如,世纪新源起诉《财经》杂志的诉状只有7句话,而海尔对陈毅聪的诉状则更短。也就是说,当我看到媒体写了不利于我的企业的文章时,那我上趟洗手间的时间就能写一纸诉状,我可以只写7句话;尽管对我来说这么简单,但在法院受理之后,辩方媒体就要请律师;又因为法院执行的是“辩方举证”,“谁报道、谁举证”,媒体就要为应诉作大量举证工作、作大量准备,这是很麻烦的事情。如果中国的法律不改变,这样下去,就会使好不容易才得到的一点言论自由空间、尤其是媒体对企业的监督自由空间又要消失了。试想,在媒体当前都不赢利的局面下,如果媒体总是这么容易被诉、这么容易败诉,有哪家媒体还会让它们的记者去作质疑、监督报道呢?

二、多国的实际经历

我们今天要证明的命题很简单:一个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新闻媒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制度机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媒体的自由监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就要出问题,就会出现市场关闭(market shutdown)现象。这个命题的提法可能是各位平时不会这么想的。当然,我不是说“新闻媒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充分条件”,不是说只要有了自由的媒体,市场经济就自然快速发展了,媒体监督只是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必需的制度框架、一个有利于发展的环境。

为了证明这一命题,我们先看看世界不同国家的经历。第一个问题是,证券市场的发展到底与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经济背景,大概有60个国家有证券市场(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证券市场)。我选了1972年的60个国家和地区做样本,之所以选72年,是因为我觉得越早的样本越有利于我们下“因果关系”这样的结论。美国的Freedom House以及其它国际组织从1972年开始对多个国家的新闻自由的程度作打分。按照1972年的新闻自由分数的高低,我将这60个国家分为三等份组,新闻媒体言论自由程度最高的20个国家放在一组,最差的20个放在一组。然后,我们再看到了1995年时这三组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哪些国家的资本市场后来发展得更好呢?衡量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有一系列的指标,这里用的是一国的资本市场总市值与GDP之比。在图一上我们可以看到,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与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程度有着很强的正相关性:媒体言论保护得最好的国家的资本市场总市值与GDP之比平均为28.81%,媒体保护中等的国家的该比值平均为16.46%,媒体言论保护得最差的国家的该比值平均为7.32%。从实证意义上,媒体的监督越自由,资本市场越发达。

一方面我们看到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最差的国家其资本市场也发展得最差;另一方面,我们会想,资本市场是唯一的发展经济、让人民致富的途径吗?其实也不是。比如,北欧的一些国家,像丹麦、挪威、瑞典,它们都有资本市场,但是不发达,可是它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一样很高,所以说资本市场不是唯一的国家富裕的道路。

为了进一步说明“新闻媒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制度机制”这个问题,我又选了77个国家做样本(其中17个没有股票市场),并照样按这些国家在1972年的新闻自由分数的高低将它们分为三等份组。那么,到1999年这些国家的人均GDP如何呢?从图二中发现,对新闻自由保护最差的国家的人均GDP是5233美元;新闻自由保护中等的国家的人均GDP是8610美元,而对新闻自由保护最好的国家的人均GDP是16222美元。可能有人会说:人均GDP为5233美元也是一个很高的数字了呀!但你们不要忘了,这不是拿到你自己手里的钱,还要扣除税收、国防、政府开支等等。


再看政府办事效率、腐败水平与新闻媒体言论自由程度的关系,结论也是很明显的,这也不奇怪。政府效率指数和腐败水平指数均是从“各国风险指南”(International Country Risk Guide ICRG,)这样一个国际投资服务、非赢利企业得到的,该企业的目的是为各跨国投资公司、业务公司等提供咨询服务,以便它们了解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风险指标。政府效率指数是从1到10,以10表明一国的行政部门办事效率最高、最可靠,而腐败指数也是从1到10,以10表明该国的腐败水平最低、表示最廉洁。图三和图四表明,1972年媒体言论保护得最好的国家,到1995年其政府办事效率最好(指数平均值为7.66)、腐败水平最低(腐败指数平均为7.68)。相比之下,那些对媒体言论保护最差的国家的两指数平均值分别为4.54和5.2。我们由此进一步看到信息透明度的高低,差别大矣。


尽管我们看到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人均GDP、政府效率与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程度都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腐败程度与新闻自由也存在明显的负相关性,但是,学过计量经济学、统计学的同学都很清楚:虽然在数据中看到它们有相关的关系,但这也很可能是巧合。我们的思路是这样的:二、三十年前这些国家的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为它们在后来二、三十年中的市场经济发展打下了基础,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了做因果关系分析,也为了找到谁是因、谁是果,我们特地将时间拉开,选了1972年的新闻自由评分样本和1995年(或1999年)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样本,这样让我们更好看其中的先后因果关系。在美国经济系计量经济学的教科书中有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某人要做因果分析,研究在什么情况下经济发展得最快,一位教授设计了一个回归分析模型,将GDP增长率作为因变量,把当年流行的超短裙的长短做自变量,结果发现GDP增长率与流行超短裙的长短相关系数非常高,这说明了真是的因果关系呢?还是统计上的巧合?可能真是存在因果关系,但也很可能是统计上的巧合。如果是巧合,说明实际情况可能是无因果关系。我们不能在理论上还没有分清谁是因、谁是果的情况下,随意对x、y做回归。我们在讲授计量经济学这门课的时候要首先提醒学生注意这方面的情况。一般地说,在开始做统计分析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在经济理论上说明会有因果关系,建立一种理念。然后,再从实际观察中做调查,要证明如果将自变量拿掉,因变量就不成立。如果能作到这一点,那么发现的相关性就不是统计上的巧合,而是实实在在的因果关系。
 

市场经济的必要制度机制:新闻媒体(续)

三、中国社会的变化和经济现状也证明开放媒体的必要性

  下面我们从中国本身的变化和目前经济现状来讲一下,为什么这些相关性(即证券市场发展程度以及人均GDP等与新闻媒体言论自由程度的相关性)是真的,而不是巧合。这与张维迎教授谈到的“乡村社会”也有关系。现在很多人说,改革开放使中国人变坏了、变得不讲诚信,没有以前的中国人好了,以前的中国人要比现在的讲诚信得多,等等。这是为什么呢?真的是改革开放造成的吗?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已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我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你们一直生活在这个环境可能感触不是那么深,我多年没有回国生活,这一次回来住了六个月深刻地感到了中国的变化。回国后,我去过很多地方,其中最爱去的地方之一是靠清华的万圣书园和它旁边的小咖啡屋。79年到83年,我在中南工业大学读大学的时候,中国的新华书店可没有那么多的书,也很少有真正研究中国历史、中国乡村的书。而现在,有很多博士论文都在研究中国的历史,比如,就有很多从各个角度研究晚清历史、乡村社会这个、乡村社会那个的书,这在二十多年前是很难想象的事情。可见,改革开放后,学术研究还是恢复得很快,跟文革时学术研究遭破坏的情况简直是天壤之别。任何一个有希望的社会都应该研究好自己的过去。两个月前第一次到最大的书店 —— 王府井书店时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在书店的第一层,有三分之二的空间放的是管理、经济、法律类的书,这跟十几年前的新华书店的格局差别可是太大了。从这些细小的地方也能观察出大的变化,令人欣慰。

  再回到我们刚才讨论的问题:中国人是不是真的变坏了?其实我更觉得这是因为社会结构不同了,跨地区的商品往来多了,但相应的社会制约机制没有跟上;现在的中国人或许跟过去的中国人并没有多大本质差别,之所以在诚信上发生这么大的变化,不讲诚信了,犯罪率上升,主要还是因为在全国经济向一体化发展的同时,相应的制约、约束机制没有跟上,才使得人无所适从、无所顾忌,有了空子可钻。 在费孝通的传统“乡土中国”中情况如何呢?那里靠的是“乡土诚信”。在一个村庄里,人们相互知悉,信息基本对称,每个人对自己的名誉都很在乎,在那样的环境里,“诚信”就成了理性的选择。我这里强调,“诚信”和“不诚信”是人的一种行为选择,而不是人的本性。为什么在乡土中国“诚信”是理性的选择呢?这是因为一方面人口流动少,一个人一辈子就生活在这个村庄里,大家世世代代都是左邻右舍,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就比如说我的老家湖南茶陵县,从我家向外走三、四里路就是另一种方言,小时过了好几年我才听明白那种方言;而向另一个方向走十来公里就又是另一种方言。仅湖南一个省就有几百种方言,更不用说全国了!我就一直在想,是什么使得这些方言历经几千年一直维持到现在呢?方言的存在有没有利用价值先不说;也许50年之后,中国的方言不能说完全消失吧,但也会淡化。再举一个例子,像饮食习惯,我是湖南人,爱吃辣的,可是我发现北京的湖南餐馆也很多,可见,都在呈一体化的趋势。那么是什么使得这些变化发生的呢?这些变化发生后,制度机制所面临的挑战又是什么呢?原来“乡土中国”中的哪些东西可以利用和借鉴、甚至可按一定方式延伸到全国这种“大村”呢? 在费孝通的“乡土中国”,跨地区的商品交往很少,那时的商品市场基本上以村为单位,最多扩展到邻村、邻镇,地区间的商品市场基本上是互相分隔、从来没有一体化。在那种以村或镇自成一体的商品市场里,买卖双方信息是基本对称的,即使不对称也没关系,因为在那种世世代代都是左邻右舍的乡村社会里每个人都很爱惜自己的名誉,包括自己的子孙后代的名誉,在那里你会发现讲“诚信”是理性的选择。比如,张维迎教授常讲在陕西乡下他家的枣树,在本村卖枣,一般信息是对称的,不用担心枣子的质量,不用担心是不是用了太多农药,因为你在本村做交易,会有本村的机制约束你,使你不敢用农药。但是,如果他村的邻居知道枣子是卖到北京去的,情况就不同了 —— 我这一说,你们就不敢再买枣子吃了。其实就是这样的,你怎么知道北京的蔬菜、水果是从哪里来的呀!今年7月份我在苏州参加一个项目评审会,有一天吃饭时,一位科学院环境研究所很有名的老师跟我们说:“你们知道如今的黄鳝为什么长得这么快吗?就是因为饲养者用了激素,人吃了黄鳝,这些激素在人体内七、八年还要发挥作用。”从那天以后,就没人再吃黄鳝了。当时,评审会是包食宿的,以后的各餐饭中就见剩下一碗一碗的黄鳝,没人敢吃。道理就是这样,原来没有跨地区商品交流时,你知道买你东西的人不是本村的、就是邻村的,今天不见明天见,你就不敢“用药”。而现在,你不知道你的商品卖给了谁,也许一辈子都不会见面。这种信息不对称之下就有了用药的激励。两周前我回老家就发现,村里人卖东西,卖给本村人的和卖给外地的东西的做法都不一样。我有一个亲戚是卖豆芽的,他对我说:这些豆芽不能吃,里面都有激素,用了激素后,本来要五天才能长大的豆芽只要一天就长好了。这可真是“最先进的生产力”啊!本村人知道这些,都不去买这种豆芽,都是卖给往广州运菜的人,一大卡车一大卡车地运走了,一夜之间就到了广州的菜市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的行为就没有了约束。当你不认识买你的菜的人时,当你不知道对方是否有家有室、有老有少的时候,即使卖给他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的疏菜,你可能不感到内疚,你只想到赚钱。这就是道德风险。在费孝通的“乡土中国”里这种道德风险比较有限。

  传统的“乡土中国”在生产规模和组织形式上跟今天差别也很大。你如果只种一棵或少量的枣树,自然用不着有限责任公司,也用不着上市。中国的农业一般都不需要规模生产。“乡土中国”的企业组织形式也很简单,比如,夫妻店,你既是100%的股东,又是总经理,所有权和控制权集中在一人身上,没有产生分离。这就不需要证券公司,也没有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不用审计公司的参加,没有中介机构,没有因股权交易产生的民事纠纷、刑事责任,等等。这也是为什么中国过去并不需要西方意义上的法律的原因。是一种乌托邦式的、较单纯的生活。跟大家说说我的感受,86 年到耶鲁,87年、88年常到纽约的曼哈顿,漫步在繁华的街头,常想起小时在老家山上砍柴的情景,那时候在冬天也得去砍柴,又冷又饿,而今天我却走在曼哈顿,可以说是现代社会最前沿的地方,感触很深。但是当我遇到困难的时候又会想:我为什么要在这种“现代社会”生活?还不如回我家乡的山村里呆着自在舒服呢!其实在美国的生活很好,但是乡土社会也有乡土社会单纯的好处。

