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萧大虾的反应这么激烈,只好劳驾手指,多打几个字了:(
在众多关于“乡镇企业”的文献中,几乎只有极少数与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合――确切地说,只有周其仁的文章同时显示了规范的经济学训练和对现实世界的真实描述。但是,我又对周其仁关于企业家人力资本的理论表示怀疑,有理由相信,企业家人力资本远非乡镇企业成功的要素,我的调查也进一步支持了我的看法。
本文试图指出,乡镇企业的成功,是由于特殊制度约束赋予了其企业家在企业产权中建立长期排他性权利的可能性。这种权利虽然只是私人产权权利束中的一部分,却产生了足够的激励。同时,本文借用了周其仁的“制度企业家”这一名词 ,将之归纳为企业家建立长期排他性权利的特殊作用。
关键词:制度企业家 企业控制权 可变租金
一、 问题
在经历了“崛起”与九十年代中后期相对的沉默时期之后,乡镇企业企业家的长期排他性权利,被“改制”以合法形式确认为私人产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经历长期的计划经济之后,乡镇企业是第一批真正市场意义上的“企业”。乡镇企业也是中国大规模工业化的先驱,在乡镇企业涌现之后,农村地区才出现了可操作的工业化、城市化模式。随着“乡镇企业”成为历史名词,对其的研究或许还只是开始。需要解释的问题是:在同样的“公有制”条件下,乡镇企业的绩效为什么能超过国有企业,即为什么会有“中国乡镇企业崛起”的事实存在。
二、乡镇企业的类型界定
“乡镇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类型,首先要界定的便是其定义与成因:典型的乡镇企业,是八十年代农村放开之后,大量涌现出来的“社队企业”以及其后由地方政府出面筹办,或由地方政府辖下“工业公司”之类筹办的。关于中国“乡镇企业的崛起”,有相当多的文献表示了关注,钱颖一等人试图从政府角度来解释(钱颖一,车家华,1998),而李稻葵则提出了“模糊产权”(1997)。其中,周其仁(1997)可以算个例外,他基于产权理论,解释了乡镇企业企业家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即是基于周其仁的讨论,也部分地“共享”了他的调查资料。
以“社队企业”或类似形式出现的乡镇企业为例,在形成之初,企业家筹集资金,确定要进入何种行业,并开办企业。在中国“改革”初期的基本制度环境下,私人产权仅能局限于家庭的必需生活品,即使是不得已条件下以极小的“做生意”方式用于谋生,也被限制在其最低的界限,换而言之,法律上是并不承认“私有企业”之为物的。所以,企业还必须承担向地方政府的“上缴”义务,取得作为交换的“集体企业”头街。在此过程中,“模糊产权”问题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能够有“权力”开办企业这各能力,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地方政府在授予权力的过程中,将“开办企业”的资源交付予企业,而企业家即使完全通过自身信用筹集资金,仍需使用到地方政府的准许。更重要的是,当企业使用地方政府的“开办准许”这一资源时,企业从纯粹的法律角度而言,是应由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
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它在乡镇企业开办,经营地过程中,可较少地介入其经营活动。这并不是说地方政府放弃了对乡镇企业的控制权,只是因为其实施该控制权并不能带来更多的好处:地方政府从来就是一个利益个体的集团,如果这个集团的个体之间博弈所达成的均衡是不行使对乡镇企业控制权的话,那么即使这一控制权使乡镇企业给“整个”地方政府带来巨大收益,它也不会去行使。“不行使”不代表放弃,地方政府偶一为之的人事控制,虽仅局限于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已表示出这乃是“对控制权的控制权”;从这一角度而言,地方政府更像股东而非经理层。现实中这种控制权的行使,也正如上所述,并不以地方政府从企业中取得剩余的绝对数为准,而是与地方政府中每个个体的利益相关的。因而地方政府所作出的关于乡镇企业控制权的决定,作为一个真正意义上“博弈”所成的结果,更类似于股东大会上达成的决议。地方政府中的官员,即是大大小小的股东。从而。这一过程为周其仁的“制度企业家”提供了回旋的余地:一个成功的制度企业家,总能想方设法拉拢“政府”这个股东大会中的大股东们,使其为自己投入赞成的一票。
