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原创)(二)

从社会方面看,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有效控制人口增长。虽然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人口迅猛增长的势头得到有力的遏制,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但这其中过多地采用了强制措施。尽管如此,我国人口已近13亿,我国控制人口的难度为何这么大?原因有多方面,但很直接、很主要的原因就是占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没有社会保障,特别是没有老年社会保险,“养儿防老”是人抵触计划生育的首要原因。故此,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平均的计划生育率只有50%到60%,没有按政策和计划出生的人数近年来每年多达好几百万。因而,没有老年社会保险的计划,只有生育的计划,本身就违背了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在没有满足个人的保障需求之前,社会的控制人口的需求也难真正实现。因此这两种需求的满足至少应是同步的。现在,虽然已开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但由于刚刚开始,又采用储备积累方式,尚不能真正起到现实的保障作用。要取得人们的完全理解和依赖,并从而改变传统的生育观念和意愿,仍将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三.兼顾效率
历史上每一种社会公平的建立和演变都源自效率的要求。效率为公平提供着物质基础,使一定的公平形式得以建立与维持。不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没有效率,任何一种公平形式都会丧失其存在的物质基础。所以在社会保障仍要同时“兼顾效率”,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效率的影响,二是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问题。其实,这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的,社会保障效率的第一个方面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发挥,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正当性的基础;社会保障效率的第二个方面是前提,是社会保障制度功能发挥的前提。是维护社会保障公平形式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障效率的两个方面是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
我们在看到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效率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如果制度不合理,社会保障制度也会损害社会效率。首先道义公平实质上也蕴含了经济上的不等价交换(实际收入转移发生在较富人流向较穷人,多工作者家庭流向少工作者家庭,年轻一代流向年老一代,少生病者流向多生病者,工作能力强者流向工作能力弱者),社会保障存在过度实施的隐患,一旦社会保障实施水平过高,使得经济上的不平等交换超过道义的不公平,正常工作者会因承担过高的社会保障负担而降低其工作积极性,受保障者会因此滋生依赖懒惰心理,从而使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进取性不足,造成所谓“失业陷井”和“贫困陷井”等现象。其次,社会保障费率不合理会损害效率。社会保障基金一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如社会救助经费、社会福利经费等,另一部分则来自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如果社会保障费率过高,会加重个人和单位的负担,降低个人的现期收入,影响消费,也会提高单位的成本,减少积累,影响投资,从而挫伤个人和单位的积极性。
在实践中,由于设计不合理,导致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低效率或无效率,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保障费率过低。就会使社会保障收入不足,有可能导致收入与支出的失衡。第二,社会保障给付标准过高。也会大大地增加社会保障的支出,有可能使支出大于收入。第三,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单一。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有三个来源,即国家、单位和个人,基金来源的多元化可以保证基金的充足,如果基金来源单一,就可能使基金不足,难以应付社会保障支出。如果社会保障基金只来源于国家财政,会使社会保障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如果社会保障基金只来源于单位,会加重单位的负担,使成本提高,投资不足,降低竞争力,特别是在经济衰退时期,单位普遍不景气,会影响社会保障费的及时足额收取,我国计划时期形成的“企业保障”模式就是这种情况。如果社会保障基金全部来源于个人,不仅会加重个人的负担,降低现期收入,影响消费,而且也改变了社会保障的福利性质——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应付社会保障的庞大支出的。第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不善如任意挪用基金、随意挤占基金,乱提管理费。社保资金的投资存在随意和违规行为。第五,缴费义务与受益权利的不对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社会保险的形式出现的,而社会保险是强调缴费义务与受益权利对等的。但缴费义务与受益权利对等的机制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严重地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福利国家”经验就是如此。
在社会保障效率的两个方面中,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问题是基础,提高社会保障本身的效率,在树立效率意识同时,还要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
1、社会保障费率要合理。社会保障费率要根据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及经济社会水平而定。2、社会保障基金来源要实现多元化,即个人、单位和国家财政共同负担社会保障经费,这样既可以保证社会保障经费的充足,又可以分担经费,不至于每一方的负担太重。3、社会保障给付标准要适当。标准过低不能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影响积极性;标准过高不仅会加大社会保障支出,而且会产生依赖懒惰心理,影响社会效率。4、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运营要完善。要完善法律和监督机制,加强社会保障管理与运营的规范,减少主观随意和违规行为,要不断提高基金投资技能,最大程度地取得投资效益。5、要坚持缴费义务与受益权利对等的原则。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部分,它的支出往往占到社会保障支出绝大部分,因此,在社会保障中坚持缴费义务与受益权利相对等的原则,既可以增加社会保障收入,又可以增强自我保障性,提高人们的积极参与性。
四、“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基本准则
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并不是因为如分配领域的公平,效率之间的对立而在着重程度做取舍。“公平优先”是因为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与目标赋予其的本质特征,而社会保障在道义和施行范围上的公平促进了社会本身的效率。“兼顾效率”是为社会保障公平形式的维护提供物质基础,同时防止其公平原则泛于“绝对平均主义”。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公平,它虽然可以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缴发起人们的热情,但它同样不能作为一种制度的实现基础,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目标及社会现实。
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仍未将全体国民的纳入其中,正如文中所述不仅违背了公平的原则,也损害了社会的效率。虽然效率要求并推动公平的建立、维持和变革,是推动公平发展的历史动力。但部分人对眼前利益的短视防碍了全局利益和自己的长远利益,所以只有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才能有效破除社会保障改革途中所遇到的阻力。


参考文献:
徐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新华文摘》1995.4
郭士征:《社会保障——基本理流与国际比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会,1996
崔凤“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问题”《社会保障制度》,2000.3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反思与重构”《社会保障制度》,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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