  改革开放改变了中国社会。如今,人口流动大大增加了,这是各地外来人口的统计数字:珠江三角洲吸引了3400万民工,北京是100多万,这还是1992年的情况,现在会更多。中国市场经济的变化对法律的要求也比以前有了很大改变,我们来看这张表,在广州、上海、北京,外地人的犯罪行为占一个城市的所有违法犯罪案数的百分比有多大呢?表上显示广州是80%,北京和上海都为70%,很高的比例。再看1994年天津的一项统计结果,外来人口的犯罪率是9.33%,这个太高了点,大约每十个外来人中就有一个可能会犯罪,是不是统计方法有问题?本地人口的犯罪率是0.36%。很明显,在一个城市里,外地人的犯罪倾向性要高于本地人,这是因为一旦人在外地,离开了本村、本社区那个你熟悉的环境,就失去了约束和制约你的社会制度机制,你和新的周围人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与不知悉,以及你意识到跟这些人只是短期交往的事实使你感到没任何约束,犯罪的可能就增加。

  这里的实质就是信息不对称、相互不知悉的问题。怎么克服信息不对称呢?这就需要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让信息自由流通,减轻信息不对称。媒体如何发生作用呢?中国各类报纸、杂志、电视台很多很多,在几千类的报纸杂志中,一个人恐怕每天连几份也读不了,但是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每次你自己的名字或者你的公司的名字出现在报纸或其它媒体上的时候,你就会仔细阅读,还会介绍亲戚朋友也看;如果报纸上登了一条关于你的、让你不满的消息时,你就会想:中国有13亿人啊!如果每个人都看到了这条消息,我的脸往哪里放?!可见,媒体的报道会使被报道者和那些还没被报道的人都会产生自律的心理,让每人都感到有媒体在监督他,从而约束其行为。这就减轻了信息不对称,如果你生活在一个大家都互相熟悉的环境,就不会无法无天,“诚信”就会是理性的选择,犯罪可能也会降低。但是到了一个陌生的环境,别人不了解你,你也不了解别人,是一种双向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就不一样。比如说,我看待一个陌生人可能是态度中性,但如果了解了这个人,也就是实现了信息对称,我可能就会有不同的态度和看法。比如,海尔诉陈毅聪名誉侵权一案,要求陈毅聪赔款30万。如果你到过陈毅聪的家,如果你了解了他的人,如果你有良心,你就会觉得,就因为他对海尔的商业模式提出质疑,即使要他赔3千也是太过分、太过分了!我不知道海尔的人有没有到过陈毅聪的家,有朋友是去过的,我后来对他也有一定的了解。他是个非常正直的人,工资不高,家里可以说比较简单,只有一台冰箱,还是海尔的。如果你们不了解他的情况,就不会对他产生同情,可见,信息对称不对称会产生很不同的结果。从经济学上讲如果信息对称就能更好帮助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的价值;从心理学讲,人对一人一事的主观判断也会受信息的对称不对称而影响。

  现在中国的商品市场实现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统一。中国几千年来,虽然多次实现了政治意义上的统一,但从未实现经济意义上的一体化,村庄是社会学意义和经济意义上的基本单位,一直都是自给自足、自产自消的“独立小社会,”直到今天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经济上的统一。我举一个例子,几年前只有在广东、广西才能吃到新鲜的荔枝,在其他地方就只能吃荔枝果汁或者罐头了;现在不同了,今年暑假全国各地都有新鲜的荔枝,而且价格还很便宜,这都是跨地区商品交往增加的结果。

  上面讲到的荔枝销售到全国各地的事实,说明的不只是一个特例,反映的是一个当今中国商业经济普遍的现实。不管从微观还是从宏观方面,都能看出中国在经济意义上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强。为什么这么说呢?图五中给出自1985年至2000年分别进入湖南和内蒙古的外省货物流比例。1985年时外省货物占湖南总物流的43%,到1992年为54%,到2000年为66%。内蒙古的情况类似,1985年时外省货物占53%,到1992年为59%,到2000年为70%。其它省的数字这里没有给出来,但各省的趋势类似,都趋向于全国商品市场的一体化。这种一体化意味着你销售商品的买方越来越是你从来没认识过、也可能永远也不会认识的个人和法人,跨地区向他们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时你可能无任何个人化的感觉。而在他们评判、购买你的产品时可能也根本不知道你是谁,更谈不上信任不信任。靠什么来打破这种双向的信息不对称呢?全国市场的进一步一体化就必然意味着买卖双方的进一步信息不对称。如果是捆住媒体的手脚,尤其是只允许媒体报喜不报忧,那不是促长了假冒伪劣商品交易的“进一步繁荣”吗?在“乡土中国”里,以村或邻村为单位的分隔商品市场,即使有人出售有公害的物品,公害范围有限。如今全国市场一体化了,可能的公害范围是全国。因而在信息不对称因一体化日益严重的同时,潜在的受害范围却成指数地扩大。如果还不放开媒体的质疑追踪报道,其后果会如何呢?

从企业的组织形式上也能看出这个全国一体化、社会复杂化的趋势。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推行上市公司,从一开始就把公司推向了统一的全国市场。上市公司面临的是全国性的市场,从一开始信息不对称就很严重,比如,深圳发展银行是一家好的上市公司,它的近一百万股东遍及全国各地,有的在黑龙江、有的在新疆,他们中许多人从来没到过深圳,更不用说认识、了解深发展的管理层。可是,这些股东还是把自己的钱委托给了深发展、给了其管理层充分的对他们的资产的使用控制权,股东们怎么能放心呢?靠什么来相信深发展的管理层不会“掏空” 资产、而是会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呢?股民也只能看到屏幕上股票价格的上升和下降,而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虽然建立了审计公司、证券公司这样的中介机构,还有证券监管机构,来帮助股民们对上市公司作监督、监管。可是,这样一来又引出更多的问题、更多层的信息不对称,凭什么股民们要相信中天勤这样的中介机构呢?还有,在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时,证监行政部门会把股民们的利益放在前面、还是把宏观经济政策利益放在首位?—— 面向大众的股市和其它证券市场把经济交易、社会交往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推到一个新的高峰,由此带来的对制度机制的要求也达到新的顶点,怎么办呢?没想到 “摸着石头过河”现在已经“摸”出了许多当年没预料到的东西,问题也越来越多。

  面对现在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乡土诚信”已经不够“用”了,需要“制度化的诚信”,靠新闻媒体的作用才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市场透明度,增加商品交易、证券交易中的透明度。即使人们像传统的中国人那样对自己的名誉及后代的名誉很在乎,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由于每天与你交易、交往的另一方是陌生人、是一锤子买卖,你会更容易把不讲诚信作为理性的选择。


四、信息浑浊的后果:市场关闭

前面讲到与陌生人作交易你会更容易选择不讲诚信、选择假冒伪劣,如果使媒体开放,至少可使更多的个人和企业从“陌生人”变为“熟人”。新闻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也因为如果不允许新闻自由、不让媒体增加市场的透明度,许多市场最终会关闭(market shutdown),这也是目前中国许多商品市场和证券市场所面对的危机。

如何理解这一论点呢?一个月前我在清华讲课的时候,也是边讲边自言自语:怎样建立一个模型来说明新闻媒体言论自由在市场经济中的必要性呢?我给了同学们几种建模选择,结果大家认为下面这个模型最简单易懂,又能说明许多问题。这是一简单的模型:有A、B两个上市公司,我们唯一知道的信息就是:这两个公司中,一个好,一个不好,或者说一个相对好许多。但是因为媒体不开放,不允许媒体质疑报道,而A、B两公司自己披露的信息又都说自己前景辉煌,使得市场的透明度非常糟糕。如果有一个投资者要将10万元投到这两家公司中,他的资金该怎么投呢?

如果透明度高,即使这两家公司的未来收益不确定、有风险,理性的投资者也能更好地做出选择;但是现在由于媒体的作用被限制了,使得市场的透明度很低,这就等于是在公司未来业务收益不确定的基础上又加了一层不确定性,使股民们又要为多一层的不确定性作风险规避、多付成本。假如媒体可以自由报道企业的状况,使市场透明度增加了,投资者知道了A公司好而B公司不好,那么他理性的选择就是把钱都投给A公司,他能获得的效用函数值(或福利,expected utility)也最高。但是如果不透明,投资者不知道哪家公司好,只知道A好的可能性是μ,理性投资者会采用什么策略呢?这里有一个假设就是投资者是回避风险的,就是说投资者不喜欢风险,他在承担风险时,需要有风险溢价来补偿。

容易理解,在信息极端浑沌的状态下,也就是透明度最差的情况下,μ会等于50%,也就说,A公司有50%的概率是好的;这样投资者会怎么决策呢?(听众说,“各投一半”)。对!就是各投一半,投给A、B公司各5万。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效用要比在完全透明的情况下的效用差很多。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μ越高时,投给A公司的最优资金比例就越高。我们也可由│μ - 0.5│来测度“市场透明度”:μ离50%越远,市场透明度就越高。容易证明:透明度越高,投资者的效用也越高,整个社会得到的福利就越好。因此,市场信息越浑,对整个社会越不利。

刚才得出的这个结论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很难。我举两个例子:中国四大银行的呆帐、坏帐到底有多高?这个数字是公布好还是不公布好?我看大多数人的意见好像是不公布好,觉得公布了就会引起恐慌。难道真的如此吗?你们觉得“不公布”和“公布” 真实呆坏帐数目,哪种更对社会福利有利呢?另一个例子是,在中国到底有多少人是爱滋病的病原携带者?这也属于机密。这个真实数字是公布好还是不公布的好?(听众说,“公布好”)。大家都认为还是公布的好。但有人会认为如果真实数字太大,那不是让社会人心惶惶吗?也许人们会有短暂的恐慌,但恐慌的同时人们会调整自己的最优行为选择。假如官方公布的数字是1万人,而实际人数是200万,这样就会影响个人的行为选择。中国有13亿人,1万除以13亿,这才是多小的一个比例啊,于是就放纵一点;但如果知道了实情,200万除以13亿,这个概率就大多了!我们可按照刚才讲到的简单模型的思路证明:越是让这些信息透明,能得到的社会福利就越高。

回到刚才我讲的那个简单投资决策模型。我知道有很多人特别讨厌数理模型,今天就用一个最最简单的模型来说明这个问题。在这个模型中,透明度只要稍稍增加一点,你的效用就会增加很多。昨天我用一个软件试了一下,如果效用函数是对数函数的话,那信息透明度只要稍微增加一点,效用就会增加很多。当然,很多人的效用函数并不见得是对数函数。在“知道真情而人心惶惶但增加效用”与“信息浑沌且效用低”之间选择,很多人还是希望知道真情的,因为这样每个人都会相应调整自己的行为。总之,我们从这个简单模型中得出的结论是:如果μ等于50%,也就是在信息极端浑沌的状态下,股民们会在A、B两只股票间各投一半的钱。

我们来看几个案例或者说现象,来验证一下刚才的结论的意义,让我们看到市场信息浑沌到底会引出什么现象。是不是浑沌越严重,每个人的效用就越糟糕呢?


案例一:晚清的股民和如今的股民

1882年的上海股市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股市泡沫,其间还不乏仁人志士解读泡沫的起因以及潜在的危害。比如,1882年9月2日的《申报》评论道:“今华人之购股票者,则并不问该公司之美恶,及可以获利与否,但有一公司新创、纠集股份,则无论如何,竞往附股。”那时与现在相隔一百多年,听起来跟今天的股民倒挺相似。今天的人们在讨论股市“乱套”的原因时,也都喜欢指责中国股民的不理性,说他们太注重短线、换手率太高,指责他们不管这个公司、那个公司是做什么的,只要是股票就去买,不问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分“美恶”。

那我要反过来问你们:在信息浑浊的状态下,股民有办法真正了解公司吗?存在让股民了解公司状况的环境吗?行政部门阻止媒体刊登关于企业的负面文章,例如那个青岛公司的事件,只能使股市越来越浑。晚清股民虽与现在的股民相隔了一百多年,但他们面临的状况、问题却是差不多的。现在的人有比晚清人进步的地方,比如读的书多了、掌握的知识多了,但是不给你信息,让你在完全不透明的情况下作投资操作,你就是有再多的专业知识也用不上啊!所以说,股市的“乱套”不能完全怪股民,他们在信息浑浊状态下,无法知道真信息,就没办法做到把钱投给经营好的企业、没办法对公司作区分。因而,看起来似乎不理性的中国股民交易行为其实是非常理性的,这是所处的信息环境逼的。 最近一次我回老家,我哥哥的朋友慌慌张张地跑来问我,原来他的股票被套住了,他来问我怎么看股市的走向,该怎么办。我当时吃了一惊:什么时候我家乡的人也被卷入这个浪潮了?这位朋友说,就是前几年,头几年还能挣点钱,但现在不行了,赔了十几万,更多资金被套住了。我说,你们在茶陵这么边远的地方,怎么能知道北京、上海、新疆那里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呀?凭什么让你们觉得你可玩过在上海、深圳的行家呢?其实,这里有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当你把那些无辜的百姓介绍进股市的时候,你会不会觉得你对于把他们带入一个“劳民伤财”的不归路负有责任?