李稻葵试图用“模糊产权”来描述的,正是这样一种状态:
乡镇企业在“公有制”制度环境下运行的前提条件是承认“集体所有制”这一基本制度——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它强调企业由一个特殊人群“集体”地拥有形式上的所有权,以区别于强调由全体国民拥有形式上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制”。在实际运行中,乡镇企业却又更接近于私人企业,其企业家能够在较独立的情况下作出决策,并长时间保留其控制权。
在经典的企业理论中,只有当提供了足够的激励之后,企业家才会给企业“提供”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函数的决策——张维迎用代理理论提供了这结论的另一版本。激励理论则表述为企业家最大化目标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致性。隐含其中的,是企业家在不能得到“足够的”激励时,其最大化行为不一定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一致,甚至有可能与利润最大化相冲突。企业家控制权与激励之间的不对称,所产生的就是寻“租”的空间。严格定义的“足够的”激励只能产生于私人产权。“公有制”企业的特征即是其产权的非私人性质。肖耿将“公有制”企业的这一性质表述为被代理人的缺位及将国有企业解释为寻租场所。
确切地讲,对租金的获取行为可以表述为:在无限租金供给下,租金寻求者不断投入直至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过程。产权经济学家将其扩展为“公共领域”的概念:当排他性权利的建立能带来正的收入流时,排他性权利就会以不高于收入流贴现值的成本建立起来。这种“成本”所导致的租金“耗散”现象,其著名例子即“公地悲剧”。(哈丁,1968)产权经济学中的“产权”概念,并不要求具有特定的权利束属性(如典型的所有权),而只要求某种属性(如收益)。
现实的乡镇企业中,情况与“公地悲剧”所预示的截然相反:乡镇企业的企业家在以法律形式所能提供的激励与其对企业的控制权远未适应的情况下,使乡镇企业通过了市场的生存检验,表现优异。周其仁将他本人的观察归纳为“控制权回报”,即对企业家的激励可以以承诺提供:企业家可以长期掌握企业控制权。这种假设有其现实意义:乡镇企业家大多数都必于终身制,甚至父传子,兄弟相传。同时,周其仁也发现,要实现“控制权回报”也并非是无成本的。他将企业家为实现“控制权回报”而履行的角色称为“制度企业家”。在一个极端的例子中,乡镇企业家为实现“控制权回报”竟能先后五次将地方政府官员“赶走”。周其仁认为,当企业家谋求的排他性权利是企业控制权时——他将成功实现这一权利的企业家视为典型的“制度企业家”——这一控制权本身又为企业家在行使控制权时以企业绩效为目标提供了激励。不难看出,周其仁描述的“控制权回报”是极其类似于私人产权的:私人产权的存在,本身就会提供“激励”给所有权人。
三、长期排他性权利与“制度企业家”功能
“乡镇企业崛起”之所以成为问题,原因正在于“公有制”下企业的无效率——仅就市场意义上的“效率”而言——已经成为常识。经济学中对“公有制”通常的处理方法——如产权理论的“寻租场所”论——已经预先设定了“公有制”的“无效率”为事实,然后再讨论无效率的原因。乡镇企业成功的事实对这种预设提出了疑问,才需要进行解释。
周其仁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乡镇企业在制度层面上允许企业家以“控制权回报”形式享有控制权,能较为近似地达到私人产权的激励水平。这一回答比之“模糊产权”更为详细:“模糊产权”观察到的仅是乡镇企业在产权结构上既不同于私人产权,又不同于传统上的“公有制”之处,而周则认识到,传统的“公有制”企业比乡镇企业缺失的,正是企业家可以长期实现的对企业的控制。正是这种长期的控制,才避免了在国有企业中大量存在的低绩效——国有企业的低绩效与“公地悲剧”如出一辙。[肖耿观察到了国有企业低绩效的另一版本,即工人的高效率与企业家的无效率组合]但是,周其仁对于控制权的激励作用只是作为猜想存在的,有必要回顾“公地悲剧”及其解决方法,来分析“控制权回报”的实质。新制度经济学家给出了避免“公地悲剧”的标准答案:长期、稳定的排他性权利。确切地讲:“公地悲剧”并非因排他性权利的缺失造成的,而是由于排他性权利的时效过短所致。