案例二:内地民企股在香港

不作区分买卖股票的后果是严重的。刚才讲到,当信息浑浊时,每个人要么选择不碰股市(或其它商品市场),要么会均匀投资,不管公司是做什么的。这样,公司的经营状况就不能决定股票价格,而几乎所有公司的股票价格都会是一样的。这也是为什么在深、沪两交易所上,股民们以公司股票的价位来确定哪些股票太贵、哪些股票太便宜。当你无法辨别A、B两公司的基本面时,如果A公司股价为10元而B公司股价为5元,你当然觉得B公司股票更合算。正因为如此,在香港上市的股票价格几乎都被压到低于一元,只要股价涨到几毛钱,发股的公司又要把一股拆成多股,使股价都朝着零赛跑。

前一段,媒体也有报道,中国的民营企业在香港上市,有个现象就是要涨都涨,要跌都跌,一损俱损的局面。见图六和七。有人根据这个就说,这说明中国民营企业的可信度太低。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这只能说明整个中国股市信息的透明度低,而不能说民营企业就比其他企业可信度低。相反,由于中国民营企业比其他企业更多地受到媒体的监督,它们的透明度反而是高于其他企业的。只不过是因为整个市场浑浊,民营企业的透明度也跟着低了,成了牺牲品。在浑浊的状态下,每个上市企业受到的待遇都是一样的;每个股民也都会分散购买,愿为每支股票付出的价格都差不多。好消息传来,所有股票都买;只要有坏消息传来,所有股票都卖,股价就会落。


媒体越是没自由,一国的股市就越浑浊

实际上,民企股价在香港的经历背后还有着一个更普遍的规律,即一个股票市场上不同股价间的同步程度与该国对新闻自由的保护程度有很强的关系。在任何股票市场上,一周或者一天内有多少股票会往同一方向走呢?在正常的、完全透明的市场上,应该是有接近50%的股票的走向是一样的。我们从图八看到,美国股票往同一方向走的倾向是最低的,一周中有57%的股价往同一方向走,最高的是波兰,81%,其次就是中国,80%。我谈一个现象,在中国,你走进任何股票交易大厅都会发现:股票屏幕上都是一色的!要红都红,要绿都绿,这在经济学上是很不合理的,除非发生地震或者其他重大灾难事件。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也是有企业会因此得到更好的盈利机会。比如美国的“9.11”事件,很多公司的股价下跌,但也有的行业的股价因此上涨,比如计算机安全软件公司、军火制造公司等,因为这些行业在“9.11”后业务会大增。正常情况下,不管发生何种事件,不管是什么消息,应该是总有行业能够因此得到好处,同时也总有一些企业会受损。但是,股市参与者是否能把这些利好、利坏信息内容正确地在不同股票中反映出来、通过股价反映出来呢?这就取决于股市上的信息透明度了。在美国信息透明度高,因而股民们能区分,结果只有57%的股价往同一方向走。在中国和波兰,股市信息最浑,故而股民们无法区分,使80%的股票往同一方向走,要涨都涨,要跌都跌。因此,股价同步涨跌的程度基本反映一国市场经济的信息透明度:同步程度越高(相对于50%而言),则越浑。(当然,我们通常说如果太多股票同步涨跌,那会存在套利机会;可是中国不允许作空,所以没有挖掘利坏信息的激励,就不会有人这样做,这也使股市信息更浑。) 那么,一国股市的信息浑浊程度是否与其对新闻自由的保护程度有关呢?我们看看图九,这里我们还是把这些国家根据其对新闻自由的保护程度分成三等份组,再算每组国家的股价同步涨跌程度。结果,媒体言论保护得最好的国家,平均有64.1%的股价同向涨跌;言论自由保护最差的国家,平均有71%的股价同向涨跌。

从图中容易看出,一个国家对新闻自由的保护程度越好,其股市信息则越不浑。这从一个更深层面说明了为什么前面我们看到新闻自由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证券市场越发达、其人均GDP越高。

信息浑浊导致市场失败

媒体言论越是保护得不好,越多的股票则同向涨跌。为什么股市信息浑浊就不好呢?是因为那会使市场关闭。让我们换个角度来看刚才的问题。市场是双方面的,有买方和卖方,具体到股票市场,刚才我们是从买方即股民的角度做了一些分析;下面将从卖方即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谈一谈。在浑沌的市场中,企业会想,只要我会包装自己,能够上市,那我就能趁机混水摸鱼捞一把;因为信息不透明,买方股民无法知道我的实际经营状况。这样,坏公司就会越来越多地上市。而好的公司呢?他们会想,我不能因为自己是一家好公司而能够通过上市卖更高的股价,这样还没有上市的好公司就不再考虑上市,而已经上市的好公司就会想退出。这就是“劣币驱赶良币”,甚至导致市场倒闭。比如,民企在香港股市已经开始出现这种情况,几个月前好些民企想在香港上市,但最近民企在香港的表现使他们近几个月内都不愿意上市;已经上市的民企,甚至像青岛啤酒这样的国企也在考虑退出。当只剩下一些比较差的公司时,那香港的股民看到这种情况,就干脆不买了。我们想想也是这个道理,假如我是一家坏公司的老板,我就会天天祈祷:“哪些好公司千万不要退出啊!退出就把我暴露了。”好的公司退出,最后就只剩下垃圾股,股市就更做不下去。

讲香港的股市离你们比较远,讲一个近一点的例子,比如中国的银行贷款。在信息完全不透明的情况下,银行不能了解企业的状况,银行的风险就大大增加了,因为信息不透明而增加。而中国人民银行又不允许利率的自由调动,使商业银行承担的额外风险得不到补偿,银行的理性选择就是:干脆不贷了。只买国债。这就是Market Shutdown,使银行贷款市场关闭。

我们也可举许多商品市场关闭的案例。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商品市场也会关闭,比如冠生园月饼。在媒体将冠生园重复使用老陷做月饼的事曝光后,人们突然意识到其它月饼厂可能也这么作,但无法知道到底哪些月饼厂这么作、哪些不这么作。这种不透明使大多数人决定干脆不吃月饼了,结果月饼行业连续几年没市场。只要一种商品是可有可无、是可由其它商品替代的,那怕只有一点信息不透明,人们会选择离开这一市场,让其关门。

另一个案例是温州,在1980年代温州假货全国有名,结果其产品不管好坏都没人要了,也就是“温州商品市场被关闭”了!在媒体监督和市场的压力下,到90年代,到今天温州的商品不仅畅销世界,而且“温州市场模式”也成为各地的典范。不过,温州是一个从市场浑浊到市场被关闭、再到市场翻身的好例,可是汕头商品呢?其商品在外的市场还被关着!汕头是著名的侨乡,1997年被列“中国城市综合实力50强”,2001年外商投资企业多达2500多家。从表面看,其经济算发达?但,信息不透明的环境总会包含着最终会爆发的市场倒闭危机。汕头近两年出现了诚信危机:全国有18个地区曾向所属企业发出通知,不要和汕头做生意。连其知名品牌都不敢说出自汕头,一些企业干脆搬走。

中国还有多少商品市场、证券市场会成为下一个“月饼市场”、下一个“黄鳝市场”、下一个“汕头”呢?开放新闻媒体是减少这种市场失败的必由之路。

新闻媒体的作用方式

新闻媒体如何发挥作用呢?简单讲,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第一是媒体的报道监督会自然形成对被报道者的约束,其效果是自律。按美国布兰戴斯(Brandeis)大法官的说法,“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Sunshine is the best disinfectant),曝光本身就把问题解决了一多半。因为人也好,公司也好,对自己的名誉、商誉都很在乎。比如,像银广夏、中天勤,还有美国的安然事件,对这些公司假账行为的报道,不仅迫使这些公司重新调整行为,而且一时间整个会计行业、所有上市公司都重问自己的所作所为,这就是媒体的效果方式。再举一好例,张维迎教授对中国经济学贡献是公认的,非常突出,当然媒体对他的兴趣也总是很大。试想,如果维迎决定以他陕西老家后院的枣树为基础,并购陕西众多的枣树,成立“张家蜜枣股份公司”,使其枣子销售全国。假如在山西也有一家“李四甜枣股份公司”与张家蜜枣在全国竞争,而李四是无人知晓,也不让媒体报道他。那么,你会更愿意买张家的蜜枣、还是李四的甜枣呢?你会更相信张家的蜜枣没用农药、或用得不多,因为其创始人是张维迎教授,媒体已对他作了广泛的报道,大家都知道他,维迎会觉得媒体总是在盯着他,他会更多地自律。这是媒体对市场上的卖方、对生产者的无形约束。

第二种是媒体的报道让买方、让消费者更好地判断产品、证券的质量和价值,使市场不浑浊。前面讲到过,这种增强市场透明度的作用是减少市场失败、回避“劣币驱赶良币”的基础。

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市场透明度的机制有多种,比如,从法律上加大对虚假陈述、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从行政法规上对假冒伪劣作监管,要求更多、更快的信息披露。当然,公司自己也可主动多披露、快披露。但,主动披露的信息必须有独立的调查验证,也包括对没有披露的信息的质疑与调查,这就是新闻媒体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所在。

的确,通过加大对假冒伪劣的法律和行政处罚,就像传统中国乡村的“保甲”制度也可促进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但那是两种高社会成本的机制,社会为此要付出很高的代价,而且也往往是依赖于“事后”处罚、事后救济。媒体的质疑是“事中”、甚至“事前”监督,这种机制的社会成本也低,也远比司法、行政监管更广泛。这些机制相互补充、缺一不可。
 

市场经济的必要制度机制:新闻媒体(续完)

五、怎么办?

  中国“摸着石头过河”已经走到了这一步,下一步该怎么办呢?再往下是很艰难的,必须建立市场经济所必要的制度机制,需要自由的新闻媒体这样的机制来减少信息不对称。虽然在任何一个国家,即使是美国,也不可能使市场完全透明,但有了自由的新闻媒体总可使信息更透明些。在目前人口流动频繁、跨地区商品交流增加的情况下,应该参考“乡土诚信”的一些特点,尽可能将其延伸到全国的层面,建立合适的制度机制。

  因此,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很重要。这听起来容易,作起来又另当别论。就这个问题我也跟很多朋友有过谈论,他们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一位证监部门的朋友提到这样的情况:有一次一家杂志第二天要发表一篇故意抬高某上市公司的正面文章,写文章的作者比较有名并持有该公司的股票(被套住了),因此他的文章有操纵股价的嫌疑。知道此事后,朋友说,为了大众股民的利益,他打电话要求该杂志把文章撤出。得到这样的行政“命令”,该杂志当然得听。—— 但是我还是反对这样的行政干预做法。我的这个朋友很正直,我也相信他是为了股民的利益。可是有了这次的阻止文章发表之后,就会有第二次;第一次这样做的时候可能还会有点心理障碍,还要去找真的、充分的理由。一旦“下水”,第二次就更容易了,可能只要文章“让我不高兴”即构成行政干预的理由。其他的同事也会这样做。这样,媒体言论自由从何谈起呢?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另一位朋友出了个主意:也不用打电话让停发这篇文章,你们部门同时让另一家媒体发表反驳文章不就行了吗?这位朋友的建议很好,也反映了新闻言论自由的一种合理运作方式,值得我们思考。

  这使我想起一件事情:96年中期选举,美国年轻的共和党议员大胜,控制了众议院,他们的领导人带领大家写了宣誓,要做一百项大事,这当然很受欢迎。他们上任后要做的事之一是,美国政府的公债很多,历来都是按期付利息,从不拖欠的,他们就想:赖一次帐又怎么样呢?于是有人提议案,要求美政府赖一次帐。这一提案使经济学界和业界都很震惊:这一赖帐可就了不得了。以前美政府公债都是无风险的,如果赖一次帐,从此以后的十年、百年、千年,公债就都被看成有了风险,再想让民众买公债,政府就要付更高利率。对于经济学家而言,也少了一个“无风险利率曲线”,以后就没有“无风险利率”参照标准了。所以,赖一次帐看起来好象短期中得了便宜,但因为有了一次坏的先例,会对以后造成长久的很坏的影响。你这一次找到了违规的理由,实际上也就为你下次违规找好了理由,下次就会“破罐子破摔”,所以一定不要去开任何坏的先例。对媒体言论的保护也是如此。共和党的提案在各方的压力下也就没有推行。

  回到这次讲座的题目,我们研究不同的机制,提倡新闻媒体言论自由,当然不是让新闻媒体无中生有、肆意中伤别人,中心思想是:中国“摸着石头过河”,已经过了很远了,应该考虑一下制度机制方面的改革了。如果不改革,接下来的五到十年,会有很多市场会Shutdown。就讲这么多。



1. 问:陈老师您好!您刚才讲的一直是围绕信息不对称,但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不是只有新闻媒体言论自由一条路,比如,可以采用公司信息披露等。所以我觉得您讲的主题不集中。请您谈谈您的看法。

  答:你说的不错。我中间也强调了新闻媒体是必要的机制,但不是唯一的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途径很多,但没有一个是充分的。公司信息披露当然好,而且要通过法律、法规迫使它们这样作。可是,你能100%相信公司方披露的信息吗?如果你真的每次相信,这些公司或个人肯定要钻你的空子。所以必须要有独立的媒体质疑监督。媒体的质疑监督比法律、行政监管的社会成本低多了。各个机制要互相补充、取长补短,单一的机制即使作用再大,也不可能充分。不是说新闻媒体言论自由的唯一的,而是说没有这个是万万不行的。

  2. 问:陈老师您觉得中国股票的卖空机制何时建立才合适?

  答:要很久以后。我个人很支持卖空机制,是市场的正常运作所应该有的。但中国的现实决定了这会是以后的事情。

  3. 问:新闻媒体言论自由作为必要的机制,您能谈谈它本身应该是什么样的吗?它为什么能起到这个作用呢?

  答:这是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很多人也在做这方面的研究,比如新闻媒体本身也要发展,怎么样引进竞争机制等等。不是说新闻媒体自身不用改变,只要自由就行了,而是它本身也要做一些相应的改变。新闻媒体具体起作用的方式刚才已谈到,以后还应继续研究。由于时间关系,这里不能再多谈。

  4. 问:“新闻媒体言论自由多是政治层面的问题”,这个观点我不同意。新闻媒体因为报道企业的负面而受处分不是经济的问题,而是政治的问题,在中国,政治和经济是分不开的。

  答:你说的很好。我举一个例子:《财经》杂志今年3月对深圳世纪星源的财务方面做了报道,结果世纪星源以名誉侵权把《财经》告上了法庭。像这样的案子,在美国难以想象。作为一家公司,如果想上市,连媒体对你财务方面、商业模式的质疑都不能接受,那我们凭什么相信你?把钱投给你?!(掌声)我想在美国找类似的案例,结果一个都没有找到。由于多种原因,深圳罗湖区法院在一审还是判《财经》侵权,后者正在上诉。一种可能的原因就是,因为法律上还没有偏向保护新闻自由的司法程序和举证责任安排,使法院难以作出对媒体有利的判决。即使法院想做出对媒体有利的判决,他们可能还要在司法程序和举证责任作创新。但这种创新就需要大家都认可新闻媒体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只有在充分认识到保护言论自由的社会价值时,才有可能调整、改变对媒体作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和司法程序,使其更有利于保护媒体,这样才能使媒体真正发挥它的监督作用。像司法程序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安排问题我觉得几乎不是政治问题,而是理念上的问题。

  5. 问:在现有的条件下,只要新闻自由起来就行了吗?

  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新闻也不可能自由起来。新闻自由至少需要司法很独立,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要比较完善,行政权力要受到司法审查,行政诉讼要运作得好,行政也必须受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听证。如果真要发展好的证券市场,这些相互制约的机制都要跟上。


来自:http://news.sohu.com/57/49/news205354957.shtml
 

转个陈志武的访谈

监管VS监督—— 陈志武谈财经媒体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功能

《经济观察报》:您认为美国安然事件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最大启示是什么?
  陈志武:我认为安然事件的最大启示就是财经媒体和市场参加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监管作用,这两种监管渠道甚至比证监会的行政监管更重要、更直接,它们在问题刚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就可发挥作用,而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往往是到事件的尾声时才起作用。如果没有财经媒体和市场参加者,安然事件可能到现在还没被揭露出来。当然,这不是说行政监管不重要,只是说不要指望证监会来解决所有的问题,行政监管有它的局限性。董事会、财经媒体、市场参加者、证监会和法院,这五种成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渠道各自起着不同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缺一不可。
  《经济观察报》: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常常怀有这样一种矛盾的心理:一方面小投资者害怕上市公司作假使自己的投资受损,但是另一方面他们也希望丑闻被揭露得越晚越好。这样他们还有机会在真相大白之前出货赚钱。面对这种心态,您认为媒体怎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陈志武:我们举银广夏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假如银广夏黑幕被揭露的时间不是2001年8月,而是提前到2001年4月,我们从不同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他们的损失情况。
  对于在2001年4月已经拥有银广夏股票的投资者来说,受骗已经成为事实,应该承担责任的是银广夏、其董事会和管理层。这些投资者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想做长线投资,在几年之内不会抛售,因此银广夏造假在4月份揭露和8月份揭露对他们的影响没有太大的差别,反正他们也不卖掉股票,早一年晚一年无所谓,最终的损失都一样。对于这些投资者而言,应该通过对银广夏进行民事诉讼来为自己挽回损失;另一类是做短线的投资者,对于他们而言,黑幕揭露得越早,损失可能越小。因为媒体对一些问题的及时报道可以视作预警信号,问题公司的股票价格会随之缓慢下跌,投资者也会逐渐退出,多多少少可以减少一些损失。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哪类投资者都因受到欺骗而有所损失,应当负责任的不是发现并给出信号的人,而是主要当事人——银广夏公司。
  在4月份的时候,有为数众多的股民并未拥有银广夏股票。对于还没有购买银广夏股票,但对它有兴趣的人,丑闻越早被揭露出来,他们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小。
  有了媒体的监督,现有股东可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其他的投资者避免卷入。尽管这会给有些股东带来损失,但是对于全国6000万股民整体而言是件好事。从长远的意义上讲,可以减少将来受欺诈的机会,这也是福利增加的一种方式。
  《经济观察报》:据我所知,美国政府机构向公众发布的信息,所有媒体机构都有权得到,您如何评价指定信息披露制度?
  陈志武:指定某些报刊作为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显然有失公平。美联储、美国劳工部、商务部每周、每月定期公布货币政策、失业率等数据。比如,美国劳工部通常在每个月第一个周五的上午8点半召开发布会,公布上月的就业情况,他们给每个记者送一份发布消息。对所有媒体的待遇一样。临时有消息的话,可能有的媒体得到的比较早,通过这些媒体再把消息发布给所有媒体。
  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入,市场信息会越来越多,指定披露制度的局限性就会越多显现出来。有些媒体为了获得指定披露的资格,可能会采用一些非正当的方式,寻租的机会增加了很多,这些受益的媒体也就无法保证报道的客观性。
  《经济观察报》:在美国,证券监管当局是否很关注像《华尔街日报》、《巴龙斯》、《商业周刊》等有影响的财经媒体的报道?美国的财经媒体是否经常披露一些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投资者看到这些报道之后,是否会迅速做出反应?
  陈志武:在美国,媒体经常披露证券市场的一些丑闻。没有媒体的信息披露,美国证监会的工作很难做得那么好。美国证监会人手很少,要完全靠他们去查处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根本顾不过来。他们是靠媒体打前阵,了解详细情况之后再做出反应。否则监管效益和市场运作情况不可能那么好。在美国,有影响的媒体对某个事件报道之后,市场在几秒钟之内就会做出反应,所以美国的财经媒体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对于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我个人认为,财经媒体和证监会各有不同的社会责任与分工,不能认为“如果财经媒体在揭露上市公司丑闻方面做好了,那么证监会就没做好”。
  《经济观察报》:有人担心,媒体对丑闻的报道会不会在社会上产生副作用,让人们对市场失去信心?
  陈志武:财经媒体对丑闻的及时报道既负有责任,也富于意义。在美国,财经媒体经常揭露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只要不是系统性现象,比如说每月甚至每周发现一次违规行为的话,还算正常。
  在一个健康运作的经济中,最佳的监管程度应当是多少?监管越多,及时发现违规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使得丑闻发生的余地越来越小。但是,当行政监管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时,这意味着个人和法人失去了自由权,致使整个社会、个人、企业的牺牲太大、成本太高。
  在媒体自由空间比较大的社会里,人们会慢慢习惯,财经媒体一定会报道一些不常见的事件,如果报道的是一些日常现象的话就没有什么意思。在美国,财经媒体的报道集中在两个极端,或者是好事,或者是丑闻。这更容易引起读者和社会的注意。
  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公司那么多,某些公司有这样那样的违规现象也不奇怪。问题是监管部门和财经媒体如何在不同的方面发挥它们的监管功能:如果把监管全部寄托在行政监管上,没有媒体的辅助报道,很多问题不可能得到及时的解决。
  证券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认识到财经媒体对证券监管的贡献,并且划出足够的空间,让财经媒体在保护股东权益方面发挥作用,给予他们一定的权力并对他们的监督进行保护。证监会应该鼓励媒体的工作,这些工作与证监会希望达到的目标和证监会为纯净证券市场所做的工作相辅相成。当然,财经媒体有时会给证监会和其他经济部门带来“不便”,但出于财经媒体对整个中国经济的贡献我们应积极地去适应这些“不便”,而不是因此就去限制报道的空间。
  《经济观察报》:许多财经媒体在披露了一些企业的不法行为之后,企业往往声称要提出诉讼。这对于媒体是一件麻烦事。如何保证财经媒体在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避免陷入与上市公司的很多法律纠纷?
  陈志武:有时候企业会通过律师给财经媒体送来一些警告,有时相反,这是很正常的。至于说要真的提出诉讼,往往不一定。
  财经媒体往往希望报道空间和自由能够得到保护,同时,被报道者也希望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这就要求按事实报道。法律对企业和媒体都是很好的威慑。起诉之前要确定能否找到足够的证据,如果不能的话,就不该起诉。在美国,有法律诉讼赔偿保险这个行业。有相当多的财经媒体也会买保险。万一被起诉并被判赔偿,如果事先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会做出赔偿。举个例子,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可从美国国际集团(AIG)广州分公司购买D&O(董事和经理)保险,这样,在这些董事和经理被起诉并被判赔偿时,他们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为了避免这种诉讼事件的突发,媒体也可以购买法律诉讼赔偿保险。现在一些海外大保险公司已经进入中国,它们愿意卖这种保险。
  《经济观察报》:如果作假的公司是一些财经媒体的广告客户,如何激励这些财经媒体披露自己的广告客户的违规行径?
  陈志武:财经媒体的数量应该相当多,从而在媒体之间形成高度的竞争,做广告的公司有多元化的载体,间接使得不同媒体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确,财经媒体在报道自己的广告客户时往往会说好话,这更需要引进更多的竞争机制。竞争可以促使媒体在对企业报道时不考虑自身的利益方面。在美国,媒体的报道和记者采访都不允许收费,媒体收入的来源最终也是靠分析、报道的可信度与准确性决定。
  《经济观察报》:对于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及时披露往往会造成证券市场秩序产生混乱,导致股票指数下跌,因此有人认为这是财经媒体给市场添乱子,不利于社会稳定,您觉得这种看法有没有道理?
  陈志武:不应该这么看。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先生曾经讲过:在国有股减持方案失败之后,以后再有政策出台,应该通过媒体和其他途径尽量向公众解释。政府决策和公司决策要给人解释,给民众知情权。如果希望民众不做出过激反应,给予充分理解,就应该给公众足够的信心,从一开始就尽量详细地让他们知道信息,出台解决方案时才有希望得到他们的理解。我觉得时下关于国有股减持方案的讨论就是一个很好的先例。
  如果担心出现动荡而不去报道,等问题累积到非常严重的时候再被迫去讲,就不能责怪可能的过激反应。暂时隐藏矛盾为问题变得更严重创造了机会,两种反应的强度可能相差几十倍。
  陈志武: 博士,美国耶鲁大学金融学终身教授,兼任《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 》副总编。陈教授被公认为当今金融界资产定价领域最富于创造力和最活跃的理论家之一,在国际经济和金融期刊上发表了大量文章。他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资产定价、共同基金、动态股价模型、股票投资赢利战略等。还获得了1994年度Merton Miller奖。