长期收入流的寻求者与短期寻求者其实并无不同――如果撇开寻租经济学家对社会福利的诉求的话――两者都力图实现“排他的”权利。但这种排他性权利对于两者意义是不同的,短期收入流带来的收入流只有在一个相对短暂的时期内可以实现,其价值也就等于一个最大可实现收入流的净现值,长期的收入流本质上是一种长期的排他性权利,能使这一权利束的价值包括收入流的贴现部分。短期收入流也是排他的——正如“公地悲剧”一样,“公地”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
在区分了排他性权利的稳定性之后,科斯的交易费用提供了其建立费用的标准:如果作为收入流的排他性权利是可以被以低于收入流价值的价格界定的,那它就一定可以被界定。建立长期排他性权利的费用可能大大高于建立短期权利的费用,但这并不排斥长期权利建立的可能性。与其说“公地悲剧”是过高的排他性权利建立费用造成的,不如说是排他性权利的行使破坏资本作为收入流的功能所致。
在纯粹的国有企业当中,企业家无法在企业内建立起长期的排他性权利――企业控制权的给予总是来自于政府,而政府在基本制度环境的制约下无法给予企业家“控制权回报”。
乡镇企业的“集体所有”和其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所赋予企业家的――这也正是“模糊产权”的“模糊”之处――便是长期的控制权。乡镇企业企业家的控制权,几乎涵盖了单一所有制企业中企业家的控制权,仅仅是不能合法地从企业拿走剩余。但是,对一个预期将一直掌握企业的企业家来说,以现金或类似形式来享有剩余并非重要,因为对资本所有者来说,资本的增值本身就会提供足够的激励。
乡镇企业的这种属性,才使得企业家能够以控制权为回报,实现“激励相容”,进而使得乡镇企业有了避免“公地悲剧”的可能性。
因此,“制度企业家”也承担了创造激励的功能。在“公有制”不能提供足够激励的情况下,“制度企业家”以“控制权回报”或其他方式,来为自身提供足够的激励。但是,这一功能是任何企业家都具备的,正如巴泽尔所论述的,即使在最极端的情况下,企业家无法对激励水平施加影响,但其可以对其人力资本的运用作出变更。问题在于,为什么在传统的公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和俗称的“大集体”企业――中,企业家的创造激励、变更人力资本运用水平造成了企业的低效率,而在“乡镇企业”这一特殊环境中却相反。
现有寻租模型的基本特征,是不变租金,以及存在着一个租金“市场”,在这样一个市场中,寻租者不断出价。那么,租金的完全耗散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完全竞争。
乡镇企业的企业家面对的并不是一种不变的租金,建立长期或短期的排他性权利,会产生不同的租金。由于原有的制度环境缺乏私人产权的生存空间,私人在超过一定的规模界限后就不能以合法的形式建立企业,换而言之,即以“企业形式出现的收入流对于私人而言是被禁止的。企业家如果要实现企业的长期收入流,就需要一种私人产权最大限度上的近似。企业家的长期排他性权利就是对私人产权的有效近似,这种长期排他性权利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周其仁观察到的“控制权回报”。但企业家对长期排他性权利的诉求决不止于单纯的控制权,周其仁在他的例子中,也指出了企业家试图取得“对控制权的控制权”即将任命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权力从地方政府转移到企业家手中。在此过程中,乡镇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起了很大作用:乡镇企业是俗称的“小集体”,即由企业员工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但在同时,乡镇企业的企业家又拥有企业控制权,这一控制权使其可以决定所有权人的身份。代理人可以决定委托人“算不算”委托人,这一悖论下,乡镇企业的企业家所获得的,显然要多于单纯的企业控制权。
在乡镇企业更为集中的一些地区,甚至可以发现,企业家和“制度企业家”的功能是可以分离的:作为“制度企业家”的早期企业家往往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就演变成单纯的长期排他性权利持有人,而具有市场能力――即企业家能力――的企业家则仅处于被雇佣状态。
从某种观点来看,“制度企业家”能力与“企业家能力”毫无关系,前者指的是作为收入流的长期排他性权利的建立,后者则是适应市场、作出正确市场决策的能力。但是,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下,“制度企业家”却是企业家能力存在、出现的前提。
四、乡镇企业:并非国有企业的缩微