http://www.eobserver.com.cn/ReadNews.asp?NewsID=768
 

陈志武:媒体言论的法律困境——关于新闻侵权诉讼的实证研究

媒体言论的法律困境
—— 关于新闻侵权诉讼的实证研究
陈志武*
(本稿是初稿之初稿,仅为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的讨论会而准备。有待进一步修改)
内容摘要:
媒体法学研究与实践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平衡《宪法》保护的媒体言论权与自然人和法人
的名誉权。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媒体法学研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然而,截止到今
天,学界对平衡媒体言论权与名誉权的一般性问题还并没达成共识:有的学者主张倾向于保
护名誉权,将媒体名誉侵权视作一般侵权处理;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应重点保护媒体的言论权
和批评监督权。尽管如此,学界还是就许多其它一些基本理念达成了共识:第一,当被报道
的对象是公众人物(包括行政人员和其它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时,法律应向媒体言论权倾斜;
第二,当报道的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时,媒体言论权应先于名誉权;第三,当报道评论的对象
是一般公民或者内容无关公众利益(如私事)时,媒体言论权应后于名誉权;第四,当报道
的对象是法人时,媒体言论权应优先于法人的名誉权。
法学理念只是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审案过程中,法院又是如何判案的呢?本
文通过对能收集到的132 个案例作系统性实证分析,发现“实然”与“应然”不仅偏离甚
远,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这些实证数据清楚地显示出目前媒体法律实践的一些严重问题。如
果不改革相应的司法程序和实体法标准,年轻的中国媒体将无法面对日益增多的侵权诉讼。
一、绪言
近两年暴露的像银广夏、蓝田股份、中种创业这样的上市公司丑闻,加上近一年美国发
生的安然、世界通信等上市公司假账事件,一次又一次地提醒我们:发展市场经济不只是简
单地建立一个证券交易所、让一些公司上市、成立一个证监会作行政监管。一个有效的、开
作者是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终身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
放的市场经济体系还需要一个利益受到相互制约的立法和司法体系;更需要受到法律严格保
护、享有充分言论自由的媒体。中国有银广夏、亿安科技等事件,美国有安然、世界通信等
事件,但是比较两国对类似事件的事后问责、补救和纠错机制运作上的差别,我们不难看到,
在任何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里,开放的媒体是多么关键和具有建设性。
尽管中国媒体在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政
府喉舌”和“社会大众喉舌”间媒体选择的立足点也日益多样化,但是,他们得到的法律保
护到底有多少呢?在《宪法》保护的媒体言论权和自然人与法人名誉权之间,法官选择的实
际平衡点到底在哪里?——从最近的一些新闻侵权诉讼看,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都对年轻的
中国媒体不利。
自1987 年1 月1 日《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媒体名誉侵权诉讼是以个人原告为主。但
是,从去年12 月开始,这类诉讼出现了新趋势:首先是蓝田股份因刘姝威研究员对其财务
提出质疑而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刘研究员告上法庭。1 这也成为中国的第一例上市公司因媒
体言论引起的名誉侵权诉讼。紧接着,世纪星源今年3 月因媒体对其财务质疑而诉《财经》
杂志名誉侵权,并于6 月一审胜诉。2 今年7 月,海尔也以名誉侵权起诉在互联网和杂志上
发表质疑文章的陈毅聪证券分析员。更有意思的是,世纪星源的诉状主体是七句话,而海尔
的诉状则只有三句话。如此容易的诉状就可以迫使在财力上与上市公司难以比拟的财经媒体
和作者奉陪到法院!
这种“简单”的指控把媒体带到法院后,法官又倾向于使用“谁报道,谁举证”的辩方
举证原则,3 这使本来就难赢利的媒体行业和职业者败诉的可能性大增。在得不到法律保护
的情况下,媒体如何能顺利地行使舆论监督呢?
为看清目前媒体侵权法律实践的真是情况,笔者试图对过去16 年的媒体名誉侵权案作
一系统的实证分析。这里“媒体”指的是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内部和公开的
刊物、书籍等。侵权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媒体出版者本身,也可以是因在媒体上发表言论的作
者或业者。据不完全统计,自1987 年1 月1 日《民法通则》实施至今,已有一千多起对媒
体的名誉侵权案。4 但由于多数案件无档可查,加上早些年并没有要求法院写作详细的判决
1 马腾,《刘姝威蓝田谁在“等死”?》,《21 世纪经济报道》,2002 年02 月04 日。
2 胡名,忠管,亚东,孔献之,《世纪星源诉财经名誉侵权法庭判财经道歉赔30 万》, 《深圳商报》,2002
年6 月5 日。
3 孙旭培,林爱珺:《规范举证责任,保障舆论监督:质疑“谁报道,谁举证”》,《新闻大学》,2002 年夏。
4 张西明:《我国新闻侵权诉讼及相关研究员的状综述》,《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 年01 期
书,我们从各种可以找到的资料中只能收集到132 例。
本文将从媒体败诉的频率和法院判决媒体赔偿的金额两个角度来测度法院的系统性倾
向(或者说“偏差”)。除分析法院审判的总体情况外,我们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诉讼案作分
类研究:1、原告是否为公众人物。2、原告是否为政府行政官员、警察、法官或其它行使国
家权力的职业者。3、原告是否为法人或机构。4、被告媒体是否与一审法院同属一省份。通
过对这些分类的研究,我们试图比较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跟这些年新闻侵权法律文献中的理
念是否一致。也就是说,目的是对“实然”和“应然”作直接比较检验,由此帮助我们探讨
“实然”向“应然”靠近的司法改革途径。
二,案例样本基本情况介绍
本研究项目选择了132 个案例。这些案例的来源主要包括:1、从北京法意实证信息咨
询有限公司的案例数据库中选择了30 个合格案例;2、从国家法律法规光盘数据库中选择了
10 个;3、其它案例都是从INTERNET 上检索而得。由于INTERNET 上的案例大多数没有
法院判决的原始文本,所以,为了保证案例的准确性,在统计与这些案例有关的数据时,保
证每一案例至少有一篇以上其它来源的报道,来佐证数据的真实性。
所建立的数据库中有17 项案例数据指标。其中,10 项基本指标:原告、被告、审判法
院(包括终审法院)、原告索赔金额、一审是否判决侵权、一审判决侵权后所确定的赔偿额、
二审是否判决侵权、二审判决侵权后的赔偿额、二审法院所在的省级行政单位、终审判决时
间。
出于研究的需要,另外设计了7 项辅助指标:原告是否为公众人物、原告是否为行政人
员或者政府官员、媒体涉诉作品内容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判决媒体侵权的案例中,一审法
院判决的理由是否为涉诉作品内容失实、包含了主观言论、涉诉双方是否与终审法院同在一
个行政区划范围之内、媒体与一审法院是否同在一个省。这些辅助指标的定义如下:
1、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包括著名的演艺界、文化界人士、政府官员、企事业单
位主要负责人等。
2、行政人员和政府官员:指原告是具有一定行政权力或者代表一定国家权力的人。例
如政府官员、警察、法官等。
3、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凡是涉诉内容与一定范围内的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认定
为涉诉内容关系到公共利益。
4、内容失实:涉诉内容与客观情况不符合。
5、主观言论:涉诉内容中包含作者的主观评论、推测性结论等。
6、媒体与一审法院是否同在一个省或者直辖市。
由于所建立的数据库中有极少数案例的个别信息指标缺乏,所以,在对数据进行处理的
过程中,所选择的都是有效的数据,这样有时候会对研究样本的基数稍作改变。
表一:以年为标准对数据库的统计情况
样本数一审判决侵
权个数
媒体一审
败诉频率
媒体一审赔
偿总额(元)
2002 年6 月

16 14 87.50% 1341000
2001 年26 17 65.38% 1329064
2000 年32 18 56.25% 1651800
1999 年23 17 73.91% 670650
1998 年3 3 100% 9000
1997 年8 5 62.50% 213000
1996 年4 3 75% 505000
1995 年5 3 60% 2000
1993 年1 1 100% 2000
1992 年1 1 100% 500
1991 年3 2 66.67% 1100
1990 年2 2 100% 1400
1989 年3 3 100% 35300
1988 年1 1 100% 0
其它年4 0 0% 0
汇总132 90 69.23% 5761814
表一说明,自1999 年以来,媒体被诉名誉侵权的数量急剧上升。从收集的样本看,1999
年媒体被诉侵权的案件有23 件,2000 年有32 件,2001 年媒体被诉侵权的案件有26 件。到
今年上半年,就已经有了16 件。考虑到从去年以来上市公司诉媒体的数量在增加以及其它
因素,可以预见今年的案例不会少于去年。
就赔偿的金额看,也是越来越大。根据统计的情况,1999 年法院一审判决媒体赔偿的
总额为670650 元。到了2000 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654800。尽管2001 年这一数字少于2000
年,但是仍然达到了1329064 元的高额。
表二:以案件审结法院所在地为标准对数据库的统计情况
案件数一审判决侵
权个数
媒体一审败
诉频率
媒体一审赔
偿总额(元)
安徽4 2 50% 4000
北京28 18 64.29% 2041400
福建3 1 33.33% 5000
甘肃2 1 50% 15000
广东7 4 57.14% 370000
广西7 6 85.71% 360000
贵州1 1 100% 1100
海南3 1 33.33% 1750
河北4 3 75% 25300
河南2 2 100% 35500
黑龙江3 3 100% 370000
湖北4 3 75% 10000
湖南6 5 83.33% 700563
江苏9 7 77.78% 25400
江西2 2 100% 31000
辽宁5 1 20% 6000
青海2 2 100% 9000
山东2 2 100% 15000
山西4 4 100% 979000
陕西6 4 66.67% 123500
上海11 6 54.55% 281000
四川4 3 75% 61900
天津2 2 100% 60400
新疆2 1 50% 0
云南2 2 100% 15000
浙江3 2 66.67% 50001
重庆3 1 33.33% 160000
其它1 1 100% 5000
总数132 90 69.23% 5761814
如表二所示,媒体被诉名誉侵权的案件,遍布全国各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不仅包括
社会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省份,而且包括了如新疆、青海、甘肃这样的偏远内陆省
份。这充分说明,媒体被判侵权的案件不仅仅是个别地方的事,而是一种全国的普遍现象。
虽然全国各地都有媒体被诉侵权的案件,但是有几个省份发生的案件比较多。这些省份
中以北京最为突出。统计到的北京审理的媒体侵权案件共有28 个,占总案例数的21.2%。
审理媒体侵权案件同样比较多的有上海(有11 个)、江苏(9 个)、广东和广西(各有7 个)。
就一审判决的赔偿额而言,同样是北京以总额2041400 元居第一位,占总赔偿额的35.4
%。判决赔偿总额居第二位的是山西省(总额为979000 元)、湖南(700563 元)、黑龙江和
广东省(各370000 元)。
上面的两个表格都是以一审判决结果作为统计对象的。所以,有必要在此对案件的二审
情况作出交代。在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二审的案件共有75 件,占总数的56.8%。提起上
诉的案件共有57 件,占总样本的43.2%。
在提出上诉的案件中,二审改变原审判决的案件共有12 次,占提起上诉的案件的21%。
此外,还有两个案例是通过二审调解结案的。这说明,二审改变一审判决的机会非常小。二
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概率为79%。值得庆幸的是,在改变原判的12 件案例中,二审法院将一
审侵权改判为不侵权的共有8 件,占二审改变原判的案件总数的66.7%。而二审将一审认为
不侵权的改判为侵权的案例则有4 件,占二审改变原判案件总数的33.3%。但是,就整个二
审结果看,将一审判决侵权改变为不侵权的比率很小(15%)。二审维持原判但改变赔偿金
额的共有两案件。
三、媒体言论权与公民和法人名誉权间的平衡点在哪里?
媒体的言论权和舆论监督权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相关行业性法
律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个人和法人的名誉权不仅间接受《宪法》的保护,而且,名誉权作
为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被民法所确认和进一步保护。那么,媒体言论权与个人和法
人的名誉权,哪个在先或更重要?——这一问题是新闻侵权法理的核心,目前的法律文献并
没有一个一致的回答。例如,有的学者认为:“这两种权利,不存在哪一个重要的问题。那
种认为言论自由当然高于名誉权等人格权保护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 “名誉权保护与言论
出版自由之间的冲突,既是一个宪法问题,也是一个民法问题”。5 当然,正如后面我们将
谈到,在不区分诉讼原告是否为公众人物等情况下,可能无法回答在两种权利之间的平衡点
到底应该在哪里。例如,如果原告是公众人物,那么媒体的言论权应该在先。如果原告是一
个非公众人物,那么其名誉权保护应该在先。因此,在不对整个诉讼案样本作细分的情况下,
我们把上述张新宝和康长庆两教授讲到的法理表述成一种可由案例数据检验的假设理念:
“当媒体遭名誉侵权起诉时,其败诉的概率为50%”。也就是,如果在一般情况下(亦即,
在不知道具体案情的情况下)名誉权和媒体言论权是同等重要的话,那么一半的时候媒体胜
诉(言论权胜诉),另一半的时候媒体败诉(名誉权胜诉)。
5 张新宝,康长庆:《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现代法学》,1997 年3 月,第14 页。
(一)总体情况
表三给出132 个案例的统计情况,其中对整个样本而言,被告媒体败诉的频率(即概率)
为69.23%。这意味着,在过去十几年的判案实践中法院给予名誉权的权重为69.23%,给予
媒体言论权的权重只有30.77%。因此,法院实际上远远偏重于保护名誉权,这与前述“ 两
种权利同等重要”的理念相悖。
表三:媒体侵权诉讼总样本的统计情况
中国美国
媒体败诉频率69.23% 约8%
媒体胜诉频率30.77% 约92%
平均赔偿额66998元20600美元
中值赔偿额10000元/
起诉时原告预计能获赔偿的概率61.1% 约6%
起诉时原告预计能在付完律师费
后剩下一些赔偿额的概率
36.51%
(假设律师费为8000 元)
1.2%
这些年中,一旦媒体一审败诉,法官在约90%的时候同时判媒体赔偿损失,平均赔偿费
为6698 元(绝大多数为精神损失费),中值赔偿费为1 万元。这里,“中值赔偿费为1 万元”
指的是:有一半的媒体败诉案件中法院判决的赔偿费低于1 万元,另一半媒体败诉案件中的
赔偿费高于1 万元。一般而言,由于个别侵权案的赔偿费特别高(例如,恒升电脑诉王洪、
《生活时报》等一案中,一审判被告共赔偿98 万元),6 这极容易使各案的平均赔偿费变得
特别高。在这种情况下,“中值赔偿额”能更好地反映赔偿费的“平均水平”。
与50%的媒体败诉理念概率值相比,实际的69.23%败诉频率似乎还相差不远,不那么
6 刘继纯,《消费者概念·网上言论》, 检察日报记者,
http://www.angelaw.com/weblaw/wang_14.htm。
“极端”。但是,与美国的情况比相差就更多。据爱荷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多年的研究和美
国“诽谤应诉资源中心”(Libel Defense Resource Center,简称LDRC)提供的统计资料,
近三十年美国媒体遭名誉侵权诉讼时败诉的概率约为8%,胜诉的频率为92%!7 这说明,美
国法院给予言论自由的权重是92%,给名誉权的权重仅8%,跟中国分别为31%和69%的权重
分配绝然倒置。
我们也可从诉讼经济学的角度看两国媒体业之间处境的差别。假定今天甲报纸刊登一篇
有伤我名誉的文章。那么,在决定是否起诉之前,我必须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是:如果对甲报
起诉,我胜诉的概率有多高?前面讲到,在中国我胜诉的概率为69.23%,在美国为8%。要
回答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起诉,我得到赔偿的概率有多大?在中国,我能得到一些赔偿的
概率为61.1%;而在美国则只有约6%。8
当然,起诉甲报之后,我可能胜诉、也可能得到赔偿,但我还得支付律师和其它诉讼费
用。那么,在中国,付完律师和其它诉讼费后还能剩下一些赔偿费的概率为36.51%(假定
诉讼费平均为8 千元)。而在美国,则仅有1.2%的概率。
从这些比较中我们看到,美国媒体名誉侵权诉讼的审理过程大大偏向于保护言论权,媒
体败诉的概率极低。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讲,个人和法人把媒体告到法庭是一件绝对不合算的
事(能得到实际赔偿的概率只有1.2%)。但是,在中国,一方面法院受理对媒体的侵权诉讼
标准非常低(海尔案中只需写三句话),另一方面个人和法人胜诉的概率以及最后能得到实
际赔偿的概率都非常高,这充分鼓励人们去对媒体起诉,体现不了《宪法》对媒体言论和舆
论监督的保护。其后果可想而知: 媒体在诉讼压力下要么放弃真正的舆论监督、放弃对任
何人的质疑批评、只报喜不报忧,要么就另谋职业。9
(二)为什么媒体如此容易败诉?
7 Randall Bezanson , “The Libel Suit in Retrospect: what plaintiffs want and what plaintiffs Get”, 《California
Law Review》,1986 年5 月。另外,关于LDRC 的统计资料,请参见David Logan, “Libel Law in the Trenches;
Reflections on Current Data on Libel Litigation”, 《Virginia Law Review》, 2001 年第87 卷第503 至530 页。
8见David Sutherland,“Why People Sue Media and What to Do about it ?”
http://www.adidem.org/articles/DS10.html。
9如果媒体继续轻易败诉,后果的严重性不难想象。见孙旭培,林爱珺:《规范举证责任,保障舆论监督:
质疑“谁报道,谁举证”》,《新闻大学》,2002 年夏。关于财经媒体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关键作用,参见陈志
武《财经新闻自由与股东权益保护》,《经济观察报》2002 年6 月3 日。
我国媒体的法律困境大体有两方面的原因:(1)历史原因,(2)举证责任、举证标准和
司法程序上的原因。众所周知,媒体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空间还是近十几年的事。正因为
如此,新闻侵权法研究也是近十几年的事。虽然该领域早在十几年前就开始了,但是,当法
学家在《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和名誉权之间选择研究侧重点时,起初倾向于选择名誉权、
而不是媒体的言论权。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因为言论自由权带有更多的政治敏感性,而名
誉权则更逞中性,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界看到的更多是名誉权,新闻界看到的更多是言论和舆
论监督权。法律界是从名誉权保护的角度谈媒体的言论权,而新闻传播研究界则从媒体言论
权保护的角度谈名誉权,以致于在1993 年6 月北京大学法律系召开的“新闻监督与公民人
身权保护”会议上主持人不得不说:“我们开会研讨就是为寻找既保障新闻监督又维护公民
人身权利的途径,不是要一方代表新闻监督,一方代表对人身权利的保护,来进行情绪化的
辩论。”10
新闻界与法律界的这种分歧最终必然对新闻界不利,因为法官、律师以及相关法律和文
献大多数出自法学界。这种分歧的结果是,名誉权和其它人身权在法律上已具有较好的可操
作性内容,11 而关于媒体言论权的保护问题则要么被包括在名誉权法律之中,要么就没有太
多的可操作性内容。从众多案例判决书看,法官们对名誉权的理解和接受程度都很高。由于
名誉权与每个人自己亲身相关,所以比较直观易懂。相比之下,媒体的言论权要抽象得多、
跟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息息相关。加上言论权利本身的政治敏感性,这使法官们自然地在实
际判案中将名誉权摆在媒体言论权和舆论监督权之上。
当然,这种理念也直接影响到媒体侵权案的司法程序和举证责任安排。按照一般侵仅法
原则,构成新闻侵仅责任的四大要件是:第一,发表的媒体言论有失实或有诽谤性;第二,
存在损害;第三,失实言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第四,发表言论方有过错。
从多数案例看,庭审的大部分时间花在言论是否失实上。一旦能证明言论失实,法院普
遍应用“过错推定”和“损害推定”的判案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媒体不能证明“无过
错”和“无损害”,法庭就会以失实言论推定过错和损害的存在。比如,在世纪星源诉《财
经》杂志的一审判决中,深圳罗湖区法院运用的就是这种原则。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和“过错
10 关于法律界和新闻界学者对两种权利平衡问题上的分歧,见张西明《关于新闻侵权纠纷的双向思考》,《新
闻与传播研究》,1994。
11 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1995 年,中国方正出版社。该书是关于名誉权、人格权和
新闻侵权的经典著作。
推定”与“损害推定”显然有利于原告,使被告媒体处于劣势,使其经常败诉。
上述几个原则与美国在1964 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之前的情况有许多类似文处。
在沙利文案之前,美国新闻侵权法律由各州自行设立、相关的司法诉讼程序也由各州制定。
12 其中,各州普遍运用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原则:只要原告能证明言论失实,就
推定被告媒体有过错和导致了损害。但是,到了50 年代末和60 年代初,这种对媒体过于苛
刻的过错与损害推定原则给美国南方的种族歧视者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方便。在北方媒体(包
括《纽约时报》)广泛报道、支持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之后,南方种族歧视
者则以各种名誉侵权指控将《纽约时报》等媒体告到法院。由于当时美国法院使用的过错与
损害推定原则,多家媒体相继在州法院败诉。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就是其中一例。在一
审和二审败诉后,《纽约时报》只好在1964 年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最高法院纠
正并重新树立了涉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诉讼规则。此后,公众人物以名
誉侵权起诉媒体或其作者时,13 举证责任在控方。除非控方能举证推翻,否则被告媒体应推
定为“无过错”、“无损害”。正是由于1964 年沙利文案从根本上推翻以往的过错与损害
推定原则,此后美国媒介被诉和败诉的频率大大下降。时至今日,媒体败诉的概率约为8%。
正如魏永征教授谈到的,在中国,有学者甚至“认为成立新闻侵害名誉权不必同时具备
四个构成要件”,“主张对于像侵害名誉权这样的侵权行为,不一定要证明实际损害发生”。14
在这种理念下,法官审理媒体侵权案中自然把庭审的焦点集中在报道的言论是否失实上,而
对于其它要件则使用连带推定。一种必然的法律后果是媒体频频败诉。
由于本文的重点是对案例的实证分析,下面我们简单讨论一下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对
上述四大要件处理上的偏差,从几个角度进一步解释媒体的高败诉频率。
1、“无侵权责任”的言论失实空间有多大?
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
12 关于沙利文案和由此发生的变革的文献很多。关于沙利文案本身, 见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书,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之后的评论文章包括:J. Lewis,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Reconsidered: time to return to the central meaning of the First Amendment,” 83 Columbia Law Review, 1983.
page 604. Charles Tingley, “Reputati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Tort of Defam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 37 Alberta Law Review 620, 1999.
13 继沙利文案后,GERTZ v. ROBERT WELCH, INC.一案进一步托宽了沙利文案树立的规则的应用范围,
延伸到包括所有公众人物。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 418 U.S. 323 (1974)。
14 魏永征,《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政治与法律》,1994 年01 期,第49 页。参见该文引用的文献。
第八条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基本内容失实”这一点,不同法官有权作不同的解释,许多情况
下法官把这一要件理解成“只要与事实有出入就内容失实”。在图一中,我们不妨把中心区
想象成代表绝对准确的事实陈述(客观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只要是通过文字表达的事实就
会有失真,任何文字表述或多或少带有人为主观性),那么笔者认为在“无失实”中心区周
围应该有一个“安全失实”区,只有在媒体超出该安全区时才可有侵权责任。正如贺卫方教
授所说,如果只有100%准确的言论才受到宪法的保护,那还需要这种保护干什么?15 只要
媒体作者不是出于故意,只要是正常人都可能发生的无意的言论失突,媒体应得到“安全失
实”区的保护。16 后面我们会谈到,根据案情的不同“安全失实”区应该大小不同。
100%客观
、公正、准