张五常曾经观察到,香港的租赁管制,并没有产生出租金完全耗散的有效寻租(塔洛克,1980),因此他断言,租金追求者在寻找租金过程中必定存在一种使寻找租金成本最小化的机制,正是这一机制,可以约束租金耗散的程度。对乡镇企业的观察,可以支持他的描述:企业家在建立长期排他性权利时的耗散,与他所得到的这一权利相比是不成比例的。
在一个可变租金的环境下,张五常的结论似乎应该改成“使租金与耗散之差最大化”的机制。之所以企业家倾向于建立长期排他性权利,并不是因为建立这一权利使造成的租金耗散较小――相反,它有可能造成更大的耗散;而是这种权利所具有的收入流性质使其总贴现值非常大,从而使总贴现值与建立长期排他性权利费用之差更大。
肖耿在关于国有企业的论文中认为,国有企业的承包制是一种较节约产权界定费用的“有序”寻租。
毫无疑问,在承包制之前的国有企业,存在的也是一套“有序”寻租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工人、经理和政府官员在一系列无法变更的基本制度约束下,倾向于降低人力资本的运用水平以提高自身福利,使得以产出来衡量的企业效率较为低下。承包制本身提供了部分激励,但问题在于,制度环境并不允许企业家在企业中建立长期排他性权利,企业家必须以其他方式来实现其最大化目标。只有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企业家谋求的排他性权利――这往往在企业之外、只属企业家私人所有――才会正好与企业的市场取向吻合。企业之外的排他性权利有时并不一定是控制权――尽管它是以控制权为前提的。在某些权端依赖“销售渠道”的企业中,“销售渠道”就相当于资产。这一类型企业的企业家,只要条件许可,都会最大限度地利用企业资金去掌握客户关系,有时甚至超过了企业的需要。这种以“关系网”为主要特征的人力资本,无疑是属于企业家个人的,在企业中却又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国有企业与“大集体”企业在排他性权利的建立方式上,必定受到了与乡镇企业截然不同的制度约束,使企业家在企业中无法建立长期排他性权利。在国有企业中,企业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控制权;企业家不能将“控制权”——既对企业家任命的决策——转移到自己手中。在政治与法律框架中,企业家个人不能以合法途径代替政府成为全体国民的代理人。作为政府官员的国有企业企业家无法与整个政府进行博弈,他无法保证其建立长期排他性权利的努力被一纸调令打破;同时,他也缺乏约束企业职工和政府官员的工具[作为护租者,国有企业的职工和政府官员的行动也将破坏企业家的努力]。
乡镇企业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企业家所受到制度约束允许它作出一种对私人产权较为近似的模拟。这种模拟就是通过“制度企业家”功能实现的,尽管需要一定费用,但其运作确实能够符合市场取向。
考虑乡镇企业在制度约束上的特殊属性将相当有趣:这包括对“集体所有制”这一中启的不同理解,以及制度环境对其是如向处于失语状态的。这一制度约束最终体现为企业家在建立排他性权利时的长期化倾向。理解特定制度条件下企业家的行为方式是极其重要的,尽管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中企业家的行为都遵循最大化目标,但两者行动的结果是不同的――这两者却又共同处于“公有制”企业中。乡镇企业的企业家则不同,他只需与相对较为简单的地方政府官员博弈,必要时还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制”的武器来保持控制权;同时,由于缺乏制度约束,从一开始地方政府官员在乡镇企业中的寻租活动就被局限了,而职工则更少――他们几乎在货币工资、福利条件、工作保证等各方面都比国有企业职工缺乏制度保证。
五、结语
在乡镇企业中,企业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是模糊的——这同传统的“公有制”企业一样。同样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最终控制权——即控制索取权——也是不明确的。企业家所能做到的,便是使最终控制权明晰,并为自己所掌握。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剩余索取权在所有权不明晰的情况下无法脱离模糊状态。
乡镇企业之所以能有效地模拟私人产权,进而体现出绩效上对传统“公有制”企业的优势,在于其所受到的特定制度约束:允许企业最终控制权向企业家转移。[但是,制度约束本身并不应该被简化,在乡镇企业面临的特殊制度约束中,“公有制”层面上的制度约束是难以变动的。“制度企业家”的运作所作出的改变必须无悖于“公有制”的种种原则。]