“安全失实”区
法律责任区
图一: “安全失实”区与法律责任区
2、“事前失实”还是“事后失实”?
在判定发表的媒体言论是否失实时,法官应当区别“作者当时所能知悉的信息”(事前
15 何军,《第四次媒体诉讼高潮》,《经济观察报》,2002 年8 月5 日。
16 关于为什么要有这样的“安全失实”区,论述很多。参见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
年第6 期。魏永征,《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王利明,杨立新,《人
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年。
信息)和诉讼时调查得到的信息(事后信息)。这两种“信息集”差别很大,17 由于媒体当
时所知的信息有限,作者在写作时可能确信是真实的,但到事后看许多言论是失实的。特别
是新闻作者不代表国家权力,无权要求上市公司、行政部门等提供任何信息,而法院在审理
过程中有权要求上市公司、行政部门提供所需的信息。因此不能以事后诉讼调查时能掌握的
信息来判定媒体言论是否失实,而应该以作者当时能知悉的信息作为判定的基础。跟刑事犯
罪事实调查不同,刑事事实不一定随时间而变化。但,媒体“言论是否失实”是一种基于信
息才能判定的结论,因此不能简单采用刑事调查的方式来判案。
在经济学和公司治理研究中,我们通常强调在公司管理层和股东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以及在不同时间的信息集差别也很大。说的是同样的道理。在判定言论失实时,法官也应理
解不同时间、不同境况和不同人之间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
举例说,1989 年5 月30 日《家庭与生活报》发表题为《大明星偷漏税百万元,毛阿敏
只是小巫见大巫》一文,称:“从消息可靠人士处得悉,有位赫赫有名的四川籍女明星,近
期偷税漏税上百万元。有关部门已准备起诉她⋯⋯”。法院调解书称“明星指向刘晓庆,刘
诉诸法院。经查,税务机关认定刘偷税2907 元,漏税7040.53 元,已处以追缴、罚款”18。
就刘最近因偷漏税被刑事拘留以及1989 年一案的其它问题不说,法院当时显然没指明这些
调查得来的确切数据发生的时间,或许这些数据是因《家庭与生活报》一文发表后税务机关
补加的,或许这些数据在文章发表之前就已经确定,但法院应当加以区别和声明。另外,《家
庭与生活报》无法像法院那样要求税务机关合作并提供所需的准确数据。可是,法院还是以
其事后调查得来的信息为标准判定该报纸言论失实。
3、侮辱、诽谤性言论
1993 年《解答》中第八条:“文章反映的问题其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
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关于何种“侮辱性”言论、用词可以作为法
律意义上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应该作更多的讨论。例如,“作者指名道姓地侮
辱一个女干部是‘特号产品’、‘专门的营私者’、‘扒手’、‘大流氓’、⋯⋯显然构成
17 在信息经济学中,我们把一个人在特定时候和特定环境下能了解、知悉的所有信息和知识放在一起,称
此集合为“信息集”,也叫“知识集”。信息集的大小随时间和环境而变化,越到后来信息集就越大。
18 参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89)成法一家第6 号。
侵权”19。在恒升电脑诉王洪、《生活时报》等一案中,消费者王洪在买了恒升电脑产品后发
现质量问题频繁,于是他在互联网上写道,恒升电脑“娇气的象块豆腐,这样的东西和好产
品比起来不是垃圾又是什么?” 这些言论后经《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周刊》转截报道,
仅这些“侮辱性”言论被北京市第二中院在二审中判定构成名誉侵权,判令王洪赔偿9 万元
损失。仅仅因为王洪对花钱买的笔记本电脑不满意而发表了几句过激言论(多数正常人都会
有类似反应),在互联网上让其它潜在的电脑消费者知悉其使用恒升产品的经历,这也可以
说是给社会的一项公益服务,但却被判赔偿名誉侵权损害9 万元。
相比之下,上市公司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公司在1996 年至1998 年间累计虚构收入
12261 万元,这种证券欺诈行为使众多股民遭受实际经济损失、破坏证券市场建设,给社会
带来损害。可是,责任人受到的处罚如何?证监会对公司三位不同时期的董事长和20 名董
事处以行政警告,对其中二位董事长共罚款11 万元。20 这些责任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还暂
无下文。虽然名誉侵权与证券欺诈属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但这种处罚程度的倒置似乎给我
们很多启示: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过激言论,法律上是否宽容不够?
4、如何确定法人的名誉损害?
“由于法人毕竟不是人,没有情感而只有利益使然,所以对法人的名誉采取不同的法律
规范加以调解似乎更为妥当。”21 当法人以名誉侵权提起诉讼索赔时,必须以“实际经济损
害”为原则,而不能以精神损害为赔偿的基础。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在
世纪星源诉《财经》的一审判决中《财经》被判赔偿损失30 万,但原告方没有举出任何有
因果关系的实际经济损害证据。22 按笔者提出的对上市公司应使用的“股价原则”,23 实际
上《财经》文章在今年3 月5 日发表后,世纪星源股价不仅没跌,反而连续4 天上涨约32%。
因此,《财经》文章不仅没有带来名誉侵权的经济损害后果,反而使原告公司的价值上升。
可是,一审法院忽视了这一点。
19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1995 年,第490 页。
20 参见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证券违法违规案例评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200-202 页。
21张新宝,康长庆:《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现代法学》,1997 年03 期,第12 页。
22胡名,忠管,亚东,孔献之,《世纪星源诉财经名誉侵权法庭判财经道歉赔30 万》, 《深圳商报》,2002
年6 月5 日。
23陈志武,《财经新闻自由与股东权益保护》,《经济观察报》2002 年6 月3 日。
四、偏重公众人物,还是偏重普通公民?
在媒体法学中,基本的共识之一是:当公众人物(包括行政官员)以名誉侵权起诉媒体
时,言论权应先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当一般公民以名誉侵权起诉媒体时,媒体言论权应后
于公民的名誉权。24 根据这一法律理念,当公众人物是原告时,媒体败诉概率应该比一般公
民起诉时要小,这样可更好地保证媒体不去干忧普通公民的生活。可是,这种“应然”在实
践中如何?
1.总体情况
从表四中看到,当公众人物以名誉侵权诉媒体时,媒体败诉频率为71.68%;如果一般
公民起诉媒体,媒体败诉概率为62.16%。因此,实际的情况跟“应然”正好相反:法院更
多的是保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而不是一般公民的名誉权。
在美国,如果公众人物为原告,媒体败诉概率约为4%;当一般公民起诉媒体时,媒体
败诉概率则约为24%。25 美国的情况与中国的显然相反:媒体对公众人物的监督权远高于
对普通公民的监督权。
媒体败诉后,中国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也大大偏向公众人物:判给公众人物的赔偿额平均
为78058 元、中值为1 万元,而判给普通公民的平均赔偿为32762 元、中值赔偿仅为3 千元。
这种偏向也跟法理上的“应然”正好相反:当媒体报道公众人物时失实,法院应该从宽容媒
体的角度处罚;当媒体报道普通公民时失实,法院应该从重处罚。
表四:公众人物、普通公民和法人机构诉媒体之比较
24见张新宝、康长庆,《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现代法学》,1997 年03 期;贺卫方,《传
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 年第6 期;魏永征,《被告席上的记者——新闻侵权论》;陈志武,《财
经新闻自由与股东权益保护》,《经济观察报》2002 年6 月3 日。侯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
25这些数字资料来源于以下两文:Randall Bezanson , “The Libel Suit in Retrospect: what plaintiffs want and
what plaintiffs Get”, 《California Law Review》,1986 年5 月。David Logan, “Libel Law in the Trenches;
Reflections on Current Data on Libel Litigation”, 《Virginia Law Review》, 2001 年第87 卷第503 至530 页。
原告是否为
公众人物
原告是否为
行政官员
原告是否为
法人或者机构
媒体败诉的频率71.68% 75.86% 54.54%
平均赔偿额78059元42805元170729元

中值赔偿额10000元10000元20000元
媒体败诉的频率62.16% 67.32% 74.23%
平均赔偿额32762元40844元41440元

中值赔偿额3000元4150元10000元
上面讲到的公众人物既包括明星、其他社会名人,也包括行政官员、法官和公司法人。
为作进一步分析,我们把35 个原告为公司法人或机构的案例暂时去掉,将剩下的97 个案例
按原告是否为政府行政人员(含法官)分成两组,然后分别对两组案例作统计。其结果也放
在表四中。我们看到,如果原告是代表国家权力的行政人员,媒体败诉的频率为75.86%、
平均和中值赔偿额分别为42804 元和1 万元。但是,如果原告为普通公民,媒体败诉频率为
67.32%、平均和中值赔偿分别为40844 元和4150 元。这种分析表明,法院更是偏重行政人
员和其他行使国家权力者。
最后,表四给出公司法人为原告时和自然人为原告时的差别。我们发现,如果原告是法
人,那么媒体败诉频率为54.54%、平均和中值赔偿分别为170729 元和2 万元。如果原告是
自然人,媒体败诉概率为74.23%、平均和中值赔偿分别为41440 元和1 万元。因此,自然
人起诉媒体时比法人更易胜诉,但法院判给自然人的赔偿额比给法人的要少许多。——这似
乎是唯一的“实然”与“应然”基本一致的结果:法院倾向于更多地保护自然人的名誉权、
而不是法人的名誉权。当然,除世纪星源诉《财经》一案外,其它34 例法人原告都不是上
市公司。或许,由于上市公司是各地方政府的政绩指标,从目前几例看(如,蓝田股份诉刘
珠威,海尔诉陈毅聪),上市公司得到的名誉权保护可能比谁都多—— 这一点还有待今后
更多案例证明。
2、报道的问题是否涉及公众利益?
前面讲到,媒体学界与法学界达成的共识之一是:当报道的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时,媒体
的言论权应先于原告的名誉权。也就是说,如果报道的问题涉及公众利益,媒体败诉频率与
被判的赔偿额都应比报道的问题与公众利益无关时要低,以体现舆论监督为社会服务的原
则。这是我们希望实证的理念。
整个样本中只有30 案例所报道的问题不涉及公众利益。在这些案例中,媒体败诉频率
为70%,平均和中值赔偿分别为23100 元和5 千元(见表五)。相比之下,如果报道的问题
关系到公众利益,虽然媒体败诉的频率略微少一点(68.32%),但赔偿额却高得多(平均为
81180 元、中值为1 万元)。这一结果表明,一方面法院不区别对待媒体言论是否涉及公众
利益(无论是否涉及公众利益,媒体败诉概率相当),另一方面,当媒体报道的内容涉及公
众利益时,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反倒更高。这种更高的赔偿只会阻止媒体去质疑、监督涉及公
众利益的问题。
表五:公共利益问题与外省媒体的情况
报导的问题是否涉及
公共利益
被告媒体是否与
一审法院同省
媒体败诉的频率68.32% 60%
平均赔偿额81180 元34824元

中值赔偿额10000元5000元
媒体败诉的频率70% 81.82%
平均赔偿额23100元96311 元

中值赔偿额5000元30000元
3、如何使司法“实然”靠近“应然”?
表四和表五中的结果表明,司法与行政的不独立是导致目前新闻侵权审判实践与法理
“应然”截然相悖的原因之一。当然,也有司法程序和实体证据标准上的原因。为了印证目
前存在的这些系统性司法偏差,正如笔者在别处建议的,应该在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上进行
调整。26
第一,当被报道的对象是普通公民或者报道的内容属于私事时,只要原告能证明媒体言
论失实,法官即使使用“过错推定”和“损害推定”的原则,只要被告媒体不能举证推翻这
些推定假设,就可以判媒体有侵权责任,从而体现“举证责任在辩方”的思想。对这类诉讼
案,给媒体的“安全失实”空间最小,以更好地保护一般公民的名誉权。
第二,如果被报道的对象是公众人物或者报道的内容涉及公众利益,即使原告能证明媒
体言论失实,法官也不能运用“过错推定”和“损害推定”。相反地,法官应该运用“无过
错推定”和“无损害推定”。原告必须针对(1)言论失实、(2)过错、(3)实际损害进行举
证,也就是举证责任全在原告方。在这种情况下,媒体“安全失实”空间应当最大,一般性
的失实不应构成侵权。在过错要件上,应当以“故意行害”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而对于一
般过失应该宽容。
在原告为公众人物或报道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时,如果法院采用的是“谁报道,谁举证”
这种辩方举证程序安排,那么,目前媒体监督的法律困难只会再继续下去。27
五、地方保护主义与媒体言论权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其原因包括法院在人事,财政、住房等利益
上对地方政府的严重依赖性。那么,具体而言,在媒体侵权诉讼中这种地方保护有多严重呢?
在表五中,我们按被告媒体是否跟一审法院同省(包括直辖市和自治区)将案例分成两
组进行统计。其结果为:如果被告媒体是外省的,表五显示的媒体败诉概率为81.82%,而
如果媒体属于本省、那么败诉的概率则仅为60%。在赔偿金额上,外省媒体的平均赔偿额
为96311 元(中值赔偿额为3 万元),而本省媒体的平均赔偿额为34824 元(中值赔偿额为
5 千元)。本省与外省间的这种差别是任何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所不能容忍的,更何况这涉及
到《宪法》保护的根本权利。
如何改变这种局面呢?可从两种途径修改涉及媒体侵权诉讼的司法程序。28 最简单的
26陈志武《财经新闻自由与股东权益保护》,《经济观察报》2002 年6 月3 日。
27 孙旭培,林爱珺:《规范举证责任,保障舆论监督:质疑“谁报道,谁举证”》,《新闻大学》,2002 年夏。
28 参见陈志武,《媒体侵权诉讼可能引发一场危机》,《新财富》2002 年6 月号。
途径是要求所有违宪指控(尤其是跨省指控)必须从省高级法院起诉,以全国最高法院为终
审。另一办法是,不管从哪一层法院起诉,只要是涉及《宪法》的指控必须以最高法院为终
审。原则是不能让地方法院终审裁定《宪法》保护的权利。如果涉及《宪法》的指控必须由
省高级法院做一审,是不是情况就必然不同?至少,受理诉讼的门坎和原告举证标准会高些,
而且最高法院是终审使误判概率减小。
六、媒体侵权诉讼的演变趋势
最后,我们分析媒体侵权纠纷的变化趋势。表六把整个样本分成两段时期:2000 年之
前和2000 年1 月之后。第一段时间共有54 个案例,第二段有78 个案例。从表六中看到,
2000 年之前媒体败诉频率为79.25%,而之后的败诉频率则降到62.34%。这种变化可能由三
方面原因造成。第一,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讼的倾向性增加。第二,原告胜诉的概
率高促使更多人对媒体起诉(使滥诉增加)。第三,随着整个社会对新闻自由和媒体的宽容度
增加,法官们保护媒体言论权的意识也相应地在加强。
表六:2000 年之前和之后的比较
判决赔偿额与诉赔金额
之比例
媒体
败诉频率
平均赔偿额中值赔偿额
平均值中值
2000 年之前79.25% 35998 元3650元12.63% 8.63%
2000 年1 月
之后
62.34% 93953 元20000 元24.66% 10%
尽管媒体败诉频率在下降,但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却在直线上升。表六中,在2000 年前
的平均赔偿额与中值赔偿额分别为35999 元和3650 元。然而,自2000 年1 月至今,平均赔
偿额为93953 元、中值赔偿额为2 万元。图二给出不同时段的中值赔偿额,这进一步表明法
院判决的赔偿额确实在快速增长。另外,表六也显示出在此期间,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与原告
索赔额之比率也在逐年增加:2000 年之前该比率的平均值为12.63%(中值为8.63%),之后,
其平均值上升到24.66%(中值为10%)。因此,如果一审胜诉,每诉赔100 元原告平均能得
到24.66 元的赔偿。
图二:不同时期的中值赔偿额(元为单位)
1100
7950
15000
20000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1998年前1998-99 2000年2001至今
为什么媒体败诉频率下降的同时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反而不断上升呢?这种趋势与美国
近年的情况类似。29 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虽然法院在越来越多地保护媒体的言论权(或许
是这些年的更多舆论监督所导致的结果),但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包括司法界)对个别媒体
的不负责的不满程度也在日益增加。这种日益上升的不满情绪正在慢慢地转换成对败诉媒体
的更高处罚。这种趋势应该给媒界一种警示。
七、谁来保护媒体的言论权?
本文的分析表明,法院对媒体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与法律理念相差甚远。不管是根据早
些年的媒体言论权与名誉权“不存在哪一个重要的问题”的理念,30 还是根据许多学者的
在两权利间应侧重保护媒体监督、批评权的理念,31 法律实践都没给媒体那怕是最低限度
的对等保护。在究竟是应该侧重保护名誉权还是言论自由权的问题上,法官在69%的时候
选择的是倾向于保护名誉权。其它,例如在涉及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之间、公众利益与私事
29 (见Logan 文)
30 张新宝,康长庆:《名誉权案件审理的情况,问题及对策》,《现代法学》,1997 年03 期,第14 页。也参
见王利明,《人格权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年,第450 页。
31 比如,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 年第6 期,第26 页。
问题之间、本省与外省媒体之间,法院判决的偏向与法律理念也截然相反,该得到保护的弱
势方往往更易败诉。
当然,本文更多的是以实证数据表明这些系统性偏差的程度,目的是提出问题。对这些
偏差可能有许多解释,这些都是值得法律界深入研究的。我们研究的最终目的是:需求如何
帮助媒体从目前的法律困境中走出来的方法?
  

http://www.sile.org.cn/dis/
 

新闻通畅 市场兴旺
——访耶鲁大学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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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年洋(2002-11-13)
近期以来,著名经济学家、耶鲁大学金融经济学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陈志武博士,十分关注新闻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报道情况。中国上市公司中造假现象严重,但媒体进行报道后,上市公司对媒体进行起诉,媒体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常以败诉告终。新闻报道与证券市场甚至整个经济的发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陈志武教授正在研究的课题。就这个问题,本刊记者对陈教授进行了专访。

《周刊》:中国上市公司中造假现象比较严重,光靠中国证监会一个部门对这么多上市公司进行监督,似乎是玩一个“猫捉老鼠”的游戏,老鼠太多,猫太少,中国证监会负担太重。但在中国除了行政监管之外,好像没有更有力的渠道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根据你对监管的看法,新闻媒体也应该起一定的作用,但是今年以来,上市公司与媒体之间的官司有好几起了,世纪新源讼《财经》杂志,《财经》败诉;蓝田股份与刘姝威的官司因为别的原因撤诉了,但刘姝威承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媒体要起作用并不是那么容易。

陈志武:我想从冠生园月饼事件谈起。冠生园用旧馅做月饼的事件报道出来以后,冠生园月饼没有销路,一个好的品牌就这么垮掉了。许多人认为媒体报道的负面影响太大了,一点旧馅的事情,不至于让冠生园倒闭吧。所以要限制媒体报道。我觉得这种思考有许多问题。第一,导致冠生园倒闭的是冠生园自己,是他们自己的造假行为损毁了其名誉,而不是报道出真情的媒体。第二,在这件事上媒体为社会做了件好事,让很多人避免了花钱买假劣货、买对人体有害的东西。第三,正是由于媒体的报道和市场的惩罚,迫使月饼及其他行业重新检讨自己的业务行为,媒体的报道大大帮助了全社会的诚信建设。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媒体,任何诚信的建设和维护都不可能。另外,如果被曝光后,冠生园毫发无损,那么,在市场对造假无惩罚的情况下,有谁还会选择诚信呢?

对于新闻媒体与证券市场发展的关系,我做了一个研究,我选了60个不同国家1972年到1995年的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统计,我发现新闻报道受到保护的程度与证券市场发达的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媒体言论受到保护最好的国家,证券市场更发达,而媒体言论保护较差的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缓慢,而且问题成堆。从这个研究我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自由的新闻报道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要机制。

《周刊》:国有股停止减持以后,深沪两市有过一拨短暂的行情,但是很快两个市场就陷入长期的阴跌之中,虽偶有政策面的支持,但难改牛皮市,现在是上下两难,投资者极度失望,这样一个市场新闻报道能起什么作用呢?

陈志武: 目前,中国股票市场似乎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如果处理不好,会出大问题。如果开放新闻报道,对媒体进行有效的保护,恰恰有助于解决这个市场现在的问题。我们一直在谈论公司治理问题,也在引进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如果实施得当,无疑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质量。但是,这一切还远远不够。从本质上来讲,股票市场要发展得好,必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所谓信息不对称就是因为信息不畅通,有些人掌握了大量的信息,有些人只掌握了很少的信息。掌握信息多的人能获得更多的优势,掌握信息少的人无法做决策。只有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有效性才能表现出来。而要解决股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我的研究来看,最好的渠道就是自由的新闻报道。中国股票市场现在的问题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没有赋予媒体自由报道权,许多公司的问题都像银广夏没有报道出来时一样被掩盖着,这让投资者感觉到处都有地雷,结果就是用脚投票,清仓离场,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立场,也就交投清淡,这样下去怎么会有好结果?

《周刊》: 股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如何产生的?它会如何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陈志武: 这恐怕要从人类社会的三种公司形式谈起。我们知道,最简单的公司形式是“夫妻店”或者叫“武大郎开店”,武大郎既是惟一股东,又是总经理,所有权与控制权集于一人,无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赚钱、赔钱多少自己知道就行了,不必向外人报告,无信息披露问题,无需中介审计机构或证券经纪商,无股东民事或刑事责任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时候一个人做生意可能有点势单力薄,资金不够,便三四个人一起合伙成立合伙制企业,这时候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有些分离,但还不严重,合伙制需要设立正规的财务账目,合伙人都要知道公司发展状况、赢利状况,但因为人数少,彼此又很熟悉,随时沟通就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现代技术的应用和企业规模的扩大,需要通过股市大量融资,也需要通过股市分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武大郎”店和少数股东合伙公司无法胜任,这时候就出现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资金来自广大的投资者,投资者分布在全国,投资者参与经营,经营一般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聘请职业经理人来进行管理,这时候就出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问题。投资者(股东)把资金交给了管理层,怎样才能知道管理层在好好为自己工作呢?他们会不会拿公司的资金为自己牟利呢?经理们几乎掌握了公司的所有信息,而投资者则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很难获取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这样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果信息严重不对称,投资者就无法做出判断,他只有卖掉自己的股份。

《周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产生在于信息不透明、不通畅,这种不透明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如故意隐瞒重要的信息。在美国这样成熟的资本市场是如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

陈志武:因为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是分离的,如何确保股东的利益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对上市公司都会做出一些规定,要求管理层及时披露信息,以使投资者掌握公司足够的信息。但如何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和准确的呢?为了做到这一点,就引进了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行等,由它们对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和鉴定,这是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但问题是我们凭什么相信这些中介机构?它们会不会联起手来糊弄投资者?这就引进了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的行政机构如证监会。这是第三层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凭什么相信证监会就能很好地监督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呢?那么谁来监督证监会?在美国是国会和司法检查。这是第四层委托代理关系。可是,谁来监督国会议员以保证他们会为股民的利益服务呢?最后只有通过国会议员的选举,才能把这一整个的“委托代理关系环”还原给所有这些监督、监管权力的源泉:股民百姓们。否则,这一环扣一环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出问题,权力就会变成“寻租”机会,被滥用。

当然,再就是新闻媒体的监督。在美国,为了保证信息有效披露,投资者获得足够的知情度,形成了一个五层监督、监管体制:董事会、市场和投资者、新闻媒体、行政机构(包括证监会和司法部门)。在这五层监管机制中,有一定的行政监管,但更多是通过市场方式进行监督,其中新闻媒体比较特别,它对这个过程的所有机构和部门都可进行大量报道,让投资者有足够的信息,同时也监督这些机构和部门。新闻报道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可以通过对某一个上市公司的新闻报道,让投资者全面了解这个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等各方面的信息;二是已经报道出来的一些公司丑闻,会给其他公司一种威慑作用,迫使这些公司自觉遵守规则。

《周刊》: 请您简要描述一下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对信息需求的差异。

陈志武: 在传统社会,在夫妻店、合伙公司阶段,就像当时的社会一样,大家彼此都很熟悉,可以说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信息对称的状态,在这个阶段人们都很在乎自己的名誉,形成了一种我称之为“乡土诚信”的情况。夫妻店的成败主要看自己的赢利,除了与客户的关系外,公司内部不涉及道德诚信问题。但是合伙制企业涉及一个道德诚信的问题,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互相熟悉,遵循“乡土诚信”,基本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但进入现代社会后,人们跨区域流动,人与人之间的那种“乡土诚信”已经不够用了,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在经济领域大量上市公司涌现出来,这时候要建立的是“制度化诚信”这种诚信靠法律和新闻媒体这样的制度机制来建立。只有通过新闻报道和信息的自由流通才能把传统的“村”拓展到“全国村”甚至“地球村”,才可减轻“信息不对称”。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是一个从信息对称到信息不对称的一个过程。上市公司中的股东和管理层之间根本不熟悉,从人员关系上讲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传统的“乡土诚信”已经不起作用,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只能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进行监督,同时从公司各方面的信息角度来讲,要让股东全面了解上市公司信息,减弱信息不对称对股东决策造成的劣势,也只能通过新闻报道。也就是说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如果没有新闻媒体,任何跨地区的商品市场和证券市场都是无法有效发展的。

《周刊》:如果信息严重不对称,而又没有新闻报道来消除信息流通的障碍,一个国家的股票市场会出现什么结果呢?

陈志武:股票不像买实物,可以看一看,或者尝一尝,来辨别其质量,股票是一纸票据,甚至票据也没有,只是一份电子交易记录,跟一般的商品有本质区别。股票市场如果信息严重不对称,股民们无法辨别哪家公司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哪家公司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在财务报表里蓄意做假。股民们如果不能得到足够多的真实信息,就无法判断上市公司的质量,那么大量的股民便不敢参与股市投资,在供给不变的情况下,需求减少自然就会导致股价下跌。如果这种情况大面积发生,股市中的上市公司便会普遍下跌。这时候那些真正的绩优公司考虑到上市后得不到一个好的股价,就不想上市或退市。如果质量好的公司退出市场,股民就会对股市更加失去信任,导致股市进一步衰退,这种恶性循环发展下去,直到最后便是整个股市关门了结。我们常把这种恶性循环称为“劣币驱逐良币”。也就是说,证券市场发展得好还是差,跟这个市场上的公司透明度有很大关系,透明度要靠什么来保证呢?当然,如果公司管理层有足够的道德水平,自觉把所有公司的信息向投资者披露,当然是最节省成本的。

我们已经知道进入现代社会后,无法再靠“乡土诚信”,更多地还是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法律建立“制度化诚信”。由法律强制人们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一旦违法就进行惩处,但法律的威慑作用不只是作用到违法者身上,它还需要由媒体把这些消息传递给更多的公司或民众,法律才能真正产生威慑作用。但法律的惩处总是事后的补救,要在事故发生前或刚刚萌芽时便披露出来,法律便做不到,而新闻媒体作为一种大众参与、大众关心的一个载体,便可以在问题还不严重时就报道,把损失减到最低。新闻媒体如果得到很好的保护,它可以披露投资者需要的信息,还可以监督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新闻报道增加了信息流动,减弱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投资者能得到足够真实的信息,可以判断上市公司的质量,而考虑买入或卖出,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是“良币驱逐劣币”,质量好的上市公司会得到投资者的追捧,业绩差的公司被投资者抛弃而面临巨大的压力,在这种压力下,只有改善上市公司质量或者退出股市。新闻报道的介入使整个证券市场步入良性循环。新闻报道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要机制。

(文章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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